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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篇市場主體法第三章合伙企業法第二章公司法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主講:竇佳麗Email:dydoujiali@163.com第二章公司法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經濟法課程主講:竇佳麗第二篇市場主體法“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情完成了。”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類公司的財務、會計的相關規定理解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其組織機構掌握《公司法》關于公司總則的具體規定能解釋公司運行過程中出現的與法律規定不吻合的現象能寫出公司成立所需要的相關文書能處理公司組織機構運作過程中的法律程序問題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節公司法概述第四節關于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第二章公司法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經濟法課程主講:竇佳麗第二章市場主體法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我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的概述與特征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并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法是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合法性2、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盈利性3、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法人性甲公司注冊資本是500萬元,甲公司對乙企業負有1000萬元的合同債務。甲公司董事長對乙企業負責人說:“本公司僅以500萬元注冊資本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請問:甲公司董事長的說法是是否正確?公司與企業、企業法人圖2-1公司與企業的關系
圖2-3公司與企業、企業法人的關系圖2-2公司與企業法人的關系二、公司的種類
(一)以公司股東責任范圍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4)。圖2-4以公司股東責任范圍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5)。圖2-5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在第一種公司類型中,最典型的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分別是什么?思考:(三)以公司之間是否具有控股或從屬關系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6)。圖2-6母公司與子公司(四)以公司的內部管轄關系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7)。圖2-7本公司與分公司(五)以公司國籍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8)。圖2-8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六)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9)。圖2-9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其設立、經營、變更、終止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公司法概述公司法組織法活動法設立、變更、解散內部機構組織和管理的規范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轉讓等我國公司立法的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了修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經濟法課程主講:竇佳麗第二篇市場主體法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甲與乙各出資15萬元,成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后因經營不善,公司于2年后倒閉,經盤存,公司有各類資產價值10萬元,甲與乙各有個人存款20萬,而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負有外債50萬元,問該公司的債權人可能獲得多少還款?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一)法律特征:1、股東有最高人數的限制2、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資本不分等額股份。4、股東對外出資的限制性。5、設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簡單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個以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二)設立程序:股東出資2
設立登記3訂立公司章程11、訂立公司章程(公司法25條規定)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注意:全體股東應當在訂立的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2、股東出資(1)出資期限
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甲、乙、丙三人出資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3萬元,是否允許該公司的股東分期繳納出資?(2)出資形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甲、乙、丙擬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30萬元,在甲、乙、丙訂立的協議中約定:甲以現金人民幣10萬元出資,乙以商標權作價4萬元出資,丙以專利權作價16萬元出資。甲、乙、丙出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3)出資責任
①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②股東的首次出資經驗資機構驗資后,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③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丙以房產出資30萬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為出資的房產僅值20萬元,丙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6萬元。該情況應如何處理?設立登記圖2-10公司設立登記的過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圖2-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的確認(一)股東身份的確認:(一)股東身份的確認: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
34-35條1.按照出資比例在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3.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4.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5.其他權利。(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
1、依法繳納所認繳的出資;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3、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因股東原因引起的股權轉讓(半數以上同意)2.因強制執行程序引起的股權轉讓3.因股權回購的轉讓4.因繼承的轉讓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是法人得以意思表示,進行經營活動的前提和載體,因組織機構之間分權制衡,以一定的方式整體動作,故又稱法人的治理結構。我國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除國有獨資公司外,均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組成,實行以股東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的股東會中心主義。股東會(權利機構)
董事會(決策機構)
經理層(執行機構)
監事會(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圖(一)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1、股東會的召集與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為11%,擔任該公司的董事長,其朋友丙擔任公司的副董事長。甲的兒子乙擔任公司的人事部經理。2006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辭世,致使公司暫時陷入無董事長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為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響,乙及時地召集并主持股東大會,對公司的未來發展作出安排。問:乙的行為是否合法?乙的行為是否合法?2.股東會的職權(P35,《公司法》第38條)(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3.股東會的決議(1)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3.股東會的決議(3)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4)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5)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6)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思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形式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下列情形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的有()A.1/2以上的股東提議B.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C.1/3以上的董事提D.監事會提議BCD有限責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其中甲出資10萬元、乙出資20萬元、丙出資60萬元、丁出資10萬元。當股東會對與其他公司合并的議案表決時,下列情形不能通過的有()。
A.甲、乙同意,丙、丁反對
B.甲、乙反對,丙、丁同意
C.甲、乙、丁同意,丙反對
D.乙、丙、丁反對,甲同意思考:ACD(二)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的執行機關,對股東會負責。其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1.董事和董事長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董事會的職權(P37《公司法》47條)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有()A.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B.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C.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D.修改公司章程思考:BC3.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三)經理
(P37公司法第50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會(監事)1、監事會的人員構成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3、監事會的會議的召集4、監事會的職權(P38)(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有()。A.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B.檢查公司財務
C.要求董事和經理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D.監督董事、經理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思考:ABCD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特征1、股東的單一性;(僅為一個自然人或法人)2、股東責任的有限性;3、公司人格的獨立性(或稱公司的法人性)4、公司組織機構的簡便性;5、公司運行的特殊性;6、適用范圍的特定性(國有獨資公司而言)。(二)特別規定1、出資的限制2、登記中的特別規定3、一人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運營的特別規定)4、股東責任(主體資格的維持)一人有限公司六、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1.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2.股東職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3.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4.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5.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第二章公司法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經濟法課程主講:竇佳麗第二篇市場主體法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二)特征:1、設立方式的多樣性2、股東人數的有限性
4、設立程序的復雜性
3、股票可以自由轉讓二、設立條件與設立程序(一)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條件與設立程序(二)設立程序募集設立發起設立1、發起設立(1)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在公司籌備期間以該預先核準的名稱從事活動。(2)申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3)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4)發起人認購按章程規定的應認購的股份數并繳足出資。(5)發起交付全部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6)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文件,申請登記。2、募集設立(1)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的一部分,但不得少于公司總股份的35%,其余向社會公開募集。(2)在發起人履行認購和出資義務后,應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3)然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待發行的股份款繳足后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開具驗資證明。(4)然后在30日內主持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
除以上四個方面不同外,其余的設立程序與發起設立一致
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對比設立方式含義特點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由發起人自行認足,不另對外募集認股,設立程序簡單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此種設立方式的設立程序較發起設立要復雜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權利機構)
董事會(決策機構)
經理層(執行機構)
監事會(監督機構)(一)股東大會——最高權力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其職權范圍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2/3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1/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注意:發生以上情形之一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會議召開前15日內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通常采用直接投票制,即一股一票表決權。但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例子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直接投票制累計投票制表決權總數:1000×5=5000票
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公司表決方式的比較
就總體而言,公司是按照資本來劃定股東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因此所持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決議采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是決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的基礎,而不是“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相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2.董事會的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不得少于三人。監事的任期及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相同。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四)監事會四、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公司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上市公司的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得少于5000萬;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后新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企業的,可連續計算;4、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第二章公司法安徽科技學院管理學院經濟法課程主講:竇佳麗第二篇市場主體法第四節關于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一、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的概念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3000萬,有限公司凈資產額不低于6000萬;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3年平均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條件。(三)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公司債券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見圖)。圖公司債券的發行的程序思考:
現在人們生活中談的比較多的話題就是股票,請您談談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券的異同。股票與債券債券與股票都是有價證券,二者的主要區別如表所示。表債券與股票主要區別區別性質收益風險承擔對公司經營管理享有的權利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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