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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起重吊裝機械平安操作規程第2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平安操作規程第3篇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平安操作規程交底第4篇起重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平安技術操作規程第5篇起重吊裝平安操作規程第6篇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平安操作規程交底第7篇起重吊裝平安掌握操作規程第8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平安操作規程第9篇起重吊裝作業崗位平安操作規程第10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平安操作規程第11篇起重吊裝平安技術操作規程第12篇簡易起重吊裝拖運平安操作規程
【第1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平安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需熟識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平安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仔細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覺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需依據物件重量體積、外形、種類采納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需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需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需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堅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行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狀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全部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親密協作,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狀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1以下1~3560110154220330n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1.533.13.64.14.75.30.01*(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覺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馬上停車進行檢查,絕不行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需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適用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肯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17.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需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看重心是否平衡,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8.在任何狀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吊起,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9.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需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章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1.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平安指揮,掛鉤工在任何狀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2.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指揮錯誤不吊。
二、吊繩打結捆扎不牢不吊。
三、平安裝置失誤不吊。
四、視線不清(看不見)不吊。
五、棱角物體沒有平安措施不吊。
六、超過規定最高負荷不吊。
七、吊鉤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體埋在地下狀況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體不吊。
十、依據各單位詳細狀況,有以下幾種狀況不吊:
1、露天起重機遇到大雨、大雪、大霧、打雷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平安的不吊。
2、吊運散裝、零星物體過滿、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2篇】起重吊裝平安技術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作業必需要有施工方案,并經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作業。
2.超重機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必需靈敏牢靠,吊鉤保險裝置應完好,起重臂(扒桿)在使用前應經試吊,確認沒問題,才能投入使用。
3.起重機鋼絲繩磨損及斷絲超過標準,應更換,地錨埋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4.司機及指揮必需持證上崗,非本機型司機不得進行操作,被吊物體重量不明不予起吊。
5.高處作業必需設置防墜落措施,高處及危急部位作業時,應系好平安帶,作業平臺的臨邊要設防護。
6.樓板及大型構件堆放必需穩定,起重吊裝作業時,應設警戒標志并設專人警戒。
【第3篇】起重吊裝平安掌握操作規程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裝包括結構吊裝和設備吊裝,其作業屬高處危急作業,作業條件多變,施工技術也比較簡單,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其內容包括:現場環境、工程概況、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
2.作業方案必需針對工程狀況和現場實際具有指導性,并經上級技術部門審批確認符合要求。
(二)起重機械
1.起重機
(1)起重機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選型,運到現場重新組裝后,應進行試運轉試驗和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并有記錄、簽字。
(2)起重機經檢測后可以連續使用并持有市級有關部門定期核發的準用證。
(3)經檢查確認平安裝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桿幅度措示器及吊鉤保險裝置均符合要求。當該機說明書中尚有其他平安裝置時應按說明書規定進行檢查。
2.起重扒桿
(1)起重扒桿的選用應符合作業工藝要求,扒桿的規格尺寸通過設計計算確定,其設計計算應根據有關規范標準進行并經上級技術部門審批。
(2)扒桿選用的材料、截面以及組裝形式,必需按設計圖紙要求進行,組裝后應經有關部門檢驗確認符合要求。
(3)扒桿與鋼絲繩、滑輪、卷揚機等組合后,應先經試吊確認??砂?.2倍額定荷載,吊離地面200~500mm,使各纜風繩就位,起升鋼絲繩漸漸繃緊,確認各部門滑車及鋼絲繩受力良好,輕輕晃動吊物,檢查扒桿,地錨及纜風繩狀況,確認符合設計要求。
(三)鋼絲繩與地錨
1.鋼絲繩斷絲數在一個節距中超過10%、鋼絲繩銹蝕或表面磨損達40%以及有死彎、結構變形繩芯擠出等狀況時,應報廢停止使用。斷絲或磨損小于報廢標準的應按比例折減承載力量。鋼絲繩應按起重方式確認平安系數,人力驅動時,k=4.5;機械驅動時,k=5~6。
2.扒桿滑輪及地面導向滑輪的選用,應與鋼絲繩的直徑相適應,其直徑比值不應小于15,各組滑輪必需用鋼絲繩牢靠固定,滑輪消失翼緣破損等缺陷時應準時更換。
3.纜風繩應使用鋼絲繩,其平安系數k=3.5,規格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纜風繩應與地錨堅固連接。
4.地錨的埋設作法應經計算確定,地錨的位置及埋深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扒桿作業時的實際角度。當移動扒桿時,也必需使用經過設計計算的正式地錨,不準隨便拴在電桿、樹木和構件上。
(四)吊點
1.依據重物的形狀、重心及工藝要求選擇吊點,并在方案中進行規定。
2.吊點是在重物起吊、翻轉、移位等作業中都必需使用的,吊點選擇應與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且吊點應在重心之上(吊點與重物重心的邊線和重物的橫截面成垂直)。使重物垂直起吊,禁止斜吊。
3.當采納幾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的全力作用點,在重物重心的位置之上。必需正確計算每根吊索的長度,使重物在吊裝過程中始終保持穩定位置。當構件無吊鼻需用鋼絲繩捆綁時,必需對棱角處實行愛護措施,防止切斷鋼絲.鋼絲繩做吊索時,其平安系數k=6~8。
(五)司機、指揮
1.起重吊裝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或培訓內容,必需與司機所駕駛起重機類型相符。
2.汽車吊、輪胎吊必需由起重機司機駕駛,嚴禁同車的汽車司機與起重機司機相互替代。(司機持有兩種證的除外)。
3.起重機的信號指揮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其信號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82-19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
4.起重機在地面,吊裝作業在高處作業的條件下,必需特地設置信號傳遞人員,以確保司機清楚精確?????的看到和聽到指揮信號。
(六)地耐力
1.起重機作業區路面的地耐力應符合該機說明書要求,并應對相應的地耐力報告結果進行審查。
2.作業道路平整堅實,一般狀況縱向坡度不大于3‰,橫向坡度不大于1‰。行駛或停放時,應與溝渠、基坑保持5m以外,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當地面平整與地耐力不能滿意要求時,應采納路基箱、道木等鋪墊措施,以確保機車的作業條件。
(七)起重吊裝作業
1.起重機司機應對施工作業中所起吊重物重量切實清晰,并有交底記錄。
2.司機必需熟知該機車起吊高度及幅度狀況下的實際起吊重量,并清晰機車中各裝置正確使用,熟識操作規程,做到不超載作業。
(1)作業面平整堅實。支腳全部伸出墊牢。機車平穩不傾斜。
(2)不準斜拉、斜吊。重物啟動上升時應漸漸動作緩慢進行,不得突然起吊形成超載。
(3)不得起吊埋于地下和粘地面或其他物體上的生物。
(4)多機臺共同工作,必需隨時把握各起重機起升的同步性,單機負荷不得超過該機額定起重量的80%。
3.起重機首次起吊或重物重量變換后首次起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300mm后停住,檢查起重機的工作狀態,在確認起重機穩定、制動牢靠、重物吊掛平衡堅固后,方可連續起升。
(八)高處作業
1.起重吊裝高處作業時,應按規定設置平安措施防止高處墜落。包括各洞口蓋嚴蓋牢,臨邊作業應搭設防護欄桿封掛密目網等。結構吊裝時,可設置移動式節間平安平網,隨節間吊裝平網可平移到下一節間,以防護節間高處作業人員的平安。高處作業規范規定:“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平安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平安網鋪設固定”。
2.吊裝作業人員在高空移動和作業時,必需系牢平安帶。獨立懸空作業人員除去有平安網的防護外,還應以平安帶作為防護措施的補充。例如在屋架安裝過程中,屋架的上弦不允許作業人員行走,當走下弦時,必需將平安帶系牢在屋架上的腳手桿上(這些腳手桿是在屋架吊裝之前臨時綁扎的。);在行車梁安裝過程中,作業人員從行車梁上行走時,其一側護欄可采納鋼索,作業人員將平安帶扣牢在鋼索上隨人員滑行,確保作業人員移動平安。
3.作業人員上下應有專用爬梯或斜道,不允許攀爬腳手架或建筑物上下。對爬梯的制作和設置應符合高處作業規范“攀登作業”的有關規定。
(九)作業平臺
1.根據高處作業規范規定:“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需視詳細狀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平安設施”。高處作業人員必需站在符合要求的腳手架或平臺上作業。
2.腳手架或作業平臺應有搭設方案,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和封掛密目網。
3.腳手架的選材和鋪設應嚴密、堅固并符合腳手架的搭設規定。
(十)構件堆放
1.構件堆放應平穩,底部按設計位置設置墊木。樓板堆放高度一般不應超過1.6m。
2.構件多層疊放時,柱子不超過兩;梁不超過三層;大型屋面板、多孔板6~8層;鋼屋架不超過三層。各層的支承墊木應在同一垂直線上,各堆構件之間應留不小于0.7m寬的通道。
3.重心較高的構件(如屋架、大梁等),除在底部設墊木外,還應在兩側加設支撐,或將幾榀大梁以方木鐵絲其連成一體,提高其穩定性,側向支撐沿梁長度方向不得少于三道。墻板堆放架應經設計計算確定,并確保地面抗傾覆要求。
(十一)警戒
1.起重吊裝作業前,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危急作業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2.除設置標志外,還應視現場作業環境,特地設置監護人員,防止高處作業或交叉作業時造成的落物傷人事故。
(十二)操作工
1.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起重工、電焊工等均屬特種人員,必需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發給合格證書方可操作。
2.起重吊裝工作屬專業性強、危急性大的工作,其工作應由有關部門認證的專業隊伍進行,工作時應由有閱歷的人員擔當指揮。
【第4篇】起重吊裝平安操作規程
起重吊裝平安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凡從事起重、吊車、裝卸作業人員,必需經過訓練。具備操作起重吊車的技能和熟知平安操作規程,非本工種人員不得操作。
(2)凡從事起重、吊車作業的司機、司吊、司索工、信號員班前一律不準飲酒。出車前,班組長應交任務、交平安、并做好出車前預備工作。
(3)出車前,司索工必需仔細檢查隨車作業工具鋼絲繩、扣、卡環、鉤子、撬棍和木墩等,是否齊全。
(4)吊車開赴作業現場后,要選擇地面堅實能保證平安作業的穩車地點,車要平穩,不準傾斜,吊車支腿、千斤頂(解放吊包括弓子片、保險銷)必需落實擰緊,并墊好木墩。木墩不得放在各種井子上,或溝蓋上;基礎不堅實必需實行措施以防陷車。
(5)作業前司機和司吊必需對鉤頭、滾筒、鋼絲繩和各起重部位(解放吊起重部位剎車布和克崩磨損狀況)檢查合格,方可作業。
(6)嚴格遵守吊車臂桿角度負荷規定,起重吊裝前,應了解被起重物的重量體積、重心外形,吊點設位等,重量不明或超載,斜拉斜牽,散物綁扎不牢,嚴禁作業。
(7)起重作業人員,要精神集中,聽從指揮,指揮信號應精確?????,平安牢靠。指揮人員要監督檢查吊具使用操作方法及掛勾人員站立距離,有權提出停止不按信號操作的司機工作,有權拒絕接受無吊裝方案或不明重量的危急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8)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嫻熟、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當。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看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精確?????、嘹亮和清晰。
(9)當重物離開地面20厘米時,司索工和信號員要再檢查繩扣是否牢靠,車身有無斜傾,鋼絲繩有否脫槽,檢查正常方可起吊,如發覺險情,要馬上發出信號,停止作業。
(10)起吊后,要轉向平、顛勾穩、放下準,不得猛起、猛轉、猛降,防止重物搖擺發生事故。
(11)當被裝卸物件顛至最低位置,進行校正墊格時,司索工必需用工具勾子校正,嚴禁伏身用手扶摸。
(12)吊運物件時,必需按裝載車的核定噸位裝放平衡。需要捆扎的物件,必需捆扎牢穩,嚴禁偏裝和超噸位裝載。
(13)吊車移動時必需落桿,信號員、司索工和司吊須留意四周環境,防止臂桿觸電和鉤頭擺晃傷人。
(14)從事高空作業人員,每年必需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癲癇病以及其它不宜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15)凡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需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作業面要搭設防護欄桿,擋板或平安網等,防護設施,要仔細檢查,結實牢靠。
(16)高空作業人員登高時,必需有平安牢靠的梯道或穩固的梯子,不準乘坐卷揚機或攀登腳手架,起重臂、繩索以及伴同吊物上下。
(17)高空作業要按程序進行,信號員和司機必需熟識指揮信號,要協同協作相互呼應,在指揮信號未完成前,信號員不得離崗或兼做它事。
(18)在高壓線路上下,嚴禁從事吊裝作業,在高壓線路一側工作時,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高壓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大小于表內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kv)
;40折減系數8575706050報廢
21、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上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需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22、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消失下列的狀況之一時應更換:
①表面有裂紋、破口。
危急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③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④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⑤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3、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第7篇】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平安操作規程交底
交底內容:
1、必需熟識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平安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2、工作前應仔細檢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覺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禁止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3、起重物體必需依據物件重量體積、外形、種類采納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需有專人附著指揮。
4、吊運物時,必需待物件重心平穩。起運大型物件,必需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5、使用三角架應綁扎堅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行斜吊。
6、使用滾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7、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狀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全部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物件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8、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親密協作,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9、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狀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10、工作是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1、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
吊運中發覺捆縛松動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馬上停車進行檢查,絕不行僥幸心理。
12、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3、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需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度。
14、吊運物件如有油污,應將捆縛處油污擦潔凈,以防滑動。
15、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分布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肯定的間隔距離,不得碰撞。
16、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需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時,要觀看重心是否平穩,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7、在任何狀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起吊,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8、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需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夾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穩,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章物件要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0、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平安指揮和吊運,掛鉤工在任何狀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1、工作結束后,應將全部工具擦潔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2、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需經上海市特別工種作業、平安技術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包括指揮)。
22、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需經勞動局審核、發證方可使用。
【第8篇】簡易起重吊裝拖運平安操作規程
1、施工人員必需學習并把握撬棍、滾杠、手拉葫蘆、卡環等等的平安技術學問;
2、留意施工環境,檢查作業范圍內有無危急地段和架空電力線路及其它障礙物,必要時應設禁區。作業人員視危急程度掛平安帶。
3、全部受力桿件、鋼絲繩、起升動力及錨固設施其受力強度、平安系數不小于3.0,鋼絲繩平安系數不小于4.5,鋼絲繩因磨損、斷絲應按標準折減受力強度報廢。
4、起重用鋼絲繩只允許插接,插接長度應為20-25d(鋼絲繩直徑)且不小于300mm,凡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接頭;用于拖拉繩的可以卡接,卡子方向應全都,間距為5-6d,u形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端,壓板應在受力繩上,繩索(千斤繩)兩頭插成環套的插接長度不少于15dd且不得短于300mm。
5、使用幾根鋼絲蠅作索具或用一根鋼絲蠅繞成幾個分支起吊重物時,必需使每根或每個分支鋼絲繩勻稱受力,鋼絲蠅與水平夾角不得小于30。
6、索具與重物遭到有尖銳棱角觸點,須用麻袋、木板等襯墊,且應按鋼絲蠅變形角度降低破斷拉力,見下表。
變形角度
120
90
60
45
0
破斷拉力降低率(%)
30
35
40
47
70
7、滑輪的掛鉤在無防止其鋼絲繩脫鉤裝置時,須用10以上鉛絲封鉤。
8、牽引繩和水平導向滑輪受力時,嚴禁在其內側三角區丫人或行走。
9、捆扎重物人員、掛鉤人員應留意吊鉤、鋼絲繩是否完好。吊物要捆扎牢靠,釣鉤要找準重心。吊物要垂直,不準斜吊或斜拉。物件吊起時,禁止人員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
【第9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平安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需熟識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平安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仔細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覺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需依據物件重量體積、外形、種類采納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需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需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需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堅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行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狀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全部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親密協作,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狀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
1以下
1~35
60
110
154
220
330
n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5
33.1
3.6
4.1
4.7
5.3
0.01_(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覺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馬上停車進行檢查,絕不行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需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適用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肯定相隔距離,不得碰撞。
17.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需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上時,要觀看重心是否平衡,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8.在任何狀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吊起,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9.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需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衡,不使相互碰撞。
20.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章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穩,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1.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平安指揮,掛鉤工在任何狀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2.工作結束后,應將所用工具擦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3.起重“十不吊”
一、指揮信號不明或指揮錯誤不吊。
二、吊繩打結捆扎不牢不吊。
三、平安裝置失誤不吊。
四、視線不清(看不見)不吊。
五、棱角物體沒有平安措施不吊。
六、超過規定最高負荷不吊。
七、吊鉤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八、物體埋在地下狀況不明不吊。
九、斜拉物體不吊。
十、依據各單位詳細狀況,有以下幾種狀況不吊:
1、露天起重機遇到大雨、大雪、大霧、打雷和六級以上大風影響平安的不吊。
2、吊運散裝、零星物體過滿、重心不正的不吊。
【第10篇】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平安操作規程交底
交底內容:
1、必需熟識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平安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2、工作前應仔細檢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覺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禁止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3、起重物體必需依據物件重量體積、外形、種類采納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需有專人附著指揮。
4、吊運物時,必需待物件重心平穩。起運大型物件,必需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5、使用三角架應綁扎堅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行斜吊。
6、使用滾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7、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狀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全部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物件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8、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親密協作,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9、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狀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10、工作是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1、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
吊運中發覺捆縛松動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馬上停車進行檢查,絕不行僥幸心理。
12、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3、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需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度。
14、吊運物件如有油污,應將捆縛處油污擦潔凈,以防滑動。
15、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分布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肯定的間隔距離,不得碰撞。
16、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需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時,要觀看重心是否平穩,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7、在任何狀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起吊,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8、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需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夾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穩,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章物件要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0、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平安指揮和吊運,掛鉤工在任何狀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1、工作結束后,應將全部工具擦潔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2、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需經上海市特別工種作業、平安技術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包括指揮)。
22、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需經勞動局審核、發證方可使用。
【第11篇】起重吊裝作業崗位平安操作規程
部門
沖壓車間
工種
起重操作工
作業單元
起重吊裝作業
平安作業程序
可能發生的損害
平安預防措施
1、非起重人員嚴禁亂開起重行車,起重作業人員必需經過體檢,視覺、聽覺、心臟、血壓必需正常;必需經實際學習,熟識行車性能,經班組長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
2、操作人員必需熟識起重行車的一般性能結構,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進行操作,并遵守平安操作規程;
3、操作人員操作行車時,應佩戴相關規定的勞動愛護用品;
4、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不準任憑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必需向組長講明,以防他人任憑開動行車;在操作中,行車工必需集中精力;
5、起吊重物時,必需先進行離地0.5米試吊,然后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的性能,確認牢靠平安后再進行正常起吊作業;
6、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得超出1米,并切實留意平安。吊運工作物要慢起慢落,操作行車的人應走在吊運物的兩側面面,嚴禁人員站在吊物下面;
7、起重行車運行中,未完全停止,嚴禁改開倒車;行車行至接近軌道兩端時,切勿開動過猛,以免發生越軌等事故;
8、操作行車時,必需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穩,吊鉤轉動時不準起升,防止鋼絲繩出槽;
9、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應按規定鳴鈴報警或大聲叫喊給于警示:
10、掛鉤和鋼繩與工件角度三點成一線,須垂直起吊;
11、點動裝置一分鐘內不得連續不斷多次操作;
12、吊運過程中,重物嚴禁從人和重要設備上空通過;
13、對鋼絲繩推斷更新平安標準如下:(發覺鋼絲繩壓扁及凸消失象,露出繩芯,有尖刺現象;斷頭數目3%可用,打折70%的承載量,斷頭數目10%可用打折40%承載量;鋼絲繩有銹蝕、斷頭數目達到20%則鋼絲繩報廢。);
14、吊鉤的報廢平安標準如下:(吊鉤有裂紋時;吊鉤危急斷面磨損量達原尺寸的10%時;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時。)。
1、吊裝過程中吊裝物傾斜墜落傷人;
2、鋼絲繩斷裂導致吊裝物墜落傷人;
3、吊裝過程中吊裝物撞人;
4、吊裝物撞擊物體墜落傷人;
5、起重行車配件墜落擊傷。
1、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電氣開關,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平安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符合以下平安要求方可使用(吊鉤鉤頭潤滑有無缺陷;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堅固,有無脫槽現象;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平安開關是否靈敏牢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行車時有無異響。);2、作業前佩戴平安帽、防護鞋;3、起重作業開頭前,司機必需確認危急區內無人時,才能開頭作業;4、若發覺缺陷或不正?,F象,應馬上調整、檢修、不得遷就使用;
5、嚴禁超規范使用行車吊裝作業,必需遵守“十不吊”的規定:(超過額定負荷不吊;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索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平安要求不吊;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掛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動物不吊;氮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帶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墊好的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違章指揮不吊。);
6、了解工件重量,對工件估量不能失估,克服盲目、冒險作業;7、崗前禁止喝酒,作業中禁止閑談,打電話、杜絕疲憊操作;8、不允許將重物起吊滯留空中;9、起吊作業要遵守起吊平穩、準、快、平安、合理五個原則;10、作業結束后應將行車停靠人作業時觸及不到的地方,空鉤上升離地面2米以上,并將電源總閘關閉。
【第12篇】起重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平安技術操作規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條: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需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其次條: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供應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第三條: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楚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吊籃(吊籠)、平衡重等轉(運)動體上應標以鮮亮的顏色標志。
第四條: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需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親密協作,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第五條: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處)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納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方式進行指揮。
第六條: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七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平安愛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牢靠,不得隨便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第八條: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第九條: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第十條: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別狀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需經過驗算,有保證平安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需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堅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納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第十三條: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堅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連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第十四條: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勻稱,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第十五條: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實行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平安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馬上把全部掌握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實行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十六條: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需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堅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第十八條:鋼絲繩當采納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最終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型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叉。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常常檢查緊固狀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表1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條: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2規定的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削減時,應將表2報廢標準按表3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表2
采納的平安系數
鋼絲繩規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表3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其次十條: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需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其次十一條: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消失下列狀況之一時應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急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其次十二條: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2.履帶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時,坡度不得大于3°,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平安距離。
其次條: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平安防護裝置及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分;
(4)各連接件無松動。
第三條:啟動內燃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內燃機啟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挨次檢查各工作機構及其制動器,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五條: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出廠說明書的規定。當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
第六條: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檔位;起重機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下降起重臂。
第七條:在起吊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
第八條: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牢靠性均良好,再連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親密留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停止運轉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
第九條:采納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像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協作協調,載荷應安排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保持垂直狀態。
第十條: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第十一條: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凹凸不平常,不得轉彎。
第十二條: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小,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大。嚴禁下坡空檔滑行。
第十三條:作業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位置,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各制動器加保險固定,操縱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
第十四條: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納平板拖車運輸。特別狀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面,機身、起重臂、吊鉤等必需處于制動位置,并應加保險固定。每行駛500~1000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第十五條:起重機通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必需先查明允許載荷后再通過。必要時應對構筑物實行加固措施。通過鐵路、地下水管、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愛護,并不得在上面轉彎。
第十六條:用火車或平板拖車運輸起重機時,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機裝上車后,應將回轉、行走、變幅等機構制動,并采納三角木楔緊履帶兩端,再堅固綁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墊實,不得使吊鉤懸空搖擺。
3.汽車、輪胎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平安距離。
其次條: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平安愛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分;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第三條:啟動內燃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需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第五條: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需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調整。
第六條:應依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上升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量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第七條: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馬上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條:起重臂伸出后,消失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需進行調整,消退不正常狀況后,方可作業。
第九條: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第十條: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條:采納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掌握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漸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第十三條:作業中發覺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特別現象時,應馬上使重物下降,落在平安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第十四條: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第十五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第十六條: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開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第十七條: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需平坦堅實,載荷必需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第十八條: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擋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終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第十九條: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其次十條: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其次十一條: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4.塔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力量:輕型(起重量30kn以下)應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軌距拉桿一個,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l/l000,且不超過±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mm,并應與另一側軌道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道終端lm處必需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需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其次條: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第三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四周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肯定平安距離。
第五條: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全部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牢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第六條:起重機的拆裝必需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單位進行,作業時應有技術和平安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起重機拆裝前,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有關規定,編制裝、拆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平安技術措施,經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裝、拆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第八條:裝、拆作業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軌道鋪設或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
(2)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解于裝、拆作業之前;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爬爪)等進行檢查,準時處理存在的間題;
(4)對采納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等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
(5)對裝、拆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平安帶、平安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馬上更換;
(6)檢查裝、拆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幫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的需要;
(7)裝、拆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裝、拆作業條件;
(8)平安監督崗的設置及平安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
第九條:起重機的裝、拆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條:指揮人員應熟識裝、拆作業方案,遵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正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全部參加裝、拆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覺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晰后再進行。
第十一條:裝、拆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應正確穿戴平安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平安帶,熟識并仔細執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覺特別狀況或疑難問題時,應準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條:在裝、拆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依據出廠說明書的裝、拆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第十三條:采納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納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第十四條:在裝、拆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狀況,短時間不能連續作業時,必需使已裝、拆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第十五條:安裝起重機時,必需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堅固、牢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平安防護裝置裝齊。
第十六條: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緣由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需根據技術部門批準的平安拆卸方案進行。
第十七條: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需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牢靠,各平安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狀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過程,必需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需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別狀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需馬上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必需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終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實行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平安銷,方可連續下一動作。
(7)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第十九條: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意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納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納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3)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4)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準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定。
(6)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常常檢查錨固裝置,發覺松動或特別狀況時,應馬上停止作業,故障未排解,不得連續作業。
(7)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全部的錨固裝置。
(8)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
(9)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平安帶和戴平安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平安操作的規定。
(10)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力量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其次十條:起重機內爬升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內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在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作業。
(2)內爬升時,應加強機上與機下之間的聯系以及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特別狀況,應馬上停機檢查,故障未排解,不得連續爬升。
(3)內爬升過程中,嚴禁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帽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馬上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過內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并應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
(5)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不宜小于3個樓層。
(6)對固定內爬升框架的樓層樓板,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作臨時加固。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作臨時加固。
(7)每次內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應馬上采納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成內爬升作業后,應檢查內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緊固以及樓板臨時支撐的穩固等,確認牢靠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其次十一條: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準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距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軌道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勻稱的沉降。
其次十二條:應保持起重機上全部平安裝置靈敏有效,如發覺失靈的平安裝置,應準時修復或更換。全部平安裝置調整后,應加封(火漆或鉛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其次十三條: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愛護裝置及緊急斷電開關,電纜卷筒應敏捷有效,不得拖纜。
其次十四條: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它強電磁波放射天線四周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其次十五條: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
其次十六條: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其次十七條: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狀況正常;
(2)各平安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狀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其次十八條:送電前,各掌握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納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其次十九條: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平安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三十條: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條:應依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狀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掌握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頭,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掌握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第三十二條: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肯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納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掌握開關。
第三十三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第三十四條: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納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第三十五條: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條:對于無XX集電環及起升機構擔心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第三十七條: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第三十八條: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馬上將掌握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平安地帶。
第三十九條:采納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第四十條: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馬上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第四十一條: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需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第四十二條: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愛護裝置,必需牢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第四十三條: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第四十四條:停機時,應將每個掌握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第四十五條: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需系好平安帶。
第四十六條: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第四十七條: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5.卷揚機
第一條:卷揚機的作業位置應平整堅實,宜遠離危急作業區,并應搭設防雨操作棚。卷揚機安裝基座應平穩堅固,四周排水暢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
其次條:當因施工條件限制,卷揚機作業位置距施工作業區較近時,操作棚除應有防雨措施外,還應采納不小于50mm厚木板設置抗沖擊棚頂或采納兩層棚頂,上層棚頂應具有抗沖擊力量,上、下兩層棚頂間距應不小于600mm。
第三條:固定卷揚機的地錨應堅固牢靠,不得以樹木、電桿代替地錨。
第四條:從卷揚機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線垂直,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6°;否則,應設置幫助導向輪。
第五條:使用皮帶或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應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第六條:鋼絲繩應與卷筒及吊籠(吊籃)連接堅固,在運行中應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與機架摩擦。通過道路時,應設置過路愛護裝置。嚴禁在鋼絲繩運行區域內堆放物料。
第七條:卷揚機繩筒應設置防止鋼絲繩滑脫的保險裝置。
第八條:禁止使用倒順開關作為卷揚機的掌握開關。使用攜帶式按鈕開關等掌握裝置,必需使用不大于36v的平安電壓,其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m。
第九條:以動力正反轉的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與操縱開關上指示的方向全都。
第十條:作業前,應檢查卷揚機與地面的固定,彈性聯軸不得松曠。并應檢查平安裝置、防護設施、電氣線路、接零或接地線、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在卷揚機制動操作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或阻卡現象。
第十二條: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應用壓緊裝置卡牢,在卷筒上應能按挨次排列整齊。當吊籃(吊籠)處于工作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條: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鋼絲繩。物件或吊籠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籠下面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休息時應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第十四條:作業中如發覺異響、制動不靈、制動帶或軸承等溫度猛烈上升等特別狀況時,應馬上停機檢查,排解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第十六條:作業完畢,應將提升吊籠或物件降至地面,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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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起重吊裝機械平安操作規程第2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平安操作規程第3篇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平安操作規程交底第4篇起重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平安技術操作規程第5篇起重吊裝平安操作規程第6篇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平安操作規程交底第7篇起重吊裝平安掌握操作規程第8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平安操作規程第9篇起重吊裝作業崗位平安操作規程第10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平安操作規程第11篇起重吊裝平安技術操作規程第12篇簡易起重吊裝拖運平安操作規程
【第1篇】起重吊裝指揮人員、起重工掛鉤工平安操作規程
1.起重吊裝指揮人員或起重工(掛鉤工)均須持證上崗。
2.必需熟識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平安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利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3.工作前應仔細檢查所需要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覺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嚴禁使用。并穿戴好防護用品。
4.起重物體必需依據物件重量體積、外形、種類采納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需有專人負責指揮。
5.吊運物時,必需待物件重心平衡。起運大型物件,必需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6.使用三腳架應綁扎堅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行斜吊。
7.使用滾桿二端不宜超出工件底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8.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狀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全部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重物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9.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親密協作,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10.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狀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輸放線路電壓(千伏)1以下1~3560110154220330n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1.533.13.64.14.75.30.01*(n-50)+3
11.工作時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2.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吊運中發覺捆縛索具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馬上停車進行檢查,絕不行有僥幸心理。
13.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4.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需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
15.吊運物件如有污垢,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凈,以防滑動。
16.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件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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