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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四川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錄:1、四川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錄第一部分協議書第二部分通用條款1.詞語定義1.1.1合同文件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3工程和設備1.1.4日期1.1.5合同價款1.1.6其它2.一般約定1.2.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2法律1.2.3語言文字1.2.4標準、規范1.2.5圖紙和文件2.6保密1.2.7聯絡1.2.8現場查勘2.9招標文件錯失的修正2.10投標文件的完備性和算術性錯誤的修正1.2.11施工準備2.1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2.13交通運輸1.2.14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礙物1.2.16聯合承包1.2.17員工2.18工程檔案1.2.19嚴禁賄賂3.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1.3.1發包人1.3.2承包人1.3.3監理人1.3.4工程造價咨詢人3.5現場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更換3.6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1.3.7專業工程分包3.8承包人勞務分包4.工期1.4.1開工1.4.2施工進度計劃1.4.3工期延誤1.4.4暫停施工4.5復工4.6加快進度4.7竣工日期4.8提前竣工獎勵4.9誤期賠償5.材料和設備供應1.5.1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1.5.2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1.5.3材料和工程設備檢驗5.4樣品5.5材料代換5.6進口材料和工程設備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1.6.1安全施工1.6.2安全防護1.6.3事故處理1.6.4工程保護與照管6.5治安保6.6文明施工6.7環境保護7.工程質量1.7.1工程質量要求7.2測量放線1.7.3質量檢查1.7.4隱蔽工程驗收1.7.5重新驗收和額外檢驗7.6缺陷修復1.7.7工程試車8.工程變更1.8.1工程變更的條件1.8.2工程變更的范圍8.3工程變更的權限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9.工程造價1.9.1資金使用計劃和安排9.2工程計量9.3暫列金額9.4暫估價9.5計日工1.9.6合同價款調整9.7法律法規變化9.8工程變更9.9項目特征描述不符9.10工程量清單漏項、缺項9.11工程量偏差9.12物價變化9.13現場簽證9.14工程款支付事項1.9.15預付款支付9.16安全文明施工費1.9.17進度款支付1.9.18竣工結算9.19結算款支付9.20質量保證金9.21最終結清10.工程驗收1.10.1工程竣工10.2中間驗收1.10.3竣工驗收10.4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10.5竣工清場10.6施工隊伍撤離1.10.7質量保修11.索賠11.1承包人索賠11.2發包人索賠12.工程擔保、保險與風險12.1承包人履約擔保12.2承包人預付款擔保12.3發包人支付擔保12.4保險12.5發包人風險12.6承包人風險12.7不可抗力13.違約責任與合同的解除和終止1.13.1發包人違約1.13.2承包人違約13.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13.4合同解除13.5合同解除后的價款結算與支付13.6合同終止14.合同爭議的解決14.1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14.2友好協商14.3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14.4爭議調解14.5仲裁14.6訴訟14.7繼續履約15.合同補充與備案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及履約擔保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資金來源:2、合同工期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從發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或批準承包人開工報告的次日算起3、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4、合同價款合同總價金額(大寫):元(人民幣)¥:元(人民幣)項目單價:□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適用于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5、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和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3)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4)投標書及其附錄(包括評標期間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適用于招標工程)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6)本合同通用條款(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圖紙(9)擔保資料及其他6、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7、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發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由其保證人按“承包人履約保函”的約定,向發包人履行保證責任8、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由其保證人按照“發包人支付保函”的約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證責任9、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本合同雙方約定且雙方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履約擔保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電子信箱:合同備案機構(備案專用章):經辦人: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條款1.詞語定義在本合同包括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中,下列詞語和措辭應具有以下所述的含義1.1合同文件1.1.1合同(或稱合同文件):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錄(含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以及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1.1.2合同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天內簽訂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簽署的正式接受中標的承包人投標書的函件1.1.4投標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填寫的投標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1.1.5投標書附錄:指附在投標書后作為其一部分,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并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1.1.6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條款1.1.7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1.8履約擔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擔保1.1.9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技術規范,以及在技術規范中引用的國家、行業和地方規范、規程、標準以及按照合同約定,發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發包人批準的對其所作的任何補充和修改1.1.10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發出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1.1.1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書及其附錄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各項說明和表格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2.1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承包人1.2.2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2.3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發包人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其具體身份和職權在專用條款中明確1.2.4發包人之保證人:指在擔保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建設合同擔保資格,能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1.2.5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2.6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時根據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換)的規定,由承包人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的其他人員其具體身份和職權在專用條款中明確1.2.7承包人之保證人:指在擔保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建設合同擔保資格,能為發包人所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發包人認可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本合同中指專業工程分包人和勞務分包人1.2.9設計人: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2.10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2.11監理工程師:指受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派出的負責本合同工程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具體身份和職權在專用條款中明確1.2.12工程造價咨詢人: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2.13造價工程師:指受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派出的負責本合同工程造價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具體身份和職權在專用條款中明確1.2.14調解人:指根據本合同第14.4.1款(調解人的任命)的規定,由發包人、承包人聘請的就本工程合同爭議進行調解的人員1.2.15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3工程和工程設備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3.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3.4單位工程:指具有相對獨立的設計圖紙,能單獨組織施工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組成部分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經發包人認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1.3.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1.3.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程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1.3.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4日期1.4.1合同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施工天數1.4.2開工日期:指根據第4.1.2款(工程開工)的規定,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開始施工的日期1.4.3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據合同規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4.3.1款(發包人延誤及工期順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規定提出的任何延長期)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請的日期1.4.5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1.4.6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證書1.4.7基準日:指招標工程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非招標工程合同簽訂前28天的日期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對所建工程在一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責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證書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的期限止1.4.9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1.5合同價款1.5.1計價規范: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規范》,以下簡稱《計價規范》1.5.2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1.5.3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工程變更和價款調整1.5.4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5.5工程量清單:指發包人按《計價規范》規定提出的,表現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和規費、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1.5.6綜合單價:指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1.5.7暫列金額: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采購,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經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5.8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5.9計日工: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設計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約定計價付款的一種計價方式1.5.10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發生于工程實體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約1.5.11措施項目費: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1.5.12現場簽證:指經發包人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承包人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包括雙方簽字認可的非工程量清單項目用工簽證,機械臺班簽證,零星工程簽證以及材料價格變動簽證等1.5.13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經雙方按約定程序辦理確認手續的,作為辦理價款支付和(或)工期順延的依據1.5.14追加(減)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承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減)的合同價款1.5.15質量保證金:指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按一定比例從應付工程價款中預留,用于保證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對合同工程出現的應由承包人負責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的資金1.6其他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6.2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6.3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一般約定2.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和合同價款調整報告等修正文件)(3)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4)投標書及其附錄(包括評標期間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適用于招標工程)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5)本合同專用條款(6)本合同通用條款(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施工圖紙(9)擔保資料及其他2.1.2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分別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規定的職權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的解釋時,按第14條(合同爭議的解決)中約定的方式處理旁注和其他標題在本合同的解釋中不應考慮2.2法律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2.3語言文字2.3.1本合同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2.3.2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2.4標準、規范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標準、規范的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屬強制性標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必須遵守2.4.2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漢語文譯本標準內容以漢語文文本為準2.4.3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和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5圖紙和文件2.5.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可自費復制2.5.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或其他文件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2.5.4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代表發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致使調整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給承包人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2.5.5發包人或總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2.5.6按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數量和期限遞送發包人,需要答復的,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答復2.5.7承包人和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均應在施工現場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條在內的圖紙和文件發包人有權在所有合理時間查閱、復制這些文件2.6保密2.6.1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要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2.6.2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2.6.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2.7聯絡2.7.1本合同不論在何種場合規定給予或頒發批準書、證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確定、確認、通知和請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決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見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一方面交對方并應取得對方收據,通過郵寄應采用掛號傳送,或發包人、承包人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隨后通信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2.7.2含當事人分別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文件,均應將其復印件發送給總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復印件應加蓋合同當事人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同樣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向承包所發任何書面通知或文件,亦應將其復印件發送給發包人或另一方復印件應加蓋其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同樣2.7.3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接收來往信函的人員姓名,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承包人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的辦公地點即為其指定的接收地點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點發生變動,應當在實際變動前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應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始終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點,及時簽收來往信函2.7.4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送達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方式送達,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包括補迫采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一方承擔2.7.5書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壓,當事人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簽收或已送達的,視為對方已簽收并承擔相應責任2.8現場查勘2.8.1發包人應按照第3.1款(發包人的工作)第(4)項的規定提供資料作為附卷同招標文件一起發行發包人對其提供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人則應對他自己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2.8.2承包人在送交投標文件或簽訂合同之前,應被認為已進行了現場考察,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以及可得到的有關資料進行了察看和核查投標文件應被認為已經考慮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現場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氣候條件;(3)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購和加工;(4)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臨時設施和施工措施;(5)進場道路和水、電、氣、通訊、食宿供應條件;(6)當地的鄉規民約和風俗習慣2.9招標文件錯失的修正2.9.1發包人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發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義務;(2)完成本合同第3.1.2款約定工作的義務;(3)修正不正確合同條款及格式的義務;(4)澄清并改正被認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條款的義務;(5)協助承包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義務2.9.2發包人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應及時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1)施工設計圖紙發生變化的;(2)出現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和(或)工程量偏差的;(3)出現第9.6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事項的;(4)未按照國家有關計價規定編制的其它情形2.10投標文件的完備性和算術性錯誤的修正2.10.1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2)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3)工程質量保修的義務2.10.2承包人投標文件中對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承包人必須完成該項目,但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2.10.3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報價出現算術性錯誤,導致其實際匯總的造價與報價總金額不一致時,按以下原則進行修正:(1)匯總的造價高于以文字表示的報價總金額時,以文字表示的報價總金額為準,修改單價和合價(2)匯總的造價低于以文字表示的報價總金額時,以匯總的造價為準,修改以文字表示的報價總金額2.11施工準備2.11.1施工前,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當做好相應的施工人員和設備安排與調遣,確保工程開工時所需人員全部到位,工程現場的施工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保證人員的職業技能到位2.11.2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要滿足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對于出現問題的設備,要及時修理、替換,不得影響施工的進行2.11.3施工所需工程材料,應當足量保質,及時進貨,保證滿足工程進度的要求對于施工中需要的新材料、新技術,承包人應當及時聯系材料供應單位和技術支持單位,保證用料的供應和技術的應用2.11.4施工前的資金應當按照規定足額到位,不得在資金未落實或者落實不足的情況下擅自施工2.1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2.12.1承包人應按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發包人應辦理其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施工設備,需經總監理工程師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施工設備的,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由其報發包人批準后方可實施2.12.2如果發包人提供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的品種、規格、型號和提供的時間、地點、費用承擔及違約責任等內容2.12.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工程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2.12.4運至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和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設施,均應視為專用用于實施合同工程除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由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根據合同工程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外,承包人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2.13交通運輸2.13.1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可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2.13.2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使用2.13.3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2.13.4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應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2.13.5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2.13.6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2.14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2.14.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總監理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2.14.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依據《專利法》規定的原則,約定本條各款的相關內容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礙物2.15.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2.15.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總監理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總監理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生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2.16聯合承包2.16.1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組成該聯合體的成員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各方都應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別地對發包人負責2.16.2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人,并應由該主辦人指派的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被授權的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變動2.17員工2.17.1承包人不應從發包人員工中招收或試圖招收員工2.17.2除專用條款或分包合同中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承包人員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勞動條件勞動條件應不低于國家或當地的標準承包人還應按合同約定為發包人員工提供設施承包人不應允許承包人員工中的任何人,在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內,保留任何臨時或永久的居住場所2.17.3承包人應遵守所有適用于承包人員工的相關勞動法規,保證他們享有所有合法權利承包人應要求其員工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包括有關工作安全的法律2.17.4在國家或當地規定的休息日,承包人不應在現場進行工作,除非出現下列情況:(1)合同中另有約定;(2)總監理工程師同意;(3)為保護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安全或為工程質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總監理工程師2.17.5承包人所付工資標準,應不低于從事該工作的當地行業現行的標準并應按時足額向員工支付2.17.6如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工資延誤發放,造成的任何處罰,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2.17.7承包人員工都應是在各自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撤換(或促使撤換)受雇于現場或工程的、有下列行為的任何人員,適當時也包括項目經理:(1)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漫不經心;(2)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規定;(4)堅持有損安全、健康,或有損環境保護的行為如果適宜,承包人隨后應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適的替代人員2.17.8承包人應始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員工或其內部發生任何非法的或無序的行為,以保持安定,保護現場及鄰近人員和財產的安全2.18工程檔案2.18.1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當設置專人負責施工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檔案管理工作2.18.2承包人應負責收集、匯總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時歸檔由于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檔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擔,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2.18.3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名單承包人不得補做、偽造施工檔案,若有證據證明承包人存在補做、偽造施工檔案的,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改正,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檔案應由管理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2.18.4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承包人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對于檢查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通知承包人改正并將問題及改正情況存檔2.18.5工程完工、竣工結算辦理完畢后,承包人應在7天內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檔案,發包人未辦理完畢竣工結算,承包人可以不移交工程檔案和工程2.19嚴禁賄賂2.19.1在合同談判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賄、送禮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企圖影響或已經影響了發包人或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工的行為和(或)欲獲得或已獲得超出合同規定以外的額外費用,則發包人除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當事人(含發包人和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工)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為造成的工程損害、發包人的經濟損失等,承包人應負一切責任,并予賠償情節嚴重者,發包人有權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條款第13.4.3款的各項規定將隨之適用2.19.2在合同談判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或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廉潔自律,禁止索賄、收禮,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或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工有上述行為,應向發包人紀檢部門和(或)有關部門舉報3.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3.1發包人3.1.1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并保證承包人免于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而引起的任何責任3.1.2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氣、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承擔施工場地內專用條款約定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修建的有關費用;(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其工程地質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承包人;(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9)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3.1.3發包人可以將3.1.2款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3.1.4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并在確保承包人按照計劃進度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3.1.5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3.1.6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按照第10.3款的規定組織承包人、設計人、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等進行竣工驗收3.1.7發包人未能完成第3.1.2款(發包人工作)約定各項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向總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根據第11.1款(承包人索賠)的規定,有權要求:根據第4.3.1款(發包人延誤及工期順延)的規定,對延誤給予延長期,第9.14款(費用索賠)的規定此類費用應計入合同價格,給予支付3.2承包人3.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并保證發包人免于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而引起的任何責任3.2.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下工作:(1)按照合同約定范圍及總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供專用條款約定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3)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安全標志;(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遵守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工程或本工程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7)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3.2.3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安全性負責但因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技術要求原因造成的,不應承擔責任3.2.4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計量申請,工程價款支付申請(包括工程價款調整、簽證、索賠等)3.2.5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侵害發包人與第三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3.2.6承包人未能完成第3.2.2款(承包人工作)約定的各項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費用的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3.3監理人3.3.1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3.3.2監理人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3.3.3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4工程造價咨詢人3.4.1工程造價咨詢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工程造價咨詢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3.4.2工程造價咨詢人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工程造價咨詢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3.4.3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工程造價咨詢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或為實施造價咨詢作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5現場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更換3.5.1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任命、范圍和更換3.5.1.1發包人應任命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5.1.2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按規定發包人可不委托監理人和(或)工程造價咨詢人,發包人因而沒有任命總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的、本合同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和(或)造價工程師及其代表的工作,均由發包人代表擔任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3.5.1.3發包人如需更換現場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則該項更換無效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回復,否則視為已收到通知后任現場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前任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3.5.2承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任命和更換3.5.2.1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項目經理,該代表人選應具有相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由承包人在本合同簽訂前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后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任命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項目經理,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3.5.2.2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否則該項更換無效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項目經理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前任項目經理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3.6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3.6.1發包人代表3.6.1.1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3.6.1.2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3.6.1.3發包人代表在本合同中的職權不得與受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以及受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委派的造價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6.2總監理工程師3.6.2.1實施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將委托監理人的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職務、職權在專用條款內寫明,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職責所需的權力3.6.2.2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檢查合同工程的進度、質量和安全,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施工工藝,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準、確認和通知等指令總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規定的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的權力、義務和責任3.6.2.3除屬于第14條規定的合同爭議外,總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件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1)根據第3.7.1款(承包人的分包)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根據第2.12.4款、第5.2.6款的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移出施工場地;(3)根據第4.2條(施工進度計劃)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4)根據第4.1.2款(工程開工)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5)根據第4.4(暫停施工)規定發出暫停施工令;(6)根據第4.5(復工)規定發出復工令;(7)根據第4.6.2款(發包人原因加快進度)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8)根據第5.5款(材料和工程設備代換)規定使用代換材料和工程設備;(9)根據第8.3.1款(變更的提出)規定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10)根據第9.5款(計日工)規定發出使用計日工的工作指令;(11)根據第9.12款(現場簽證)規定確認的現場簽證;(12)根據第11條(索賠)批準的索賠事項;(13)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3.6.2.4當總監理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可先行行使第3.6.2.3款(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的限制)中的權利,但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做出書面報告3.6.2.5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工程師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任何此類授權或撤銷,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該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授權或撤銷均為無效3.6.2.6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第3.3.1款(監理人的權力)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指令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合同工程管理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3.6.2.5款(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或撤銷)約定授權的監理工程師簽字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令后24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確認函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的正式指令3.6.2.7承包人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按第3.6.2.6款(總監理工程師指令)發出的指令后應遵照執行指令構成變更的,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變更處理3.6.2.8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令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在確認更改或撤銷前,不影響其執行3.6.2.9由于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3.6.2.10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雙方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14條(合同爭議的解決)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1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3.6.3造價工程師3.6.3.1實施工程造價咨詢的,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名稱和造價工程師具體人選,并在開工前將造價工程師任命書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3.6.3.2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計量和計價,預付款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復核,簽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規定的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的權力、義務和責任3.6.3.3除屬于第14條規定的合同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件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1)根據第9.2款規定核實的工程量;(2)根據第9.3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3)根據第9.4條規定確定暫估價;(4)根據第9.5條規定確定的計日工費用;(5)根據第4.8條規定確定的提前竣工獎;(6)根據第4.9條規定確定的誤期賠償費;(7)根據第9.12款確定的對材料、工程設備價格的簽認;(8)根據第9.6款規定調整的合同價款;(9)根據第9.13款規定計算的現場簽證費用;(10)根據第11條規定計算確定的索賠費用;(11)根據第9.18款規定確定的竣工結算;(12)根據第9.15款規定支付的工程預付款;(13)根據第9.16款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14)根據第9.17款規定支付工程進度款;(15)根據第9.19款規定支付工程結算款;(16)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3.6.3.4造價工程師可以授權給其任命的造價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銷,但任何此類授權或撤銷,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將該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授權或撤銷均為無效造價工程師代表行使造價工程師授權的職權,對造價工程師負責造價工程師代表在造價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工作,造價工程師應予認可,但造價工程師保留因造價工程師代表未曾對合同工程的工程計量和計價工作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3.6.3.5造價工程師應按照第3.4.1款(工程造價咨詢人的權力)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實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工作所需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指令應蓋有工程造價咨詢人授權的合同工程管理機構章,并由造價工程師或其授權的造價工程師代表簽字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效在緊急情況下,造價工程師或其授權的造價工程師代表可以當場簽署臨時書面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發出書面確認函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造價工程師的正式指令3.6.3.6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以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3.6.3.7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費用的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3.6.4項目經理(承包人代表)3.6.4.1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項目經理人選,同時在開工前將承包人項目經理任命書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3.6.4.2項目經理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約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項目經理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3.6.4.3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3.6.4.4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發包人與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3.6.4.5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合同工程管理機構章,并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合同約定范圍內的發包人代表、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3.6.4.6項目經理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總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通知發包人屬于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屬于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3.7專業工程分包3.7.1承包人分包3.7.1.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主體工程、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3.7.1.2承包人按投標書附錄或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承包人不得將專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及施工能力的分包人3.7.1.3承包人向投標書附錄或專用條款中已指明的分包人進行分包時,無需取得發包人認可對其他建議的分包人,應取得發包人的事先同意3.7.1.4承包人和分包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簽訂施工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7.1.5專業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7.1.6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項下任何工程款項因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項下的任何工程款項而影響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后,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約定將款項支付給分包人,因此影響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3.7.1.7如果基于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發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有權將此款項直接支付給分包人,并從應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7.2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分包3.7.2.1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的監督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與投標的專業工程分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招標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1)在招標工作啟動前,承包人應當提前7天將招標工作計劃送交發包人審批,招標工作計劃應當包括招標工作的時間安排、擬采用的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方法、招標文件的內容、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組成、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原則等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招標工作計劃后7天內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批準的招標工作計劃開展招標工作(2)承包人應當在發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前7天,分別將相關文件報請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文件后7天內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經發包人批準的相關文件,由承包人負責譽清整理并準備出開展招標工作所需要的份數,報發包人核查并加蓋發包人印章,發包人在相關文件上加蓋印章只表明相關文件經過發包人審核批準最終發出的文件應當分別報送一份給發包人、監理人和工程造價咨詢人備查(3)承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提前7天將招標控制價報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控制價后7天內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招標控制價的最終審核和決定權屬于發包人,未經發包人認可,承包人不得發出招標文件開標后,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投標報價,應予拒絕(4)評標委員會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構成除發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棄委派評標專家的權利外,屬招標人應委派的評標專家應當分別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委派(5)承包人在收到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評標報告依法確定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并依法與中標的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訂立后7天內,承包人應當將副本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6)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文件等進行審批,提出的修改意見應當合理,并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7)承包人違背本款上述程序或者未履行本款上述的報批手續的,發包人有權拒絕對相關專業工程進行驗收和撥付相應工程款項,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本款上述約定履行審批手續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3.7.2.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分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招標應依法進行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3.7.2.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如果承包人具有相應資質的,可轉承包人直接承包,如果承包人沒有相應資質的,由承包人按照第3.7.1(承包人分包)的規定選擇分包人,此款分包專業工程暫估價的調整按第9.4.3款(非招標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確認)辦理3.7.3發包人對專業工程的另行發包3.7.3.1發包人對合同工程中的特殊工程或雖不在合同工程約定范圍,但與合同工程具有密不可分聯系的專業工程進行發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3.7.3.2承包人不接受發包人另行發包的分包人,應盡快向總監理工程師發出有依據的合理異議,其中任何以下事項引起的反對,應被認為是合理的:(1)該專業工程分包人沒有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許可范圍承擔業務;(2)有理由相信,該分包人沒有足夠的能力或財力;(3)分包合同沒有明確規定,該分包人應對分包的工作為承包人承擔此項義務和責任,保障承包人免除對合同規定的、但由于分包人不能完成這些義務或履行這些責任的影響所產生的義務和責任如發包人堅持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分包人,應同意保障承包人免受上述事項影響的責任否則,承包人可拒絕與該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3.7.3.3發包人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分包人,應和承包人就分包的專業工程簽訂分包合同3.7.3.4發包人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承包人負責對于因發包人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分包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包人免于承擔3.7.3.5總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要求對分包工程提供總承包服務,協助分包人實施分包工程,并按合同約定收取總承包服務費分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使用總承包人提供的監時設施或施工設施,但均應事先取得總承包人的同意3.8承包人勞務分包3.8.1承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及施工能力的勞務分包人3.8.2承包人進行勞務分包,無需得發包人同意,但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勞務分包合同副本3.8.3勞務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派駐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勞務分包的作業,督促合同的履行,勞務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8.4承包人應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務費因承包人拖欠勞務費而造成的群體性事件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工期不予順延若承包人拖延支付勞務費是由于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4.工期4.1開工4.1.1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并已經領取了施工許可證4.1.2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協議書后的28天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開工報告后的14天內,開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批準的開工令,工期自開工令中載明的開工日期次日起計算,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的7天內開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連續施工,直至其被改變或竣工為止4.1.3承包人未能按時開工,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并說明理由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報告發包人后予以書面答復,明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總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開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4.1.4因發包人原因不能在第4.1.2款(工程開工)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開工令的,總監理工程師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開工日期相應順延總監理工程師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的,由此造成損失的擴大由發包人承擔4.2施工進度計劃4.2.1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協議書后的28天內或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一式兩份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說明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計劃后的14天內或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該進度計劃已被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工程進度計劃應按照關鍵線路網絡圖和主要工作橫道圖兩種形式分別編繪,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4.2.2群體工程中單項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項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2.3承包人必須按總監理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總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4.2.4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應編制月進度報告,一式二份提交給總監理工程師第一次報告應自開工日起至當月底止以后每月報告一次,在每次報告最后一天后7日內提出內容包括:(1)施工、安裝、試驗以及發包人工作等的進展情況的圖表和說明;(2)材料、工程設備、貨物的采購以及進入現場情況;(3)主要工程設備、材料的生產、制造商名稱、地點;(4)發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發生的索賠通知的清單;(5)安全統計;(6)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除延誤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4.2.5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總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4.2.6承包人應在確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并應在前一個進度計劃的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提交給總監理工程師施工過程中,如果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已同意的進度計劃,總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每1個月提交1次工程進度修訂計劃,以確保工程在預定工期內竣工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接到總監理工程師指令后的14天內將修訂后的進度計劃提交給總監理工程師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4.2.7承包人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上述施工進度計劃和說明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4.3工期延誤4.3.1合同履行期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增加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或)順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潤本款發生順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經總監理工程師核實后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合同雙方當事人構成爭議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第14條(合同爭議的處理)辦理(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3)增加合同工作內容;(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5)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6)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7)總監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等;(8)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9)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10)不可抗力;(11)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況4.3.2當第4.3.1款(發包人延誤及工期順延)所述情況首次發生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向總監理工程師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隨后7天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詳細情況與緣由,供總監理工程師調查4.3.3如果導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續性,承包人應按第4.3.2款(承包人發出延期通知)規定的7天內先報告初步情況,然后每隔7天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事件進展的詳細資料,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暫時的詳細資料時盡快做出工期延長天數的暫時決定,并要求承包人在該事件造成的影響終結后的14天內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再確定關于該事件的延長工期總天數4.3.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2款(承包人發出延期通知)和第4.3.3款(延長工期的暫時決定)規定的時間內向總監理工程師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報告情況并提交詳細資料,則視為該事件不影響施工進度或承包人放棄順延工期的權利事后總監理工程師可拒絕做出任何延期的決定4.3.5總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按第4.3.2款(承包人發出延期通知)規定提交的延期通知或按第4.3.3款(延長工期的暫時決定)提交的最終詳細資料后,應在28天內將核實意見報發包人批準后送交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總監理工程師在28天內不予答復,則應視為承包人要求的工期延長已經發包人批準4.3.6承包人應嚴格執行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對工作量計劃和形象進度計劃分別控制除4.3.1款(發包人延誤及工期順延)規定外,若承包人的實際施工進度處在施工進度計劃規定的下限之外時,則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認為本合同工程的進度過慢,并通知承包人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竣工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要求為了采取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費用4.3.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4.4暫停施工4.4.1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指令承包人應當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4.4.2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工程師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書面報告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報告4.4.3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2)因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5)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4.4.4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4.4.5暫停施工時在下列條件下,承包人有權得到尚未運到現場的工程設備和(或)材料(按暫停開始的日期時)的價值付款:(1)工程設備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暫停達28天以上(2)承包人已按總監理工程師指示,標明上述工程設備和(或)材料為發包人的財產4.4.6承包人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施工后56天以上,總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第4.4.3款(承包人原因暫停施工)規定的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總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28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逾期未得到批準,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通知總監理工程師,將停工工程視為根據第8條(工程變更)規定的刪減項目,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3.4.4條(因發包人解除合同違約)的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對發包人發出解除對本合同的承包的通知4.5復工4.5.1暫停施工后,總監理工程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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