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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菜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菜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責任分工第七條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廣場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二)小街小巷、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五)集貿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市場產權單位、開辦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具體負責;(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七)營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八)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十)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組織負責;(十一)公共廁所、垃圾收運站點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第九條對臨街單位實行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條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墻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現有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第十一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一)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三)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四)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五)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六)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七)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九)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停放車輛;(十)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第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雕塑,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雕塑品必須內容健康,符合造型藝術要求。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整,保持其藝術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潔。第十三條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確需在城市道路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整潔。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后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檔、標志;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施工單位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必須及時清理,保持路面整潔。第十六條設置廢品收購站點,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同意。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污染周圍環境。第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定期維修。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第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宣傳物品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第十九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的裝飾性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時,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的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拆遷單位或者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建設。第二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在繁華地段、風景旅游區應當建設標準化的水沖公共廁所。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城市旱廁、化糞池應當及時掏運。第二十三條對城市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控制無效包裝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量。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處理場(廠)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第二十四條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并做到日產日清。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居民環境衛生管理費和垃圾處理費。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須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在指定地點排放,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二)隨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三)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動物;(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溲余;(五)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第二十七條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除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主要干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的清除冰雪的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第二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清掃、清運、清掏和垃圾處理等應當逐步向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確定。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第三十七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其損壞設施造價1倍的罰款,其中,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竊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第四十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職務,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三條獨立工礦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城市市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菜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制度2015-05-2610:32|#2樓第一章總則第―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總體規劃區和各鎮中心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適用于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城市,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鎮(區)。各鎮(區)非中心規劃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全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搞好全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及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各鎮(區)要根據分工,管理轄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市愛衛辦、環保、衛生、工商、規劃、建設、房管、交通、園林綠化等職能部門、街道辦(包括市區總體規劃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第五條新聞媒體和機關、行政、企事業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對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學校、幼兒園應開展衛生、健康知識教育,使學生和幼兒從小養成講文明、講衛生的良好習慣。市民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維護城市整潔;對妨礙、阻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破壞環境衛生及其他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舉報。第六條各鎮(區)人民政府,對維護環境衛生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衛生管理第七條城市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不準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動物尸體等廢棄物;(二)不準亂倒垃圾、渣土、糞便;不準擅自-焚燒垃圾或將垃圾倒入江河水體:(三)不準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四)不準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五)不準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六)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應實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按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第九條加強污水、廢水管理:(一)活污水、廢水必須排入污水管道,不準亂倒亂潑:(二)飲食行業污水,應先經過隔油(渣)池處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較大的工廠、酒店等單位應設置污處理設施,達標排放污水:(三)樓房天面水和陽臺、走廊等處的雨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四)馬路、街巷及住戶的排水渠道要改為暗渠,并設沉沙井。落水口必須安裝水封式防蚊閘,并定期施放藥物和沖洗;(五)城市下水道要保持完好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堵塞。第十條不得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兩側。維修道路、清疏溝渠等施工作業產生的渣土和污泥,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清除,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并在完工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道路整潔。建筑施工產生的磚土、余泥,由施工單位自行清運到指定的地點傾倒,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因沒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而造成廢棄物堆積的,一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清理。第十一條城市道路、人行道和街巷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清掃一次,日間巡回保潔,做到路面凈、邊石凈、沙井口凈、果皮箱凈、吊渠口凈。公共廁所也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清掃一次,白天定時沖洗,經常保持清潔。第十二條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吊渠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吊渠口應接入水道,如有損壞或堵塞,主管單位或產權人必須在七天內修復或疏通。第十三條高層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要有嚴格的防污染設施。供水期間,供水池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蓋加鎖;臨時閑置不用的,應防治蚊蟲孳生。第十四條零售攤檔須設置必要的垃圾容器,并對劃定的保潔范圍隨時清掃,以保持衛生整潔。第十五條在城市內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表整沾,載運散裝、液體物品的車輛應當密封、包扎或覆蓋,避免泄漏、遺撒。第十六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當自行無害化處理,并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處理,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作專門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處理。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各經營單位應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衛生管理制度。影劇院、廣場、體育場(館)、公共汽車站、停車場、公園綠地、風景游覽區、市場、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置公共衛生設施,并由本單位做好保潔工作。第十八條城市內不得放養家禽家畜。城市內不得養犬。確需飼養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并由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免疫注射后方可掛牌圈(栓)養。第十九條城市的環境衛生實行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具體區域的范圍和責任制的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所屬轄區作出規定。第三章衛生設施管理第二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排水系統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沒、使用。有關部門應會同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第二十一條 申報建造樓房(含民房),應有廁所化糞池、下水道、落水口等衛生配套設施施工圖紙,經城建規劃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條 臨時建筑工地必須設有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衛生配套設施。并在工程竣工后7天內拆除衛生設施,恢復整潔。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中轉站,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站,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收集容器(工具),環衛業務用房和工作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四條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拆除和損壞公共衛生設施或改變其用途。施工單位因建設需要拆遷公共衛生設施的,按先建后拆的原則,經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在指定地點重建。邊拆邊建或先拆后建的,須繳納修復押金,重建后經驗收合格的,押金如數退回。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內的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根據規劃組織新建、改建公共廁所。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第二十六條所有公共廁所、單位廁所以及家庭廁所,必須有水封式三格無害化化糞池,均應做到不壞不漏,無蚊蠅孳生。標準高、衛生設施較完善的公共廁所,可實行有償服務。對未經無害化化糞池處理直接將糞便排入下水道或魚塘的廁所,應拆除或限期改建。第二十七條 城市的風景旅游、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場所,街道兩旁以及人員流動密集地段,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第二十八條 公共廁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公共衛生設施的清理以及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處理,統一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所有單位和住戶應按規定依時交納衛生保潔費。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條件。境外或者市外企業到本市從事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和環境衛生經營服務的,須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十條各鎮人民政府應(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標準進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選址和建設,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對垃圾進行處理。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檢查。城市垃圾處理場(廠)對進場(廠)垃圾可以實行有償處理。第三十一條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第四章罰則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仍果皮、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二)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三)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在城市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經營機動車清洗業務的;(四)運輸液體、散體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業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六)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水體拋棄、傾倒廢棄物的;(七)生活污水、廢水沒有排入污水管道的;(八)飲食行業污水,沒有經過隔油(渣)池處理后排入污水管道的;(九)樓房天畫和陽臺、走廊等處的雨水,沒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的第三十三條 放養家禽畜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犬類傷人事件的,依照《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處理。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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