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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學習城鄉規劃法心得通過兩天在院里的《城鄉規劃法》學習(雖然中途有所早退的處境),頗有收獲,結合自己的一點點工作閱歷與學習體會,總結下大牛們的觀點,加深理解,深刻體會。

首先理應說,新版《城鄉規劃法》盡管有瑕疵,有部門間的利益紛爭,但總的來說,表達了規劃公共政策取向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走向,政策法規制定與學術研究不同,在對各利益主體的的沖突要求的妥協下,最終的成果和初衷總是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可惜的。

新版《城鄉規劃法》七章七十條,舊版《城市規劃法》六章四十六條,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視檢查兩章節,刪減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從宏觀上講主要有以下幾點轉變:

1、賦予權力vs限制權力

要去怎樣和不能怎樣的轉變。也標志著政府身份的一種轉變——一個作為催化城市進展的組織者。當然,我國法律監視制度的不完善從根本上制約了這一點。

2、規劃體系對應政府事權

新版城鄉規劃法對應各級政府事權建立對應規劃體系要求,分為國家(國務院創辦部)、省(省政府)層面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市縣政府),城市下轄鎮、鄉規劃,村規劃。沒有再提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大城市的分區規劃,由此理解,二者不在作為強制性內容,但可作為前期研究以對后期下一層次規劃作以指導。

同時,村規劃和鄉村創辦規劃許可證確實立,也表達了城鄉統籌的目的。

3、規劃區劃定

新版城鄉規劃法規定,制定市、縣、鎮、鄉、村規劃之前,務必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作為規劃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范圍,在規劃區內劃定創辦用地范圍,規劃創辦部門不得在創辦用地范圍之外發放用地許可證。

對于規劃區的劃定,存在較多的疑問

重疊問題

原那么上,上級規劃劃定的規劃區包括下級規劃時,下級規劃不再重新劃定。

規劃區外的創辦活動管理

土地部門及地方性法律法規管理

規劃區不是一個圈

重大根基設施工程,線形工程規劃區外創辦問題

4、一書兩證轉為一書三證

合作國家裁減行政審批工程的要求,規劃區內創辦工程選址觀法書更改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創辦工程需辦理選址觀法書。規劃區內創辦工程需辦理創辦用地及創辦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村創辦用地范圍內的創辦,需辦理鄉村創辦規劃許可證。

5、規劃審批的人大監視和規劃過程的公眾參與

編制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需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操縱性細致規劃需經本級和上級人大備案。

規劃公眾參與主要表達在,規劃編制要征求觀法和規劃編制公示,詳規和施工方案修改需聽取利害關系人觀法(啥叫利害關系人太含混了)。

6、城市規劃的肅穆性

長期的市長規劃、開發商規劃造成規劃肅穆性缺乏,一任市長一輪規劃,一種需求一種詳規。鑒于這種處境,新版城鄉規劃法規定了五種城鎮體系、城總規、鎮總規修改的特殊情形。

規劃修改不符合控規的不得審批。

7、完善規劃程序

形成規劃前期評估-制定-審議-實施-監視-規劃實施評價一個循環的規劃制定實施過程。

8、突出近期創辦規劃的地位

落實國民經濟五年籌劃(人大批準的最權威規劃)的目標,與土總規相貫穿,近期創辦規劃應作為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點。

未來的進展方向

關于三規合一的問題,貌似不大靠普,但假設能借助大部委改制的“春風”還是很有夢想的。

總規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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