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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12篇名目第1篇石油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第2篇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第3篇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第4篇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第5篇某某熱電公司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其檔案管理制度第6篇某熱電公司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第7篇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第8篇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第9篇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第10篇企業勞動用工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第11篇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第12篇勞動用工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第1篇】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愛護員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依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公平狀況,嚴格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方案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別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需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特別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覺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當安置;發覺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照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根據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看、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根據體檢機構的要求支配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看。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消失職業病危害因素嚴峻超標,對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準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當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狀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狀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托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托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消失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供應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狀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支配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看、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第2篇】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照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覺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狀況,應準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判、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值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支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依據新聘請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支配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支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看。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受,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狀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當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準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看,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覺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準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全部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看法,單位均需照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愛護規定》,準時支配女工健康體檢。支配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看女工生理特點,不得支配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3篇】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狀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狀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狀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狀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根據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精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準時修訂;

(三)準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當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準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當保管。

【第4篇】某熱電公司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愛護員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依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公平狀況,嚴格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方案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別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需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特別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覺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當安置;發覺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照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根據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看、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根據體檢機構的要求支配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看。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消失職業病危害因素嚴峻超標,對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準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當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狀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狀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托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托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消失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供應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狀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支配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看、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第5篇】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狀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狀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狀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狀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根據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精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準時修訂;

(三)準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當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準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當保管。

【第6篇】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根據有關愛護婦女的勞動法規,支配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愛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支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支配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覺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準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當安置,詳細包括:

1.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預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別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準時發覺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驚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看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擔當。

1.5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別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準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照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狀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方案,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托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掌握效果評價托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看法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看法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修理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準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托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狀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愛護對策。

3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狀況;

3.5宣揚培訓方案;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狀況匯總資料。

【第7篇】石油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愛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當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其次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全部從事勞動的員工。

其次章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當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狀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需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托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照實、無償供應,并在所供應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當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勞動用工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照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覺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狀況,應準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判、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值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支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依據新聘請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支配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支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看。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受,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狀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當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準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看,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覺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準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全部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看法,單位均需照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愛護規定》,準時支配女工健康體檢。支配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看女工生理特點,不得支配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9篇】某某熱電公司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愛護員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依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公平狀況,嚴格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方案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別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需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特別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覺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當安置;發覺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照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根據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看、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根據體檢機構的要求支配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看。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消失職業病危害因素嚴峻超標,對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準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當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狀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狀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托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托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消失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供應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狀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支配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看、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第10篇】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愛護員工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依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公平狀況,嚴格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方案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別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需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特別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覺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當安置;發覺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照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根據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看、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根據體檢機構的要求支配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看。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消失職業病危害因素嚴峻超標,對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準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看。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當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狀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狀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托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托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消失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供應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狀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支配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支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看、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第11篇】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新員工錄入后,公司安全部將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

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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