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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繼承法第二十四章繼承制度概述第一節繼承的概念和分類第二節繼承人第三節繼承權第四節繼承的客體

本章重點問題1.繼承的概念和特點 2.繼承的分類3.繼承能力4、繼承的客體5.繼承權的喪失

第一節繼承的概念和分類

一、繼承的概念現代各國的繼承,實質上指的是財產繼承,即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或死者指定的人,依法承受死者財產法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或曰財產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與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繼承有以下特點:1、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2、繼承人原則上限于與被繼承人有一定的親屬關系的人3、繼承是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概括轉移二、繼承的分類 (一)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二)單一繼承制度與復式繼承制度(三)強制繼承與自愿繼承(四)直接繼承與間接繼承(五)有限責任繼承與無限責任繼承三、繼承的開始(一)繼承開始的時間(二)繼承開始的地點

第二節繼承人一、繼承能力(一)繼承人必須是繼承開始時生存之人(二)胎兒的繼承能力(三)國家、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繼承能力二、繼承人的分類(一)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二)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三)本位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四)推定繼承人和應召繼承人(五)前位繼承人、后位繼承人和補充繼承人

第三節繼承權

一、繼承權的性質和內容(一)繼承權的性質從權利的作用方面分析,有選擇權說、物權說、包括的單一權利說。包括的單一權利說能夠正確反映繼承權的特點,符合各國的繼承立法,成為通說。從權利的內容方面分析,繼承權屬于財產權。盡管繼承權特別是法定繼承權是基于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產生的,但是,作為產生根據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等于所產生出來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繼承的對象是財產,繼承權可以轉讓,可以拋棄,這些都說明繼承權是財產權,盡管它與人身權有密切的關系。(二)繼承權的內容1、繼承選擇權2、遺產管理權3、遺產分割請求權4、繼承回復請求權二、繼承權的取得(一)法定繼承權的取得1、繼承人出現2、被繼承人死亡(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1、被繼承人立有遺囑,而且遺囑有效2、立遺囑人死亡3、有遺囑繼承人三、繼承權的喪失(一)繼承權喪失的概念繼承權喪失指的是,本來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不道德行為,而喪失繼承人資格。1、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2、喪失繼承權僅具有相對效力3、喪失繼承權適用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二)喪失繼承權的事由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四、繼承權的保護(一)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成立條件1、無繼承權人已事實上占有遺產2、遺產占有人的占有無合法根據3、遺產占有人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二)繼承之訴的當事人1、繼承訴權的權利人(原告)2、繼承訴權的相對人(被告)(三)繼承訴權的時效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第四節繼承的客體

一、繼承客體的概念(一)關于繼承客體的幾種學說1、遺產說2、遺產和債務說3、財產法律地位說財產法律地位說強調繼承客體的整體性、統一性,符合繼承的特點,因此,采用該說為宜。(二)繼承客體須具備的條件1、必須是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法律地位2、必須是依其性質和法律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二、繼承客體的種類(一)財產權利1、物權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3、債權4、有價證券(二)財產義務1、債務2、其他財產義務(三)占有(四)其他財產法律地位1、訴訟法律地位2、繼承人的法律地位

本章復習與思考1、繼承法律關系有什么特點?有限責任繼承與自愿繼承是什么關系?強制繼承與無限責任繼承是什么關系?2、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屬于哪種類型的繼承?3、為什么說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財產法律地位?4、什么是繼承能力?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成為繼承人?5、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是什么?繼承法規定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這一規定是否合理?為什么?

本章法律適用問題一、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的如何繼承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的,須按死亡先后的推定規則,確定死者的繼承問題。最高法院《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了死亡先后的推定規則。按此意見的規定,首先推定無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如果都有其他繼承人,死者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晚輩后死,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這一推定規則的指導思想是盡量避免遺產無人繼承。如夫妻無子女,在同一次沉船事故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而丈夫無父母和兄弟姐妹,也沒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妻子有一個妹妹和一個弟弟。這時,應當推定丈夫先死,妻子后死。妻子繼承丈夫的財產后,連同其本人的固有財產,由其妹妹和弟弟繼承。二、繼承之訴和其他與遺產有關的訴訟的區別 繼承之訴須符合不真正繼承人已占有遺產,其占有遺產無合法根據和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被否認三個條件。欠缺其中一個條件,即不構成繼承之訴,而是其他的個別之訴,如遺產分割之訴、親屬身份確認之訴等。例如,父親甲死亡后,其兒子乙占有全部遺產,女兒丙要求分割遺產,乙則認為丙已經出嫁,無權再繼承娘家的財產。如果丙因此提起訴訟,該訴訟即屬于繼承之訴。再如,甲男死亡后,乙女以配偶身份要求繼承遺產,而甲之父母則聲稱乙不是甲的妻子,不能繼承遺產,乙訴于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繼承人身份并令甲之父母交付應屬于自己之遺產,該訴訟應屬于繼承之訴。如果乙占有遺產,甲之父母否認乙為甲之妻子,要求乙交出遺產,該訴訟則不屬于繼承之訴,因為乙之繼承人資格雖被否認,但是,她實際占有遺產,不符合遺產被不真正繼承人占有的條件,此訴訟應當屬于確認之訴,即確認乙的繼承人資格的訴訟,如果其繼承資格得到確認,則可繼續占有遺產,如果其繼承資格被否定,其占有即構成非法占有,應當向真正繼承人返還。三、關于繼承的客體 繼承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財產法律地位,即被繼承人在其生前所參加的一切財產法律關中的法律地位,除具有人身專屬性因其死亡而消滅者外,都按照其死亡時的原樣移轉于繼承人。這些財產法律地位包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主體地位,以及訴訟法上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繼承法理論上所說的概括繼承,強調的就是繼承的這一特點。例如,甲死亡時有住房一棟、企業一家、汽車一輛,因企業債務正作為被告在法院訴訟,另外,企業所收購之原料系盜贓物,公安機關正在查處。本案中的繼承客體既有死者的財產權利,即各項財產的所有權和企業的債權,也有財產義務,即企業的債務,此外還有被繼承人作為被告的法律地位,以及被繼承人對盜贓物的占有及其民事責任。本案中被繼承人對盜贓物的占有顯然屬于惡意占有,因此,其繼承人所繼承的是惡意占有人的占有和民事責任,即盜贓物的失主可以請求繼承人返還盜贓物,如果已經被用于生產,則應當按照惡意占有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因具有人身性,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發生繼承問題。繼承人如果接受繼承,上述被繼承人的財產法律地位即整體移轉于繼承人(但不等于要承擔無限責任),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他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得有任何干預遺產的行為。但是,繼承人不可以部分接受,部分放棄,如接受房屋、企業的合法財產和債權債務,而拋棄對盜贓物的占有及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繼承法》第2、3、4、5、7、8、16、28、33條;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1、2、3、4、9-18條。

本章參考書目張玉敏著《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二十五章法定繼承第一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第二節代位繼承第一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一、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和順序的根據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法定繼承順序

繼承順序的意義在于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后順序的繼承人不能參加繼承。(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四、法定應繼分

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應繼份原則上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

第二節代位繼承一、代位繼承的概念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先死亡子女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其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制度。(一)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繼承制度(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于血親繼承之中(三)代位繼承是一次繼承二、代位繼承權的性質(一)代表權說(二)固有權說三、代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的繼承份額四、轉繼承(一)轉繼承的概念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接受繼承也沒有放棄繼承而死亡,其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由其繼承人繼承,叫轉繼承。

(二)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1.代位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繼承人繼承的是被轉繼承人的遺產;

2.代位繼承是一次繼承,轉繼承是二次繼承;

3.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晚輩直系血親,轉繼承適用于所有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

本章復習與思考1、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及其理由2、法定繼承時遺產的分配原則。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4、代位繼承權的性質及其理由

本章法律適用問題處理繼承糾紛應當抓住兩個核心問題,一是確定繼承人,二是確定遺產。遇到復雜的繼承問題,首先要弄清楚發生了幾個繼承關系,以及各個繼承關系相互之間的關系,然后分別確定每個繼承關系的繼承人和遺產,從最先發生的繼承關系開始逐一進行分析處理。其他問題,如酌給遺產問題、遺產分配多寡問題等都要在確定了這兩個問題的前提下考慮。

相關法律條文《繼承法》第9—14條,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34條

本章參考書目陳葦主編《中國大陸與港、澳、臺繼承法比較研究》,群眾出版社2007年版

張玉敏主持《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章第二十六章遺囑繼承和遺贈第一節遺囑概述第二節遺囑的訂立第三節遺囑的執行第四節遺贈扶養協議

本章重點問題1.遺囑的概念特征和有效條件2.遺囑的形式3.遺囑的變更和撤回4、遺囑的執行5、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的關系

第一節遺囑概述一、遺囑的概念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二、遺囑的法律特征(一)以處分身后財產為內容(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三)是要式法律行為(四)于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五)遺囑行為不得代理三、遺囑自由的內容及其限制(一)遺囑自由的內容指定繼承人的自由,遺贈、設定遺囑負擔、捐贈的自由和撤回、變更遺囑的自由等等

(二)遺囑自由的限制

1、大陸法系國家的特留份制度2、我國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的制度。

第二節遺囑的訂立一、遺囑能力我國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立遺囑二、遺囑處分的方式(一)指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二)指定遺贈(遺贈)(三)設定遺囑負擔(遺托)三、遺囑的形式(一)公證遺囑(二)自書遺囑(三)代書遺囑(四)錄音遺囑(五)口頭遺囑四、遺囑的變更、撤回和無效(一)遺囑的變更 指遺囑人變更遺囑的內容。可采用另立遺囑或者在原來的遺囑上進行修改的方式變更遺囑。

(二)遺囑的撤回

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撤回其遺囑的法律行為。撤回方式:銷毀遺囑、聲明撤回(三)遺囑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偽造的遺囑無效;被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節遺囑的執行一、遺囑檢驗(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即可執行性)二、遺囑的執行(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一)遺囑執行人的確定1.制作遺產清冊2.保護和管理遺產3.按照遺囑的指定分配遺產第四節遺贈扶養協議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二)遺贈扶養協議對繼承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效力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一)遺贈扶養協議對協議當事人的效力(二)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法律行為(一)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三)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

關于繼承合同我國有學者主張承認繼承合同,即被繼承人可以和共同繼承人訂立繼承合同,約定由一個或幾個繼承人承擔贍養義務,被繼承人死后,承擔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按照合同約定繼承部分或全部遺產。理由是實際生活中有這種合同,承認其效力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繼承合同不同于德、瑞、匈、美等國的繼承契約,也不同于我國的遺贈扶養協議。詳細觀點參見張玉敏主持《中國繼承法立法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朱凡:“繼承合同效力研究及我國繼承合同制度的構想”,載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群眾出版社,2007年版。

本章復習與思考1、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以及每一種遺囑的形式要件。2、我國繼承法對遺囑自由有哪些限制?3、為什么遺囑的變更、撤回不需要理由?4、遺囑檢驗制度有什么作用?我國應當如何構建遺囑檢驗制度?5、遺贈扶養協議的特點和效力。

本章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未規定遺囑檢驗制度,但是,根據民法原理,遺囑須真實、有效才能執行。因此,實踐中如果繼承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遺產的分配提出異議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責令自稱為遺囑繼承人的人提交遺囑,并對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在確認遺囑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執行遺囑。如果遺囑真實但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則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遺囑系偽造或者被篡改,則當然無效,按繼承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者喪失繼承權(加上“情節嚴重”的限定詞,很不合理,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情節嚴重”的)。

相關法律條文《繼承法》第16—22條;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43條。

本章參考書目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之“繼承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陳葦《親屬法與繼承法專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十七章繼承的實行第一節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第二節遺產債務的清償和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第三節共同繼承

本章重點問題1.繼承的接受和放棄2.遺產債務的種類和清償順序3.應繼份的計算4.遺產分割時胎兒利益保護5.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第一節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一、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的概念和權利行使要求(一)概念接受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以后,應召繼承人依法定方式表示接受繼承的單方法律行為。(二)繼承選擇權的行使繼承人行使繼承選擇權,必須遵守以下要求:1、必須由繼承人親自行使2、需在法定期間內按法定方式行使3、繼承的接受和放棄不得附條件4、不得部分接受或放棄5、繼承的接受和放棄不得撤回二、繼承的接受(一)限定接受限定接受是繼承人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以在遺產價值的限度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為條件接受繼承的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選擇限定接受繼承后,產生以下法律效力:1、繼承人的固有財產與遺產保持獨立,不發生混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2、繼承人僅在繼承遺產價值的限度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二)概括接受概括接受又分為自愿概括接受和強制概括接受。1.自愿概括接受是指繼承人自愿無條件地接受繼承。

2.強制的概括繼承是指繼承人有欺詐債權人的不正當行為時,依法喪失放棄繼承和限定接受繼承的權利,法律強制其概括繼承的制度。三、繼承的放棄放棄繼承是繼承人拒絕接受因繼承開始而當然為繼承人的全部法律后果的單方法律行為。第二節遺產債務的清償和無人

繼承財產的處理

一、遺產債務的范圍遺產債務是依法應當由遺產清償的債務。遺產債務包括:1、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2、繼承費用和喪葬費用3、遺贈債務4、酌給遺產債務二、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1、繼承費用2、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3、遺產酌給債務4、遺贈三、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的,遺產歸集體所有制組織。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是指死者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也沒有受遺贈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接受遺贈。無人繼承的遺產要經過法定程序依法認定,即要由遺產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遺產為無主財產,然后收歸國家所有,或者由集體組織申請取得所有權。法院在宣告遺產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時,如果有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人,即對死者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或者是依靠死者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申請取得遺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無人繼承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以后,如果真正的繼承人出現,他仍然可以在二年以內向法院申請發還財產(參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三節共同繼承

一、共同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共同繼承時遺產的性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為二人以上的繼承是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時,自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前遺產的法律性質,立法上有按份共有主義和共同共有主義。我國采共同共有主義。(二)共同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和義務1、財產結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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