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題庫(2017年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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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資格證培訓題庫一、判斷題1.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2.我國在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 ( √)3.“依法辦礦、依法管礦、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國煤礦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4.“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 ,與“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5.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要在事故發生后進行事故調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6.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是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項基本制度。(√)7.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不是過失( X)8.行政處罰中的“責令停止生產”是有時間限制的。 (X)9.開采煤碳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10.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碳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11.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2.開采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回采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證。﹙√﹚13.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行停產。﹙√﹚1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16.礦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17.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施工單位對驗收結果負責。﹙×﹚18.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執行當地地方標準。(×)19.煤礦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20.煤礦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實施保密制度。(×)21.煤礦不得因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 )23.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無權撤銷原批準﹙×﹚24.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由礦長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25.《礦山安全法》規定: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2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2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 60%~100%的罰款;屬于國家人員的并依法給與處分;構成違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屬于國家人員的并依法給與處分;構成違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較大事故發生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罰款﹙×﹚30.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31.煤礦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32.煤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罰款。 (× )33.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4.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罰款。 ( × )35.國家對煤礦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煤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36.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 )37.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38.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39.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40.設置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4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資格證, 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 )。42.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43.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44.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45.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46.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47.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48.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49.煤礦企業應當以公司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50.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51.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 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52.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3.煤礦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張后,不的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54.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55.煤礦企業應當礦﹙井﹚為單位,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56.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與煤礦企業的生產服務年限相同。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與期滿前6個月向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57.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煤炭生產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煤礦企業應當接受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58.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59.煤礦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的培訓時間不少于 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 2學時﹙√﹚60.職業危害申報以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61.煤礦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離開煤礦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 煤礦企業應如實、 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62.《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63.《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 :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64.煤礦企業礦長未取得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企業擅自生產的,屬非法煤礦。﹙√﹚65.《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對3個月內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66.《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發現煤礦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67.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物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68.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井下電器、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采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69.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不需要審查基本條件。﹙×﹚70.煤礦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71.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資格證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任職。﹙√﹚72.煤礦礦長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后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73.煤礦從事采煤、掘進、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74.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75.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76.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77.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煤礦不需要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78.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煤礦首次采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崗位從業人員可以直接上崗作業。﹙×﹚79.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但可以再經考核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也可以繼續擔任其他煤礦的礦長。﹙×﹚80.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81.考核發證部門發現煤礦一個月內有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應當有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82.《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適用于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8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8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8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 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的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8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8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8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89.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1.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礦井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 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不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2.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總風量不足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沒有按規定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 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9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嚴重水患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組織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水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99.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之規定,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1.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明顯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2.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組織生產的,不屬于重大全生產隱患。﹙√﹚10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自燃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繼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09.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為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被例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1.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2.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用用產品安全標志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的除外﹚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開采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年產6萬t以上的煤礦單回路供電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年產6萬t以上的煤礦有兩個回路單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19.煤礦、危險品的生產、經營 、儲存單位、礦上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12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作出重大變更后未經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1.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2.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并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承包方﹙承托方﹚為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安全生產的, 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2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29.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3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31.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完成改制后,為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合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屬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132.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 (試行)》規定,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 (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負責。 (√)133.煤礦企業應當以礦 (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 (井)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134.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135.煤礦企業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136.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137.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 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 (√)138.煤礦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 (√)139.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現場檢查發現應當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要告知相關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 (√)140.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 (試行)》之規定,煤礦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14l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 (試行)》之規定,停產整頓期間,煤礦要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142.停產整頓的礦井驗收合格經批準的,由驗收組織部門通知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 (√)143.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對煤礦無證或者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44.煤礦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予以關閉。 (√)145.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46.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 (試行)》之規定,關閉的煤礦,要拆除礦井生產設備和通信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147.對決定關閉的煤礦,煤礦企業要妥善遣散從業人員,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發還職工工資,發放遣散費用。 (√)148.決定關閉的煤礦, 仍有開采價值的,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進行拍賣的, 應當按照)))))))))新建礦井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149.舉報煤礦非法生產的,即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150.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151.舉報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152.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153.煤礦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154.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155.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和報告。 (√)156.煤礦帶班下井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157.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口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 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158.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按照煤礦的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159.煤礦領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160.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161.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處 15萬元的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按照擅離職守處理, 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處 1萬元的罰款。(×)162.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罰款。(√)163.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并依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罰款。(√)164.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165.《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6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無權再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67.礦工在發生重大個人生活事件之后容易出現事故。 (√)168.生產責任事故是指人們在生產建設中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并違反規章制度 (包括領導人員違章指揮和職工違章作業 )而發生的事故。 (√)169.勞動保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和一般勞動保護用品。 (√))))))))))170、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 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則是明知故犯。(√)171、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是指煤礦企業對采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172、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于保證生產安全和煤礦職工的人身安全。 (√)17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崗位工作業績考核的標準之一。 (√)174、根據安全工程的觀點,事故僅來源于人的不安全行為。 (×)175、安全文化建設的主要目的,是運用科學的、理智的觀點,將“安全第一”的理念變為人們生活中的習慣。(√)176、安全評價可對系統進行定性、定量評價,但不能確認系統的危險性。 (×)177、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家礦產資源, 使本企業的財產、 生產設備免遭損失。(×)178、企業安全管理基本制度體系的核心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179、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180、安全系統工程的研究對象是“人一機一環境”系統。 (√)181、安全行為科學應用于指導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對策,有助于實現高水平的安全生產。(√)182、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原因中,人的失誤占主導地位。 (√)183、不良的情緒狀態(如過度的情緒低落或高漲)是導致行為失誤、引起事故發生的極其重要的因素。(√)184、煤礦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注重對人的生命與健康損失進行評價,以對事故的嚴重性和影響進行更合理評估。 (√)185、班組安全管理要以生產效益必須落實到班組和崗位為目標。 (×)186、安全評價綜合運用系統工程方法對系統的安全進行預測和度量,是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187、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188、直接責任是指與事故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對事故的發生起直接作用的責任。(√)189、發生3人以下煤礦事故,由煤礦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190、發現造成事故的緊急危險情況時, 安全檢查員有權命令立即停止作業, 撤出人員。(√)191、企業各級行政正職一直到班長都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192、安全檢查員發現不安全問題和隱患,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限期解決整改。 (√)193、按照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安全是指生產系統中人員免遭不可承受危險的傷害。(√)19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完全是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模大小自行確定的。(×)195、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196、無論工傷事故責任是否在于勞動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197、安全評價是對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為了達到評價的目的,評價單元的劃分要求必須一致。 (×))))))))))198、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與評價的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或及時地發現體系運行過程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 (√)199、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的是企業將原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按照體系管理的方法予以補充、完善以及實施的過程。(√)200、企業中對人身有害或污染勞動環境的設備無法改造時,交罰款后可以允許繼續使用。(×)201、為了防止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到職業傷害和職業危害,按工作特點配套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可適當的向職工收取一定的費用。 (×)202、國家頒布的《安全色》標準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顏色為黃色。 (×)203、事故的發生是完全沒有規律的偶然事件。 (×)204、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只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要求。 (×)205、在安全管理的強制原理中,所謂“強制”就是讓被管理者絕對服從,不必經過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動。(√)206、重大危險源控制的目的是預防重大事故發生,而且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207、礦長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208、在生產過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209、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兩證”和“一標志”,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標志。(×)210、從安全生產角度解釋,危險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相關病癥、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21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能夠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中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履行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 (√)212、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人員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13、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人員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14、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215、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領導者負領導責任。 (√)216、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217、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僅強調對安全行為的激勵,更要重視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的控制;這樣,才能使安全管理和教育的效果更為理想,使預防事故的境界更為提高。 (√)218、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使用未經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219、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220、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221、建立一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總要求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并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建立。(√)22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22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2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2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226、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2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不屬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范圍。 (×)228、安全指標是對某一種職業活動、某一系統運行風險的最低容許限度。 (×)229、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和建設的正常進行。 (×)230、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根本對策。 (√)231、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232、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33、危險源是控制事故隱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234、安全系統工程研究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致因理論、系統安全分析、系統安全評價和安全措施。(√)23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236、企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要求企業實現安全生產自我約束、自負責任。 (√)237、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之前進行的。 (×)238、安全現狀評價是針對系統、工程的安全現狀進行的安全評價。 (√)239、危險點指塵、毒、噪聲等物理化學有害因素嚴重、容易產生職業病和惡性中毒的場所。 (×)240、危害點指可能發生事故,并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設備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生產現場。 (×)241、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排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 (×)242、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 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 200m3。(√)243、距掘進工作面 30—50m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 10—20m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 1000m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244、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系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245、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246、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247、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248、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方案。 (X)249、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 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250、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251、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252、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25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 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254、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255、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5-10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256、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257、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258、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 (√)259、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260、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61、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262、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可以根據生產情況進行處理。 (×)263、從業人員依法獲得勞動安全生產保障,是勞動者應享有基本的權利。 (√)264、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不—定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265、小型煤礦,可不裝備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266、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 (√)267、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268、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269、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70、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271、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272、礦井防隔水煤 (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并通報相鄰礦井。 (√)273、采取了防護措施后,可以在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74、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275、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276、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 (√)277、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278、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279、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干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280、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并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281、礦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采用鉆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鉆機進行施工。(√)282、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 (巖)柱厚度。(√)283、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84、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285、煤系頂、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286、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 (√)287、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 6m3時,應當進行壁后注漿處理。 (√)288、礦井主要泵房應當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289、礦井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水倉容量最小能夠容納 8h正常涌水量。 (×)290、每年雨季時,必須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 1次聯合排水試驗 .(√)291、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可向采區方向掘進;(×)292、當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后可不需要進行探水。(×)293、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在探放水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同時保證人員撤離通道暢通。(√)294、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拔出鉆桿。 (×)295、鈷孔放水時,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 及時處理。(√)296、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涌出。(√)297、水文地質條件復雜、 極復雜的煤礦企業、 礦井,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298、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299、防水閘門應當靈活可靠, 并保證每年進行 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300、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301、《煤礦防治水規定》中規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 300m3/h幾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3人以上等突水事故。 (√)302、礦井主要泵房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303、礦井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 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 應當清理 1次。(√)304、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 (√)305、突水征兆中辨別“掛汗”現象真偽的方法是剝去煤巖層表面,觀察新面是否存在潮氣,若煤巖潮濕則是透水征兆。(√)306、接近頂部采空區或沖積層開采工作面壓力明顯增大,頂板來壓、片幫,局部冒頂或冒頂次數增加,有淋水或水中有砂,應考慮有潰水、潰砂的可能。 (√)307、巖層厚度是指巖層頂底板之間的垂直距離。 (×)308、通常向斜構造比背斜構造對瓦斯保存有利。 (√)309、位于礦區或礦區附近的地表水體,往往可以成為礦井充水的重要水源。 (√)310、在降水量大的地區,礦井充水往往較弱。 (×)311、老空水含鐵質變成紅色,酸度大,水味發澀。 (√)312、沖積層水水色發黃,往往夾有砂子。 (√)313、在煤礦井下透水事故的搶救中,首先要通知泵房人員,要將水倉水位降到最低程度,以爭取較長的緩沖時間。(√)314、發生透水事故時,應沿來上班的路線撤退。 (×)315、當放水鉆孔流量突然變小或突然斷水,表明水基本放凈。 (×)316、探放水設計中應首先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三條線 .(√)317、承壓水具有隨深度增加,其水壓、水量減小的特征。 (×)318、對于防治老空老窯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應該是以堵為主。 (×)319、礦山巖石按其生成原因不同,可分為巖漿巖、沉積巖和變質巖,煤層的頂板和底板多是由沉積巖組成。(√)320、石灰巖容易被水溶解形成溶洞。 (√)321、褶曲軸部或轉折端通常變形強烈,煤巖層破碎、裂隙發育、強度降低,是安全隱患的重點部位.(√)322、陷落柱對煤礦安全生產不會造成影響。 (×)323、在褶曲構造中,向斜軸部的殘存應力要比背斜軸部的大,因此,有瓦斯突出的礦弗,向斜軸部是瓦斯突出的重點防治區域。 (√)324、采煤工作面與頂板主要裂隙面互相平行時,工作面頂板不易垮落。 (×)325、采掘工作面接近相鄰礦井,預測前方無水的情況下,可不進行探水。 (×)326、礦井防治水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防治地表水或大氣降水的滲透補給。 (√)327、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 控制放水流量。(√)328、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 (√)329、礦井水的形成一般是由于巷道揭露和采空區塌陷而波及到水源所致。 (√)330、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孑 L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331、對于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開采期間各項安全防范措施。(√)332、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復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采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333、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人井下時,采取措施后,可以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334、有地熱問題的礦井,地下水溫高,當采掘工作面接近積水區時,煤壁的溫度和空氣的溫度也升高。(√)335、透水預兆中,頂板“掛汗”多呈尖形水珠,有“承壓欲滴”之勢。 (√)336、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337、采掘工作面需要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制定安全措施后,不必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338、頂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應視為透水征兆。 (√)339、采掘工作面接近積水區時,在地下水壓的作用下,頂底板彎曲變形,有時伴有潮濕、滲水現象。(√)340、煤礦突水過程主要決定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與采掘現場無關。 (×)341、煤礦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工作水泵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341、煤層底板的穩定性對支架底座的結構影響很大。 (√)342、采煤工作面單體液壓支柱要全部編號管理,牌號清晰,不缺梁、少柱。 (√)343、巷道兩側所形成的支承應力不一定比原巖應力高。 (×)344、巷道兩側邊緣始終承受最大的支承應力。 (×)345、巷道圍巖的穩定性越好,承受的支承應力越小。 (×)346、綜采工作面液壓支架頂梁與頂板要平行支設,其最大仰角應小于 10°(×)347、頂板松軟破碎時,放頂距應適當加大。 (×)348、柱支撐法適用于極堅硬頂板。 (√)349、道維護須從提高圍巖強度和控制圍巖應力兩方面采取措施。 (√)350、《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 規定:采煤工作面機道內頂梁水平楔數量要齊全 (每梁一個),用小鏈與梁連掛。有沖擊地壓工作面選用防飛水平楔。 (√)351、《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352、架設梯形棚,巷道側壓大時,支架的岔腳應該小些。 (×)353、巷道坡度越大,支架的迎山角應當越大。 (√)354、巷道支護采用背板的作用是使礦壓能均勻地分布到頂梁和柱腿上。 (√)355、巷道頂板管理應盡可能縮短工作面空頂時間和臨時支護的長度。 (√)356、砌碹支護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使用不燃物充滿填實。 (√)357、錨桿支護是錨桿與圍巖共同作用,以達到巷道支護的目的。 (√)358、巷道支護時應盡量做到支架與圍巖共同承載。 (√)359、巷道掘進時影響巷道頂板管理的主要工序是破巖和支護兩道工序。 (√)360、新掘巷道開口地點應選擇在頂板穩定,支護完好的地點。 (√)361、巷道掘進過斷層、裂隙構造帶等破碎地帶時,需采用超前支護的辦法管理頂板。(√)362、錨桿支護要定期做拉拔(拉力)試驗,發現錨固力小于規定的要采取補打錨桿或架棚子等措施。(√)363、在井下做錨桿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364、《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架棚支護巷道必須使用拉桿或撐木,正常情況下炮掘工作面距迎頭10m內必須采取加固措施。(√))))))))))365、后退式開采,采煤工作面向前推進時,在工作面前方形成了前支承壓力,它隨工作面推 ,進而不斷推移,最大值發生在工作面中部前方, 峰值可達原巖應力的 2—4倍。(√)366、巷道越寬,煤層頂板所承受的壓力越大。 (√)367、煤層頂板越松軟、破碎,煤層頂板所承受的壓力越小。 (×)368、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369、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370、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確認垮落的頂板巖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需要鋪設人工假頂。(×)371、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372、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 (√)373、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 .(√)374、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375、預防周期來壓造成的事故,主要是準確地判斷周期來壓的預兆,及時采取加強頂板支護的措施。(√)376、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砌帶必須砌接到頂。(√)377、巷道圍巖中含水較大時,將會加快和加劇巷道的變形和破壞。 (√)378、采煤工作面支架的支撐力應能平衡垮落帶直接頂及基本頂巖層的重量。 (√)379、普采工作面遇到平行工作面的斷層時,在斷層范圍內要及時加強工作面支護,不得采用正常辦法回柱。(√)380、采煤工作面支架的可縮量應能滿足裂隙帶老頂下沉的要求。 (√)38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頂板比較穩定的可不必制定安全措施。 (×)382、采煤工作面過褶曲時需事先挑頂或臥底,使采煤工作面底板起伏變化乎緩 .(√)383、采煤工作面采用正懸臂支架主要是為了支護采空區側頂板。 (×)384、在采煤工作面前方煤巖體內形成的支承壓力為固定支承壓力。 (×)385、采煤工作面采用倒懸臂支架主要是為了支護采煤機機道上方頂板。(×)386、隨著采煤工作面推進,在采空區兩側形成的支承壓力為移動支承壓力。(×)387、由堅硬巖層組成的頂板,頂板的初次垮落步距較小。(×)388、通常采高大的工作面比采高小的工作面礦壓顯現明顯。(√)389、液壓支架過舊巷時,可利用其前探梁托住舊巷支架的梁端,再逐步拉架前移。(√)390、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必須采用光面爆破。(√)391、采煤工作面放頂線上的支柱受力是均勻的。(×)392、在周期來壓期間,老頂的作用力是通過直接頂作用到支架上的。(√)393、采高是影響上覆巖層破壞狀況的最重要因素之一。(√)394、綜采工作面的局部冒頂,主要是發生在靠近煤壁附近的漏冒型冒頂。(√)395、初次來壓步距比周期來壓步距小。(×)396、煤巷錨桿支護巷道一側超寬大于0.4m時,必須補打錨桿。(√)397、《煤礦安全規程》第五十條規定: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398、《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機采工作面掛梁不得落后機組 10m,梁端要接頂,不得在無柱懸臂梁再掛懸臂梁。 (√))))))))))399、交叉點錨噴支護時,使用加長或全長錨固式錨桿,是預防冒頂事故的措施。 (√)400、分區式布置多用走向長壁采煤法開采。 (√)401、盤區式巷道布置應用于近水平煤層的開采。 (√)402、采煤工作面兩巷應無積水、無浮碴、 無雜物,材料設備要碼放整齊, 并有標志牌。(√)403、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404、使用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405、巷道施工方法的選擇與巷道所在的圍巖性質有關。 (√)406、平行作業時,砌碹地點擴幫挑頂或巷道復噴時,掘進人員應撤到安全地點。 (√)407、掘進機掘進過斷層時, 應根據預見斷層位置及性質, 提前一定距離調整坡度。 (√)408、永久硐室可以布置在弱沖擊地壓煤層中。 (×)409、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410、采煤工作面的推進方式一般采用前進式。 (×)411、傾斜長壁采煤工作面,當頂板淋水較大時,宜采用仰斜推進。 (√)412、傾斜長壁采煤工作面,當瓦斯涌出量較大時,宜采用俯斜推進。 (√)413、傾斜長壁采煤法巷道布置主要特點是取消了上 (下)山,簡化了井下的巷道系統。(√)414、煤礦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屬于煤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 (√)415、開采煤層群時,各煤層的開采順序只能用下行式開采。 (×)416、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417、采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418、采煤工作面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419、放頂煤采煤法的順槽一般沿著煤層底板掘進。 (√)420、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可以用放頂煤采煤法。 (×)421、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422、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人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423、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424、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425、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426、一般情況下,保護層的采空區內可以隨意留煤柱。 (×)427、巷道中的浮煤應及時清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巖粉。 (√)428、能被吸人人體肺泡的粉塵對人體的危害性最大。 (√)429、沉積煤塵是煤礦發生煤塵爆炸的最大隱患。 (√)430、粉塵顆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潤濕。 (×)431、開采煤炭時礦塵生成量的多少與地質因素無關。 (×)432、礦塵的產生量與頂板管理方式無關。 (×)433、連續爆炸是煤塵爆炸的特征,與有無積塵沒有關系。 (×)434、煤塵的揮發分越高,爆炸的危險性越小。 (×)435、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層的煤塵有爆炸危險性,該礦井就應定為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的礦井(√)。436、我國煤礦主要采取以風、水為主的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437、要使排塵效果最佳,必須使風速達到或接近最優排塵風速而不能超過。 (√)438、煤礦生產中產生的煤塵都具有爆炸危險性。 (×)439、煤塵的爆炸危險性與其所含揮發分無關。 (×)440、煤的變質程度越低,其煤塵的爆炸性越弱。 (×)。441、煤塵只有呈懸浮狀態并達到一定濃度時才有可能發生爆炸 .(√)442、煤含有的灰分可降低煤塵的爆炸性。 (√)443、同一煤種不同粒度條件下,爆炸壓力隨粒度的減小而增高。 (√)444、在有大量沉積煤塵的巷道中,爆炸地點距離爆源越遠,爆炸壓力越大 .(√)445、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首先開采的煤層瓦斯涌出量小。 (×)446、不管哪種采煤方法,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隨產量增大而增加。 (√)447、不管哪種采煤方法,工作面相對瓦斯涌出量隨產量增大而增加。 (×)448、煤層突出的危險性隨煤層含水量的增加而減小。 (√)449、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450、礦井瓦斯涌出量與工作面回采速度成反比。 (×)451、降低封閉區域兩端的壓差可以減少老采空區瓦斯涌出。 (√)452、高瓦斯礦井、煤 (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 (√)453、有其他可燃氣體的混入往往使瓦斯的爆炸下限降低。 (√)454、因為粉塵是固體,所以飄浮在空氣中的煤塵不會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455、采煤工作面實行上行風時,采煤工作面瓦斯積聚通常首先發生在回風隅角處。(√)456、對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層或采空區,在采用通風方法處理瓦斯不合理時,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457、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但可以設置電器設備。 (×)458、回采工作面大面積落煤也會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459、用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應采取“限量排放”措施,嚴禁“一風吹” 。(√)460、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461、斷層等地質構造帶附近易發生突出, 特別是構造應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險性大。(√)462、開采保護層之前,一般應首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 (√)463、煤與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質構造限制。 (×)464、專用排瓦斯巷內的支護形式沒有限制。 (×)465、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466、停工區瓦斯濃度達到 3%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 24h內封閉完畢。 (√)467、開采保護層時,要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 .(√)468、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469、掘進工作面斷面小、 落煤量小,瓦斯涌出量也相對較小, 瓦斯事故的危險性較小。(×)470、對于采煤工作面應特別注意回風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證工作面的供給風量。 (√)471、安設局部通風機的進風巷道所通過的風量要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防止產生循環風。(√)472、有計劃停風時,局部通風機停風前,必須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員并切斷工作面的供電。 (√)473、煤層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壓力越高,透氣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474、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 .(√)475、壓入式井瓦斯涌出量隨風壓增大而減少。 (√)476、瓦斯的密度比空氣小,所以瓦斯易在巷道上部積聚。 (√)477、多煤層開采時,相鄰煤層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離開采層越近,則礦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478、掘進巷道貫通前,除綜合機械化掘進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 1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479、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 6年修訂1次。(×)480、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每個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安設 2道聯鎖的正叵日風門即可。 (×)481、進風井口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地點的,不必在制定安全措施。(×)482、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兩個工作面之間可以串聯通風。(×)483、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下行通風。 (×)484、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可以設置調節風窗。 (×)485、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 1次反風演習。 (√)486、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 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487、可以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488、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489、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490、瓦斯噴出區域和煤 (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可以不采用壓入式。(×)491、可以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492、可以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493、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為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494、一個掘進工作面,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通風,這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495、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并上、下防滅火措施 .(√)。496、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497、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 5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498、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沒設計外煤柱和頂煤。(√)499、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 必須在60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500、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501、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擴大封閉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 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502、永久性防火墻的管理, 應不定期測定和分析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503、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即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504、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 5%以下,即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 (×)505、具有自燃傾向性的煤炭只有處于破碎狀態、通風供氧、易于蓄熱的環境中才能產生自燃現象。(√)506、防火對通風的要求是風流穩定、漏風量少和通風網絡中有關區段易于隔絕。 (√)507、對采區的開采線、停采線和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508、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進式或后退式開采,并根據采 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 .(×)509、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即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510、火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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