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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人簽勞動合同【篇一:外國人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聘方(聘請單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電話:傳真:受聘方(外國專家、外籍專業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證件號碼:境外住址:電話:傳真:一、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簽訂本合同并保證認真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務(另見附件):四、受聘方的稅前月薪為人民幣元(不包括旅游、交通、醫療等補助項目),試用期內稅前月薪為人民幣元。五、聘方的義務:(一)向受聘方介紹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聘方有關工作制度以及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二)對受聘方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四)配備合作共事人員。(五)按時支付受聘方的報酬。六、受聘方的義務:(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干預中國的內部事務。(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未經聘方同意,不得兼任與聘方無關的其他勞務。(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工作質量。(四)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從事傳教等與專家身份不符的活動。(五)尊重中國人民的道德規范和風俗習慣。(六)無酗酒、吸毒、賭博等不良生活習慣。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雙方應信守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權與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30天后方可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條件(含附件所規定內容)履行合同,經聘方指出或調整后,仍無法達到聘方預期的;2、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30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與受聘方解除合同,無須提前告知,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1、受聘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能達到聘方預期條件的;2、受聘方以欺騙、脅迫的手段,使聘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或變更本合同的;3、受聘方有賭博、酗酒等不良習慣,或其行為不符合中國的道德規范,且造成惡劣影響,經受聘方指出(須有當事人簽字的處理記錄)后仍不改正的;4、受聘方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因犯罪行為被警方拘留;(三)聘方因其它原因要求無條件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并須額外支付1-3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四)受聘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須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試用期后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1、聘方被證明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2、聘方被證明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聘方報酬;3、聘方的規章制度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受聘方權益的;4、聘方以欺騙、脅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和變更本合同的。(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動終止:1、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本合同;2、聘方被宣布破產或解散,或被取締《聘用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可證書》;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任何情形。八、續約(一)聘用雙方若希望與對方續簽合同,必須在本合同期滿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新合同;(二)聘方若無意與受聘方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即自行失效,無須提前告知受聘方。九、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當于受聘方月工資3-10倍數額人民幣的違約金。聘用雙方未經提前告知對方而無故解除合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聘用雙方協商決定。十、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其發生且對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況。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事件影響的本合同項下的合同義務不可抗力作用期間內應中止履行,遭遇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應在15日內出具證明。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關機構證明,經聘方同意后,離華的費用自理;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經受聘方同意后,須承擔受聘方離華費用,并額外支付受聘方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十一、本合同(協議)必須在受聘方入境身體檢查合格,并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來華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后才生效,體檢及簽證所需費用均由聘用方承擔,受聘方需積極配合以獲得有效簽證和許可。聘用方在合同生效前與受聘方已發生的實際聘用行為,所有責任和由此引發的費用由聘方承擔。合同期滿即自行失效。受聘方合同期滿后,在華逗留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十二、棄權若合同的任何一方放棄行使合同中的任何一項權利,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并且不妨礙對該合同其他權利的行使。十三、爭議解決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達到一致意見,可在爭議產生后60天內向人事或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發生糾紛的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規定程序判決。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點)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聘方:受聘方:聘用合同附件(樣本)一.工作任務(業務部門應將受聘方承擔的工作任務詳細列出,對受聘方的工作應有質量要求。)二、工資待i.直接報酬。貨幣工資每月人民幣元。工資以人民幣支付。工資自到職之日起到期滿之日止,按月發給。.工資將于每月一日發放,如支付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或其他特殊情況,聘方將于放假的第1天支付。若受聘方工作不足整月,則按實際工作日計發,每月工作日按20.83天計算(二月份同),日薪按月薪的1/20.83計。.受聘方隨行家屬的在華費用,由受聘方自理。.受聘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受聘方可憑《外國專家證》及完稅證明按月兌換外匯。三、住宿及交通.聘方向受聘方免費提供校園內一套帶衛生間和廚房的住房,住房內附設家具、臥具、電話、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聘方每月支付受聘方一元人民幣用于支付水電費、電話費、網絡費、煤氣費,超出部分由受聘方自理。如只能提供校外住房,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班車,或給予適當的交通補貼。.若聘方未能提供住房,聘方將協助受聘方選擇便利住所,并支付共計一元人民幣的住房和交通補貼。住宿費用由受聘方自付。四、醫療及保險:.聘方向受聘方提供公費醫療。受聘方享受學校教職員工同等待十可免費在學校醫務室看病就醫,如有大病或住院可在學校指定醫院(見附件指定醫院名單)就診,其費用由聘方承擔80%,受聘方承擔20%,受聘自行前往其它醫院就診費用自理。受聘方的掛號、就醫交通、鑲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鏡、住院用餐和服用非醫療性的滋補藥品以及醫生出診等費用自理。在合同期內,聘方在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和中國境外就診的醫療費用自理。.聘方為受聘方購買其在校任職期間的意外保險,費用可由雙方協商按比例各自承擔。五、工作時間和休息、節日.受聘方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為5天;每周需承擔不超過()課時的教學任務(每課時45分鐘)。.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長工作時間,將依據法定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受聘方在中國所有法定公共節假日享受帶薪假期。.受聘方可享受帶薪年假:第一個學年,享受一個工作日;第二個學年享受一個工作日;此后每一年享受一個工作日。受聘方入職或離職當年的年假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六、其它補助.若受聘方完成一個學年合約,聘方將在合同期滿時支付受聘方回程機票人民幣一元。合同期不足一學年,補助以實際工作時間按比例支付;.受聘方合同期為一個學年的,將在合同期滿時得到旅游補助人民幣一元,不足一學年,補助以實際工作時間按比例支付;.如受聘方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合同或無故中止合同,聘方有權拒絕支付其回程機票及旅游補助。.聘方將在合同期滿時支付受聘方最高到當次機票人民幣價值1/5的行李運輸費(連同機票一起支付),因中美航線規定可免費承運兩大件64公斤行李,所以,對來自美國的受聘方可不負擔其行李運輸費。.聘方將為受聘方支付辦理工作簽證、居留許可、體檢所需費用,并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受聘方因申請工作簽證而發生的路費。七、病假、事假、遲到和早退.受聘方請病假,須憑聘方指定的醫院醫生證明,并須得到主管領導批準。受聘方在一個合同期(一年或一學年)內,累計病假不滿7天,工資按照100%發給;超過7天不滿30天,工資將按70%發給,30天后,聘方將停發工資,并有權解除聘用合同。.受聘方請事假須經聘方同意,聘方將按日扣發工資,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0天,一次不得連續超過3天。.女受聘人憑有效醫生證明,可享受90天的帶薪產假,超過90天需遵照中國相關法律,在減少或不支付薪水的情況下適當延長休假。男性受聘人只能享有最多3天的帶薪陪產假。.未經批準曠職1天,扣發3天工資,超過10天或未經聘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均被視為違反合約,聘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違約責任。.受聘方遲到或早退一次將受到警告,兩次將扣發一天工資,若達5次以上,除扣發相應工資外,聘方有權與受聘方解除勞動合同。八、試用期和信譽保證1、受聘方的試用期為30天。試用期內,工資按正常比例發放。在試用期內,聘方如發現受聘方健康狀況、專業水平、職業操守或行為舉止等不能勝任本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有權解除合同。*2、受聘方應提前向聘方交納一元人民幣的信譽保證金,以證明自己確有誠意應聘,聘方收到錢款后為受聘方辦理《外國專家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試用期結束后聘方將如數退還受聘方。3、受聘方未經聘方同意在外兼職將被視為違約,若聘方同意其兼職,必須簽屬三方的協議。本附件與標準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聘用合同附件各項條款的確定和變更均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形式做出約定,任何口頭協議均視為無效。聘方簽字(蓋章)受聘方簽字日期:日期:【篇二:聘用外國人的工作協議】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單位):乙方(受聘人):(國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甲方聘用乙方為勞動合同制員工.雙方本著平等,資源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聘用職位: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條款聘用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聘用擔任礦產咨詢與投資事業部總監,主要負責礦產相關的事務及投資等日常經營及管理工作..合同期限:a.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b.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c.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提前30天續簽合同..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a.甲方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b.甲方為乙方提供國家安全衛生規定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并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及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工作安排a.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b.乙方須依照甲方規定之工作時間準時上班,休息日及上下班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依法安排加班,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勞動紀律a.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乙方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有權利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b.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甲方為乙方辦理相應的保險業務..勞動報酬a.乙方的勞動報酬為基本工資:人民幣元/月.b.乙方的勞動報酬按公司的規章制度定時在次月8日發放.c.機房在支付勞動報酬給乙方時按照國家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并將項目及數額通知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及違紀責任.a.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1)乙方未按甲方規定提交有效證件或者提供證件為假證件的;(2)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錄用條件的;(3)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照甲方規定解除合同的;(4)若有泄密造成損害甲方權益者,甲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并解除合同;(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銷售額等);(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作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C.乙方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在30日內乙方應堅守崗位,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布置的工作任務,乙方若未提前30日通知甲方,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將追究其法律責任.d.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1)合同期限屆滿.(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合同變更a.甲方由于業務發展需要做內部調整,變更勞動合同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在征求本人同意后簽署新勞動合同.其中,條款可根據新的要求做相應變動.b.本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本合同..勞動爭議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磋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在爭議發生一年內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地點為中國北京..其它需約定的條款.a.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保證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并提供證明文件,否則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b.乙方在受聘時,隱瞞病,婚,孕,殘疾,或在試用期內與甲方所聘崗位條件不符的,甲方有權利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若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后方可生效.甲方:乙方:代表簽字(蓋章)乙方簽字:簽訂日期:【篇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適用勞動合同法嗎】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適用勞動合同法嗎?時間:2009-11-2217:51作者:陳慶廣律師來源:上海勞動法咨詢網b先生,美國籍,2007年10月被f公司美國總公司派到其在中國的子公司,職務為項目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09年10月止,為期3年。2008年12月31日公司以全球經濟危機,業務調整崗位消失為由,提前一個月向b先生送達了解雇通知書,并支付了2.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b先生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自己的工作崗位沒有消失,而且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因工作崗位消失等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就安排其他工作崗位協商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沒有履行協商的義務,自己能夠勝任公司多項工作任務。雙方因此發生爭議,b先生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恢復勞動關系。日前此案已經仲裁裁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予以撤消并繼續履行。筆者在本案中代理b先生。本案第一個焦點問題在于雙方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約定是否有效,顯然雙方的約定是超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標準的。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勞部發(1996)29號)《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三條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以外的其他事項,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第二十六條關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處理的規定有兩種解釋的可能性,一種是適用全部勞動法規定,另一種解釋是僅僅適用其中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從全文來看,后一種解釋更合理。雖然從理論上來說,勞動部的規定與勞動法的規定是沖突的,因為勞動法適用范圍包括了外國人,在沒有授權勞動部對外國人就業做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勞動部的規定與勞動法沖突的部分是無效的。但由于法治水平和立法技術的局限,大家對對此沒有太多質疑。上海市勞動局(滬勞外發[1998]25號)《關于貫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十六、用人單位與獲準聘雇的外國人之間有關聘雇期限、崗位、報酬、保險、工作時間、解除聘雇關系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勞動合同約定。該意見非常明確的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作出了規定。從效力等級來說,上海市勞動局意見低于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法并沒有對此予以規范。從內容上來看,有些是對規定的補充,有些是與規定向沖突的,比如工作時間、保險。同樣道理,實踐中大家對此沒有太多予以質疑。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關發[2002]13號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26、獲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和臺灣、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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