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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基本知識一、法的定義1.狹義的法專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2.廣義的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范的總稱。二、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3.法律規定了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4.法律是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的約束性。三、法律的分類1.根本法和普通法;2.實體法和程序法;3.一般法和特別法;4.國內法和國際法;5.公法和私法。四、法律規范1.法律規范的定義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體行為規則。五、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規章(7)特別行政區的法律(8)國際條例六、我國安全法律體系1.法律2.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3.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定義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二、法律規范包含的內容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違憲責任(四者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并用,但不能相互替代)
(一)行政責任是指實施法律、法規或企業單位規章禁止的行為引起的行政上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性質屬于輕微違法或失職或者違反內部紀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的行政制裁。(分三類: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勞動教養)1.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對所屬工作人員或職工違法進行的處分。2.行政處罰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而進行的處罰。二者區別1.內容不同。行政處罰的內容主要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吊銷營業執照、拘留。行政處分的內容主要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2.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3.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處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4.救濟措施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政府部門提出申訴。
(三)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力、沒收財產。
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多不超過3年。拘役:期限為15日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刑期為5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最并罰最多不超過20年。無期徒刑:只要積極勞動、努力改造,并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在執行一定時期后,可以依法減刑或者假釋。死刑:即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可在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四)民事責任是當事人或責任人違反了民法規定的行為,對引起的后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的特征(1)當事人和責任人一方違反了合同和侵權行為;(2)民事責任可以對自然人或法人實施;(3)民事責任由司法或民事部門作出實施;(4)民事責任的實施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返還財務;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安全生產法律講的民事責任大都是企業與從業人員之間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48條規定了: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公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權力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五)違憲責任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由于從事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應當承擔的責任。安全生產方針一、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基本原則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目的總體推進四、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途徑1.強化培訓2.依靠科學技術3.加強法制管理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適應范圍固定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具體職責有6項: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的法律保障1.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賠償權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3.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6.建議權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力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力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義務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3.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工傷保險條例
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預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首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意外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得到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舊病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等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等三、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四、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1.無責任賠償原則;2.強制實施原則;3.個人不繳費原則;4.集中管理原則;5.工傷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病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特別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9月3日起執行
一、立法目的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二、為什么要制定特別規定1、部分領導安全第一觀念淡薄2、安全基礎工作薄弱3、監管不利4、執法不嚴5、重特大事故頻繁三、特別規定的指導思想1采取綜合措施,建立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長效機制。2強化源頭監管,突出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3抓住關鍵環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4嚴肅懲處煤礦安全生產領域的腐敗行為。四、非法煤礦的定義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對非法煤礦的處理1責令立即停止生產2沒收開采出的煤炭及其設備3罰款非法所得的1-5倍4兩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五、煤礦有下列(共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2、瓦斯超限作業的;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法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2、新建煤礦邊便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⑴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⑵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⑶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工作面同時作業的⑷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⑸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2、瓦斯超限作業的⑴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⑵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⑴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⑵未裝備礦井安全檢測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道的⑶未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的⑷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⑸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⑹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⑺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⑴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鐘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鐘,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的⑵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款項規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的⑶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測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⑷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⑴礦井總風量不足的⑵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⑶沒有配備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⑷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⑸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⑹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⑺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⑻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⑼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⑴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⑵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⑶在有突出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探放水的⑷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⑸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⑴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⑵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⑶超出采礦許可證裁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⑷擅自開采保安煤拄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⑴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⑵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⑴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⑵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⑶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并建立觀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的⑷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進行生產的⑸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道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⑴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⑵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后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⑶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⑷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⑸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礦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⑹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⑺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⑴單回路供電的⑵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⑵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⑶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⑷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并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⑴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⑵煤礦實行承包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⑶承包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⑷承包方再次轉包的⑸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⑴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⑵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⑶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征、礦長安全資格征進行生產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隱患1、每季度對照15種隱患進行一次排查2、并寫出排查報告,由主要負債人簽字、交上級安監部門備案。否則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理1、停產整頓2、罰款50-200萬元3、并對主要負責人罰款3-15萬元4、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隱患仍然作業的關閉礦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任職?;謴蜕a的條件
經整頓合格有安監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方可恢復生產六、關閉煤礦的條件1、非法煤礦;2、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3、3個月內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煤礦;4、1個月內3次或3次以上發現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煤礦。關閉煤礦應達到以下要求1吊銷相關證照;2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4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5妥善遣散從業人員。七、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1.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
2.煤礦企業負責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3.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⑴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⑵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⑶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的重大問題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處理
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
頒發證照的部門的職責: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八、預防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制度和措施1、關閉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煤礦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3、帶班下井制度4、發放職工安全手冊制度5、公告制度6、防止腐敗制度關閉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煤礦
煤礦存在有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理發現煤礦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4.對1個月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礦予以關閉
帶班下井制度1.按規定輪流帶班下井2.建立下井登記檔案發放職工安全手冊制度1.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2.否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告制度1.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22.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防止腐敗制度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2.否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填空1、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這是黨的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2、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3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二、選擇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B)A行業標準B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C地方標準2、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必須依法參加(B)A醫療保險B工傷社會保險C財產保險3、法律責任以(A)為必然后果A法律制裁B刑事處罰C行政責任三、判斷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2、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3、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是衡量和檢查有關人員工作質量的依據,是防止發生人為的設備損壞事故和人身事故的有效措施。(√)4.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對管理人員的任何指揮都必須遵守。(×)4。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四、問答題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義務(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3).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2、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1).無責任賠償原則;(2).強制實施原則;(3).個人不繳費原則;(4).集中管理原則;(5).工傷補償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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