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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學1第講環境法概念第1頁/共18頁二.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⒈定義由社會關系提升出來的、符合和便于司法程序進行的主體之間的特定關系。

⒉法律關系三要素:⑴主體當事人雙方(承載權利義務的載體)。⑵內容主體之間形成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⑶客體權利義務指向的事物(法的目的)第2頁/共18頁⒊主體之間建立法律關系的前提⑴相關性,父與子,罪犯與受害人相關;⑵當事人雙方具對稱性,即意識、行為能力和作用力相當;⑶可逆性,作為原告的同時也有成為被告的可能,反之亦然;⑷雙向作用性,主動主體方對被動主體就某項違法有追究的權利,被動主體在接受追究同時,也有對主動主體另項違法有反追究的權利。第3頁/共18頁

三.我國的法律體系和效力體系⒈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等。第4頁/共18頁⒉效力體系

指由立法機構的級別和立法內容的級序而劃分的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一國中均以憲法為最高級序,其他各法不能違背憲法,形成一個下一等級的法規服從上一等級,上下一致的統一體。第5頁/共18頁四.我國的立法體系

由立法權、立法體制和立法程序構成的系統。

⒈立法權

立法權是相對于其它國家權力(如行政權、司法權)的一項基本國家權力,是指國家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權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僅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因此,嚴格科學意義上的立法權就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

第6頁/共18頁⒉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是指明確一國政權機關立法權限劃分的體制。

1954年以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立法體制,立法權集中在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沒有立法權,也沒有賦予國務院和地方人大立法權。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后規定了我國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實行了立法使用權的劃分。第7頁/共18頁立法工作可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承擔。不同程度地享有立法使用權的有:⑴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⑵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⑶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⑷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和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第8頁/共18頁⑸授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制定特區法規。

⒊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機關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程序。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制定法律一般分四個階段:⑴由具有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或人員提出法律草案。⑵人大對已提出的法律草案進行審查和討論。⑶法律的表決和通過。⑷法律的公布。第9頁/共18頁㈡環境法概述一.環境法的概念環境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⒈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⑴環境及其特點一般把環境分為四類:一類是物質環境,即大氣、水、土壤等;一類是生態環境;第三類是社會經濟環境;第四類是人的生存質量,如拆遷和移民安置等。因此,環境法涉及的環境具有以下特點:①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其包含自然和社會環境;第10頁/共18頁

②環境是客觀物質世界,不能構成環境法律關系中的主體。③環境具有公共財物的屬性,人類社會市場經濟機制下不能完成對其有效使用和保護。

⑵環境社會關系對待上述環境要素,在開發利用者與管理者之間,特定的使用者與一般公眾之間,由于價值取向不同,存在著對待開發利用和保持保護的不同意圖和利益的沖突,由此構成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這種因環境開發和保護的人類活動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叫做環境社會關系。主要包括:①與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有關的社會關系②在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環境質量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第11頁/共18頁⒉環境法是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環境社會關系來實現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目的⑴人類與環境發生聯系的活動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進行的;要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必然只能從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入手才行。⑵法的意志性無法加諸于環境這一客觀物質世界之上,人與環境的關系不能直接調整。環境法作為人的行為規范,只有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環境社會關系),即將運用和遵循生態規律的行為準則上升為國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從而保證人們的活動控制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范圍之內,就能實現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目的。第12頁/共18頁第13頁/共18頁二.環境法的特點⒈廣泛性⑴保護對象廣泛整個人類環境和各種環境要素。⑵調整的社會關系廣泛國家關系、行政關系、民事關系、財政稅收關系、刑事關系、訴訟關系。⑶涉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商個體戶、公民個人。第14頁/共18頁⒉綜合性⑴環境法既要反映社會發展的規律的要求,又要反映自然生態規律的要求。⑵環境法需要各級別、各類型、各方面立法的綜合運用。涉及到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⑶環境法綜合運用經濟和行政、鼓勵和限制、允許和禁止、獎勵和懲罰等手段。⒊較強的科學技術性⑴科技進步給環境法帶來巨大影響。第15頁/共18頁⑵環境法中具有大量的技術性規范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⑶環境法實施需要科學技術保證環境污染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發現、環境糾紛等只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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