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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貿易學院楊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法概論

第五章合伙企業

——非法人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二、有限合伙企業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四、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比較】合伙企業——人合性質有限責任公司——人資兩合性質

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質

概念

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

(一)概念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二)設立

1.設立條件(1)有2個以上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登記(1)申請(2)核發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4-楊帆

1舉例:a、b、c、d成立甲合伙企業,甲向銀行乙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

按照先企業,后個人的清償順序,如果變賣甲企業共140萬元,則投資人不需承擔責任;如果變賣財產40萬,不足于支付,則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

(三)合伙企業財產

財產轉讓(1)合伙人之間轉讓應通知其他合伙人。(2)除協議另有約定外,向外人轉讓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財產出質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楊帆【舉例】假設a、b、c、d四人成立合伙企業甲,合伙人d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c,則只需通知a、b即可;若d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對外轉讓給e,在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必須經過a、b、C的一致同意?!九e例】a、b、c成立甲合伙企業,b以小汽車出資;若b個人向乙借款10萬元,乙要求b提供擔保時,b欲將自己出資的小汽車進行質押,這種情況下的出質行為,必須經其他合伙人a、c的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乙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b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楊帆(四)合伙事務執行

1.執行形式兩種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3)聘請外人管理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企業名稱;(2)改變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企業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

(四)合伙事務執行2、合伙人的權利

a、b、c、d四人成立甲合伙企業,則他們可共同管理企業事務;或可委托b管理企業事務;在這種情況下,a、c、d的權利包括:監督檢查權、查閱賬簿權、提出異議權、撤銷委托權。

①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②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③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9-楊帆

3.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實行一人一票并經全體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合伙利潤、合伙虧損2協議未定或約定不明的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擔。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或虧損分配給部分合伙人。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若無約定,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越權履職,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楊帆(四)合伙事務執行

2【例題】甲、乙、丙擬設立一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為4:4:2。合伙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a.按4∶4∶2的比例分配損益

b.在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損益

c.按3∶3∶4的比例分配損益

d.利潤按3∶3∶4的比例分配,虧損由丙個人承擔

【答案】d

-11-楊帆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1.可取得企業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

三種情況:(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2)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的受委托的那部分合伙人有權;(3)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企業。

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2-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企業債務與合伙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1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2)合伙人的個人債務與企業的關系合伙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該合伙人可用從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2

-13-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注意事項

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或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14-楊帆

1【舉例】假設a、b、c、d四個投資人成立甲普通合伙企業,甲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拒絕還本付息。銀行直接向合伙人c要求清償100萬元,這種情況下,c是可以拒絕的,根據規定,應該先由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假設合伙企業財產經過強制執行不足清償的,那么應該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15-楊帆

2【例題】甲向乙借款4萬元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設立了一家食品廠。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償還借款,甲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下列有關償還借款的方式中,正確的有()。

a.甲用從食品廠分取的收益償還借款

b.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以抵償借款

c.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出質取得貸款,用于償還借款

d.乙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借款

【答案】ad

-16-楊帆(六)入伙與退伙

1.入伙

(1)條件和程序除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

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伙協議另行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7-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2.退伙(3種類型)

(1)自愿退伙

協議退伙的情形: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通知退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8-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2)當然退伙(法定退伙)

情形: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9-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3)除名退伙3情形: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

3

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共同設立了一家合伙企業,錢某被委托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錢某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了較大的損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為此,趙某、孫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將錢某除名,并作出除名決議,書面通知錢某本人。對于該除名決議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趙某、孫某和李某不能決議將錢某除名,但可以終止對錢某單獨執行合伙事務的委托

b.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沒有異議,該除名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裁決

【答案】c

-21-楊帆二、有限合伙企業

(一)概念

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對合伙企業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組織。

-22-楊帆(二)設立的特殊規定

1、人數:2個以上50個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解散;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協議:符合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載明特殊事項P91

4、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得以勞務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補繳,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5、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23-楊帆二、有限合伙企業

(三)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1、禁止行為: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企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賠償損失的。

2、利潤分配: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權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4-楊帆二、有限合伙企業

(四)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可以其從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法院強制執行時,應通知全體合伙人。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25-楊帆二、有限合伙企業

(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與普通合伙人相同。P92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處理: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繼承人權利: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4

退伙后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5-26-楊帆二、有限合伙企業

4【例題】甲是合伙企業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繼承人只有乙。關于乙繼承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a.乙可以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b.乙只能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乙因繼承而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d.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繼承而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

【答案】ad

【注意】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繼承嗎?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繼承人。

-27-楊帆

5【舉例】假設a、b、c、d成立甲合伙企業,丙為經營管理人員,在訂立合伙企業時未約定損益分配的比例,經協商不成,最終按照平均分配損益。合伙企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后d提出退伙。e入伙,重新簽訂了合伙協議。銀行債務到期后,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合伙企業財產為40萬元,對于不足的60萬元,銀行的請求如下:

(1)要求a承擔責任,但a以內部約定平均分擔損益為由只承擔15萬元的責任,可以嗎?

根據規定,a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2)要求丙承擔責任。

根據規定,丙可以拒絕承擔責任。

(3)要求e承擔責任。e不能拒絕,入伙的合伙人要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要求退伙人d承擔責任。d不能拒絕,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對退伙前的債務仍然要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是,d對內不承擔按份責任。-28-楊帆(七)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9-楊帆二、有限合伙企業

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應當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30-楊帆(二)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應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清算結束,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1-楊帆三、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四、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合伙企業法》對企業、合伙人、清算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P94-32-楊帆一、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合伙企業財產(出資轉讓、出質)

事務執行

損益分配

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入伙、退伙

-33-楊帆本章小結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34-楊帆合伙企業事務中需一致同意的情況【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3】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改變合伙企業名稱、處分合伙企業知識產權、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4】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5】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35-楊帆合伙人的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規定】

1)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委托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個人獨資企業: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6-楊帆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規定】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個人獨資企業: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7-楊帆練習題【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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