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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6/6廠區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4應按管道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5.1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5.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容,擴大作業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5.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5.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5.5生產單位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單位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單位存檔備查。5.6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5.7作業需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5.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與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廠生產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場。5.9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5.10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HG23014的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5.11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5.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與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5.13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與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5.14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6《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6.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部門或安全防火部門管理。6.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單位辦理。6.3生產單位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確認、廠安全防火部門審核,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6.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生產部門、安全防火部門各一份,生產部門負責存檔。6.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生產部門、安全防火部門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生產部門。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與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2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3高處作業的分級3.1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3.2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3.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3.4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3.2高處作業的類別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4.1.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高處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4.1.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4.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與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4.1.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4.1.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4.1.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4.2高處作業安全防護4.2.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4.2.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4.2.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與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2.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2.6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4.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4.2.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一級高處作業與3.2.2.1和3.2.2.2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與3.2.2.3和3.2.2.4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與3.2.2.5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廠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5.2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5.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與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3.斷路作業安全要求3.1凡在廠區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企業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3.3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消防、醫務等有關部門。3.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3.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3.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3.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廠區交通管理部門,然后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3.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容、擴大作業圍或轉移作業部位。3.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3.10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廠區吊裝作業安全規程3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4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4.1吊裝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4.2吊裝作業分類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5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5.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5.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5.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5.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與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5.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23014的規定。5.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5.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5.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5.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與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5.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5.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5.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5.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5.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5.15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a.指揮信號不明;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i.重物越人頭;j.安全裝置失靈。5.16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容,擴大作業圍或轉移作業部位。5.17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6《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6.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6.2項目單位負責人從機動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6.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廠區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3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設備化工生產區域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與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4檢修前的準備4.1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4.2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4.3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4.4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4.5設備檢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作業等,須按HG23011、HG23012、HG23013、HG23014、HG23015、HG23016、HG23017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4.6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與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5檢修前的安全教育5.1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5.2安全教育容5.2.1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5.2.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與對策。5.2.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5.2.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6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6.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6.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6.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6.4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篦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6.5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6.6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6.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6.8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6.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6.10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6.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7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7.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7.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7.3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7.4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與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7.5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容、擴大作業圍或轉移作業地點。7.6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8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8.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8.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8.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8.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與時拆除。8.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8.6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8.7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9《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9.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工廠機動部門負責管理。9.2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9.3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9.4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9.5工廠設備管理部門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終審審批。9.6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應將辦理好的《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分別交機動部門、設備所在單位各一份。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3.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與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3.2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4.4.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與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4.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4.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4.5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HG23012、HG23014的規定。5.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5.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5.1.4凡在處于GBJ16-87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部介質與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5.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5.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與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5.1.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5.1.12在鐵路沿線(25米以)的動火作業,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6.動火分析與合格標準6.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與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6.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6.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6.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6.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6.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7.1《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7.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圍。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7.3.1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7.3.2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7.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7.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7.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7.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8.職責要求8.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容和動火部位與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8.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8.3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與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8.4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8.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8.6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8.7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與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3定義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4.1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動土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4.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4.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與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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