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民事再審申請書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文,男,漢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農民,住木壘縣西吉爾鎮西吉爾村七組,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凱山,男,漢族,1952年3月1日出生,農民,住木壘縣西吉爾鎮西吉爾村七組,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孫寬祿,男,漢族,1949年2月5日出生,農民,住木壘縣西吉爾鎮西吉爾村七組,申請再審人張文與被申請人李凱山、孫寬祿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2023)昌中民一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明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特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請求和理由如下:請求事項:請求撤銷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2023)昌中民一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申請人李凱山、孫寬祿賠償申請再審人損失9516.96元。事實與理由:本案系檢察院抗訴而提起再審,雖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但主要原因是其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能否改判的關鍵點就在于抗訴理由能否成立。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2023)昌中民一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事實不清,證明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特申請再審。一、原審事實不清,抗訴機關理由并不成立,判決結論缺乏證據。1、原審并沒有查明客觀存在的事實:(1)原一審法院已查明“原告受傷后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6日在木壘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23年4月26日原告出院后在楊氏骨科診所治療4個月,原告治療期間被告李凱山給付原告現金3000元”,“根據客觀事實,原告之傷不可能在三天內治愈,故對其不認可奇到楊氏骨科論據治療費的辯解不予采信?!北M管時間書寫錯誤,這當中有三個基本事實:一是李凱山對申請人的傷一共只支付了現金3000元;二是由于只支付了這么少的醫藥費,導致十級傷殘只在醫院住了4天,就因費用不足不得不出院另想辦法;三是在沒有充足治療費的情況下,為了得到醫治,也為了給被申請人減少費用,申請人選擇了費用較低的診所繼續治療,4個月才基本治愈。而并非李凱山所說的放棄正規治療。該事實得到原二審法院認可,即“損害發生后,由于被上訴人無力繳納住院費,為節省開支在私人診所進行診療所支出的醫療費屬于合理開支,原審審判決由上訴人李凱山支付并無不當,上訴人請求免除項費用的理由不能成立”。該事實亦得到原審法院認可,即“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終審判決認定事實均一致”。因此,申請人在木壘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幾天就被迫出院及后來在楊氏骨科診所治療4個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需要說明的是,傷筋動骨一百天是一般的常識,而在目前的物價水平下,要治愈需要花費不菲的錢,而李凱山除了3000元外,一直沒有再管過申請人,并沒有支付必要的手術等費用,直至申請人無奈向法院起訴。(2)申請人住院治療的木壘縣人民醫院和楊氏骨科診所治療都是得到衛生部門確認資質的合法醫院機構,區別只是前者醫療費用高后者治療費用低,且后者是??漆t院更適合治療骨傷。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醫院。2023年11月3日,奇臺縣楊氏中醫骨科診所專用票據(證據9)及其附件奇臺縣楊氏中醫骨科診所專用票據(證據10)已注明2023年4月27日至8月25日的治療費用明細,其中,中藥費6000元(骨碎補400元、水蛭450元、穿山甲650元、三七550元、苦丁香400元、沉香500元、全蝎500元、海馬650元、川貝550元、接骨丹550元、烏雞350元)、床位費1000元。私人診所出具行政管理機關認可的票據憑證已證明了治療的費用,原一、二審法院及原審法院沒有查證客觀事實和質證依法提交的證據,屬于明顯的事實不清。2、抗訴機關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是不成立的:(1)抗訴機關認為“終審判決對楊氏骨科私人診所出具的‘票據’,在沒有具體處方、收款明細等收費憑證的情況下,采信該‘票據’認定7000元的中藥費屬張文醫傷的合理開支,判決李凱山全款支付,屬認定的案件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是不能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很明確“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辈]有規定必須提供具體處方、收款明細等收費憑證。張文向法庭提交的2023年11月3日,“奇臺縣楊氏中醫骨科診所專用票據”奇臺縣楊氏中醫骨科診所專用票據及其附件奇臺縣楊氏中醫骨科診所專用票據已注明2023年4月27日至8月25日的治療費用清單有具體的藥品名稱和價格,雖然沒有西藥一樣的規格、數量、單價等明細項目,但屬于“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申請人提供的奇臺縣楊氏中醫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和出院證等也符合該條的規定。同時,申請人還提供了在木壘縣人民醫院住院的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日清單、明細匯總單、DR診斷報告單、等相關證明,對于審判機關來說,完全可以可作為綜合認定醫療費的參考。(2)奇臺縣楊氏中醫骨科診所是一家私人診所,這一事實無論是抗訴機關還是原審法院都是址分清楚的。由于公立醫院和私人診所本身就存在差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二者在各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因此,要求私人診所出具和公立醫院一樣的票據憑證既不客觀也無依據。在楊氏中醫骨科診所已出具了私人診所能夠出具的全部票據的情況下,抗訴機關認為原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本案系檢察院抗訴而提起再審,雖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但主要原因是其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能否改判的關鍵點就在于抗訴理由能否成立。原審法院沒有客觀地根據事實和法律認定上述事實和證據,僅因為是高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為了結案,僅是復述了抗訴書的相關內容就認可抗訴機關不當的抗訴理由,是明顯錯誤的,這樣草率的判決結論才是缺乏證據的,理應得到糾正。二、原審認為申請人應當承擔責任不客觀也不符合事實是不成立的。(1)原一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是“2023年4月23日是,被告李凱山無證駕駛無牌照自營東方紅60拖拉機在孫寬祿的戈壁地上播種”。這很清楚地說明李凱山無證駕駛無牌照農用車的行為是違法的。其兩個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原二審法院卻在“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一致”的情況下,將其變成了“以其自有的東方紅拖拉機為作業工具承攬完成”。明顯是為被申請人李凱山開脫責任。原審法院未對此進行審查,直接認定“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終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一致”及“以其自有的東方紅拖拉機為”是錯誤的。(2)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應當具有相當的識別能力,原告在播種機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將手臂伸入機械內的危險性應當能夠預料到而實施該行為,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边@樣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沒有法律根據的,是法院強加給申請人的義務。首先,申請人雖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應當具有相當的識別能力,但這個“相當的識別能力”應當并不能要求申請人的識別能力超越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及專業技術的掌握程度。在李凱山幫其他農戶播種的過程中,農戶都無償提供了幫工服務,在沒有專業技能的情況下聽李凱山的指揮一起配合播種。對于沒有學過駕駛,也沒有接受過相關培訓和安全教育,僅僅是看過其他農戶是如何配合李凱山播種過程的申請人來說,不具有所謂的“具有相當的識別能力”。法院的這種認定超出了申請人的認知能力,是強加給申請人超過自己真實識別能力的要求。其次,認為申請人“在播種機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將手臂伸入機械內的危險性應當能夠預料到而實施該行為”也不符合客觀事實。在李凱山幫其他農戶播種的過程中,農戶都無償提供了幫工服務,李凱山從未向大家進行過安全知識的教育,也沒有向大家提醒過安全注意事項,此前也有類似“輸種管”掉出后,由幫工的農戶自行將其放入“開溝器”中的先例。本案中,李凱山自己就存在違法行為,其從未對申請人交待過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且其機械設備本身就有問題,才出現了“輸種管”掉出的情況,并不是所謂的“正常運轉”。申請人在其設備出現“輸種管”掉出的情況下,因沒有機械操作的專業知識,也不知道標準的操作流程,只能依樣畫葫蘆地學以前看到的情況將其放入“開溝器”中。因此,造成這種結果的責任完全是李凱山的違法行為、設備存在隱患及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提醒義務所致。(3)原審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被申訴人張文在換工完成播種事務過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后果,主要原因是承攬人李凱山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應付主要責任。被申訴人張文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是造成其手臂致殘的次要原因,其也有一定的過錯。終審判決認定其自身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正確的?!边@是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充足證據的錯誤認定。首先,原審法院關于“張文在換工完成播種事務過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后果”本身就不是客觀事實,如前所述,造成這種結果并不是申請人的原因,完全是因為李凱山本身就存在違法行為、其設備存在隱患及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提醒等義務就讓沒有專業知識的申請人幫工才造成不幸后果,責任完全應由李凱山承擔。其次,原審法院認為“被申訴人張文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是造成其手臂致殘的次要原因,其也有一定的過錯?!笔峭耆e誤的。如前所述,在李凱山幫其他農戶播種的過程中,農戶都無償提供了幫工服務,李凱山從未向大家進行過安全知識的教育,也沒有向大家提醒過安全注意事項,此前也有類似“輸種管”掉出后,由幫工的農戶自行將其放入“開溝器”中的先例。申請人并非“疏忽大意”,而是李凱山未盡到安全保障和安全提醒的義務所致的“無知”。申請人在其設備出現“輸種管”掉出的情況下,因沒有機械操作的專業知識,也不知道標準的操作流程,只能依樣畫葫蘆地學以前看到的情況將其放入“開溝器”中。李凱山自己就存在違法行為,其從未對申請人交待過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且其機械設備本身就有問題,才出現了“輸種管”掉出的情況,并不是所謂的“正常運轉”。如果李凱山具有合法的資質,就會事前檢查機械設備是否安全,就會對幫工的人進行簡單的操作培訓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項的交待,讓其成為“應當具有相當的識別能力”。否則沒有人在知道存在何種危險的情況下拿自己的人身安全開玩笑。但事實上,李凱山自己就是個“二半吊子”,多次違反操作規定讓幫工的農戶違規操作,只是沒有出現過意外,其違規和不當行為才沒有被查處。本案中申請人出現意外情況不是偶然性的事件,而是違法行為的必然結果之一。因此,造成這種結果的責任完全是李凱山的違法行為、設備存在隱患及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提醒義務所致的“無知”之人的“無畏”之舉。第三,本案侵權的原因系李凱山違法無照駕駛沒有營運證的車輛,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造成侵權結果。原審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不符合事實也不合理。申請人是違法行為加設備存在隱患及沒有接受安全提醒的受害者,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本案的責任應當完全由李凱山承擔,在其無賠償能力時再由孫寬祿承擔連帶責任。二、原審判決超出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非常明確,就是要求李凱山賠償損失和孫寬祿承擔連帶責任。在李凱山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再由孫寬祿承擔連帶責任。再說,申請人幫的是李凱山,幫李凱山完成播種任務并得到報酬,李凱山是受益人。申請人并沒有主張讓孫寬祿以受益人的身份給我補償。在侵權人明確、受益人明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讓沒有過錯責任,是違法行為受害者的申請人也對侵害后果擔責,是違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的明顯錯誤行為,必須糾正。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本案。依法支持申請再審人的再審請求。此致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二○一四年五月日附:主要證據:1、原一審木壘縣法院所作的(2023)木民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2、原二審法院昌吉州中級法院所作的(2023)昌中民終字第597號民事判決書;3、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2023)昌中民一再終字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安全防火培訓課件
- 茶葉加工培訓課件圖片
- 市場定位與發展趨勢預測
- 2024年安徽省合肥市第四十六中學九上化學期末達標檢測模擬試題含解析
- 2024-2025學年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化學九上期末預測試題含解析
- 河道保潔整治管理辦法
- 油茶種植基地管理辦法
- 泉州冬季果園管理辦法
- 法院律師平臺管理辦法
- 注冊咨詢登記管理辦法
- 電源適配器輸出過壓保護測試方法
- 強制執行的拘留申請書
- 電瓶車抵押給個人合同(2篇)
- 圖說工廠品質管理
- (一模)烏魯木齊地區2025年高三年級第一次質量英語試卷(含答案)
- 社會調查研究與方法-001-國開機考復習資料
- 菏澤學院社會心理學(專升本)復習題
- 2024年部編版九年級語文上冊電子課本(高清版)
- 湖南省長沙市平高教育集團六校2023-2024學年高二下學期期末聯考+化學試卷(含答案)
- 外科學課件換藥及拆線
- DZ/T 0462.8-2023 礦產資源“三率”指標要求 第8部分:硫鐵礦、磷、硼、天然堿、鈉硝石(正式版)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