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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泓域/環境友好非織造布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分析
環境友好非織造布公司
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分析
目錄
一、公司概況
2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2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2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與解決辦法
3
三、法律風險的特征
6
四、稅務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8
五、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
11
六、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
18
七、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23
八、產業環境分析
26
九、必要性分析
27
十、法人治理
27
十一、項目風險分析
44
十二、項目風險對策
46
十三、SWOT分析
47
公司概況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稱:xxx有限責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侯xx
3、注冊資本:1410萬元
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
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3-7-7
7、營業期限:2013-7-7至無固定期限
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
(二)公司主要財務數據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項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資產總額
1568.30
1254.64
1176.22
負債總額
850.00
680.00
637.50
股東權益合計
718.30
574.64
538.72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項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營業收入
6656.42
5325.14
4992.32
營業利潤
1445.18
1156.14
1083.88
利潤總額
1357.58
1086.06
1018.18
凈利潤
1018.18
794.18
733.09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1018.18
794.18
733.09
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與解決辦法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
(1)依法治企原則。既然法律風險不可避免,那么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雖然造成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從客觀上看,最主要的還在于合同管理把關不嚴、重大決策中法律審核不嚴、協調不當,從根本上說在于企業依法經營觀念淡薄。因此,從戰略選擇來看,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關鍵在實行依法治企。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必須認真貫徹依法治企的基本方略,不斷提高企業的法治意識。運用法律對企業各項活動進行法律審查、監督與管理,包括建立防范投資風險的出資人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防范經營風險的所出資企業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起來,與依法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加強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結合起來,做到守法經營,正當獲利,壯大企業,造福社會。
(2)預防為主的原則。從過程和結果來看,避免和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無非是“事先防范”和“事后補救”兩種方式。前者是從積極主動的角度出發,預防各種風險和糾紛;后者是在風險或糾紛發生后,妥善處理,減少損失,維護自身利益。大量的經營實踐證明,有效的事先防范,可以為企業節約管理成本,增加效益,提高業績。一個依法治企工作做得好的企業,不僅僅是其“打官司”的能力強,更重要的是其避免糾紛、消除訴訟隱患的能力高和業績好。因此,從企業來說,應該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以事后補救法律風險為輔。應立足于事先防范,通過專業法律人員參與經營決策、參加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降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因法律問題產生的風險,消除隱患,減少法律糾紛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避免損失的發生。
(3)緊貼中心的原則。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根本目的在于為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只有在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的前提下,才能體現出自身的價值,獲得勃勃生機和源源活力。因此,防范企業法律風險要注意處理好與日常生產經營工作的關系,緊緊圍繞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這個目標,貫穿到產供銷的各個環節中去。比如主動為決策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進行決策活動的合法性審查,參與各種制度的建立與合法性審查,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監督與指導、合同的談判、起草、修訂及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培訓、企業工商登記、商標、專利事務、訴訟與非訴訟事務等。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解決辦法
在大范圍、整體性的法律風險視角下,解決法律風險的方法主要有4種:避免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和保留風險。
1、回避風險
在法律風險識別、分析和衡量工作完成后,若發現法律風險屬于高風險或嚴重風險,繼續原來的行為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主動放棄原先承擔的風險或完全拒絕承擔這種風險的行動方案,這就是回避風險。但回避方法解決法律風險有它的一些缺陷,如某些法律風險無法回避,有些法律風險并非完全由企業行為控制因而無法回避,以及在回避風險的同時也意味著放棄收益等。
2、降低風險
降低風險是指有意識地采取行動防止或減少法律危機的發生及所造成的企業最終損失。其降低風險的途徑主要有3條:①通過對影響法律風險損害結果的因素進行控制,以降低法律風險的發生概率或損害程度;②在法律風險之外,通過其他積極行為實現對法律風險的控制;③通過改變法律風險之間的關聯因素,實現法律風險凈效應的降低。
3、轉移風險
當發現某項法律風險是企業無法承受的,但又不能避免時,可通過適當的行為將風險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轉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途徑轉移方式和保險方式,但風險轉移是有成本的,企業應權衡風險轉移的成本和它可能帶來的損失減少或收益增加。
4、接受風險
接受風險是指企業在現有的法律風險水平上,不采取任何措施降低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也不采取其他進一步的措施,由企業自行承擔法律風險的對策。
法律風險的特征
(一)可認知性
法律風險產生于法律對企業行為的評價,法的內容是明確而穩定的,這就給人們進行企業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企業相互間將怎樣行為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可認知性。
(二)專業性
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深入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法律眾多,企業普通員工很難熟悉過多的法律條款,因而他們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法律的專業性決定了法律風險也具有專業性。
(1)法律風險認知能力具有專業性。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風險及法律風險的損害結果的大小,都依賴于對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實踐經驗。法律風險雖然具有可認知性,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具有這種認知能力。
(2)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具有專業性。法律風險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積極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法律方案的設計、方案實施步驟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強的專業性。
(3)法律風險的防范具有專業性。企業運作中的大量法律風險是可以防范的,但這種防范最好是由專業人士來實施,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損失性
法律風險幾乎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無論企業經營能從承擔法律風險的行為中獲利多少,一旦法律風險發生實際損害時,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風險絕大多數為損失性風險,只有極少數法律風險具有法律上的獲利,法律風險的投機性獲利的機會更多體現在法律以外的商業獲利。
(四)不可投保性
法律風險從法律上講確實屬于純粹風險,即法律風險從法律意義上不存在獲利機會,是承擔法律損失的風險。然而若放在整個利益考慮,則法律風險的純粹風險性將遭到質疑:違反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風險,但是當事人卻可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取不正常的高額利潤;其他法律風險若沒有法律層面的否定性評價,同樣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利益,企業如果與合作伙伴在談判過程中承擔了較重的違約責任,可能在價格上就能得到優惠等。因而法律風險具有投機風險的特性,而投機風險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業法律風險還具有必然性、損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較強的個性特點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
稅務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企業稅務風險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未能有效遵守或被認為違反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從法律規范角度看,企業稅務風險分為違反稅務管理的法律風險、違反納稅義務的法律風險、違反發票管理與使用的法律風險等。其中違反納稅義務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企業稅務違法風險、主觀非故意而結果違法的法律風險、稅收政策調整或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的企業稅務風險、客觀上少繳稅的無責任稅務風險。
(1)稅務違法風險沒有追溯期限的限制,《稅收征管法》規定偷稅可無限期追征,同時《行政處罰法》雖規定兩年的時效,但由于納稅行為的連續性,稅務違法往往在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長期存在,時效因偷稅行為再次發生而中斷,從而使行政處罰期限延長,企業對稅收違法行為不能存僥幸心理。
(2)非故意行為導致結果違法的稅務風險,主要是指納稅籌劃造成的稅務風險。納稅籌劃是企業稅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合法節稅,而不是非法偷稅。但由于稅收實務操作過程中缺乏合法節稅與非法偷稅的判斷標準,從而加大稅務風險防范與控制的難度。即使沒有稅收違法的主觀故意,但客觀上產生了稅收違法的結果,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
(3)稅收政策調整或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給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
①稅收政策調整給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稅收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政策隨著國家總體經濟形勢的發展或產業結構的變化會作相應調整。如稅收的開征與取消,稅率與退稅率的升與降、出口退稅項目與范圍的擴大與縮小,甚至征管方式的改變等,都會給納稅人帶來重大影響。
②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問題,法律有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但實際的情況是由于調查取證難,即使最終取得公正的結果,作為相對人的企業實際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風險責任。
(4)客觀上少繳稅的無責任稅務風險。一般來說,無責任就無風險,之所以在稅收實務領域會產生無責任狀態下的法律風險,這與稅收的執法環境有關。所謂客觀上不繳或少繳稅的無責任稅務風險,是指納稅人已經按照由主管稅務機關事先確定的納稅標準與納稅方式,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但按其業務的規模可能應當繳納更多的稅收,實際的納稅數額與業務的規模不相適應,從而導致稅務風險的產生。全國首例律師涉嫌偷稅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陳德惠及其律師事務所被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為“小型戶”,按定額征收辦法納稅,也就是說該事務所從納稅的角度講是不需要建賬的,只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并按稅管人員的要求,填表申報納稅即完成依法納稅義務。由于不采取查賬征收,所以事務所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財務會計賬簿,開展會計核算,與納稅沒有關系。但稅務機關出具的司法鑒定和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均認為該事務所采取另立記賬憑證、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構成偷稅罪,一審法院認定其偷稅額達114萬余元,判處罰金115萬元,陳德惠本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雖然陳德惠最終被二審法院判決無罪釋放。但已被關押兩年多。這可以稱得上是無端飛來的牢獄之災。
企業稅務風險中,違反稅務管理的法律風險、違反發票管理與使用的法律風險以及企業稅務違法風險等,這些法律風險要么屬于企業為獲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實施的違法或犯罪行為,要么屬于企業相關人員的業務能力欠缺造成的。法律風險的形成帶有強烈的主觀性,法律風險較為容易識別,原因較為簡單,基本屬于企業自身能夠識別的法律風險,無須評估者在法律風險評估過程中予以識別。因此本書僅對納稅籌劃的法律風險進行較為詳細的說明。
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
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目前國際上缺乏對納稅籌劃的統一概念。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的《國際稅收詞典》對納稅籌劃是這樣定義的:“納稅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目的。”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則認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務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些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張中秀(2004)認為,納稅籌劃專指納稅人所進行的籌劃活動,具體指納稅人在非違法的前提下,以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目的,而進行的避稅、節稅和稅負轉嫁活動。綜上所述,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法規,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
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這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相反,通過節稅促進納稅單位發展生產,增強發展后勁,從而使稅收能夠找到新的增長點。偷稅則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故意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行為,我國《稅收征管法》作了嚴厲的譴責,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因此,應正確理解納稅籌劃與偷稅的區別,對納稅項目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以提高納稅人的經濟效益,同時又不真正損害國家利益。
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屬于風險的范疇,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就是企業在所有納稅籌劃及其實施等活動中所面臨的稅務責任的一種不確定性,比如企業被稅務機關檢查,承擔過多的稅務責任,或是引發補稅、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而未達到納稅籌劃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企業納稅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以及籌劃方案本身的不規范,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稅務法律風險,需要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即企業外部和企業內部。
(一)來自企業外部的納稅籌劃風險
1、經濟環境變化風險
企業的納稅事宜與稅收政策及所處經濟環境密切相關。一般來說,政府為促進經濟增長會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制定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生產和投資,這時企業的稅負相對較輕或穩定。反之,政府為抑制某產業的發展就會利用稅收杠桿調整稅收政策。這時,企業的稅負可能加重或不穩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而且具有時效性,這種,稅收環境的不確定性將會給籌劃人員開展納稅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籌劃)帶來較大的風險,所以任何企業的納稅籌劃都將面臨經濟環境變化所引致的風險。
2、稅收政策風險
納稅籌劃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稅收政策風險。稅收政策風險包括稅收政策選擇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收政策選擇風險是指稅收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籌劃當事人對稅收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稅收政策變化風險是指稅收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這些規則的不斷變化可能造成因稅率下調而未能跟上多繳納稅款;也可能造成因稅率上調而未能跟上少繳納稅款,從而產生被稅務機關罰款或上繳稅收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3、執法風險
納稅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在實務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這樣,不但得不到節稅的受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
4、稅務行政執法力度導致的風險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政支出的不斷增長,國家對稅收檢查和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強。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都不斷出臺新的規范稅務檢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這就意味著納稅人在規范納稅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須相應加強。
(二)來自企業內部的納稅籌劃風險
1、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
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會對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企業管理者依法納稅意識很強,納稅籌劃的目的是通過籌劃理財,降低企業涉稅費用和風險,實現最合理優化納稅,那么只要籌劃人員依法嚴格按照規程精心籌劃,風險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業管理者納稅意識淡薄或者對納稅籌劃有誤解,認為籌劃的目的就是通過所謂的“籌劃”盡可能少納稅或不納稅,甚至授意或唆使籌劃人員通過非法手段達到偷稅的目的,從事這類籌劃事項的風險就很高。另外,如果企業領導人納稅意識中,要刻意去追求稅收負擔最小,那么他們極易導致投資扭曲風險的產生。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中立性,可以說,稅收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2、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
納稅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籌劃風險。納稅籌劃是在遵從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采取適當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對納稅義務進行規避,從而達到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目的。其中心內容是在正確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利用稅法的缺陷和不足節稅、避稅,提高經濟效益。這就要求籌劃人員在納稅籌劃過程中,不但要具備必要的籌劃知識,而且同時又要了解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掌握合法和非法的臨界點,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采取不同籌劃方法,做好納稅籌劃。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擦邊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作是偷稅,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
3、稅務文書的質量
稅務文書包括經濟合同、商業票據、會計資料、稅務申請、稅務批復、納稅資料等方面的涉稅資料。它們是納稅的依據、完成納稅義務的憑證、稅務檢查的對象、稅務案件的證據等。企業的稅務文書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基礎資料,其質量嚴重地影響到企業的納稅籌劃風險。企業的稅務文書應當及時完整合法。及時,也就是收集有關稅務文書資料要及時,納稅人在發生經濟業務的時候,要把與該項業務發生有關的協議、合同、票據等及時收集歸檔。完整,是指一筆經濟業務中所有的稅務文書資料要集中收集,不得遺漏。合法,是指收集的稅務文書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票據本身的合法性;二是經濟業務與票據記載內容相一致;三是取得票據的渠道要合法,不是虛開、代開或非法購來的;四是票面填寫的項目內容要正確。
稅務文書中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等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憑據,它不僅是稅務機關據以征稅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據以證明自己沒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依據,同時稅收優惠的享受也需要正確的賬務處理支持。因此,企業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和記錄,保證賬證完整,正確進行各項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并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首要環節,也是控制籌劃風險,提高籌劃效率的技術基礎。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會計核算水平、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既影響可供籌劃的涉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易導致籌劃人員籌劃方案的失誤。如果籌劃方案是依據虛假的涉稅資料作出的就很可能產生失誤,風險極大。即使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十分完美且合法的,如果面對稅務局的稽查,而不能提供企業涉稅的相關的稅務文書或合法納稅憑證或稅務相關的原始憑據,那么也將面對稅務局對該籌劃方案的不認可,面對稅務局的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
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
(一)股權設置及法律風險
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設立公司時都會有一個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往往考慮的是:公司由誰享有控制權?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當股東之間發生爭執時,能否有效決策?
股權設置中可能出現平衡股權結構、股權過分集中和股權平均分散等畸形結構。平衡股權結構容易出現股東僵局或者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失衡問題,對股東和公司構成嚴重損害。股權過分集中會造成“一股獨大”的情況,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不僅對公司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利,對公司的長期發展不利,而且對公司大股東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權平均分散的股權設置結構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對控制力的股東,各小股東從公司的利益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的熱情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通過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缺失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道德風險問題會比較嚴重。另外,大量的小股東在股東會中相互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和相互的爭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東之間的博奔活動中,也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股權設置中還可能出現特殊的股權設置,即夫妻股東的問題。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夫妻股權比例的設置往往帶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僅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工商登記不能作為財產所有權份額的依據,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等同于財產約定。因“夫妻公司”引發的法人資格否定的糾紛,主要體現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和夫妻離婚訴訟兩種情況中。
(二)隱名出資及法律風險
公司中的隱名出資是指一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的出資人卻為他人(顯名出資人)的法律現象。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出資人,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的出資人是顯名出資人。實際中隱名出資人既有公司的隱名股東,也有合伙企業的隱名合伙人。
1、隱名出資人基本法律風險
實際中設立隱名股東一般出于兩種原因:一種是非規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見的如實際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等;另一種是隱名股東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以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目的設立的隱名出資人,由于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關于企業權益的協議通常應當歸于無效。因此所導致的出資人地位的糾紛必然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的違法行為影響企業的存續,則這種法律風險就更為嚴重了。
在非規避法律的隱名出資人設置中,顯名出資人與隱名出資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不得以工商登記不實對抗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仍然面臨著交易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從設置隱名出資人本身而言,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協議約定事項不完善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雙方對一些情況約定不明、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等。
(2)協議效力不被確認的法律風險。我國目前并沒有關于隱名出資人的明確規定,在理論上也存在一些爭議,發生糾紛時更多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旦協議效力不被確認,事情的處理方式將與出資人最初設想的完全不同。
(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風險。無論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如何約定,第三人都無從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隱名出資人將陷入被動局面。
2、與隱名出資人相關的法律問題
與隱名出資人相關的法律問題主要有3種情況:虛擬出資人、空股股東和干股股東。
(1)虛擬出資人。虛擬出資人,又稱冒名股東,包括以實際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并登記和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兩種情形。虛擬出資人不同于隱名出資人,隱名出資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虛擬出資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現,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體。虛擬出資人多數是為了規避法律,其帶來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一旦公司被認定不能成立,股東責任必然被加重。虛擬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屬于違法風險,風險值明顯高于隱名出資人的法律風險。
(2)空股股東。空股股東是指雖經認購股權但在應當繳納股權款項之時卻仍未繳付出資的股東,亦可將此稱為出資瑕疵股東。空股股東與隱名股東的主要區別如下。①隱名股東一般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而空股股東是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將對應的資本繳付到位。②隱名股東是否享有股東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而空股股東實際享有與其出資相對應的股權。③隱名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顯名,而空股股東一般不會因出資的遲延履行而當然喪失股東資格,但空股股東極有可能因為出資遲延履行而承擔其他加重義務。我國法律有關于出資不到位或出資不實的責任規定,嚴重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空股股東不僅存在個人的法律風險,同樣會對企業造成影響,因此這種法律風險在評估中也屬于高風險范疇。
(3)干股股東。干股股東,一般是指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征并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自身未實際出資的股東。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東的獎勵或者贈與形成的,確切地說干股股東是有實際出資的,只不過其出資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為交付的。處理因干股股東引起的糾紛時應尊重并承認干股持有者的股東資格,同時應盡可能維護贈與干股股權時的協議。
(三)公司僵局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正常運行是通過股東行使權利和公司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實現的。因股東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經常會出現公司運行的障礙,嚴重者甚至使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公司的一切事務陷入癱瘓,這就叫作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決策和管理所實行的多數表決制度。如果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激烈的爭執,采取完全對抗的態度,任何一方都無法形成法律或章程要求的表決多數,從而產生股東僵局和董事會僵局。除此之外,還可能出現監事會僵局與其他僵局。
公司僵局無論是對公司還是對股東都會構成嚴重損害,在法律風險中這種將引發公司存續危機的風險是絕對的高損害風險。當公司出現僵局時,因經營決策無法作出,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因管理的癱瘓和混亂,公司的財產在持續地損耗和流失;因相互之間的爭斗,股東和董事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被無謂地耗費;眼看公司的衰敗和破落,公司財產的損耗和流失,投資者卻無所作為,無能為力。應當說評估重點不是公司僵局發生的損害結果、解決成本,更應當從發生公司僵局的概率和頻率角度考慮確定其風險值。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
(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
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
(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
(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
(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
(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
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更加多元化、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擴張能力更強,導致了政府部門對其的監管更加嚴格、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會各界關注和監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臨與其相同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含合規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以外,作為“公眾公司”還面臨著其特有的風險,如信息披露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含董事責任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證券市場風險、退市風險等多種風險,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加大。
產業環境分析
“十三五”時期我國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但戰略機遇期內涵發生深刻變化,我省發展也同樣面臨著有利條件和困難風險挑戰。
從有利因素看,對東北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高度重視,為我省補齊短板、加快發展提供了重要政策保障。國家實施“一帶一路”戰略,拓展了我省對外合作新空間。俄羅斯遠東開發戰略提速,有利于我省發揮對俄地緣優勢,深化對俄羅斯及東北亞和歐洲全方位合作。國家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我省的發展需求高度契合。我省“十二五”時期取得的成就為“十三五”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實施的務實政策舉措與國家政策支持疊加效應將進一步顯現,發展優勢進一步凸顯,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現代農業、高品質食品、“互聯網+”、旅游、健康養老、信息服務、對俄合作、科技成果產業化、部分地區的教育文化產業發展等潛力不斷釋放。五年來,我們積累了改革發展的寶貴經驗,全省上下對發展面臨的問題、機遇、挑戰,對未來發展思路、主攻方向的認識更加統一,培養了一批懂經濟管理、善于抓項目、想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隊伍。
從不利因素看,國際金融危機深層次影響繼續存在,近年油價、煤價持續下降,大慶油田原油減產對我省經濟形成負向拉動;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我們面臨的競爭更加激烈;國際市場需求不足,對我省裝備、石化等重點行業發展形成約束傳導。國內對部分行業產能過剩的治理以及投資增長放緩,直接或間接影響我省一些行業發展,也對擴大投資產生影響。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
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
法人治理
(一)股東權利及義務
1、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3、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股東可向其他股東公開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
(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定期財務會計報告;
(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8)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9)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關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股東的召集權,公司和控股股東應特別注意保護中小投資者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對于投資者提議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公司董事會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不得無故拖延或阻撓。
4、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5、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在股東權征集過程中,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股東權利;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6)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8、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有關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有關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控股股東與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公司的總裁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公司的工作。控股股東應尊重公司財務的獨立性,不得干預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應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公司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業務,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與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3)委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
(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及時償還公司承擔對其的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務;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資金不被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應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解聘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給予警告處分,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應當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啟動罷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會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制,即發現控股股東侵占公司資產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金。
公司董事長作為“占用即凍結”機制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協助其做好“占用即凍結”工作。具體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1)公司董事會秘書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往來情況,核查是否有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2)公司財務負責人在發現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產的當日,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告董事長。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東名稱、占用資產名稱、占用資產位置、占用時間、涉及金額、擬要求清償期限等;如發現存在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情況的,財務負責人還應當在書面報告中寫明涉及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協助或縱容簽署侵占行為的情節。
(3)董事長在收到書面報告后,應敦促董事會秘書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通知,召開董事會審議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清償的期限,涉及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向相關司法部門申請辦理控股股東股份凍結等相關事宜,關聯董事應當對上述事項回避表決。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在審議相關處分決定后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4)董事會秘書根據董事會決議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發送限期清償通知,執行對相關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并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應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事項后及時告知當事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辦理相應手續。
(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清償,公司董事會應在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向相關司法部門申請將該股東已被凍結股份變現以償還被侵占資產,董事會秘書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
1、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
公司不設獨立董事,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2、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根據董事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8)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0)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3、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董事會須及時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以及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合理、有效等情況進行討論、評估,并在其年度工作報告中作出說明。
4、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董事會議事規則作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5、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6、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5)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報告;
(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7、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其他職權,該授權需經由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作出。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除非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有明確期限或董事會再次授權,該授權至該董事會任期屆滿或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自動終止。董事長應及時將執行授權的情況向董事會匯報。
8、公司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9、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10、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11、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應當于會議召開3日前以電話通知或以專人送出、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12、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及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13、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
14、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5、董事會決議以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它通訊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但涉及關聯交易的決議仍需董事會臨時會議采用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而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16、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17、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18、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19、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三)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設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總監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
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負責人。
2、本章程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財務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3、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每屆任期3年,連聘可以連任。
5、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9)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6、總經理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7、總經理應當制定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8、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1)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2)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3)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4)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9、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
10、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對總經理負責,向其匯報工作,并根據分派業務范圍履行相關職責。
11、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監事
1、公司設監事會。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檢查公司財務;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6)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3、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4、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5、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6、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其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項目風險分析
(一)政策風險
本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實施后,可以向市場提供需要的相關系列產品,同時穩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增加就業崗位,保障社會和諧,符合國家發展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市場調研分析,該系列產品市場空間大,需求旺盛,競爭力強,同時產品結構合理,產品靈活,因此政策風險很小。
(二)社會風險
本項目選址地勢平坦,市政設施配套齊全,交通便捷,是建設該項目的理想地段。周邊無任何文物古跡,礦產資源以煙煤為主,是非生態脆弱區。因此,分析該項目社會風險小。
(三)經濟風險
經濟因素在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內長期存在,影響頻率高,交叉作用多見,原因較為復雜。主要有合同風險(如合同履約與變更問題,爭議與索賠,合同的條款確定等)、建設成本風險(包括涉及到項目的建設成本的融資問題、財務問題、利率與匯率波動、通貨膨脹和物價波動問題等)、項目的竣工風險(主要是指項目的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的不確定性)、稅收政策的風險(指項目在建設期和運營期內負擔的稅賦和稅率、稅種變化的不確定性)。
而對于以上各種風險,除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外,大部分風險是人為可控的,如合同風險、項目竣工風險等通常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嚴格的程序化控制,其風險是可以接受的。本節不做分析。其他風險分析如下:
1、稅收風險:
目前及未來幾年,由于國家采用的是刺激消費,造福民生的宏觀政策,稅收應是越來越寬松的,因此,本項目不存在稅收風險。
2、利率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和物價波動風險:
目前世界金融危機已波及全球,原材料、產品的價格波動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風險對本項目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3、財務風險:
就項目財務的評價報告可以看出,本項目的靜態與動態盈利能力超過了行業的基本標準,財務評價結果是良好的。
(四)技術風險
本項目涉及的生產技術為本公司既有技術,生產工藝、檢測技術成熟,原材料有穩定供應渠道,生產操作條件溫和、易控,產品質量穩定。本項目的技術風險較小。
(五)管理風險
項目由于管理原因而產生的安全、質量、責任事故影響惡劣,且后果損失巨大,其中多數因管理組織方式的建立、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健全或是因疏于對人員的管理教育而產生道德行為風險和職業責任風險。
項目風險對策
(一)政策風險對策
目前,國內有良好的宏觀經濟政策,但還需要把握機會,抓住國家目前鼓勵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建設的機會,讓項目盡快進入實施階段。
(二)社會風險對策
加強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以期獲得更好的支持和幫助,為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三)經濟風險對策
密切關注國際金融和政治環境對本項目產品市場的影響,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營銷策略。另外,企業內部要不斷地進行技術改進和管理創新,節能減排,使項目產品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同時,與下游客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形成穩固的銷售網絡。
(四)管理風險對策
選聘優秀的管理人才,并施以職業道德、修養、能力等綜合方面的教育;同時制定合理高效適用的管理程序和制度,杜絕由于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不到位、不完善造成的風險。特別是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選擇具有較好業績和口碑的設計工程公司、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建設,及時投運。
SWOT分析
(一)優勢分析(S)
1、工藝技術優勢
公司一直注重技術進步和工藝創新,通過引入國際先進的設備,不斷加大自主技術研發和工藝改進力度,形成較強的工藝技術優勢。公司根據客戶受托產品的品種和特點,制定相應的工藝技術參數,以滿足客戶需求,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工藝技術。經過多年的技術改造和工藝研發,公司已經建立了豐富完整的產品生產線,配備了行業先進的設備,形成了門類齊全、品種豐富的工藝,可為客戶提供一體化綜合服務。
2、節能環保和清潔生產優勢
公司圍繞清潔生產、綠色環保的生產理念,依托科技創新,注重從產品結構和工藝技術的優化來減少三廢排放,實現污染的源頭和過程控制,通過引進智能化設備和采用自動化管理系統保障清潔生產,提高三廢末端治理水平,保障環境績效。經過持續加大環保投入,公司已在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方面形成了較為明顯的競爭優勢。
3、智能生產優勢
近年來,公司著重打造“智慧工廠”,通過建立生產信息化管理系統和自動輸送系統,將企業的決策管理層、生產執行層和設備運作層進行有機整合,搭建完整的現代化生產平臺,智能系統的建設有利于公司的訂單管理和工藝流程的優化,在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類功能性需求的同時縮短了產品交付期,提高了公司的競爭力,增強了對客戶的服務能力。
4、區位優勢
公司地處產業集聚區,在集中供氣、供電、供熱、供水以及廢水集中處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能源配套優勢明顯。產業集群效應和配套資源優勢使公司在市場拓展、技術創新以及環保治理等方面具有獨特的競爭優勢。
5、經營管理優勢
公司擁有一支敬業務實的經營管理團隊,主要高級管理人員長期專注于印染行業,對行業具有深刻的洞察和理解,對行業的發展動態有著較為準確的把握,對產品趨勢具有良好的市場前瞻能力。公司通過自主培養和外部引進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團結進取的核心管理團隊,形成了穩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構。公司管理團隊對公司的品牌建設、營銷網絡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夠及時根據客戶需求和市場變化對公司戰略和業務進行調整,為公司穩健、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劣勢分析(W)
1、資本實力相對不足
近年來,隨著公司訂單迅速增加,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各類產品市場逐步打開,公司對流動資金需求增大;隨著產品技術水平的提升,公司對先進生產設備及研發項目的投資需求也持續增加。公司規模和業務的不斷擴大對公司的資本實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急需改變以往主要靠自有資金的發展模式,轉向利用多種融資方式相結合模式,以求增強資本實力,更進一步地擴大產能、自主創新、持續發展。
2、規模效益不明顯
歷經多年發展,行業整合不斷加速。公司已在同行業企業中占據了較為優勢的市場地位。但與行業的龍頭廠商相比,公司的規模效益仍存在提升空間。因此,公司擬通過加大優勢項目投資,擴大產能規模,促進公司向規模經濟化方向進一步發展。
(三)機會分析(O)
1、符合我國相關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
近年來,我國為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先后出臺了多項發展規劃或產業政策支持行業發展。政策的出臺鼓勵行業開展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促進行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有利于本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2、項目產品市場前景廣闊
廣闊的終端消費市場及逐步升級的消費需求都將促進行業持續增長。
3、公司具備成熟的生產技術及管理經驗
公司經過多年的技術改造和工藝研發,公司已經建立了豐富完整的產品生產線,配備了行業先進的染整設備,形成了門類齊全、品種豐富的工藝,可為客戶提供一體化染整綜合服務。
公司通過自主培養和外部引進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團結進取的核心管理團隊,形成了穩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構。公司管理團隊對行業的品牌建設、營銷網絡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夠及時根據客戶需求和市場變化對公司戰略和業務進行調整,為公司穩健、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建設條件良好
本項目主要基于公司現有研發條件與基礎,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的要求,通過對研發測試環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開發、檢測試驗、新產品測試于一體的研發中心,項目各項建設條件已落實,工程技術方案切實可行,本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術研發能力,具備實施的可行性。
(四)威脅分析(T)
1、市場風險
(1)市場競爭風險
目前我國相關行業內企業數量較多且絕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市場化程度較高、產業集中度低、市場競爭較為激烈。相關行業的重要技術支撐正在不斷轉變發展思路,向高質量發展邁進,同時隨著國家對相關行業整治力度加強,環保要求進一步提升,行業內主要企業都在依靠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節能減排來推進轉型升級,并呈現資源向優勢企業不斷集中的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相關企業之間的競爭。若公司未來不能進一步提升品牌影響力和競爭優勢,公司的業務和經營業績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2)原材料及能源價格波動風險
若未來原材料及能源采購價格發生較大波動,公司在銷售產品定價、成本控制等方面未能有效應對,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3)宏觀經濟波動風險
近年來受歐美國家一系列貿易限制措施等因素影響,對我國經濟發展特別是外貿出口造成沖擊,外貿出口的下降直接影響了公司下游客戶出口業務,而隨著國內經濟增速放緩,相關行業及下游相關行業的需求也受到一定影響。公司相關業務同時會受到國內外市場供需和經濟周期性波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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