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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
憲法原則這一章,主要介紹和闡述現行《憲法》直接保護和規范新聞傳播活動的幾個條款。本章概要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第二節言論、出版自由第三節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活的領導,就是指共產黨通過對國家事務的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等方面的領導,指引和掌握整個國家的發展方向。整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社會以及包括新聞等一切方面的工作,也都要接受共產黨的政治領導。《憲法》對我國新聞事業的性質和任務作了明確規定。《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是我國新聞事業和新聞傳播活動的根本指針。《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也都有關于出版、電影或廣播電視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的規定。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為社會主義服務,是對新聞事業的政治性質和新聞傳播活動的指導思想的規定。以法的形式規范新聞事業和新聞傳播活動的性質和指導思想,是我國新聞法有別于世界上其他國家成文新聞法的重要特點。社會主義既是指一種社會制度,又是指一種思想體系、意識形態。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根本社會制度,在《憲法》中確認新聞事業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正是為了保證新聞事業符合和適應社會主義制度的要求,對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揮積極的鞏固和促進作用。同時要在新聞傳播活動中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主導地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三者關系:
為社會主義服務與為人民服務是不可分割的。社會主義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和最高利益。堅持為人民服務,必定要堅持社會主義;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也就是抓住了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如果新聞傳播的內容和指導思想背離了社會主義,那就不可能對人民有益,就談不上為人民服務。
中國共產黨對新聞事業的領導,是新聞事業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的根本保證。共產黨代表著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著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著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邏輯地蘊含著黨的領導,甚至被作為堅持黨的領導的另一種表述。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在新時代條件下黨的新聞輿論工作的48字職責和使命:
“高舉旗幟、引領導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人民、鼓舞士氣,成風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謬誤、明辨是非,聯接中外、溝通世界。要承擔起這個職責和使命,必須把政治方向擺在第一位,牢牢堅持黨性原則,牢牢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牢牢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牢牢堅持正面宣傳為主。”
——習近平在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載《人民日報》,2016.02.20。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言論、出版自由以及新聞自由,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本節簡稱“公約”)第十九條有關于表達自由的規定,全文如下:“一、人人享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表達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的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a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宣告:“繼續穩妥推進行政和司法改革,為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做準備。”
載《人民日報》,2012.06.12。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胡錦濤:《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07年10月15日),載《人民日報》,2007.10.25。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一、概念和內涵言論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公民有發表意見、交流思想、抒發感情、傳播信息、傳授知識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言論是一種表達方式,通常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就是指言語,即口頭表達。廣義是指通過口頭或書面以及各種視聽方式進行表達,包括書寫、印刷和利用攝影、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等一切現代媒介的表達。廣義的言論自由與國際人權公約中的“表達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基本同義,相當于所謂“純粹言論”(purespeech),即不包括游行示威等行動方式的表達自由。當代在國際上和我國學界對于言論自由概念的理解趨于廣義。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freedomofthepress),是指公民通過以印刷或其他復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開表達和傳播意見、思想、感情、信息、知識等的自由。出版物,按《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還有“網絡出版”的概念(見第八章第三節)。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形式,它的特征是通過一定媒體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開傳播。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則貫徹于新聞傳播活動中稱為“新聞自由”。按照“公約”表述的精神,新聞自由就是人人享有尋求、接受和傳播新聞以及對新聞發表意見的自由。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是我國公民正確行使各種自由和權利的指導性原則。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言論、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侵犯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他人的權益的行為將會構成違法、侵權乃至犯罪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二、新聞傳播活動中的表達權通過新聞媒介發表意見、傳播信息是公民行使表達權的重要方式。通過報紙、期刊等出版物進行表達屬于出版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和互聯網進行表達則屬于非出版活動的言論活動。(一)通過報刊等出版物我國《憲法》雖然一直規定公民有出版自由,但直到1997年《出版管理條例》(本節簡稱“條例”),才對出版自由有了比較具體的表述。這個“條例”經過2001年、2011年兩次修改,有關出版自由的規定沒有變化。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第一,出版自由被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即權利和義務關系加以具體化。
“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前半句是對公民的授權性規范,后半句是對政府的義務性規范,即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的義務。“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表明出版自由是一種絕對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承擔著不侵犯出版自由的義務。而第五條第二款按照《憲法》第五十一條等條款的精神對公民行使權利的相關義務又作了進一步具體闡述:“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個義務,被“條例”具體化為約束出版自由的各項條款。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第二,將出版自由的公民主體與出版單位區分開來。
“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公民如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作了如下表述:“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愿,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這是我國法律文件對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唯一具體表述,國務院《200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專門引用此條,證明我國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得到了法律保障。參見《人民日報》,2004.03.31。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解釋:本條規定的關鍵是“在出版物上”這一狀語。出版物由誰出版?“條例”第九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那么誰可以設立出版單位?按照“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重要一項是“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據此,在我國,公民個人不可以自行出版出版物,也不可以設立出版單位,可以設立出版單位出版出版物的必須是單位。而哪些單位具備設立出版單位的資格并無具體設定,是由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條文表明,在我國有資格創辦報刊等出版單位的主體必須是隸屬于具有一定行政級別“機關”下的特定“單位”,沒有上級領導的“同人報刊”“民間出版社”是不允許存在的。在大批報刊等出版單位轉制為企業之際修改的2011年“條例”仍然保留這條規定,表明出版單位轉制以后繼續實行這項制度。我國公民出版表達活動必須在國家創設的出版單位的合法出版物上進行,自行設立出版單位或個人進行出版活動被認為是非法的。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第三,對出版內容的約束和管理實行追懲和預防相結合。
世界上對新聞出版的管理制度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預防制就是出版物內容的事先檢查制,追懲制就是政府對出版物內容事先不作檢查,出版后如發現違法內容依法懲處。追懲制是出版自由的起點線恩格斯:“每個人都可以不經國家事先許可自由無阻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也就是出版自由。”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69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中國政府向國際鄭重宣布在中國沒有新聞檢查制度。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實行追懲制就要公開規定禁止刊載的非法內容,以昭遵守。改革開放以來,有若干規范性文件作出過禁載規定,內容時有變動,至《出版管理條例》趨向穩定化。其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條例”第二十六條還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但是預防制在我國新聞出版管理制度中仍然有顯要地位。
如對出版內容實行重大選題事先審核和備案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出版社年度出版計劃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選題,也按此辦理。如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生活和工作的包括新聞報道等所有作品,必須嚴格執行送審制度,領導人健在的,還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有關重要新聞輿論監督的內容,也實行事先審查制度。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第四,在公民和出版單位之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調整雙方關系。
“條例”規定出版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的資格,在法律上結束了過去把報刊社、出版社作為黨政機關一部分的歷史。出版單位同公民之間不存在任何支配與被支配、命令與服從這樣的關系,而是處于彼此獨立、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有要求表達或不同意表達的自由,出版單位也有予以表達或不予以表達的權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公民和出版單位之間的平等關系,有利于出版行政部門居于超脫和主動的地位。曾有作者以自己作品報備后未被批準而對出版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作者不屬于行政行為相對人而不予受理。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二)通過廣播電視由于廣播和電視所使用頻道資源的有限性,而其傳播更為快捷,覆蓋更為廣泛,影響力更強,所以對廣播電視的約束和管理比出版物更要嚴格。我國管理廣播電視的基本原則見1997年《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該“條例”對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條件和程序,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單位的程序,作了嚴格的規范。該“條例”明文規定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實行“政府臺”制(第十條、第十一條),即由縣以上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教育電視臺由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節目由電臺、電視臺和經省級以上廣電部門批準的節目制作單位制作。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制作的節目(第三十一條),對節目內容實行播前審查,回放重審(第三十三條)。還規定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換特定節目或者指定轉播特定節目的決定(第四十三條)。電臺、電視臺之外設立的節目制作機構,按照廣電總局的部門規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不得制作時政類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節目。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三)通過互聯網國家對經營性的互聯網內容服務實行許可制,對非經營性的互聯網內容服務實行備案制,形成與印刷廣播電視媒體完全不同的多種所有制互聯網站并存的新格局。但對網絡新聞傳播,我國有特殊制度。根據國新辦和信息產業部2005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只有中央新聞單位、省級直屬新聞單位以及省(區)政府所在市的直屬新聞單位,才可以設立自行采編和發布時政類新聞的網站,非新聞單位設立的網站,經許可只能轉載中央和省級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詳見第八章第三節)。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2010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表示“中國政府鼓勵和支持發展網絡新聞傳播事業,為人們提供了豐富的新聞信息,同時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白皮書列舉80%以上網民主要依靠互聯網獲取新聞信息、80%網站提供電子公告服務,以及網民每天發表言論達數百萬條等數據,闡述政府重視互聯網的監督作用,重視互聯網上反映的社情民意等各種措施,說明“中國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在網上發表言論”,“中國政府將堅定不移地維護公民依法享有的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人民日報》,2010.06.09。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維護公民網絡言論自由,重點在保護用戶上傳的合法言論不受阻礙和侵犯。用戶雖然可以自主在網上發布言論,但是網絡空間還是由網絡服務者控制,所以網絡服務者負有保護用戶合法言論的義務和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12月發布《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維護用戶上載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在列舉“不得有下列行為”中,第一項就是“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用戶上載信息”,并且規定了相應罰則。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2015年1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十大典型案例,涉有償刪帖案件6起參見《人民日報》,2015.01.27。。其中不僅有如楊秀宇這樣的“公關公司”將有償刪帖作為“經營業務”,還有政府官員中央外宣辦原副局長高劍云,利用職務之便,為某公司刪除網上負面報道等提供幫助,索要、收受賄賂數額較大,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被開除黨籍、公職,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除了對網上合法言論提供上述行政法、刑法保護外,司法機關還啟動民法保護。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確認有償刪帖侵犯言論自由:如有北京迅奧公司和成都世紀安勝公司簽訂互聯網服務協議,共有論壇輿情處置、新聞宣傳、信息溯源、其他操作等四項,雙方為第二項服務發生爭執訴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世紀公司合理訴求,但認為第一項“論壇輿情處置”包括按甲方要求消除互聯網不良影響,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判決書寫道:“論壇輿情處置,雙方均認可該項服務內容涉及有償刪帖,其服務模式為世紀公司按照迅奧公司發出的指令,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對此本院認為,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互聯網言論自由是傳統言論自由在互聯網時代的體現,該項服務內容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利于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實現,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條款。”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一中民終字第1677號。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新聞媒介的國有制,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主管機關制和電臺電視臺的政府臺制,以及互聯網新聞網站的特許制,可以概括為:“公民有自由,(新聞)媒體歸國家”。
這種體制體現了“黨管媒體”和公民表達權之間的現實關系,旨在保證新聞媒介堅持發揮正確輿論導向、正面宣傳、新聞輿論監督等功能,構建有效的輿論引導格局和機制。參見魏永征:《中國媒介管理法制的體系化——回顧媒介法制建設三十年》,載《國際新聞界》(北京),2008(12);收入陳婉瑩、錢剛主編:《中國傳媒風云錄》,209~225頁,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08。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三、新聞傳播活動中的知情權知情權有消極權利(freefrom)和積極權利(freeto)兩種形態。消極權利是指對自然存在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尋求、獲取,國家、社會、他人只是承擔了(消極的)不予干預、妨礙的義務。積極權利是指有關信息本來是應當讓公眾知悉的,但是現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單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權必須借助他們的積極行為才能實現。也就是說,特定單位或人士負有向公眾公開信息的義務。國家對這兩種形式的知情權都承擔著義務。在實現消極形式的知情權方面,國家義務主要就是不干預,同時對那些非法干預和妨礙公民尋求、獲取信息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或制裁。而在實現積極形式的知情權方面,國家機關本身就是信息的擁有者或控制者。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知情權和信息公開:
知情權是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表述,信息公開是從國家義務的角度表述,即國家機關必須承擔向民眾提供信息的義務,即所謂“告知的義務”(obligationtoinform)。由于國家機關同普通民眾地位懸殊,通常要以法律、法規或政策規范來規定國家有關部門、機構公開信息的義務,這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的一個關鍵環節。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改革開放以來,知情權問題日益得到重視。20世紀90年代,推行政務公開提上議事日程。1996年中共中央紀委明確提出要實行政務公開制度。1997年中紀委再次提出要繼續推行政務公開制度。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對推行政務公開提出了明確要求。
同時,自2003年1月1日廣州市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開始,全國有若干省、直轄市和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相繼制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這樣一類地方政府規章,還有個別省市制定了信息公開的地方性法規。
2007年4月,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節簡稱“公開條例”),結束了我國沒有全國性的、專門的信息公開法的歷史。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等認為政府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作了具體規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10個案例參見人民網,2014.09.02。通過闡述案例的典型意義,就有關訴訟中的一些裁判標準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1、從單項信息公開到整體信息公開2、從零星的公開措施到信息公開制度化3、從單向的政府信息公開到雙向的政府主動公開和民眾向政府申請公開并行4、從政府任意決定公開或不公開到建立監督和救濟機制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四、新聞記者的權利新聞記者,廣義指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采訪、報道、評論、攝影、編輯等新聞傳播業務的工作者,或稱新聞采編人員、新聞從業人員;狹義僅僅指從事采訪報道的工作者。在我國,業界關于記者權利談論較多的是采訪權、報道權和評論權等。近年來一些官方文件也使用了這些術語。2008年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聞采訪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稱:“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把這些權利定為新聞機構法人權利。《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則肯定為新聞記者的權利:“依法保障新聞記者的采訪權、批評權、評論權、發表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改為“依法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理論上認為,新聞記者的權利來源于《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和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這些自由的權利主體是公民。新聞工作者也是公民,也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新聞記者與普通人區別只是職業分工不同,前者把尋求、獲取、傳播信息作為自己的職業,這種職業的功能是使廣大公民更好地實現自己的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等權利。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一)采訪權采訪權是知情權的具體化知情權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采訪權也是這樣,可分四點來說。1、消極權利這是在公共場所的采訪權利。公共場所,就是向公眾開放的、允許公眾自由出入的場所和場合,記者作為公眾的一員,可以自主地以各種手段采集信息。
對妨礙記者采訪行為,可以根據實際情節采取不同制裁手段。采用紀律處分的如:2003年10月,新華社記者顧立林在河南登封采訪煤礦透水事故,遭到毆打,相機被搶,中共登封市委成立專案組查究責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和防暴大隊大隊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等均受到撤職處分。參見新華網,20031021。2015年1月,《南方都市報》記者在深圳一海鮮山莊暗訪當地警員聚眾“吃娃娃魚”時被警察毆打,深圳市公安局1月26日通報稱,對14名涉嫌違規的公安民警停職調查,對涉嫌違紀的東深公安分局局長立案調查。參見《京華時報》(北京),20150127。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2、積極權利這是對負有特定的信息公開義務的主體的采訪權利。其核心是要求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開信息的權利。此外,其他面向社會的公共組織,也負有公開特定信息的義務,如企業公開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3、約定權利在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之間,有著廣泛的中間地帶。在許多情況下,記者所要采集的信息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并不負有必須提供的義務,這就需要征得他人同意,這時采訪權表現為一種約定權利。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4、隱性采訪采訪不被接受,強制采訪又不可能,一些記者就實行“隱性采訪”。“隱性采訪”又稱“暗訪”,廣義是指不顯示記者身份的采訪,狹義是指在采訪受到拒絕或者估計會受到拒絕時,隱瞞記者身份,以至偽裝其他身份進行的采訪,采訪的手段不只是觀察、記錄,還包括拍攝、錄音,即所謂偷拍偷錄。現在狹義的“隱性采訪”手段包括偷拍偷錄被使用于揭露負面現象,特別是違法犯罪現象的采訪中,有些取得了積極社會效果。參見駱漢城等:《CCTV記者偷拍實錄》,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2000。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這種隱性采訪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存在許多問題,必須慎重對待。從法律上說,記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權,“隱性采訪”不是警察的偵查活動,有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如:不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生活,不可侵害他人的住宅、通信、人身等權利,不可對未成年人進行偷拍偷錄,不可偽裝國家公務員、法官、警察等必須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可妨害單位和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不可使用安全部門專用的偵查工具,特別是不可采用類似“誘惑偵查”那樣的“臥底”手段,如偽裝成黑社會成員、嫖客、三陪女、人口販子之類違法犯罪者以攝錄所需要的材料,這種做法不僅有損記者尊嚴,而且會助長或促成犯罪活動。
有關記者采取所謂“臥底”式采訪導致涉嫌犯罪或引發涉嫌犯罪的爭議發生過多起,如:有記者參加販毒活動進行“體驗式采訪”以致身陷囹圄參見《深圳商報》,20010220。,有記者參加盜墓活動制成節目播出后引發記者行為是否也構成犯罪的爭議參見《新聞記者》(上海),2002(5)、2002(6)。,有記者參加偷自行車團伙活動采寫報道被檢察官認為涉嫌觸犯刑法參見《檢察日報》(北京),20050323。,有記者到賣淫場所暗訪偷拍裸舞選秀鏡頭被網民質疑是否參與嫖娼參見魏永征、傅晨琦:《央視曝露東莞“黃流”節目的反思》,載《新聞界》(成都),2014(6),等等。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從道義上說,這種以揭露負面現象為主的“隱性采訪”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但由于這種采訪手段要隱瞞真實身份或者偽裝身份,終究不夠光明正大。有外國學者斷言:“所有的隱身報道都是欺騙。”[美]羅恩·史密斯:《新聞道德評價》,294頁,北京,新華出版社,2001。一般認為,只有當這種隱瞞和偽裝比起對方的卑劣來是十分輕微的時候,當揭露這類卑劣行為對于公眾極為重要,而通過正常途徑又無法獲得有關資料的時候,才可以認為是正當的。參見徐迅:《暗訪與偷拍——記者就在你身邊》,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3。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我國中央電視臺曾有這樣的規定:“對‘偷拍’我們慎之又慎,除非調查危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隱情而又別無他法,且經制片人同意,否則我們決不采取任何涉嫌欺騙、侵權的拍攝方式。”“秘密調查就是所謂的‘暗訪’、‘偷拍’。無論如何,秘密調查都是一種欺騙。新聞不是欺騙的通行證,我們不能以目的正當為由而不擇手段。秘密調查不能用做一種常規的方法,也不能僅是為了增添報道的戲劇性而采取的手段。只有同時符合下述四條原則,才能采用秘密調查:“第一,有明顯的證據表明,我們正在調查的是嚴重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第二,沒有其他途徑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們的身份就難以了解到真實的情況;“第四,經制片人同意。”中央電視臺新聞評論部《新聞調查》欄目的工作手冊(2002年3月)。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二)報道權和評論權報道,就是把新聞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評論,就是對特定的新聞事件、新聞人物發議論、講道理;通常把發表反對的、否定的意見稱為批評。前者是傳播信息,后者是表示意見,都是行使表達權的方式。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國際上通行新聞業的“社會責任論”(thetheoryofsocialresponsibility),指新聞界在行使新聞自由的權利時應該自覺履行對社會的責任。參見[美]新聞自由委員會:《一個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第二節
言論、出版自由
近年來“社會責任”也多次出現于我國官方文件和權威論述,在新聞自由未經法定的背景下,中國的社會責任概念的內涵與西方有很大不同。1、對黨和國家負責2、對受眾負責3、對報道對象負責
第三節
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
人民群眾公開行使批評權和建議權形成輿論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所發揮的影響和作用,稱為“輿論監督”。
一、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輿論監督”的概念最初是新聞傳播學界提出來的。”參見成美、童兵:《新聞理論簡明教程》,255~261頁,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6;孫旭培:《論社會主義新聞自由》,載《新聞法通訊》(北京),1986年增刊。論者認為,輿論(publicopinion)就是公眾的意見。輿論雖然沒有強制作用,但是它卻有一種精神的、道義的力量。當分散的、個別的議論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經過傳播而形成社會輿論時,便代表著眾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對社會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有時候,社會公眾譴責的效果甚至勝過法律或組織紀律的處理。所以輿論對于公共權力和社會生活可以起到重要的監督作用。
第三節
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第二款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的這條規定同第二十七條相對應,該條第二款為:“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上述內容綜合而言,被認為是對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完整規定。公民的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均屬于監督權的范疇。
第三節
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
2003年的孫志剛案件,就是輿論監督的重要典型事件。孫志剛是一位大學畢業生,從湖北到廣州工作。3月17日,他外出時因為沒有暫住證而被警方收容,3月20日死于廣州收容站。有跡象表明,死者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發表一篇題為《誰為一個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負責》的報道,披露孫志剛死亡事實并提出強烈質疑。各方媒體紛紛轉載并發表評論,強烈要求查清真相,嚴懲兇手。互聯網上也發布了大量民眾意見。中共中央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干等領導人批示要求依法徹查此案。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召開專門會議,要求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公民合法權益,還孫志剛及其家屬一個公道。不久查明打人致死的兇手是收容站內的歹徒,但警方有關人員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共有18名罪犯被依法懲處,23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節
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
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大大擴展了民眾的表達途徑。有些涉及政府管治失誤的重大個案,如山西黑磚窯事件2007年6月5日在網上出現《400位父親泣血呼救》的帖子,揭露河南一些兒童被人販子誘騙或強行拐賣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工,迅被轉帖,幾天內點擊量過百萬。兩天后《山西晚報》刊發報道披露此事。此后《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和各大門戶網站都突出報道,網上也形成聲討高潮。山西省和中央領導人高度重視,批示查處,數百名被拐賣兒童得到營救,一些人販子和黑磚窯主被依法懲處,處置不力的官員也受到處分。參見人民網:黑磚窯事件追蹤,/GB/8217/8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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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
云南“躲貓貓”事件2009年1月,云南晉寧縣看守所在押人員李蕎明突然死亡,警方宣稱系玩“躲貓貓”游戲時發生撞墻意外而死,引起網民強烈質疑,迅速成為網上輿論熱點。中共云南省委宣傳部組織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并邀請網友和社會人士參與。2月27日,云南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公布調查結論:死者系看守所內牢頭獄霸以玩游戲為名毆打致死。責任人員受到處分,傷害他人致死的獄霸和虐待、瀆職的警察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參見新浪網:云南官方邀網友調查躲貓貓事件,/z/ynduomao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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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建議權和輿論監督
二、新聞輿論監督的制度根據歷來有關文件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把新聞輿論監督制度主要特點歸納為:(一)共產黨領導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共產黨領導下開展和進行。(二)黨的各級組織重視和支持新聞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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