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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
國際貿易政策協調:多邊貿易體制一、世界貿易組織的產生(一)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
關貿總協定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的簡稱。它于1948年成立,1995年被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取代。
1、GATT的產生背景
(1)1929年到1933年的經濟危機,導致各國推行貿易保護主義,高筑關稅壁壘。結果是世界經濟更加蕭條,經濟利益的爭奪最終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發生。
(2)“二戰”使很多國家的經濟遭到重創,戰后如何快速重建世界經濟?必須加強國際合作,重建國際經濟新秩序。
第一節WTO的基本知識
2、GATT的產生
1947年,包括中國在內的23個國家就關稅減讓達成協議,1948年1月1日GATT正式生效。
3、GATT的八輪談判
從1948年到1994年GATT共經歷了八輪談判,最初的幾輪談判主題都是減讓關稅,隨著國際貿易中一些新問題的出現,后面幾輪的談判主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如下表:名稱時間地點主題關稅削減程度第一輪1947年日內瓦關稅平均減低35%第二輪1949安納西關稅平均減低35%第三輪1951托爾奎關稅平均減低15%第四輪1956日內瓦關稅平均減低15%第五輪
(狄龍回合)1960—1962日內瓦關稅平均減低20%第六輪
(肯尼迪回合)1964—1967日內瓦關稅反傾銷平均減低35%第七輪
(東京回合)1973-1979日內瓦關稅非關稅壁壘平均減低33%第八輪
(烏拉圭回合)1986-1993烏拉圭埃斯特角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爭端解決機制平均減低40%
(二)GATT的主要缺陷
1、GATT的框架下不能解決日益增長的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問題。
2、GATT爭端解決機制不能很好的解決日漸增多的貿易糾紛。
在這種背景下,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成立。WTO秘書處認為“WTO就是在全球或接近全球的層面上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規則的國際組織。但它的含義不僅如此,從不同的角度看待WTO,可以有不同的答案。它是一個促進貿易自由化的組織,也是政府間談判貿易協議的場所,還是政府解決貿易爭端的地方,以及多邊貿易體制的管理機構”。
(一)宗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點
1、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2、擴大貨物與服務的生產和貿易;
3、以持續發展為目的,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護環境;
4、必須作出積極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利益。
二、世界貿易組織概況第一,管理所達成的諸項協定;第二,組織多邊貿易談判;第三,處理貿易爭端;第四,監督各成員方的貿易政策;第五,與其他機構合作。
(二)職能
組織機構包括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專門委員會、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和上訴機構以及秘書處和總干事。
(1)部長級會議。部長會議是WTO的最高權力機構,至少應每兩年舉行一次。
(2)總理事會:總理事會是一個包括所有成員代表的機構。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
(三)組織機構
(3)專門委員會。部長會議下設貿易與發展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財務與行政管理委員會,以及預算、財政和行政委員會等各種委員會,負責相應的事務。
(4)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和上訴機構。
(5)秘書處和總干事。秘書處有總干事領導,負責處理WTO的日常事務。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貫穿于世界貿易組織的各個協定和協議中,構成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這些基本原則是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和對欠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等。(一)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針對歧視待遇的一項締約原則,它要求締約雙方在實施某種優惠和限制措施時,不要對締約對方實施歧視待遇。在世貿組織中,非歧視原則由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體現出來。三、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優惠、特權都必須自動、無條件地給予締約另一方。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的實質是保證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它是多邊貿易的基石,也是多邊貿易體制賴以生存的法律基礎。最惠國待遇原則根據《GATT1994》第1條,其適用范圍包括:1)在征收進出口關稅方面2)在征收與進出口有關的各種費用方面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4)與進出口有關的所有規章與手續5)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與轉賬所征收的費用6)進口貨物的國內稅費,影響進口貨物銷售的法律、規章和要求最惠國待遇的適用范圍(1)自動性。這是最惠國待遇的內在機制,體現在“立即和無條件”的要求上。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這種機制就啟動了,其他成員便自動地享有了這種優惠。(2)同一性。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3)相互性。任何一成員既是給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同時,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4)普遍性。指最惠國待遇適用于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最惠國待遇的特點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條):規定了可免除成員方義務的10種措施;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條):允許成員方在為保護國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動時,不履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義務。以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出現的區域經濟一體化安排:GATT1994第24條邊境貿易:可對毗鄰國家給予更多的貿易便利。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例外:GATS的最惠國待遇例外清單
知識產權領域的例外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如“普遍優惠制方案”其他例外:如因互不適用發生的例外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若一成員方在一方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或兩個同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在一方加入之時宣布不與對方適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即兩者之間的貿易關系不受世界貿易組織約束,則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動地享有另一方給予第三方的優惠。互不適用條款美國和中美洲有關國家與歐共體的香蕉貿易糾紛案有三種待遇:一是:某些歐共體國家的海外領土:歐共體配額85,4000噸,免稅二是同歐共體保持特惠經貿關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簡稱‘非加太”國家:傳統的“非加太”香蕉出口國配額85,7000噸,免稅;三是中美和南美洲國家:“美元香蕉”總配額為255,3000噸,配額以內每噸關稅75歐洲貨幣單位,配額以外每噸750歐洲貨幣單位。最惠國待遇案例《洛美協定》(LoméConvention)是以歐盟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與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ACP,AfricatheCaribbeanandPacific,以下簡稱“非加太國家”)為另一方簽訂的關于貿易與合作的國際協定。最早訂立于1975年,其后又經過四次修訂,目前適用的是自2000年起生效的第五個《洛美協定》即《科托努協定》。洛美協定核心:歐共體實施的三種待遇是否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即歐共體給予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優惠待遇有沒有保證其他成員方自動享有。是否存在例外,如存在例外可免除最惠國待遇義務。本案中歐共體與非加太地區簽訂有《洛美協定》,屬于特惠經貿安排,可免除最惠國待遇義務。是否保證其他成員方的利益不低于任何其他國家和地區。本案中歐共體給予其海外領土的待遇不同于中美洲和南美洲國家的待遇,即在歐共體和中美洲和南美洲國家之間構成了歧視,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分析
1、含義進口產品和本地生產的產品應該受到同等的待遇,至少應該在外國產品進入進口國市場之后給予同等待遇。對于外國和本土的服務、商標、版權和專利也應該享受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Treatment)2、要點適用對象是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只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是指其他成員方享受待遇的主體至少享有與本國(地區)相應主體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貨物貿易領域——GATT1994第3條服務貿易領域——GATS知識產權保護領域——TRIP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領域—TRIMs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GATT第3條第4款規定,“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時,在關于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1、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適用范圍產品稅費:不對進口產品征收超出本國同類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規章管理:在影響產品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與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與要求等方面,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產品混合使用要求:成員方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實施國內數量管理時,不能強制要求生產者必須使用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產品。1、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一成員給予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應低于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前者享有的此種待遇以該成員服務貿易承諾表中所列的條件或限制為準,并且在一成員沒有作出開放承諾的服務部門,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不享有此種待遇。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屬于“具體義務”,以具體承諾表為準2、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一成員給予其他成員方國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但以該成員在現行國際知識產權協定中承擔的義務為前提。就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而言,國民待遇僅適用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
3、知識產權領域的國民待遇
1、貨物貿易領域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政府采購例外;只給予某種產品的國內生產者補貼;外國影片放映的數量限制。
2、服務貿易領域
3、知識產權領域(三)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案例
1952年意大利頒布的一項法律規定意大利農民如購買本國生產的農用拖拉機可獲得優惠低息貸款。英國認為這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因為根據該法,購買進口農用拖拉機的意大利農民就不能獲得這種優惠,從而造成了對進口產品的歧視。美國明尼蘇達州對美國其他州的啤酒有歧視性規定,它把這種規定適用于加拿大啤酒。專家組認為這違反國民待遇原則,GATT不管一州怎樣對待其他州產品,只管該州(該地)與其他締約方,應將本州最好的待遇給予來自其他締約方的產品。案例案例
要求外國人住星級賓館,有些場所如公園、博物館等的門票,對外國人和本國人適用不同的價格.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在收費上也不應內外有別,但如果政府部門對外國人提供的服務比對本國人提供相同服務實際花費要高,則應按照實際支出收取費用。1993年8月10日,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一項法令,要求國內的卷煙制造商在生產中至少使用75%的本國原料,違反規定的將被罰款;法令還規定了對進口征收國內稅、檢查費。1993年前,美國允許煙草加工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41%的進口原料。1992年,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加拿大、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泰國、津巴布韋向美國出口的煙草達到91000噸,總價值為3.53億美元。現在,根據新的法令,美國卷煙制造商使用進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25%以下。案例根據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規定,成員方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實施國內數量管理時,不能強制要求生產者必須使用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產品。本案例中的法令要求國內的卷煙制造商在生產中至少使用75%的本國原料,違反規定的將被罰款;即強制要求國內卷煙制造商必須使用特定比例的國內煙葉,違反了上述國民待遇有關產品混合使用要求的規定的規定。并且因此使進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至多25%,從而使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加拿大、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泰國、津巴布韋等國的煙草出口數量減少,出口價值降低,使這些國家的煙草商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也就是說這項法令改變了原來這些國家的煙草出口商和美國國內煙草商之間的競爭條件,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分析根據貨物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原則規定,不對進口產品征收超出本國同類產品所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本案例中的法令規定對進口征收國內稅、檢查費,對國內卷煙制造商卻不征收,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聯系:兩者都是非歧視原則的重要構成部分。設立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目的——使來自不同成員方的同類產品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在進口方獲得非歧視待遇;設立國民待遇原則的目的——使進口的產品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在進口方獲得與進口方本國同類產品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同等或更優惠的待遇。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的關系區別對象:最惠國待遇要求對其他成員方應平等對待;而國民待遇則要求平等處理本國和其他成員方之間的關系;涉及的事項:最惠國待遇主張在入境和結關過程中要對一切外國產品一視同仁;而國民待遇要求在外國產品結關后,應與本國產品同等對待。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的關系含義是指各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提高本國市場準入的程度,不斷擴大成員方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二)貿易自由化原則關稅保護和關稅減讓原則市場準入原則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貿易自由化原則的體現關稅保護原則關稅是WTO所允許的唯一合法的保護手段。關稅減讓原則非歧視性地征收關稅在互惠的基礎上實現關稅減讓
約束關稅:成員方承諾將進口商品的關稅限定在某一水平上,且今后不再提高。例外:保障措施例外、保護幼稚產業措施例外、國際收支限制措施例外、發展中國家例外、成員方依法進行的修改或撤銷例外關稅保護和關稅減讓原則含義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服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市場準入原則在世貿組織的協定和協議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在有關貨物貿易的幾乎所有協議中,都可以找到市場開放原則的要求,尤其體現在各種非關稅壁壘的約束和取消上。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通過不斷地提高減讓表中市場開放承諾的水平,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市場準入原則非關稅貿易壁壘:除關稅以外的各種貿易保護措施。減少非關稅壁壘的體現《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衛生與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措施《海關估價協議》-海關估價《進口許可程序協議》-進口許可程序《原產地規則協議》-原產地規則《裝運前檢驗協議》-裝運前檢驗《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投資措施國營貿易企業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原則數量限制
一國或地區在一定期限內規定某種商品進出口數量的行政措施,主要表現為配額、進出口許可證、自動出口限制、數量性外匯管制等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適用GATT1994第11條:一般禁止以配額、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數量限制措施來限制進出口。GATT1994第13條:非歧視實施GATS第16條:在市場準入承諾的服務領域不得采取不允許的數量限制措施TRIMs第2條:有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得違反有關一般禁止數量限制的義務。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例外GATT1994第20條和第21條保護農產品例外規定:GATT1994第11條第2款保護國際收支平衡例外規定:GATT1994第12條和第18條第2節保障措施例外:GATT1994第19條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含義
又稱公平貿易原則,是指各成員方和進出口經營者都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條件。(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既涉及到成員方的政府的施政行為,也涉及到成員方的企業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公平競爭原則核心內涵是誠實守信和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公平競爭原則要求成員方維護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市場上的公平競爭,不論它們來自任何成員方要點貨物貿易領域通過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措施防止因傾銷和出口補貼而形成的不公平競爭;實施保障措施的嚴格規定服務貿易領域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逐步為外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創造市場準入和公平競爭的機會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約束政府采購金額,擴大公平競爭機會成員方的國營企業應按非歧視原則,以價格等商業因素為經營活動的依據
公平競爭原則的體現含義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訂、增補或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界貿易組織。(四)透明度原則雙重含義世界貿易組織本身的透明度:WTO應對所有成員公開其運作程序,并公開其有關法律規則,包括有關協定、決定以及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和其他法律文件,以避免組織內的暗箱操作行為。各成員政策的透明度:各成員應公布其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和參加的對其國際經貿政策有影響的國際協定及其變化情況,并將這些信息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不公布通知的不得實施。透明度原則
成員方公開會影響其國家安全和違反公共利益,妨礙法令的貫徹執行,或會損害公營或私營企業的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可免除透明度義務。透明度原則的例外
“發展中國家”:只能維持低生活水平,經濟處在發展階段的締約方。世貿組織3/4以上是發展中成員方以及正處于經濟轉型進程中的國家(地區)。一、優惠待遇原則1.1964年,GATT增補第四部分“貿易和發展”部分,“非互惠原則”成為GATT的一項基本準則,且將優惠待遇原則適用范圍由進口貿易擴大到出口貿易。2.東京回合發展中國家經過努力,改變了發達國家將優惠待遇原則作為臨時性例外實施的情況,確立了“授權條款”,使該待遇成為一個永久性的法律基礎。
(五)對欠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3.烏拉圭回合優惠待遇原則進一步發展;發展中國家在許多領域被要求承擔發達國家承擔的大部分義務,但有一個過渡期,其長短依據各國發展水平及適用領域而不同。4.《WTO協定》明確將優惠待遇原則融入世貿組織的宗旨中,在服務貿易與其它與貿易相關的領域也均設立了優惠待遇原則。5.對最不發達國家,幾乎不要求承擔任何義務而可享受一切權利。(一)適用于貨物貿易的有關協定1.《農業協定》
主要是要求世貿組織各成員在市場準入、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三個領域遵守新的規則和承諾。(1)關于擴大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的規定
◎建立“單一關稅制”是將非關稅壁壘措施關稅化的規定,即取消非關稅措施,將其轉化為相當水平的關稅。四、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協定
◎削減農產品進口關稅削減綜合關稅發達國家(1995-2000年)平均削減36%發展中國家(1995-2005)平均削減24%◎各成員國要將進口農產品的各項關稅約束在各國減讓表中所標明的關稅水平之下,但對于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國內支持:“紅箱”措施,即不允許使用的對貿易產生嚴重扭曲的國內支持措施;“藍箱”措施,即允許限制使用的某些國內支持措施;“綠箱”措施,對貿易影響最小,而且允許自由使用的措施。(2)削減國內支持(3)削減農產品出口補貼承諾削減時間表:數量價值發達國家(6年)21%36%發展中國家(10年)14%24%2.《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
涉及食品以及動植物的衛生規定,具體的適用范圍是保證食物安全或預防動植物攜帶疾病進入一個國家。3.《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協定》)該協定是對原有的《多種纖維協定》的修正,目的在于降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關稅以及配額管理等數量限制措施。4.《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該協定規范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措施,要求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是可預見的和可操作的,并盡可能與通用的國際標準保持一致。5.《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
其最主要的內容是第2條,即在不損害GATT1994項下其他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各成員不得實施任何與國民待遇義務和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一致的措施。6.《反傾銷協定》(1)傾銷與損害的確定(2)發起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程序(3)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和期限7.《海關估價協定》
該協定明確了海關估價可使用的方法及其運用次序。8.《裝運前檢驗協定》
該協定對裝船前檢驗措施加以規范。9.《原產地規則協定》
該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原產地標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10.《進口許可證程序協定》
該協定對貨物進口許可證的發放進口許可程序加以規范。11.《補貼與反補貼協定》
該協定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條款,對補貼有了明確的定義,區分了禁止的補貼、可訴訟的補貼與不可訴訟的補貼,對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的運用做出了明確規定。12.《保障措施協定》
該協定是對關貿總協定第19條實施規則的說明。該協定的基本內容是:一成員只有在確定了正在進口至其領土的一產品的數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或相對增加,且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方可實施保障措施。實施保障措施時,應基于最惠國待遇原則,可采取提高約束關稅稅率或使用數量限制的方式。1994年4月15日,《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文件》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是這輪回合中重要談判成果。服務貿易被正式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
《服務貿易總協定》分二大部分:協議正文與附件。正文6個部分,由32個條款組成。該協定主要包括管轄范圍、—般義務和紀律、具體承諾、逐步自由化、機構條款和最后條款等。該協定還有8個附件。2023/2/263(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1、關于最惠國待遇2、關于透明度3、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2023/2/264
GATS確定的一般義務和紀律《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規定,世貿組織一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國家(不論成員方或非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須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方類似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生效以后,任何新的最惠國待遇例外,只能通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的豁免程序獲得。凡有效期超過5年的最惠國待遇例外,都必須在服務貿易理事會中審議,首次審議在1999年底進行。2023/2/2651、關于最惠國待遇世貿組織成員方應及時公布影響《總協定》實施和所有相關措施。GATS規定成員方基本義務:2023/2/2662、關于透明度
2、每年向服務理事會報告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1、立即公布相關法律措施
3、設立咨詢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特別是發達成員應設立服務貿易咨詢點,以滿足其他成員就市場準入索取信息的需要。《總協定》規定,各成員應通過談判達成具體承諾的方式來促進發展中國家逐步地參與世界貿易。發達國家應建立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獲得有關服務技術和市場信息的咨詢聯絡點。2023/2/2673、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1、關于市場準入2、關于國民待遇3、區別于貨物貿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則2023/2/268GATS具體承諾的義務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一成員對來自另一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應給予不低于其在具體減讓表中所列的待遇。規范締約成員市場準入的宗旨:2023/2/2691、關于市場準入逐步消除服務貿易的限制措施限制措施主要包括6種:
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服務網點總數或服務產出總量、特定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可以雇傭的人數、或要求通過特定類型的法律實體提供服務、外國資本參與的比例或外國資本的投資總額。2023/2/270《服務貿易總協定》列舉了6種影響市場準入的限制措施。具體包括:
成員方在實施影響服務提供的各種措施時,對滿足減讓表所列條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應給予其不低于本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國民待遇只適用于成員方已經作出承諾的服務部門。2023/2/2712、關于國民待遇
貨物貿易領域,外國貨物可在本國市場享受國民待遇,但在進入本國市場時,受進口關稅、數量限制及其他邊境措施的限制;服務貿易領域,絕大多數服務的外國提供者如獲得國民待遇,這些服務以在進口方市場的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時,在實際中享有了完全的市場準入。總協定規定,各成員應不遲于《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5年開始進行談判,并在此后定期進行連續回合的談判,以逐步實現更高的自由化水平;自由化的進程應當尊重各成員的國家政策目標及其總體和各部門的發展水平;個別發展中國家成員應當有適當的靈活性。2023/2/2723、區別于貨物貿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則該協定包括序言和七個部分,總共73條。TRIPS的宗旨:1、減少因知識產權問題對國際貿易造成的扭曲與阻礙;2、促進對知識產權國際范圍內更充分、更有效的保護;3、確保知識產權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1、最低標準原則:各成員方的國內立法不得低于協定的保護水平。注:只要不違反協定,各成員方可以通過其國內立法提供高于協定規定的保護水平。
2、國民待遇原則
《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中各自有關國民待遇例外的規定除外。
3、最惠國待遇原則
TRIPs是第一個規定最惠國待遇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TRIPs的基本原則4、權利用盡原則:成員方不得借本協定的任何條款去干涉或處理權利用盡問題。
在法律上通常將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解釋為,某一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旦出售了含有該產權的產品后,就對該產品此后在特定市場的流通“用盡”(即失去)了權利,即他失去了控制買方使用或再銷售該專利產品的權利。TRIPs的基本原則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信息的保護權。
TRIPs的保護范圍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維持及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程序爭端的防止與解決過渡期安排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其他內容第二節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一、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
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內設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建立在《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的基礎上的。而DSU則是對GATT爭端解決制度的全面修訂和更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使成員方的權利和義務得到保證,當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發生貿易糾紛時,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能以比較公正、客觀、合理的方式妥善地加以解決。二、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則
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迅速、有效、雙方接受。這個原則是經全體WTO的成員同意,如果他們認為其他成員正在違反貿易規則,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將使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采取單邊行動,這意味著所有WTO的成員將遵守議定的程序和尊重裁決,不管是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還是違反議定的成員。在關貿總協定及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與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區別在于首先在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并自行解決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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