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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優質課程經濟法概論(財經類)主講教師王顯雄

教師簡介

王顯雄: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副教授、律師。先后擔任廣州大學基礎教學部主任,中山大學黃埔教育集團教學部主任,現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公開學院工商經濟系常務副主任兼教研主任。被廣東省邊防總隊聘請為公安院校招生考試政治、語文課輔導教師,考試成績連續三年居廣東省第一。曾主持教育部重點科研課題新華苑作文,教學科研成果《快速作文法》被中央教科所評為一等獎。聯系電話Q:375521733考試大綱解析2023/2/33StaffMotivation

一、考試題型

客觀性試題(40%)

1.單項選擇題(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2.多項選擇題(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主觀性試題(60%)3.名詞解釋(6小題,每小題3分,共18分)4.簡答題(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5.案例題(2小題,每小題8分,共16分)6.計算題(1小題,每小題6分,共6分考試大綱解析2023/2/34StaffMotivation

二、考核目標識記要求考生能夠識別和記憶本課程中有關經濟法律概念及經濟法律原理的主要內容,并能夠根據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確的表述、選擇和判斷。領會要求考生領悟和理解本課程中有關經濟法律概念及原理的內涵及外延,理解相關經濟法律知識的區別和聯系,并能根據考核的不同要求對經濟法律問題進行邏輯推理和論證,做出正確的判斷、解釋和說明。簡單應用要求考生能夠根據已知的經濟法律事實,對經濟法律問題進行某一經濟法領域的法律分析和論證,得出正確的結論或做出正確的判斷。綜合應用要求考生能夠根據已知的經濟法律事實,對經濟問題進行多個經濟法領域的綜合法律分析和論證,并得出解決問題的綜合方案。考試大綱解析2023/2/35StaffMotivation

三、考試有關規定

1.滿分100分,60分及格2.考試時間150分鐘3.可攜帶計算器(無記憶存儲和通訊功能)4.識記(20%),領會(30%),簡單應用(30%)綜合應用(20%)

第一章企業法企業法概述1個人獨資企業法

2合伙企業法32023/2/36StaffMotivation外商投資企業法

4考試重點2023/2/37StaffMotivation本章是歷年的考試重點,在歷年的考試中一般多以選擇、名詞解釋、簡答和案例的形式出現,每年考試中大概所占的分數在15分左右。內容提要和重點2023/2/38StaffMotivation內容提要:企業法是部門經濟法的重要內容,通過本章的學習應了解企業的概念和特征、企業的分類、企業法的概念和特征。本章重點:學習和掌握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相關內容。2023/2/39StaffMotivation第一章企業法第一章企業法2023/2/310StaffMotivation

無限責任的含義:

指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不是以其出資額為限,而是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企業的債務。

連帶責任的含義:存在連帶關系的任何一個當事人對企業的債務都有償還的責任,當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第一節企業法概述2023/2/311StaffMotivation一、企業的概念及分類(領會)(一)概念:企業是依法成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具有一定法律主體資格的營利性經濟組織。(二)企業特征(練習一)1.企業是經濟組織

經濟性指企業不是政治組織、行政機構,是追求經濟利益組織。2.企業是營利性組織

以營利為目的是企業與其他社會組織的根本區別。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2023/2/312StaffMotivation3.企業是持續經營的經濟組織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4.企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1)企業一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其設立人。

(2)根據獨立程度:企業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3)公司企業完全與設立人相分離,設立人投資公司的財產為公司財產,設立人對公司僅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4)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對設立人的要求不高,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節企業法概述2023/2/313StaffMotivation

(三)企業分類:(識記)

1.依所有制性質: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2.依投資人的出資方式、責任承擔方式和企業主體地位: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這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基本形態。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2023/2/314StaffMotivation二、企業法的概念和法律淵源(領會)(一)概念:企業法是調整企業設立、存續和終止過程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企業法特征:1.企業法是規范企業法律地位及其內外部組織關系的組織法

企業設立、變更、資本等2.企業法是規范企業本身的組織和運作的行為法

企業兼并、改組、股份轉讓等3.企業法是國家對企業進行管理調控的法律依據之一

勞動保護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2023/2/315StaffMotivation二、企業法的概念和法律淵源(領會)(三)法律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部門規章5.地方性法規和規章6.國際條約7.國際慣例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3/2/316StaffMotivation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領會)(一)概念: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特征(練習二)1.投資主體為1個自然人

合伙企業:2個自然人以上;國有獨資或全資公司:不是自然人2.全部財產由出資人所有

合伙企業:合伙人所有;公司企業:公司所有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2023/2/317StaffMotivation

3.出資人以全部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5.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限責任的含義:指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不是以其出資額為限,而是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企業的債務。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3/2/318StaffMotivation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領會)(一)設立條件:(練習三)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非法律禁止人員

法律禁止人員:在職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制管理人員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不許稱為“公司”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不得以勞務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沒有企業章程,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3/2/319StaffMotivation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領會)

(二)設立程序:1.提交設立申請書2.投資人身份證明

3.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文件

4.審核和登記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3/2/320StaffMotivation三、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管理(識記)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投資人對受聘人的職權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如:投資人授權受聘人不得簽訂超過2萬元金額的合同,受聘人簽訂了3萬元的合同,該合同對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效力

3.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3/2/321StaffMotivation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轉讓(領會)

1.投資人對本企業財產有關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

2.整體轉讓涉及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應通知債權人,并經其同意3.繼承人應當承擔企業的債務和稅款。

債務和稅款償還以企業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3/2/322StaffMotivation

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終止

(一)解散情形或原因(識記):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

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2023/2/323StaffMotivation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終止

(二)清算(領會):

(1)投資人自行清算;

A.投資人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B.無法通知,應予以公告,債權人接到通知30日內,未接到通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債務人申報其債權

(2)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債權人在企業解散5年內未提出償債要求,原投資人的責任消滅。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24StaffMotivation一、合伙企業的概念與類型(一)概念(領會):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二)特征(領會):(練習四)1.兩個以上投資人興辦。

有限合伙企業:2-50人,與個人獨資企業區別2.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的成立基礎

公司企業的成立基礎是公司章程

常考點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25StaffMotivation

(三)合伙企業的分類(識記)

1.普通合伙企業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又稱有限責任合伙2.有限合伙企業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26StaffMotivation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練習五)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有獨資、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

協議載明:名稱、經營場所、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利潤分配、違約責任等等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27StaffMotivation二、普通合伙企業

(二)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領會)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28StaffMotivation

(三)合伙人的出資(領會)

出資形式: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個人勞務等。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29StaffMotivation

(四)合伙企業的財產

(領會)1.財產構成: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1)合伙人的出資,構成原始財產。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如: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及合伙企業的名稱(商號)、商譽等財產權利。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接受贈與的財產。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30StaffMotivation

(四)合伙企業的財產(領會)

2.財產性質:

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共有性質,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共有。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和處分財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節合伙企業法2023/2/331StaffMotivation

(四)合伙企業的財產(領會)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含義:它是指合伙人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他人。《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對外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對內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決定合伙協議約定決定、全體合伙人決定的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共同執行(五)普通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合伙企業下列事項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練習六)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權力1、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2、執行事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3、不執行事務的監督權4、查閱財務資料的權利5、提出異議和撤銷委托權利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義務1、報告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2、競業禁止3、不得同本企業交易4、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的活動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1、合伙損益的含義2、分配原則: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按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入伙條件與程序:退伙退伙的效力退伙的形式(自愿退伙與法定退伙)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人與原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入伙的后果: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協議退伙1、合伙人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通知退伙1、合伙協議未規定經營期限2、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當然退伙(練習七)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外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宣告破產4、合伙人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喪失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除名退伙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退伙的效果

財產繼承退伙結算退伙后不能解除對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六)普通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

1.合伙人或合伙事務執行人對合伙企業的代表權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執行,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數人執行合伙事務。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原則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含義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責任形式*責任承擔:

1、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

2、無限連帶責任三、有限合伙企業◆含義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設立的特殊規定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2-50人,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標明有限合伙3、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4、有限合伙人的出資義務6、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內部關系1、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有限合伙企業(4)獲取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企業財務會計報告(6)在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7)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監督其行使權利或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有限合伙企業

3、有限合伙人權利

(1)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2)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規定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1)當然退伙(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處理:其他合伙人不得已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在企業中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的事由◆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的◆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的清算◆清算人的確定◆清算人的職責◆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財產清償順序清算人的確定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財產清償順序清算費用:管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清算過程中的其他費用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第四節外商投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1、外商投資企業特征:境內設立:具備法人資格的,是中國的企業法人外商資本:外商范圍,鼓勵投資種類:“三資企業”

2、外商投資企業法概念: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組織、活動和終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一般法:《公司法》及其配套規定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通過,2001年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通過,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通過,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獨立自主——國家主權、經濟獨立國家發展需求、審批核準、法律許可適用法律、接受監管平等互利——按照資本比例承受盈虧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以互利為目的參照國際慣例——不斷發展、鼓勵外資80’s初:先于公司法引入公司制度現階段:國民待遇、外資參與范圍擴大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概念、特征

1、概念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2、特征(練習八)主體外國合營者:自然人、經濟組織中國合營者: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合同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外資≥25%股權決定中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二)設立設立原則——核準主義設立條件中國法人條件符合產業發展目標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25%設立程序:申請審批登記成立法律文件:協議合同章程(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總額7/10、1/2、2/5、1/3出資期限:6個月內投資比例:外商不低于25%出資方式:合營合同、章程規定,“先進技術和設備”外國設備資料作價:不高于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外幣——匯率;場地——使用費資本的增加、減少、股權轉讓一般不得減少注冊資本資本增減:董事會決議+審批機構批準→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合營他方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四)組織形式 董事會經理機構職工大會監事會工會(五)合營期限、解散與清算合營期限合同中約定一般為10-30年;先進技術、國際競爭力50年合營各方決議延長,申請批準合營企業的終止解散事由解散申請書—審批機構批準清算第二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點1.概念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合同預定合作條件,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濟組織。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練習九)1、契約式合資企業。各方的權力和義務都在合同中約定。包括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利潤或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歸屬等事項。2、組織形式靈活:法人資格可選擇性。有限責任公司或聯營式3、投資方式的靈活性:可以只提供合作條件4、組織機構靈活:經營管理方式的多樣性。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聯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或其他管理形式5、利潤分配形式的多樣性。按產值、按產品、按凈利潤。6、外方回收投資的優先性:超比例回收,稅前回收(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1、設立條件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2、設立程序(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2)審批機關審批。45日內決定。(3)申請登記。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3、審批機構商務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三)期限、解散和清算1.期限合作企業的期限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2.合作企業解散合作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1、合作期限屆滿;2、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合作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5、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第2、4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做出決定,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第3項所列情形下,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3.合作企業的清算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三、外資企業法(一)外資企業的概念和特點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外資企業的特點(練習十)1、是依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企業2、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入。其財產、凈利潤、風險和虧損均由外商投資者享有和承擔。3、外資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4、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外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2、設立程序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請、審批和登記三個階段。具體步驟是:(1)外國投資者向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政府提交報告。(2)縣級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3)審批機關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4)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外資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

1.外資企業的期限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報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

2.外資企業的終止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l)經營期限屆滿;(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破產;(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解散(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經出現。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批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3.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宣告終止時,應當按照中國法律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繳納所得稅。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歷年真題

一、單項選擇題1.在債權人會議上,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經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一定比例的債權人通過方為有效,該比例為()A.1/3以上 B.1/2以上C.2/3以上 D.3/4以上C2.中外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所訂立的文件為()A.合營企業協議B.合營企業合同C.合營企業章程D.合營企業意向A3.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在法定期間內通知債務人,該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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