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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論文范文2篇農村養老論文范文一:發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2003年之后,國家開始對農民工各項權益越來越重視。2005年12月14日,新華社被授權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2006年3月27日頒布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1(國發[2005]38號),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特點進行了總結,主要包括費率低、廣覆蓋、可轉移。部分農民工保障制度可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提出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辦法。2009年2月5日,中央公布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摘要)》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到了2010年,經過連續三年全國人大討論弁多次修改的《社會保險法》得以通過,弁于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的法律體系中,使制度更加具體化,法律化。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普及率低,覆蓋范圍有限與過去相比,我國的經濟發展如此快速,但是,由于地域以及經濟發展的限制,農村有些地區經濟發展落后,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不下去。由于地域的差異性,我國各地的社會保障內容也有所不同,經濟發達地區制定的保障項目已經比較完善,而中西部地區由于地域的限制,經濟發展比較緩慢,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問題。(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渠道狹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國家的政策扶持和集體補助都主要來自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然而,欠發達地區無力繳納保險費的農民在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方面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而富裕地區的農民有能力自己繳納保險費,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由此可見,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老說,這種好的政策享受不了,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三)貫徹執行過程中人員管理存在的問題眾所周知,為了使廣大農民得到好處,國家規定,凡是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無論家里子女參保與否,都可以領取每月55元的補助。但是執行的過程中,為了提高參保率,有些縣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硬性規定,凡是家里有子女沒有參加養老保險者,家中老人就領不到每月發放55元的財政補助,使農民由自愿變成被自愿,也歪曲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本意。后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在多方面的壓力下,改變為家里子女不參加養老保險,家中老人仍可以領到國家給的55元錢。可見政策在基層執行的過程中如何不被歪曲使其很好的發揮作用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四)養老保險意識不高由于農村地區“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大多數農民對養老保險這種制度持懷疑態度,覺得還是養兒防老才是正道。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的施行帶來了困難。止匕外,還有人認為,我國多耕地實行的是家庭責任承包制,除了兒子養老之外,還有土地養老。這可是雙保險。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耕地面積在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中逐年下降,人多地少的矛盾將日益凸顯。(五)收入水平不高對于大多數農民而言,由于地域限制,生活水平不高,還沒有達到小康水平。許多農民由于收入不高,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費。由此,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方面,面臨很大困難。通過提高農民收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有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六)“養老弁軌制”存在的問題“養老弁軌制”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一定條件下相互銜接轉移、權益累計,是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取得的又一大進步。然而保障水平仍存在且可能較長時間內存在巨大差異。由于實際經濟、認識力、財力等各方面綜合,就決定了城鄉居民將來實際的養老保險水平通過這次辦法可以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標準檔次增加兩檔,且最低檔從每年繳費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檔從1000元提高到2000元,這有利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多繳費,將來獲得更高保障。與職工養老保險水平還存在不小差距,即將來獲得養老費絕對數的巨大差異。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出現的問題,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可從以下方面考慮:(一)加大國家扶持力度農村養老保基金籌資是以“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制度。但是國家扶持方面微乎其微。所以,今后要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將國民收人再分配政策重點向農民和農村方面傾斜。在制度設計上,提高農民個人賬戶的收益率,使農民自愿的去繳納養老保險。(二)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雖然,各個地方出臺了針對自己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辦法,但是沒有上位法的明確授權,因此,缺乏法律效力,在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從而導致強制交納保險費、少發養老保險金等。這樣,使農民失去了對政府的信任度。所以,只有通過立法,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才能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才能在養老保險執行過程中證明國家的權威性。(三)通過多種方式,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能夠使得養老保險金不斷的增加,是每個農民愿意看到的。一方面,農民養老得到解決;另一方面,也給國家減輕了負擔。國家可以把投資在這方面的資金可以用在更需要幫助的地方。(1)充分利用稅收激勵手段,快速增加養老金。(2)擴大金融機構參與養老金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率。將基本養老金投資管理交由專業金融機構負責。允許銀行、證券、基金、保險、信托等各類金融機構參與投資管理,發揮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專業優勢和產品特點,提供其多樣性投資管理服務。(四)加強完善“養老弁軌制”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將兩項制度合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要實現養老保險真弁軌,不但要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相互扎實銜接,更要實現廣大職工與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農村養老論文范文二:政策認同下農村養老保險論文一、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認同的涵義和內容政策執行作為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和環節,其必須與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設計精神相一致,這是實現政策目標的根本要求。然而,由于政策執行具有相對獨立性,加之執行部門對政策精神把握不準或手段、方式、方法欠妥當等,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在執行中往往出現與政策精神相背離的現象,而這種背離又會使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滋生不信任感甚至反感,從而影響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認同。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認同的作用和意義(一)增強農民對養老保險政策支持度農村養老保險是全體農民的事業,只有全體農民積極參與才能使政策持續發展,弁進而實現政策目標。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認同恰恰能夠激發農民對政策的普遍支持:一方面將通過各種渠道積極參與,弁向政府及時反饋政策中的一些問題,促進政策不斷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將積極參保繳費弁不斷提高繳費檔次和標準,不斷增加基金收入和提高養老金水平,有力保障農村養老保險持續發展。否則,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將被農民冷漠和抗拒,政策作用難以發揮。正如斯諾(c?p?snow)所指出,“在任何高度復雜的組織中,要想使任何決策得以貫徹執行,必需調動各個層次的人員。只有他們的決心、他們的積極性和他們的認可(總之,避免他們的消極抵抗),才能決定一項決策能否及時得以貫徹"o(二)降低農村養老保險政策運行成本農村養老保險政策運行是需要成本的。如果農民對政策認同,政策執行效率比較高,那么政府不需額外增加人財物等保障政策順利執行,政策運行成本將保持在必要水平;如果農民對政策不認同,政策執行效率比較低,那么政府必須額外增加人財物等來保障政策順利執行,這無疑增加了不必要成本。例如,農民不愿參保,政府需增派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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