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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眾科學的科研倫理道德問題研究及治理實踐述評*曾敬

(粵港澳大灣區戰略研究院,廣州510070;廣東省科學院信息研究所,廣州510070;廣東省科技圖書館,廣州510070)

現代科技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以及移動終端的發展,促進了人與人之間的信息與知識共享。以往需要大范圍、遠距離、長時間進行數據監測的很多科研項目逐漸引入了公眾力量,“公眾科學”(又稱“公民科研”)的概念應運而生。公眾科學的社會影響可以分為三個維度,教育維度、社會決策維度和科學研究維度,具體指公眾科學有助于提升參與者的科學文化素養;多應用于社區監測,產生的數據對社區公共決策有重要參考意義;另外,作為眾包模式在科學界的延伸應用,被認為是分布式科學知識生產的重要形式。公眾科學項目日趨增多,其社會影響也越來越廣泛和深刻。部分公眾科學項目中公眾不只是數據提供者,還可能是項目發起者甚至是方案設計者。公眾不是職業科學家,對科學家的職業倫理和規范知之甚少。我國現有的科研誠信監督體系對科學項目中的公眾參與還沒有明確的監管機制。公眾科學的理念誕生于西方,西方也率先對相關科研誠信監督進行了探討。筆者在對這些成果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照國內現狀提出相關建議,以期對我國公眾科學項目的開展提供參考。

1國外公眾科研項目倫理問題探討

科學是一把雙刃劍。要保證科學向善,朝著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必須對科學家的行為加以規范。歐盟委員會地平線2022計劃提出了“負責任的研究與創新(ResponsibleResearchandInnovation,RRI)”理念,強調從道德可接受性、風險管理和人類利益這三方面來思考研究和創新行為,使科學更好地嵌入到人們的生活[1]。負責任的研究和創新倡導開放,并希望讓利益相關者參與整個研究和創新過程,這與公眾科學實踐有明顯的重疊。公眾科學活動的每一個階段,從確定研究問題到收集數據、開展數據分析和利用研究結果,都能實現科學界與公民的互動。與傳統科研范式相比,公眾科學與社會互動的頻率、深度大幅增加,對社會的影響也不局限于通過宣傳研究成果來實現。值得警惕的是,公眾科學項目中,研究者與“研究對象”緊密相連,甚至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對象,這使得人們產生了研究可靠性隱憂。相當部分職業科學家對公眾科學所產生的數據持懷疑態度。

從研究手段上看,公眾科學多涉及社交媒體和大數據的應用,會帶來嚴重的隱私保護問題。從應用上看,公眾科學主要應用到了環境監測和公共衛生與流行病學領域,與其他傳統研究一樣,要遵守動植物保護和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準則。此外,利益沖突、信息和資源不對稱、權利義務不對稱等都可能使公眾科學項目蘊藏潛在的學術不端風險[2]。可能還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責任問題,如研究人員邀請志愿者徒步穿越險惡的山路,尋找并記錄難以捉摸的植物或動物物種數據,他們各自的責任是什么[3]?不難看出,公眾科學中職業科學家與公民科學家的權利義務如何分配、人們非常隱私的經歷如何被分享和公開、參與者的不同需求和期望如何在研究中得到平衡,這些是必須審慎對待并加以解決的科研倫理道德問題[4]。現有的科研倫理道德規范主要針對職業科學研究從業者,必須加以延展,以覆蓋到公眾科學活動。

1.1隱私保護問題

公眾科學項目通常需要收集個人數據或可能導致身份被識別出的數據,如姓名、地址、或者環境監測和流行病學研究中收集到的地理定位數據[5]。此類隱私問題往往影響公民參與公眾科學的意愿。以西班牙巴塞羅那開展的公共廣場噪音監測項目為例,廣場附近的居民被要求在家中使用傳感器測量噪音水平,但是部分參與者出于隱私問題擔憂,會選擇切斷傳感器并拒絕共享數據[6]。社交媒體和數據收集工具的使用也是公眾科學活動存在隱私風險的主要環節。卡內基梅隆大學SunyoungKim等[7]的調查研究發現,11%的公眾科學項目提供了配套的移動應用程序進行數據收集,約53%的公眾科學項目使用網站作為主要的數據交互工具。

在信息技術層面,比較流行的隱私保障措施是從原始數據中模糊掉部分敏感信息,或者通過隱私增強程序加強隱私保障。弗吉尼亞理工大學HannahMRoth等[8]發現,公眾科學的參與者較為重視隱私,并愿意安裝隱私增強應用程序,但半數以上的參與者并不能很好地理解如何實現隱私保障。提升參與者數字素養、增強數據工具的用戶友好性,也是規避隱私風險的重要方面。此外,保障公民科學參與者的隱私不受侵犯主要依賴于充分的溝通。活動前的培訓、講座以及為志愿者投保等措施,都能提高參與者對相關活動風險的理解以及對項目的認同[2]。公眾科學活動的領導者有義務告知參與者可能被收集的個人信息及其如何被使用和共享、參與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限制個人信息濫用。GaldonClavell[9]總結了公眾科學項目隱私保護風險及其應對策略,他認為應該將設計隱私原則和默認隱私原則結合起來,確保數據交互符合法律要求和用戶期望;要增加公眾科學活動的透明度、明確權利義務和審查機制;允許其他人驗證所聲明的隱私策略是否真實、清晰地落實到位;應制定明確的規則確定哪些數據可以發布以及在哪些條件下發布;項目應只收集最少的參與者個人信息,并給予充分的隱私選項提示。

1.2數據質量問題

公眾科學作為一種數據收集模式,成本低廉是最大的優點。公民科學家不是職業的科學研究從業者,收集到的數據是否符合科學研究標準決定了相應的研究項目是否有實際意義。盡管職業科學家開展的研究也可能出現數據質量問題,但普通公民由于缺乏系統的數據采集、管理及科研誠信教育,可能對如何正確收集、記錄和管理數據認識不足,從而導致較高的數據質量風險。尤其在空氣質量監測、流行病監測當中,部分公民科學家可能由于預設立場或是別的原因,存在捏造或篡改數據的可能。

針對數據質量問題,英國水文生態中心Isaac[10]、哈佛大學Kosmala等[11]的分析研究認為,各類公眾科學項目所產生數據的準確性可以等于或超過專業人員,成功的項目可依靠一整套方法來提高數據準確性,這些方法包括迭代式項目修正、志愿者培訓和測試、專家驗證、志愿者冗余以及系統錯誤的統計建模等。志愿者培訓可以使參與者充分了解如何進行觀測、使用科學儀器、記錄數據和管理研究記錄,指導參與者如何保存完整、準確、有序和有備份的記錄,還可以增加科研倫理道德相關內容,倡導負責任的研究與創新行為。志愿者資格測試可以篩選出符合項目要求的志愿者,從人的角度保障數據質量。公眾科學活動中,專家驗證至關重要。專家定期跟進志愿者的研究活動,詢問他們有關如何收集、記錄和管理數據的問題,獲取他們的項目實施日志或報告,判別他們是否貫徹落實了適當的指導方針,并發現數據收集可能存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研究完成后,專家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再次審查數據,丟棄或更正他們認為收集不當的數據,確保公眾科學活動所取得的數據成果真實有效。

1.3數據共享與知識產權問題

數據共享是允許其他人在已完成的工作基礎上再發展,并促進對話、辯論和批判性反饋。公民科學家使用的方法過程和收集的數據應在研究結束后向公眾披露。但過早發布未經專業科學家審查的數據可能會損害研究的有效性、權威性,并誤導科學家或公眾,帶來不可估量的后果。公眾科學中,誰有權利發布數據、何時發布數據,其核心問題是知識產權問題。公民科學家的付出通常沒有實際報酬,盡管他們可能在其他方面有所收獲。由于沒有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公民科學家就不受大多數與勞動有關的法律和實踐的約束,而知識產權相關規定通常在勞動合同中有所提及[12]。例如,公眾科學活動中志愿者拍攝的照片、獲得的科研數據,如果沒有其他有效協議,可能不構成職務成果。那么,志愿者是成果的版權“作者”和所有者,根據適用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保留其作品所有權的公民科學家可以拒絕給予項目組出版許可,這可能會擾亂科學進程,影響科學成果的傳播。另外,貢獻度較大的情況下,公眾科學的志愿者很可能成為專利的共同發明者。例如,美國莎倫·特里幫助發現了導致她孩子患有罕見疾病彈性假黃瘤(pseudoxanthomaelasticum)的基因,他是與這一發現相關的美國專利的共同發明人[13]。如果保留知識產權的公民科學發明人不同意實施知識產權轉化項目,或者與共同發明人在是否申請專利或向他人許可發明方面存在分歧,那么成果很難轉化應用。另外,在環境監測相關的公眾科學活動中,收集的是區域性物種、醫學、氣候、生態和地理信息,公民科學家及當地社區可能會對外來者保持謹慎態度,并對收集到的信息主張所有權或一定的使用控制權[14]。

公眾科學的知識產權問題重在預防。研究人員和項目設計人員應考慮到是否對研究項目資助方做出特別的知識產權承諾,重視知識產權的細節,包括如何處理研究成果、是否公開數據或與參與者社區分享數據、已公開的研究數據是否要采取措施限制下游用戶使用等[15]。在項目啟動前,研究人員應與參與的公民科學家就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充分溝通,簽署書面協議,定期或根據需要與公民科學家進行相關問題討論并達成共識。在環境監測類公眾科學活動中,科學家應該與當地居民代表以及熟悉當地語言、歷史、傳統和文化的人類學家和律師合作,在事前與所有利益相關者進行談判并簽署協議。

1.4利益沖突引發的科研誠信問題

公眾科學活動也應警惕利益沖突帶來的不良影響。公眾科學活動的參與者中部分人與贊助研究的私人、非營利組織、政治組織有關系時,很可能產生不符合客觀實際的研究結果。例如,某公民科學家可能曾獲某環境組織資助,或為其提供建議,或在其董事會任職;有些公民科學家可能參與了與所協助的研究有關的法律訴訟[14]。某些組織參與到研究中,聲稱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但它很有可能已經受控于公關公司。部分公民科學家自愿幫助研究人員搜集數據,其本身也可能懷有其他政治目標。以美國國家自然基金會資助的有關頁巖氣勘探對水源影響的公眾科學活動為例,盡管國家并非出于明確的政治目的資助該項目,但是一些參與者認為他們參與數據收集是幫助收集水力壓裂有害影響證據的一個機會[16]。受預設立場的影響,研究本身的客觀性和可信度難以保障。

處理利益沖突的常見策略是披露。公民科學家應該向他們的專業科學家合作者披露他們在經濟和非經濟方面的利益相關關系,讓專業科學家來評估這些利益相關關系可能帶來的影響。由專業科學家來決定如何處理這些利益相關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公民科學家很可能數量較多,大量的利益相關關系信息的處理和共享會帶來挑戰。最佳方法可能是將公民科學家視為一個整體進行披露。例如,在美國頁巖氣勘探對水源影響的公眾科學項目中,相關調查人員可以在報紙和其他公共平臺發表聲明,稱數百名參與數據收集的志愿者表示他們強烈反對水力壓裂。解決利益沖突回避的另一個策略是進行數據公開,數據公開后每一個單獨的數據都可能被檢視。有時候,也有少量技術手段用于解決利益沖突問題,例如采用的監測傳感器使用了加密數據格式,傳感器所獲數據直接傳輸至專業科學家,公民科學家難以解讀和篡改。在公眾科學活動中,必須在數據質量、隱私保護、資源安全、透明度和信任之間加以權衡[17]。

1.5權利義務及信息不對等問題

公眾科學活動中,專業科學家往往擔任組織者角色,而公民科學家通常在沒有報酬的情況下向研究人員提供協助。專業科學家有義務確保公民科學家對他們工作安排,如截止日期、工作條件、可交付成果等感到滿意,避免不適當的安排使他們淪為“廉價勞動力”或感覺不受尊重。當一個人或團體不公平地利用另一個人或團體時,兩者的權利義務難免失衡。公眾科學活動中,不知情、不公平時有發生。例如,美國PatientsLikeMe、23andMe等公眾科學項目中,用戶產生的數據被共享至制藥公司,但是制藥公司的商業目的卻未被充分披露[6]。區域性傳統知識產生的某些藥物專利被商業化,但是當地居民或參與者卻未能共享到相應的收益[18]。

有時,公民科學家本身也可以發起或主導某項研究,項目在無專業科學家指導和參與的情況下,倫理道德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尤其是生命健康相關的研究,如自我實驗、自我監測、基因組數據分析和全基因組關聯研究等,項目計劃很可能未經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難以確保參與者獲得足夠信息進行倫理道德監督[19]。EffyVayena等[20]提出,對這類研究應分類考量倫理審查需要,以醫學最低風險為標準判斷是否需要進行標準的倫理審查程序,可以通過配備公民科學倫理學家或者眾包倫理審查的模式來實現倫理監督。

很多公眾科學項目中,志愿者受限于信息,很難公平地享受到成果利益。這可能包括知識產權所有權、作者署名權、正式的貢獻認可(如證書或感謝信),以及金錢收益。這些權益得不到保障會使志愿者無法從中獲得成就感,并打消對項目行動的熱情。而且傳統的科研不端定義需要擴展才能覆蓋到公眾科學[21]。尤其是作者署名權,在科學界,作者身份對專業科學家的職業發展和聲望很重要,這會誘使專業科學家有意抹掉公民科學家的作者身份。對于公民科學家而言,署名權的意義更多是一種尊重和贊許,但是授予作者署名權對于公平分配科學榮譽、促進研究中的責任和誠實很重要。目前,還沒有定量的方式來評判公民科學家何時具有署名資格,亦或是只出現在致謝當中。

1.6公眾科學科研誠信治理

公眾科學只有在可信的時候才會被使用,只有在使用時才會成為一種力量。傳統的科學研究中雖然也存在欺詐、剽竊、違反知情同意等學術不端行為,但各國已經從科學研究的各個流程和環節入手,建立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治理體系來防范和應對。然而,已經成熟的科研誠信治理體系主要適用于專業科學家,公民科學中仍然有部分研究行為處于現有科研誠信治理體系以外,如志愿者自籌資金和發起的研究活動。公眾科學參與門檻低、人員分布廣的特點使其很難制定和落實學術不端調查和懲戒。公眾科學不當行為的指控由誰受理、調查,如何使參與者踐行科研誠信的承諾值得探究。

目前防范公眾科學活動學術不端的事前、事中機制與前述幾個問題的防范機制基本相同。但是在事后機制方面,有學者認為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是出版商和編輯部撤回稿件;第二是撤銷組織執照或發布黑名單以及開除學術不端人員,第三是援引侵權法[22]。實際上,仍然缺乏實際的依托機構來進行監督、調查和問責。對于非專業科學家而言,撤稿、取締公眾科學活動組織或將有不端行為的人員從組織中除名威懾作用有限。公民科學活動的學術不端治理仍然倚重事前的科研誠信教育。

2國外公眾科研項目倫理監管實踐

歐美國家最早興起公眾科學,也較早關注相關倫理道德問題的治理。政府及研究資助機構、學術專業團體、編輯和出版商等分別在各自的作用范圍采取了舉措,以推動公眾科學遵循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準則。

在政府措施層面,2022年5月25日,歐盟出臺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GDPR),以增強用戶對個人信息的控制[23]。與此同時,英國發布了《2022年數據保護法》[24];德國制定了《歐盟個人數據保護通用條例適應法及刑事司法領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轉化法》,對GDPR條例進行具體化[25]。個人數據保護的加強,對公眾科學來說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公眾科學活動的開展有了制度保障,但另一方面,嚴格遵循保護條例會帶來科學數據傳輸和利用的經濟成本增加,如一些生物醫學數據很難再次創建或再次創建的代價高昂,諸多限制會影響數據重用效率。生物醫學和公共衛生研究中,如何平衡數據共享和個人信息保護仍然存在一些爭議[26]。另外,歐盟也從行動倡議、意識培育、公共平臺搭建、相關研究資助等方面推動了公眾科學發展,主要負責機構包括歐盟科研與創新總司,通信網絡、內容和技術總司,歐盟聯合研究中心等[27]。歐盟廣泛推行負責任的研究和創新理念,加強了科學界科研倫理道德教育和治理體系建設。2022年12月,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通過了實施“地平線2022”計劃的法律依據《“地平線2022”計劃條例》,與該條例配套發布的還有《關于參加“地平線2022”研發框架計劃與擴散科研成果的規則》[28]。歐盟地平線2022計劃設立了科學與社會項目專項(Swafs),目標之一是提升科技人才的社會意識和責任感[29]。此外該計劃還資助了公眾科學的數據采集工具開發、項目應用和項目管理研究等項目。其中,針對數據采集和交互工具的隱私保護問題資助了CSI-COP項目,旨在調查網站和Android移動設備應用程序的GDPR遵守情況[30]。每年,歐盟聯合研究中心都會組織有關公眾參與的方法培訓,與公眾就公眾科學所產生的實踐、政治、社會和倫理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和對話。

學術團體采取的非正式措施對公眾科學活動的發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2022年4月,歐洲公眾科學協會(EuropeanCitizenScienceAssociation)在德國注冊成立。目前,該協會有來自30個國家的156個組織或個人會員,致力于作為中間橋梁促進公眾科學的健康可持續發展。2022年,該協會率先制定了公眾科學10大準則,其中最后一條指出“公眾科學項目的領導者應充分考慮相關版權、知識產權、數據共享協議、保密性、歸屬和活動環境影響的法律和道德問題”,明確公眾科學項目的領導者對公眾科學活動的倫理道德問題負主要責任。2022年5月,歐盟啟動了“ResponsibleOpenScience:anEthicsandIntegrityPerspective”行動[31],系統探討開放科學相關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影響/挑戰,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例如會根據開放科學的需要來修訂《歐洲研究誠信行為守則》。2022年9月,美國主導成立的公眾科學協會(CitizenScienceAssociation,CSA)提出的2022—2022戰略目標中,第一個就是提高對公眾科學誠信和卓越的關注[32]。澳大利亞公眾科學協會正致力于推動公眾科學在澳大利亞蓬勃發展,其認為領導和管理志愿者是公眾科學發展面臨的一大挑戰。部分專業領域學術團體也根據本領域特點制定了覆蓋面更廣的公眾科學倫理準則,例如自發性危機繪圖界根據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聯合會的人道主義原則制定了自己的倫理框架。DIY生物學組織聯合華盛頓威爾遜中心基于1948年的《人權宣言》制定了倫理框架,其中明確提出“增加透明度,促進創意、知識、數據和成果的分享;生物技術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尊重人類和所有生命;對自身的行為負責”[33],自我實驗、自我監測等非專業科學家發起的項目也應該遵循這個倫理準則。此外,志愿者管理協會制定的道德標準也可以為公眾科學提供參考。

作為科學研究活動的主要承擔者,學術機構紛紛出臺數據管理政策對接GDPR標準和響應行業準則要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眾多高校發布了數據管理政策,涵蓋了數據創建、組織、存儲、訪問、重用、歸檔、安全和產權等各個方面。根據GDPR標準,科研機構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強了對科研數據的管理:1)作為數據控制者需要獲得明確同意才能處理個人數據;2)員工人數超過250人時強制性要求設置“數據保護官”職位;3)數據主體擁有新增的擦除權(被遺忘權)和可攜帶權;4)引入“默認隱私原則”和“設計隱私原則”;5)在可行的或無不當延誤的情況下,有義務在24小時內通知個人數據泄漏;6)在進行某些處理之前,有義務進行隱私影響評估(PrivacyimpactAssessment,PIA)[34]。英國愛丁堡大學制定的參與者信息表很詳盡,專用以收集研究參與者的明確同意,對其他公眾科學項目有重要的參照意義。

在成果發表環節,編輯和出版商擔負著防止科技信息被謬用、誤用的責任。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onPublicationEthics,COPE)以及歐洲科學編輯學會(TheEuropeanAssociationofScienceEditors,EASE)等機構制定的出版道德標準對全球編輯和出版界頗有影響。在倫理道德風高發的生物醫藥領域,科研成果發表都是遵循ICMJE的準則,即涉及人體試驗的任何調查研究,作者應能夠出示研究倫理委員會或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簽發的《研究批準聲明》,如果不能,文章應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并解釋無須進行倫理審批的原因。近年來,ICMJE為推進數據的廣泛利用和加強形式審查,推出了數據共享計劃,該計劃對科研不端行為也有積極的防治作用。另外,針對難以判定是否產生負面影響的兩用性研究成果,PNAS或Nature等期刊也已經開始制定相關出版指南[35]。

3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啟示與建議

自2022年國家科技部發文啟動實施“國家重點實驗室公眾開放”活動以來,我國科技基礎設施、科研數據的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2022年,科技部發布《關于科研機構和大學向社會開放開展科普活動的若干意見》,建議科研機構和大學向社會開放研究場地及設施。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對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和科研基礎設施,加快建立統一的管理數據庫和科技報告制度,并依法向社會開放。2022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

我國具有公眾科研內涵的科研活動,在生物多樣性、環境監測、生態保護等領域開展較多[36]。2022年,中國觀鳥記錄中心開始組織觀鳥愛好者觀測并記錄鳥類活動,并建設了中國觀鳥記錄中心網絡平臺(http://./),截至2022年底該平臺已有近15000名包括觀鳥愛好者、科研人員、一線自然保護人員在內的活躍用戶,記錄涉及1321種在中國有分布的鳥類,記錄地點涵蓋全國71.44%的縣級行政單位[37]。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2022年開始建設中國自然標本館生物多樣性信息平臺(http://./),促使植物分類學家和公眾參與者形成了調查和發現物種的廣泛性協作網絡,截至2022年10月底,該平臺注冊用戶達2萬人,其中鑒定照片達1183萬張[38]。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呂植教授發起成立的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建立了覆蓋全國的生物多樣性調查與監測網絡,用于評估全國1085個瀕危物種的保護狀況,并發布《中國自然觀察》報告[39]。值得一提的是,也有部分公眾科研平臺走向了停滯,如2022年4月,以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陳彬等科學家組建的中國公眾科學項目平臺,幾乎沒有熱度和后續維護[40]。與國外相比,我國公眾科學開展的范圍和深度還有較大差距。我國公眾與科學界的互動仍然以科學界面向公眾開展科學傳播,公眾作為受試者、被調研對象對科學研究做出貢獻兩種形式為主。“公眾活動日”等活動更多的價值在于弘揚科學精神,營造科學氛圍[41]。

公眾科學是開放科學的一部分。我國有少量學者對開放科學的科研道德誠信問題進行了研究。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姚長青[42]認為,在數據密集型科研范式下,通過促進科研過程中的數據開放性和透明度,并對數據科學進行評價以提高科學嚴謹性等措施有利于科研誠信建設。北京大學梅亮[43]等基于責任式創新視角,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發展的全過程,構建了與之適配的以開放科學、開放戰略及開放社會為基礎的科技創新責任治理開放機制框架。黑龍江大學信息資源管理研究中心姜鑫[44]等參考國外經驗認為,我國科學數據開放政策中的個人數據保護相關政策內容需要補充、調整與完善。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研究中心陳勁[45]認為,我國的開放科學發展尚處于一個推動科研數據、成果開放獲取的階段,需要從政府制度設計、社會共享文化培育以及個體倫理道德意識提升等方面系統推進。較少有研究專門討論公眾科學的科研倫理道德問題。綜合歐美國家經驗,筆者對國內公眾科學科研倫理道德監督建議如下:

1)深入開展公共政策研究,拓展其對公眾科學場景的適用性

與公眾科學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主要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涉及人類受試者的研究監管和科研誠信。2022年10月,科技部、中央宣傳部等20個部委聯合發布了《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2022年,我國先后出臺了《生物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重要法律。然而,統一的法律政策無法完美適用于所有場景。科學研究的場景下,嚴苛的數據安全政策也可能降低科學技術活動的效率。歐美等國對公眾科學場景下的具體法律政策問題有較為系統的研究,甚至細致到了公眾科學所產生數據的下游分發知識產權策略[46]、FDA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否應該監管以及如何監管健康追蹤器配套軟件相關的數據收集和研究[47]、如何應用合同法解決公眾科學中的倫理道德問題[48]、兩用性生物制劑的監管列表更新和使用管理等等。相反,我國對公共政策如何調整以適應公眾科學研究的新情景探討不多,應該組織系列專門研究項目,提升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和應對水平。

2)搭建公共平臺,增強公眾科學活動的組織性和規范性

歐美國家建立的公眾科學協會實際上是公眾科學活動的組織交流平臺,它們聯系公眾科學各利益相關方,通過凝聚共識,為公眾科學發展過程中的障礙問題尋求解決方案。公眾科學協會具有公眾科學家的組織引領作用,為公眾科學活動的合規合法提供指引,并通過內部倡議、指南和規范,實現公眾科學的自我監督。對于廣泛引起關注的“生物黑客”問題,部分國家也在探索建立具備一定實驗條件的社區實驗室,使其成為生物黑客的活動空間,通過對社區實驗室的管控實現對生物黑客的管控[49]。此外,歐美公眾科學項目主要在幾大網站,如美國著名的公眾科研平臺CitS、Zooniverse等,公開招募參與者。在集中的網絡環境中匯聚研究需求、研究人員、工具庫、知識庫也有利于公眾科學活動的集中監管。

我國公眾科學項目開展層次和水平不高。也有零星的DIY生命科學研究事件被報道,如2022年10月,云南建水父親自制藥物拯救罕見病孩子事件[50]。隨著開放科學的發展,科學研究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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