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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民水行政主部門建立水土保持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和諧上李曉冬提要:民事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中不可防止的要進展對抗有時還很劇烈。由對抗產生的影響常常不限于案件本身;因其負面影響所造成的傷害不僅危害著民事訴訟主體之間的互相關系尤其是當事人之間的互相關系;也危害著他們所聯絡著的各種社會關系從而給社會生發出許多新的不和諧的因素。就此本文提出了在訴訟中應結合和諧理念與標準的指導思想來調和、緩解、重構或消除這種因對抗產生的負面影響所帶來的緊張與不和諧的各種關系。“萬物皆規律有法天下和。〞——引至電視臺?社會與法?欄目的一那么公益廣告詞。一、導言:植根于民族傳統文化的現代和諧理念與標準的提出中華民族有著悠久和深沉的以和諧理念與標準為根本內容的傳統思想文化。正是以這種傳統的思想文化為根底與提出了在新時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其目的是讓和諧的理念與和諧的標準浸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領域是構成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因此不可防止地要用和諧的理念與標準來指導我們的立法、和改革。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和諧一直是個哲學命題。何謂“和諧〞?根據?辭源?的解釋“和〞有:(一)和順、和諧。易乾:“保和大和。〞禮中庸:“發而皆中謂之和。〞(二)和平。孫子行軍:無約而請和者謀也。“(三)溫和。(四)調和:國語鄭:和六律以聰耳。〞(五)交易。子問:“而者……而萬人之所和而利也。〞對“諧〞的解釋是:和合、協調的意思。?辭源?對“和諧〞解釋為:協調。左襄十二年:“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孔子在?語?中那么有“君子和而不同〞的著名斷。這些都說明了我國很早就有了和諧的理念與思想文化。在借鑒和繼承這種傳統的和諧思想和文化理念的過程中和結合實際提出了用現代的和諧理念與標準來構建“的和諧社會〞。和所倡導的“和諧〞其涵義遠豐富于過去。扼要說來其核心內容可從胡在的十六屆四中上的??中歸納的: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六個方面很好地表達出來。許多學者通過對該核心內容的學習與考慮還總結出了許多“和諧〞、“和諧社會〞、“和諧理念〞、“和諧標準〞等具有哲學、標準、方式等多方面的含義。如:“把‘和諧’作為一種社會文明的要求……把‘和諧’作為處理矛盾的一種……認為‘和諧’是在矛盾運動的過程中動態地實現的.……〞①又如:“從社會學意義上來理解和諧我們認為和諧社會是社會開展的一種良性狀態一個理想的目的主要包括人際關系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而從更深的層次看和諧屬于哲學范疇。哲學意義上的和諧是為人處事、治國安邦的根本原那么和根本。它著眼于和諧與不和諧的比照抽象出和諧的本質屬性并對和諧社會的根本特征做出理性概括主要包括和諧觀念與和諧思維。〞②等等。這些觀點說明了“和諧〞的意義和作用在于它既以可成為我們處理社會中存在和出現的各種矛盾的重要指導思想也可以是我們處理各種詳細問題的。所以在今天和把“和諧〞確定為社會開展的重大目的的時刻我們也要相應地把它融入于以法治國的方針中融入于法治改革之中形成一套具法律哲學意義的和諧理念與和諧標準。法治與改革的任務艱巨而繁重存在的問題是多方面的要討和解決的問題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僅就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訴訟中因對抗所產生的各種矛盾以及因這些矛盾而產生的各種不和諧因素進展分析和討初步設想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所存在的許多問題特別是那些因訴訟主體間的對抗所導致的主體間的關系緊張、惡化導致的當事人之間的那種:非愛即恨、非善即惡;非親即仇、非和即離、非友即敵等種種現象所表現出的各種不和諧的關系是可以用具有著法律哲學意義的和諧理念與和諧標準來調和、緩解、重構或消除的。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根本內容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主要地是由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引起所以掌握和理解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根本內容有助于體會和理解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和諧這一命題的意義。(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與構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以下簡稱訴訟主體)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加訴訟并享有訴訟權利和承當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三大要素之一即主體要素、客體要素、內容要素中的主體要素。主體要素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訴訟主體的構成按照概念應為:人民、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參與人都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多元性;主體的身份具有多樣性即有享有私權的當事人、法人和其它私人性質的組織也有行使公權利的人民以及兼有兩種權利的證人和鑒定人等。(二)民事訴訟主體的目的和任務1.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與訴訟主體的目的和任務的關系為了便于闡述有必要把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與訴訟主體的目的任務的關系預先作個說明。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我國民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查明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證事業順利進展。〞根據本條規定法學者把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主要歸納為: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正確審理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建立事業順利進展。③可見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是包括訴訟主體在內的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的訴訟目的和任務它是一個包括訴訟主體的訴訟目的和任務在內的總體的和全的訴訟目的和任務。1994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距今已有十年多的歷史然而從本法的目的和任務中我們不難解讀出和諧理念與標準的豐富涵義。例如其中“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正確審理案件〞就表達了當事人的權利與人民審訊權的和諧;“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證事業順利進展〞更是充滿了把倡導和追求和諧理念與和諧標準作為訴訟法的最終目的和任務。在今天和把構建和諧社會作為現時的開展目的和任務時我們更應該不斷地挖潛蘊含于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中的和諧理念與和諧標準并使之更加建全、完善與標準。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目的和任務雖包含于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中其實現與完成不能沒有訴訟法的目的和任務為導向。但是訴訟主體的訴訟目的和任務有其自身的目的和要求存在著特殊性所以對訴訟主體的訴訟目的和任務也要做詳細分析。任何一個訴訟目的和任務的存在一般都是以訴訟主體所欲到達的愿望與要求為前提的所以當及訴訟主體的目的和任務時就應該把著眼點放在訴訟的主體上。2.訴訟主體的目的和任務訴訟的目的和任務既有訴訟法意義上的目的和任務也有訴訟主體針對訴訟所產生的一系列的目的和任務。對于前者后者更側重于狹義上的意義。根據訴訟主體參與訴訟的前后的過程看可以分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從各訴訟主體的角度看因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多元性和身份的多樣性所以他們的目的和任務也呈現出個別性、共同性與特殊性的特點即各訴訟主體他們在訴訟中既有各自的目的和任務又有共同的目的和任務。其次從訴訟過程的范圍看有訴訟中的目的和任務即訴訟法所規定的目的和任務;有訴訟法中之外的目的和任務即訴訟法對訴訟主體未明確規定的目的和任務。④當我們把兩個方面結合起來考慮時訴訟主體的目的和任務可主要地分為:訴訟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務、訴訟中的目的和任務、訴訟中之后的目的和任務。第一訴訟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務。所謂訴訟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務就是訴訟被提起前以當事人為主的訴訟主體所要面臨的目的和任務。訴訟前的目的和任務有其特殊性它一般只適用于當事人這一特殊主體。對當事人來說任何一個訴訟在它被提起時都會各種各樣的目的和任務(要求)做事先的考慮;考慮的結果要么提起訴訟要么放棄訴訟。可以說當事人最清楚自己訴訟中之前的目的和任務是而其他主體一般不具有這種目的和任務他們多半對當事人的目的和任務產生間接的影響。第二訴訟中的目的和任務。所謂訴訟中的目的和任務就是訴訟被提起時訴訟主體所要面臨的目的和任務。這個時的目的和任務不僅所有的主體都將參入其中而且各訴訟主體所面臨的目的和任務也呈現出個別性、共同性與特殊性的特點。如對案件根本領實的查證就是所有主體所要面臨的任務;提出訴訟懇求出庭作證客觀做出裁判這些分別是當事人、證人、人民的目的和任務等等。第三訴訟中之后的目的和任務。所謂訴訟中之后的目的和任務就是裁判做出生效后訴訟主體中的人民和當事人所要面臨的目的和任務。這一階段的目的和任務主要集中于生效裁判的執行上。(二)訴訟主體的地位與作用訴訟主體的地位與作用以及下面將要述說的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內容在很在程度上或者完全可以說是以訴訟主體的目的和任務為依歸的。我們說訴訟主體具有多元性身份的多樣性;目的和任務的個別性、共同性與特殊性以及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的階段性等特點訴訟主體的地位與作用也分現為:所有的訴訟主體他們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同時他們還擁有各自的地位和發揮各自的作用。因此訴訟中是不允許把任一主體的地位推到客體的位置上降低其作用;也不能有濫用權利不依法履行義務、承當責任的特殊主體。否那么對抗就會演變成制造不和的霸行。各訴訟主體的地位與作用的根本關系應該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名分守責〞。其中:(甲)人民在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擔負著組織、主持、指揮訴訟進程對案件做出實體判決。法官還應用好釋明權、裁量權等。(乙)當事人(第三人)是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主體他們對訴訟程序的發生、轉移和終結有較大的制約和影響甚至起作用。代表當事人利益的訴訟代理人他們在規定和受權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直接效果其地位和作用不容無視。(丙)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等訴訟參與人雖然同訴訟結果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他們在訴訟中各有其法定的地位因此其地位和作用也不容無視。(三)訴訟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權利、義務、責任是訴訟主體限制或發揮訴訟對抗的重要因素他們的劃分與分配將直接影響著訴訟主體在訴訟中能否公平、公正的對抗能否到達對抗中有和諧和諧中有對抗的目的。人民、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參與人都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他們的訴訟權利、義務、責任法律一般都有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其中仍不免有瑕疵:1.人民。人民在行使審訊權時往往只注重強調??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卻忽略了??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理中當事人的訴權、訴訟權利常有被審訊權壓制或排斥的現象。“從上看當事人是權利主體享有上的、訴訟權和所有其他實體權利因此在訴訟當中當事人應當是主角。當事人享有權利的自治權、處分權、充分參與權等各種訴訟根本權等。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當中的尊嚴、人格要受到尊重。當事人既是一般主體也是特殊主體。不能因為當事人參與訴訟就喪失了作為一般的權利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⑤在訴訟中人民是以審訊組織的形式對民事案件行使審訊權的而審訊組織對詳細案件的審訊活動是通過審訊員或審訊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審訊組織所為的一系列訴訟行為進展的。他們的行為并不是以個人的身份從事審訊活動而是代表人民對案件進展審理并以的名義做出裁判。因此在民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時就要兼顧這種形式或名義下的職權與職責。上述機構或人員不履行義務違背職權就應承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者是刑事責任。2.當事人(第三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雙方當事人享有充分而又廣泛的訴訟權利而且在行使訴訟權利中處于平等的地位。然而相對當事人廣泛的訴訟權利和平等的地位的要求我國訴訟法對程序上的權利的規定明顯存在缺乏。如在舉證、訴訟中的監視權等方面湯維建博士就主張“當事人對所分配的舉證責任不服的應當做出書面裁定。對此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中間上訴在西方又叫做及時抗告。〞⑥而這方面的權利只能通過健全與完善?民事訴訟法?得到改善和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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