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協議_第1頁
某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協議_第2頁
某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協議_第3頁
某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協議_第4頁
某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協議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某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回購協議(草稿)目錄陳述 8第一章特許權 10第1條定義和解釋 101.1定義 101.2釋義 16第2條雙方義務 172.1特許權?的?授?予 172.2擔?保?權 172.3投資人?的?主?要?義?務 172.4回購人?的?主?要?義?務 172.5建設?期 182.6建設?期?的?延?長 18第3條合作前提條?件 193.1投資人條?件 193.2回購人條?件 193.3回購承諾函和回購擔保文件 19第二章投融資 20第4條項目融資 204.1投資人的投融資義務 204.2項目資本金 204.3項目公司注冊資本 204.4擔保權益 204.5融資文件 204.6資金使用 21第三章項目監管 22第5條項目監管 225.1回購人的監管權 225.2財務監管 225.3監理機構的監管 23第四章項目建設 24第6條土地使用 246.1征地、拆遷和補償 246.2建設用地的權利 246.3對?建設用?地?的?限?制 246.4臨時用地 246.5公?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 25第7條前期工作 25第8條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 25第9條施工 279.1投資人的主要義務 279.2回購人的主要義務 299.3建設工程質量 309.4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 309.5總承包人和施工監理人 31第10條進度計劃及控制 3110.1進度計劃 3110.2進度報告 3210.3建設中的預期延誤 3310.4建設過程中的監測、檢驗及異議 3410.5工程停建或緩建 35第五章項目延誤與終止 36第11條完工延誤 3611.1逾期賠償金 36第12條合同終止 3612.1終止合同 3612.2終止合同時的估價 3712.3終止后的支付 37第六章驗收和移交 39第13條工程驗收 3913.1驗收標準 3913.2驗收 3913.4檢驗爭端 39第14條單項工程移交 4014.1移交的范圍和時間 4014.2移交文件 4114.3技術移交 4114.4移交效力 4214.5合同的取消和轉讓 4214.6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4214.7移交證書 4314.8投資人設備的移出 43第15條項目整體移交 43第七章缺陷責任 45第16條缺陷責任期 4516.1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補缺陷 4516.2缺陷責任期 46第八章回購款的計算、調整和支付 47第17條回購款計算調整 4717.1回購款的計算 4717.2回購款的調整 47第18條回購款支付 4918.1回購款的支付 4918.2支付延誤 4918.3審計 50第九章各方的一般義務 51第19條回購人的一般義務 5119.1遵守法律和合同 5119.2支付回購款 5119.3協助批準 5119.4協調和配合 5119.5法律和條例變動 5219.6征地和拆遷 52第20條投資人的一般義務 5220.1遵守法律 5220.2全面管理 5320.3資金管理 5320.4法律和條例的變動 54第21條環境及文物 5421.1環境保護 5421.2付?款?到?期?日 5521.3保護考古、地質和歷史文物 55第22條項目文件及保險 5622.1項目文件的協調 5622.2保險 5722.3知識產權 57第十章不可抗力 59第23條不可抗力及影響 5923.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5923.2通知 6023.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誤 6023.4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商 6123.5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6123.6災害保險和項目的修理 61第十一章合同轉讓 63第24條雙方合同轉讓 6324.1由回購人的轉讓 6324.2由投資人的轉讓 63第十二章爭議解決 64第25條解釋規則 6425.1合同文件 6425.2完整的協議 6425.3變更 6425.4可分割性 64第26條爭議解決 6526.1定期討論 6526.2友好解決 6526.3訴訟 6526.4訴訟期間的履約 6526.5繼續有效 65第十三章附則 67第27條其他規定 6727.1義務的分別性 6727.2通知 6727.3不予放棄 68第28條對投資人的優惠條件 68附件一:簽定協議前已經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項目的工程 70附件二:一般設計變更的標準 71附件三:重大設計變更的標準 72陳述本協議由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存續的政府機關法人,以下簡稱“回購人”)和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和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人”)于二〇〇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鑒于: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2006〕8號。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的通知》和《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二、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縣重大建設項目管理的實施意見,政發〔2006〕14號。三、人民政府意向決定行政區劃內的市政基礎設施采用投資建設-回購模式進行建設,人民政府為項目的回購主體。據此經回購人和投資人友好充分協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有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基礎設施項目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達成協議如下:第一章特許權第1條定義和解釋1.1 定義在本協議中,下列列詞匯和語句句具有本款所所賦予的含義義:“協議”:指山東省省人民政府與與投資人簽訂訂的本投資建建設-回購協議,包包括附件一至至附件以及各各單項工程的的建設協議,上上述每一文件件均應視為本本協議的組成成部分。“縣政府”:指山東東省縣人民政政府及所屬各各部門,及其其繼承人和經經許可的受讓讓人。“有權部門”:指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的任何立立法機關、司司法機關和政政府及其任何何下屬機構,,以及對項目目公司或本項項目或其任何何部分具有管管轄權的任何何部門和權力力機構。“適用法律”:指所所有現行有效效及不時修改改、增加的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法律、行行政法規、地地方性法規、自自治條例和單單行條例、規規章、司法解解釋及其他有有法律約束力力的規范性文文件。“項目公司”:指根根據中華人民民共和國有關關法律和法規規在中華人民民共和國成立立和登記注冊冊的、以實施施本協議為目目的的有限責責任公司。“項目”或“本項目目”:指開發改改造中配套的的市政基礎設設施建設項目目,即政府采采用投資建設設-回購模式選選定投資人,并并允許投資人人設立項目公公司以投融資資建設市政基基礎設施工程程,并在建設設期結束后政政府將以協議議回購價回購購的整個工程程項目。“單項工程”:指本本協議項下的的各個獨立的的建設項目。“回購人”:指山東東省政府。“投資人”:指城市市基礎設施投投資開發有限限公司。“總承包人”:指投投資人通過招招投標選定的的或通過其他他方式確定的的且經回購人人認可的針對對本協議項下下的項目進行行建設的總承承包商。“總承包合同”:指指投資人與總總承包人簽訂訂的本項目的的總承包協議議。“貸款人”:指?融融?資?文?件?項?下?的?貸?款?人?或?其?它?資?金?提?供?人。“融資文件”:指投投資人為完成成工程項目而而與金融機構構簽訂的或由由金融機構出出具的任何貸貸款協議、擔擔保協議、票票據、保函及及其他文書。“生效日期”:指按按照本協議的的規定,回購購人和投資人人正式簽署本本協議并發生生法律效力的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回回購人接受投投資人移交全全部或部分本本工程項目之之日,從此日日起,本工程程項目的全部部或部分資產產歸回購人所所有,并自此此時起即作為為全部工程或或部分工程的的竣工日期。“建設期”:指自生生效日期(含含)起至預定定完工日(不不含)的期間間。“單項工程的建設合合同?”:指投資人人與回購人簽簽訂的本協議議項下的各單單項工程的協協議,這些協協議為本協議議的組成部分分。“預?定?完工日?”:指??自?生?效?日?期?起個?月?屆?滿?之?日,?可根?據?第2.6條?延?期期。“完工日”:指根??據第15條?本協議的最最后一項工程程交工驗收報報告備案或視視為備案?之?日。“質保期”:指根據據第條所規定定的本項目單單項工程和//或各分項分分部工程和//或設備的質質保期。“竣工驗收”:指本本協議第133條所規定的的過程。“移交證書”:指按按照本協議第第14.7款頒頒發的證書。“利率”:指中國國人民銀行公公布的同期貸貸款利率和各各商業銀行公公布的同期貸貸款利率。“臨時工程”:指為為實施和完成成工程及修補補任何缺陷,在在現場所需的的所有各類臨臨時性工程。“材料”:指由投資資人或由承包包人通過招標標采購或直接接采購(用于于工程中系統統設備的除外外)并用于工工程的各類物物品。“現場”:指用于建建設本工程的的場所,以及及在協議中可可能明確指定定作為現場組組成部分的任任何場所。“一般設計變更”::指在本協議議項下的某單單項工程在實實際施工過程程中出現了與與簽訂該單項項工程合同時時的預計條件件不一致的情情況,而需要要改變原定施施工范圍內的的某些工作內內容。如工程程量、合同價價款、工期、質質量要求、位位置、標高尺尺寸及施工方方法等方面的的變化,且此此變化控制在在一定的變量量范圍(見具具體施工合同同條款)之內內。“重大設計變更”::指由回購人人提出的或由由投資人提出出并由回購人人確認的關于于引起工程項項目內容、工工程量、質量量、工期要求求、工程價款款、施工方法法等重大變動動且變動超出出某控制范圍圍(見具體施施工合同)的的變更。“回購擔保文件”::指向投資人人出具的合法法有效的對回回購人回購本本工程的擔保保書及相關文文件。“回購承諾函”:指指回購人向投投資人作出的的對本工程進進行回購的承承諾。“建設”:指工程的的規劃、設計計與工程技術術服務、建造造、供貨、試試驗與竣工,包?括場?地?勘?查?和?調?查、?設?計、監理、?施工、采購、維護、交?付、?安?裝、?完?成、?驗收?、質量監督以?及?與?建?設?過?程?有?關?的?其?它?活?動。“項目建設用地”::指第6條所述的項項目建設用地地,不包括施工工臨時用地。“環境污染”:指??項目?之?上、?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該?等?沾?污?或?污?染?違?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權?部?門?的環?保?法?律、?法?規?或?規?定。“不可抗力”:具有有第23.11條所規定的的含義。“項目文件”:指指本協議及與與本項目有關關的一切合同同、協議。“進度計劃”:本項項目施工組織織設計中所列列的工程進度度計劃。“投資監理人”:指指根據第條按按照適用法律律選定和備案案的投資監理理機構。“監理?合?同”:指?投資人?和?施工工?監理人為?項目?的監理訂?立?的協?議。“違約”:指一方未未能履行其在在本協議項下下的任何義務務,而且這種種違約不能歸歸咎于另一方方違反任何協協議的作為或或不作為、或或不可抗力、或或由另一方承承擔風險的事事件。“投資咨詢人”:指指為投資人在在法律、財務務等事物方面面提供咨詢服服務的機構。“技術咨詢人”:指指為投資人在在工程技術方方面等提供咨咨詢服務的機機構。1.2釋義在本協議中:(1)“中文”指指中華人民共共和國法定規規范漢字;(2)“人民幣幣”指中華人民民共和國法定定貨幣;(3)除本協議上上下文另有規規定外,參照照的條款和附附件均為本協協議的條款和和附件;(4)除非本協議議另有規定外外,“一方”或“各方”應為本協議議的一方或各各方;本協議議或融資文件件的各方均包包括其各自的的繼任者和獲獲準的受讓人人;(5)除非本協議議另有規定,一一方無論何時時要求另一方方給予同意或或批準時,另另一方不得無無理拒絕或拖拖延給予該同同意或批準;;前提是該同同意或批準符符合本協議條條款精神或法法律法規。(6)任何所指的的一定天數的的時間期間指指公歷日;(7)所指的日、星星期、月份和和年均指公歷歷的日、星期期、月份和年年;(8)若要求回購購款支付之日日為非營業日日,則應視要要求支付日為為此非營業日日之后的第一一個營業日;;(9)除上下文另另有規定,“包括”一詞在任何何時候應被視視為與“但不限于”連用;(10)所指的協協議是指列舉舉的和作為附附件的協議,并并且在任何情情況下均指對對該協議不時時所作的補充充或修改。第2條雙方義務2.1特許權權?的?授?予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回購人授?予投資資人?以下獨?家?的?權?利?:(1)對市政基礎礎設施項目進進行投資、融融?資?和?施工建?設?;?(2)按?第6條條規?定?使?用??項?目建設用地地。2.2擔?保保?權在?建設期?內,?投投資人有?權?為?第4.4?條?允?許?的?本項?目?融?資?之?目?的?以?回購人的回回購承諾書和和回購保函作?為?擔?保。2.3投資人人?的?主?要?義?務在?遵?循?本?協?議?規?定?之?前?提?下,投資人?應??(1)在?建設??期?內?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負?責?進?行?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移交;(2)根?據?第第14條?將?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移?交?給?回購人?或?其?指?定?機?構。2.4回購人人?的?主?要?義?務在?遵?循?本?協?議?規?定?之?前?提?下,回購人應:(1)按時完成立項和和征地拆遷工工作;(2)保證投資人能夠夠?獲得建設用用地的相關權權利及在建設設期間有權進進入該土地;;(3)根?據?第14條?及時接收收?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的移交;;(4)及時、足額地撥撥付回購資金金。2.5建設??期除?非?依?據?本?協?議?第2.6條?延?長長?建設期?或?第12條??終?止?協?議,建設?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程項目完工日日前一日(含含)止,預期期的建設期為為個月。2.6建設??期?的?延?長如?果?發?生?以?下?情?況:(1)第21.33條?所?述?的?情?況?致?使?建?設?工程??延?誤?;?(2)由于回購人人的違?約行為?致?使?建設工期延?誤?;(3)因回購人的的原因導致第第三方干擾造造成的工期延延誤;(4)不?可?抗抗?力?事?件?導?致?第23條?項?下?的工期延誤誤;(5)國家法?律律?變?更?導?致?工期延誤;;由?此?引?起?的投資人?的?支支?出?、?損?失?、?損?害?或?費?用應由回購購人進行補償償,同時?建設??期?應?予?以相應?延?長,?以?使?投資人?保?持?在?未?發?生?該?事?件?之?前??同等?的?經?濟?地?位。第3條合作前提條?件件3.1投資人人條?件項?目?公?司已?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注冊?并?成立,?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建?設?合?同?和?融?資?文?件?的?法?人?資?格?和?權?力。3.2回購人人條?件完?全?有?權?簽?署?本?協?議?,?并?有?權?力?和?能?力?履?行其義?務?或責責成協議的其其他當事方?分?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3.3回購承承諾函和回購購擔保文件回購人應在生效日日期向投資人人出具回購承承諾函和提供供的對本項目目的回購擔保保文件。如果果回購人未按按本協議約定定的方式向投投資人支付回回購款,擔保保人將就本協協議中應由回回購人承擔責責任的事項承承擔連帶責任任。第二章投融資第4條項目融資4.1投資人人的投融資義義務投資人負責?本項項目工程的?建?設?及移交的?全部資金?(包?括?股?本?金?和?貸?款)??的籌措。4.2項目資資本金建設期內,投資人人應確保項目目公司資本金金比例符合適適用法律和政政府批準文件件的要求。4.3項目公公司注冊資本本項目公司首筆注冊冊資本金不少少于元人民幣幣,且應在項項目公司成立立之日繳足。4.4擔保權權益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定并經回購人人同意,投資資人可以為本本項目融資之之目的,憑本本協議和回購購人出具的回回購承諾函及及回購擔保文文件向貸款人人質押貸款。貸貸款人可以根根據適用法律律、本協議及及融資文件行行使質押擔保保權益。4.5融資文文件4.5.1投資資人應在本協協議簽訂后日日內簽訂形式式和內容均符符合的融資合合同,并將副副本送交回購購人備案。4.5.2投投資人不得重重復使用前述述回購承諾函函、回購擔保保文件進行質質押融資。4.5.3除除第4.4款規定定的質押外,投投資人不得在在本工程的任任何資產上設設立或允許設設立任何形式式的擔保及處處置本工程的的任何資產,除除非得到回購購人的書面同同意。4.6資金使使用投資人根據第4..4款獲得的的融資,只能能用于本項目目本身需要,不不得用于本項項目以外的用用途。第三章項目監管第5條項目監管5.1回購人人的監管權5.1.1回購購人有權對項項目的投融資資、進度、現現場等進行抽抽查、檢驗、檢檢查、了解、監監督等活動,投投資人應積極極配合回購人人的前述活動動。5.1.2回購購人有對涉及及工程投資、標標準等重大問問題變更事項項的審批權。5.1.3回購購人有權要求求投資人提交交融資計劃、投投資控制計劃劃、工期、質質量控制措施施等工作范圍圍內的專項報報告。5.1.4投資資人若更換本本項目主要負負責人、主要要技術負責人人,須事先通通知并經回購購人同意。5.2財務監監管5.2.1財務務報表。投資資人應在項目目工程投資期期間,對項目目工程進行獨獨立核算,每每季依照中國國現行會計制制度和準則編編制工程財務務報表,財務務報表至少應應包括獨立核核算的資產負負債表、損益益表、現金流流量表。5.2.2編制制資產目錄。投投資人應自簽簽訂本協議之之日起,將各各單項工程的的資產(即依依本協議建設設的、采購或或其他有償、無無償方式取得得的動產、不不動產、權利利或利益等)逐逐項詳細登記記制作成資產產目錄,并應應注明取得該該資產和權益益的名稱、種種類、取得時時間等。5.2.3回購購人為執行檢檢查,應通知知投資人限期期提出帳簿、表表冊、財務報報表及其他相相關文件供回回購人查核。回回購人對于財財務報表內容容及相關財務務問題的查詢詢,投資人應應予以配合不不得拒絕。5.3監理機機構的監管5.3.1投投資監理人::本項目的投投資監理機構構由回購人和和投資人雙方方都認可的有有資質的機構構擔任,在符符合本協議規規定的前提下下,根據授權權范圍開展監監理工作。5.3.2施施工監理人::施工部分監監理機構由投投資人按招投投標規定選擇擇具有相應專專業資質和能能力的監理單單位對工程的的進度、質量量、投資、費費用控制、安安全等實施監監督工作。投投資人負責對對其工作進行行考核。回購購人有權對施施工監理人的的工作進行抽抽查、檢查、了了解、監督等等活動,投資資人應積極配配合回購人的的這些活動。第四章項目建設第6條土地使用6.1征地、拆拆遷和補償6.1.1建設設用地的征地地、拆遷和補補償等工作由由回購人負責責。6.2建設用用地的權利投資人?將獲?得得??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利,建設用地地的范圍和面面積見相關工工程設計圖紙紙標明的紅線線圖。回購人應??在單單項工程的建建設期內:(1)使該單項工程建建設用地保持持不設置任何何留置權和債債務保證,從從而使投資人人為該單項工工程建設之目目的在建設期期內對該土地地享有獨家使使用權;投資資人?有?權?為?該單項工程程建設?之?目?的?根?據?土?地?使?用?權?合?同?自?由?地、?獨?占?性?地?使?用??建?設?用?地;(2)協助投資人?根根?據?單項工程建建設?計?劃?辦理相關手手續、進?入?項目?建?設?用?地。6.3對?建建設用?地?的?限?制無?回購人事?先?書書?面?同?意,?投資人不?得?將?第6.2條?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該單項工程程建設?之?外?的?任?何?目?的。6.4臨時用用地回購人應協助投資資人根據適用用法律和單項項工程建設進進度的需要獲獲得建設用地地以外的臨時時用地。6.5公?用用?設?施?使?用?建?設?用?地投資人?應按照適適用法律的規規定允?許?與?項?目?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用?設?施?通?過?項?目建設用?地,?但???應?事?先?征?得投資人?的?同?意?,?投資人?不?得??無故??拒?絕?同?意。?這?類?工?程?的?建?設?費?用?不應?由?投資人?承?擔?。?回購人或承擔建設設的單位?完?成?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后?應?將?項目用地?恢?復?原?狀?或清理至符符合適用法律律的要求。如如果這?類?工?程?的?建?設導致本協協議項下的工工程損害和由由此造成的損損失,則應給給予投資人相相應的補償。如果由于此公用設設施的施工導導致本協議項項下的工程延延誤,回購人人應相應的順順延此工程工工期,并給予予投資人相應應的補償。第7條前期工作對回購人簽定協議議前已經完成成的部分工作作和工程并且且列入本項目目的工程(見見附件一),包包括這些工程程的資料和臨臨時設施等,將將移交給投資資人。該部分分已完成工作作和工程的費費用不進入本本協議的回購購款中,投資資人也不對該該部分工作和和工程的缺陷陷和引發的問問題承擔責任任。第8條設計修改和設計計變更8.1回購人人可以對本項項目工程的設設計進行修改改,如果這些些修改:(1)將加快建設速度度;(2)降低建設、運營營和維護成本本;(3)提高本項目的質質量;(4)公共利益需要;;(5)發現設計錯誤;;如果上述款項的修修改使投資人人獲益,回購購人不承擔相相關費用;否否則,回購人人應承擔可能能增加的費用用(包括工程程費用)。8.2除非回回購人提出設設計變更要求求,投資人不應應對已批準的的工程施工圖圖、招標圖設設計、技術標標準等進行任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但是當投資人人在遵守關于于變更設計規規定的前提下下,在各單項項工程建設期期內的任何時時候,投資人人發現某些變變更可以:(1)在不降低原設計計的質量要求求的前提下,將將加快建設速速度;(2)在不降低原設計計的質量要求求的前提下,能能降低該單項項工程的建設設、維護成本本;(3)提高該單項工程程的質量。那么投資人可在各各單項工程建建設期內的任任何時候向回回購人提交設設計變更的建建議書。如果果投資人的此此類建議書獲獲得回購人批批準并實施,因因此節省或增增加工程成本本,則相應調調整回購款,涉涉及需要回購購人批準的變變更節省的投投資,雙方各各按分成。但但因投資人私私自變更設計計產生的任何何費用(包括括工程費用)應應由投資人承承擔。8.3變更程程序應按國家家和山東省的的有關規定進進行,任何涉涉及工程范圍圍、規模及標標準的變更必必須報回購人人同意,并取取得原審批機機構批準后方方可實施,此此規模和標準準的設計變更更引起的總投投資的變化,在在不改變原回回購款計價原原則條件下,經經過一定的審審查程序,可可以調整回購購款、移交日日及回購款支支付時間。8.4除工程程范圍、規模模和標準之外外的其它重大大設計變更,必必須符合批準準的初步設計計要求,不損損害工程的使使用功能、壽壽命,并應得得到設計單位位的同意,報報回購人批準準后方可實施施。8.5設計單單位應對設計計圖紙和文件件的完整性、準準確性負責。若若由于設計文文件的缺陷,導導致不能完全全涵蓋和反映映本工程的全全部工作而引引起的變更,投投資人應向回回購人提交書書面變更說明明,說明中應應對工程量和和造價作詳細細增減分析,經經回購人同意意并由設計單單位提供完整整的施工圖和和說明后,由由投資人組織織實施。8.6一般設設計變更由總總承包人、投投資人或施工工監理人提出出,由回購人人和設計單位位批準。8.7重大設設計變更和一一般設計變更更的標準見附附件。第9條施工9.1投資人人的主要義務務投資人應根據本項項目協議規定定負責本協議議范圍內的全全部工程的建建設,并承擔擔建設工程的的費用和風險險。在不限于于前一句一般般原則的情況況下,以本協協議的條款為為前提,投資資人的主要義義務包括:(1)投資人應在本協協議項下各個個單項工程建建設合同簽訂訂之日起144日內將該單單項工程的項項目籌劃、施施工組織計劃劃和工程進度度計劃提交回回購人審核。并并在各單項工工程建設協議議規定的進度度日期或之前前開始建設工工程施工。(2)從各單項工程開開工日期起至至該單項工程程建成頒發移移交證書的日日期為止,投投資人對該單單項工程的質質量、安全、進進度負責,對對工程資產的的完整負責。(3)投資人應針對項項目建設要求求,設置滿足足本項目需要要的機構,機機構人員配備備必須具有合合理的專業結結構、合理的的技術職務、職職稱結構和專專業資質證書書,主要人員員的資格應在在本協議簽訂訂之日起144日內報回購購人備案。主主要工作人員員不得隨意更更換。(4)投資人應保證完完成的工程完完全符合協議議規定并適合合于工程的預預期目的。工工程應包括為為滿足回購人人要求的、經經審查批準的的投資人的建建議書及資料料表所必須的的、或協議隱隱含或由投資資人的任何義義務而產生的的任何工作,以以及協議中雖雖未提及但推推論對工程的的穩定、完整整或安全所必必須的全部工工作。(5)投資人應遵守工工程建設安全全生產有關管管理規定,嚴嚴格按安全標標準組織施工工,并隨時接接受有權部門門依法實施的的監督檢查,采采取必要的安安全防護措施施,消除事故故隱患。由于于投資人安全全措施不得力力造成的事故故責任和因此此發生的費用用由投資人承承擔并不計入入回購價款。(6)采取一切合理的的措施,根據據國家和山東東省相關法律律法規及其他他相關規定,減減少施工期間間給公眾、地地區居民以及及商業造成的的混亂和其他他不便。(7)及時申請并獲得得需要在建設設期內獲得的的對本項目的的批準,并使使其在此之后后保持有效,并并支付獲得上上述批準所需需的所有費用用和支出。(8)工程實施過程中中的重大問題題應及時向回回購人及有權權部門匯報。9.2回購人人的主要義務務(1)回購人應及時取取得工程所需需的并只能由由回購人取得得的核準;(2)積極協助投資人人取得各種工工程建設所需需的執照、許許可和核準;;(3)確保本協議項下下投資人權利利的實現;(4)為投資人的融資資出具相關支支持性文件;;(5)確定工程的規模模、范圍和標標準及回購價價款;(6)協調與山東東省政府有關關方面的關系系及項目所在在地與工程有有關的有權部部門的關系并并從有權部門門獲得批準;;(7)提供竣工文文件所需的有有關建設程序序的法律文件件及各種政府府批文;(8)完成投資人人進場前應由由回購人完成成的各項工作作,并向投資資人完整移交交所完成工作作的資料;(9)對投資人進進場前由回購購人與相關第第三方簽定的的影響本協議議執行的各種種協議負責。(10)負責項目實實施中其他配配套設施如給給水、中水、燃燃氣、熱力、電電力、電信、廣廣電、亮化、綠綠化、交通信信號等項目的的立項、投資資、規劃、設設計、施工、安安全、質量、進進度、恢復、清清理等工作協協調,事先要要與投資人進進行商確,協協助投資人與與相關單位簽簽訂協議,并監督執行行。9.3建設工工程質量投資人應確保依照照已核準的設設計并按已簽簽訂并生效的的各單項工程程合同所列標標準和規格實實施各單項工工程。9.4質量保保證和質量控控制方案9.4.1在單單項工程開工工前,投資人人應制定由投投資人和總承承包人共同遵遵循的質量保保證和質量控控制方案,并并報回購人備備案。9.4.2投資資人應按月向向回購人提供供關于已完成成或正在進行行的建設工程程的質量控制制結果的完整整文件。9.4.3回購購人有權定期期檢查投資人人、總承包人人和分承包人人的質量控制制情況,以證證實本工程的的質量控制是是否符合要求求。投資人應應協助進行此此種定期檢查查,但回購人人的上述檢查查不免除投資資人在本協議議項下的任何何義務。9.5總承包包人和施工監監理人9.5.1公公開招標:總總承包人和施施工監理人的的選擇,采用用公開招標進進行。招標結結果回購人應應予確認。同同時,投資人人應確保建設設承包人提供供實施工程所所需要的所有有技術嫻熟、必必要證明一應應俱全的人員員。投資人應應及時將投資資人和總承包包人及施工監監理人指派到到項目上的所所有主管人員員的名單連同同其資歷簡介介一并送交由由回購人備案案。投資人有有權終止總承承包合同及施施工監理合同同和更換總承承包人和其聘聘請的施工監監理人。但更更換總承包人人、施工監理理人或重新簽簽訂總承包合合同、監理合合同需提前通通知回購人并并獲得認可。9.5.2如如經公開招標標后,投標人人數無法滿足足國家規定的的要求,則應應依法重新進進行招標。如如投標人數仍仍然無法滿足足國家規定的的要求,則在在投資人報經經回購人同意意后進行議標標,由回購人人與投資人共共同參與合同同談判。9.5.3總總承包合同、監監理合同應?包?括?使?投資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議?的?條?款?或?內?容?相對應?的?規?定。第10條進度計劃及及控制10.1進度度計劃各單項工程的進度度計劃都包括括但不限于融融資計劃、設設備及大宗材材料招標、采采購計劃、管管理及分包單單位招標等計計劃。10.1.2在在各單項工程程開工之前,投投資人應向回回購人和投資資監理機構提提交一份進度度計劃。進度度計劃應包括括下列內容::(1)投資人計劃劃實施該工程程的次序(包括資金、采采購、施工、檢檢驗等各個階階段);(2)該工程施工工文件編制中中包含的所有有的主要事件件與活動;(3)施工前審查查的期限以及及在回購人的的要求中規定定的各項期限限;(4)該協議中規規定的所有檢檢驗的次序。10.1.3投投資人應以書書面形式提供供為實施工程程計劃采用的的工期安排和和方法的總體體說明并給回回購人備案。在在未通知回購購人的情況下下,進度計劃或或這類安排與與方法都不應應有重大更改改。若工程進進度與進度計計劃不符,回購人可通通知投資人修修改進度計劃劃,指出為在竣竣工時間內完完成工程須作作的必要更改改。10.2進度度報告投資人應負責編制制和上報各單單項工程的進進度報告(包包括月、季、年年),并將2份副本提交交給回購人。第第一份報告所所包含的期間間應從該單項項工程開工日日期起至完工工日期所在月月、季、年的的最后一天止止,此后每月月、季、年均均應在該月、季季、年最后一一天之后的114日內提交交月、季、年年度進度報告告。報告應持持續至投資人人完成了該單單項工程移交交證書上注明明的、完工日日期時尚未完完成的所有工工作為止。每每一份報告應應包括:(1)投融資、招招標、采購、施施工、調試、檢檢驗的每一階階段進展情況況的說明;(2)表明施工文文件、采購訂訂單和施工狀狀況的圖表;;(3)(與每一項項主要材料的的)生產商名稱稱、生產地點點、進度百分分比,以及開始始生產、承包包人的檢查、檢檢驗與運達的的實際日期或或期望日期;;(4)在現場的人人員及承包人人的設備記錄錄;(5)若干份質量量保證文件、材材料的檢驗結結果及證書;;(6)安全統計,,包括涉及及環境和公共共關系方面的的任何危險事事件與活動的的詳情;(7)實際進度與與計劃進度的的對比,包括可能能影響按照合合同完工的任任何因素的詳詳情,以及為消消除這些因素素正在采取((或準備采取取)的措施;(8)回購人需要要的其他文件件。10.3建設設中的預期延延誤10.3.1如如果投資人在在任何時候合合理地預計無無法按進度計計劃規定的某某一重大日期期完成建設工工程,投資人人應立即通知知回購人,對對下述方面作作出比較詳細細的說明:(1)預計不能如如期達到的某某一重大日期期;(2)延誤或預計計延誤的原因因,包括說明明任何據稱的的不可抗力情情況;(3)預計的延誤誤天數以及任任何其它可適適當預見到的的對建設工程程產生的不利利影響;(4)投資人為克克服或減少延延誤及其影響響而已經采取取或建議采取取的措施。10.3.2上上述通知的發發出如是投資資人原因造成成的延誤不應應解除投資人人根據本協議議承擔的義務務。如非投資資人原因造成成的延誤,工工期應順延,造造成成本增加加的費用計入入回購價款。如如果投資人提提議采取或已已執行的措施施不足以克服服預期的延誤誤問題,回購購人可要求投投資人為遵守守進度計劃而而采取回購人人認為必要的的額外措施。因因采取此額外外措施增加的的成本費用計計入回購價款款。10.4建設設過程中的監監測、檢驗及及異議10.4.1回回購人應有權權隨時監測建建設工程的實實施并在不干干擾工程進展展的情況下進進行適當的檢檢驗。此種監監測和檢驗的的一切費用均均應由回購人人承擔。回購購人擬進行的的任何檢驗應應提前通知投投資人。投資資人配合回購購人進入現場場,以使回購購人得以對建建設工程進行行監測和檢驗驗。10.4.2回回購人有權在在各單項工程程完工日之前前的任何時候候以書面形式式對任何不符符合本協議規規定的工程、材材料或設備提提出書面異議議,并要求投投資人對此進進行適當解釋釋或糾正。10.4.3回回購人未能監監測、檢驗,不不應解釋為回回購人放棄本本協議規定的的任何權利,也也不應免除投投資人根據本本協議所承擔擔的任何義務務。10.5工程程停建或緩建建10.5.1由由于政策變化化,不可抗力力以及回購人人、投資人雙雙方之外原因因導致本工程程項目停建或或緩建,使協協議不能繼續續履行,投資資人應妥善做做好已完工程程和已購材料料、設備的保保護和移交工工作,按回購購人要求將自自有的機械設設備和人員撤撤出施工現場場。回購人應應為投資人的的撤出提供必必要條件,承承擔經濟支出出,并按協議議規定支付已已完工工程的的回購價款。10.5.2已已經訂貨的材材料、設備由由訂方負責組組織退貨,不不能退貨的價價款和退貨發發生的費用,由由回購人承擔擔。第五章項目延誤與與終止第11條完工延誤11.1逾期期賠償金11.1.1非非因第2.66條款的原因因,投資人未未能在目標完完工日后的660天內交付付工程,投資資人應自該日日起直至該工工程(視情況況而定)的完完工日止逐日日向回購人支支付逾期賠償償金。11.1.2發發生在目標完完工日期第660天后,頭頭60天內的工工程完工日延延誤,應每日日支付該工程程造價的萬分分之一作為逾逾期賠償金。11.1.3發發生在目標完完工日期第1120天后的的延誤,應每每日支付該工工程造價的萬萬分之二作為為逾期賠償金金。11.1.4如如因第2.66條原因導致致的完工延誤誤,從而使投投資人獲得回回購款的時間間延長,則回回購人除給予予投資人補償償外,還須向向投資人每日日支付回購工工程價款的萬萬分之二作為為逾期違約金金。第12條合同終止12.1終止止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回回購人可終止止合同:(1)因投資人原原因,項目未未在合同規定定的完工日以以后180天內完完工;(2)投資人以書書面形式通知知回購人,投投資人已終止止建設工程而而且不打算重重新開始建設設;(3)投資人在完完工日之前停停止建設工程程或檢驗或直直接地或通過過總承包人的的行動從現場場撤出所有或或大部分人員員;(4)投資人未經經回購人許可可擅自轉讓本本協議工程。12.1.2在在下列情況下下,投資人可可終止協議::(1)回購人不能能按協議約定定的期限和金金額支付回購購款,投資人人有權以書面面形式提出終終止協議;(2)因不可抗力力原因造成投投資人無法實實施;(3)因回購人或或第三方的原原因影響工程程的建設,使使投資人無法法正常履行本本協議。12.2終止止合同時的估估價在根據第12.11款終止合同同后,回購人人和投資人應應在合同終止止之日起日內內共同確定投投資文件、財財務文件、施施工文件、工工程設備、材材料、投資人人的設備和工工程的價值,以以及到終止合合同日期為止止投資人應得得到的所有款款項。如回購人違約終止止協議,除應應考慮投資人人的成本、利利潤等因素外外,還應包括括由于投資人人提前終止采采購、施工和和勞動合同等等增加的費用用。12.3終止止后的支付12.3.1在在回購人根據據第12.11款的規定終終止協議之后后,回購人在在確定投融資資、施工、竣竣工和任何工工程缺陷修復復的費用、延延誤賠償金(如如有時),以以及回購人應應支付的所有有其他費用之之前,沒有義義務向投資人人支付進一步步的款項。回購人應在12..2款規定的的內向投資人人支付任何結結余金額。第六章驗收和移交交第13條工程驗收13.1驗收收標準本項目工程龐大,工工程類別多,涉涉及到城市道道路、橋梁、河河道、管線、綠綠化和其他公公共基礎設施施的建設,應應要分別按照照國家和省市市頒布的有關關相應的工程程驗收規范分分別進行驗收收,并按照完完工一項驗收收一項的原則則進行。13.2驗收收13.2.1具備驗收條條件投資人應應提前二十八八天將某一確確定日期書面面通知回購人人代表,說明明在該日期將將進行驗收,回回購人應派代代表參加驗收收組進行檢驗驗。13.2.2投資人要確確保完成該單單項工程項目目中各項內容容,有關部門門要求整改的的質量問題全全部整改完畢畢。13.3重新新驗收如果工程或某系統統未能通過驗驗收,投資人人應負責修復復;在修復缺缺陷后,重復復進行此類未未通過的檢驗驗以及對任何何相關工程的的驗收。13.4檢驗驗爭端如果回購人與投資資人之間對本本條規定的檢檢驗的結果產產生爭議,應應本著友好協協商的原則依依照國家頒布布的統一標準準或山東省的的有關規定解解決此種爭議議。當工程實實際標準因客客觀現實存在在的困難而難難以達標,必必要時,可以以適當降低驗驗收標準,但但應以不影響響正常使用功功能為前提。第14條單項工程移移交14.1移交交的范圍和時時間本協議中的移交是是指對本項目目某單項工程程的分項工程程分別驗收合合格后,對該該工程向回購購人的移交。按按照驗收一項項移交一項的的原則進行移移交。包括::(1)該工程?的?建建?筑?物?和?構?筑?物;(2)與?該工程?相?關??使?用?的?所?有?器材、機?械?、?設?備和設施;?(3)材料、庫存和全全部改擴建設設施;(4)投資人擁有的與與該工程相關關的有形資產產;上述所有各項應是是得到良好維維護和處于良良好運行狀態態的;以及(5)投資人擁有的旅旅游開發權和和廣告經營權權及相關設施施;(6)投資人擁有的與與該工程相關關的資產使用用權;所有約定的該工程程實體及設施施;資料(含含工程竣工資資料、缺陷責責任期內全部部的養護資料料和檢測、評評定資料);;移交一個?月?內,投資人人應向回購人人提交由其出出具的保證函函,保證投資資人完全履行行在移交期內內所有義務,并并保證在缺陷陷責任期內的的義務。14.1.2移移交時間按照項目中每項工工程所標定的的進度計劃中中所確定的時時間范圍內驗驗收合格后進進行移交并投投入使用。工工期順延的要要相應的調整整移交時間。14.2移交交文件投資人應向回購人人移交完整的的項目所有工工程檔案、投投融資資料、設設備、儀器、儀儀表,資產清清冊,維修操操作手冊、質質量保修書等等有關資料。按按照移交一項項工程移交一一份文件的原原則移交相應應的工程文件件資料。14.2.1資資產清冊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按按照回購人的的要求提交所所有資產清冊冊,資產清冊冊應包括該單單項工程項目目所有資產應應列明項目。具具體內容按相相關規定辦理理。在此類資資產清冊提交交回購人之前前,不得認為為此資產清冊冊對應的工程程的移交目的的業已完成。14.2.2操操作及維修手手冊移交開始之前,投資人應按按照回購人的的要求編制針針對此項工程程的操作及維維修手冊。操操作及維修手手冊應足夠詳詳細地使回購購人能對此項項移交的工程程進行操作、維維護、拆卸、重重新安裝、調調整及修理。在在此類操作及及維修手冊提提交回購人之之前,不得認為為此項工程移移交工作業已已完成。14.3技術術移交在移交之日,投資資人應在技術術和專門知識識可由投資人人移交或轉讓讓的最充分范范圍內向回購購人或其委派派人移交和轉轉讓或責成移移交或轉讓一一切與本項目目有關的技術術和專門知識識。14.4移交交效力自?該單項工程移?交交?日期?開?始,?投資人?在?本?協?議?項?下和單項工工程建設合同同項下有關該該單項工程?的?權?利?和?義?務?即?應?終?止,??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并?且?雙?方?于?移?交?日?期累?積?及?未?付?的?債?務?除?外。回購人或?其?指?定?機?構?應?接?管?該單項工程程的?運?營使用?及?本?協?議?明?示?或?默?示?的、?因??協?議?產?生?的、??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權?利?和?義?務。14.5合同同的取消和轉轉讓如果回購人提出要要求,投資人人訂立的而且且在移交時仍仍然有效的任任何設備采購購合同、供貨貨合同及所有有其它合同應應由投資人予予以解除,回回購人對因此此而產生的任任何解除費用用負賠償責任任。14.6所有有權及風險的的轉移14.6.1單單項工程所有有權移交應滿滿足以下條件件:(1)單項工程通通過驗收;(2)投資人移交全部部項目文件。14.6.2在在單項工程滿滿足所有權移移交條件后,回回購人向投資資人頒發移交交證書。從頒頒發移交證書書之日起,回回購人即享有有該單項工程程的所有權。在頒發移交證書之之前,投資人人應承擔該單單項工程的整整體或部分受受到損失或損損壞的一切風風險。在頒發發移交證書之之后,上述風風險由回購人人承擔。14.7移交交證書當該單項工程通過過驗收,并移移交了協議規規定的文件后后,回購人應接接收該單項工工程,并頒發發該單項工程程的移交證書書。14.8投資資人設備的移移出投資人應在工程移移交完畢三十十日內自費從從現場與工程程中清除并運運走投資人及及總承包人的的所有設備、剩剩余材料、殘殘物、垃圾和和臨時工程,因因單項工程后后續建設或保保修需要留下下的除外。投投資人應保持持現場與工程程處于相關規規范規定的清清潔和安全狀狀態。若投資資人在上述時時間內未能遷遷出前述物品品,回購人有有權將前述物物品移至某一一合適地點保保存,運輸和和保存所發生生的費用和風風險應由投資資人承擔。第15條項目整體移移交在本項目最后一項項單項工程移移交完畢之日日起十四日內投資資人應將擁有有的與項目有有關的且其費費用列入回購購款中的有形形資產移交給給回購人。當當最后一項單單項工程通過過驗收,并移移交了協議規規定的文件后后,回購人應應接收全部工工程,并頒發發項目的整體體移交證書,至至此,項目整整體移交完畢畢。第七章缺陷責任第16條缺陷責任期期16.1完成成收尾工作和和修補缺陷為在單項工程驗收收之時或之后后盡快使施工工文件或工程程符合協議要要求的條件(合合理的磨損除除外),則應:(1)投資人應切實實盡快完成尚尚未完成的任任何工作;(2)投資人應在該該單項工程合合同的維修期期內進行修正正、重建和補補救缺陷或損損害的所有工工作;(3)若該缺陷或損損害致使回購購人基本上無無法享用該單單項工程或部部分工程所帶帶來的全部利利益,對不能能按期投入使使用的那部分分工程,經雙雙方商定期限限完成履約合合同,并按事事件發生的原原因確定費用用承擔方;(4)若此類缺陷或或損害不能在在現場迅速修修復時,在回購人的的同意下,投資人可將將有缺陷或損損害的工程的的任何部分移移出現場進行行修復;(5)如果在缺陷陷責任期內任任何缺陷或損損害的修復可可能影響到工工程使用時,,回購人可可要求重復必必要的檢驗。該該要求應在修修復缺陷或損損害后二十八八天內通知投投資人;(6)如果回購人人要求的話,,投資人應應在其指導下下調查產生任任何缺陷的原原因。除非此此類缺陷應由由投資人負責責,否則,調查引起起的費用可加加入回購款中中。16.2缺陷陷責任期16.2.1投投資人應按法法律、行政法法規或國家關關于工程質量量保修的有關關規定,對交交付回購人的的項目工程在在保修期(或或缺陷責任期期)內承擔保保修責任。16.2.2質質保期(或缺缺陷責任期)一一年。質保期期(或缺陷責責任期)從驗驗收合格起始始日起算。投投資人應在與與總承包人的的合同中明確確規定質量保保證期(缺陷陷責任期)按按照本協議的的規定執行。16.2.3投投資人應在工工程驗收之前前,與總承包包人簽訂質量量保修書,在在移交時將前前述質量保修修書的權利轉轉讓給回購人人或其委派人人。第八章回購款的的計算、調整整和支付第17條回購款計算算調整17.1回購購款的計算回購款由本協議項項下的各單項項工程的概算算總價(不包包含土地使用用費)、管理理成本、稅費費、融資成本本、其它費用用和利潤組成成。(1)概算總價::是由回購人人、投資人、投投資監理人三三方確認的,審審計部門認可可的該單項工工程的概算總總額;概算總價由建筑安安裝工程費用用、設備及工工器具購置費費用、工程建建設其他費用用(不包含土土地使用費)、預預備費、建設設期利息和固固定資產投資資方向調節稅稅等六部分組組成。(2)管理成本::指還款期的的項目公司管管理費用;(3)稅費:為投投資人投資建建設該單項工工程所發生的的除去所得稅稅外的各種稅稅費,按實際際發生的計算算;(4)融資成本::指一切用于于該單項工程程籌融資所發發生的費用,包包括但不限于于利息費用和和融資管理費費。融資管理理費以累計未未償還的回購購款(以復利利計)的計取取;(5)其它費用::指未包含在在上述四項中中的、在該單單項工程的建建設中發生的的一切合理的的費用;(6)稅后利潤::按上述5項價款總額額的計取。17.2回購購款的調整除下列情況外,回回購款不予調調整。回購款款的調整應于于驗收完成日日至回購完成成前進行。(1)如回購人爭爭取到稅收優優惠政策(指指山東省重大大工程緩征建建筑安裝營業業稅、工程回回購款免交營營業稅及附加加),投資人人對山東省重重大工程緩征征建筑安裝營營業稅(如果有)、工程回購購款營業稅及及附加所單列列報價,按國國家有關規定定核算后在回回購款中扣除除;(2)稅收政策如如發生變化回回購款應根據據有關法律、政政策作相應的的調整;(3)重大變更::重大變更在在報回購人同同意、并取得得原審批機構構批準后,且且在此設計變變更的規模和和標準引起的的總投資的變變化不改變原原回購款計價價原則條件下下,經過一定定的審查程序序,可以調整整回購款;(4)政府批準的的價格調整::指政府部門門正式公布的的材料價格調調整時,所發發生的物價調調整全部費用用計入本項目目協議回購價價款內;(5)如果在項目目協議生效日日期之后,由于我國的的立法變更導導致費用的增增減,則回購款應應作相應調整整。此類立法法指一切法律律、指令、規規章或具有法法律效力的細細則。如果投投資人由于此此類在協議生生效后所作的的立法變更而而遭受延誤((或將遭受延延誤)和(或)承擔(或將承擔)額外費用,投資人應通通知回購人;;回購人在收收到此通知后后,應同意或決決定:(a)投資人有權權獲得的任何何延長的工期期;和(b)有關額外費費用的總額,,并將之加加入回購款,,同時相應地地通知投資人人。(6)回購人同意意認可的施工工設計變更增增加的費用;;(7)由于不可抗抗力或非投資資人應承擔的的風險和責任任引起增加的的費用;(8)利率的變化化引起增加的的融資成本。第18條回購款支付付18.1回購購款的支付在每個單項工程移移交后的二十十八日內回購購人向投資人人支付不少于于移交完畢單單項工程的的的回購款;18.1.2該該單項工程的的剩余回購款款在第一次約約定支付回購購款日期后的的內支付。18.1.3回回購人在支付付單項工程回回購款余額時時,應扣除相相當于本單項項工程建安工工程費5%的質保金金,質保期滿滿后返還給投投資人。投資資人應提前通通知回購人要要求付款。18.1.4回回購人對投資資人超出建設設規模和設計計標準要求及及其自身原因因造成的費用用增加,不予予支付。18.2支付付延誤如果回購人延誤支支付回購款,投投資人有權就就未付款額按按中國人民銀銀行同期貸款款利率的2000%收取延延誤費用,但但支付期限不不得超過應付付期限的600天,如此時時間內仍不能能支付,則投投資人有權就就未付款額按按中國人民銀銀行同期貸款款利率的4000%收取延延誤費用。并并且回購人不不得損害投資資人的任何其其他權利或補補償。18.3審計計投資人應保存能清清楚證明有關關可變費用的的所有記錄,在在規定的時間間內向回購人人或國家審計計部門指定的的機構提供工工程審計所需需資料。第九章各方的一一般義務第19條回購人的一一般義務19.1遵守守法律和合同同回購人任何時候均均應遵守有權權部門發布的的一切有關法法律、條例和和法令的規定定以及為本項項目簽訂的所所有合同和有有關協議。19.2支付付回購款回購人應按照協議議規定向投資資人支付回購購款。19.3協助助批準在?投資人?提?出??適?當?和?及?時?的?要?求?時回購人?應?盡?最?大?努?力?協?助?投資人?從有權?部?門?獲?得、?保?持?和?延?續?所?需?的?一?切?批?準。回購人?應?在?現?行?規?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圍?內,?盡?最?大?努?力?幫?助?協?調?有?關?保?持?和?延?續?這?些?批?準?的?審?批?過?程,?減?少?投資人?為?獲?得?保?持?或?延?長?這?些?批?準?的?各?級?有權?部?門?審?批?環?節。回購人還?應?確確?保使??投資人?為建?設?、移交項?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設?施及服務,包包?括?電、?水?和?通?訊?,能獲?得??同?等??條?件?下?的?公?平?價?格。19.4協調和和配合回購人應積極配合合投資人協調調與工程相關關各方以及當當地群眾的關關系,為工程程建設創造良良好的外部環環境。19.5法律和和條例變動如果在項目協議生生效日以后,適適用于本項目目的法律、法法規、規章發發生了對投資資人有重大不不良影響的變變動,投資人人可書面申請請調整回購款款或者調整本本協議的其他他條件,投資資人應在根據據本條規定提提出的任何通通知中詳細地地表明這類變變動所造成費費用增長情況況及投資人建建議如何應對對這類變動的的意見。回購購人應當采取取相應措施,以以使投資人處處于與其變動動前所處的經經濟地位和合合同權益相當當的地位。19.5.2從從項目協議簽簽訂之日到回回購期屆滿前前,如果國家家稅收政策在在此期間發生生變化,回購購人應調整回回購款。所做做的調整僅限限于由投資人人支付的稅款款的變化,而而且這種變化化未曾包含在在合同價款中中。19.6征地地和拆遷回購人應負責建設設用地的征地地、拆遷和補補償工作及辦辦理相關的審審批手續等相相關工作。第20條投資人的一一般義務20.1遵守守法律在履行協議過程中中,投資人應應始終遵守中中華人民共和和國政府發布布的一切有關關法律、條例例和法令,投投資人應經常常取得與適用用于本項目已已公布的法律律、條例和法法令有關的一一切必要的資資料。并始終終被視為對這這些資料有充充分的了解。20.1.2投投資人為本工工程簽訂的工工程文件、融融資文件等所所有法律文件件必須符合國國家有關的法法律、法規。20.1.3在在工程建設期期及回購人回回購期應依法法納稅。20.2全面面管理20.2.1投投資人全面負負責本項目下下所有工程的的建設組織、協協調和管理工工作,包括對對總承包人與與施工監理人人的監督管理理,與工程范范圍內各有關關單位的協調調等,回購人人應全力支持持與幫助,保保證工程順利利實施。20.2.2投投資人應根據據協議規定的的期限統一安安排工程總體體進度計劃,并并根據工期節節點合理協調調、管理。20.3資金金管理投資人應在設立本本項目工程建建設資金銀行行專戶,并確確保該帳戶內內資金余額控控制在合理的的范圍內。20.3.2根根據項目各項項工程進展需需要,投資人人按月提前七七天向回購人人提交融資計計劃執行情況況表,報投資資監理人備案案,并隨時接接受回購人的的監督檢查。雙雙方應共同努努力提高資金金使用效率,減減少資金沉淀淀,保證工程程用款的需要要。20.3.3除除非經回購人人明確批準,投投資人不得對對本協議項下下的任何所有有權或其它權權利和權益設設定任何質押押、抵押或其其它擔保物權權給貸款人以以外的任何人人。20.4法律律和條例的變變動如果在本項目的工工程協議生效效日之后,中中國法律、條條例和法令發發生了有利于于投資人的重重大變動,回回購人可以書書面通知的形形式要求對本本協議條件進進行調整,以以使投資人處處于與其在這這類變動前所所處經濟地位位基本相同的的地位,投資資人不得拒絕絕。如果在本協議生效效日之后,中中國法律、條條例和法令發發生了有利于于回購人的重重大變動,投投資人可以書書面通知的形形式要求對本本協議條件進進行調整,以以使回購人處處于與其在這這類變動前所所處經濟地位位基本相同的的地位,回購購人不得拒絕絕。第21條環境及文物物21.1環境境保護21.1.1投投資人應保持持各項工程的的現場(包括括土壤、地面面和地表的水水和空氣)免免受環境污染染,保護現場場和周圍的環環境,并應采采取一切合理理措施在建設設期間預防或或最大限度地地減少對周邊邊建筑及住戶戶的干擾。21.1.2投投資人?責?任?的?例?外:對?下?述?情?況?引?起?的?空?氣、?地?上?或?水?(項目?建?設?用?地?之?上、?下?或?周?圍)?的?污?染,?投資人?不?負?責?任:(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2)由?于?非投資人??原因因?引?起?的。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損?失?或?所?提?起?的?索?賠,回購人人按國家相關關規定一次性性或分期支付付現金的方式式給?投資人?合理補?償。補償?應?與?有?關?的?還?本?付?息?(如?有)?時?間?相?一?致。?如?果?是?投資人?的?經??常?性?支?出,?補償?的?支?付?應?與?投資人?實?際?發?生?開?支?的?時?間?相?一?致。?在?所?有?情?況?下,補償?的?計?算?應?考?慮?到?(除?其?它?事?項?外)?給?投資人?帶?來?的?所?有?稅?務?后?果,?不?論?是?不?利?的?還?是?有?利?的。21.2付??款?到?期?日除?非?有?其?它?明?確??規?定,?本?協?議?項?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項?應?由?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書?面?支?付?要?求?后?的??十?四日?內?支?付。21.3保護護考古、地質質和歷史文物物投資人應采取有效效措施保護在在建設施工期期間發現的考考古文物、化化石、古墓和和遺址、歷史史藝術珍品以以及任何其它它具有考古、地地質和歷史價價值的物品。投投資人應在任任何這類發現現后立即將有有關發現及其其已經或提議議采取的各種種保護措施通通知回購人。回回購人在收到到此類通知時時,應迅速核核準投資人采采取或提議采采取的保護措措施或就要求求進一步采取取的措施發出出書面指示。投投資人應以應應有的小心謹謹慎實施要求求采取的這些些措施。采取取這些保護措措施所需的一一切費用應由由回購人承擔擔。因采取這這類措施而造造成的項目時時間表的任何何延誤,應適適當延長施工工期作為補償償,因時間的的延誤所產生生的費用由回回購人承擔。第22條項目文件及及保險22.1項目目文件的協調調投資人應確保一切切項目文件、融融資文件、項項目公司章程程、本協議項項下要求的保保險單以及其其他由投資人人與回購人簽簽訂的與本項項目有關的一一切相關文件件同本協議保保持一致:(1)符?合?本?協?議?的?規?定;(2)包?含?使?投資人?能?夠??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所?必?需?的?本?協?議?的?條?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22.1.2由由回購人?向?投資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發?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回購人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投資人?用?于?本?項?目?之?目?的。?除?非?回購人?和?投資人?另?有?協?議,?否?則?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復?制?件?應?在?建設期結?束?之?際?歸?還回購人。22.1.3由由投資人?向?回購人?提?供?的?文?件?和?計?算?機?程?序,?或?者?在?這?些?文?件?和?計?算?機?程?序?的?基?礎?上?發?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屬?于投資人的?財?產。?上?述?各?項?的?所?有?復?制?件?均?適?用?同?樣?的?原?則?。?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或?其?復?制?件?只?能?由回購人?用?于?本?項?目?之?目?的。?在?項目?移?交?給回購人?或?其?指?定?的?執?行?機?構?后,回購人?或?其?指?定?的?執?行?機?構?有?權?使?用?僅?與?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有?關?的?這?些?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并?將?獲?得?全?部?付?訖、?免?交?許可費或?使?用?費??來?使?用?這?類?文?件、?計?算?機?程?序?及?復?制?件。22.1.4任任?何?一?方?或?其?雇?員、?總承?包?人、監理人人、?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開?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這?一?限?制?不?應?影?響?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后?發?布?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的?新?聞?出?版?物。?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22.2保險險22.2.1投投資人應要求求總承包人投投保建筑安裝裝工程一切險險、第三者責責任險、建筑筑工程人身意意外傷害險等等,并使其在在單項工程開開工日至移交交日之間保持持有效,投資資人應向回購購人提供保單單和有關保險險費付款憑證證的副本。22.2.2保保險事故發生生時,投資人有責責任盡力采取取必要的措施施,防止或者者減少損失。投投資人應加強強理賠工作,如如因投資人原原因理賠不利利或漏保,對對回購人造成成損失,投資資人承擔相應應的賠償責任任。22.3知識識產權投資人應保障回購購人免于因使使用本協議項項下的工程承承擔因侵犯任任何專利權、已已注冊的版權權、商標或商商品名稱、或或其他知識產產權而導致的的一切索賠。第十章不可抗力力第23條不可抗力及及影響23.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任?何?一?方?由?于?出?現?不?可?抗?力?事?件?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時,?該?方?應?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該?事?件(1)在?簽?訂?本?協?議?時?是?不?能?合?理?預?見?的;(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條?件?的?范?圍?內,??不?可?抗?力?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風?雨、?海?嘯、?大霧、海冰、暴雪雪、臺?風?或?龍?卷?風;(2)流?行?病、?饑?荒?或?瘟?疫;(3)戰?爭?行?為?(無?論?是?宣?戰?的?或?未?宣?戰?的)、?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暴?亂、?恐?怖?行?為?;(4)由于任何爆炸性性核裝置或其其核部件的任任何核燃料或或核燃料燃燒燒后的核廢物物、放射性有有毒炸藥,或其他有害害物質所引起起的放射性污污染;(5)全?國?性、?地?區?性?或?行?業?性?罷?工;(6)有權?部?門??對?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實?行?的?沒?收、征?用、充?公?或?國?有?化;(7)有權?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或(8)國家或山東省或或山東省有關關法律法規的的變更。若發生上款所述的的不可抗力導導致一方無法法履行本項目目協議項下的的義務,該方方有權中止履履行。前述不不可抗力只有有在宣稱受到到不可抗力影影響的一方在在協議訂立時時不能在合理理范圍內預見見到這種情況況或不能在合合理范圍內避避免或克服這這種情況或其其后果時才構構成暫停權。宣宣稱不可抗力力情況的一方方應在不可抗抗力情況不再再存在后盡快快恢復對其根根據本協議所所承擔的義務務的履行。23.2通知知聲稱受到不可抗力力情況影響的的一方應在知知道不可抗力力之后立即以以書面形式向向另一方發出出通知并說明明這種不可抗抗力情況所造造成影響的詳詳細情況,包包括這種不可可抗力情況發發生的日期和和估計停止的的日期及其對對該方根據本本協議所承擔擔的義務的影影響。23.3不可可抗力造成的的支出和延誤誤發生不可抗力時,雙雙方應各自承承擔由于不可可抗力情況對對其造成的支支出。如?果?聲?稱?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條?的??通?知?程?序,?本?協?議?中?規?定?的?履?行?某?項?義?務?的?任?何?期?限?應?根?據?不?可?抗?力?對?履?行?該?項?義?務?產?生?影?響?的?相?同?時?間?相?應?順?延。23.4減??少?損?失?的?責?任?和?協?商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應?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決?定?為?減?少?不?可?抗?力給?每?一?方?帶?來?的?損?失?應?采?取?的?合?理?的?手?段。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23.5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以?第?23.1?條的??規?定?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