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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0復雜高層建筑結構設計10復雜高層建筑結構設計110.1一般規定10.1.1

本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結構包括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連體結構以及豎向體型收進、懸挑超過本規程第3.5節有關規定的結構。復雜高層建筑結構的計算分析應符合本規程第5章的有關規定。【說明】本次修訂將多塔樓結構并入豎向體型收進、懸挑結構,因此文字進行了修改。10.1.2

9度抗震設計時不應采用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和連體結構。10.1.3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應大于80m和60m。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采用連體結構;底部帶轉換層的筒中筒結構B級高度高層建筑,當外筒框支層以上采用由剪力墻構成的壁式框架時,其最大適用高度應比本規程表3.3.2-2規定的數值適當降低。原規程為:多塔樓結構強制性條文原規程10.1.3未修改10.1一般規定10.1.1本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結構包210.1.47度和8度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不宜同時采用超過兩種本節第10.1.1條所指的復雜結構。10.1.5

復雜高層建筑結構中的受力復雜部位,宜進行應力分析,并按應力進行配筋設計校核。【說明:刪除10.1.6條,內容移入3.2.3條】同原規程10.1.4未修改同原規程10.1.5未修改10.1.47度和8度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不宜同時采用超310.2帶轉換層高層建筑結構10.2.1在高層建筑結構的底部,當上部樓層部分豎向構件(剪力墻、框架柱)不能直接連續貫通落地時,應設置結構轉換層,在結構轉換層布置轉換結構構件,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或托柱轉換層結構。轉換結構構件可采用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結構、斜撐等,統稱為轉換梁、轉換桁架等;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的轉換梁,稱為框支梁,轉換柱稱為框支柱。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抗震設防烈度為7、8度時,不宜采用厚板轉換層,但7、8度時的地下室轉換構件除外。【說明】

本節主要針對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為使各種規定更有針對性,轉換結構分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和托柱轉換層結構,區別對待。當上部為剪力墻結構,下部部分構件轉換為柱時,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當上部為密柱,通過轉換構件,下部為稀柱時,形成托柱轉換層結構。直接承托被轉換構件的梁為轉換梁,轉換梁以下直接支撐轉換梁的柱都是轉換柱(一直延續到柱腳),轉換框架是由轉換梁和轉換柱組成的框架。10.2帶轉換層高層建筑結構10.2.1在高層建筑結構的410.2.2轉換層設置位置不宜過高。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在地面以上設置轉換層的位置,8度時不宜超過3層,7度時不宜超過5層,6度時可適當提高;對托柱轉換層結構,其轉換層位置可適當提高。【說明】將原規程10.2.2條文中的底部帶轉換層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和外筒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結構改為了托柱轉換層結構。10.2.3

轉換層下部結構與上部結構的側向剛度比應符合本規程附錄E的規定。

(10.2.3項2)10.2.4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宜取至轉換層以上兩層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說明】將原來的墻肢總高度的1/8改為房屋高度的1/10。10.2.2轉換層設置位置不宜過高。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在地510.2.5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抗震等級應符合本規程第3.9節的有關規定,托柱轉換層轉換柱和轉換梁的抗震等級按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的框支框架采納。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當轉換層的位置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上時,其框支柱、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抗震等級宜按本規程表3.9.3和表3.9.4的規定提高一級采用,已為特一級時可不提高。10.2.6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特一、一、二、三級轉換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內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90、1.60、1.35、1.25;轉換構件豎向地震作用按4.3.2條計算。【說明】

取消了原規程的薄弱層地震剪力增大系數規定;對各級內力增大系數進行了調整(原規程特一、一、二級分別為1.80、1.50、1.25,沒有三級)。原規程10.2.5原規程10.2.610.2.5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抗震等級應符合本610.2.7轉換梁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梁上、下部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設計時均不應小于0.30%;抗震設計時,特一、一、二、三級分別不應小于0.60%、0.50%、0.40%和0.30%。沿梁腹板高度應配置間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6mm的腰筋;2偏心受拉的轉換梁的支座上部縱向鋼筋至少應有50%沿梁全長貫通,下部縱向鋼筋應全部直通到柱(含墻端柱)內;3離柱邊1.5倍梁截面高度范圍內的梁箍筋應加密,加密區箍筋直徑不應小于10mm,間距不應大于100mm。加密區箍筋的最小面積配筋率,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抗震設計時,特一、一、二和三級分別不應小于

【說明】將原規程第2款中僅適用于偏心受拉的框支梁的規定“沿梁腹板高度應配置間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6mm的腰筋”放到第一款,適用于所有轉換梁;增加了三級要求。原規程10.2.810.2.7轉換梁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原規程10.2.8710.2.8轉換梁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轉換梁與轉換柱截面中線宜重合;2轉換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計算跨度的1/8;對梁上托柱的轉換梁,其截面寬度不應小于梁寬方向的托柱截面寬度。梁上托剪力墻的框支梁截面寬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應方向的截面寬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墻體截面厚度的2倍和400mm;3轉換梁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無地震作用組合時有地震作用組合時4轉換梁縱向鋼筋接頭宜采用機械連接,同一連接區段內接頭鋼筋截面面積不宜超過全部縱筋截面面積的50%,接頭位置應避開上部墻體開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較大部位;原規程:1/610.2.8轉換梁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有地震作用組合時485轉換梁不宜開洞。若必須開洞時,洞口邊離開支座柱邊的距離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被洞口削弱的截面應進行承載力計算,因開洞形成的上、下弦桿應加強縱向鋼筋和抗剪箍筋的配置;6對托柱轉換梁或當框支梁上部的墻體開有門洞時,該部位梁的箍筋應加密配置,加密區范圍可取梁上托柱邊或墻邊兩側各1.5倍轉換梁高度;箍筋直徑、間距及面積配筋率應符合本規程第10.2.7條第3款的規定;7轉換梁上、下縱向鋼筋和腰筋(圖10.2.8)應在節點區可靠錨固,水平段應伸至柱邊,且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4

,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4

,梁上部第一排縱向鋼筋應向柱內彎折錨固,且應延伸過梁底不小于

(非抗震設計)或

;當梁上部配置多排縱向鋼筋時,其內排鋼筋錨入柱內的長度可適當減小,但水平段長度和彎下段長度之和不應小于鋼筋錨固長度

(非抗震設計)或

(抗震設計)。5轉換梁不宜開洞。若必須開洞時,洞口邊離開支座柱邊的距離不9【說明】第2款梁截面高度由原來的不應小于計算跨度的1/6改為不宜小于計算跨度的1/8;圖中鋼筋錨固做了調整。需要注意的是,對托柱轉換梁,在轉換層尚應設置承擔正交方向柱底彎矩的樓面梁或框架梁。【說明】第2款梁截面高度由原來的不應小于計算跨度的1/61010.2.9轉換層上部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墻、柱)宜直接落在轉換層的主要轉換構件上。10.2.10

轉換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柱內全部縱向鋼筋配筋率應符合本規程第6.4.3條的規定;2抗震設計時,轉換柱箍筋應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箍筋直徑不應小于10mm,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和6倍縱向鋼筋直徑的較小值,并應沿柱全高加密;3抗震設計時,一、二級轉換柱加密區的配箍特征值應比本規程表6.4.7規定的數值增加0.02,且柱箍筋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1.5%。原規程10.2.10中的內容同原規程10.2.11未修改10.2.9轉換層上部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墻、柱)宜直接落在1110.2.11

轉換柱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柱截面寬度,非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400mm,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450mm;柱截面高度,非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轉換梁跨度的1/15,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轉換梁跨度的1/12;2一、二、三級轉換柱由地震作用產生的軸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1.3、1.2,但計算柱軸壓比時可不考慮該增大系數;【說明】本款中內力放大系數進行了修改,二級1.2改1.3,增加三級1.23與轉換構件相連的一、二、三級轉換柱的上端和底層柱下端截面的彎矩組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1.3、1.2,其他層轉換柱柱端彎矩設計值應符合本規程第6.2.1條的規定;【說明】彎矩增大系數,二級由1.25變為1.3,增加三級1.2。原規程10.2.1210.2.11轉換柱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說明】本款中內125轉換角柱的彎矩設計值和剪力設計值應分別在本條第3、4款的基礎上乘以增大系數1.1;4一、二、三級柱端截面的剪力設計值應符合本規程第6.2.3條的有關規定;6柱截面的組合剪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無地震作用組合時有地震作用組合時7縱向鋼筋間距均不應小于80mm,且抗震設計時不宜大于200mm,非抗震設計時不宜大于250mm。抗震設計時,柱內全部縱向鋼筋配筋率不宜大于4.0%;5轉換角柱的彎矩設計值和剪力設計值應分別在本條第3、4款138非抗震設計時,轉換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箍筋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0.8%,箍筋直徑不宜小于10mm,箍筋間距不宜大于150mm;9框支柱在上部墻體范圍內的縱向鋼筋應伸入上部墻體內不少于一層;其余柱縱筋應錨入轉換層梁內或板內。從柱邊算起,錨入梁內、板內的鋼筋長度,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10.2.12抗震設計時,轉換梁、柱的節點核心區應進行抗震驗算,節點應符合構造措施的要求。轉換梁、柱的節點核心區應按6.4.10條規定設置水平箍筋。【說明】因轉換構件節點區受力非常大,增加了對轉換梁柱節點核心區的要求。8非抗震設計時,轉換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箍筋1410.2.13

箱形轉換結構上、下樓板厚度均不宜小于180mm,應根據轉換柱的布置和建筑功能要求設置雙向橫隔板;上、下板配筋設計應同時考慮板局部彎曲和箱形轉換層整體彎曲的影響,橫隔板宜按深梁設計。【說明】箱形轉換構件設計時要保證其整體受力作用,因此規定箱形轉換結構上、下樓板(即頂、底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并應設置橫隔板。箱形轉換層的頂、底板,除產生局部彎曲外,還會產生因箱形結構整體變形產生的整體彎曲,截面承載力設計時應該同時考慮這兩種彎曲變形在截面內產生的拉應力、壓應力。原規程10.2.21部分內容10.2.13箱形轉換結構上、下樓板厚度均不宜小于180m1510.2.14厚板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轉換厚板的厚度可由抗彎、抗剪、抗沖切截面驗算確定;2轉換厚板可局部做成薄板,薄板與厚板交界處可加腋;轉換厚板亦可局部做成夾心板;3轉換厚板宜按整體計算時所劃分的主要交叉梁系的剪力和彎矩設計值進行截面設計并按有限元法分析結果進行配筋校核。受彎縱向鋼筋可沿轉換板上、下部雙層雙向配置,每一方向總配筋率不宜小于0.6%。轉換板內暗梁的抗剪箍筋面積配筋率不宜小于0.45%;4厚板外周邊宜配置鋼筋骨架網;5轉換厚板上、下部的剪力墻、柱的縱向鋼筋均應在轉換厚板內可靠錨固;6轉換厚板上、下一層的樓板應適當加強,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原規程10.2.22,未修訂10.2.14厚板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原規程10.2.221610.2.15采用空腹桁架轉換層時,空腹桁架宜滿層設置,應有足夠的剛度。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桿宜考慮樓板作用,并應加強上、下弦桿與框架柱的錨固連接構造;豎腹桿應按強剪弱彎進行配筋設計,并加強箍筋配置以及與上、下弦桿的連接構造措施。10.2.16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落地剪力墻和筒體底部墻體應加厚;2框支柱周圍樓板不應錯層布置;3落地剪力墻和筒體的洞口宜布置在墻體的中部;4框支梁上一層墻體內不宜設置邊門洞,也不宜在框支中柱上方設置門洞;5落地剪力墻的間距l應符合下列規定:1)非抗震設計時,l不宜大于3B和36m;2)抗震設計時,當底部框支層為1~2層時,l不宜大于2B和同原規程10.2.24未修改10.2.15采用空腹桁架轉換層時,空腹桁架宜滿層設置,應1724m;當底部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l不宜大于1.5B和20m。此處,B落地墻之間樓蓋的平均寬度。6框支柱與相鄰落地剪力墻的距離,1~2層框支層時不宜大于12m,3層及3層以上框支層時不宜大于10m;7框支框架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應小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8當框支梁承托剪力墻并承托轉換次梁及其上剪力墻時,應進行應力分析,按應力校核配筋,并加強配筋構造措施。B級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墻高層建筑的結構轉換層,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說明】

兩處修改:一是將原來的規定范圍限定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二是增加第7款對框支框架承擔的傾覆力矩的限制,防止落地剪力墻過少。項8為原規程10.2.10中內容24m;當底部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l不宜大于11810.2.17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每層框支柱的數目不多于10根時,當底部框支層為1~2層時,每根柱所受的剪力應至少取結構基底剪力的2%;當底部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每根柱所受的剪力應至少取結構基底剪力的3%;2每層框支柱的數目多于10根時,當底部框支層為1~2層時,每層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應取結構基底剪力的20%;當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每層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應取結構基底剪力的30%。框支柱剪力調整后,應相應調整框支柱的彎矩及柱端梁的剪力和彎矩,但框支梁的剪力、彎矩可不調整。【說明】本條范圍限定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取消了“框支柱軸力可不調整”。原規程10.2.710.2.17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標1910.2.18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特一、一、二級落地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彎矩設計值應按墻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組合的彎矩值乘以增大系數1.8、1.5、1.25采用;其剪力設計值應按本規程第3.10.5條、第7.2.6條的規定進行調整。落地剪力墻墻肢不宜出現偏心受拉。【說明】將原規程10.2.14條文中特一級的剪力增大系數1.9改為按第3.10.5

條進行調整。10.2.19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的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3%,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25%;抗震設計時鋼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鋼筋直徑不應小于8mm。同原規程10.2.15未修改10.2.18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特一、一、二級落地剪力2010.2.20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兩端宜設置翼墻或端柱,抗震設計時尚應按本規程第7.2.15條的規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10.2.21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落地剪力墻基礎應有良好的整體性和抗轉動的能力。10.2.22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框支梁上部墻體的構造應滿足下列要求:1當梁上部的墻體開有邊門洞時,洞邊墻體宜設置翼緣墻、端柱或加厚(圖10.2.22),并應按本規程第7.2.15條約束邊緣構件的要求進行配筋設計。當洞口靠近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墻洞口連梁剛度等措施;同原規程10.2.16未修改原規程10.2.17原規程10.2.1310.2.20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212框支梁上部墻體豎向鋼筋在梁內的錨固長度,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2框支梁上部墻體豎向鋼筋在梁內的錨固長度,抗震設計時不應小223框支梁上部一層墻體的配筋宜按下列規定進行校核:1)柱上墻體的端部豎向鋼筋面積As:2)柱邊0.2ln寬度范圍內豎向分布鋼筋面積

Asw

:3)框支梁上部0.2ln高度范圍內墻體水平分布筋面積

Ash

:3框支梁上部一層墻體的配筋宜按下列規定進行校核:2)柱邊023有地震作用組合時,公式(10.2.22-1)、(10.2.22-2)、(10.2.22-3)中

均應乘以

取0.85。4框支梁與其上部墻體的水平施工縫處宜按本規程第7.2.12條的規定驗算抗滑移能力。10.2.23

框支層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應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樓板中鋼筋應錨固在邊梁或墻體內;落地剪力墻和筒體外圍的樓板不宜開洞。樓板邊緣和較大洞口周邊應設置邊梁,其寬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倍,全截面縱向鋼筋配筋率不應小于1.0%。與轉換層相鄰樓層的樓板也應適當加強。【說明】轉換層樓板及其相鄰樓板受力較大,規定了其構造要求。同原規程10.2.20有地震作用組合時,公式(10.2.22-1)、(12410.2.24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層樓板,其截面剪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說明】

明確本條規定針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原規程10.2.18修改而來10.2.24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2510.2.25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層樓板,當平面較長或不規則以及各剪力墻內力相差較大時,可采用簡化方法驗算樓板平面內受彎承載力。10.2.26

帶托柱轉換層的筒體結構,外圍轉換柱與內筒、核心筒的間距抗震時不宜大于12m。【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10.2.27

托柱轉換層結構,當上部密柱轉換為下部稀柱時,轉換構件可采用梁或桁架。轉換桁架宜沿轉換柱滿層設置,其斜腹桿的交點、空腹桁架的豎腹桿宜與上部密柱的位置重合;轉換桁架的節點應加強配筋及構造措施。同原規程10.2.19將原規程10.2.23“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改為’托柱轉換層結構”10.2.25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2610.3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10.3.1

當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結構的側向剛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利用建筑避難層、設備層空間,設置適宜剛度的水平伸臂構件,形成帶加強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必要時,加強層也可同時設置周邊水平環帶構件。水平伸臂構件、周邊環帶構件可采用斜腹桿桁架、實體梁、箱形梁、空腹桁架等形式。10.3.2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合理設計加強層的數量、剛度和設置位置。當布置1個加強層時,可設置在0.6倍房屋高度附近;當布置2個加強層時,可分別設置在頂層和0.5房屋高度附近;當布置多個加強層時,宜沿豎向從頂層向下均勻布置;2加強層水平伸臂構件宜貫通核心筒,其平面布置宜位于核心筒的轉角、T字節點處;水平伸臂構件與周邊框架的連接宜采用鉸接或半剛接。結構內力和位移計算中,設置水平伸臂桁架的樓層宜考慮同原規程10.3.1未修改10.3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10.3.1當框架-核心筒、27樓板平面內的變形;3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核心筒應加強配筋構造;4加強層及其相鄰層樓蓋的剛度和配筋應加強;5在施工程序及連接構造上應采取減小結構豎向溫度變形及軸向壓縮差的措施,結構分析模型應能正確反映施工措施的影響。【說明】第5款補充規定了采取施工措施控制豎向變形差時,結構分析模型應能正確模擬。10.3.3抗震設計時,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1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墻的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但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2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箍筋應全柱段加密,軸壓比限值應按其他樓層的數值減小0.05采用。同原規程10.3.3未修改原規程10.3.2樓板平面內的變形;3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加強層及其相2810.4錯層結構10.4.1

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沿豎向宜避免錯層布置。當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樓層錯層時,宜采用防震縫劃分為獨立的結構單元。【說明】當相鄰樓蓋結構高差超過梁高范圍的,按錯層結構考慮。10.4.2錯層兩側宜采用結構布置和側向剛度相近的結構體系。10.4.3

錯層結構中,錯開的樓層不應歸并為一層計算,應各自參加結構整體計算。10.4.4

抗震設計時,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60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箍筋應全柱段加密;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但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說明】增加了特一級不再提高的規定。10.4.1~10.4.3同原規程10.4.1~10.4.310.4錯層結構10.4.1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沿豎向宜2910.4.5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承載力宜符合本規程公式(3.11.3-2)的要求。【說明】本條為增加條文。錯層結構錯層處的框架柱受力復雜,易發生短柱受剪破壞,因此要求其滿足設防烈度地震(中震)作用下性能水準2的設計要求。10.4.6錯層處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墻的截面厚度,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200mm,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250mm,并均應設置與之垂直的墻肢或扶壁柱;抗震設計時,其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錯層處剪力墻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3%,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5%。同原規程10.4.5未修改10.4.5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承載力3010.5連體結構10.5.1連體結構各獨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體型、平面布置和剛度;宜采用雙軸對稱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設計時,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不宜采用剛性連接的連體結構。【說明】將原來“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不宜采用連體結構”改為“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不宜采用剛性連接的連體結構”。當連體的兩個部分結構相差較大時,可以通過滑動連接等方式減小兩個結構的相互影響。10.5.2

7度0.15g

和8度抗震設計時,連體結構的連接體應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相比原規程10.5.2增加了7度抗震設計10.5連體結構10.5.1連體結構各獨立部分宜有相同或3110.5.36度和7度0.10g抗震設計時,高位連體結構的連接體宜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說明】計算分析表明,高層建筑中連體結構連接體的豎向地震作用受連體跨度、所處位置以及主體結構剛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豎向地震作用影響比一般大跨結構大,因此增加7度0.15g時應考慮其影響(10.5.2),6度和7度0.10g抗震設計時,對于高位連體結構(連體位置高度超過80米時)宜考慮其影響(10.5.3新增條文)。相關計算要求和組合要求見本規程第3章和第4章的規定。10.5.4

連接體結構與主體結構宜采用剛性連接。剛性連接時,連接體結構的主要結構構件應至少伸入主體結構一跨并可靠連接;必要時可延伸至主體部分的內筒,并與內筒可靠連接。當連接體結構與主體結構采用滑動連接時,支座滑移量應能滿足兩個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并應采取防墜落、撞擊措施。計算罕遇地震新增10.5.36度和7度0.10g抗震設計時,高位連體32作用下的位移時,應采用時程分析方法進行復核計算。【說明】震害表明,當采用滑動連接時,連接體往往由于滑移量較大致使支座發生破壞,因此增加了對采用滑動連接時的防墜落措施要求和需采用時程分析方法進行復核計算的要求。10.5.5連接體結構可設置鋼梁、鋼桁架、型鋼混凝土梁,型鋼應伸入主體結構至少一跨并可靠錨固。連接體結構的邊梁截面宜加大;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采用雙層雙向鋼筋網,每層每方向鋼筋網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當連接體結構包含多個樓層時,應特別加強其最下面一個樓層及頂層的構造設計。原規程10.5.4作用下的位移時,應采用時程分析方法進行復核計算。原規程10.3310.5.6抗震設計時,連接體及與連接體相鄰的結構構件的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提高至特一級,但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10.5.7連體結構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連體結構豎向振動頻率小于3Hz時,應進行豎向振動舒適度的驗算;2連體部分樓板應按本規程10.2.24條進行的驗算;3連體部分樓板較薄弱時,宜補充分塔樓計算分析。同原規程10.5.5未修改10.5.6抗震設計時,連接體及與連接體相鄰的結構構件的抗34【說明】連體結構部分的跨度一般較大,豎向剛度較小,容易發生豎向振動舒適度不滿足要求的情況,補充了連體結構豎向舒適度驗算的要求。連體部分結構在地震作用下需要協調兩側塔樓的變形,因此需要進行連體部分樓板的驗算,樓板的受剪承載力和受拉承載力按轉換層樓板的計算方法進行驗算,計算剪力可取連體樓板承擔的兩側塔樓樓層地震作用力之和的較小值。當連體部分樓板較弱時,在強烈地震作用下可能發生破壞,因此建議補充兩側分塔樓的計算分析,確保連體部分失效后兩側塔樓可以獨立承擔地震作用不致發生嚴重破壞或倒塌。【說明】3510.6豎向體型收進、懸挑結構10.6.1多塔樓結構以及體型收進、懸挑程度超過本規程第3.5.5條限值的豎向不規則高層建筑結構應遵守本節的規定。【說明】將原來多塔樓結構的內容與新增的體型收進、懸挑結構的相關內容合并,統稱為“豎向體型收進、懸挑結構”。對于多塔樓結構、豎向體型收進和懸挑結構,其共同的特點就是結構側向剛度沿豎向發生劇烈變化,往往在變化的部位產生結構的薄弱部位,因此本節對其統一進行規定。10.6.2多塔樓結構以及體型收進、懸挑結構,豎向體型突變部位的樓板宜加強,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雙層雙向配筋,每層每方向鋼筋網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體型突變部位上、下層結構的樓板也應加強構造措施。新增原規程10.6.3修改而來10.6豎向體型收進、懸挑結構10.6.1多塔樓結構以及3610.6.3抗震設計時,多塔樓高層建筑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1各塔樓的層數、平面和剛度宜接近;塔樓對底盤宜對稱布置。上部塔樓結構的綜合質心與底盤結構質心的距離不宜大于底盤相應邊長的20%;2轉換層不宜設置在底盤屋面的上層塔樓內;否則,應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3塔樓中與裙房連接體相連的外圍柱、剪力墻,從固定端至裙房屋面上一層的高度范圍內,柱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宜適當提高,柱箍筋宜在裙樓屋面上、下層的范圍內全高加密,剪力墻宜按本規程第7.2.15條的規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當塔樓結構與底盤結構偏心收進時,應加強底盤周邊豎向構件的配筋構造措施;4大底盤多塔樓結構,可按本規程第5.1.15條規定的整體和分塔樓計算模型分別驗算整體結構和各塔樓結構扭轉為主的第一周期與平動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并應符合本規程第3.4.5條的有關要求。10.6.3抗震設計時,多塔樓高層建筑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37【說明】

原規程10.6.1、10.6.2、10.6.4多塔樓結構的相關規定。對大底盤多塔樓結構扭轉第一周期與平動第一周期比值的算法,明確要求按整體和分塔樓模型分別驗算。第1款文字略做調整,明確是指上部塔樓部分的綜合質心與底盤結構質心的距離,避免誤解為每個塔樓的質心與底盤結構質心距離不宜大于底盤邊長的20%。【說明】3810.6.4懸挑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懸挑部位應采取降低結構自重的措施;2懸挑部位結構宜采用冗余度較高的結構形式;3結構內力和位移計算中,懸挑部位的樓層應考慮樓板平面內的變形,結構分析模型應能反映水平地震對懸挑部位可能產生的豎向振動效應;48、9度抗震設計時,懸挑結構應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6、7度抗震設計時,懸挑結構宜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豎向地震應采用時程法或豎向反應譜法進行分析,并應考慮豎向地震為主的荷載組合;5抗震設計時,懸挑結構的關鍵構件以及與之相鄰的主體結構關鍵構件的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6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懸挑結構關鍵構件的承載力宜符合不屈服的要求。10.6.4懸挑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39【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對懸挑結構提出了明確要求。懸挑結構在結構一般豎向剛度較差、結構的冗余度不高,因此需要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且應提高懸挑關鍵構件的承載力和抗震措施,防止相關部位在豎向地震作用下發生結構的倒塌。10.6.5體型收進高層建筑結構、底盤高度超過房屋高度20%的多塔樓結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體型收進處宜采取減小結構剛度變化的措施,上部收進結構的底層層間位移角不宜大于相鄰下部區段最大層間位移角的1.15倍;2結構偏心收進時,應加強收進部位以下2層結構周邊豎向構件的配筋構造措施;3抗震設計時,體型收進部位上、下各2層塔樓周邊豎向結構構件的抗震等級宜提高一級采用,當收進部位的高度超過房屋高度的50%時,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對懸挑結構提出了明確要求。懸挑結構在40【說明】

本條為新增條文,對體型收進結構提出了明確要求。相關的試驗研究和分析表明,結構體型收進較多或收進位置較高時,因上部結構剛度突然降低,其收進部位形成薄弱部位,因此規定在收進的相鄰部位采取更高的抗震措施。當結構偏心收進時,受結構整體扭轉效應的影響,下部結構的周邊豎向構件內力增加較多,應予以加強。收進程度過大、上部結構剛度過小時,結構的層間位移角增加較多,收進部位成為薄弱部位,對結構抗震不利,因此限制上部樓層層間位移角不大于下部結構層間位移角的1.15倍,當結構分段收進時,控制收進部位底部樓層的層間位移角和下部相鄰區段樓層的最大層間位移角之間的比例。【說明】41復雜高層建筑結構設計課件4210復雜高層建筑結構設計10復雜高層建筑結構設計4310.1一般規定10.1.1

本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結構包括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連體結構以及豎向體型收進、懸挑超過本規程第3.5節有關規定的結構。復雜高層建筑結構的計算分析應符合本規程第5章的有關規定。【說明】本次修訂將多塔樓結構并入豎向體型收進、懸挑結構,因此文字進行了修改。10.1.2

9度抗震設計時不應采用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和連體結構。10.1.37度和8度抗震設計時,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墻結構錯層高層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別不應大于80m和60m。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高層建筑不宜采用連體結構;底部帶轉換層的筒中筒結構B級高度高層建筑,當外筒框支層以上采用由剪力墻構成的壁式框架時,其最大適用高度應比本規程表3.3.2-2規定的數值適當降低。原規程為:多塔樓結構強制性條文原規程10.1.3未修改10.1一般規定10.1.1本章所指的復雜高層建筑結構包4410.1.47度和8度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不宜同時采用超過兩種本節第10.1.1條所指的復雜結構。10.1.5

復雜高層建筑結構中的受力復雜部位,宜進行應力分析,并按應力進行配筋設計校核。【說明:刪除10.1.6條,內容移入3.2.3條】同原規程10.1.4未修改同原規程10.1.5未修改10.1.47度和8度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不宜同時采用超4510.2帶轉換層高層建筑結構10.2.1在高層建筑結構的底部,當上部樓層部分豎向構件(剪力墻、框架柱)不能直接連續貫通落地時,應設置結構轉換層,在結構轉換層布置轉換結構構件,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或托柱轉換層結構。轉換結構構件可采用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結構、斜撐等,統稱為轉換梁、轉換桁架等;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的轉換梁,稱為框支梁,轉換柱稱為框支柱。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抗震設防烈度為7、8度時,不宜采用厚板轉換層,但7、8度時的地下室轉換構件除外。【說明】

本節主要針對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為使各種規定更有針對性,轉換結構分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和托柱轉換層結構,區別對待。當上部為剪力墻結構,下部部分構件轉換為柱時,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當上部為密柱,通過轉換構件,下部為稀柱時,形成托柱轉換層結構。直接承托被轉換構件的梁為轉換梁,轉換梁以下直接支撐轉換梁的柱都是轉換柱(一直延續到柱腳),轉換框架是由轉換梁和轉換柱組成的框架。10.2帶轉換層高層建筑結構10.2.1在高層建筑結構的4610.2.2轉換層設置位置不宜過高。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在地面以上設置轉換層的位置,8度時不宜超過3層,7度時不宜超過5層,6度時可適當提高;對托柱轉換層結構,其轉換層位置可適當提高。【說明】將原規程10.2.2條文中的底部帶轉換層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和外筒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結構改為了托柱轉換層結構。10.2.3

轉換層下部結構與上部結構的側向剛度比應符合本規程附錄E的規定。

(10.2.3項2)10.2.4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宜取至轉換層以上兩層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說明】將原來的墻肢總高度的1/8改為房屋高度的1/10。10.2.2轉換層設置位置不宜過高。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在地4710.2.5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抗震等級應符合本規程第3.9節的有關規定,托柱轉換層轉換柱和轉換梁的抗震等級按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的框支框架采納。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當轉換層的位置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上時,其框支柱、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抗震等級宜按本規程表3.9.3和表3.9.4的規定提高一級采用,已為特一級時可不提高。10.2.6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特一、一、二、三級轉換構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內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90、1.60、1.35、1.25;轉換構件豎向地震作用按4.3.2條計算。【說明】

取消了原規程的薄弱層地震剪力增大系數規定;對各級內力增大系數進行了調整(原規程特一、一、二級分別為1.80、1.50、1.25,沒有三級)。原規程10.2.5原規程10.2.610.2.5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抗震等級應符合本4810.2.7轉換梁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梁上、下部縱向鋼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設計時均不應小于0.30%;抗震設計時,特一、一、二、三級分別不應小于0.60%、0.50%、0.40%和0.30%。沿梁腹板高度應配置間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6mm的腰筋;2偏心受拉的轉換梁的支座上部縱向鋼筋至少應有50%沿梁全長貫通,下部縱向鋼筋應全部直通到柱(含墻端柱)內;3離柱邊1.5倍梁截面高度范圍內的梁箍筋應加密,加密區箍筋直徑不應小于10mm,間距不應大于100mm。加密區箍筋的最小面積配筋率,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抗震設計時,特一、一、二和三級分別不應小于

【說明】將原規程第2款中僅適用于偏心受拉的框支梁的規定“沿梁腹板高度應配置間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6mm的腰筋”放到第一款,適用于所有轉換梁;增加了三級要求。原規程10.2.810.2.7轉換梁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原規程10.2.84910.2.8轉換梁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轉換梁與轉換柱截面中線宜重合;2轉換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計算跨度的1/8;對梁上托柱的轉換梁,其截面寬度不應小于梁寬方向的托柱截面寬度。梁上托剪力墻的框支梁截面寬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應方向的截面寬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墻體截面厚度的2倍和400mm;3轉換梁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無地震作用組合時有地震作用組合時4轉換梁縱向鋼筋接頭宜采用機械連接,同一連接區段內接頭鋼筋截面面積不宜超過全部縱筋截面面積的50%,接頭位置應避開上部墻體開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較大部位;原規程:1/610.2.8轉換梁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有地震作用組合時4505轉換梁不宜開洞。若必須開洞時,洞口邊離開支座柱邊的距離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被洞口削弱的截面應進行承載力計算,因開洞形成的上、下弦桿應加強縱向鋼筋和抗剪箍筋的配置;6對托柱轉換梁或當框支梁上部的墻體開有門洞時,該部位梁的箍筋應加密配置,加密區范圍可取梁上托柱邊或墻邊兩側各1.5倍轉換梁高度;箍筋直徑、間距及面積配筋率應符合本規程第10.2.7條第3款的規定;7轉換梁上、下縱向鋼筋和腰筋(圖10.2.8)應在節點區可靠錨固,水平段應伸至柱邊,且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4

,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4

,梁上部第一排縱向鋼筋應向柱內彎折錨固,且應延伸過梁底不小于

(非抗震設計)或

;當梁上部配置多排縱向鋼筋時,其內排鋼筋錨入柱內的長度可適當減小,但水平段長度和彎下段長度之和不應小于鋼筋錨固長度

(非抗震設計)或

(抗震設計)。5轉換梁不宜開洞。若必須開洞時,洞口邊離開支座柱邊的距離不51【說明】第2款梁截面高度由原來的不應小于計算跨度的1/6改為不宜小于計算跨度的1/8;圖中鋼筋錨固做了調整。需要注意的是,對托柱轉換梁,在轉換層尚應設置承擔正交方向柱底彎矩的樓面梁或框架梁。【說明】第2款梁截面高度由原來的不應小于計算跨度的1/65210.2.9轉換層上部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墻、柱)宜直接落在轉換層的主要轉換構件上。10.2.10

轉換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柱內全部縱向鋼筋配筋率應符合本規程第6.4.3條的規定;2抗震設計時,轉換柱箍筋應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箍筋直徑不應小于10mm,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和6倍縱向鋼筋直徑的較小值,并應沿柱全高加密;3抗震設計時,一、二級轉換柱加密區的配箍特征值應比本規程表6.4.7規定的數值增加0.02,且柱箍筋體積配箍率不應小于1.5%。原規程10.2.10中的內容同原規程10.2.11未修改10.2.9轉換層上部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墻、柱)宜直接落在5310.2.11

轉換柱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柱截面寬度,非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400mm,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450mm;柱截面高度,非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轉換梁跨度的1/15,抗震設計時不宜小于轉換梁跨度的1/12;2一、二、三級轉換柱由地震作用產生的軸力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1.3、1.2,但計算柱軸壓比時可不考慮該增大系數;【說明】本款中內力放大系數進行了修改,二級1.2改1.3,增加三級1.23與轉換構件相連的一、二、三級轉換柱的上端和底層柱下端截面的彎矩組合值應分別乘以增大系數1.5、1.3、1.2,其他層轉換柱柱端彎矩設計值應符合本規程第6.2.1條的規定;【說明】彎矩增大系數,二級由1.25變為1.3,增加三級1.2。原規程10.2.1210.2.11轉換柱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說明】本款中內545轉換角柱的彎矩設計值和剪力設計值應分別在本條第3、4款的基礎上乘以增大系數1.1;4一、二、三級柱端截面的剪力設計值應符合本規程第6.2.3條的有關規定;6柱截面的組合剪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無地震作用組合時有地震作用組合時7縱向鋼筋間距均不應小于80mm,且抗震設計時不宜大于200mm,非抗震設計時不宜大于250mm。抗震設計時,柱內全部縱向鋼筋配筋率不宜大于4.0%;5轉換角柱的彎矩設計值和剪力設計值應分別在本條第3、4款558非抗震設計時,轉換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箍筋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0.8%,箍筋直徑不宜小于10mm,箍筋間距不宜大于150mm;9框支柱在上部墻體范圍內的縱向鋼筋應伸入上部墻體內不少于一層;其余柱縱筋應錨入轉換層梁內或板內。從柱邊算起,錨入梁內、板內的鋼筋長度,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10.2.12抗震設計時,轉換梁、柱的節點核心區應進行抗震驗算,節點應符合構造措施的要求。轉換梁、柱的節點核心區應按6.4.10條規定設置水平箍筋。【說明】因轉換構件節點區受力非常大,增加了對轉換梁柱節點核心區的要求。8非抗震設計時,轉換柱宜采用復合螺旋箍或井字復合箍,其箍筋5610.2.13

箱形轉換結構上、下樓板厚度均不宜小于180mm,應根據轉換柱的布置和建筑功能要求設置雙向橫隔板;上、下板配筋設計應同時考慮板局部彎曲和箱形轉換層整體彎曲的影響,橫隔板宜按深梁設計。【說明】箱形轉換構件設計時要保證其整體受力作用,因此規定箱形轉換結構上、下樓板(即頂、底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并應設置橫隔板。箱形轉換層的頂、底板,除產生局部彎曲外,還會產生因箱形結構整體變形產生的整體彎曲,截面承載力設計時應該同時考慮這兩種彎曲變形在截面內產生的拉應力、壓應力。原規程10.2.21部分內容10.2.13箱形轉換結構上、下樓板厚度均不宜小于180m5710.2.14厚板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轉換厚板的厚度可由抗彎、抗剪、抗沖切截面驗算確定;2轉換厚板可局部做成薄板,薄板與厚板交界處可加腋;轉換厚板亦可局部做成夾心板;3轉換厚板宜按整體計算時所劃分的主要交叉梁系的剪力和彎矩設計值進行截面設計并按有限元法分析結果進行配筋校核。受彎縱向鋼筋可沿轉換板上、下部雙層雙向配置,每一方向總配筋率不宜小于0.6%。轉換板內暗梁的抗剪箍筋面積配筋率不宜小于0.45%;4厚板外周邊宜配置鋼筋骨架網;5轉換厚板上、下部的剪力墻、柱的縱向鋼筋均應在轉換厚板內可靠錨固;6轉換厚板上、下一層的樓板應適當加強,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原規程10.2.22,未修訂10.2.14厚板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原規程10.2.225810.2.15采用空腹桁架轉換層時,空腹桁架宜滿層設置,應有足夠的剛度。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桿宜考慮樓板作用,并應加強上、下弦桿與框架柱的錨固連接構造;豎腹桿應按強剪弱彎進行配筋設計,并加強箍筋配置以及與上、下弦桿的連接構造措施。10.2.16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落地剪力墻和筒體底部墻體應加厚;2框支柱周圍樓板不應錯層布置;3落地剪力墻和筒體的洞口宜布置在墻體的中部;4框支梁上一層墻體內不宜設置邊門洞,也不宜在框支中柱上方設置門洞;5落地剪力墻的間距l應符合下列規定:1)非抗震設計時,l不宜大于3B和36m;2)抗震設計時,當底部框支層為1~2層時,l不宜大于2B和同原規程10.2.24未修改10.2.15采用空腹桁架轉換層時,空腹桁架宜滿層設置,應5924m;當底部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l不宜大于1.5B和20m。此處,B落地墻之間樓蓋的平均寬度。6框支柱與相鄰落地剪力墻的距離,1~2層框支層時不宜大于12m,3層及3層以上框支層時不宜大于10m;7框支框架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應小于結構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8當框支梁承托剪力墻并承托轉換次梁及其上剪力墻時,應進行應力分析,按應力校核配筋,并加強配筋構造措施。B級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墻高層建筑的結構轉換層,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說明】

兩處修改:一是將原來的規定范圍限定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二是增加第7款對框支框架承擔的傾覆力矩的限制,防止落地剪力墻過少。項8為原規程10.2.10中內容24m;當底部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l不宜大于16010.2.17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標準值應按下列規定采用:1每層框支柱的數目不多于10根時,當底部框支層為1~2層時,每根柱所受的剪力應至少取結構基底剪力的2%;當底部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每根柱所受的剪力應至少取結構基底剪力的3%;2每層框支柱的數目多于10根時,當底部框支層為1~2層時,每層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應取結構基底剪力的20%;當框支層為3層及3層以上時,每層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應取結構基底剪力的30%。框支柱剪力調整后,應相應調整框支柱的彎矩及柱端梁的剪力和彎矩,但框支梁的剪力、彎矩可不調整。【說明】本條范圍限定為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取消了“框支柱軸力可不調整”。原規程10.2.710.2.17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標6110.2.18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特一、一、二級落地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彎矩設計值應按墻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組合的彎矩值乘以增大系數1.8、1.5、1.25采用;其剪力設計值應按本規程第3.10.5條、第7.2.6條的規定進行調整。落地剪力墻墻肢不宜出現偏心受拉。【說明】將原規程10.2.14條文中特一級的剪力增大系數1.9改為按第3.10.5

條進行調整。10.2.19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的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3%,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25%;抗震設計時鋼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鋼筋直徑不應小于8mm。同原規程10.2.15未修改10.2.18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特一、一、二級落地剪力6210.2.20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兩端宜設置翼墻或端柱,抗震設計時尚應按本規程第7.2.15條的規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10.2.21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落地剪力墻基礎應有良好的整體性和抗轉動的能力。10.2.22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框支梁上部墻體的構造應滿足下列要求:1當梁上部的墻體開有邊門洞時,洞邊墻體宜設置翼緣墻、端柱或加厚(圖10.2.22),并應按本規程第7.2.15條約束邊緣構件的要求進行配筋設計。當洞口靠近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墻洞口連梁剛度等措施;同原規程10.2.16未修改原規程10.2.17原規程10.2.1310.2.20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墻體632框支梁上部墻體豎向鋼筋在梁內的錨固長度,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

;2框支梁上部墻體豎向鋼筋在梁內的錨固長度,抗震設計時不應小643框支梁上部一層墻體的配筋宜按下列規定進行校核:1)柱上墻體的端部豎向鋼筋面積As:2)柱邊0.2ln寬度范圍內豎向分布鋼筋面積

Asw

:3)框支梁上部0.2ln高度范圍內墻體水平分布筋面積

Ash

:3框支梁上部一層墻體的配筋宜按下列規定進行校核:2)柱邊065有地震作用組合時,公式(10.2.22-1)、(10.2.22-2)、(10.2.22-3)中

均應乘以

取0.85。4框支梁與其上部墻體的水平施工縫處宜按本規程第7.2.12條的規定驗算抗滑移能力。10.2.23

框支層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應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樓板中鋼筋應錨固在邊梁或墻體內;落地剪力墻和筒體外圍的樓板不宜開洞。樓板邊緣和較大洞口周邊應設置邊梁,其寬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倍,全截面縱向鋼筋配筋率不應小于1.0%。與轉換層相鄰樓層的樓板也應適當加強。【說明】轉換層樓板及其相鄰樓板受力較大,規定了其構造要求。同原規程10.2.20有地震作用組合時,公式(10.2.22-1)、(16610.2.24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層樓板,其截面剪力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要求:【說明】

明確本條規定針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原規程10.2.18修改而來10.2.24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6710.2.25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層樓板,當平面較長或不規則以及各剪力墻內力相差較大時,可采用簡化方法驗算樓板平面內受彎承載力。10.2.26

帶托柱轉換層的筒體結構,外圍轉換柱與內筒、核心筒的間距抗震時不宜大于12m。【說明】本條為新增條文。10.2.27

托柱轉換層結構,當上部密柱轉換為下部稀柱時,轉換構件可采用梁或桁架。轉換桁架宜沿轉換柱滿層設置,其斜腹桿的交點、空腹桁架的豎腹桿宜與上部密柱的位置重合;轉換桁架的節點應加強配筋及構造措施。同原規程10.2.19將原規程10.2.23“框架-核心筒結構、筒中筒結構”改為’托柱轉換層結構”10.2.25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抗震設計的矩形平面建筑6810.3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10.3.1

當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結構的側向剛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利用建筑避難層、設備層空間,設置適宜剛度的水平伸臂構件,形成帶加強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必要時,加強層也可同時設置周邊水平環帶構件。水平伸臂構件、周邊環帶構件可采用斜腹桿桁架、實體梁、箱形梁、空腹桁架等形式。10.3.2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合理設計加強層的數量、剛度和設置位置。當布置1個加強層時,可設置在0.6倍房屋高度附近;當布置2個加強層時,可分別設置在頂層和0.5房屋高度附近;當布置多個加強層時,宜沿豎向從頂層向下均勻布置;2加強層水平伸臂構件宜貫通核心筒,其平面布置宜位于核心筒的轉角、T字節點處;水平伸臂構件與周邊框架的連接宜采用鉸接或半剛接。結構內力和位移計算中,設置水平伸臂桁架的樓層宜考慮同原規程10.3.1未修改10.3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10.3.1當框架-核心筒、69樓板平面內的變形;3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核心筒應加強配筋構造;4加強層及其相鄰層樓蓋的剛度和配筋應加強;5在施工程序及連接構造上應采取減小結構豎向溫度變形及軸向壓縮差的措施,結構分析模型應能正確反映施工措施的影響。【說明】第5款補充規定了采取施工措施控制豎向變形差時,結構分析模型應能正確模擬。10.3.3抗震設計時,帶加強層高層建筑結構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1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墻的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但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2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箍筋應全柱段加密,軸壓比限值應按其他樓層的數值減小0.05采用。同原規程10.3.3未修改原規程10.3.2樓板平面內的變形;3加強層及其相鄰層的框架柱、加強層及其相7010.4錯層結構10.4.1

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沿豎向宜避免錯層布置。當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樓層錯層時,宜采用防震縫劃分為獨立的結構單元。【說明】當相鄰樓蓋結構高差超過梁高范圍的,按錯層結構考慮。10.4.2錯層兩側宜采用結構布置和側向剛度相近的結構體系。10.4.3

錯層結構中,錯開的樓層不應歸并為一層計算,應各自參加結構整體計算。10.4.4

抗震設計時,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60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箍筋應全柱段加密;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一級應提高至特一級,但抗震等級已經為特一級時,允許不再提高。【說明】增加了特一級不再提高的規定。10.4.1~10.4.3同原規程10.4.1~10.4.310.4錯層結構10.4.1抗震設計時,高層建筑沿豎向宜7110.4.5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承載力宜符合本規程公式(3.11.3-2)的要求。【說明】本條為增加條文。錯層結構錯層處的框架柱受力復雜,易發生短柱受剪破壞,因此要求其滿足設防烈度地震(中震)作用下性能水準2的設計要求。10.4.6錯層處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墻的截面厚度,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200mm,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250mm,并均應設置與之垂直的墻肢或扶壁柱;抗震設計時,其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采用。錯層處剪力墻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3%,抗震設計時不應小于0.5%。同原規程10.4.5未修改10.4.5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錯層處框架柱的截面承載力7210.5連體結構10.5.1連體結構各獨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體型、平面布置和剛度;宜采用雙軸對稱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設計時,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不宜采用剛性連接的連體結構。【說明】將原來“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不宜采用連體結構”改為“層數和剛度相差懸殊的建筑不宜采用剛性連接的連體結構”。當連體的兩個部分結構相差較大時,可以通過滑動連接等方式減小兩個結構的相互影響。10.5.2

7度0.15g

和8度抗震設計時,連體結構的連接體應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相比原規程10.5.2增加了7度抗震設計10.5連體結構10.5.1連體結構各獨立部分宜有相同或7310.5.36度和7度0.10g抗震設計時,高位連體結構的連接體宜考慮豎向地震的影響。【說明】計算分析表明,高層建筑中連體結構連接體的豎向地震作用受連體跨度、所處位置以及主體結構剛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豎向地震作用影響比一般大跨結構大,因此增加7度0.15g時應考慮其影響(10.5.2),6度和7度0.10g抗震設計時,對于高位連體結構(連體位置高度超過80米時)宜考慮其影響(10.5.3新增條文)。相關計算要求和組合要求見本規程第3章和第4章的規定。10.5.4

連接體結構與主體結構宜采用剛性連接。剛性連接時,連接體結構的主要結構構件應至少伸入主體結構一跨并可靠連接;必要時可延伸至主體部分的內筒,并與內筒可靠連接。當連接體結構與主體結構采用滑動連接時,支座滑移量應能滿足兩個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并應采取防墜落、撞擊措施。計算罕遇地震新增10.5.36度和7度0.10g抗震設計時,高位連體74作用下的位移時,應采用時程分析方法進行復核計算。【說明】震害表明,當采用滑動連接時,連接體往往由于滑移量較大致使支座發生破壞,因此增加了對采用滑動連接時的防墜落措施要求和需采用時程分析方法進行復核計算的要求。10.5.5連接體結構可設置鋼梁、鋼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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