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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權利和義務第一節權利和義務釋義一、權利的歷史發展

1、西方歷史上權利觀念(1)古希臘,正義與權利近似,亞里士多德認為正義意味著平等,可見古希臘思想家不使用權利這一詞,他們談的是什么是正義的。(2)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在羅馬法中,也沒有明確的權利分類或權利概念。”羅馬法及羅馬法學家使用權利一詞的地方是相當多的。(3)在中世紀,阿奎那借用羅馬法所概括的權利義務概念,但卻是用神學加以解釋的。(4)17-19世紀的西方思想家、法學家,將權利概念從私權利擴展到公權利。

(5)20世紀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學家擺脫權利分析中的形式主義和簡單化,而注重分析權利概念包括的豐富內容,把權利和義務聯系起來研充,深化了對權利的理解。代表性人物就是美國法學家霍菲爾德。(6)繼霍菲爾德之后,龐德對權利問題進行了富有總結性概。(7)耶林:法律權利即法律上所保護的利益。(8)哈特:意志論,法律的目的在于賦予人們以最大限度的自我主張,所以權利是人的意志的內在屬性。權利就是主張法律或道德在有關對象或關系上承認某個人的意志或選擇優于他人的意志和選擇。2、中國:中國古代,“權利”和“義務”的詞很少出現,即使出現也不具備現代法學意義上的權利義務觀念。但中國古代有關權利和義務及其社會價值的觀念、思想、理論相當豐富和深刻。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說的,社會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爭”,其實質就是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及各自的界限。法律權利和義務概念在中國出現是19世紀西學東漸之后的事情,經歷了漫長的從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認知過程。(代表人物;康有為、梁啟超、嚴復等)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概念

(一)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釋義1、可以把權利理解為資格,即去行動的資格、占有的資格或享受的資格。按照這種理解,權利意味著“可以”,義務意味著“不可以”。一個人只有被賦予某種資格,具有權利主體的身份,才能夠向別人提出作為與不作為的主張,也才有法律能力或權力不受他人干預地從事某種活動。

2、可以把權利理解為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可強制執行的主張,即以某種正當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承認主張者對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還某物,或要求承認某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按照這種理解,義務就是被主張的對象或內容,即義務主體適應權利主體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

3、可以把權利理解為自由,即法律允許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護的自由,每一個真正的權利就是一種自由;包括權利主體的意志自由和行動自由,主體在行使權利時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體做或不做一定行為不受他人的強使。4、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權利的具體客體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對權利主體來說,它總是一種利益或必須包含某種利益。而義務則是負擔或不利。5、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的一種用以享有或維護特定利益的力量,義務則是對法力的服從,或為保障權利主體的利益而對一定法律結果所應承受的影響,或一個人通過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而改變法律關系的能力。6、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規范規定的有權人作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以及請求國家強制力量給予協助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規范所責成的他人的相應的義務的保障。義務是法律所決定的和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的一定行為的必要性。7、可以把權利理解為法律所保障或允許的能夠做出一定行為的尺度,是權利主體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地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與此相應,義務被解釋為法律為著滿足權利人的權利需要而要求義務人做出必要行為的尺度,其未履行構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據。8、可以把權利理解為在特定的人際關系中,法律規則承認一個人(權利主體)的選擇或意志優越于他人(義務主體)的選擇或意志。換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項權利,取決于法律承認它關于某一標的物或特定關系的選擇優越于他人的選擇。正是法律對個人自由和選擇效果的承認構成了權利觀的核心。(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概念綜合上述理解,著重從內部和外部關系、權利的法律功能和社會價值的角度,可以把法律權利解釋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其特征: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是尋求利益的法律手段;得到國家認可和保障;隱含著他人的相對義務.)可以把法律義務理解為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其特征:它是一種要求;一般具有國家強制性;隱含著他人的相對權利.)

附:義務形成的要素:個人的自覺約束感;社群中至少部分人有這樣的約束感;部分人試圖要求別人;約束感和要求具有持續性。思考:權利與權力(職權)?義務與責任(職責)?(見后)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差別,主要表現為:①權力的擁有者只能是表現出強制力和支配力的專門機關、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或對內的社會集團的代表,公民不能成為權力主體,而權利主體卻是公民個人,國家或集團在成為權利主體的時候,已是與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②權力的內容重在“力”上,表現為某種形式的強制或管理。權利的內容則側重于“利”,表現為權利人要求實現的價值。③指向對象的確定程度不同。權力的指向對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動與支配行為必定有具體的承擔人,且權力擁有者與權力對象地位不平等。權利指向的對象,在一部分法律關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關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權利關系中的權利人與義務人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權力關系那樣存在著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④法律對權力與權利的要求不同。權力與職責相對應,職務上的責任是公權力的義務,法律要求權力變為職責,職責是不能放棄的,棄置權力將構成瀆職。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法律準予權利的能動性,使權利人對權利獲得了隨意性,放棄權利被認為是行使權利的表現。私權利和公權利在運行的時候經常發生沖突,每當這種情況出現,就需要否定其中的一個,誰超越了法定界限誰就將成為被否定的對象。事例某甲與某乙均為某村農民。為了組織銷售當地土產,某乙雇傭某甲進行土產收購。一日,某甲與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從其所駕駛的摩托車上摔倒,摩托車也翻倒在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時,身后突然馳來一輛農用拖拉機。拖拉機不僅將某乙的摩托車撞翻,而且還拖倒某甲,并將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摩托車的汽油燃燒起來。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燒成重傷。拖拉機司機肇事后開車逃逸,行動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時撲滅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某甲因治療燒傷而支付了巨額醫療費,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由于拖拉機司機已逃逸,某甲對某乙要求進行經濟補償。但某乙一再推脫,不肯給予補償。

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是否具有補償義務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們則可以找到更加明確清晰的答案。首先,某甲與某乙之間存在著勞務合同關系,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除了應履行約定的義務以外,還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其次,即使某乙當時已失去了自由行動的能力,無法履行救助助義務,他也仍應對某甲的損失進行一定補償。第二節法與權利和義務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貫穿于法律現象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法的一切部門和法律運行的全部過程。1、權利和義務是從法律規范到法律關系再到法律責任的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的構成要素。2、權利和義務貫穿于法的一切部門。3、權利和義務貫穿于法的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4、權利和義務全面地表現和實現法的價值。正因為如此,許多法學家認為,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法學的基本(基石)范疇:并進而主張法學應是權利義務之學,應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基石)范疇建構當代中國的法學理論體系。

第三節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1、結構上的相關關系。法律關系主體所擁有的全部權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沒有第三種形式。從這一立論出發,權利義務關系對同一主體就形成了兩種形式:當他人履行義務而自己是單純的權利主體時,權利和義務是以分離的形式統一于一組關系中的;當該主體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而具雙重性時,權利和義務是以相合形式統一于一組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同一主體兩種形式的結論來自于馬克思關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的思想,由此,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對立統一關系。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首先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辯證過程中。言其對應,是說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而不管這個義務是權利人自己的還是他人的。言其依存,是說權利以義務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義務以權利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復存在。言其轉化,是說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從一個角度看該主體是權利人,從另一角度看,該主體是義務人,也可能他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權利和義務就是對應、依存、轉化的過程中在一組關系內由對立走向統一。2、數量上的等值關系。權利和義務的另一關系式是---社會的權利總量與義務總量的等式。如果把權利作為數軸的正側,把義務作為數軸的負側,則權利每前展一個刻度,義務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權利的絕對值總是等同于義務的絕對值。[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等量是從社會整體上講,在具體法律關系中是對等—自身對等(受義務教育)或與他人對等(債關系)。]3、價值的一致性與功能的互補性。價值的一致性是說無論是權利還是義務,其設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主體所需要的,它們是主體所執左右兩柄,共同構成了主體支配客體的手段。功能的互補性是說權利與義務對同一主體同時貢獻著啟動與抑制、激勵與約束、主動與被動、受益與付出兩種機制。以社會需要而言,當活力與創造及革新為人們所追求時,權利的功能就會被人們格外重視;而當穩定、秩序與安全為人們所珍視時,義務的功能更能滿足人們的要求。

4、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從價值意義或綜合價值的視角,在法律體系即權利義務體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地位不是各自半斤八兩,而是有主要與次要、主導與非主導之分。由于各個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性質和結構不同,法律的價值取向不同,權利與義務何者為本位,是歷史地變化著的;古代法律總體上是以義務為本位,現代法律是或應當是以權利為本位;在權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著階級本質、社會意義的差別。所謂權利本位指的是這樣一些法律特征:第一,社會成員皆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主體,權利本位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范圍內,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第三,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做出權利推定,即推定為公民有權利(自由)去作為或不作為。第四,權利主體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中,只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而確定這種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證對其他主體的權利給以應有的同樣的承認、尊重和保護,以創造一個盡可能使所有主體的權利都得以實現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第四節權利和義務的分類1、從權利和義務的存在形態可劃分為應有權利和義務、習慣權利和義務、法定權利和義務、現實權利和義務。2、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可劃分為基本權利和義務與普通權利和義務。3、根據權利之間、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可劃分為第一性權利和義務與第二性權利和義務。第一性權利是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或由法律授權的主體依法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立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締約權、合法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第二性權利亦稱“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補救權利是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權利。如訴權、恢復合法權益的請求權。4、根據權利主體依法實現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劃分為行動權利和消極義務與接受權利和積極義務。5、根據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不同劃分為個體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人類權利和義務。6、根據權利和義務對人們的效力范圍,可劃分為一般權利和義務與特殊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亦稱“對世權利”,其特點是權利主體無特定的義務人與之相對,而以一般人作為可能的義務人。它的內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國家的安全權、獨立權、公民的各項自由權、財產權等均屬此類。“一般義務”亦稱“對世義務”,其特點是無例外地適用于每個人,每個義務主體無特定的權利人與之相對。一般義務的內容通常不是積極的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例如,任何人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特殊權利亦稱“相對權利”、“對人權利”或“特定權利”,其特點是權利主體有特定的義務人與之相對,權利主體可以要求義務人做出一定行為或抑制一定行為。特殊義務亦稱“對人義務”或“特定義務”,其特點是義務主體有特定的權利主體與之相對,義務主體應當根據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為,以其給付、協助等行為使特定權利主體的利益得以實現。經濟合同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均屬于此類。事例:某甲有一架500萬像素的“索尼”數碼照相機。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該相機。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機遭損毀。歸來時,某乙購買一架300萬像素“加能”數碼相機作為賠償,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其所借出的相同型號的相機。法院審理后對此予以支持。

在這個事例中,“索尼”相機歸某甲所有,表明某甲對此具有所有權,也是“對世權利”。在沒有出借之前,某甲對該相機的權利所針對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某甲有權要求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都履行不侵害這一所有權的義務(某乙當然也負有這一義務)。然而,某甲的照相機被某乙損毀,某甲便擁有了向某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某乙則有義務賠償某甲的損失。這種權利所針對的義務人只能是某乙,因此屬于“對人義務”。第五節權利界限與權利濫用一、權利的界限權利和義務的界限可從兩方面觀之。一方面是立法時的界限,即哪些權利應當有,哪些權利不應有,哪些權利能夠有,哪些權利不能有。這是一個歷代思想家和法學家探研不止的問題。從另一方面看,權利界限指權利被法概括出來之后在現實生活中運行的界限,即權利在什么時間、在什么范圍內、對什么人能夠實現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護力在多大程度上與人的價值相統一的界限。首先,權利具有時間性。其次,權利具有空間性。最后,權利具有對人性。

二,權利的濫用根據我們對憲法第51條的理解,權利濫用的概念應當明確為:權利人在權利行使過程中故意超越權利界限損害他人的行為。這個定義說明權利濫用的構成有四方面要素。第一,權利濫用的主體是正在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對主體做出如此限定,可以把單純的違法行為和權利濫用區分開來。第二,權利濫用的客體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與權利。第三,權利濫用的主觀方面是權利人損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權利濫用的客觀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權利和利益后果發生的行為。常見的濫用行為以權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為四類:(1)追求權利超過法定量的行為;(2)以不正當方式維護自己利益的行為;(3)一類是行使權利時犧牲他人權利的行為;(4)一類是把行使權利作為損害他人的手段的行為。

總結權利界限和權利濫用的理論可以使行使權利的人獲得兩點啟示:一是不受限制的權利是不存在的,這個結論應驗了英國人洛克的預言: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其二,權利在行使之前必須設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利益,與自己對應的義務人的利益,權利人義務人之外第三者的、即社會的利益。只有這三種利益互不沖突、和諧一致,權利才能真正得到實現,否則,就將走上濫用的歧途。附:關于權利的討論1、何為權利?(自由、資格、能力、利益)張恒山:他提出權利就是對行為正當性的社會認定,即“被社會成員們根據無害性標準而普遍確認的、主體對某種行為的作或不作的正當性。”(《法理要義》p335)劉星:“他提出權利是指社會規范賦予的實現于社會關系中的趨向利益的自由狀態”(《法理學導論》P133)劉星:法律權利是指法律規范賦予的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趨向利益的自由方式。”(《法理學導論》P136)張文顯:法律權利解釋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p142,p94)法律權利的特點: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是尋求利益的法律手段;得到國家認可和保障;隱含著他人的相對義務。從“要求能力”的角度看---對外稱“權利”,對內稱“權力”。(權利與權力關系)2、何為義務?【約束(個人內心的角度)、要求(社會壓力的角度)】(如:盡孝道)義務的形成:個人的自覺約束感;社群中至少部分人有這樣的約束感;部分人試圖“要求”別人;約束感和要求具有持續性。劉星:義務就是隱含在社會關系之中的實現于社會關系之中的要求狀態。劉星:法律義務是隱含在法律規范中的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要求狀態。張文顯:法律義務理解為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p94)職責---一種特殊義務。(包含“要求’和“權力”)(義務與職責關系)3、“權利是法律所賦予”嗎?“法律權利是法律對既有權利確認的結果”嗎?如何理解“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4、是“權利本位”還是“義務本位”?!我認為所謂權利本位的對應面應當是相對于權力而言的,即權利構成權力的正當性基礎。5、“為權利而斗爭!”----不是一個短句,是一個橫跨人類史的口號。而它的內容應當包括:一,我們為未被賦予的(未在法律中規定,沒有任何強制保障的)而應享有的權利而斗爭。二,我們為已經被賦予的(在此指在法律中有相關規定,有強制保障的)權利在現實中受任何侵犯而反抗斗爭。6、關于權利濫用的問題!憲法第5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權利濫用的概念應當明確為:權利人在權利行使過程中故意超越權利界限損害他人的行為。權利界限和權利濫用的理論可以使行使權利的人獲得兩點啟示:一是不受限制的權利是不存在的,這個結論應驗了英國人洛克的預言: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其二,權利在行使之前必須設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利益,與自己對應的義務人的利益,權利人義務人之外第三者的、即社會的利益。只有這三種利益互不沖突、和諧一致,權利才能真正得到實現,否則,就將走上濫用的歧途。討論話題,“我的地盤,我做主!”結合課堂討論的主題——權利,我的總結:第一,“做主”反映出人的自由意志和主體性意識。人的生存分別存在物質性生理需求、社會性交往需求以及精神性心理需求三個層面,人區別于其他生物而為萬物之靈正在于其所具有的社會交往性和精神自主性的特別伸張,就人類自身的發展史而言,文明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現為人逐漸擺脫生理需求的限制而發展出不斷滿足后兩種需求的各種手段和方法。因此,人的自由可以視為人類精神發展的成果,當年尼采發出“上帝死了”的斷言意味著西方文化中人的精神解放與主體性覺醒,自此,有關自由的理念在現代社會中占據了毋庸置疑的至高地位,而經濟的市場化和政治的民主化正是保障自由的社會基礎。第二,“做主”不單單反映人的自由意志,同時也包含著主體的理性意識。經過同學們的不斷探究,我們已經意識到,“做主”并非指向任性妄為,自由的主體性包含了承擔行為后果,計算行為代價的理性意識,否則,受制于任性的自由還遠未達到人的真正自由。因此,“做主”不盡然是一種利己行為,還包含著“foryoubyme”的利他行為和互利行為,市場和民主都以主體的互利性行為為基礎而得以展開。第三,“地盤”的劃定以法律為根據。(至少在現代社會中如此)法律以人的行為作為調整的范圍,這意味著,現代社會中思想精神領域屬于“我的地盤”,以思想自由為主體自治的領域,而在社會交往的行為領域將受到法律的制約,但這種限制正如西塞羅所說,“為了得到自由,我們才是法律的臣仆。”無自由亦無法律,反之亦然,無法律亦無自由,即郭道暉先生所指出的,“權利即法對自由的確認”。第四,所謂“自我為中心”或許可以作為人的個體性存在的一個事實性判斷,“我”是人認識和參與這個世界的一個起點。心理學上,三歲的孩童第一次認識到自我,凡見喜歡的東西總愛說“我的”,“寶寶的”,但從此,他也開始了對他人的體認,由此自我朝著個體性與社會性二個方向不斷發展。因此,自我總是以他人為參照對象,不斷地完善和豐富著人的個體性與社會性二個方面,某種程度上說,幸福圓滿的人生和公平合理的社會正表現為二者的和諧與融洽。也有同學提到了佛教的無我,我以為,一個眾生平等的空明境界值得個人作為信仰不斷領進,但就社會交往的現實層面而言尚缺乏實現的途徑與基礎。梁漱溟先生曾指出,印度佛教文化或許代表著人類在妥善解決物質生存和妥善安頓社會生活之后,人類精神和文化發展的未來走向。綜上,如果我們拋卻任性的自由觀,而代之以自主選擇、后果自負的權利觀,那么“我的地盤,我做主!”或許可以視為這個自主意識覺醒時代的一個權利宣言。附:權力與權利的比較(郭道暉)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公與私2.強制性不同:直接強制力;通過公權的救濟3.法律地位不同:管理與服從關系;平等關系4.對應關系不同: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5.自由度不同:“法不禁止即自由”與權利推定;依法行政與“法未授權皆禁止”6.權利的普遍性和整體性與權力的分立

對權力概念的定義,人們趨向于從“力量”、“能力”、“關系”三方面進行表述:

從力量方面表述,權力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和職位范圍內的執行力量;從能力方面表述,權力是特定的主體將其意志強加于客體,產生一種壓力,繼而使客體服從的能力;從關系方面表述,權力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系。——【中】孫利軍《權力變異與腐敗》*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差別,主要表現為:(某學者觀點)(1)權力的擁有者只能是表現出強制力和支配力的專門機關、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或對內的社會集團的代表,公民不能成為權力主體,而權利主體卻是公民個人,國家或集團在成為權利主體的時候,已是與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2)權力的內容重在“力”上,表現為某種形式的強制或管理。權利的內容則側重于“利”,表現為權利人要求實現的價值。(3)指向對象的確定程度不同。權力的指向對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動與支配行為必定有具體的承擔人,且權力擁有者與權力對象地位不平等。權利指向的對象,在一部分法律關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關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權利關系中的權利人與義務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權力關系那樣存在著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最后,法律對權力與權利的要求不同。權力與職責相對應,職務上的責任是公權力的義務,法律要求權力變為職責,職責是不能放棄的,棄置權力將構成瀆職。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法律準予權利的能動性,使權利人對權利獲得了隨意性,放棄權利被認為是行使權利的表現。私權利和公權利在運行的時候經常發生沖突,每當這種情況出現,就需要否定其中的一個,誰超越了法定界限誰就將成為被否定的對象。附:法理學十項課堂活動指南(五大面向、五大原理)

-------五大面向1、問題面向:沒有最好的答案,答案都是過去式;只有更好的問題,問題永遠面對著未來。2、思考面向:思考是一個過程,結論只是思考的暫時休眠狀態。批評,是一種建設性的活動;批判,是一種思想性的進步。3、權威面向:權威觀點只是你思考的出發點,但不必是終點,人類文明將因我們永不停息的腳步而獲得進步動力。4、學術面向:學術是片面的深刻,世界是普遍的聯系。5、三度面向:高度決定視野,角度改變觀念,尺度把握生活。——五大原理1分享原理:看見,就是你所能看見的;生活的精彩超乎你的想象。——分享體驗,交流觀點,溝通從心開始。2理性原理:先觀點,再理由。——以理服人,以誠會友。3權利原理:我不贊成你的觀點,但我維護你自由表達的權利。——自由是法律的靈魂。4民主原理:有提議,有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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