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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精品文檔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精品文檔我國認證認可法律法規體系
國家認監委政策與法律事務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認證認可工作的法律法規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規17件、部門規章16件、規范性文件28件。一、涉及認證認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名稱(一)法律:18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12月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4.《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7.《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7月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年4月28日頒布,自2002年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10.《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6月1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4月1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1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1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15.《反壟斷法》(2007年8月16.《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1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10月1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二)行政法規:17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2.《廣告管理條例》(1987年10月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6.《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9.《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2004年12月10.《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1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05年8月12.《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年13.《公共機構節能條例》(2008年814.《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5.《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16.《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17.《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2010年9月(三)部門規章:16件1.《質量許可和衛生注冊評審員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1999年第15號,1999年發布施行)2.《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7號,2001年12月3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5號發布,自20023.《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號,2002年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號,2002年5.《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0號,2002年4月6.《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1號,2004年5月7.《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3號,2004年6月8.《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5號,2004年6月9.《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7號,2004年11月10.《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7號,2004年8月11.《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1號,2005年9月12.《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2號,2005年9月13.《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6號,2006年2月14.《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1號,2010年8月15.《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1號,2011年16.《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2號,2011年(四)規范性文件:28件1.《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標準局國標發(83)319號)2.《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基本條件》(原國家標準局國標發(84)208號)3.《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商檢局國檢監字(87)512號)4.《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1年第1號公告)5.《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注冊程序》(國認注(2001)35號)6.《認證認可申訴、投訴處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2號公告發布,國家認監委2011年第1號公告修訂)7.《國家認可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2002]20號)8.《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9.《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3號公告)10.《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15號公告)11.《國家認監委實施認證認可行政處罰若干規定》(國家認監委2003年第17號公告)12.《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認監委2003年第231號公告)13.《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農業部、國家認監委2003年第264號公告聯合發布)14.《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國家認監委2003年第264號公告聯合發布)15.《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商務部2003年第14號公告)16.《飼料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3年第19號公告)17.《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備案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4年第4號公告)18.《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4年第29號公告)19.《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3號公告)20.《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4號公告)21.《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第32號公告聯合發布)22.《認證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6年第3號公告發布)23.《實驗室能力驗證實施辦法》(國家認監委2006年第9號公告發布)24.《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23號公告)25.《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24號公告)26.《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19號公告)27.《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程序》(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38號公告)28.《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涉及ODM模式的補充規定》(國家認監委2009年第30號公告)二、認證認可專門行政法規——《認證認可條例》的主要內容2003年9月3日(一)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認證認可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二)統一的認可制度《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三)認證機構設立許可制度《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認證認可條例》同時規定了認證機構設立的條件、申請和批準程序、監管措施。(四)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制度《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五)自愿性和強制性相結合的認證制度《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推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任何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發布,并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標志,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六)認證咨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制度《認證認可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國家認監委、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根據《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等兩部規章的規定,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七)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認證認可條例》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政府行政監管措施,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等認證認可從業機構的行業自律措施,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社會監督措施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監督管理制度。(八)認證認可法律責任制度《認證認可條例》對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認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認證機構、認證從業人員、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認證認可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申戒罰、財產罰、資格罰等行政處罰措施,以及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三、除《認證認可條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涉及認證認可工作的具體條款(一)法律:18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第二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12月29第十五條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準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志。已經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以及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前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第二十三條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4.《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第五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第五十條第四款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仿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7.《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7月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年4月28日頒布,自2002年第二十四條國家商檢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實施認證管理。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10.《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6月第三十條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規定,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1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4年4月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商品合格評定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1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第十五條列入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禁止出廠、銷售和進口。1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第三十二條銷售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禁止冒用前款規定的農產品質量標志。第三十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14.《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15.《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28第二十條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第六十四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16.《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年8月第十條第二款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1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10月28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18.《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五十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第六十五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第六十八條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二)行政法規:16件(《認證認可條例》除外)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第三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第三十三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一)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二)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三)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第四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對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單項計量認證。2.《廣告管理條例》(1987年10月26第十一條第一款申請刊播、設置、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一)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轄市以上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者經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4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授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行業認證機構,進行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和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的監督檢驗任務。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現有力量。國家檢驗機構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查。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本條規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強制性安全認證制度。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9第五十五條辦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及電信設備檢測報告或者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頒發進網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28第十五條第二款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1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8.《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2004年12月22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器材、工具和安全檢測設備,實行產品強制認證制度(已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鐵路專用產品除外),相關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法共同制定。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第三條第三款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10.《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05年8月10第十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的規定,對實施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查驗單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實行驗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商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公布。第三十一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對其中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須獲得注冊登記,方可出口。第三十二條國家對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方可進口或者出口。11.《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年第三條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12.《公共機構節能條例》(2008年8第十九條第一款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采購名錄。13.《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第三十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一條乳制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1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第三十四條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第三十九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15.《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第十二條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對生產的農業機械進行檢驗;農業機械經檢驗合格并附具詳盡的安全操作說明書和標注安全警示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在出廠前應當標注認證標志。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在出廠前應當標注認證標志,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第十三條進口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我國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并依法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入境驗證。第十四條第一款農業機械銷售者對購進的農業機械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依法必須進行認證的農業機械,還應當驗明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標志。16.《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2010年9月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總裝備部聯合組織對承擔武器裝備研制、生產、維修任務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實施認證,對用于武器裝備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實施認證。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總裝備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對武器裝備測試和校準試驗室實施認可,對質量專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未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擔武器裝備研制、生產、維修任務。第五十七條武器裝備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與武器裝備研制、生產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或者偽造檢驗、認證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的,取消其檢驗、認證資格,并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屬于軍隊的武器裝備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認證認可部門規章簡介1.《質量許可和衛生注冊評審員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1999年第15號,1999年發布施行)立法目的: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質量許可、進出口食品和動植物產品檢疫衛生注冊工作的管理,保證評審工作質量。主要制度:國家對質量許可及衛生注冊評審員實行注冊制度。調整對象:對申請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及衛生注冊的生產企業實施評審的人員。調整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對申請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及衛生注冊的生產企業實施評審的人員資格的評定、注冊和管理。2.《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17號,2009年7月立法目的: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主要制度:國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即CCC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調整對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調整范圍: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適用于本規定。3.《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6號,2002年3立法目的:為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安全和人體健康,加強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主要制度: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制度。凡向中國輸出《目錄》內產品的國外生產企業,須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未獲得注冊的國外生產企業的食品,不得進口。調整對象:凡向中國輸出《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內產品的國外生產企業。調整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向中國輸出食品(含食用性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注冊條件、注冊申請及批準和監督管理。4.《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0號,2002年4月立法目的:為加強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衛生質量。主要制度:國家對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注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后,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調整對象: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調整范圍:本規定適用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的申請、評審發證和監督管理。5.《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號,2002年立法目的:為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高農產品質量,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主要制度: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國家鼓勵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調整對象:無公害農產品。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6.《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1號,2004年5月立法目的:為規范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加強對認證市場的管理。主要制度:國家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實施統一的執業資格注冊制度。未經注冊的,不得從事相關活動。調整對象: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員、產品認證檢查員、認證培訓教員和認證咨詢師等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以及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的業務管理人員。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7.《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3號,2004年6月立法目的:為加強對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監督,規范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維護獲證組織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認證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主要制度: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制度。國家認監委、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相應的行政處罰。調整對象: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調整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制定、發布、備案、使用和監督檢查。8.《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5號,2004年6月立法目的: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會資源,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主要制度: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實行指定制度。調整對象: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調整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指定和監督管理。9.《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67號,2004年11月立法目的:為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貿易的發展,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護生態環境。主要制度:國家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申請,符合有機產品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向申請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并允許其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調整對象:有機產品。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以及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10.《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7號,2004年8月立法目的:為加強節能管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效率。主要制度:國家對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實行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調整對象: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調整范圍:能源效率標識的實施、備案、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11.《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1號,2005年9月立法目的:為加強對認證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培訓活動。主要制度:國家對認證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認證培訓活動。調整對象:認證培訓機構。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12.《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2號,2005年9月立法目的:為規范認證咨詢活動,加強對認證咨詢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制度:國家對認證咨詢機構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認證咨詢活動。調整對象:認證咨詢機構。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咨詢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13.《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6號,2006年2月21立法目的:為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提高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主要制度:國家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實行資質認定制度。調整對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及對其實施的資質認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14.《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1號,2010年8月立法目的:為規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食品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提升食品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主要制度:國家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食品檢驗機構實行資質認定制度。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調整對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食品檢驗機構。調整范圍: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資質認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五、我國實驗室管理法律法規截至2011年7月,我國涉及實驗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共計109件。其中:法律24件、行政法規42件、國家質檢總局部門規章21件、質檢總局成立以前的部門規章8件、國家質檢總局各司局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3件、國家認監委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1件。(一)法律:24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7.《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二)行政法規:42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6.《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7.《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8.《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9.《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10.《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11.《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1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1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14.《農藥管理條例》15.《獸藥管理條例》16.《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7.《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18.《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19.《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2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2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6.《反興奮劑條例》27.《商用密碼管理條例》2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2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30.《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3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3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33.《血液制品管理條例》34.《中藥品種保護條例》35.《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36.《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37.《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38.《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3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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