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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講市場主體及權利浙江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黃惠青2012.02一、市場主體基本細胞市場主體基本細胞自然人法人自然人能力分類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關于出生臍帶剪斷說第一聲啼哭說脫離母體說出生標志關于出生原告胎兒剖腹產時,有呼吸,并且存活了11個小時,有獨立的人格,應該算是一個自然人。案例金華七個月孕婦斑馬線上被撞飛”被告在檢察院的公訴書里,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提法。關于死亡
“一元”標準
基本以心臟停止跳動作為死亡的標志死亡判斷標準“二元標準”基本上以心臟死亡作為死亡標準但是允許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選擇腦死亡方式。當患者本人或者家屬作出這種選擇的時候,醫生可以作出腦死亡的判定。關于死亡各國情況美國1983年通過“腦死亡法”,日本1997年也通過了“腦死亡法”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院腦死亡協作組制定的《腦死亡判定標準》和《腦死亡判定技術規范》,2004年4月底獲得衛生部正式批準。學術爭議立法贊成派:
《腦死亡法》對器官捐獻具有重大意義。2002年全國有30萬肝臟衰竭的病人,而只有700人接受了肝移植手術。出現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器官移植的供體不足。立法謹慎派:
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陳忠華:腦死亡法屬于科技含量較高、人權及倫理學問題混雜的法律,立法必須具備堅實的醫學基礎、社會基礎和法律環境,否則即便有了法,也會造成執法上的混亂。
最新案例誤吞枇杷核死亡
湖州的費女士才49歲,2010年5月20日晚上吃枇杷時把枇杷核吞了下去,當晚21點10送到湖州市第一人民醫院,21點22分窒息,當晚手術后呼吸恢復,但診斷為腦已死亡。15天后的6月5日,費女士呼吸衰竭死亡。
15天治療費化了7萬多元。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條件:第一,下落不明的狀態持續超過了法定期限(1.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2.因意外事故從發生事故之日起滿2年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結束戰爭之日起滿4年)第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第三,必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一切民事法律關系消滅,婚姻關系自然終止,財產作為遺產處理。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宣告死亡
最新案例:失蹤15年丈夫回家分房嘉興一男子為躲避賭債失蹤15年,2010年聞知老家房屋拆遷,其房子拆遷后,可以補償三套,以產權人名義要求取得房產。
15年間其妻起訴離婚,法院作缺席判決。其妻將二個女兒撫養成人。妻子帶小女兒改嫁隔壁村。該男子15年來一直在天津生活,并娶妻生子。其妻未向法院提出過死亡宣告申請。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標準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已滿十八周歲的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周歲以下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標準勞動成年制:即法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行為能力——精神健康標準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健康標準典型案例家長的算盤
1、避稅
2、財產增值案例娃娃房主專家觀點1、物業稅風險2、不一定增值本人觀點:系統性風險”禁治產人“制度
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學中的一個概念,具體指因精神障礙不能處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為禁治產,而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德國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為禁治產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2.因揮霍浪費致自己或家屬有陷于貧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致自己或家屬有陷于貧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我國某些學者觀點主張在我國建立禁治產人制度的理由:1、2、3、4、AddYourText能夠實現對意思自治的適當、必要限制能夠實現自然人在財產上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意思能力在質上的對應和平衡。有利于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從而更好地維護交易安全。有利于促進家庭的和睦團結,有利于培植良好的社會風氣。市場主體之——法人
法人的定義:根據《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一樣嗎??市場主體之——法人
法人成立四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及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市場主體之——法人
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市場主體之——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二、物權主要物權所有權(自物權)用益物權(他物權)擔保物權(他物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物權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英國洛克有句名言:“沒有個人物權的地方,就沒有公正。”物權和人權是公民兩大基本權利。王利明提出: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被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物權法不僅僅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權利的基本法,也是規范行政機關公權力、保障人民財產權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著名的“波茨坦磨坊”故事
1866年10月13日,剛剛打贏奧地利的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在大批臣屬的前呼后擁之下臨幸他在波茨坦的行宮。然而,行宮前的一座破舊磨坊卻讓他大為掃興,他想拆除,但磨坊卻并不屬于王室;他想贖買,奈何磨坊主死活不賣。暴怒的國王強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訴至法庭。本來平民告國王已經是破天荒頭一遭,但審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權,侵犯原告人由憲法規定的財產權利,觸犯了《帝國憲法》第79條第6款;責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樣大小的磨坊,并賠償原告人150元德國馬克。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視為西方司法獨立、民主法治的經典案例,后來成為法律院校的學生法制教育的基地。
物權法原則之——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理論
指物權的種類、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創設。物權法決不允許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創設物權。
物權法定原則——問題1、挖地挖出的銀元屬于誰?2、小產權房為什么不敢買?
物權法定原則——案例馬海濤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
(一)案情
2002年7月1日,馬海濤與李玉蘭簽訂《買賣房協議書》,將訴爭房屋及院落以45000元的價格賣與李玉蘭。約定李玉蘭購買馬海濤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辛店村房屋8間及院落,并取得了當時宋莊鎮辛店村村委會的認可,村委會干部康文寶作為“中證人”也在協議上簽字確認,并與馬海濤一起到宋莊鎮辛店村村委會進行了房產轉讓登記。當日,馬海濤向李玉蘭交付了房屋。
李玉蘭購買該房屋及院落后,不僅對原有的房屋進行了翻新及裝修,還在院落內新建了3間新房,并安裝了上下水、暖氣等生活設施,共計花費了約十幾萬元人民幣。
2006年12月份,馬海濤夫婦要求確認購買合同無效。
物權法定原則——案例馬海濤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
(二)一審判決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玉蘭系居民,依法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故判決:
一、李玉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將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辛店村的北房三間、西廂房六間及院落騰退給馬海濤;
二、馬海濤給付李玉蘭補償款九萬三千八百零八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執行清。
物權法定原則——案例
馬海濤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三)二審判決
判決后,李玉蘭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馬海濤與李玉蘭所簽之《買賣房協議書》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李玉蘭并非通州區宋莊鎮辛店村村民,且訴爭院落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變更登記至李玉蘭名下。因此,原審法院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對于合同效力的認定是正確的。
物權法定原則——案例馬海濤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三)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同時指出,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范圍,出賣多年后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對于買受人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予以確定。
鑒于李玉蘭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未就其損失提出明確的反訴主張,在二審程序中,不宜就損失賠償問題一并處理,李玉蘭可就賠償問題另行主張。物權法定原則——案例李玉蘭反訴馬海濤合同無效賠償案
(一)訴由
2008年1月,李玉蘭以信賴利益受損為由,要求馬海濤賠償。期間,經李玉蘭申請,通州區法院委托北京中企華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宅基地區位價值進行了評估,結果為房屋宅基地區位總價為264700元。
物權法定原則——案例李玉蘭反訴馬海濤合同無效賠償案
(二)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玉蘭與馬海濤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后,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紤]到馬海濤作為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于我國法律禁止流轉范圍,其在出賣房屋多年后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其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對于李玉蘭作為買受人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所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予以確定。馬海濤出售給李玉蘭的房屋及添附部分價值已經法院判決折價補償李玉蘭,故對于李玉蘭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僅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的因素,參照馬海濤出售房屋宅基地區位總價予以確定。物權法定原則——案例李玉蘭反訴馬海濤合同無效賠償案
(三)二審判決
2009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維持一審判決,農民馬海濤應當按照過錯程度賠償畫家李玉蘭經濟損失18.5萬元,加上二中院原先判賠的房屋補償9.4萬余元,李玉蘭總共將獲賠28萬元。物權法原則之——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一權原則——理論
王利明:一個方面,一個物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另一方面,一個物上可以設定多個物權,但不能設定相互矛盾的物權。現在也出現很多新的發展趨勢。越來越鼓勵在一個物上設立較多的物權,從而充分的有效率的實現物的價值。一物一權原則必須解決一個重大問題是,我們鼓勵一個物上設立多個物權,但要避免內容相沖突的物權,但是,一旦當事人設立了內容相沖突的物權,應當通過什么樣的規則來解決。
一物一權原則——問題
1、建筑物承包人工程款與抵押權誰優先?
2、同一物上既有抵押又有質押誰優先?
3、抵押權與留置權誰優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一物一權原則——案例鏟產糾紛
義烏人金某通過杭州某銀行貸款80萬買鏟產一輛,并將該鏟產提供給銀行作抵押,并辦了抵押物登記。金某后來因參與賭博負債,又將該鏟產開到義烏某當鋪質押取得貸款40萬。金某對二家債務均未清償。鏟產經評估值60萬。問:拍賣所得先滿足誰?或是按比例分配?或平均分配?物權法原則之——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理論
物權是對世權,可以對抗任何其他人,因此要讓世人知道。公示是物權設立的基本條件。關于公示:公示的效力,對于動產是交付,占有,對不動產,是登記。登記在確認效力時,要把他和交易本身區別開。兩大法系的共同特點,登記和交易都是分開的。登記是公示方法,沒有辦登記只能導致所有權不發生移轉,但合同不一定是無效的。公示公信原則——理論
關于公信:
公信主要用于不動產領域,指凡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他是真正的權利人。如果登記記載的權利人以不動產進行交易,對方根據對登記的信任而與其進行交易,哪怕事后證明登記是錯誤的,交易仍然受到保護。主要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公示公信原則——案例沈陽真假房主案溫州同一房又是抵債又是買賣案
金華前夫賣前妻房案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主要物權之——所有權
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四權能: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的歸屬: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的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杭州案例:600平米陽光房的歸屬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車位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歸屬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與所有權有關的權利——相鄰權
相鄰權——內容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用益物權——理論
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范圍:
A、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B、建設用地使用權
C、宅基地使用權
D、地役權
用益物權——問題
1、70年后住宅用地的續期是否收費?
2、城里人能否買農村人房子?
3、相鄰權可以替代地役權嗎?
4、地役權的期限如何確定?
5、用益物權產生后,所有權人還可以設地役權嗎?用益物權——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地役權: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權——問題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擔保物權——理論
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抵押權——定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問題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設立
登記時設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合同生效時設立: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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