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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總論崔文星民法的基本理念:地位平等、權利本位、人文關懷、人格尊嚴、目的和手段民法發展史及新中國成立后長期沒有民法典的原因分析治國就是治吏。管子:禮義廉恥,是為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馬周:自古以來,國之興亡,不由積蓄多少,在百姓苦樂也。藥家鑫案、梁麗案、彭宇案緒論人治與法治的一般問題一九七九年那是一個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國的南海邊畫了一個圈

神話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跡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春雷啊喚醒了長城內外

春輝啊暖透了大江兩岸

啊中國啊中國

你邁開了氣壯山河的新步伐

走進萬象更新的春天

韋伯:人治需要超凡魅力型領袖,且適用于特定歷史環境;法治適用于和平時期。各有優劣,法律不是萬能的。秋菊的困惑與山杠爺的悲劇;限定繼承;橘生淮南則為橘。無罪推定與罪刑法定;程序正義與風波亭事件;出入人罪與指鹿為馬。“人從宋后羞名檜,我到墳前愧姓秦。”(秦大士)“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鐵無辜鑄佞臣。”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主要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廣義的民法稱為民商法,還包括知識產權法以及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第一節民法概念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民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系民法的框架、主要內容及中國民法典的制定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民事活動和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活動始終的基本準則,對民事活動的設立、變更、消滅和民事糾紛的處理具有指導作用。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平、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第三節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地位平等的表現形式:1、民事權利能力平等;2、在具體法律關系中地位平等;3、平等受法律保護。關于財產神圣的評析國進民退與國退民進意思自治原則私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法上,法無授權即禁止。如何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權權力的行使以及權利的行使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契約自由、所有權自由、遺囑自由、婚姻自由意思自治及其限制(所有權的社會義務)單雙號限行、限購、勞動合同法的限制誠實信用原則帝王條款性質欺詐行為的效力瑕疵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的狀況貨幣拜物教與生產力標準民生才是硬道理,公平也是生產力。思想主人之心,道德范人之行,兩者不潔,遍地皆污。法治與德治。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與侵權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公序良俗原則公共秩序(一般秩序)與善良風俗(一般道德)善良風俗的階級性和階段性,仁義禮智信。公序良俗的類型化:危害國家公序、危害家庭關系、違反性道德、射幸行為、違反人權和人格、限制經濟自由、違反公平競爭、違反消費者保護、違反勞動者保護、暴力行為。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多數人標準與民族文化精華(金喇叭規則與少數人暴政)董老請示案、瀘州遺贈案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邊界從所有權絕對到禁止權利濫用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不公正勝于無秩序后果:剝奪權利、限制權利、不發生預期后果、承擔民事責任。(一)淵源:憲法、民事基本法律、民事單行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國家認可的習慣、判例、學理。(二)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對人效力民法溯及力問題第四節民法的淵源和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和民事權利體系一、概念二、要素:主體、客體、內容。關于動物的法律地位三、民事法律事實(一)事件(二)行為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概念及其邏輯關系民事權利是指為了實現自己利益,依法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民事義務是指為了他人利益的實現,依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第二節民事權利體系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邏輯關系;紀檢雙規、安裝空調致死民事義務的來源或產生方式;交警見義勇為獎、落水者呼救案、懸賞廣告案未經承諾發貨案;農產品訂貨致損案;宿舍陽臺墜樓案;廁所摔傷案;踢球受傷案;偷蘋果中毒案;果凍案;六名小學生游泳埋衣案;福田公安示眾案。案例評析誠信原則及附隨義務的適用范圍,耶林觀點。婦女墜樓案;驢友案;喝酒致死案(有無注意義務、扶助義務);喝酒打賭贏錢案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有限性。1、萍水相逢未叫醒,無法形成合理信賴,故可認定無創設合同意圖。2、判決認定羞辱原告而非贈與合同。3、純粹經濟損失,如機場延誤案、撞車擁堵案。泛化民事義務的傾向應予矯正(一)人身權和財產權(二)絕對權和相對權(對世權和對人權)(三)支配權和請求權(四)形成權和抗辯權(五)主權利和從權利(六)原權和救濟權(七)既得權和期待權三民事權利的分類(一)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二)專屬義務和非專屬義務(三)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和附隨義務四、民事義務的分類關于附隨義務合同法第42條、60條和92條規定了前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和后合同義務。(一)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二)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共同責任分為以下幾類: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三)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其他責任五、民事責任的分類(一)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系(關于買賣判決書問題的探討)(二)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三)義務和責任的關系六、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邏輯關系“民惟邦本,本固邦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有恒產者,有恒心”。“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七、關于民事權利與人權、民權的關系一、民事權利的發生和取得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二、民事權利的變更三、民事權利的喪失第三節民事權利的變動一、正確行使民事權利,禁止權利濫用。二、民事權利的保護(一)公力救濟(國家保護)(二)私力救濟(自我保護)私利救濟主要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前者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第四節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正當防衛,是指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1、合法權益受到侵害;2、不法行為正在發生;3、針對不法行為人實施;4、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5、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合法權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犧牲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權益。較小的權益應當是財產權益,而不包括人身權益。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1、有現實危險;2、危險正在發生;3、為了避免危險而犧牲較小權益;4、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緊急避險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急,又無法求助于公權保護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進行拘束的行為。自助行衛的構成要件:1、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情勢緊急,無法求助于公權保護;3、針對債務人的財產或人身;4、不得超過必要限度。自助行為第三章民事主體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這一自然狀態而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自然人與法人相對而言自然人與公民的區別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第一節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權利能力是法律屬性,是法律規定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或前提條件。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剝奪或限制。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點:1、平等性;2、廣泛性和統一性。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前者是資格;后者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而具體享有的某種利益的形式,以利益為內容。2、前者由法律賦予,不取決于主體的意志;后者可由主體的意思決定。3、前者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放棄和轉讓;后者除法律規定外,可以放棄和轉讓。4、前者包括權利能力,也包括義務能力;后者與義務是對立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通意見第1條規定:“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關于胎兒利益保護:在某些事項上對胎兒利益予以特殊保護。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法意見第45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關于胎兒利益保護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死亡時終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繼承法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一般認為,行為能力應當包括責任能力。根據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以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關于學生的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通意見第2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第13條第2款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第13條第1款的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受利益的行為有效。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訴訟法的民事特別程序規定了宣告制度(170條至173條)。條件:1、由本人的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2、由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做出宣告。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制度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民通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住所的法律意義四、自然人的住所監護,是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五、監護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16條、17條第2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進行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監護人的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2、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3、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的終止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條件和程序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律后果:設立財產代管人撤銷六、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死亡的制度。條件和程序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有爭議的,應當宣告死亡)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一般是4年,意外事故滿2年,從發生之日起算。戰爭從結束之日起算。)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相同撤銷:主體資格、財產、人身、收養。七、自然人的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利,是關于人的價值和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獨立、人格平等、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人格獨立:獨立主體,自主意志,從身份到契約。人格平等:地位平等,民法本質屬性。(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人格尊嚴: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并且應當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商場搜身案、殯儀館案。人格尊嚴與名譽權人格尊嚴身體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婚姻自由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自由以及住宅自由。人身自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的人格權。生命健康權身體權:維護其身體完全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具體人格權。對尸體的民法保護:尸體所有權、身體權、身體的延續利益、管理權。(二)具體人格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與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相聯系姓名權的限制:從事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當使用戶口本上登記的姓名。與法人名稱權的比較北京世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姓名權肖像權內容:肖像制作權、肖像使用權、利益維護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1、未經許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2、無正當理由。(不以營利目的為要件)肖像權的限制(阻卻違法性)肖像權與肖像作品著作權的關系肖像權以名譽為客體,不包括名譽感。有的毀損名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肖像權和侵害名譽權的競合。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與新聞侵權對死者名譽的保護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通信秘密權、個人隱私利用權。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與名譽權的關系。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隱私權民法通則第26條至第29條作了規定29條規定了財產責任:“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八、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聯合體。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特征:1、按協議組成的聯合體;2、從事經營活動的聯合體;3、共享收益、共擔風險;4、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內部關系、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退伙其他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九、個人合伙合伙企業的特別規定(一)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法的特別規定(二)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的特別規定(三)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關于合伙資格及其繼承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及資格問題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征:1、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而成立;2、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發票中獎)3、法人的存續具有永久性。本質:1、法人擬制說;2、法人否認說;3、法人實在說。第二節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區別于合伙,法定資本制,一人公司)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39條: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類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3、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我國民法的分類法人的構成要件法人設立是指自然人籌備、創辦法人的行為;法人成立是指設立的組織符合法律規定,開始具有法律人格。設立公司的過程包含了許多法律行為,如確定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籌集公司資本、確定公司組織機構、辦理公司注冊登記等。法人的成立法人設立和成立的區別:1、發生時間不同;2、行為性質不同;(核準設立登記行為是公法行為,此前的申請設立登記行為是民事行為)3、效力不同;(是否取得法律人格)4、責任承擔不同。法人設立和成立的區別一般經歷了自由設立——特許設立——核準設立——準則設立的過程。自由設立和特許設立時期還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公司,只有無限公司等人合公司。核準設立主義指的是公司設立除符合公司法規定之外,還必須經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審查批準。公司設立的立法類型準則設立主義是指公司法預先規定公司的設立條件,只要符合設立條件,公司即可登記成立。稱為單純準則主義。為了避免單純準則主義過于放任的缺陷,產生了嚴格準則主義,一是嚴格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加重設立人的法律責任;二是加強司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對公司設立的監督。根據公司法第6條規定,我國公司設立一般采取準則設立主義,但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則采取核準設立主義,也有人稱之為嚴格準則主義。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我國公司設立的基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人公司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相比,有幾點不同:1、產生、消滅的時間不同;2、內容不同;(自然性質、經營范圍)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相比,有幾點不同:1、同時產生、消滅;2、范圍不同;3、通過意思機關實現。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機關是法人組織體的一部分,行使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職能。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法人的機關:股東會,是法人的權力機關和意思機關;董事或董事會,是法人的執行機關或代表機關;監事或監事會,是法人的監察機關。法人機關非公司企業的法人機關是廠長(經理)。機關、事業單位的法人機關是單位首長。社會團體的法人機關是理事會或成員大會。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表見代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又稱直索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公司法20條)人格否認與人格混同法人人格否認原理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條規定了人格否認公司法第58條至64條規定了一人公司為提高一人公司的信用能力,公司法規定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并且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為避免濫用法律人格,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有限公司,并且該一人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公司變更主要指分立、合并,還包括其他重大事項的變更,如名稱、住所變更。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變更民法通則第45條規定,企業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1、依法被撤銷;2、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產;4、其他原因。法人終止對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承擔責任;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和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責任;變更、終止時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法人的民事責任第四章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的、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具有使用價值的物質財富(有體物)。關于人體的法律屬性物的概念1、動產和不動產2、主物和從物3、原物和孳息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物的分類財產和物關于動物的法律地位財產和動物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制度主要是從契約制度和遺囑制度中抽象而來,因此羅馬法中即有法律行為的規則,如要式交易行為、物權移轉行為、契約行為、遺囑行為等。發端于法國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是法律行為制度的基礎,建立了實質意義的法律行為制度。十九世紀德國民法學家確立了精致的法律行為制度。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歷史發展(一)理論意義。1、它從根本上解決了法律行為一般與具體法律行為之間的關系,為不同類型具體法律行為的發展提供了可能性;2、它解決了法律行為普遍規則與具體規則之間的關系,使民法典避免對各種法律行為做出不必要的重復規定;3、它確認了法律行為可以產生多種私法效果,從而屬于民法總則性規則。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意義(二)實踐意義。1、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確立了行為標準;2、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3、是調處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意義(二)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合同、婚姻、遺囑等行為)構成要素:追求私法效果;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二)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三)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四)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五)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六)負擔法律行為和處分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負擔行為是指發生債權債務的行為,即債權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直接發生權利變動的行為,即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區別:1、法律效果不同;2、是否要物不同;3、是否要處分權不同;4、是否要公示不同。(負擔行為不要物、不要處分權、不要公示,處分行為恰好相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王澤鑒稱之為“民法學上的精靈”。關于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意思表示是指將內在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成立時生效;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采取到達生效原則。意思表示生效(一)明示形式。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包括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二)默示形式:1、積極默示,又稱推定行為;2、消極默示,又稱沉默。法律行為的形式民通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默示的法律效力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不違反公序良俗;5、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第55條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生效要件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是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是意思表示一致以及符合法律規定。就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而言,成立與生效的區別顯而易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設定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該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的依據。所附條件的構成要件:1、條件是不確定的;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3、條件必須合法;4、條件不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條件的作用,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按照條件的內容,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肯定延緩、否定延緩、肯定解除、否定解除。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關于結婚彩禮定性條件的分類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期限的構成要件:1、將來確定發生;2、約定的;期限分類:始期、終期。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瑕疵法律行為并非當然無效,具有三種不同的法律效力,瑕疵法律行為的效力(一)因行為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無效。(限制行為能力的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條,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三)因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惡意串通、規避法律、公共利益、強制性規定。無效法律行為后果:自始無效。無效的法律行為合同法53條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民法通則規定了兩種: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合同法規定了第三種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律后果:被撤銷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律行為(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部分行為。合同法47條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二)無權代理行為。合同法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之一(三)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法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之二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雙方所得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瑕疵法律行為的后果第六章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概述代理行為本質上是法律行為,因此代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不能產生代理制度的后果。下列情形不適用代理:1、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由特定人親自進行的行為;3、違法行為。代理不適用的情形1、代理與委托。委托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2、代理與行紀。行紀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3、代理與居間。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日常家務代理屬于法定代理范圍。取得代理權的基礎是代理權授予行為,即授權行為。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授權人可撤銷授權。授權委托書和委托合同。代理權取得1、正確行使代理權,禁止權利濫用。2、代理權的濫用的情形主要是:自己代理、雙方代理、惡意串通。3、代理權消滅代理權的行使和消滅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2、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3、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4、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5、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6、主代理與復代理(緊急情況下轉委托)代理的分類民法通則68條:“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轉委托無權代理是指沒有正當代理權的人以代理人身份從事的民事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消滅。無權代理構成要件:1、具備形式要件;2、沒有正當代理權。無權代理的后果:效力待定。無權代理民法通則66條第一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法律條文(一)合同法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法律條文(二)1、授權不明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65條第3款:“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惡意串通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66條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3、無權代理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違法代理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7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5、轉委托的連帶責任民通意見第81條規定:“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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