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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第一章序言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合伙第七章物與財產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訴訟時效與期間第一章序言第一節民法學概述第二節民法的內容、淵源目錄第一節民法學概述一、民法學歷史沿革二、民法、民法學的概念返回一、民法學歷史沿革羅馬法以來西方民法的沿革,從法國民法典到德國民法典及當代歐洲民法典的編纂。我國民法的發展歷史。民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返回二、民法、民法學的概念我國民法、術語及制度均移植繼受于法國、德國等歐陸國家的“市民法”,其移植繼受的途徑,清末民初為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為前蘇聯。荷蘭語、法語為市民法——日本學者在明治維新時期翻譯成民法。

民法的含義:

1、實質民法與形式民法2、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3、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繼續返回第二節民法的內容、淵源一、民法的基本內容民法總則、物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二、民法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民事習慣等。三、民法的適用范圍在時間、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對人的適用范圍。返回比較案例南京一位女碩士把學校告上法庭,她的理由是:讀書期間,未得到導師任何學術上的指點,學校根本就沒盡到對研究生的培養責任,致使自己沒有達到真正的研究生水平,故請求法院支持她索回所繳學費。山東建筑工程學院大四學生李某在今年1月進行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中,偽造了身份證,找人替考,結果校方發現后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此后李某對學校處分不服提起訴訟。返回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民法的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目錄第一節民法的基本原則概述一、基本原則的意義二、基本原則的歷史沿革及主要內容返回一、基本原則的意義民法基本原則是構成民法最基礎的、效力貫徹民法始終的根本原則,是一種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術。意義:1、立法準則的功能2、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彌補漏洞的功能4、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活動的功能返回二、基本原則的歷史沿革及主要內容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發展過程鐘民法基本原則的變化?;驹瓌t體系:平等原則、自愿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返回第二節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一、平等原則二、自愿公平原則三、誠實信用原則四、公序良俗原則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返回一、平等原則基本含義:1、民事主體法律人格獨立,互不隸屬依從;2、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3、救濟權平等。返回二、自愿公平原則自愿: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時意志自由,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干預。公平的體現:1、民事主體參與法律關系的機會均等,在民事活動中須正當競爭,反對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2、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利益應均衡,合理分配權利義務。3、在責任面前要合理負擔。返回三、誠實信用原則(GoodFaithDoctrine)

誠實信用原本是道德準則→法律規范→內涵極豐富→被稱為“帝王條款”返回“善意”、“誠實”、“信用”案例分析

原告“寶潔公司”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膚佳”、“舒膚佳”等注冊商標的持有人。原告的“SAFEGUARD”商標在世界上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原告為其“safeguard\舒膚佳”注冊商標商品投入了巨額的廣告宣傳費用。該注冊商標商品在同類商品中享有較高聲譽,在中國市場擁有較高的市場銷售份額和市場占有率。被告上海某公司將原告的“safeguard”商標注冊在其域名中,為。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是一種惡意注冊行為。被告的行為會引起網上公眾的誤認,公眾會誤以為被告與原告的公司和注冊商標以及商品等具有內在的關聯,從而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據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使用并撤回已經注冊的域名;二、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返回四、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有背公序良俗返回五、禁止權利濫用(Abuse)原則

法律是一種社會契約,其內容有涉及個人利益的,也有涉及社會利益的。民法一方面強調私權神圣,另一方面對權利進行限制,以協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返回案例分析行使權利的合法性以下為中國伊面大王——熊毅武關于現金部分的遺囑:“現有現金1316萬元,分成四份,熊偉浩、熊萍、張金云、向美瓊各一份。向美瓊的一份由熊偉浩代為保管,熊紅和向美瓊共同使用?!痹诖诵枰淮挠卸?,其一,熊偉浩系熊毅武長子,熊萍系熊毅武次女,向美瓊系熊毅武之妻,精神病患者,張金云系熊毅武之情婦。除以上四人外,還有一人要交待,即熊紅,熊毅武之長女,精神病患者。其二,現金1316萬元屬熊毅武與向美瓊夫妻共同財產。返回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CivilLegalRelation)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第二節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目錄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實返回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規范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關系。返回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特征: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意志發生。3.民事法律關系所體現的利益是民事主體私益。4.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具有補償性。--返回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主體內容客體返回誰擁有、并可以行使權利?有了權利可以干什么?有了權利可以如何干、干什么?三、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為。返回第二節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一、民事權利二、民事義務三、民事責任返回一、民事權利(CivilRight)(一)民事權利的概念(二)民事權利與相關概念(三)民事權利的分類(四)民事權利行使的方式(五)民事權利行使的保護返回(一)民事權利的概念指民事主體為實現其某種利益依法為或不為或請求民事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或意志自由。返回(二)民事權利與相關概念1、權利與權益2、權利與權能3、權利與權限返回(三)民事權利的分類(一)依照取得利益的性質劃分為財產權、人身權。

(二)依照權利的效力劃分為絕對權、相對權。

(三)依照權利的作用方式劃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

(四)依照權利實現條件是否完全具備,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五)依照相互關系劃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六)依照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劃分為原權與救濟權(七)依照有無移轉性劃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返回(四)民事權利行使方式事實行使法律方式行使--返回(五)民事權利行使的保護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自衛行為、自助行為--返回案例分析2004年3月26日福建泉州市的楊青蕓看到一個陌生人正在撬自己的自行車鎖,即雇了一輛“摩的”沿著偷車人逃跑的方向追趕,致使自行車和一輛大貨車撞在了一起,偷車人為治病花了9萬多元,要求這筆巨額的醫療費讓追趕她的楊青蕓、“摩的”司機和大貨車車主共同承擔。2000年春節前后,廣東省肇慶市一家自選商場的老板,將兩名被懷疑偷了東西的小孩的姓名、住址、學校一一登記在一個小偷公告牌上,引來非議。2002年8月,在浙江省永康市夏溪村,一個小偷被抓住后遭到護村隊員的毆打,而且還被綁在電線桿上示眾,導致小偷死亡。返回二、民事義務(Obligation)

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依法應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特征:1、利他性2、內容為作為或不作為3、約束性分類: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3、主義務與附隨義務4、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返回三、民事責任(Liability)

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民事義務,侵害民事權利主體的民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而產生的一種法律后果。

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區別--返回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區別--返回第四章自然人(NaturePerson)第一節自然人概述第二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第三節監護第四節公民的戶籍、居民身份證和住所第五節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戶目錄第一節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返回一、自然人的權利能力(Capacity)(一)權利能力概念(二)權利能力特征(三)權利能力與權利(四)權利能力開始(五)權利能力終止返回(一)權利能力概念是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權利能力的概念有不同稱謂:

羅馬法叫“人格”法國民法典“民事權利的享有”德、俄、瑞士“權利能力”日本“私權之享有”--返回(二)權利能力特征1、平等性

《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可轉讓性--返回(三)權利能力與權利①權利能力是前提;權利是結果。②權利能力是權利與義務統一;權利中的一部分不含義務。③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權利一般有存續期間。④權利能力與主體不可分離;權利可以拋棄、轉讓。--返回(四)權利能力開始權利能力開始的理論學說:陣痛說、受孕說、斷帶說、獨立呼吸說出生條件:出:脫離母體謂“出”

出的原因在所不問(分娩、流產、人工產)生:有生命謂“生”

時間長短在所不問--返回相關法條《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薄兑庖姟返?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計算,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狈祷兀ㄎ澹嗬芰K止1、權利能力終于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2、確定死亡的法律意義:引起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動,如婚姻終止、繼承開始等。3、死亡確定的學說:心跳停止說、呼吸停止說、腦死亡4、現有標準:呼吸、心跳、脈搏停止,瞳孔放大。(法律依據的死亡證書由醫院出具)+返回繼續(五)權利能力終止按現有的死亡標準:靠機器維持心跳和呼吸的人不喪失權利能力,不能對其繼承、婚姻關系消滅,相反他可繼承別人的財產。死亡時間不能確定時,應依法律規定推定其死亡的時間。5、死亡人利益保護:

①死者人格權的保護——名譽權、尸體的保護

②著作權方面的利益——署名權、作品完整權等人格利益--返回相關法條1)X先于A死亡:W得到(1/2+1/2*1/3+1/2*1/3)財產,F繼承1/6遺產2)A先于X死亡:W繼承(1/2+1/2*1/2)遺產,F繼承(1/2*1/2)遺產3)同時死亡:同2)《繼承法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返回

X與妻子W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A。在與父親F共同生活期間,因地震房屋完全毀壞。W和F被救了出來,但睡在一層的X和A都死亡了。X的財產由誰、又如何繼承?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CapacityofDisposition)

自然人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精神正常人16-18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癡呆人)

案例分析2--返回案例分析1結論

X與Z訂立契約,以200萬日元購買Z所有的繪畫甲??墒呛髞?,由于有人愿意以300萬日元購買甲,于是Z找X協商。其間判明X立約當時處于無意思能力狀態。于是,Z以無意思能力人訂立的契約無效為由,要求X退還甲。

80歲的X自幾年前起出現老年癡呆的癥狀,并且日益加重,現在日常生活中也出現了障礙。可是,X受不時來訪的福利團體Y的咨詢員的引誘,在將X的全部財產捐獻給Y的契約上簽了字。其后,發現該事的X的子女A,能夠采取什么樣的法律手段呢?返回案例分析甲今年8歲,參加學校組織的市小學生作文競賽,獲優秀獎。市少兒出版社將獲獎作文編輯出版后,甲的父親張某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出版社認為,甲才8歲,沒有著作權,出版社是根據市教委的指示出版的,小作者出了名應該感謝出版社才對,不應該索要稿酬。張某感到很疑惑,找律師進行咨詢。問:甲有沒有著作權?為什么?F案例分析《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薄跋鄬θ丝梢源吒娣ǘù砣嗽谝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返回第二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蹤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蹤(Declaresb.Missing)(一)宣告失蹤定義(二)宣告失蹤條件(三)法律后果返回(一)宣告失蹤定義

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系的一種制度。--返回(二)宣告失蹤條件

①下落不明滿2年

②利害關系人申請

③須經法院宣告--返回(三)法律后果

①設立財產代管人

②債務履行與接受履行

宣告失蹤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可申請撤銷--返回相關法條司考案例《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意見》第30條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返回

劉某出海打漁,因遇臺風下落不明?,F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劉某失蹤。因劉某失蹤后,王某與他人姘居,并與姘夫合用家中財產,在確定劉某的財產代管人時,劉某父母與王某發生爭議。本案中法院應依法指定誰為財產代管人?(1998年單選)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蹤的申請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劉某失蹤后的第一順序的財產代管人C.劉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則不利于保護劉某的財產D.王某和劉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們均為法律規定的財產代管人返回二、宣告死亡(Declaresb.Dead)(一)宣告死亡定義(二)宣告死亡條件(三)法律后果(四)宣告死亡撤銷返回(一)宣告死亡定義

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返回(二)宣告死亡條件

①下落不明

②達一定期限

③利害關系人申請

④法院宣告--返回司考案例相關法條

《意見》25條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返回

1991年5月,馮敏因受單位行政處分而離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月,馮敏所在單位欲將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馮敏死亡申請書。下列有關該案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1998年單選)A.法院應判決離婚,但不應判決宣告死亡B.法院應判決宣告死亡,使馮敏與王慧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判決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宣告死亡J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輪觸礁沉沒,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關系人若申請宣告余某死亡,最早應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2000年單選)A、1997年6月17日B、1997年6月18日C、1999年6月17日D、1999年6月18日F(三)法律后果等同于自然死亡。如:婚姻消滅財產開始繼承--返回(四)宣告死亡撤銷

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可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后果處理:①財產返還

②婚姻關系

③收養關系

案例分析--返回相關法條司考案例

《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意見》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F

甲在兒子2歲時,到千里之外的西藏去干木工活。頭一年還有錢寄到家中,以后便音信皆無。5年后,妻子申請甲為宣告死亡人,改嫁他人,與甲同住的4間房也準備出售。這時,曾與甲一起去西藏的同村人乙回來,拿回了甲的遺書。原來,甲去西藏后一年,便得了一場大病,因無錢可往家里寄心理難過,也不好意思同家里聯系。病好后落下殘疾,因無回家的路費,他一邊打工一邊往家里走,半路上,又染上重病,垂危之際碰上了乙,甲寫遺書后死去,乙代為料理了后事。遺書寫明:因自己從小父母雙亡,是靠哥哥撫養長大未及報答,故將4間房的兩間給哥哥。同時,乙也主張為甲料理后事的費用500元。甲妻認為,甲的遺書無效,哥哥不能分得遺產;甲早已和自己沒有關系,乙的費用不能由她支付。問:妻子的主張是否有道理?為什么?F相關法條

《意見》36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F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經通訊聯系后,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原死亡宣告,撤銷甲的死亡宣告后,甲與乙的婚姻關系如何?A.自行恢復B.并未自行恢復C.視為自行恢復D.經甲同意自行恢復

F第三節監護(Guardianship)一、監護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二、監護的設立三、監護人的職責返回一、監護制度的概念和作用監護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和監督的制度。--返回二、監護的設立(一)法定監護(二)指定監護返回(一)法定監護(GuardianshipbyStatute)指法律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1、對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

2、對精神病人監護+案例分析--返回繼續J青島有一高姓老人自98年開始生活不能自理,因老人兩個子女在外地,一個在本市的子女患有嚴重疾病,無力照顧老人。所以他們共同找了一個保姆照顧老人。此后,老人與保姆住在一起,子女按時來看望老人。至2002年12月,保姆突然拿出一份經公正的遺贈撫養協議,并阻撓子女與老人接觸。為此,其女子申請法院委托有關鑒定部門對老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精神檢查:被鑒定人高某,被動臥床,個人生活需協助。意識清,定向力欠完整。問話能答,言語欠清,但基本上能聽懂說的話。問:“你叫什么名字?”答:“高某(正確),今年80歲了(錯誤)”問:“你剛才吃的什么?”答:“蘋果(香蕉),中午吃的餅干(正確)”問:“你有幾個孩子?”答:“三個孩子,都不愛我,韓某照顧我,她好,我滿意,三個孩子沒一個好的,這個房子是韓某的,我給她的,我愿意給她,沒有人強迫我,威脅我?!绷R孩子都是狗。未查處幻覺及妄想,未查出思維邏輯障礙,計算力差,100-7=88,10-7=8,近記憶力較差,理解力、判斷力無異常。情感協調,有內心體驗,欠穩定,談到孩子不照顧他時表現的很氣氛,并大聲哭泣,有自知力。(二)指定監護監護有爭議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監護人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對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由精神病人的單位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決。--返回三、監護人的職責

(一)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三)承擔被監護人致人傷害的侵權責任。(四)侵害被監護人利益負賠償責任。

案例討論--返回1998年11月20日,年僅16歲的張沖在寄宿的博文學校遭到同校學生董某無端毆打。4個月后,張沖因無法忍受肉體和精神的摧殘而絕望自殺。張沖父母以學校嚴重失職為由,將該校告上法庭。今視網訊近日,來自安義的鄧先生向商報記者投訴,他16歲的兒子在其就讀的學校安義鳳凰中學與同學發生沖突,同學胡飛龍掏出折疊剪刀在其兒子鄧遠強身上亂刺,致使其背上幾處刺傷,耳朵被刺裂,眼角膜嚴重破損,學校和當事人家長在各付了2000多元醫療費后,再也不肯續付醫療費了,雙方對此事互相推卸責任,在沒有錢在醫院療養的情況下,鄧遠強無奈被醫生“請”出了醫院。F委托監護關于監護人職責的特別規定

《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盕王某是一食雜店店主。一日下午4點鐘,王某正要鎖門跟往常一樣接8歲的兒子甲放學回家時,有顧客來洽談生意走不開,正趕上鄰居家14歲的少年乙放學回家,王某于是讓乙去將甲接回家。乙到不遠處的學校接到甲以后,在甲的要求下一起到公園去玩,但是在過鐵路時,甲被火車撞死。王某在悲憤之余,找到乙家,要乙家承擔其喪子之痛的精神及財產責任。乙的家長認為,甲是王某讓乙去接的,自己不知道,所以自己沒有責任。問:甲的死亡應由誰承擔責任?F第四節公民的戶籍、居民身份證和住所一、戶籍與居民身份證二、住所返回一、戶籍與居民身份證

公民的戶籍:以登記的公民的戶口所在地為其戶籍。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為證明公民身份的證件,由國家法定機關制定二、住所(Domical)(一)住所定義(二)住所與居所、長期居住地(三)住所的法律意義返回(一)住所定義定義:自然人長期居住生活的地點。構成住所的兩個條件:

①客觀上

②主觀上--返回(二)住所與居所、經常居住地居所:居住的場所。經常居住地:公民離開其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只能有一個,居所可能有多個。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返回(三)住所的法律意義

①確定準據法的根據之一

②確定民事案件管轄根據

③確定失蹤的根據之一

④確定債務履行地

⑤是繼承活動進行的地點

⑥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地點返回第五節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是指以個人或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依法經核準登記,并在法定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特征:屬于個體經濟中的一種形式;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核準登記才能成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可以多樣化。承包經營戶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從事特種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一種自然人的特殊形式。第五章法人(ArtificialPerson)第一節法人制度概述第二節法人的民事能力目錄第一節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二、法人的條件三、法人的分類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返回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①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②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③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其存續具有永久性。

獨立財產的含義:返回--二、法人的條件依法成立(實體法、程序法)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返回三、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第二節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二、法人的機關三、法人設立的程序四、法人的變更、終止、清算返回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區別:①產生消滅的時間不同

②內容不同--返回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①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

②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范圍相同。

③法人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代表實現。--返回二、法人的機關(一)法人機關定義(二)法人機關特征(三)法人機關分類返回(一)法人機關定義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行使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個人或集體。--返回(二)法人機關特征

①代表法人的自主意志

②由個人或集體組成

③代表法人活動

④法人機關活動具有連續性--返回(三)法人機關分類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監察機關--返回三、法人設立的程序(一)自由主義(二)特許主義(三)核準主義(四)準則主義(五)強制主義四、法人的變更、終止、清算(一)法人的變更(二)法人的終止(三)法人的清算返回(一)法人的變更法人在其存續期間,其組織機構、活動宗旨以及業務范圍等方面的變化。--返回(二)法人的終止含義:法人資格的消滅。情形:

①依法被撤銷

②解散

③破產

④其他原因返回(三)法人的清算企業法人的終止應經過清算程序第六章合伙(Partnership)第一節合伙概述第二節合伙的財產與債務承擔目錄第一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的成立三、合伙的分類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返回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①合伙是基于合伙協議,由多個主體將出資、經營、風險融為一體的共同體。

②合伙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合伙可以起字號,具有延續性,不因某合伙人的死亡、退出而解散。--返回二、合伙的成立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須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企業必要的條件返回繼續趙某與錢某經口頭協議,在鬧市區租門面房臺伙經營服裝店。不久,房主孫某同意將門面房折價2萬元加入合伙,但不參與經營,只每半年收取經營收益的10%。后趙某獨自決定進了一批童裝,銷售情況不佳,童裝廠催款。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04年單選)A.趙、錢、孫之間雖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故須連帶承擔還款義務B.孫某沒有參加合伙的經營,應當認定入伙無效,不承擔還款義務C.趙某一人執行合伙事務,沒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為后果由趙某一人承擔D.孫某入伙雖無效,但仍應以其所得收益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相關法條返回《意見》46條:“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意見》50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返回三、合伙的分類(一)是否從事商事活動為標準(二)以合伙人的性質為標準(三)是否公開合伙人姓名,以及參加合伙經營為標準(四)合伙中是否有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為標準返回(一)是否從事商事活動為標準分類

①民事合伙

②商事合伙--返回(二)以合伙人的性質為標準分類

①個人合伙

②法人合伙思考:法人能否成為合伙人?為什么?

禁止主義:瑞士、日本、中國臺灣。許可主義:美國、法國、德國、前蘇聯。我國無明文規定,但有聯營中合伙。--返回(三)是否公開合伙人姓名,以及參加合伙經營為標準分類

①顯名合伙:公開姓名、參加經營

②隱名合伙:不公開姓名、只出資,不參加經營--返回(四)合伙中是否有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為標準①普通合伙②有限合伙返回第二節合伙的財產與債務承擔一、合伙財產二、合伙債務承擔三、合伙事務的決定、執行和監督返回一、合伙財產合伙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二、合伙債務承擔包括合伙組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返回二、合伙債務承擔合伙組織責任(外部責任)1.合伙組織聘任人員執行合伙事務行為視為合伙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由合伙組織承擔責任。2.合伙應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不足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返回司考案例

甲、乙、丙各出資5萬元合伙開辦一家餐館,經營期間,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約定丙放棄一切合伙權利,也不承擔合伙債務。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04年單選)A.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不承擔責任B.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C.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D.丙退伙后仍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原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J相關法條

《意見》53條:“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返回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資10萬元、6萬元、4萬元合伙從事汽車零配件經營,其間因經營管理不善,對丁負責10萬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萬元由甲、乙代為償還對丁債務。現在丁應如何追償其債權?(00年多選)A、可以分別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償還5萬元、3萬元、2萬元B、只能要求丙償還1萬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償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償還全部10萬元,但不能要求丙單獨償還10萬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償10萬元J二、合伙債務承擔合伙人之間內部責任--返回三、合伙事務的決定、執行和監督具體方式:全體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務執行人行使(授權范圍)聘請第三人行使(授權范圍)返回三、合伙事務的決定、執行和監督入伙與退伙1)入伙入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須經合伙人同意。入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義務,享有合伙既有之債權,既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地位也可由合伙人達成協議確定,但不能違背公平原則和法律規定。+返回繼續上一頁三、合伙事務的決定、執行和監督2)退伙既有的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聲明退伙——自愿退出合伙。法定退伙——由于法律規定事由。強制退伙——除名返回繼續上一頁第七章物與財產第一節物的概述第二節物的分類返回第一節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特性三、物的意義一、物(Thing)的概念能滿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合法性,能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質對象。--返回司考案例二、物的特性有用性可利用性與人體分離返回三、物的意義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二節物的分類一、基本分類二、貨幣三、財產返回一、物的基本分類有體物與無體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動產與不動產特定物與種類物主物與從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原物與孳息返回二、貨幣貨幣為一種特殊的動產。貨幣的特性:占有即所有。

返回繼續三、財產財產指具有經濟價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結合之權利義務之總體。1、財產須有經濟價值;2、財產系依一定目的而結合;3、財產為權利義務之總體。返回上一頁民事法律行為(CivilLegalAct)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第二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第三節無效、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

第四節附條件、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目錄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返回一、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民法通則》第54條: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效力未定、無效民事行為。+返回繼續二、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特征:

①是表意行為

②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民事主體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區分于事實行為、侵權行為。

③法律行為是人為的法律事實

④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返回上一頁三、民事法律行為分類(一)以法律行為成立主體意思表示不同(二)以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對價為標準(三)以行為成立除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需要給付行為(四)以行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五)以相互關聯的法律行為獨立性(六)以行為成立是否要第三人意思表示輔助為標準(七)以行為性質劃分(八)以意思表示的效果內容是否有財產性(九)以行為成立是否以行為人死亡為要件返回(一)以法律行為成立主體意思表示不同1、單方法律行為(Unilateral2、雙方(Bipartite)法律行為3、多方(Multipartite)法律行為意義:確認法律行為成立及效力均有意義。案例分析--返回王某是某房屋裝修公司的老板。一日,接到一個陌生的自稱是臺商的,邀請王某參加其投資房地產的裝修談判。王某知有生意到來,很高興赴約。到了臺商約定的酒店,臺商熱情邀他入豪華酒席。席上除臺商外,另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李某和房地產配套公司張某。四人均不相識,都是應邀而來。席間,臺商分別與三人商談合作事宜,并且開出了很好的合作條件,三人都很滿意。這期間,臺商多次接打,最后一次接時,自稱無電了,王某見此情景,拿出自己的與他借用,臺商嫌室內信號不好,走出客房打。三人邊吃邊等,等了大約20分鐘仍不見臺商。到前臺一問才知此臺商早已走了,并且從前臺拿走兩瓶好酒、四條好煙,價值3000元。三人此時才知受騙,立刻報警。酒店要求三人支付酒席費2600元、煙酒費3000元。三人認為,他們是被邀而來,本身就是被騙者和受害者,此款應由騙子“臺商”來付。酒店不答應,為此,發生糾紛。F(二)以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對價為標準1、有償(Nongratuitous)法律行為2、無償(Gratuitous)法律行為意義:確定當事人責任大小不同、范圍不同。--返回比較案例A:春天,甲為乙無償保管皮大衣(價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記晾曬,秋天,乙的皮大衣發霉,不能穿了。B:春天,甲為乙無償保管皮大衣(價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記晾曬,秋天,乙的皮大衣發霉,不能穿了。而甲自己的皮大衣晾曬后,光潔如新。C:春天,甲為乙無償保管皮大衣(價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記晾曬,秋天,乙的皮大衣發霉,不能穿了。而甲自己的皮大衣也發霉,不能穿了。D:春天,甲為乙有償保管皮大衣(價值5000元),由于夏天忘記晾曬,秋天,乙的皮大衣發霉,不能穿了。而甲自己的皮大衣也發霉,不能穿了。問:四種情況下,甲的賠償責任是否相同?F(三)以行為成立除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需要給付行為1、諾成性(Consensual)法律行為2、實踐性(Practical)法律行為意義:法律行為是否成立、成立時間以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返回案例分析甲乙二人簽定了某機器設備借用協議后,甲購買了大量的原材料,準備用甲的機器設備生產。但乙反悔,不借機器給甲了,造成甲損失5000元。問:乙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F(四)以行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1、要式(Formal)民事法律行為2、不要式(Informal)民事法律行為意義:法律行為成立。--返回(五)以相互關聯的法律行為獨立性1、主(Principal)法律行為2、從(Accessory)法律行為意義:從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取決于主法律行為。--返回(六)以行為成立是否要第三人意思表示輔助為標準1、獨立(Independent)的法律行為2、輔助(Auxiliary)的法律行為--返回(七)以行為性質劃分1、物權(RealRight)行為2、債權((ObligatoryRight)行為物權通常是債權的履行行為,如支付標的物、支付價金等。二者也可獨立,如分割財產(物權)、委任行為(債權)。我國民法目前未采用物權行為概念。--返回(八)以意思表示的效果內容是否有財產性1、財產行為(Property2、身份行為(Paternity)--返回(九)以行為成立是否以行為人死亡為要件--返回第二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返回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成立要件包括:(一)基本要件,即意思表示要素;(二)特別要件,即其他事實要素。基本條件特別條件--返回(一)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要件基本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具備。一個民事行為是否具備了意思表示要素應從以下方面判定:1、行為人已通過一定方式做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行為客觀存在;2、行為人的意思是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3、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已明確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4、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必須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返回(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別條件特別成立要件——其他事實要素除意思表示這一基本要件外,成立某以具體民事行為還應具備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A要物法律行為的成立:須有標的物交付B要式法律行為的成立:履行特定手續--返回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發生行為人意思表示內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所應具備的條件。

(一)一般有效要件(二)特別有效要件--返回(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標的確定和可能--返回案例某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稅利,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百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02年單選)A.雙方民事法律行為B.無效民事行為C.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D.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返回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內心意思與外在表達相一致。包括:意思自由與表示一致兩方面。--返回司考例題比較案例案例下列民事行為中,哪些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A.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C.誤將贗品作為真品出賣的行為D.與他人合伙開設賭場的行為返回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彈性條款,即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返回司考例題練習題甲為一乘客(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乙為一小販。乙在火車車廂叫賣:“紅塔山香煙,10元錢一條”甲欣然買之。經查,該煙為假煙,甲與乙之間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A、無效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B、可撤銷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C、無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違反法律規定D、有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雙方達成合意返回標的確定和可能確定:明確肯定可能:能實現標的不能:分客觀不能、自始不能、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案例分析1

2--返回王某有三子一女,均已結婚。王某病重住院后,其子女為爭奪王某8間住房的繼承權相互吵鬧不休,王某氣急了,對其子女說:如果你們再鬧,我就把房子捐給學校。子女們再不敢當王某的面爭吵,而背后經多次爭吵后達成書面協議:長子、次子繼承2間,三子因與王某共同生活繼承3間,女兒繼承1間。一個月后王某死亡,其女兒認為協議不公平,對協議反悔,欲繼承兩間房屋。王某的三個兒子不同意,要求按協議繼承。于是,發生糾紛。問:該糾紛如何處理?為什么?F李某是某高校外語教師,業余時間進行翻譯工作。某出版社拿來一外國原版小說讓李某翻譯。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李某的翻譯稿件以出版社接受為合格;出版社接受稿件時付勞務費50%,另一半在小說出版時交付;如果由于出版社的原因導致翻譯小說不能出版的,出版社僅付費50%并退回翻譯稿給李某。李某小說翻譯完成后,出版社認為合格接受,并告訴李某因會計出差一周后來取50%的約定的報酬。一周后,李某來到出版社被告知:該小說因有黃色內容已被上級部門查禁,社長因此事也被免職,新社長不管此事。李某的50%報酬要求和退回翻譯稿要求被拒絕。問:李某能否要求出版社按合同付費50%并退回翻譯稿?為什么?F(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有效要件一般情況下,法律行為具備一般要件,即生效。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行為除具有一般要件外,還須具有特別有效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返回第三節無效、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二、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三、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四、無效、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一、無效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概念(二)無效民事行為特征(三)無效民事行為種類返回(一)無效民事行為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返回(二)無效民事行為特征1、無效民事行為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2、根本不產生行為人意思表示所要求的法律效果。3、無效民事行為是確定的、絕對的、自始的無效。返回繼續無效民事行為法律規定的變化《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類型有七種?!逗贤ā返?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五種情形?!逗贤ā泛笥凇睹穹ㄍ▌t》13年,此變化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則之作用在新時期的強化。--返回上一頁相關法條《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逗贤ā返谖迨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返回(三)無效民事行為種類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因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內容缺乏確定性和可能性的行為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后,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用具等賣給了物業管理公司乙。但甲營業執照上的核準經營范圍并無銷售木地板、廚衛用具等業務。甲乙的買賣行為法律效力如何?(02年單選)A.屬于有效法律行為B.屬于無效民事行為C.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D.屬于效力待定民事行為返回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狈祷啬痴煞蚣着c妻子乙感情不合,丈夫遂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查明,妻子剛剛發生大月份流產,按法律規定法院駁回起訴,須待流產后6個月再起訴。駁回起訴2個月,甲的父親死亡,甲可繼承房屋2間,但其放棄了繼承權,其父親遺留4間房屋均由另一繼承人甲的弟弟繼承。流產后6個月,甲重新起訴,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一年,甲準備再結婚,其弟弟以贈與的方式,將其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子贈給哥哥兩間。甲在這兩間房內結了婚。乙認為,甲的這兩間房應分給她一間。但甲不同意。問:乙的主張是否有道理?為什么?F二、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一)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概念(二)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種類返回(一)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概念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非根本性有效要件,表意人依法可以撤銷或變更。--返回(二)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種類根據《民法通則》59條: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民事行為,不損害國家利益的。--返回教授甲舉辦學術講座時,在禮堂外的張貼欄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書名及價格,告知有意購買者在門口的簽字簿上簽名。學生乙未留意該公告,以為簽字簿是為簽到而設,遂在上面簽名。對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05年單選)A.乙的行為可推定為購買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在此基礎上成立的買賣合同可撤銷C.甲的行為屬于要約,乙的行為屬于附條件承諾,二者之間成立買賣合同,但需乙最后確認D.乙的行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間并未成立買賣合同返回甲向首飾店購買鉆石戒指二枚,標簽標明該鉆石為天然鉆石,買回后即被人告知實為人造鉆石。甲遂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一年零六個月,未果?,F甲欲以欺詐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買賣關系,其主張能否得到支持?(02年單選)A.不可以,因已超過行使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B.可以,因首飾店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C.可以,因未過兩年訴訟時效D.可以,因雙方系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相關法條J《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返回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將國產奶粉謊稱為進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實情,適逢國產奶粉暢銷。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則希望將這批貨物以更高價格售與他人。此時,當事人的下列行為,對合同效力將產生什么影響?(99年多選)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貨,則合同成為確定地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預付貨款,則合同成為確定地有效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確認合同有效的通知,則合同成為確定地有效D.乙公司以合同訂立存在欺詐情事為由主張撤銷,則合同失去約束力返回三、效力未定民事行為(一)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概念(二)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種類(三)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效力返回(一)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概念行為已經成立但其是否有效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尚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返回(二)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種類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處分權限欠缺代理權欠缺債權人同意的欠缺--返回司考例題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確的?(02年單選)A.無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變更或撤銷返回(三)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效力有成立效力。效力不確定,因其欠缺有效條件。效力確定取決于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的承認或拒絕。-返回司考例題

依我國法律,當事人對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03年單選)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B.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合同C.因欺詐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D.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返回四、無效、可變更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返回第四節附條件、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原則上自成立起生效,但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使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返回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定義(二)條件的構成要件(三)條件的種類返回(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定義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發生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返回(二)條件的構成要件條件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事件。1、必須是尚未實現的事實2、須有發生可能的事實3、須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4、須條件合法5、須當事人意思設定的,而非法定的--返回(三)條件的種類1、以條件是否成就與行為效力之間關系分為:

延緩條件

解除條件2、以條件的發生或不發生作為標準分為:

肯定(積極)條件

否定(消極)條件--

案例分析返回

張某要開辦一塑料加工廠,因缺少流動資金,于是向其同學李某借款,稱工廠開工后很快就會還款,李某遂同意借款。雙方約定:借款5萬元,加工廠開工后三個月還款。張某到南方買原材料時,發現倒賣塑料原材料更掙錢,就開始倒賣塑料原材料,塑料加工廠遲遲不開工。5個月后,因李某用錢向張某討款,張某講:約定加工廠開工后三個月還款,現在還沒開工怎么還款?李某于是又等了一個月,仍不見張某開工,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還款。問:該案應如何解決?為什么?F相關法條《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返回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概念(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返回(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概念

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根據。期限必定到來,而條件是不確定的。期限分確定期限和不確定期限。--返回司考例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租給乙居住。這一合同的性質應如何認定?(00年多選)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條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返回(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始期終期法律不允許附加不能期限。--返回第九章代理第一節代理制度概述第二節無權代理目錄第一節代理制度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行為的特征三、代理的種類四、代理權的行使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或法定代理權,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主體有三方: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返回二、代理行為的特征(一)代理人獨立為意思表示(區別于傳達人)(二)為被代理人的利益(三)代理效果歸屬被代理人(四)代理權限內--返回三、代理的種類(一)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

直接代理:顯名代理。間接代理:隱名代理。(如寄賣行)(《合同法》第403條,等同于大陸法“行紀”。)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區別:--返回繼續廣義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狹義的代理僅指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使其法律效果間接地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對間接代理作了相關規定,如行紀合同即是對間接代理的承認。此處所稱的代理為狹義代理,即僅指直接代理。甲委托乙為其購買木材,乙為此花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現甲不想要這批木材,于是告訴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論述是正確的?(02年單選)A.甲無權單方取消委托,否則應賠償乙的損失B.甲可以單方取消委托,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C.甲可以單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擔乙受到的損失D.甲可以單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約定支付乙報酬相關法條返回法條《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返回代理的種類(二)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注意: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基于法院及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如失蹤人代管人等)另一種分類:本代理復代理(再代理)返回上一頁司考例題甲原籍是山區茶鄉。春節期間,甲回原籍探親,同事乙委托甲買上等茶葉10斤,并付款1千元。春節期間因無茶葉出賣,甲將情況告乙,乙說你轉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買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來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買10斤上等茶葉,丙應允。甲將1千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給丙。丙在當晚回家途中,1千元被人所搶,搶劫案未偵破。甲回城后將此事告知乙,為此引起糾紛。乙起訴到法院,法院對乙的哪些請求不予支持?(99年多選)A.請求甲賠償損失1千元B.請求丙賠償損失1千元C.請求甲、丙各賠償損失500元D.請求甲、丙對1千元損失負連帶責任J相關法條法條《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返回甲工廠委托乙公司購買一批貨物,乙公司不收取報酬。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99年多選)A.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工廠償還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但乙公司無權要求給付該必要費用的利息B.乙公司經甲工廠同意,轉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的,乙公司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C.乙公司因過錯給甲工廠造成損失,甲工廠都可以要求賠償損失D.甲工廠、乙公司可以隨時解除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返回四、代理權的行使--返回第二節無權代理一、無權代理的概念二、無權代理的種類三、表見代理一、無權代理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1.無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無權代理的特征1.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2.無代理權。3.表面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4.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返回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1.因本人追認而有效(善意第三人在本人追認前有撤銷權)案例分析--返回

家住偏遠貧困山村的王某欲開車去遠在80公里城鎮買東西。同村承包魚塘的李某讓王某將150公斤的魚拉到集市上去賣。雙方約定:王某為李某賣魚,魚價可隨行就市,魚價款總額中提取5%作為王某的勞務費。王某開車到中途與甲發生撞車事故,警察說王某無責任。但王某需要修車,這時已經臨近中午,車上的魚開始打蔫。正趕上同村張某開車從此路過,王某于是將魚裝到張某車上,讓張某隨行就市將魚賣掉。張某到集市上時已經快散市了,而且部分魚已經死亡,于是,張某以比市價低三分之一的價格將魚賣掉。王某從張某處拿回賣魚價款后,5%自己留下,余下的交給李某。李某認為自己遭受了損失,王某應負責賠償,遭到王某的拒絕。問:此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F二、無權代理的種類廣義無權代理狹義無權代理返回三、表見代理(一)表見代理定義(二)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三)表見代理的效力(一)表見代理定義

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因某種表面現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對本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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