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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社會保障法
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
10.2養老保險法
10.3醫療保險法
10.4工傷保險法
10.5失業和生育保險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一、社會保障及其相關概念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的概念:國家立法強制的,由國家和社會出面舉辦,對公民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旨在保護公民個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進步的制度。我國的社會保障包括兩方面內容:完全由國家財政支撐的項目:脆弱群體的救助、軍人及軍烈屬的優撫安置、孤老殘幼的社會福利及社會大眾的福利。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國家適當補助的三方共同籌資項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范疇。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一、社會保障及其相關概念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概念社會福利:國家出資興辦的,旨在為社會大眾謀利益的各種福利性事業以及國家為社會全體成員提供的各種福利補貼,包括一般社會福利、職工福利和特殊社會福利(專門福利)。社會保險: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對勞動者及其他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制度。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范疇。社會救助:國家對于遭遇災害、失去勞動能力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給予物質救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項措施。包括城鄉最低保障、鰥寡孤獨、殘疾人的照顧、災害救助、扶貧救濟等。社會優撫:針對部分人群設立,對負有特殊社會任務和責任的人員、有功人員實行的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包括:軍人、軍人家屬、傷亡陣亡將士、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犧牲的非軍人。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一、社會保障及其相關概念以上概念的聯系與區別實施對象不同資金來源不同:個人是否繳費實施的條件不同:社會保險實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實施的方式不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相結合失業保險:當地生活水平工傷、生育保險:受傷程度和生育費用社會救助:收入水平和負擔家庭成員的狀況,以最低生活需要為限社會福利:提供福利設施和服務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二、社會保障的特征保障性強制性社會性互助性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社會保障制度的經濟功能社會保障是收入分配的一種形式社會保障對資源配置有重要影響社會保障對宏觀經濟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功能為社會成員在遭受風險時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實現社會公平實現社會穩定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四、社會保障法概述概念和特征社會保障法是調整以國家、社會和全體社會成員為主體,為了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斷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決某些特殊社會群體的生活困難而發生的經濟扶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特征:廣泛的社會性嚴格的法定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性特定的立法技術性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四、社會保障法概述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分析主體社會成員——社會保障的主要受益主體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的主要繳費主體國家或政府——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行政主體社會保障管理和經辦機構——社會保障的服務主體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四、社會保障法概述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分析分類政府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委托、管理、監督國家和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給付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之間的關系:分工、協作國家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社會保障費用的征收和繳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勞動法10.1社會保障法基礎理論四、社會保障法概述社會保障法的產生和發展國外社會保障法的歷史1601年英國《濟貧法》——萌芽19世紀末德國的“社會保險三法”——產生1935年美國《社會保障法》——世界第一部社會保障法英國的《貝弗里奇報告》——福利國家的建立社會保障的調整和改革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建立和發展新中國成立前期社會保障法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保障法的發展1978-1992起步階段;1993-2003重構階段;2004至今全面深化階段勞動法我國社會保障法的歷史沿革1951年2月政務院頒布《勞動保險條例》195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衛生部、全國總工會頒發《批準工人、職員病、傷、生育假期的試行辦法》、《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1962年國務院《關于精簡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保險工作基本停滯勞動法我國社會保障法的歷史沿革1986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辦法》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3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4年《勞動法》1997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個月《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4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6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9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2003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我國社會保障法的歷史沿革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6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7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10年《社會保險法》2010年國務院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精神衛生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法》正在制定中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一、養老保險法概述養老保險的概念和特點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退出勞動崗位時,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特點:養老保險應對的社會風險具有確定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具有持續性養老保險的意義分擔家庭養老保障的負擔,有利于被保險人的生存保障有利于社會安定有利于社會發展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一、養老保險法概述各國養老保險模式比較: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適用范圍: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勞動法養老保險模式比較模式代表國家適用對象特點資金來源保險型德國、美國、日本工資收入者強調養老保險待遇和勞動者收入和繳費水平相聯系雇主、雇員的繳費、政府補貼福利型英國、瑞典全體國民養老待遇統一標準國家財政基金積累型新加坡、香港工資收入者強制儲蓄積累資金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籌集和管理:基本養老金的組成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企業最高20%,個人1997年前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高8%;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基數為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籌集和管理:基本養老金的組成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和其他收益籌集的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相抵后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支付費用外,80%應用于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息計息,購買國家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稅費并轉入基金。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籌集和管理:財政補貼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二是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滯納金:企業未按時繳納時承擔,萬分之五,并入社會保險基金其他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如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收入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籌集和管理:個人賬戶資金:在崗職工8%,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數為上年度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類型:單位原因(企業跨省搬遷):個人賬戶記賬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審核、開具證明、轉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類型:被保險人改變就業地:統籌地區內轉移,原則上“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勞動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的制度規定
2009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對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關系,也轉資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勞動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的制度規定轉移程序: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并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收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上述每個流程最多需在15個工作日完成,共45個工作日勞動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的制度規定領取地點:戶籍地為主;戶籍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以累計繳費較長(滿10年)的參保地為輔,若每個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仍在戶籍所在地領??;勞動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的制度規定農民工基本養老關系的轉移、接續: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并辦理相關手續的;干部:60、55工人:60、50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55、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鑒定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50、4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內容“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勞動法“新人新辦法”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6年1月1日)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于“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勞動法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是指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均社會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歷年的繳費指數(當年的繳費工資與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比)的平均值。勞動法“老人老辦法”
關于“老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屬于“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勞動法“中人中辦法”關于“中人”———《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屬于“中人”。由于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三、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養老保險適用對象公務員:依法履行公職、國家行政編制、財政負擔工資行政機關除工勤以外工作人員:政府機關、人大、政協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等除工勤以外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和中共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三、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養老保險特點:國家財政補貼待遇優厚內容:主要依據:《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修養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53號)等。退休、離休和退職退休待遇勞動法退休、離休、退職退休:1949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干部職工,工作到一定年限,達到規定年齡或因公致殘,根據國家規定,離開工作崗位,并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終養余年。分為幾種情形:1、應當退休情形: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的;2、可以退休的年齡:男55,女滿50,且工作滿20年的;或者工作滿30年,本人要求,經批準的;3、實踐中退休年齡和行政級別的掛鉤。離休: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或者身體狀況不能堅持工作時,離開工作崗位,由國家給予從優安置的特殊退休方式。退職:達到退休年齡或因疾病不能繼續供職但尚未達到退休工作年限時,根據國家規定離開工作崗位,享受低于退休的待遇。勞動法退休待遇職工個人不需繳費,全額財政撥款:工作滿35年的,按90%計發退休金;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三、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養老保險問題:公務員退休金替代率明顯高于職工養老保險,造成社會不公;制約公務員的流動,阻礙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隨著退休公務員的逐步增多,國家財政負擔日益加重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四、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農民(農民工)的特點:農村戶籍從事非農業生產長期在城市就業存在問題:參保人數少、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不暢原因:經濟社會發展的城鄉不平衡政治體制安排的城鄉割據人口分布的城鄉不均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四、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移接續: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并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四、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待遇給付條件: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四、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概述:內在原因:計劃生育、大量進城務工、農村居民老齡化外在原因: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權保障意識的增強發展階段:內容:基本原則:“?;?、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參保對象:滿16周歲(不包括在校生),未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勞動法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發展階段家庭養老為主,集體保障為輔:20世紀80年代之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和初創:20世紀80年代—90年代末農村養老保險的調整和整頓:1998年—2002年農村養老保險的恢復和發展:2003年—2008年新農保的創立和發展階段:2009年至今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2009年在全國選擇10%的縣開展新農保試點,以后逐步擴大,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并明確了各級財政對新農保的補助措施。勞動法新農保的亮點亮點一:政府補貼新型農保制度的核心是政府補貼,這樣就解決了農?;I資渠道單一,投保率低的問題。亮點二:建立最低繳費標準新農保原則上以養老金領取標準不低于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依據,測算確定最低繳費標準。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可以享受政府補貼,低于最低繳費標準的,則不能享受政府補貼。這樣可以引導農民提高投保額,提高養老保障水平,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亮點三:建立領取標準調整機制新農保改變了以往領取標準固定不變的內容,規定了在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物價指數上升的情況下,對農民養老金的領取標準,適時予以提高,讓廣大農民也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勞動法新農保的亮點亮點四:擴大了參保居民的范圍新農保將沒有參加城保的20至59周歲的非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適應他們的參保需求。此外,農?;鸬墓芾硪哺幏丁P罗r保規定,農?;鸺{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管理,保障養老金的兌現?;疬\營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能加強監督。將基金的收繳和運營與基金的監督管理分開,增加監管層次,加大監管力度。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四、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資金來源:個人繳費:100-500五個檔次,地方可增設繳費檔次集體補助:村委會民主確定政府補貼: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全額補助,東部50%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四、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組織的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55元/每人每月,地方可提高個人賬戶的月計發標準:全部儲存額÷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繼承勞動法10.2養老保險法四、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給付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養老保險待遇的老人基金管理:新農保基金納入社?;鹭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一、概述概念和特點人們因生病或非因工傷需要治療時,由國家或社會為其提供必需的醫療服務及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特點:體現實質公平:社會保險的共性適用范圍廣泛:覆蓋全體國民的趨勢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涉及政府、醫保機構、醫院、被保險人、用人單位等多方面復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一、概述類型自愿保險模式:美國(以商業保險為主干)強制性醫療儲蓄模式:新加坡強制保險模式:德國、荷蘭等大多數國家免費全民醫療保險模式:英國、北歐國家等福利國家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一、概述醫療保險法律關系政府:制度框架、監督、財政支持、發展公共衛生事業醫療保險機構: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醫療服務機構:定點醫院、藥店被保險人:享受醫療服務的權利、繳納醫保費用的義務用人單位:城鎮職工醫保中的強制繳費主體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二、城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和繳費方式覆蓋范圍199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二、城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和繳費方式覆蓋范圍2007年7月《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擴大范圍:城鎮非從業人員,中小學生、少年兒童、等群體自愿就醫問題。
《社會保險法》第23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二、城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和繳費方式繳費方式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各地視情況可作相應調整。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貼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二、城鎮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費用的支付預付制和后付制我國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和主要規則“先看病、后報銷”(后付制):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勞動法10.3醫療保險法二、城鎮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費用的支付醫保定點機構: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審核辦法。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一、概念及特征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法定情形下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導致勞動者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力、死亡時,對勞動者本人或近親屬提供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經濟補償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特征:強制性:國家立法強制保障性:對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生活保障互濟性:繳納保險費不因行業的工傷風險不同而不同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性:單位繳納,個人不繳待遇水平較高:兼有保障和賠償相結合的特點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二、工傷保險法的適用范圍《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上單位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65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三、工傷認定典型工傷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三、工傷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①項、第②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③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三、工傷認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四、工傷認定程序申請程序
申請主體: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認定的申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的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四、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程序
認定機構: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四、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五、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五、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五、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論
勞動功能障礙程度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等情況共分為10級,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1-4級的,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的,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間待遇醫療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間待遇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間待遇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工資福利待遇第33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間待遇生活護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致殘待遇生活護理待遇第34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致殘待遇傷殘待遇1至4級傷殘待遇5至6級傷殘待遇7至10級傷殘待遇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配置輔助器具待遇第32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六、工傷保險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七、工傷保險爭議處理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與單位協商,不愿協商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仲裁;對裁決不服的,訴訟。勞動法10.4工傷保險法七、工傷保險爭議處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適用類型:①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爭議;②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爭議;③工傷認定機構與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之間的爭議;④社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之間的爭議。途徑:有關單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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