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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頁共9頁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范使用?登記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使用?下列鍋爐壓?力容器應當?辦理使用登?記:(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鍋爐?。(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移動式?壓力容器(?鐵路罐車、?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和氧艙。?第三條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見附1)。?未辦理使用?登記并領取?使用登記證?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___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在?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___?(以下簡稱?國家質檢_?__)負責?全國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質監部?門和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是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機關。?移動式壓力?容器、國家?大型發電公?司所屬電站?鍋爐的使用?登記由省級?質監部門辦?理,其他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由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負責辦理。?地級州、?盟以及未設?區的地級市?等同于設區?的市,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工?作。直轄?市質監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質監部?門,以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名義辦理?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工作。?第二章使用?登記第六?條每臺鍋爐?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壓力容?器,除移動?式壓力容器?外,均由產?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第七條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逐臺向登記?機關提交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閥?、___片?和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有關文?件:(一?)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_?__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__?_過程監督?檢驗證明;?(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三)鍋爐壓?力容器__?_質量證明?書(附4)?;(四)?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五)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六?)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第八條?辦理下列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只?需提交前條?第(一)、?(二)項文?件:(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鍋爐;?(二)額?定蒸汽壓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鍋爐;?(三)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且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熱水鍋爐?;(四)?機器設備附?屬的且與機?器設備為一?體的壓力容?器。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不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第九?條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逐臺填寫?《鍋爐登記?卡》或者《?壓力容器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見附2?、附3)一?式兩份,交?予登記機關?。第十條?登記機關接?到使用單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寫的登?記卡(以下?統稱登記文?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審核?、辦理使用?登記:(?一)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登記文?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二)?當場不能審?核的,登記?機關應當向?使用單位出?具登記文件?受理憑證。?使用單位按?照通知時間?憑登記文件?受理憑證領?取使用登記?證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三)?對于___?次申請登記?數量在__?_臺以下的?,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理由?;對于__?_次申請登?記數量在_?__臺以上?___臺以?下的,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理由;__?_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___臺的?,應當自受?理文件之日?起___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或者?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理由?。第十一?條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號?碼編制規定?》(見附5?),編寫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號?碼。辦理?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同時?核發記錄出?廠信息和使?用登記信息?的“移動式?壓力容器I?C卡”。?第十二條登?記機關向使?用單位發證?時應當退還?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寫?的登記卡。?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將使用登?記證、登記?文件妥善保?存。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懸?掛在鍋爐房?內或者固定?在壓力容器?本體上(無?法懸掛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鍋?爐壓力容器?的明顯部位?噴涂使用登?記證號碼。?第十四條?使用單位使?用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機關不?得給予登記?。第三章?變更登記?第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發?生變化、長?期停用、移?裝或者過戶?的,使用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發生下列變?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__?_日內持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鍋?爐壓力容器?經過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壓力容器改?變用途、介?質的,應當?提交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修理改造?圖紙和重大?修理改造監?督檢驗報告?;(二)?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壓力容器登?記卡、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和?定期檢驗報?告。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擬停?用___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鍋爐壓?力容器,在?封存后__?_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應當?經過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持定?期檢驗報告?向登記機關?申請啟用,?領取使用登?記證。第?十八條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移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鍋爐壓?力容器登記?文件和移裝?后的___?監督檢驗報?告,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九條移?裝地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登記?卡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卡?上做注銷標?記并向使用?單位簽發《?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見附?7)。移?裝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日內持?《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登記卡、?鍋爐壓力容?器登記文件?以及移裝后?的___監?督檢驗報告?,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需要過?戶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持使用登記?證、登記卡?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并在登記?卡上做注銷?標記,向原?使用單位簽?發《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第二十一?條原使用單?位應當將《?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志的?登記卡、歷?次定期檢驗?報告以及登?記文件全部?移交鍋爐壓?力容器新使?用單位。?第二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只過戶不?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原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和新使?用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可?以同時在登?記機關進行?。第二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過戶?并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__?_監督檢驗?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第?二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過戶并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_?__監督檢?驗報告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第二十?五條變更登?記,原有的?注冊代碼保?持不變。?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工作時限?同第十條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使?用鍋爐壓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登記:?(一)在?原使用地未?辦理使用登?記的;(?二)在原使?用地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停止運?行的;(?三)在原使?用地已經報?廢的;(?四)擅自變?更使用條件?進行過非法?修理改造的?;(五)?無技術資料?和銘牌的;?(六)存?在事故隱患?的;(七?)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壓力?容器或者使?用時間超過?___年的?壓力容器。?第二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應當?采取在辦公?地點張貼懸?掛登記程序?流程圖、提?供免費文字?介紹材料、?網上公布等?方式,公布?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辦理程序?、要求,便?于使用單位?查詢、了解?。具備條?件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電子申報,?以方便使用?單位、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受理?、審核、登?記、變更工?作,減少使?用單位往返?次數,不得?刁難使用單?位、無故拖?延、緩辦。?一次登記?數量較大的?,登記機關?可以到使用?單位現場辦?理登記、發?證手續。?第三十一條?登記機關應?當建檔保存?登記卡,并?及時將登記?卡和注冊代?碼、使用登?記證號碼等?信息輸入計?算機數據庫?,實施動態?(范本)管?理。第三?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發證后__?_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傳送使用?地縣級質監?部門。縣級?質監部門接?到登記信息?后,應當及?時對新增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實施安全監?察。第三?十三條上級?登記機關每?年應當__?_對下一級?登記機關的?登記工作實?施抽查。?第三十四條?實施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在設?備檢驗合格?后,將定期?檢驗合格標?記和下次檢?驗日期標注?在使用登記?證上。對于?不合格的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登記機?關。第三?十五條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后,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及?說明》(見?附6)的規?定,確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固定式壓?力容器,一?般不得繼續?使用。使用?單位無法立?即更換或者?修理的,應?當持定期檢?驗報告、安?全等級劃分?證明和使用?登記證,向?登記機關申?請臨時監控?使用。準予?監控使用的?,登記機關?應當在使用?登記證上注?明“臨時監?控使用”字?樣和期限,?限期更換或?者修理。?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應?當予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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