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煤礦主體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辦指南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2011.6一、設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依據、目的、意義二、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三、辦理煤礦安全許可證須提交的文件、圖紙和資料四、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程序五、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補發、撤銷、暫扣、吊銷、注銷等規定。一、設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的依據、目的、意義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397號國務院令)《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局、國家煤監局令第8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訂)》(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煤監辦字[2009]123號文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十四條
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請。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修訂)》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于2004年8月18日以晉煤監辦字[2004]第169號制定印發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到目前已修訂3次,現在執行的是以晉煤監辦字〔2009〕123號文印發的修訂稿。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對高危企業實施安全準入,旨在從源頭上杜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生產領域,并對企業日常的安全生產活動實施動態監管。監管監察意義在2002年以來提出轉變政府職能,取消和調整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已近一半,出臺《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的情況下,新設定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表明了國家“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把安全生產納入國家行政許可的范圍,成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和靠強制力實行的行政監管手段;標志著把安全生產納入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之中,成為新的資源配置方式之一。在國家層面上把安全生產視為與資源、人口、環境等重大國策同等重要的程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基礎建設,強化責任落實,嚴格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二、煤礦企業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應具備的條件
(共八個方面)
煤礦企業指管理煤礦的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等(一)、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分管負責人(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職能部門業務保安責任制。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爭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二)、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要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省財政廳、省煤炭局晉財建[2004]320號文件規定安全費用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按月提取,國有重點煤礦噸煤10-15元,其它煤礦噸煤15元。安全生產許可審查時要求煤礦出具煤礦安全費用的證明文件必須反映“專戶、提足、用夠”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設安全技措工程、如防滅火工程、通風工程等;二是更新安全設備、器材、裝備、儀器、儀表等以及這些安全設備的日常維護;三是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的研究;四是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五是其他有關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安全投入資金具體由誰來保證,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而定,一般來說,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由董事會予以保證;一般國有企業,由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同時,法律還規定,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證人將承擔法律責任。(三)、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礦井規模、自然災害條件配備采煤、通風、機電、運輸、地質測量、調度等專業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人數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說明?)。《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等等。(具體配備多少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合適,則因根據企業危險源的大小、從業人員的多少、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等因素確定。至少?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
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煤裝〔2011〕51號(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健全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為首的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總工程師應為同級領導班子成員,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設通風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應設水文地質副總工程師。要設立采掘生產技術、礦井“一通三防”、地質測量、水害防治、職業危害防治、工程設計和科研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配齊技術管理和工作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設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專門機構。礦井的采煤、開拓(掘進)、通風、機電、運輸等生產區(隊)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專職技術管理工作。(四)、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1.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對于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范圍包括:(1)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2)煤礦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3)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五)、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規定,工傷保險為團保,由企業交費,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按《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70號)規定,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費率由工傷保險機構依照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確定,根據企業風險程度1~3年浮動一次,保費額為所有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費率。國有重點礦和平朔、太原煤氣化公司工傷保險基金由省煤炭廳社保局統籌。地方煤礦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市統籌。《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六)、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井工開采礦井為存在重大危險源礦井: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有承壓水或古空區、采空區積水危害的礦井;煤層自然發火期≤6個月,屬開采易自燃單一厚煤層或近距離煤層群礦井;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重大危險源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工作應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對重大危險源煤礦應當制定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七)、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
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臨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
《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1)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機構;(2)應急救援預案的日常協調和指揮機構;(3)相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4)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5)應急救援組織狀況和人員、裝備情況;(6)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7)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措施、工程搶險措施、現場醫療急救措施;(8)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10)應急救援預案的其他內容。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定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礦山救護隊至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礦山救護大隊應由不少于2個中隊組成,是本礦區的救護指揮中心和演習訓練、培訓中心。礦山救護中隊應由不少于3個救護小隊組成。救護中隊每天應有2個小隊分別值班、待機。救護小隊應由不少于9人組成。煤礦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輔助救護隊,業務上受礦山救護隊指導。(八)、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有毒有害氣體、生產性粉塵、生產性噪音等防治措施。《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晉煤監人培字〔2010〕338號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承擔安全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各類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煤礦企業集團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安監、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晉煤監人培字〔2010〕338號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各類煤礦企業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調度、安監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礦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晉煤培發[2010]952號
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機電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各類煤礦(公司)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副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各類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負責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省內具備二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按國家局有關培訓計劃參加培訓)。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于7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6學時;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省內具備三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于90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于5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6學時。《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自取得證書次年起每年參加1次再培訓,證書到期復訓換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內每3年復審一次,有效期滿延期復審換證;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到期復訓換證。煤礦特種作業范圍包括: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作業、安全檢查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瓦斯抽采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等10個類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三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初次培訓領證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90學時,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學習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復審和延期復審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四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少于72學時(井下新工人跟班實習不少于4個月),再培訓不少于20學時。從業人員改換工種崗位或離開本工種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接受轉崗培訓或重新培訓。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訓。《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自取得證書次年起每年參加1次再培訓,證書到期復訓換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內每3年復審一次,有效期滿延期復審換證;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到期復訓換證。《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井工煤礦安全生產許可條件可細化為25條,前七條與企業一致。
1.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工種操作規程。1.1安全生產責任制1.1.1礦長(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1.1.2分管副職安全生產責任制1.1.3業務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1.4區(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1.1.5各工種崗位責任制1.1.6承包、改制、租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煤礦企業必須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人員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3操作規程各工種包括:采煤機機組司機、主要通風機司機、打眼工、爆破工、電鉗工、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各類絞車司機、電機車司機、帶式輸送機司機、監測工、抽放工、防突工、探水工等。各工種均有操作規程,有學習、貫徹記錄。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2.1按《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71號)國家三部委局財建[2004]119號、168號文件規定年初列出計劃,按計劃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專戶儲存,自提自用,并有專戶資金證明提足、用夠、符合10項范圍
2.2按省財政廳、省煤炭局晉財建[2004]320號文件規定安全費用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按月提取,國有重點煤礦噸煤10~15元,其它煤礦噸煤15元。安全費用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2.3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自2004年4月1日起按以上兩款規定執行,執行情況年末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4安全生產許可審查時要求煤礦出具煤礦安全費用的證明文件必須反映“專戶、提足、用夠”的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1煤礦必須設置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符合《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171號)第13條的要求,要設置安監科、通風科等。
3.2專職安全生產人員應按煤礦規模和災害類型配備。
3.3國有煤礦:除生產、通風、機電等業務部門和采煤、掘進、運輸區(科)主要負責人外,專管安全的部門至少還應配備6人以上的安全、通風、機電、地測、采煤、掘進、運輸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4鄉鎮煤礦:包括通風、機電等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駐礦安全監督員、小煤礦工隊長(包工隊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按國有煤礦標準配備。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1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4.1.1在有效期限內;
4.1.2礦長任職單位應當與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載明的任職單位相符,如果礦長變更任職單位的,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文件,并經省有關部門確認。
4.1.3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機電工作的副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如果礦長變更任職單位的,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文件,并經省有關部門確認。
4.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范圍指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生產、通風、機電、采煤、掘進、運輸區(科)隊長,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駐礦安全監督員、小煤礦的工隊長(包工隊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按《山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培訓,持有安全資格證。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機電工作的副職目前也已納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范圍
5.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1煤礦與從業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5.2是五大社會保險之一,國家強制執行,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0.12.20修改)規定,工傷保險為團保,由企業交費,勞動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
5.3按《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70號)規定,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費率由工傷保險機構依照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確定,根據企業風險程度1~3年浮動一次,保費額為所有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費率。國有重點礦和平朔、太原煤氣化公司工傷保險基金由省煤炭局社保局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市統籌(呂梁、忻州市可先從縣級統籌起步,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6.制定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6.1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井工開采礦井為存在重大危險源礦井: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有承壓水或古空區、采空區積水危害的礦井;煤層自然發火期≤6個月,屬開采易自燃單一厚煤層或近距離煤層群礦井;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6.2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
6.3重大危險源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6.4安全評估工作應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6.5對重大危險源煤礦應當制定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7.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臨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定救護協議。(評價報告)
7.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煤礦必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必須與本企業和政府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
7.2煤礦按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并按《煤礦安全規程》第505條規定配齊救護裝備。
7.3應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不具備單獨建立礦山救護隊的煤礦,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8.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8.1特種作業人員煤礦應提供安全檢查員、采煤機司機、爆破工、電工、瓦斯檢查員、提升運輸的各類司機等工種的證件,重點是六大工種的證件。2010年8月之后增加探水工、防突工、監控工、抽放工四個工種。
8.2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在有效期限內,并進行年度審核、驗證。(正反面復制件)
8.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配備齊全,經三級以上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培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
8.4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人數必須滿足安全生產要求。(評價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最少配置要求(1)瓦檢員:一般每個采(盤)區每班至少1~2人。(2)安檢員:采掘工作面1人/班,運輸斜井1人/班,采(盤)區巡查由3~5人組成檢查組檢查。(3)爆破員:機采面(需爆破作業的)生產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產班2人/班。(4)采煤機司機:綜采生產3人/班,檢修2人/班;高檔普采生產2人/班;檢修1人/班。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礦,不配置采煤機司機。(5)井下電鉗工:綜采面3人/班;普采(綜掘)2人/班;變電所檢修1人/班。(6)主提升司機:2人/部·班。(7)抽采工、監測工、防突工、探水工數量要符合安全生產需要。
9.從業人員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9.1上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井下和地面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少于72小時,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不少于40小時。
9.2轉崗安全教育培訓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作業人員必須重新培訓。
9.3定期安全教育培訓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不少于10天。
9.4經四級以上煤礦安全培訓中心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0.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各生產環節均采取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主要針對防塵、防毒、防高溫、防噪聲。
10.2有完善的綜合防塵措施。
10.3建立粉塵檢測制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740條對生產性粉塵進行檢測。第七百四十條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一)總粉塵: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二)呼吸性粉塵: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四)開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10.4煤礦的粉塵檢測應提供回采、掘進工作面全塵、呼吸性粉塵的濃度、粉塵的分散度、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百分比,檢測工作要求煤礦必須有采樣設備、確定專人負責,如煤礦無能力進行檢測工作,可以委托煤礦集團公司通風試驗室或省衛生廳授于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并提供報告。粉塵分散度的分級區間:<2μm、2-5μm、5-10μm、>10μm。
10.5勞動保護用品。為從業人員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符合標準要求。11.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有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
11.1礦井整改達標后,首先自評合格,方可委托有資質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11.2評價機構的資質(范圍、類別)由國家安監總局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認可。目前我省取得資質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共有11家(甲級8家、乙級3家),國有重點煤礦必須由獲得國家安監總局認證的甲級資質的機構才能評價。
11.3委托評價必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11.4評價工作要遵循《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評價規定(修訂)》(晉煤監辦字[2009]81號)。
11.5安全評價工作的定位是圍繞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的安全現狀綜合評價。
11.6安全評價要辨識危險、有害因素,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排序,做出現有設施和條件是否對危險、有害因素可控的判斷結果,對整個評價對象的各環節做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要求的總體結論。安全評價必須反映煤礦最終整改現狀。
11.7只有評價結論為符合要求的才能做為發證的依據。評價報告中單項評價結果和對評價對象的總體評價結論由評價機構決定。
12.制定符合實際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井必須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內容包括瓦斯、煤塵、火災、水害和沖擊地壓的監測控制以及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應及時組織全體職工認真貫徹學習計劃,使其熟悉避災路線。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該針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的監控來制定。
13.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13.1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0m。立井安全出口必須固定在井壁(使用梯子間)不得采用非剛性材料的爬梯。當用立井做安全出口時,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固定行人梯子間,每8米一個平臺,平臺之間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靠近提升容器側要有護網。
13.2水平、采區安全出口。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14.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15.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有各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15.1瓦斯等級鑒定按規定執行,鑒定結果報省有關部門審批。《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AQ1025-2006)15.2各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必須由煤礦委托具有國家安監總局認證的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許可審查時不僅要提供鑒定報告,同時還要附鑒定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來樣負責)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15條、228條的規定新礦井、新水平、新煤層必須進行這兩項鑒定。
16.礦井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16.1礦井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定期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風量、風速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圖紙)
16.2礦井各采區(盤區)、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庫、水泵房等必須實行獨立通風;井下配電室通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2條的要求。
16.3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13條規定,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開采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
16.4作業區和準作業區不得出現無風、微風、循環風現象,瓦斯濃度不得超限。
16.5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并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進行風機性能測試和關鍵零部件的無損探傷。主通風機檢驗周期為5年。礦井必須具有反風設施,并每年進行反風演習。(附有關報告)
16.6礦井通風設施應當齊全可靠,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圖紙)
16.7礦井、采區、工作面各類通風設施齊全可靠,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按照要求建立測風制度。
19.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計量檢定。
17.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5.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17.2掘進工作面裝備風電瓦斯兩閉鎖裝置。
17.3所有煤礦均要裝備瓦斯監控系統。
17.4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應有區域、局部兩個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
17.5煤礦企業必須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
17.6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專職瓦斯檢查員按井下作業面及其工作量并適當考慮輪休、請假因素確定;瓦斯檢測儀器(含光干涉瓦檢儀、便攜式瓦檢儀、傳感器、風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定;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評價報告)
17.7計量檢定資質由技術監督部門授予。(資質證)
17.8局部通風使用有煤安標志的風筒。(安標號)
17.9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
18.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統,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井上下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有探放水設備。
18.1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礦井主要運輸巷、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及其運輸巷與回風巷、各裝載點、卸載點、轉載點等應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能保證各產塵作業點的防塵用水。
18.2礦井防排水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礦井井口位置不受水害威脅;井下排水有工作泵、備用泵和檢修泵并定期進行檢測,主排水泵必須使用固定在峒室的離心式水泵,水泵的排水量、揚程必須滿足要求,排水能力滿足礦井最大涌水量要求,井下要有兩個水倉、兩趟排水管路,即工作管路和備用管路;主排水泵及排水系統每年要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排水設施齊全完好、獨立可靠;有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探放水設備,防治水措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18.3
防滅火措施井口20米范圍內和井下嚴禁明火和火種,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自然發火措施,火區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求。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新建礦井的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和資料,送國家授權單位作出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備案。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礦井必須有各可采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碹或錨噴,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規程第二百二十九條)AQ1055—2008《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開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頂煤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設計以灌漿為主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措施。(評價報告)
19.礦井由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嚴禁由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且其容量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19.1安全生產許可審查時對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的基本要求是:礦井必須實現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雙回路必須符合“雙電源、雙線路、帶電備用”的要求。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若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和可靠性。帶電備用電源的變壓器宜熱備用;若冷備用,必須保證備用電源能及時投入正常運行,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
19.2井下電氣設備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應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井下牽引網絡定期進行雜散電流測試,壓風機定期檢測。
19.3高瓦斯掘進工作面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裝備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19.4供電電纜選用和敷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20.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立井升降人員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機械升降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專用人車裝設防跑車裝置,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20.1立井、斜井采用絞車提升的必須使用礦井提升絞車,且保護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嚴禁使用調度絞車。
20.2立井提升人員必須使用升降人員的專用容器,并裝設防墜裝置,要有煤安標志,各項保護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信號齊全、靈敏可靠,并裝設防墜裝置。
20.3斜井機械升降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專用人車裝設防跑車裝置。
20.4提升絞車及關鍵零部件、提升鋼絲繩及連接裝置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主提升機檢驗周期為3年。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更換。
20.5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兼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升降物料(包括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立井提升用繩)自懸掛時12個月檢驗一次,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
2.6礦井主提升膠帶輸送機必須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前三項評價報告,后三項檢驗報告)
21.有通達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通信系統。
21.1礦井與外界至少有一部保證暢通的固定電話、傳真機。礦井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導與調度室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系方式。
21.2每一礦井必須建立井上下通訊系統,礦井調度室必須和井下各主要作業場所和要害部位(井底車場、絞車房、水泵房、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機電硐室等)以及主提升機房、風機房、配電室、抽放泵站等要害場所通信暢通。
22.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22.1礦井必須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22.2井下所有爆破器材必須按瓦斯等級選用取得礦用產品煤安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電雷管、專用放炮器。
22.3有健全的火工品領退、使用、存放和運輸制度,并有記錄可查。
22.4爆破工作應當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并嚴格執行放炮員、安全員、班(組)長“三人連鎖”制度和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一炮三檢”瓦斯檢查制度。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井下放炮作業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3.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23.1使用納入礦用安全標志管理范圍內的設備、材料必須取得安全標志。
23.22002年1月1日以前購置的無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大型固定設備的應由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其安全性能檢測合格,并制訂措施,確保安全運行,可以繼續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3為保障安全生產,確需使用非安全標志目錄內新材料時應出具國家認可的相關單位檢驗證明。
23.4煤礦安全評價報告中必須附納入煤安標志管理的在用設備清冊。
23.5煤礦在用設備如有列入國家明令淘汰目錄范圍內的,必須限期更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監局文件2006.7.20下發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2008.3.11下發安監總規劃[2008]49號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
2011.1.27下發安監總煤裝〔2011〕17號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的通知共59類礦用產品、工藝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1.采用DW10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
;
2.QC83-80/660、QC83-80/660N、QC83-120/660(380)、
QC83-225/660(380)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電動機);3.煤礦用隔爆型插銷開關;4.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
5.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
;7.KJ1600/1220單筒纏繞式礦井提升機
;
8.非防爆運輸機車(除低瓦斯礦井進風主要運輸巷和采用專門措施的高瓦斯礦井進風大巷外,禁止使用);9.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禁止使用);10.ZYZ、ZY3型液壓支架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11.單光源礦用安全帽燈;12.柳條(藤條、竹條)礦用安全帽;13.非阻燃抗靜電輸送帶
;14.非阻燃電纜;15.非阻燃抗靜電風筒;16.鋁包電纜;17.鋁芯電纜(井下低壓電纜禁止使用);18.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
19.導爆管、普通導爆索和火雷管;20.高瓦斯礦井(區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進式采煤方法。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第二批)1.QC8、QC10、QC12系列電磁起動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觸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熱繼電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和綜合保護裝置(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殼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開關(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GL動圈式反時限過流繼電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7.KSJ、KSJL系列變壓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油斷路器(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TKD型絞車電控(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0.非本質安全電話機(包括普通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第二批)11.非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2.單缸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3.JKA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4.KJ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5.XKT型礦井提升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6.水阻調速的調度絞車(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7.JBT局部通風機(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護(800毫米以下煤層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19.回采工作面金屬摩擦支柱支護(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20.倉儲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沒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22.高落式采煤(系指開采厚煤層或急傾斜煤層時,作業人員進入無支護空頂區,通過挑頂或放頂人工回收頂煤的方式。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1.YB系列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機座號63-355mm,電壓660v及以下)(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2.BKD9系列礦用隔爆型真空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DW80空氣斷路器的饋電開關(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4.3噸直流架線式井下礦用電機車(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5.8噸以上采用電阻調速的防爆特殊型電機車(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6.7噸以上(含7噸)電阻調速架線式工礦電機車(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7.JTK型礦用提升機(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8.使用繼電器結構原理的提升機電控裝置(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9.6DA多級泵(發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10.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11.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2.電動錨桿鉆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3.支腿式電動鑿巖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4.煤礦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5.干式混凝土噴射機(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6.鈷酸鋰離子蓄電池(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7.單體支柱放頂煤(不包括懸移和滑移支架放頂煤)開采工藝(發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24.礦井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
24.1礦井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當與礦井可能發生的災害相符合,自救器的數量按礦井入井最大人數、班次,加上管理、檢查人員配備。
24.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隔離式自救器。
25.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各種圖紙。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25.1井上下對照圖比例尺1:2000或1:5000;以地形圖為底圖;標明重要的地面建筑:如建筑物、民居、鐵路、公路、水系及各種管線,廢棄的井口、鉆孔、水塔、電線桿等;標明特有的地貌:塌陷坑、積水區,矸石山等;標明井口位置和標高、井下主要開采水平的井底車場、運輸大巷,主要石門,主要上、下山,總回風巷道和采區的主要巷道;標明井田邊界線、保安煤柱的邊界線,并注明批準文號。
25.2采掘工程平面圖
經檢測核查,異地開采、越層越界的煤礦暫不評價,要立案查處。根據省局2004年251號文件規定,如與國有重點煤礦井田相鄰的或有過資源糾紛的須有大礦簽定安全互保協議、由大礦出具無越層越界行為的證明。比例尺1:1000、1:2000、1:5000,多層開采須分煤層繪制;以煤層底板等高線圖為底圖;標明煤層編號、井田邊界、保安煤柱邊界;標明井筒位置、傾角、現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稱、巷道交叉、變坡以及平巷的特征點等;標明井下所有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位置、采空區位置及回采時間等;標明煤層平均厚度、傾角,煤層露頭線、煤層變薄區、尖滅區,陷落柱和巖漿巖侵入區及各種地質構造;標明發火區、積水區、煤與瓦斯突出區等,并注明發生時間及有關情況;與本礦井的相鄰關系。25.3通風系統圖比例尺1:1000、1:2000、1:5000;以采掘工程平面圖為底圖;標明風流方向、測風站、風速、風量、通風設備、通風設施、防滅火、防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和火區的位置與范圍。通風設施主要包括永久密閉、臨時密閉、永久風門、臨時風門、風橋、調節風窗等。通風設備包括主要通風機型號、功率及局部通風機位置、型號、功率等。開采多煤層的礦井,必須備有礦井通風系統圖和分層通風系統圖。25.4井下避災路線圖以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標明發生各種災害的避災路線;在巷道交岔口處及避災路線沿線都要設置避災路線標識;標明各種救災倉庫、物資的存放地點;標明礦井供水、供電、通訊等主要管線布置情況。25.5供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供電電源來源、電壓等級;變壓器型號、容量、電壓等級;高低壓開關柜、編號、型號、用途(負荷類型及功率);電纜型號、電壓等級、截面和長度。用電設備及電氣開關名稱、型號、功率、負荷。
25.6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其他圖紙:
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巷道布置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井上下運輸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礦井地質地形圖和水文地質圖可委托有地勘資質的單位進行實測、繪制。26.7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內容包括:巷道布置與用途、煤巖特征、斷面形狀與尺寸、巷道支護、掘進方式、掘進通風、災害防治與安全技術措施、勞動組織與技術經濟指標;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內容包括:工作面布置、開采范圍、采煤方法及工藝流程、頂板管理、通風管理、災害防治與安全技術措施、勞動組織與技術經濟指標。露天煤礦許可條件細化為16條1-7、企業許可條件前7條8、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設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護欄。9、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10、實行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有關規定;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11、電氣設備有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12、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13、有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資料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14、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15、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符合有關規定,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有防滅火系統。16、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各種圖紙。煤礦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須提交的文件、圖紙和資料一、煤礦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及自我評估表(一式三份)。(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目錄清單(復制件)。(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六)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八)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十)所屬煤礦名稱清單。(工商登記)二、煤礦提交的文件、資料和圖紙:(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及自我評估表(一式三份)。(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制件)。(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2.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機電、開拓、技術等)安全生產責任制;3.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4.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5.區(隊)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6.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復制件):1.安全目標管理制度;2.安全獎懲制度;3.安全技術審批制度;4.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5.安全檢查制度;6.安全辦公會議制度;7.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8.操作規程目錄清單(復制件)。(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六)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八)從業人員安全教育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十)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十一)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批復文件(復制件)。(十二)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十三)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十四)反映實際情況的實測圖紙:1、井工礦井:1)采掘工程平面圖;2)通風系統圖。2、露天煤礦邊坡監測系統圖。煤礦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程序:(一)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煤礦企業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請,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發證。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指煤炭生產規模在1000萬噸/年及以上的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和其所轄以煤炭生產為主業的各個子企業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和在北京的子企業申請領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請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煤礦企業(含中央直接管理的煤礦企業子公司)及所屬煤礦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所在省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礦(井)為單位分別申請領取,即一個企業一個證,一礦一證,一礦多井的以獨立的生產系統一個證;具體程序1、煤礦企業在申請辦證之前,按照《許可條例》、《實施辦法》和省局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內容逐項進行自我評估合格后,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現狀綜合評價;2、安全評價機構要按照《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煤安監技裝字[2003]114號)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件評價規定(修訂)》(晉煤監辦字[2009]81號印發)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價分析,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3、自查和評價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到煤礦企業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空白表;4、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要對礦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檢查;對合法生產礦井和煤礦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時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現場檢查符合許可安全條件的發放申請書;對不予發放申請書的要說明理由,并進行指導、服務;5、煤礦企業如實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向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請(政務大廳統一受理)。
6、對已經受理的煤礦企業申請,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政務大廳應征求地方政府煤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省屬國有重點煤礦征求省煤炭工業廳的意見,其它煤礦征求市煤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也可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在進行現場檢查前征求,受理申請時一并提供征求意見書)。7、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礦井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存在《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列舉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以及是否同意的意見。
8、已經受理并接到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進行審查。9、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個別事項可委托監察分局(站)到現場進行核查。10、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審查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11、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12、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13、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但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應與采礦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一致。《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煤礦企業直接辦理延期的條件和程序一、直接延期的條件: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許可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要求;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行業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列舉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且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4.在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二、直接延期需要提交的資料和程序: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符合前款直接延期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按以下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晉煤監安二字[2008]16號《關于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印發)逐項進行自查;2.自查符合條件的,到屬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領取《直接延期申請書》,征求地方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同意后,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意見;3.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負責對煤礦企業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同意后,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站)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向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政務大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制件、《礦長資格證》、《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復制件;5.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對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經市以上煤礦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驗收,在不增加生產能力、不變更開采煤層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預防校園欺凌班會課件
- 顧客體驗課件
- 心電圖健康評估與應用
- 醫院學會管理辦法解讀
- 音樂課件的作文
- 市政污水管網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模板)
- 城鎮污水管網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方案(參考模板)
- xx河流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參考)
- 2025年商務、清洗服務項目建議書
- 2025年差壓變送器合作協議書
- GB/T 18380.33-2022電纜和光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第33部分:垂直安裝的成束電線電纜火焰垂直蔓延試驗A類
- 第一章-護理學基礎緒論
-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教材課件
- J波與J波綜合征課件
- 微整面部美學設計面部風水設計課件
- 5噸龍門吊安裝與拆除專項施工方案
- 康復科護理質量監測指標
- 農藥基本常識課件
- 六年級數學分數除法、解方程計算題 (含答案)
- 高速鐵路竣工驗收辦法
- 擬投入公路工程施工設備檢測儀器設備表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