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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公司法概述第二節公司的設立第三節公司資本和公司債第四節股東權利、義務與股權轉讓第五節公司的組織機構第六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清算本章內容第八章公司法

鏈接調整范圍立法目的學習目標學習時數參考書目相關站點思考練習ENTERENTERENTERENTERENTERENTEREsc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述

第一節公司法緒論

Esc一、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法律要素1、公司是法人2、公司是社團法人3、公司是營利的社團法人(二)現代公司的特征1、公司實行集中管理2、成員的有限責任3、出資或股份的自由轉讓4、公司的永續性(三)公司傳統法律要素的現代修正1、對公司法人性的修正,即“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對公司社團性的修正,即確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3、對公司營利性的修正,即立法上確認“公司的社會責任”。《公司法》第5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四)公司的分類1、按是否發行股份,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按公司之間的控制依附關系,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將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4、按股東的構成是否有人員限制以及股份轉讓是否受限制為標準,將公司分為公開公司和封閉公司。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定義公司法是規范公司的設立、組織和解散以及其它與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公司法的性質1.公司法既是組織法,又是行為法2.公司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3.公司法既是強制法,又是任意法(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則1.股東有限責任原則2.股權平等原則絕對性平等和比例性平等3.交易安全原則4.管理科學原則(四)我國公司法的體例與結構二、公司的成員

三、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公司的設立

四、公司的名稱與住所Esc一、公司設立概述(一)公司設立的定義與性質公司設立是指為使公司成立、取得法人資格而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1.合伙契約說——公司設立是公司發起人之間訂立并履行合伙協議的過程2.單獨行為說——是各股東之間以組織公司為目的的個別單獨行為的聯合3.共同行為說——兩個人以上為了共同的目的所進行的一致行為或共同行為(二)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1、行為性質不同民事行為/行政行為2、行為效力不同3、行為主體不同(三)公司設立的主義1、自由設立主義,也叫放任主義,是指公司設立與否完全聽憑當事人的自由意思,國家不作任何干預,不予設定任何條件。2、特許主義,按照該方式,公司需要國王或者議會發布令狀或者專門立法才能成立。3、核準主義,也叫許可主義或審批主義,指公司除具備法定之一般要件以外,還需經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審批。4、準則主義,公司法事先規定成立公司的條件,任何人只要符合條件即可設立公司。(四)公司設立的方式1、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出資或股份而設立公司。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即采這種方式。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采取這種方式。2、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眾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這種方式。二、公司的成員公司的成員是指公司的股東。設立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應符合法定人數。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50人以下,也可以是1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且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東和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家可以單獨出資成立國有獨資公司。公司發起人(incorporator)是指執行公司章程規定事務的公司創始人。(一)發起人的構成要件1、必須有出資行為2、發起人必須實施設立行為3、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上記名并簽字蓋章(二)發起人的責任1、股款連帶認繳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承擔的責任。3、損害賠償責任。4、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公司的章程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準則的書面文件。《公司法》第11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法律根據公司章程所規定內容的重要性的不同程度和是否由法律強制性地規定,將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每個公司章程都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就歸于無效。這些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財產責任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我國《公司法》規定,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的組成等事項,即屬于公司章程記載的相對必要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上沒有規定或要求,完全由當事人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記載某些事項的條款。如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物資的采購和產品銷售、公司債的發行、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等條款。四、公司的名稱與住所公司名稱通常由四部分組成:(一)行政區劃名稱(二)字號(三)經營業務(四)法律性質例如:上海(行政區劃)+偉博(字號)+廣告(主營業務)+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也就是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中心機構。二、公司債

一、公司資本制度

第三節公司資本和公司債

Esc一、公司資本制度(一)公司資本公司資本通常指公司的注冊資本,即由章程所確定的、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又稱股本。公司資本的意義在于,它既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分配的底線,同時也是公司對外昭示信用的重要工具。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東對于公司的投資。第二,它是股東對于公司的永久性投資。第三,它是公司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擔保。(二)資本發行制度1.法定資本制,又叫確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成立時就將章程中記載的股份全部發行的資本制度。“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2.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資本總額,這些資本在公司成立時不必一次性全部發行,而只需發行其中一部分即可。余下部分由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3.折中授權資本制,也叫折中資本制,規定資本雖然不必一次發行完畢,但首期必須發行一定比例,且余下部分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發行完畢。(三)最低資本額制度最低資本額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必須達到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四)出資形態公司資本除貨幣外,還可以由其他任何有形或無形的財產或利益構成。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形態除貨幣以外,還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現物出資”以現物方式出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是全體股東,而在股份公司只能是發起人。且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資本的增減1.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經代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可以增加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公司減資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二、公司債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并通過發行有價證券的形式,以債務人身份與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形成的一種金錢債務。公司債的表現形式是公司債券。(一)公司債與一般借貸之債1、權利主體不同。2、權利憑證不同。3、債權債務的形成及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同。(二)公司債與公司股份1、投資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債權債務——股權關系2、投資主體的權利內容不同。債權——股權3、獲得權利的對價形式不同。金錢給付——現金/現物(三)公司債的種類1、記名公司債與不記名公司債公司債上是否記載持券人姓名或名稱——轉讓方式不同2、擔保公司債與無擔保公司債公司債有無擔保——不能按期受償的法律后果不同3、可轉換公司債和非轉換公司債是否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債權人權利不同(四)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債發行條件的規定《公司法》第154條和《證券法》第16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二、股東義務

三、股權轉讓

一、股東權利第四節股東權利、義務與股權轉讓

Esc一、股東權利(一)股權的分類1、共益權和自益權——權利行使目的不同共益權是指以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自益權是指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或其他便宜來滿足自己需要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2、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是否需要持有一定數量的股份才能行使3、股東權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能否通過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加以剝奪4、非比例性權利和比例性權利——權利內容和大小能否隨股份數量的增減而增減(二)股權的內容表決權——《公司法》第43條、104條盈余分派請求權——《公司法》第4條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法》第35條提案權——《公司法》第98條、第103條第2款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召集權——《公司法》第41條第3款、102條第2款信息獲取權——《公司法》第34條、98條訴訟提起權——直接訴訟提起權:是指股東對侵害自己利益的行為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派生訴訟提起權:是指股東以自己名義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人提起訴訟,并要求損害人向公司作出一定行為的權利。二、股東義務(一)出資義務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其所承諾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的對價。《公司法》第28條、84條第2款—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公司法》第31條、94條第1、2款—股東的差額填補責任(二)信義義務——勤勉、忠實義務信義義務通常是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承擔的義務。《公司法》第20條、21條三、股權轉讓(一)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出資轉讓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在公司中的出資份額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該他人可能是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也可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特點:原則上出資可以轉讓,但公司法對其設有限制出資轉讓不需要在公開的交易市場進行,只需通過股東之間的協議約定即可發生。《公司法》第72條(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他人的行為。1、轉讓場所的限制。2、轉讓方式的限制。3、特定人股票轉讓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42條股份轉讓的方式因股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記名股份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份以交付股票而轉移上市的股份,通過股票賬戶上的劃轉來完成二、董事會和董事

三、監事會和監事

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第五節公司的組織機構

Esc一、股東會和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關,也是最高意思機關(一)股東(大)會的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會職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二)股東(大)會的開會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例題(多選):下列選項中,可以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有()。A.經理B.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C.1/3以上的董事D.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或由(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上述機關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上述機關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主持——董事會召集的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2.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公司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例題(多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A.董事人數不足5人時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C.董事會認為必要時D.持有公司股份3%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三)股東(大)會決議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決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例題(多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所作的下列決議中,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有()。A.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B.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決議C.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D.解散公司的決議二、董事會和董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一)董事會的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二)董事會的開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三)董事的義務董事對公司的義務統稱為信義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注意義務——也叫勤勉義務。從積極方面規范董事行為,即要求董事為一定行為。忠實義務——董事不能將自己置于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地位。也即從消極方面規范董事行為,要求董事不為一定行為。忠實義務的內容:1.競業禁止義務——《公司法》第149條第(五)項2.限制自我交易義務——《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第21條、第149條第(四)項3.禁止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與他人的義務——第149條第(一)、(三)項4.禁止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義務——第149條第(二)項5.禁止篡奪公司機會——第149條第(五)項6.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第149條第(七)項7.禁止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財產的義務——第148條第2款例題(單選):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下列行為,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A.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B.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C.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D.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三、監事會和監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監督公司董事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一)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設監事會,人數不得少于3人。股東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設監事會而設1-2名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二)監事(會)的職權和義務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6、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217條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界定,它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人員。法定模式+章定模式例題(單選):甲、乙、丙分別出資80萬元、60萬元、60萬元設立了某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A.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應當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B.公司決定不設立董事會,由甲擔任執行董事C.執行董事甲自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D.公司決定設1名監事,由丙擔任,任期為2年【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選項B: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3)選項C: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屬于股東會的職權;(4)選項D: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監事的任期為法定制每屆3年。二、公司的分立

三、公司組織形態的變更

四、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

第六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與清算

Esc一、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的定義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法達成合意歸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1.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2.公司種類限制主義(二)公司合并的方式1、吸收合并(兼并)——A+B→A2、新設合并——A+B→C(三)合并的程序1.簽訂公司合并協議2.公司合并決議的作出與批準3.編制表冊,通告債權人——《公司法》174條4.登記二、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的定義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別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公司的行為。(二)公司分立的形式1.存續(派生)分立——A→A+B2.解散(新設)分立——A→B+C(三)公司分立的程序1.簽訂分立協議2.公司分立決議的作出與批準3.進行財產分割4.編制表冊,通知債權人5.登記四、公司的解散與清算(一)公司解散與公司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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