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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法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促進就業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資第六章勞動平安衛生第七章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八章職業培訓第九章社會和福利第十章勞動爭議第十一章監視檢查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十三章附那么

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開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制定本法。第二條在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本法執行。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平安衛生保護的權利、承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進步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平安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四條用人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五條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開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協調勞動關系逐步進步勞動者的生活程度。第六條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展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創造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自主地開展活動。第八條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或者其他形式參與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進展平等協商。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主全國勞開工作。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本行政區域內的勞開工作。第二章促進就業第十條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開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時機。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開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效勞。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婦享有與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規定的不適宜婦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回絕錄用婦或者進步對婦的錄用。第十四條殘疾人、人員、退出現役的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制止用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承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違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以下勞動合同無效:一〕違犯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無效的假設不影響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會或者人民確認。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犯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限分為有固定限、無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連續工作滿十年以受騙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假設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試用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商業機的有關事項。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犯勞動紀律或者用人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瀆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早三以書面形式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用人瀕臨破產進展法定整頓間或者消費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早三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根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第二十八條用人根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喪失勞動才能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內的;三〕職工在、產、哺乳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用人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假設用人違犯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早三以書面形式用人。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用人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內的;二〕用人以、威脅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或者全體職工討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條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第三十八條用人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第三十九條企業因消費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第四十條用人在以下節日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由于消費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安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安康和財產平安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消費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消費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不得違犯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應當按照以下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詳細由規定。第五章工資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那么實行同工同酬。工資程度在經濟開展的根底上逐步進步。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七條用人根據本的消費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程度。第四十八條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詳細由、自治區、直轄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程度;三〕勞動消費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開展程度的差異。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間用人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六章勞動平安衛生第五十二條用人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平安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平安衛生規程和對勞動者進展勞動平安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三條勞動平安衛生設施必須符合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平安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消費和使用。第五十四條用人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平安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進展安康檢查。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獲得特種作業資格。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平安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理人員違章指揮、強冒險作業有權回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平安和身體安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五十七條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和處理制度。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展統計、和處理。第七章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五十八條對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五十九條制止安排職工從事礦山井下、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職工在經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職工在懷間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七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班勞動。第六十二條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間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班勞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有害、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五條用人應當對未成年工定進展安康檢查。第八章職業培訓第六十六條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開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進步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才能和工作才能。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應當把開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開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第六十八條用人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實際有方案地對勞動者進展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第六十九條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實行職業書制度由經過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施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第九章社會和福利第七十條開展社會事業建立社會制度設立社會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一條社會程度應當與社會經濟開展程度和社會承受才能相適應。第七十二條社會按照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繳納社會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待遇的條件和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第七十四條社會經辦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收支、理和運營社會并負有使社會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監視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對社會的收支、理和運營施行監視。社會經辦機構和社會監視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第七十五條鼓勵用人根據本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提倡勞動者個人進展儲蓄性。第七十六條開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進步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勞動爭議第七十七條用人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那么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那么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勞動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訴訟。第八十條在用人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會。勞動爭議調解會由職工代表、用人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內向人民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強迫執行。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內向人民提起訴訟。第十一章監視檢查第八十五條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展監視檢查對違犯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改正。第八十六條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監視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展檢查。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監視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第八十七條級以上各級人民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展監視。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展監視。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犯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九條用人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條用人違犯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第九十一條用人有以下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第九十二條用人的勞動平安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級以上人民責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三條用人強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四條用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理部門撤消營業執照。第九十五條用人違犯本法對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改正處以罰款;對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六條用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由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威脅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搜尋和拘禁勞動者的。第九十七條由于用人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八條用人違犯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九條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一百條用人無故不繳納社會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其限繳納逾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第一百零一條用人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視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犯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第一百零四條工作人員和社會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五條違犯本法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分的按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分。第十三章附那么第一百零六條、自治區、直轄人民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施行步驟報備案。第一百零七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假設干條文的說明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開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制定本。本條中的“勞動制度〞此外作廣義上理解不僅僅指用人制度還包括就業、工資分配、社會、職業培訓、勞動平安衛生等制度。第二條在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本法執行。本條第一款中的“企業〞是指從事消費、流通或效勞性活動等實行經濟核算的經濟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如工廠、農場、等。本條第二款所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適用范圍包括三個方面:1〕、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2〕實行企業化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3〕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事業、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本法的適用范圍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和家庭保姆等。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平安衛生保護的權利、承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進步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平安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本條中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本條中“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是指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加職工理的權利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創造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理人員違章指揮、強冒險作業有回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平安和身體安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犯勞動法的行為進展監視的權利等。第四條用人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本條中的“依法〞應當作廣義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規民族自治地方還要根據該地方的自治和單行以及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第五條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開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協調勞動關系逐步進步勞動者的生活程度。本條中的“調節社會收入〞是指通過宏觀調控措施調節全社會收入的總量以及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不同人員之間的收入關系其目的是使全社會個人收入總量在國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保證社會公平促進社會進步。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自主地開展活動。本條中的“依法〞詳細指我國和?工會法?等。第八條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或者其他形式參與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進展平等協商。本條中的“按照法律規定〞法律指:?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其中“通過職工大會、職工〞“參與理〞主要適用于國有企業;“其他形式〞指通過工會或推舉代表;“與用人進展平等協商〞主要適用于非國有企業。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主全國勞開工作。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本行政區域內的勞開工作。本條第一款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的地位和職位。第二款明確了級以上各級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地位和職責。本條中的“勞開工作〞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時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平安衛生、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和福利、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監視檢查以及按照法律責任追究后果等與批準的“三定〞方案是一致的。第十條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開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時機。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本條中的“就業〞是指具有勞動才能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本條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勞動就業效勞企業理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理?、、?廣開途徑、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假設干?等。本條第三款中的“組織起來就業〞是指通過興辦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實現就業。對這類經濟組織實行在資金、貨源、場地、原輔材料、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的政策。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開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效勞。本條中的“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指:門、非門和個人創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各級勞動就業效勞機構創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非門針對不同的求職對象創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等。各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其業務范圍不同。本條中的“就業效勞〞主要包括:1〕為勞動力供求雙方互相選擇實現就業而提供的各類職業介紹效勞;2〕為進步勞動者職業技術和就業才能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就業訓練和轉業訓練效勞;3〕為保障失業者根本生活和幫助其再就業的失業效勞;4〕組織勞動者開展消費自救和創業的勞動就業效勞企業。就業效勞的四項工作應做到有機結合發揮整體作用為勞動者就業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效勞。第十三條婦享有與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規定的不適宜婦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回絕錄用婦或者進步對婦的錄用。本條中的“平等的就業權利〞是指勞動者的就業地位、就業時機和就業條件平等。本條中的“規定的不適宜婦的工種或者崗位〞詳細規定在公布的?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中。第十四條殘疾人、人員、退出現役的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中的“法律、法規〞指:?殘疾人保障法??中國人民志愿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退伍義務兵安置?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第十五條制止用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承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本條第一款的詳細規定在第81?制止使用童工規定?中。本條中“按照有關規定〞主要指?界定文藝工作者、運發動、藝徒概念的?、?制止使用童工的罰款?等。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此條明確: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不是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在這里是“必須〞的含義。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違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本條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以后公布實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本條第二款中的“依法〞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根據的現行法律和法規。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干預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條以下勞動合同無效:一〕違犯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無效的假設不影響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會或者人民確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法律、行政法規〞與本法第十七條解釋一樣。第二〕項中“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成心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成心隱瞞的情況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安康、榮譽、聲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犯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威脅的解釋根據?人民在于貫徹執行〈民法通那么〉假設干問題的〕?〕。勞動合同的無效經仲裁未引起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會認定;經仲裁引起訴訟的由人民認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犯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沒有規定社會一項原因在于:社會在全社會范圍內依法執行并不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能協商解決的。“協商約定其他內容〞是指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根據本法就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達成一致外假設認為某些方面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內容仍需協調便可將協商一致的內容寫進合同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自愿協商確定的而不是法定的。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限分為有固定限、無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連續工作滿十年以受騙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假設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試用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條中規定的“試用〞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商業機的有關事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機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帶來經濟利息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采取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犯勞動紀律或者用人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瀆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條中“嚴重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勵?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認定。本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對重大損害作統一解釋。假設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展認定。本條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詳細指: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2〕被人民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型:制、拘役、有徒刑、、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權利、沒收財產〕的;3〕被人民根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第二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早三以書面形式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本條第一〕項指勞動者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另行安排適當工作之后仍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第二〕項中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不得成心進步定額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第二十七條用人瀕臨礦產進展法定整頓間或者消費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早三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根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本條中的“法定整頓間〞指根據?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入的整頓間。“消費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規定的困難企業來界定。“〞僅指說明情況無批準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第二十八條用人根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本條中的“根據有關規定〞是指法律、法規和制定的規章及其他性。目前除?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對新招工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企業應對被辭退的職工予以經濟補償外其他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此規定。需制定新的經濟補償。?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正在制定中將于明年一月前公布。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喪失勞動才能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內的;三〕工在、產、哺乳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損害。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滿或職工“三〞屆滿為止。本條第四〕項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規定是立法時經常采用的技術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該條款列舉情況時為防止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采用此種使該法與其他法相銜接。2〕便于以后公布的法律相銜接即與新法相銜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與此一樣。第三十條用人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假設用人違犯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本條中的“法律、法規〞是指與解除勞動合同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早三以書面形式用人。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犯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用人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內的;二〕用人以、威脅或者限制人身的強迫勞動的;三〕用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本條中的“限制人身〞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迫剝奪或限制別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的行為。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福利等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或者全體職工討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本條中的“企業職工一方〞是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本條中的“福利〞主要是指根本社會之外的企業補充和職工福利。根本社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的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得違犯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高于集體合同。第三十六條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目前職工的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工作時間范圍內合理安排消費和勞動時間。但每日不能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四小時。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本條應理解為:一〕對于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在實行新的工時制度下應既能保證勞動者享受縮短工時的待遇又盡量保證勞動者的計件工資收入不減少。二〕假設適當調整勞動定額在保證勞動者計件工資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計件單價可以不作調整;假設調整勞動定額有困難就應該考慮適當調整勞動者計件單價以保證收入不減少。第三十八條用人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日。本條應理解為:用人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連續的休息。第三十九條企業因消費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頒發的?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施行?中規定:“由于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實行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由行業系統主部門提出報勞動、人事行政主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如:出租車駕駛員、森林巡視員等。第四十條用人在以下節日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根據1949年政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之規定元旦、放假一天一月;春節放假三天農歷正月初、初、初;國際勞動節放假五月;國慶節放假十月、十月。本條第五〕項詳細指:婦節放假半天;習慣的假日由集居地區的地區人民規定放假日。其他紀念日不放假屬于全國人民的假日如適逢星日應在次日補假;凡屬于部人民的假日如適逢星日不補假。休假節日不包括職工的帶薪年休假。第四十一條用人由于消費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安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本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根底上的加班加點。本條中的“消費經營需要〞是指來料加工、商業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買、運輸、加工農副緊急任務等情況。第四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安康和財產平安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消費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消費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第三〕項中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現行的也包括以后公布實行的。當前主要指?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施行?規定的四種其他情形: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連續必須連續消費、運輸或者營業的;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間進展設備檢修、保養的;三〕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四〕為完成下達的其他緊急消費任務的。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應當按照以下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指的是用人規定的其本人的根本工資其計算是:用月根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23.5天〕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那么實行同工同酬。工資程度在經濟開展的根底上逐步進步。對工作總量實行宏觀調控。本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對于從事一樣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獲得一樣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本條中的“工資程度〞是指一定區域一定時內平均工資的上下程度。本條中的“工資總量〞是指一定時內國民消費總值用于工資分配的總數量。本條中的“宏觀調控〞的詳細可執行?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的施行?勞部發1993〕299〕。第四十七條用人根據本的消費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程度。本條中的“經濟效益〞包含了勞動消費率和就業狀況兩個重要的因素。本條中的“依法〞指按照法律和法規。目前主要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等。本條中的“工資分配方式〞是指的工資制度包括工資構成、工資、工資形式、工資增長機制等。“工資程度〞是指本在一定時內的職工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詳細由、自治區、直轄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本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根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規定的社會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資的詳細規定見?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程度;三〕勞動消費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開展的差異。本條中的“最低生活費用〞應為勞動者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為維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須支付的費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參照統計部門家計調查中對調查戶數的10%最低收入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額乘以贍養人口系數來計算最低工資額再根據其他因素作適當調整并確定。詳細計算可參考?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附件。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條中的“貨幣形式〞排除發放實物、發放有價等形式。“按月支付〞應理解為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實行月薪制的工資必須每月發放超過企業與職工約定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每月支付工資的時間發放工資即為不按月支付。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周工資制的工資也可以按日或按周發放并且要足額發放。“克扣〞是指用人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消費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成心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間用人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休假的時間包括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其它節假日〕以及法定帶薪休假。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其直系親屬亡時依法享受的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是指:行使選舉權;中選代表出席、派、工會、青年團、婦結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擔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辯護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會因工會活動占用的消費時間等。第五十二條用人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平安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平安衛生規程和對勞動者進展勞動平安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本條中的“勞動平安衛生制度〞主要指:平安消費責任制、平安教育制度、平安檢查制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調查處理制度。本條中的“勞動平安衛生規程和〞是指消除、限制或預防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護職工平安與安康保障設備、消費正常運行而制定的統一規定。勞動平安衛生分三級即、行業和地方。第五十三條勞動平安衛生設施必須符合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平安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消費和使用。本條中的“勞動平安衛生設施〞主要指平安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消費性輔助設施如: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本條中的“規定的〞主要指門和各行業主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技術。本條第二〕款被稱為“三同時〞?礦山平安法?、?塵肺病防治?、1984年?加強防塵防工作的?、1988年頒發的?消費性建立工程工程職業平安衛生的規定?和1992年頒發的?建立工程工程〕職業平安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對“三同時〞制度作了詳細規定。第五十四條用人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平安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進展安康檢查。本條中的“規定〞主要指:?工廠平安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平安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及一些如:?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平安規程?、?消費過程平安衛生要求總那么?等。本條要求企業提供的勞動平安衛生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和消費設備。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噪聲、有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規定的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裝置、裝置、平安標志等。對危險性大的消費設備設施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企業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等必須經過平安評價認可獲得門頒發的平安使用容許證前方可投入運行。企業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過門平安認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獲得特種作業資格。本條中的“特種作業〞指對操作者本人及別人和周圍設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有十類: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作業;5〕爆破作業;6〕金屬焊接氣割〕作業;7〕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9〕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平安技術考核理規那么?GB5306-85〕和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平安技術培訓考核理規定?勞安字1991〕31〕對特種作業的范圍和特種作業人員條件、培訓、考核、發證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特種作業資格〞是指特種作業人員在上崗之前必須進展平安技術培訓并經過平安技術理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由門和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它是職業書的一種。第五十七條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和處理制度。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展統計、和處理。本條中的“依法〞主要指?礦山平安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和處理規定?、?特別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以及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和處理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解釋?、?特別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解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職業病?等。第五十九條制止安排職工從事礦山井下、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本條中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禁忌從事的勞動〞可以按照?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83〕等規定執行。第六十條不得安排職工在經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本條中的“高處作業〞是指二級高處作業即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展的作業。“低溫作業〞是指在勞動消費過程中其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冷水作業〞是指在勞動消費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業。第六十四條任何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有害、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本條中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一〕森林業伐木、歸塄及流放作業;二〕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展的作業。即二級高處作業;三〕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四〕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第七十一條社會程度應當與社會經濟開展程度和社會承受力相適應。本條中的“社會程度〞是指社會待遇的給付及費率程度。第七十二條社會按照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繳納社會費。本條中的“社會類型〞是指需建立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待遇的條件和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本條中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規。目前主要按照?勞動?、?企業職工養老制度改革的?和地方性法規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繼續按照有效的勞動規章及一些性執行。本條中的“社會待遇〞是指養老、疾病、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和亡等待遇。本條中的“法律、法規〞主要指正制定中的?社會法?和5個。第七十四條社會經辦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收支、理和運營社會并負有社會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監視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對社會的收支、理和運營施行監視。社會經辦機構和社會監視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對此條的理解:?勞動法?已對社會經辦機構及其職責作了規定即該機構及其職責都是有法律根據的。該機構的設立和詳細職能將在?社會法?中加以規定。在該法未出臺之前依現行勞動規章和其他性執行。本條中的“按照法律規定〞是指正在制定中的?社會法?。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本條中的“用人方面的代表〞是指指定的經營綜合理部門或者有關社會團體的代表。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本條中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損害之日。第八十五條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展監視檢查對違犯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改正。本條中的“依法〞和“勞動法律、法規〞均指現行的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規。對本條的理解:門根據?勞動法?行使監視檢查權。按照?勞動法?、?礦山平安法?以及其他勞動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對用人的執法情況進展檢查并處理行為。第八十九條用人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中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地規和技術等。第九十一條用人有以下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本條中的“無故〞同第五十條的說明一樣。“工資報酬〞可以理解為延長工作時間所依法應得的勞動報酬。第九十二條用人的勞動平安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級以上人民責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門和有關部門在進展行政處分時其分工在于看其監視檢查的范圍是否屬于勞開工作凡屬勞開工作依本法第九條、第八十五條由門行使監視檢查權進展處分。反之那么應由其他部門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使監視權。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第九十三條用人強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中的“對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處理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的職工由于不服理、違犯規章制度或強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此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第九十六條用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由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威脅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搜尋和拘禁勞動者的。對勞動者施行了本條所制止的行為將根據本法和?治安理處分?第22條等、人民將根據?刑法?第134條、第143條、第144條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九條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那么?等。第一百零一條用人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視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中的“依法〞是指人民根據?刑法?第146條、第157條的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工作人員和社會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中的“依法〞是指?刑法?和?懲治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等。貫徹執行?勞動法?假設干問題的1995年8月4日〕?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勞動法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假設干問題提出以下。一、適用范圍1.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3.、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5.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勞動法執行。根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一〕勞動合同的訂立6.用人應與其充裕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7.用人應與其長被外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8.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間與原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9.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繼續工作的原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回原繼續工作的原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10.根據?施行〈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的規定委、工會等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有關規定。11.根據?施行〈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的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理人員應根據?公?的規定與簽訂勞動合同。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一三.用人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可根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那么變更原勞動合同。14.派出到合資、參股的職工假設與原仍保持著勞動關系應當與原簽訂勞動合同原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訂立的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一五.租賃經營消費〕、承包經營消費〕的企業所有權并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一方。根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假設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16.用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擬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但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才能簽訂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17.用人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而用人成心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違犯〈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勞部發[1995]223〕的規定進展賠償。二〕勞動合同的內容一八.勞動者被用人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試用應包括在勞動合同限內。19.試用是用人和勞動者為互相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展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20.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那么用人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躲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21.用人經批準招用農民工其勞動合同限可以由用人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安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輪換制度合同限最長不超過八年。22.勞動法第二十條中的“在同一用人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限不連續到達十年勞動合同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限勞動合同的用人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限的勞動合同。在固定工轉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23.用人用于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不得違犯?違犯〈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勞部發[1995]223〕等有關規定。24.用人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犯以上規定的應按照、部、全國總工會?加強外商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理實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勞部發[1994]1一八〕和?對“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一八中的有關規定的〞的復?勞辦發[1994]256〕的規定由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用人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三〕經濟性裁員25.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和?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第四條的規定用人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以下程序進展:1〕提早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消費經營狀況的資料;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裁減時間及施行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并對方案進展修改和完善;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5〕由用人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無效勞動合同26.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早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27.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或勞動爭議仲裁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28.勞動者犯罪被有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間可與其暫時停頓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頓履行勞動合同間用人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的暫時停頓履行勞動合同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根據?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徒刑緩刑的用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0.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31.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可以根據被勞教的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32.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用人。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予以。假設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3.勞動者違犯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任〕給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違犯〈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勞部發[1995]223〕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產和哺乳內勞動合同限屆滿時用人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產和哺乳滿為止。35.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進展勞動才能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五〕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36.用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違犯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部發[1994]481〕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37.根據?民法通那么?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可根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那么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38.勞動合同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39.用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40.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41.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業充裕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可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國有企業充裕職工安置規定?111993年公布〕發給勞動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42.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五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終止勞動合同的假設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限屆滿后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到達退休年齡時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43.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六〕體制改革過程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政策44.困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應區分不同情況有些虧損企業屬政策性虧損消費仍在進展還能發出工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停產半停產的企業要根據詳細情況簽訂勞動合同保證這些企業職工的根本生活。45.在國有企業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與用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也不得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為由借機辭退部職工。46.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用人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47.由于各用人千差萬別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的規定也就差異很大因此不宜制定統一的勞動合同文本。目前各地、各行業制定并向企業推薦的勞動合同文本對于用人和勞動者雙方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這些勞動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和勞動者參考。48.按照?對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假設干問題的的復?勞辦發[1995]19〕的規定各地企業在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保護老弱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較常年齡較大的職工各地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六條制定一次性的過渡政策詳細由各、自治區、直轄確定。49.在企業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與本企業內的原固定工應享受同等待遇。是否發給一五%的工資性補貼可以由各、自治區、直轄人民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六條在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施行步驟時加以規定。50.在目前工傷和殘疾人康復就業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對因工部喪失勞動才能的職工勞動合同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仍由原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醫療等待遇。七〕集體合同51.當前簽訂集體合同的重點應在非國有企業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企業進展積累經歷逐步擴大范圍。52.國有企業在承包制條件下簽訂的“共保合同〞凡內容符合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集體合同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集體合同送審、備案手續;凡不符合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的集體合同過渡。三、工資一〕最低工資53.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根據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方案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創造獎、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5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福利待遇。55.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鑒于當前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過程中按上述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用人地方或行業門可在不違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所確定的總的原那么的根底上制定過渡。56.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可低于最低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57.勞動者與用人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純熟、見習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的工資。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根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間在規定的醫療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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