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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1年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二)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三)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四)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三條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二章事故報告第四條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第五條發生輕傷事故、輕微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第六條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第三章事故調查與處理第七條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九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審批結案。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然后,由處向當地勞動部門寫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同時,把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請示報告的福建一并報當地勞動部門。5、地方勞動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請示報告”批復后,處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寫出“事故結案請示報告”,同時把勞動部門的批復、罰款憑證、聯合調查報告和《調查報告書》作為結案請示報告的附件一并報局。第十二條處應將局審批后的結案請示報告歸檔保存。第十三條事故處理工作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結案,如出現反常情況,可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處理。處理內容包括:(一)執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并將處分存入處分人的檔案;(二)組織防范措施的實施;(三)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四)公開事故的批復建議和處理結果。第十五條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的,應按照二功勞發(89)字第___號《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經濟處罰實施辦法》和二公辦發(90)第1___號《關于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對事故情節嚴重、觸犯刑法事故責任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事故統計第十六條各項目部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第十七條各項目部必須對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調查處理的正確性和時限性負責。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給與行政處分,并責成補報。第十八條各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管理制度和臺帳。事故檔案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并作為永久卷保管。事故檔案管理必須做到資料完整,真實可靠。第十九條事故統計的對象是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附則第二十條發生特大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處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鄭州順和塑料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第二篇: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樣例)為規范我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與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門負責及時報告城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四、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青島___有限公司(蓋章)年月日第三篇: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為了規范礦職業危害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危害事故,減輕職業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一、事故處置1、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職業危害警示牌版、通信報警裝置、應急撤離通道、沖洗設備;2、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3、當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要立即向值班領導匯報;4、發生事故后,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5、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搶險;6、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7、對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8、配合上級行政部門,按照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9、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10、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部門,礦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進行通報;11、職業病防治科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二、事故匯報1、生產現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室接報后應及時向值班領導和礦長匯報,并通知相關部門。2、接到重傷以上和一級非傷亡事故報告后,在規定的時限內,經職業衛生科研究決定后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3、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簡要經過,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斷等。4、事故報告要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對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一經查清,除責成補報外,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5、凡工作范圍內的人身傷害,無論是否構成工傷級別,均應立即報告調度室和安全科。超過期限的按照故意遲報、瞞報處理。第四篇: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為了規范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與報告,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及執行,并由職業衛生領導小組進行指導監督。二、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措施、程序。(一)發生職業病事故時,單位應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1、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治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3、等;2、3、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4、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安排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5、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6、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7、落實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要求,采取防控措施。二)職業病事故報告程序1、當發現單位內出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以規范格式,書面報告單位所在地縣級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2、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縣級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發出書面報告卡。3、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4、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第五篇:10、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q/chj—標準q/___ahbg2140.11—___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___01發布___01實施___公司標準委員會發布q/___ahbg2140.11—___目目次言ii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11范圍12規范性引用文件13術語和定14職責15管理活動的內容與方法16報告和記錄2iq/___ahbg2140.11—___前言本標準由___公司安全環保部提出。本標準由___公司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___公司安全環保部。本標準主要起草人:___。本標準主要審核人:___。本標準為第一次發布。iiq/___ahbg2140.11—___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1范圍本制度規定了職業病危害事故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本制度適用于___公司。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3術語和定義3.1職業病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職責總經理負責對事故處理協調、事故信息內部上報和對外發布。分管安全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和事件的調查。4.3工會負責對事故事件中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置。安全環保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匯總、統計,負責辦理事故的備案、事故認定手續,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和事件的調查。工程管理部參加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事故和事件的調查。裝備能源部參加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事故和事件的調查。組織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工傷保險手續。5管理活動的內容與方法5.1職業病危害事故分類5.1.1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1q/—ahbg2140.11——a)—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b)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c)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5.2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5.2.1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具體情況,立即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治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組織人力資源部應積極聯系醫療衛生機構對患有職業病勞動者進行治療、幫助其康復,并聯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完成工傷保險的理賠程序。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事件、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置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5.3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臺帳、調查報告書和檔案等資料進行長期妥善保管。2021年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模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職業病危害事故,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結合我處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和工作中發生的人生傷害、急性中毒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可能導致的職業病事故,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包括:(一)從事生產或工作時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二)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區域內,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三)在生產區域內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四)其他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三條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統計與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二章事故報告第四條處屬各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均應立即上報,各項目負責人應對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第五條發生輕傷事故、輕微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由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安全員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處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處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局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第六條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如因組織搶救需要變動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出標記、拍照、錄像或者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說明。事故現場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勘查完畢同意后方可清理。第三章事故調查與處理第七條事故發生后,應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2、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九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應包括本條前三款的內容。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按下列權限和程序組織調查和處理:1、一次輕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向處結案。一次輕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單位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處審批、結案。2、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處主管領導和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處審批結案,并報局備案。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由處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會同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審批結案。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處會同事故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聯合調查報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員參加調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4、事故調查結束后,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外,還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二十日內提出,按照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審批結案。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三十日內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四十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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