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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主體第一節(jié)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含義民事權利能力,又簡稱為權利能力,即人格,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權利,兩者的區(qū)別在于:(1)前者是后者取得的資格和前提條件;而后者是前者的結果。(2)前者是自然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而權利并不包含義務。(3)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終具有權利能力;而權利只在一定時間段內存在。(4)權利能力不可轉讓或拋棄;而除人身權之外的權利皆可轉讓或拋棄。(5)前者的范圍和內容由國家通過法律直接賦予;而具體的民事權利都是由個人決定的。(6)前者作為一種主體資格的要素,它不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而具體的權利特別是絕對權,是侵權法保護的對象。(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與廣泛性。2.不可轉讓性與不可剝奪性。(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始于出生。1。出生的時間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標準——“獨立呼吸說”。2。出生證明[案例]王家有女兒王婧,王婧要過生日,王婧母親記得3月25日生下王婧;醫(yī)院的接生簿上記載的是5月26日;醫(yī)院的出生證明上記載的是5月27日;當地派出所的戶口本上記載的是5月28日。請問王婧的法定出生時間為哪一日?答案:5月28日√出生的證明方式依下列順序:(1)戶籍證明。(2)醫(yī)院證明。(3)其他證明。3。胎兒利益的保護(1)胎兒不是民事主體。思考:如何理解《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應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胎兒享有繼承權,不是基于其享有權利能力,而是基于法律對胎兒的特殊保護。[案例]李某、張某為夫妻,李某有父母甲、乙。李某死亡時,未留遺囑,其妻張某正懷有胎兒,問李某的遺產如何分配?答案:依《繼承法》第28條及第10條,李某的遺產原則上應分為4份,即張某、甲、乙各一份,預留一份給胎兒。在胎兒出生時,應留份可能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導致不同的權利分配形態(tài):A.胎兒為活體,應留份屬于嬰兒,由其母親張某監(jiān)護保管。B.胎兒為死體,原預留份失去意義,依法定繼承制度處理,即以李某為被繼承人,以張某、甲、乙為繼承人,再分配這一原預留份。C.胎兒出生為活體,但旋即死去,則該預留份已轉化為該嬰兒的財產,依法定繼承制度作如下處理:被繼承人為嬰兒,繼承人為其母親張某一人。(四)自然人民事權利的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惟一原因。

1。自然死亡的認定標準及時間(1)心博終止說。

2。自然死亡的證明確定自然死亡時間,一般應以戶籍登記簿記載的時間為準。思考: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終于死亡。練習1[選擇題]自然人甲死亡后,依照我國現行法律,他享有:()A.財產權B。隱私權C。著作署名權D。肖像權答案:C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思考:有無必要規(guī)定自然人的責任能力?責任能力主要是指行為人對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1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原則上采取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無侵權責任能力的立場。(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種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第12條)(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通》第13條)(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特別關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民通意見》第7條)三、監(jiān)護(一)監(jiān)護的概念監(jiān)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二)監(jiān)護的分類1。法定監(jiān)護。2.指定監(jiān)護。指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這種指定只能在近親屬中進行。組織指定是前置程序。3.約定監(jiān)護。4.委托監(jiān)護。(三)監(jiān)護的設立1.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我國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有以下幾種情況:(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監(jiān)護人。①父母離婚后,父母雙方均為監(jiān)護人。練習2[選擇題]甲與乙離婚并達成協議:婚生男孩丙(3歲)由乙(女方)撫養(yǎng),如雙方中一方再婚,丙則由另一方撫養(yǎng)。后乙在丙6歲時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撫養(yǎng),乙不允。甲即從幼兒園將丙接回,并電話告知乙。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訴至法院。下列有關論述正確的有哪些?(2002年試卷三第33題)A.甲、乙均為丙的監(jiān)護人B。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受合同法調整C.甲欲行使對丙的撫養(yǎng)權,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D。甲、乙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答案:AC(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成年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A.上述監(jiān)護人可以協議確定。B。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指定監(jiān)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規(guī)定視為指定監(jiān)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無監(jiān)護能力或者對被監(jiān)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jiān)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中擇優(yōu)確定。被監(jiān)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jiān)護人的意見。監(jiān)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民通意見》第14條)(3)沒有上述監(jiān)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2。對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指定監(jiān)護人,上述順序視為指定監(jiān)護人的順序。(2)沒有第一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民法通則》第17條)(五)監(jiān)護人的職責1.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2.保管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對于被監(jiān)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監(jiān)護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3.代理被監(jiān)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承擔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所承擔是一種替代責任。5.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練習3?[選擇題]李某夫妻在車禍中去世,全部遺產20萬元留給6歲的兒子李甲。李甲的祖父與外祖父母都要求擔任李甲的監(jiān)護人,爭持不下。由于無人照顧李甲,某日李甲玩耍時失火燒毀他人房屋,造成損失30萬元。對于此項損失:()?A。應當由李甲的祖父和外祖母共同承擔?B。應當先確定李甲的監(jiān)護人,然后由該監(jiān)護人承擔?C。應當先從李甲所得遺產中支付?D。李甲成年后,可就其財產所受損失要求其祖父和外祖母賠償答案:ACD(六)監(jiān)護的變更和終止1.監(jiān)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1)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和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監(jiān)護責任。(2)監(jiān)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2.監(jiān)護的終止。(1)被監(jiān)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被監(jiān)護人死亡;(3)監(jiān)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jiān)護能力的;(4)監(jiān)護人辭職;(5)監(jiān)護人被撤銷監(jiān)護資格。五、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與意義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經常居住的固定住所。1.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2.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yī)院治病的除外。(《民通意見》第9條第1款)

3.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民通意見》第9條第2款)

4.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練習4

[例]張大來的原戶籍所在地在楊村,1994年張大來從楊村開出遷住證遷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記前,張大來得病,在縣城關醫(yī)院住院1年零3個月,病愈后張大來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區(qū)辦理了暫住證居住期限為6個月,現住某區(qū)某街道某號。現問:張的住所應確定為何處?(1997年律考卷二第9題)A.楊村B。李村C。縣城關醫(yī)院D。北京某區(qū)某街道某號答案:A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蹤1.概念。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以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法律制度。2.條件(1)須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如何起算?①原則上,從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②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③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練習5[例]王某2001年6月1日乘船輪渡時不幸逢翻船事故,與其他乘客一起自此生不見人,死不見尸,其妻欲申請法院宣告失蹤,問最早應在哪一天:A.2003年6月1日B。2003年5月30日C.2003年6月2日D。2003年6月3日答案:C(2)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近親屬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通意見》第24條)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3)須經法院宣告。公告期為3個月。注意:《民通意見》第34條規(guī)定為半年。

3.法律后果(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法通則》第21)(2)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其他費用”,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民通意見》第31條)財產代管人是訴訟當事人。(民通意見》第32條、第32條)可以作原告,應當作被告。(3)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變更財產代管人。(《民通意見》第31條第2款)(4)自然人被宣告失蹤以后,并不喪失民事主體資格。4.宣告失蹤的撤銷。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二)宣告死亡1.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2.條件。(1)須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A。普通期限為4年。B。特別期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不受此限制。C。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4年。(2)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通意見》第25條)主要認為這牽涉人身利益。(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期一般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3個月。3.關于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2)如果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不同意見,應該宣告死亡。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1)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主格;(2)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系解除,其配偶可與他人結婚;(3)其繼承人可繼承其遺產,其所負擔的人身性債務關系消滅;(4)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但應注意: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存在一定差別。(5)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練習6[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為2003年5月1日。5月20日,遺產被4個繼承人分割完畢。經查,甲實際上是2003年6月1日死亡的,并曾于5月25日自書遺囑,規(guī)定遺產只分給其子乙。問:(1)甲與妻丙的婚姻關系是否自然解除?(2)甲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5。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法律后果:(1)財產關系方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2)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民通意見》第37條)練習7[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確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國法律,該死亡宣告撤銷后,甲與乙的婚姻關系如何?(2003年試卷三第9題)A.自行恢復B。不得自行恢復C.經乙同意后恢復D。經甲同意后恢復答案:B>(3)收養(yǎng)關系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民通意見》第38條)第二節(jié)法人一、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具有下列特征:1.法人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的社會組織。2.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二)法人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思考: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的條件還是特征?獨立民事責任是團體取得法人資格后才具有的,是法人的特征,而不是法人成立的條件。前三項條件中,遺漏了“章程”這一重要的條件。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人涉外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人以有無涉外因素為標準外資企業(yè)法人非涉外法人全民所有制法人企業(yè)法人以所有制為標準集體企業(yè)法人私營企業(yè)法人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法人以企業(yè)組織形式為標準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國非公司法人獨資企業(yè)法權力機關人審判機關機關法人軍事機關分行政機關非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檢察機關類社會團體法人(含基金會法人)(1)以所有制分類。把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體所有制法人和私營企業(yè)法人。(2)以是否含有外資進行分類。把法人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人、外資企業(yè)法人和中資企業(yè)法人。(3)以活動性質分為企業(yè)法人與非企業(yè)法人。

A.企業(yè)法人。

B。非企業(yè)法人。

a.機關法人。b.事業(yè)單位法人。c.社會團體法人。d.捐獻法人,又稱基金會法人。注意1:機關不從事民事活動,不為法人。注意2:社會團體法人不同于社團法人。注意3:捐獻法人屬于特殊的社會團體法人。練習8?[1]有限責任公司履屬于下列哪一類或幾類法人??A.企業(yè)法人B。社團法人?C。營利法人D。私法人答案:A、B、C、D?[2]基金會屬于下列哪一類或哪幾類法人?A.社團法人B。財團法人C。社會團體法人D。事業(yè)單位法人答案:B、C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指法律賦予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區(qū)別1.始期和終期不同。自然人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法人始于成立、終于消滅。2.權利能力的范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權利能力,法人就不享有;專屬法人的某些權利,自然人就不享有。3.權利能力的內容不同。自然人是普遍一致的;法人的權利能力要受到其目的、性質、范圍的限制。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特點

1.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時取得、同時終止。2.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3.法人的行為能力由其機關或代表實現。特別關注:法人權利能力與經營范圍的關系(1)法人的經營范圍的限制是權利能力的限制還是行為能力的限制?(2)原來立法與實踐,超出經營范圍,就是超出權利能力,屬于無效行為。(3)企業(yè)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經營范圍之間并無必然聯系,不可將經營范圍視為企業(yè)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練習9[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在其營業(yè)范圍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項,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甲公司董事長劉某未經授權與乙紡織廠簽訂一項定購布料的合同。對甲公司與乙紡織廠之間的購貨合同,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2003年試卷三第89題)A。因甲公司尚未辦理營業(yè)范圍的變更登記手續(xù),故無效B。因董事長劉某未經授權,故無效C。盡管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登記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但購貨合同有效D。購貨合同如獲得甲公司的追認即有效答案:C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一)概念指法人對自己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二)確定的標準1.經營活動說。《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2.法人名義說。《民通意見》第58條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執(zhí)行職務說。《民訴意見》第42條規(guī)定:“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fā)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4。工作任務說。《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三)法人民事責任的性質與表現1.法人對其自己的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2.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案例分析思考: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劃分?名義、外觀、關聯度等。[例]甲、乙、丙三人為某搬家公司職員,一天受公司指派去丁家搬運家具。搬運過程中三人由于不小心碰壞了丁的一個豪華衣拒。由此甲、乙、丙三人與丁發(fā)生爭吵并發(fā)生廝打。吵打過程中,乙踩碎了丁家中的花盆一只,甲順手將丁家中的一塊硯石揣入懷中拿走。現問:丁的以上損失應如何處理?五、法人的機關(一)法人機關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機關是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法人機關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機關由單個的個人或集體組成。2.法人機關有自主的意志。3.法人機關有權代表法人進行活動。4.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5.法人機關的活動具有連續(xù)性。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人機關與法人只是一層法律人格。(二)法人機關的分類1。單一法人機關2。多數法人機關(1)意思機關。(2)執(zhí)行機關。(3)代表機關。(4)監(jiān)察機關。(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其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特點:1.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業(yè)務活動的自然人。4。法定代表人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的區(qū)別:(1)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只要證明自己的身份,不需要法人的授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合同法》第50條)(2)代理人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取得法人的授權。第三節(jié)非法人組織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非法人組織又稱“其他組織”,指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二)特征1。非法人組織必須是具有穩(wěn)定性的人合組織體。2。須有自己特定的活動目的或者經營范圍。3。須有能夠由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或經費。4.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5。須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指由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共同協議而組成的營利性非法人組織。注意:與合伙合同相區(qū)別。合伙合同、隱名合伙合同作為契約由債法調整。(二)合伙的分類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本法所稱合伙企業(y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和有限合伙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法》(2006修訂)第二條。思考:法人能否成為合伙人?《公司法》第15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本法所稱合伙企業(y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和有限合伙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法》第2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yè)法》第3條)《合伙企業(yè)法》較《公司法》放寬了對法人成為合伙人的限制。國有企業(yè)等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除國有企業(yè)等以外的法人可以成為合伙人。(三)普通合伙企業(yè)普通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設立的條件(1)設有二個以上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3)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4)有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名稱標明“普通合伙”(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2。合伙企業(yè)財產(1)構成——出資、收益、其他財產。思考: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2)分割——清算前,不得分割;擅自處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轉讓財產份額。A.外部轉讓——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B。內部轉讓——通知。(4)財產份額出質——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無效。練習10[例]A、B、C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yè),在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以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下列符合新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有()。A、無須經BC同意,A可以出質B、須經BC同意,A可以出質C、未經BC同意,A私自出質的行為無效D、未經BC同意,A私自出質的視為退伙處理

答案:BC3.合伙事務執(zhí)行合伙人對執(zhí)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互為代理。(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是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的基本形式。可以委托一個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執(zhí)行合伙事務。(2)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A.報告事務執(zhí)行情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B.競業(yè)禁止。

C.交易禁止。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

D.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yè)利益的活動。

(4)合伙事務執(zhí)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的表決方法。(5)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yè)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A.改變合伙企業(yè)的名稱;B。改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C。處分合伙企業(yè)的不動產;D。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E。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練習11[例]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A.合伙人以勞務作為出資B.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的部分財產份額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D.合伙企業(yè)的執(zhí)行人以合伙企業(yè)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答案:CD4.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利潤分配、虧損的分擔)按照以下順序:(1)合伙協議。(2)協商。(3)實繳比例。(4)平均。注意: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5。合伙企業(yè)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合伙企業(yè)與第三人關系)(1)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2)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練習12

[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yè)債務責任的方式是()A.對內對外均承擔按份責任B.對內對外均承擔連帶責任C.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D.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外承擔按份責任

答案:C練習13[例1]甲向乙借款10萬元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設立了一家食品廠。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償還借款,甲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下列有關償還借款的方式中,正確的有()。A.甲用從食品廠分取的收益償還借款B.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抵償借款C.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出質取得貸款,用于償還借款D.乙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甲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借款

答案:AD練習14

[例2]在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是()。A.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不可以用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B.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C.合伙人可以用其從合伙企業(yè)中分取的收益清償其個人債務D.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

答案:ABC?合伙人發(fā)生與合伙企業(yè)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合伙企業(yè)法》第41條)6.入伙、退伙(1)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2)退伙

①自愿退伙。②當然退伙。③強制退伙。(3)退伙的效果①退伙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特別規(guī)定: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資格。符合條件的可以繼承財產份額(不愿意成為合伙人;不符合規(guī)定的資格;違反約定)。②退伙結算――由合伙協議約定或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③退伙人對合伙虧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練習15[選擇題]普通合伙企業(yè)A與王某各出資20萬元成立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B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五金,聘請營銷專家劉某擔任經理。這里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有:()A。B公司對公司所負債務B。A企業(yè)對合伙企業(yè)債務C。劉某對B公司債務D。王某和A企業(yè)對B公司的債務答案:D(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yè)1。含義:指在特定情況下,不由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以專業(yè)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yè)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yè)。2。責任承擔(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企業(yè)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合伙企業(yè)為限承擔責任。但行為人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有限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企業(yè)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1。設立。除具備普通合伙的一般條件外,還包括:(1)2人以上50人以下。(2)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4)名稱標明“有限合伙”。3。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由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權利:(1)與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但約定除外。(2)不受競業(yè)禁止的限制,約定除外。(3)可以出質,約定除外。(4)可以轉讓財產份額,但應通知。義務(1)有限合伙人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yè)。4。其他(1)有限合伙企業(yè)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僅剩普通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3)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4)合伙人身份的變化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5.債務與責任承擔(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普通合伙人與之交易的,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責任。(3)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對以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普通合伙人轉為有限合伙人,對以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5)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與他人交易造成損失,就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七)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在訴訟中的地位1。個人合伙在訴訟中的地位。法條一:依《民通意見》第45條(1)起字號的,以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2)未起字號的,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眾多的,成立代表人訴訟。法條二:《民訴法意見》第47條規(guī)定不論起字號與否,個人合伙的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均為共同訴訟人;起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人數眾多的,成立代表人訴訟。[例]甲、乙、丙12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成立一個合伙組織,合伙字號為“興旺茶莊”。現在經營中欠李某債款8萬元,李某欲起訴,應以誰為被告?答案:甲、乙、丙等12人成立的是個人合伙組織,應以該12個合伙人為共同被告;而由于為12人,成立了人數確定的多數人之訴,該12人應推先代表人參加訴訟。該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自然發(fā)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業(yè)(不同于個人合伙組織)是經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營利性組織,在訴訟中享有訴訟當事人地位,并不以全體合伙人為訴訟當事人。[例]甲、乙、丙12人經依法核準登記,設立一合伙企業(yè),企業(yè)名稱為“幸福飯店”。現在經營中欠李某債款8萬元,李某欲起訴,應以誰為被告?答:因其成立的是合伙組織,應以合伙企業(yè)本身“幸福飯店”為被告。三、其他非法人組織(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yè);(二)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1.社會團體一般具有法人資格,即所謂的社會團體法人。

2.社會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屬于其他組織。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屬于其他組織。(三)個體工商戶

1.概念與特征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經濟單位。2.個體工商戶的責任承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1)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2)家庭經營的,或者家庭共有財產投資的,或者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以家庭財產承擔;(3)夫妻一方個體經營的收入為夫妻共有的,以夫妻共有財產承擔。(四)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經濟單位。(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六)個人獨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七)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與外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yè)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八)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1.分支機構的訴訟地位(1)依法設立且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法人、分支機構為共同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分支機構為當事人。(2)中國人民銀行、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為當事人。(3)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以法人為當事人。2.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可先以分支機構的相對獨立財產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財產支付。當然,也可直接執(zhí)行法人的財產。因此,分支機構的責任“最終是由法人承擔的”。但是這種責任不能理解為“分支機構與法人承擔連帶責任”。練習16[例]住所地在長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北京實達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實達公司的樓房一層,年租金為30萬元。現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與實達公司發(fā)生糾紛。下列判斷哪一個是正確的?(2003年試卷三第13題)A。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法律責任由合同的當事人獨立承擔B.該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又無四海公司的授權,租賃合同無效C.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四海公司承擔D.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答案:C第六章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民事權利客體)第一節(jié)概述一、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民事權利客體又稱民事法律關系客體,通指民事關系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二、特征1。利益性。能滿足人們利益需要的載體。包括物質利益與非物質利益。2。客觀性。存在于主體之外,不以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三、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在我國一般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有價證券、人身利益、權利。第二節(jié)物一、物的概念與特征物是指除自然人身體之外,能夠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并且能夠被人力所支配的客觀物質存在

。它具有以下特征:1。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許外,不得以人身作為物權的客體。(1)活人的身體不得為法律上之物。(2)在生活習慣上,與人體不可分離的金牙、假肢、假眼,應視為人體的一部分,不得視為物,但一旦與人體分離,即可視為物。2。可控制與支配性物必須具有確定的范圍與界限,能夠為人所控制與支配。3.滿足需求性4.原則上具有體性物權法上的物原則上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也可以成為物權客體。練習1[選擇題]下列為民法上物的是()A.天上的星星B.鑲在嘴里的金牙

C.商標D.池塘中的魚答案:D第三節(jié)物的分類一、不動產與動產(一)不動產不動產是指在空間上占有固定位置,依自然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1.土地。土地應認為包括耕地、建設用地、宅基地、管線用地等。2.土地之外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3.定作物。定作物指固定且附著于土地之物。(1)建筑物。指定著于土地之上或之下,具有頂蓋、梁柱、墻壁,可供個人或數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構造物。(2)構筑物。這是指一般不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構造物。(3)林木與其他不動產出產物。(二)動產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它是能在空間上移動而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三)動產與不動產的的融合1.不動產動產化。2.某些動產適用不動產的法律調整方法。3.不動產和動產形成獨立的集合物。(四)不動產與動產區(qū)分的意義(1)內容不同。與不動產所有權相比,法律對于動產所有權的內容和行使的限制相對較少。(2)客體形態(tài)不完全相同。不動產所有權的標的物通常為固體,而動產所有權還有氣體和液體。(3)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以占有、交付為公示方法。(4)取得的方式不完全相同。不動產主要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其所有權;動產,除可因法律行為取得其所有權外,還可因原始取得方式取得其所有權。(5)可以設定的物權類型不完全相同。動產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權和質權;不動產則否。(6)生效要件有所不同。如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抵押權,登記為對抗要件。(7)取得時效不同。不動產取得時效長,動產取得時效期間短。(8)法律適用不同。不動產適用物的所在地法;動產適用屬人法。(9)訴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fā)生的民事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練習2[選擇題]下列財產中,屬于不動產的是()A.林木B.建設用地使用權C.池塘中的魚D.臨時搭建的展覽棚E。土地中的土沙F。土地承包經營權答案:A二、主物與從物(一)二者的區(qū)分主物是在兩種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經濟目的組合在一起時,起主要作用的物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輔助作用的物為從物。(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3)交易觀念上視為有主、從關系。(4)主物與從物同屬于一人所有。練習3[選擇題]下列屬于主物與從物關系的有()A.鞋子與襪子B。汽車與備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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