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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商務合同02InternationalBusinessContracts02廈門理工學院2014商務英語班2014年6月21日(星期六)June21st,

2014(Saturday)時間:8:40-11:30地點:2-203教室課程說明:“國際商務合同”課程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商務英語專業(獨立本科段)的一門必修課。本課程從國際貨物交易的實務出發,結合有關的法律和慣例規則,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所涉及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介紹和論述,指明在具體國貿商務業務中需注意的一系列問題。通過學習,要求學生掌握一定的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和實務知識,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的通用格式等。主要教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趙承壁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北京第一版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概述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與生效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第四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示范條款與格式條款第五章國際貿易術語對合同的影響第六章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與時效第七章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變更、買賣和終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主編趙承壁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國際商務合同

InternationalBusinessContracts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與生效§3

訂立合同的規則一筆交易的達成,有時要經過詢價、發價、還價和接受四個環節。但從法律上來說,一項合同有效成立,只有依規則發價和接受這兩個行為完成就足夠了。但各國法律對發價和接受規則的規定并不完全相同。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與生效§3

訂立合同的規則(一)發價1、發價的含義及構成發價的要件發價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一種意思表達。在我國法律上被稱為要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認為,構成一個發價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訂立合同的建議,其內容十分確定;3)表明如果被發價人接受,發價人就要受其約束的意旨。2、發價的生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價于送達被發價人時生效。《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上述公約做了相同的規定。如果發價通過電子商務網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對發價生效時間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3、發價的撤回與撤銷《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作出了兩種區分,既發價生效前是撤回問題;而發價生效后是撤銷問題。公約規定,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不過,公約要求撤回的通知應先于發價到達對方,至少要同時到達。當發價到達被發價人而生效后,公約又區分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合同訂立前,即在被發價人接受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第二種情況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發價不能撤銷:⑴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達發價是不可撤銷的;(2)被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關于發價的撤回與撤銷,我國《合同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都與公約的上述規定相同。4、發價的終止公約規定,一項發價于拒絕通知送達發價人的終止。對原發價內容的所謂“實質性”修改,一般被解釋為對原發價的拒絕。此外,發價的終止還包括以下情形:1)發價中規定的接受有效期限界滿;2)發價被依法撤銷;3)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成就。(二)接受1、接受的含義及其有效的要件(1)接受的定義接受是指被發價人在發價有效期限內無條件地同意發價的意思表示。(2)接受有效的要件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接受要價的人,必須由被發價人向發價人作出;2)接受作出的方式,必須以聲明(書面的或口頭的或電子記錄)或其他行為作出,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能構成接受;3)接受必須在發價有效期限內作出;4)接受作出的內容必須是無條件的,且必須是對發價的實質性內容的同意。2、接受的生效時間、逾期接受和接受的撤回(1)接受的生效時間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即采取到達原則。如果以行為表示接受,而又無須向發價人發出通知時,接受于該項行為作出時生效。對此我國《合同法》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有相同規定。(2)逾期接受的定義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接受的通知或行為的表示都應在接受的有效期間內。超過有效期間而送達的,視為逾期接受。(3)逾期接受的法律后果關于逾期接受,公約區分了兩種情況并分別對這兩種情況下的逾期接受,作出了以下規定:1)如果發價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表示愿意“接受”逾期接受時,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2)因傳遞延誤的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延遲地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該逾期接受無效。(4)接受的撤回公約還規定,接受得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關于公約規定的上述逾期接受和接受撤回的各項規則,我國《合同法》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均與其保持了一致。第四節訂立合同的時間與合同的效力(一)訂立合同的時間根據公約的規定,接受生效的時間就是訂立合同的時間。又由于公約將接受的方式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以送達通知表示接受;另一是以作出某種行為表示接受。因此,確定訂立合同的時間,實際上可細分為兩種情況。但是,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當事人間通過函電磋商達成協議時,又往往約定必須簽訂正式的確認書,或者采用經雙方簽字的合同書形成訂立。對此,公約無規定。(二)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公約規定,合同有效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1)合同的訂立必須要有訂約能力的雙方當事人參加;(2)合同訂立的形式與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大致可以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有關國家法律強制性的規定;2)不得違反公共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合同內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能顯失公平。(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能存在欺詐、錯誤、脅迫等瑕疵。(三)合同的效力對合同的效力至今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公認的定義。但從各國關于合同效力的立法規定,大致可以歸納出合同效力的立法規定,大致可以歸納出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2、依法訂立的合同具有強制性;3、依法訂立的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轉讓或解除。國際商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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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與生效本章重點

(一)訂立合同的當事人(自然人/法人)(二)訂立合同的形式(書面/口頭/其他)(三)訂立合同的規則(四)訂立合同的時間與合同的效力本章重點是代理的含義及其特點;發價的含義及構成發價的要件;發價的撤回與撤消;接受的含義及其有效的要件;逾期接受的兩種情況及其處理方法;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考核知識點(一)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二)訂立合同的形式(三)訂立合同的規則(四)訂立合同的時間與合同的效力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概述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與生效第三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第四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示范條款與格式條款第五章國際貿易術語對合同的影響第六章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與時效第七章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變更、買賣和終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主編趙承壁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第三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第一節合同內容的確定合同內容一般根據以下規則確定:(一)當事人明示的合同義務確定合同的內容,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他們訂立的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各自義務。如果買賣雙方對上述合同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從法律上來說,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就承擔了自己確定的合同義務。雙方都必須按合同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二)當事人默示的合同義務對合同中未予明確的內容,可能采用所謂“默示義務”的規則加以確定。對這一規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未作明確規定,只是在其第9條中提到默示地接受慣例問題,但《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合同法原則》都對這項規則作出了規定。(三)依法確定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各國法律為了調整買賣合同關系,一般都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一些國際貿易條約或商事通則也是如此。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買賣雙方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四)根據貿易慣例和習慣作法確定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的某些義務,也可根據貿易慣例和習慣作法來加以確定。對此,許多國內立法和國際貿易條約或商事通則都予認可,并作出明確規定。對貿易慣例和習慣作法以及根據貿易慣例和習慣作法來確定當事人的義務,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貿易慣例是指在一個地區、一種行業或一類貿易中經過長期實踐逐漸形成的已被得到經常遵守的、通用的貿易作法或方法;(2)習慣作法則是指在特定的交易中,當事人間在貿易實踐中重復采用的某種作法;(3)貿易慣例和習慣作法可以使合同條款產生特定的含義,并可起到補充、完善或限制的作用;(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貿易慣例的適用規定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接受任何貿易慣例(包括在他們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第二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接受某種貿易慣例。但這種貿易慣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二是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相關貿易領域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五)根據補充協議確定當事人的合同義務一般情況下,各國法律對這種補充協議的效力,只要是依法訂立的就是認可的。因此,在確定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時,應當考慮補充協議的規定。第二節合同的解釋與補缺對合同的解釋是指當合同的內容確定后,法院或仲裁庭對合同內容某些模棱兩可或使用詞語含糊不清的地方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和其他行為進行解釋,從而最終確定其法律上的效力,明確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而對合同的補缺則是當合同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存在缺漏時,法院或仲裁庭依照一定的法律規則補足缺漏的合同內容。(一)合同的解釋關于對合同的解釋,各國法律和國際貿易有關條約及商事通則都對解釋的規則作出規定。各國法律對合同解釋的規則并不完全相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吸取了各國法律規定的長處,作出了下述規定:1、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從合同的整體的考慮來解釋合同條款,《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幾點:1)在確定合同條款所表達的意思時,應優先考慮當事人的共同意圖這是因為合同條款本來就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不能只采用一方的理解去解釋合同條款。2)根據通情達理人的理解來解釋合同條款如果根據當事人的共同意圖仍不能解釋合同時,則可根據一個與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資格的、通情達理的人在處于相同情況下時,對該合同所應有的理解來解釋。該規則具體適用時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為與當事人具有同等資格的人;為通情達理的人;要按這個人在處于相同情況下來解釋合同。2、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1)在解釋合同內容時,必然涉及到合同的訂立過程。2)在對當事人的單方行為進行解釋時,首先應根據該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解釋。但該陳述或行為的真實意思必須是對方當事人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3)在訂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是對對方的意思表示理解不同,如一方堅持雙方的意思表示已經一致,而另一方則認為雙方的意思尚未一致,合同還未成立。4)該公約還規定,在解釋當事人單方行為時,不論采用該公約規定的上述兩個規則中的哪一規則,都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相關的一切情況。(二)合同的補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不可能對實現合同的每一細節或風險都能預見到,結果就出現了空缺或遺漏。或有意留待將來再解決;或雖經協商,一時難以達成協議就先訂立了合同,也留下了空缺。這就產生了補充空缺條款的問題。但是,各國對是否允許補充,采取什么方式,依據什么標準補充的規則,并不完全相同。關于采取什么方式對合同進行補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補缺;另一種是由法院或仲裁庭根據某些標準補缺。(1)依法律規定補缺補缺性的法律規則只是在合同中有空缺或遺漏時才被適用。在合同法中有許多法律規則屬于這類補缺性的規則。補缺性的法律規則規定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約定。而法律中的另一類強制性規則則是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取代的,雙方當事人在這些方面一旦發生爭議,必須根據強制性法律規則加以解決。如關于合同效力的爭議,只能根據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則加以解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也都對所謂補缺性規則作出了規定。

(2)依當事人意圖和其他推定標準補缺當合同出現空缺或遺漏時,法院或仲裁庭可根據適用法所規定的上述一般性法律補缺規則補缺或填補遺漏。但是,一般性的規則可能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具體情況。這時,法律允許法院依據一定的推定標準補缺。例如,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或英美法系國家在司法實踐中普遍采取依推定當事人的意圖來補缺。在這方面他們都積累了許多經驗和確立了一些具體推定的標準。第三節合同的擔保在國際貨物買賣交易中,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使對方認真履行其合同義務,一般都要在合同中規定一些擔保性條款。各國法律為此規定了履行合同的擔保制度。《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未對合同的擔保規則作出規定,只有《歐洲合同法原則》涉及到部分內容。本節僅從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需要,結合一些國家立法的規定,對履行合同擔保的幾種形式作扼要介紹。(一)違約金與罰金1、違約金的定義違約金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時,應向債權人支付的金額,以作為賠償或履約的擔保。2、違約金的適用范圍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條款,一般適用于賣方延期交貨,或買方延期開立信用證或延期接貨等情況。3、違約金的性質和作用違約金有兩種性質和作用:一種是賠償性質,作為事先預估的損失;另一種是懲罰性質,作為履約的一種擔保形式。如果只強調后者就是一般所指的罰金。現根據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1)關于賠償性質的違約金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作為債務人違約時付給債權人的損害賠償。其金額根據事先預估的損失來確定,稱為預定賠償額。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并不能因其支付違約金而免除他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他仍須履行交貨或開立信用證。(2)關于懲罰性質的違約金合同中規定懲罰性質的違約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一旦債務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時,債務人就須支付約定的違約金,而不問債權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如何。英美法系國家和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違約金制度不同。英美法系國家要求區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性質,是預定賠償金,還是帶有懲罰性質的罰金。(2)關于懲罰性質的違約金【續】目前各國法律對違約金制度的規定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差異較大,而國際上尚無普遍接受的統一規則。因此,我國進出口企業在對外合同中訂立違約金條款時就要謹慎,尤其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商人訂立違約金條款時,違約金金額要訂得適中、合理,不宜訂得過高。(二)定金1、定金的定義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金額或其他有價代替物。2、定金的性質與作用關于定金的性質與作用,各國法律的規定和學者的解釋不同,大致有以下幾種:1)定金是訂立合同的證據,同時又是解除合同的一種方法2)定金作為履約的一種擔保手段3)定金既作為債權的擔保,又可抵作價款從以上規定可見,定金一般被視為合同訂立的標志,是債權的一種擔保。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失去定金,無權要求返回;接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定金使用上應注意的事項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的手段,對督促有關當事人如期認真履行貨物買賣合同起了積極作用。尤其是對一些設備交易和成套設備的交易,對穩定合同關系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特殊作用。在使用定金上應注意以下問題和事項:1)要明確、合理規定好合同中的定金條款;定金條款一般應對定金的數額、支付定金的時間、支付方式、合同如約履行后定金的處理以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對定金罰則的規定。2)要區分定金與預付款的性質和作用;3)要區分定金和違約金的性質與作用;4)外貿合同中應訂明國內轉銷合同中的定金問題。(三)保證1、保證的定義保證是法律上設立的一種擔保方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責任的行為。可見,保證涉及三方關系人,即保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他們是由三個不同性質的合同聯結起來的一種保證關系。2、保證的特點和做法保證具有以下特點和作法:(1)保證是由第三人保證人提供的,是人的擔保,而不是物的擔保(物權擔保);(2)保證是依約定而提供的,不得推定;(3)保證是一種債,而且是一種從屬的債;(4)保證具有補充性;(5)保證依約定的范圍擔保;(6)保證的方式可區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四)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除經常采用違約金、定金這些擔保形式外,也采用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的保證。而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主要是利用保函和備用信用證。1、保函(1)銀行保函的定義銀行保函又稱為銀行保證書。它是銀行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付款保證。這種銀行保函是由三種人建立起來的一種法定的擔保關系。銀行保函的保證人一般為銀行。(2)銀行保函的內容在國際貿易中,有的國際貿易慣例,如《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對保函的內容作了規定,供當事人參考。實際上,由于保函的使用范圍不同,其內容也有不少差別。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內容:1)有關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和保函的編號。2)開立保函所依據的基礎合同,如貨物買賣合同或標書等。3)被保證的金額,該金額一般是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金額,不過該金額也可按申請人(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遞減,在這種情況下還要規定一個遞減條款。4)保函的到期日,該到期日可規定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規定至某一個失效行為的出現而失效。5)要求付款的條件,一般多規定為要提交哪些書面文件才可付款。有的保函要求受益人要提交多個文件,有的只要求受益人提交一份聲明書,說明申請人(主債務人)違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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