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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學現實生活中的民法法律制度中的民法法學理論中的民法
什么是民法?
為什么要學習民法?
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從國家的角度來看8歲8歲18歲18歲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附條件贈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效婚姻違約、侵權從民法角度看電影《無極》教材與法條相結合概念與案例相結合理論與現實相結合
怎樣學習民法?
第一編民法總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節民法的概念與含義第二節民法的沿革第四節民法的性質第三節民法的調整對象第五節民法與民法學的體系第六節
民法的淵源第七節
民法的效力第一節民法的概念與含義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一詞最早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古羅馬的市民法是相對于“萬民法”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調整羅馬市民之間的關系,萬民法用于調整羅馬市民與外國人之間的關系。后世學者稱市民法為民法的語源,稱萬民法為國際法的語源。二、民法的語源四、民法與民法學民法學民法法律科學法律規范方法內容五、民法與商法(一)民法和商法的聯系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具體制度(二)民法和商法的區別法律主體調整范圍適用地域(三)民商分立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代表國家:法國德國日本(四)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沒有商法典代表國家:瑞士意大利荷蘭第二節民法的沿革古羅馬法中世紀羅馬法復興19世紀資本主義民法20世紀社會主義民法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成立了一個由10人組成的法典編纂委員會,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10表,第二年又補充2表。因該法律刻在青銅上,故史稱《十二銅表法》。一、羅馬法的編纂及其影響公元6世紀,羅馬皇帝優士丁尼(舊譯查士丁尼)編纂了4部法典,即《學說匯纂》、《法學階梯》(《法學總論》)、《優士丁尼法典》、《新律》。后世合稱《市民法大全》或《羅馬法大全》。“我的光榮不在于打勝了四十多個戰役,滑鐵盧會摧毀這么多的勝利……,但不會被任何東西摧毀的,會永遠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薄闷苼龆?、19世紀民法典的編纂及其典型歷時23年,1896年頒布,1900年1月1日實施。奧托·馮·俾斯麥三、20世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1912年)蘇俄民法典(1922年)四、我國的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1986年《民法通則》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權法》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三節民法的調整對象一、民事關系社會關系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與人之間平等的社會關系可分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二、民事財產關系(一)財產有形財產無形財產(二)財產關系以財產為客體以經濟利益為內容可與特定主體分離(二)財產關系的類型財產支配關系(靜態)財產流轉關系(動態)三、民事人身關系(一)人身關系的概念和特征以主體的人身為基礎具有非財產性不能與特定主體分離(二)人身關系的類型人格關系身份關系被告發表文章《謝廠長后悔上法庭》子虛烏有的“事實”誹謗法院承擔法律責任原告贏了官司賠了錢,豆腐花了肉價錢法院以侵犯其人身權提起訴訟,究竟是否應當受理?
案例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將法律區分為公法和私法規定國家公務的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為私法一、民法為私法第四節民法的性質公法私法調整對象不平等關系平等關系調整主體須一方為國家雙方平等調整方法懲罰、制裁填補、賠償公法和私法的區別二、民法為權利法權利宣言書以權利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民事權利財產權人身權物權、債權、繼承權、人格權、身份權、知識產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合同權利、著作權、專利權、生命權、隱私權…………民法的權利體系三、民法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基本原則法律制度責任保障第五節民法和民法學的體系一、民法的體系我國民法是一個由民法通則統率各單行民事法律、法規的規范體系。民法通則(1986)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侵權責任法基本原則民事行為民事主體民事客體民事關系侵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財產權制度總論分論二、民法學的體系第六節民法的淵源一、民法淵源概述法的淵源是指法賴以確定的根據及法的表現形式。1、法律(4)綜合性單行法(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規(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1)憲法(3)單行民事法律(3)地方性法規二、民法的直接淵源:制定法(2)民事基本法2、準法律三、民法的間接淵源習慣法理第七節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稱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在何時、何地、何人之間的關系應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規范。一、對人的效力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被告要求返還房屋返還房屋原告將房屋私自賣給他人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案例出國將房屋交給其弟代管弟兄二、空間的效力我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的領域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該地區特別行政區法律僅適用于該地區三、時間的效力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法不溯及既往(例外:有利追溯)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各民法基本原則第一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徹民法始終的民法根本規則,它是一種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術。非規范性不確定性二、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指導功能——立法、行為和審判的準則約束功能——對立法、行為和審判具有約束力補充功能——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彌補成文法漏洞的功能第二節各民法基本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傳統民法三原則一、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從身份到契約實體平等與程序平等主體立法與行為立法
二、自愿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約定優于法定三、誠實信用原則1、詞義:誠實、不隱瞞、不欺詐2、民事關系存續期間的相關義務。3、民事關系終止后的相關義務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案例陳凱歌原告胡戈被告法院根據《無極》改編《饅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大肆諷刺、揶揄原作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五、公平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案例
武漢某煤氣公司原告重慶檢測儀表廠被告法院煤氣表散件供應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撤銷合同,賠償損失原材料大幅上漲情勢變更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民通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案例36名民工原告某公司被告法院68米高煙囪施工工程要求賠償損失判決賠償損失腳手架從距地面10米處突然折斷,整個腳手架倒塌。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六、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述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第四節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關系
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規范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加以調整的結果。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
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2、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
成的社會關系。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的意義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權利客體四、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一)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內容的不同,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法律關系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繼承法律關系人格關系身份關系人人人財產支配財產流轉財產繼承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繼承權法律關系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義務主體的范圍不同,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絕對權關系和相對權關系。根據權利義務的不同,可以把財產法律關系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二)絕對權關系和相對權關系(三)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案例陳耀春原告婁家松被告使用借貸古董三件法院結婚贈與首飾要求返還財產返還財產、贈與有效兩種法律關系相對獨立陳耀萍兄妹朱珍母子拒絕歸還古董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一、主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此外,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聯營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而被視為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有: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二、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換言之,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三、內容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一、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實的特征1、民事法律事實是一種客觀現象1、客觀事實區別于主觀意識2、外部表示區別于內心意思2、民事法律事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事實1、并非一切客觀情況都是民事法律事實,能否成為民事法律事實,取決于國家對民事社會關系調整的需要。2、民法對民事法律事實的規定分兩種:一種為法律明確規定,一種為當事人之間約定。3、民事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一定的
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能夠引起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比如死亡能引起繼承關系的產生、財產關系的變更、親屬關系的消滅,以及相應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依據民事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將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三)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實。(1)自然事件
A、人的出生和死亡
B、自然災害
C、一定時間的經過
D、天然孳息的產生
E、無意志能力人所實施的“行為”。1、事件(2)人為事件A、戰爭、罷工、動亂等B、人為事故C、人為原因引起的死亡D、人的失蹤行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動。(1)民法上的行為、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依據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來劃分
A、民法上的行為:民法規定的民事行為
B、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C、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行為2、行為(2)表意行為和非表意行為根據行為人是否進行意思表示來劃分
A、表意行為
a)民事法律行為
b)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c)無效民事行為
B、非表意行為
a)事實行為
b)違法行為(3)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根據行為是否合于法律規定來劃分
習題1.下列客觀現象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的是(多選)A.嬰兒出生B.公民死亡前立遺囑C.地震災害D.日出日落2.下列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的是(多選)A.公民死亡前立遺囑B.甲乙簽訂買賣合同C.丙將丁家的彩電損壞D.洪水災害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變更和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民法通則》第47條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
案例甲承包本村水庫,用來養殖大量魚苗,一年夏天,連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庫蓄洪功能有限,最終被水沖垮。甲水庫中放養長大的成魚全部順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鄰村水庫中,當時乙承包水庫中的成魚已經全部捕撈出售,此時該水庫中只有乙剛剛放養的部分魚苗。甲于是要求乙返還自己水庫中流入乙水庫中的全部成魚,乙認為該部分成魚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庫中的,自己沒有做任何違法侵權之事,拒絕返還。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經兩村干部調解不成,甲將乙訴至該縣人民法院。你認為本案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為一定行為或者請求民事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或者說意思自由。第四節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一)民事權利的概念一、民事權利政治權利民事權利公法規定、保護私法規定、保護市民與國家之間市民與市民之間體現公益體現私益1.民事權益:物質利益和人身利益(1)所有權的權益:滿足生產生活需要;供他人使用收取對價;提供擔保取得貸款。
(2)債權的權益:通過商品交換獲得利益
(3)人身權的權益:人身不受侵犯的利益(二)民事權利的內容
案例袁新義原告李定芳被告創作反映抗日戰爭的小說法院出版印刷丑化形象、捏造歷史承擔法律責任侵犯死者名譽權袁家豪百花州文藝出版社第四回內容,描寫真實人物袁家豪2.民事權能
(1)支配權能: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干涉、妨害。
(2)請求權能:請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3)訴訟權能:請求司法機關給予保護根據民事權利所體現利益的性質為標準,可做此劃分。1.財產權和人身權
(三)民事權利的分類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不同為標準,可做此劃分。4、主權利與從權利根據民事權利的依存關系,可做此劃分。3、絕對權與相對權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為標準,可做此劃分。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根據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系為標準,可做此劃分。6、期待權與既得權根據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可做此劃分。7、原權與救濟權根據民事權利發生的先后及相互關系為標準,可以分為原權與救濟權。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具體實施構成民事權利內容的行為,實現其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權利行使的方法
(1)以事實行為行使權利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僅存在內心意圖即可成立,如所有權的行使。
(2)以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內心意圖和外在表示一致,如買賣行為(四)民事權利的行使民事權利行使民事權利保護自己或代理國家機關(例外)權利未受侵害已經、正在、可能受侵害滿足恢復主體前提目的程序和方法不嚴格嚴格(五)民事權利的保護1、國家保護
(1)停止侵害之訴
(2)確認之訴
(3)給付之訴
(4)變更形成之訴2、自我保護
(1)自衛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2)自助行為:扣押財產,人身拘束
案
例甲在一小鎮上開一旅店,游客丙、丁住宿幾日未結帳,一日清晨匆匆收拾行李要離店,甲要求付款結帳,丙、丁置之不理,甲無法與當地派出所聯系,于是扣下丙、丁的行李一件。請問甲的行為如何定性?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依法應當為或不應當為一定行為的約束。二、民事義務1、利他性:滿足權利人的法定利益2、限定性:權利的范圍3、拘束性:不能變更或解除(一)民事義務的特征(二)民事義務的內容作為和不作為1、財產義務與人身義務
根據目的不同2、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
根據義務主體不同3、主義務與附從義務
根據地位不同4、主體義務與變生義務
根據權源不同5、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根據義務主體的特定性6、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根據義務內容(三)民事義務的分類(三)民事義務的履行民事義務的履行,是指義務人具體實施作為其義務內容的行為,即義務人依其義務的內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三、民事責任《民法通則》106條:民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或者合約約定的民事義務,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所產生的一種法律后果。民事責任民事義務違法者守法者違法合法制裁的落實制裁的可能法律性質發生條件法律拘束力“不利益”存在不存在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區別承擔者范圍所有民事主體違法民事主體1、責任是履行義務的法律保障2、給付義務形式相同:違法者對受害者為某種給付;并確定履行期限。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聯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第四節自然人的住所第三節監護第五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這一自然狀態而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是相對于法人的法律概念。一、自然人的含義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是個公法上的概念,而自然人是個私法上的概念,民法上使用自然人的概念體現了民法的私法屬性。自然人包括我國公民、在我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二、公民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為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可能性,要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自然人還必須實施法律行為,為自己設定權利或承擔特定的義務。(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是自然人享有的具體民事權益。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不是根據個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和剝奪,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棄或轉讓。而對于具體的民事權利,除人身權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任意處分和轉讓,充分體現自然人的個人意志。(二)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別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兩方面的資格。而民事權利是民主義務的對立面。4.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民事權利只能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才能設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資格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轉讓權利能力,無異于拋棄自己生存權。因此,它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滅,不得轉讓或拋棄,當事人“自愿”轉讓、拋棄的,法律不承認其效力。2.不可轉讓性。(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即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出生時間的確定有陣痛說、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斷帶說、出聲說、獨立呼吸說。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不是民事主體,為了維護胎兒的利益,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边@一規定既堅持了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則,又對胎兒的利益給以切實的保護。2.對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
案例王某原告胡某被告法院賠償孩子甲的損失賠償損失王某構成十級傷殘,生下孩子甲殘疾經鑒定,是王某服用恢復藥物所致對嬰兒的權利應進行特殊保護出租車闖紅燈撞到孕婦古羅馬法學家保羅就指出:“當涉及胎兒利益時,母體中的胎兒像活人一樣被對待,盡管在他出生以前這對他毫無裨益?!绷_馬帝國時期,規定“繼承開始時受孕的胎兒,不失繼承的權利。為此還可以設置‘胎兒保佐人’?!痹诮F代的民事立法中,規定胎兒在其母體中受到侵權行為的侵害,自其出生時始,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規定:“第三人在被害人被侵害當時雖為尚未出生的胎兒者,亦發生損害賠償義務。”(2)《日本民法典》第721條規定:“胎兒,就損害賠償請求權,視為已出生?!?3)《瑞士民法典》第31條規定:“胎兒,只要其出生時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的條件?!痹诿绹欣ㄒ幎?,每一個人都被保護,不受侵權性行為之害,包括胎兒在內。但是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都是在出生之后才享有的。(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死亡而終止。死亡在法律上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情況。
案例荷花女之母原告作家、報社被告法院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捏造感情生活公序良俗原則,死者名譽權應受保護采訪、寫小說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自然人獨立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必要條件。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不僅是他獨立的實施各種合法行為的能力,也包括他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或前提。1.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聯系。(2)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實現其權利能力的手段。2.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區別(1)性質不同。
(2)開始和終止的時間不同。
(3)享有資格的主體的范圍不同。
(4)是否會中途喪失不同。三、確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的標準1.達到法定年齡。法律將自然人達到一定的年齡作為確定其行為能力的條件之一。2.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即使達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齡,但仍缺乏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如精神病人、癡呆癥人。四、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是指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民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在我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但為保證其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不得不對其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袁某(17歲)原告銀行被告法院返還300美元返還300美元少了300美元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理解突發情況存款1787美元發銅牌、排隊等待
案例侯某(12歲)原告鄒某被告法院要求返還彩電返還彩電中頭獎彩電2元錢屬于贈與,摸獎行為與智力相當抽獎給2元錢抽獎拿走獎品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設定民事義務。各國法律都把兒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異常而喪失處理自己事務能力的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第三節監護監護是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制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是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一、監護的概念二、監護人的設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和第17條確立了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司法實踐中,也有條件地承認遺囑監護。(一)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在一定范圍的人員中直接規定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則依次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上述單位、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設立法定監護人的順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上述單位、組織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二)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三)遺囑監護遺囑監護即父母以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遺囑監護,但司法實踐中存在。
案例李甲、李乙原告王某被告法院要求退還4間房屋返還財產李父喪偶后與王某結婚,李父不久去世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李丙姨媽代為接受遺贈4間房屋將4間房屋契贈給李丙三、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對被監護人的義務。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2.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3.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意義(一)住所的概念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經常居住的某一處所。(二)住所與居所《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自然人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三)住所的法律意義1.是確定準據法的根據之一。2.是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根據3.是確定失蹤的根據之一。4.是確定債務履行地的根據。5.是繼承活動進行的地點。6.是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地點。第五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蹤(一)宣告失蹤概念宣告失蹤是指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制度。(二)宣告失蹤的條件1.須下落不明滿二年。2.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3.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常整天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公告傳喚仍未到庭參加訴訟。
[問題]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
2.法院應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三)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主要產生以下后果: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2.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3.失蹤人所享有的債權,代管人有權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代管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條件1.被宣告者須下落不明滿一定的期限(1)通常情況下,下落不明滿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年。2.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3.須經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在宣告地將產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從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日,被宣告死亡人即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個人合法財產轉化為遺產,繼承開始;婚姻關系自然解除。但是宣告死亡畢竟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失蹤人可以并未真正死亡。為此,《民法通則》第24條第2款特別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p>
案例王某王妻法院恢復婚姻、返還財產如何判決?申請宣告死亡李某李某病亡還款8000元劉媽平時照顧贈與3000元改嫁鄰村(四)死亡宣告的撤銷宣告死亡畢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只是人民法院根據一定條件推定失蹤人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的情況依然是存在的。我國《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回財產。2.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尚未有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宣告死亡之日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如要恢復婚姻關系必須重新進行結婚登記。3.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收養的,被撤銷宣告死亡的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但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均同意解除的除外。第五章法人第一節法人概述第二節法人的分類第三節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節法人的機關第五節法人的分支機構第六節法人的住所第七節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第八節法人的登記第一節法人的概述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的社會組織法人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組織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法人的本質法人擬制說法人否定說法人實在說三、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不同,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一、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第二節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是各類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總稱。(一)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我國法人中數量最多,參與民事活動最普遍,財產流轉數額巨大的一種,是社會經濟活動的最重要的主體。(二)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是主要從事非經營活動,并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公司
企業非企業法人獨資、合伙公司的性質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是例外二、外國立法和學理對法人的分類(一)大陸法系國家對法人的分類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3.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4.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二)英美法系國家對法人的分類在英美法系國家,以財產信托制度代替大陸法系國家的財團法人,根本沒有財團法人這個概念。英美法系主要將法人分為集體法人和獨任法人。第三節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志。(二)法人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自然人權利能力法人權利能力存續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始于設立、終于終止范圍一律平等經營限制內容專屬人身權專屬經營權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依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律賦予法人以行為能力,是為了保證法人實現其權利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和終止。(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一種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它的機關或代表來實現。三、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法人對于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也稱作法人的侵權行為能力。(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1.須有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且該行為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2.須屬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為。3.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一、法人機關的概念由于法人的性質、種類不同以及法人設立原則上的差異,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相同。企業如具備取得法人資格的實質要件的,在得到主管部門的核準,并通過登記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第四節法人的機關二、法人機關的種類1、權力機關。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機關,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它們有權決定法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2、執行機關。法人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負責實現業已形成的法人意志,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3、監督機關。指對法人執行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一、法人分支機構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區域設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職能的業務活動機構。第五節法人的分支機構二、法人分支機構的特點1、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2、只能在所屬法人業務范圍內活動。3、在名稱中必須表明與其所屬法人的隸屬關系。4、財產屬于法人所有。5、管理人員由所屬法人指派。三、法人分支機構的成立條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3、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六節法人的住所一、法人的成立由于法人的性質、種類不同以及法人設立原則上的差異,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相同。企業如具備取得法人資格的實質要件的,在得到主管部門的核準,并通過登記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第七節法人的成立、變更、終止(一)形式要件(1)自由設立主義(2)特許設立主義(3)核準設立主義(4)準則設立主義(5)強制設立主義法人設立原則社會組織要取得法人資格,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實質性要件:4.須有相應的經營活動的范圍3.須有依法制定的法人組織內部活動規章2.須有相應的法人財產1.須有相應法律依據。5.須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二)實體要件
案例某中學原告糖酒公司被告法院要求退款并賠償損失?1、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是否有效?2、責任如何承擔?校服購銷合同定購校服1200套,單價100元,總貨款12萬,預付貨款5萬,質量要求合格。服裝公司服裝訂購合同定購校服1200套,單價70元,質量不合格。二、法人的變更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內,因各種原因而發生的法人在組織上的合并、分立以及活動宗旨、業務范圍等其他重要事項的變化。(一)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為一個法人。合并的方式有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兩種。(二)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分為新設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兩種。甲公司分立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過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對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債務達成協議。乙公司承擔丁、戊的債務,丙公司承擔己、庚的債務。后因丙公司無力承擔己、庚的債務而發生糾紛。現問乙公司和丙公司達成的債務承擔協議效力如何?A.該協議無效B.該協議有效C.該協議可撤銷D.該協議效力未定
習題《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應注意的問題是:這里引用的條文與《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并不矛盾,公司分立時達成的承擔債務協議對分立后的公司有效,但不得對抗債權人,對外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三)法人宗旨的變更法人宗旨的變更,是指法人所從事的事業發生改變。法人宗旨的變更,將引起法人業務活動范圍與方式的變化,即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變化,但并不影響其法人資格的繼續存在。(四)法人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法人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期限、注冊資金、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等方面的變更。不論因為何種原因引起以上事項的變更,法人的主體資格都不會受到影響。上述法人的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另外,法人的分立、合并,還需經過主管部門審批。三、法人的終止法人的終止,亦即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導致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終結。終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一)依法被撤銷即法人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被有權機關撤銷。(二)解散即法人因其目的或事業完成、法人成員會議作出解散決議、法人章程所規定的存續期限屆滿或解散事由發生等而自動終止。(三)依法宣告破產即企業法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或債權人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其破產。(四)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和發生戰爭等,也可能導致法人的終上。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滅時,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1、非破產清算2、破產清算在清算期間,法人只能為消極行為,不能為積極行為四、法人的清算甲公司經營不善,其上級主管機關乙縣工業局決定將甲公司解散,遂成立丙清算小組。清算中,發現丁公司欠甲公司貨款若干。若訴至人民法院,應當()。A.以甲公司為共同原告B.以乙縣工業局為原告C.以丙清算小組為原告D.以甲公司、乙縣工業局、丙清算小組為原告
習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規定:清算組織是以清算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組織。它負責對終止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清償。
對于涉及終止的企業法人債權、債務的民事訴訟,清算組織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分析
案例甲公司原告百貨大樓被告法院要求清償債務?1、合并時債務清算是否有效?2、責任如何承擔?地毯購銷合同購買地毯4500套,總貨款180萬,交貨后,因資金緊張,先付80萬,欠100萬。乙商場兼并收購合同收購時債務清算完畢,不知有100萬債務。第八節法人的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第六章非法人組織第一節非法人組織概述第二節合伙組織第三節其他非法人組織(略)第一節非法人組織概述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非法人組織是指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體。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特征1、須是具有穩定性的人合組織體2、須有自己特定的經營范圍3、須有自己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或經費4、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5、須以非法人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一、合伙的概念個人合伙(簡稱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第二節合伙組織合伙是基于合伙協議,并依法經核準登記后成立的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關系合伙人之間負有無限責任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二、合伙的特征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顯名合伙和隱名合伙自然人合伙和法人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個人合伙和合伙企業三、合伙的分類四、合伙的成立合伙人達到法定人數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事業必要的條件全體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務執行人行使聘請第三人行使五、合伙的能力和責任(一)合伙的能力的行使(二)合伙的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一、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一)個體工商戶的概念第三節其他非法人組織(二)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特征1.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2.個體工商戶從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商業經營活動。3.個體工商戶須依法核準登記。(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則確定了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特殊形式,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僅享有合法財產權,而且依法享有經營權。(四)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實踐中以個人申請經營,但卻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其經營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也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此外,夫妻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其收益依法歸夫妻共有的,其債務也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案例李某原告張某被告法院要求還款以家庭財產還債父母出資以個人名義辦服裝店虧損9000元,個人財產不足以還債借款2.7萬元進貨二、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特征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2.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經營。3.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三)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法律地位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自然的特殊形式的民事主體,對于承包的土地及生產資料享有使用權。他們可以在承包經營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品生產和經營,從而參與各種民事經濟活動。(四)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與個體商戶的財產責任完全相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對其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皞€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p>
案例村委會原告甲被告法院要求還款以嫁妝還債甲父與村委會簽訂20年的承包合同甲與其弟共同參加勞動1年,第6年甲父亡兄弟個人財產不足以還債,但甲妻有嫁妝若干上繳款項未付三、個人獨資企業(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屬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1.一個自然人出資,生產資料歸投資者所有2.雇工經營3.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1、具有團體性要件2、有經營目的和經營范圍3、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章民事權利客體的種類第一節民事權利客體概述第三節有價證券(略)第二節物第四節智力成果(略)第五節其他客體(略)民事權利客體,又稱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一、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第一節民事權利客體概述二、民事權利客體的特征(一)利益性(二)客觀性三、民事權利客體的范圍(一)物(二)行為(三)智力成果(四)有價證券(五)權利(六)非物質利益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質客體。
一、物的概念
第二節物二、物的特征(一)存在于人身之外(二)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三)能為人所實際支配或控制(四)以有體物為限(一)動產和不動產汽車房屋三、物的分類(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玩具槍獵槍感冒藥嗎啡(三)特定物和種類物古董花瓶普通花瓶(四)主物和從物電視機遙控器從物的認定1、須經常輔助主物使用2、非主物的構成成分,即從物也是獨立的物。3、須與主物同屬于一人。4、從物不限于動產,如房屋和車庫。(五)原物和孳息牛小牛存款利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六)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牛肉牛(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蛋糕房屋、汽車(八)有主物和無主物(九)單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一頭牛房屋圖書館有價證券是指設定并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
第三節有價證券一、有價證券的概念二、有價證券的法律特征(一)代表財產權利。
(二)證券上的權利行使,離不開證券。
(三)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即證券的權利人只能請求證券上記載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轉上證券,不影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
(四)有價證券的債務人的支付是單方義務,即債務人在履行債券義務時,除收回證券外,不得要求權利人支付相應對價,必須“無條件給付”。
三、有價證券的類型(一)依有價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分為:1、設定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2、設定一定物權的有價證券3、設定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二)依有價證券轉移的方式不同,可分為:
1、記名有價證券
2、無記名有價證券
3、指示有價證券(三)依有價證券指定的權利標的不同,可分為:
1、金錢證券
2、物品證券
3、服務證券(四)依有價證券指定的給付人不同,可分為:
1、自付證券
2、委托證券
四、有價證券的幾種主要類型(一)票據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約定時間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價證券。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于到期時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可以分為公債和公司債。公債是國家發行的債券。公債不能當做貨幣使用,但可以自由轉讓,在銀行兌現和設定質押。公司債券是企業發行的債券,也稱企業債券,公司債可以轉讓、設定質押。(三)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明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上表明的權利為股東權,表征股息和紅利收取權、股東表決權以及公司解散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等。(四)提單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既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書,也是承運貨物的物權憑證。智力成果又稱知識產品,是指人們通過創造性勞動創造的,具有一定表現形式的成果。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
第四節智力成果(一)創造性(二)非物質性(三)公開性
二、智力成果的法律特征(一)作品(二)發明(三)實用新型(四)外觀設計(五)科學發現(六)商標
三、智力成果的幾種主要類型(一)必須是財產權利(二)必須是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三)必須是法律規定可成為民事權利客體的權利
一、權利
第五節其他客體又稱人身利益或精神利益,是物質利益或財產利益的對稱。具體內容見人身權一章。
二、非物質利益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第七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第六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第二節意思表示第四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五節無效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笨梢?,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作用,是法律事實中行為的組成部分。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有效要件
1、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2、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才具有法律確認的法律效力,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屬于民事法律行為。3、民事行為的范圍大于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二、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民事法律事實事件行為自然事件人為事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等等戰爭、罷工、人為事故等單方雙方諾成實踐有償無償要式不要式1.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3.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合法性三、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不同為條件,可以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四、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一)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實物為條件,可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二)諾成法律行為與實踐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可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在我國,無償法律行為一般僅適用于公民之間。(三)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根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應否采取法定形式,可將其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以法律行為之間的相互關系為標準,將其分為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四)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五)主法律行為與從法律行為凡以語言方式進行意思表示的,即為口頭形式,如雙方通過當面協商或者電話洽談而訂立的口頭合同。五、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一)口頭形式(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記載形式,不須由國家有關機關認可。特殊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有如下具體種類:(1)公證形式;(2)鑒證形式;(3)審核登記形式。(三)推定形式指當事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當事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四)沉默形式指既無語言表示又無行為表示的消極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采用。一、概念第二節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權利的變動)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動。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主觀要件:內心意思客觀要件:外部表示二、構成三、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就是行為人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一致只有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才能保證其所實施民事行為有效,產生符合行為人預期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的外在表示與其內心真實意志不一致,則為意思表示瑕疵,不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意思表示不一致虛偽表示錯誤表示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詐脅迫趁人之危四、意思表示瑕疵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各種民事法律行為均為合格。2、限制民事行為人則在法律允許其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范圍內,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者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就是合格的。3、法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在法律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即為行為人合格。4、依法參與民事活動的其他組織必須是具有法律承認的資格和在其他所屬法人授權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始為合格。二、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1、內部意思與外部表示一致2、行為人的自愿陳某承包的鎮辦拉絲廠的電線,是鎮供電站專門拉的一條單線,為此電站站長經常以查電為由來廠里吃飯,每次陳某都十分客氣。2004年7月,站長的弟弟吳某突然拉來一卡車西瓜,要求陳某買下。陳某聲稱已經給工人發過降溫費,而且也用不了這么多西瓜,當場表示拒絕。但是當晚廠里的電就被停掉,電站站長告知陳某線路需要檢修。第二天,吳某再次將西瓜拉來,并說只要陳某買下西瓜,電就可以送上。陳某無奈,只得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買下全部西瓜。當晚電也真的就來了。事后陳某越想越生氣但不知如何是好。
案例三、行為內容合法1、行為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相抵觸。2、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行為形式合法1、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2、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
案例制衣廠原告家電公司被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無須賠償損失遺失空白轉帳支票失物啟事不夠成民事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失物啟事銷售電器12萬給拾得者市內各媒體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開始或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第四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法律對附條件的要求1.必須是尚未實現的事實。5.必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設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實。法律規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項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3.必須是無法確定是否會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有可能發生的事實。以條件成就的法律效力不同為區別標準,可將附條件分為附延緩條件和附解除條件。(三)附條件的種類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
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
以某種客觀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區別標準,可將附件分為附肯定條件和附否定條件。
案例乙原告甲被告法院償還借款償還借款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惡意促成或阻礙條件成就不辦廠,轉販賣家具寫借據,投入生產后1月內歸還借款5萬元辦家具廠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一)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概念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即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二)期限的種類1.延緩期限
按照期限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將之分為兩種:延緩期限又稱停止期限、始期或生效期。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期限到來而發生時,這種期限即為延緩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情形下,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其效力還處于暫時的停止狀態,一旦期限屆至,民事法律行為隨之生效,當事人即可享受權利、承擔義務。2.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又稱終期、失效期。如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這種期限即為解除期限。在附解除期限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并生效,當事人已按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期限到來,民事法律行為即失去效力,權利義務關系即歸于消滅。(三)期限屆至1、以日歷設定期限2、以一定期間為期限3、以事件的發生為期限
案例王甲與劉乙各出資5萬元合伙向某服裝廠購買服裝,但該服裝廠法人代表在收到貨款后不久便攜款潛逃,至今下落不明。王甲與劉乙進行了合伙結算,王甲尚欠劉乙人民幣3萬元整,王甲出具一張欠條上寫“今欠劉乙人民幣3萬元整。歸還期,到服裝廠收回欠款后歸還”。此后,劉乙多次向王甲索要欠款,王甲都以未收回服裝廠的欠款為由拒不歸還。劉乙遂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甲歸還所欠款項。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以某服裝廠的欠款未收回為由,拒付原告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王甲限期歸還欠劉乙的3萬元款項。依據《合同法》第62條第4款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王甲對該判決不服,在判決生效后向某市檢察院申請抗訴,經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再審判決認為:原審被告王甲以某服裝廠的欠款未收回為由,拒付原審原告的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再審判決撤銷了原審判決,駁回了劉乙的訴訟請求。三、附負擔的法律行為(一)附負擔的法律行為的概念附負擔的法律行為是其效力受當事人設定的負擔影響的法律行為。負擔是課加給權利取得人的一種附加的特別義務。(二)負擔的特征1.負擔是課加給當事人一方的義務,他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強制性地履行這一義務。2.負擔是一種附加的義務,對因它得到的權利產生約束。不在適當的時間內履行可能導致已得權利的喪失。3.負擔是一種例外的義務。4.負擔與它聯系的權利具有從屬性。5.負擔必須具有合法性。
案例遺贈撫養人原告被繼承人子女被告法院要求返還財產返還財產遺贈扶養是一種有效的附負擔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遺產被繼承人第五節無效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完全無效二、無效民事行為的效力三、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民法通則》第58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逗贤ā返?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棉花收購站原告廣達貿易行被告法院合同無效,返還貨款、賠償損失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棉花采購合同散貨和裝包貨質量不同
案例甲公司原告乙公司被告法院償還投資和利潤協議無效,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聯營協議,轉移貸款經營不佳,無力償還投資和利潤三、民事行為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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