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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考國際法復習重點題型:單項選擇題30*1,+多項選擇題5*2,+簡答題2*7,+2*8,+論述題1*15’案例分析題1*15,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1)調整對象:國家之間的關系(2)產生標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確立了主權平等和領土主權等基本原則(3)奠基人: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被譽為“國際法之父”(4)國際法的特征2010048,國際法國內法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主體主要是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創制法律的方式國際社會沒有統一的凌駕于各國之上的立法機構來制定規范,國際法規則是國際社會就某一問題達成法律上的共識結果國內法規范是由一個國家單獨創制的,由單個國家的專門立法機構予以制定認可強制實施的方式執行主要靠國家的自我遵守,國際法沒有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國際社會沒有一個凌駕于國家之上的、強制執行國際法律規范、并對所有國家都有的管轄權的司法機構主要依靠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維護。全世界只有一套國際法律制度,而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內法律制度(5)國際法性質:2012048,國際法是法律。因為它是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范組成的。國際法主體若違反國際法的規范,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并由此而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實踐表明,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也為各國所遵守。總之,國際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國內法,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6)國際法的效力依據:國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7)國際法淵源2010072011042015107,B.國際習慣,被稱為“一般國際法”。形成要素及其效力2013077,慣例:必須有慣例的存在,這是物質因素或稱客觀因素,缺乏慣例這個要素,國際習慣無從產生。法律確信:心理因素或主觀要素,是國家相信體現于慣例中的規則具有法律拘束力。效力:國際習慣形成以后就具有普遍約束力,適用于一切沒有對此提出異議的國家。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為各國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誠信、不當得利、既決事項/定案原則、禁止翻供/反言確定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2016047,司法判例,包括國際司法判例和國內司法判例各國權威最高的公法學家學說:有權威的國際法學者的著述,也可寬泛理解為學者們關于國際法的權威著述國際組織決議(補助資料中地位最高):國際組織的各種機構按照該組織的組織約章所規定的表決程序以書面形式通過的決定。經當事國同意,可以本著“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司法判例和公法學家學說是確定國際法原則的輔助資料。條約和國際習慣在國際法淵源中處于最為重要的地位。?隨著國際組織的發展,聯合國和其他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對國際法淵源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是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助資料,其地位應高于司法判例和公法學家的學說。2.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律人格者:2015048,(1)定義。能夠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有能力獨立參加國際法律關系的實體。構成要件:有獨立參加國際法律關系的能力;有直接享受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1/19(2)國際法主體的范圍:國家(基本的和完全主體);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3.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20141015,。(1)主要學說或理論有二元論與一元論兩種。(2)一元論:國際法與國內法構成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只要國際法與國內法規范不出現沖突,國際法規范就必須直接在國內生效。關于國內法與國際法何者居于支配地位問題主要有國內法優先說和國際法優先說。國內法優先說主張國際法的效力源于國內法,國際法是一國法律秩序中的“對外公法”;國際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處于金字塔上層,國際法決定國內法的效力。這種一元論因其不符合國家實踐而受到批評。(3)二元論: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體系,彼此獨立存在。國際法不能直接成為國內法,必須通過國內法的法律行為將之轉換為國內法。二元論承認國家主權,不否定國際法的作用,在理論和實踐中有一定的影響,但其過于強調他們的差異,存在一定的缺陷。(4)我國學者認為,兩者既有區別,也有聯系。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兩者的制定者都是國家,故不是對立,而是互相密切聯系、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到國際法的要求,而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互相關系:?在國際層面,就國家遵守國際義務而言,國際法優先于國內法。?在國內層面,國際法在一國國內的效力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就各國于其國內法律秩序中履行國際義務而言,取決于各國的憲法體制。.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2010078’(1)關于國際習慣:英國,習慣法規則如果不與議會立法或終審法院先前的司法判決相抵觸,則將被視為本國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實施;美國,國際習慣得到普遍承認或至少已經美國同意的國際習慣法規則在美國國內有效,為美國所適用;中國,國際習慣法規則是否直接適用于國國內以及它們與中國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的問題尚不明確,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2)關于條約:條約在國內適用的方式:2013048”直接適用方式;間接適用或轉化適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間接適用兩種方式條約在國內法上的地位;條約在中國法律秩序中的效力問題。.國際法基本原則特征:各國公認;具有普遍意義;構成國際法的基礎。.國際強行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一次正式使用此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家法強制規范抵觸者無效。特征: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公認為不許損抑/背離。最突出特征。國際法主體不得通過簽訂條約、協議或默許拄方式來排除強行法的適用。唯有以后具有同樣強制性質的規則才能予以更改與強行法相抵觸的條約均屬無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強行法的聯系與區別20140415”?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適用于國際法一切領域的原則,構成國際法的基礎;強行法是指那些必須遵照執行,不得損抑,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的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的法律規范。?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強行法,但強行法不等于國際法基本原則,即除基本原則外,某一專門國際法部門的原則或規則,也可能具有強行法性質,也是必須遵照執行的。如關于懲治滅絕種族和其他國際犯罪的規則。.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20140415”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只適用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內的居民,而不適用于已經獨立的國家內部少數民族的分離。10.國家: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領土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組織和對外獨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實體。1933年在蒙得維的亞簽訂《每周2/19國家間關于國家權力和義務的公約》,規定了迄今被最廣泛接受的關于國家的標準。構成要素:2015108”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居民或固定的人口,才能形成社會和一定的經濟及政治結構,進而構成國家。確定的領土。領土是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主權活動的空間。一定的政權組織或政府。政府是執行國家職能的機構,代表國家對內實行管轄,對外進行國際交往。主權。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國家具有的對內的最高權力和對外的獨立地位。.國家的類型:2015048”單一制。若干個行政區域構成的單一主權的國家復合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邦組合起來形成復合結構的國家或國家聯合體。永久中立國。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系中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國務。附屬國。對他國居于從屬地位的國家,其對外交往權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國的控制。.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20110715”國家在國際法的權利分為基本的權利和派生的權利兩種。國家的基本權利是指由國家主權直接派生出來的國家所固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時國家在國際法上當然享有的根本性權利,是國家不可剝奪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所有國家在享有國家基本權利上是沒有差別的。基本權利有:獨立權。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干涉的權利。平等權。各個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自衛權。國家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而具有的權利。行使的條件包括:2012078”前提條件:必須是國家“受到武力攻擊”。自衛的時間:應在安理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家和平與安全之前”。聯合國會員國行使自衛權所采取的行動應向安理會報告,并不得影響安理會行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權。自衛權行使的武力限度:須遵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管轄權/國家管轄權。國家對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主要包括2010078”(1)屬地管轄權:基本的和普遍接受的管轄權基礎。限制情形包括:2014108”外國國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權的管轄限制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的管轄限制領海內干預外國船舶的內部事務以及允許無害通過權的限制外國人屬人管轄權的限制2)屬人管轄權;3)保護性管轄權: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的權利。4)普遍性管轄權:對于嚴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犯罪行為,各國均有管轄權。(3) 根據國家的基本權利是與國家的基本義務統一的原理,一國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尊重別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基本義務有:不干涉他國內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真誠履行國際義務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等13.國家豁免/國家管轄豁免/主權豁免:201104窠例分析題定義:國家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具體而言,一國對外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代表以及外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能行使管轄權,因為它們享有管轄豁免權。內容包括:2012048”一國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以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即外國國家不能被訴,除非經同意。3/19國家可以作為原告在另一國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該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訴有直接關系的反訴。即使國家在外國法院敗訴,該國也不受強制執行的約束。即國家財產不受所在國法院的扣押和強制執行。國家豁免原則的發展:20100415”國家豁免是19世紀逐漸形成的一項國際習慣法規則。其理論依據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即所謂的“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格言。19世紀末,按照國家豁免原則,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均免受外國法院的司法管轄,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根據該原則,國家在外國法院的訴訟中可以對自己所有的行為援引管轄豁免。到了20世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逐漸采取了“有限豁免原則〃或稱“限制豁免原則〃或“相對豁免原則〃。該原則的主要做法是將國家行為分為兩類:國家傳統上所從事的政治、外交以及軍事行為;經濟、貿易等原來主要由私人或法人從事的行為。對這兩類國家行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則不能享受豁免。目前,發達國家多數采取有限豁免原則,并頒布了國內制定法。而長期以來,多數發展中國家堅持絕對豁免原則。聯合國大會于2004年12月通過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于2005年1月17日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雖然該《公約》至今尚未生效,但它是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原則發展新的里程碑。《公約》第一次以普遍性國際公約的方式確立了限制豁免原則。不得援引國家豁免的訴訟事項:商業交易;雇用合同;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財產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參加公司或其他集體機構;國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國家豁免的主體: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有權行使主權權利并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并且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力以國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國家代表國家豁免權的放棄情形國際協定書面合同在法院發表的聲明或在特定訴訟中提出的書面函件不視為放棄豁免權的情形:一國同意適用另一國的法律一國僅為援引豁免或對訴訟中有待裁決的財產主張一項權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驟一國代表在另一國法院出庭作證一國未在另一國法院的訴訟中出庭。14.承認:國際法主體對新國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勢的出現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與有關實體發展正常關系的單方面行為。特征:承認的對象:主要是國家和政府,還包括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等實體、承認是國際法主體單方面的政治行為。承認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5.國家承認:國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對新國家出現這一事實的確認,并表示愿意與新國家建立外交關系的單方面國家行為。國家承認的情形:合并;分離;分立;獨立。2014048”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2013048”奠定了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全面交往的基礎,兩國之間可建立正常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條約;承認國尊重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尤其是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為的有效性,承認新國家在承認國法院進行訴訟的權利和新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的管轄豁免權。承認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對新國家承認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國家成立之時。.政府承認:既存國家承認另一既存國家的新政府。即承認某一新政府為國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繼續保持正常關4/19系的行為。采用墨西哥主張的“艾斯特拉達主義”(承認的給予意味著對外國內政的判斷,只限于繼續保持或不保持與外國政府的外交關系,而不采用承認的方式)。.國際法上的繼承: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由一個繼受者轉移給另一個承受者所發生的法律關系。特點:主體:有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但不包括個人對象: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不是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發生原因:由于國家領土的變更、涉及國家政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新政府的產生、國際組織的改組或解散18.國家繼承:因國家領土變更而引起一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另一國的法律關系。20130715”具備的條件:?國際繼承的合法性,即國家繼承必須符合國際法;?國家繼承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與所涉領土有關聯。國際繼承的對象是與繼承領土有關的特定國際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1)條約方面的權利義務的繼承。實質是被繼承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2)條約以外事項的繼承。主要包括國家財產的繼承:不動產隨領土轉移;動產按所涉領土的實際生存原則轉移。國家檔案的繼承、國家債務的繼承。20160415,(材料分析題)國債繼承。以國家名義所借并用于全國的債務。地方化債務繼承。以國家名義所借但用于國家領土的某一部分的債務。地方債務不繼承。地方當局所借并用于該地區的債務,不屬于國家債務的范圍。惡債及惡意債務不在國家繼承的范圍之列,違背繼承國或轉移領土人民的利益等19.政府繼承:由于革命或政變導致政權更迭,舊政府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關系。區別:國家繼承政府繼承發生繼承的原因領土變更的事實所引起政府的更迭參加繼承關系的主體兩個不同的國家法主體同一國際法主體內部的新舊兩個政府之間繼承的程度因領土變更的情況不同而在范圍上有全部繼承和部分繼承之分一般是全部繼承,凡符合國家法的權利和義務,皆應由新政府完全接受.政府繼承的一般規則:對于條約,新政府通常根據條約的具體來決定是否繼承,對一切不平等的掠奪性的秘密條約,以及與新政府所代表的國家利益根本對立的條約不予繼承;舊政府的一切國家財產及權益都應轉屬新政府對舊政府的債務不予繼承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但新政府可無條件地廢除一切惡意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的實踐:條約繼承:對清政府以來的歷屆政府所締結或參加的條約,按其性質和內容逐一審查,區別對待。國家財產繼承:新中國政府有權繼承解放前中國政府在中國境內外的一切財產。兩航公司案;光華寮案。國家債務繼承:新政府對舊中國歷屆政府留下來的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情況,分別處理。國際組織的代表權:從1949年10月1日起,新中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國籍:個人作為某一國家的國民的法律資格。屬于國內法。意義:是國家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確定國家屬人管轄權的依據是確定個人法律地位的依據。23.中國國籍立法的基本原則2014048”平等原則。體現在民族平等的統一國籍、男女國籍平等方面。血統主義(為主)與出生地主義(為輔)相結合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原則。5/19.中國國籍的喪失方式:+2014048”?自動喪失。定居外國并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申請退籍。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外國的;有其他正當理由。第11條規定:“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限制: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2012048”國民待遇。是指一個國家在某些事項上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主要表現為民事權利。政治權利一般不能享有。最惠國待遇。一國給予另一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在該國所享受的待遇。互惠待遇:各國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則,互相給予對方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惠。差別待遇。采取差別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視。如種族、性別歧視。.難民: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正當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條件:201207材料分析題?主觀:當事人畏懼迫害,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可能受到的迫害?客觀:當事人留在其本國之外或經常居住地國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主要條約: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議定書》。我國是締約國,在1982年加入。1997年,聯合國難民署駐華代表處負責中國大陸、港澳、蒙古和朝鮮的難民事務。.難民的法律地位:2014107”不推回原則。是指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個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國民待遇原則:難民在宗教自由權、所有權、訴訟權、受教育權,以及在公共救助、勞工立法、社會安全與財政負擔方面,都應享有與所在國的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國人待遇原則:難民在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職業自由、住宅、接受中等與高等教育、交通往來等方面,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難民在從事工作換取工資權利方面,享有與外國國民同樣情況下享有的待遇。.引渡: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前提條件和基本原則有:2011048”引渡以條約為依據。國家之間并無引渡罪犯的義務,除非根據條約承擔了這種義務。大部分為雙邊條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犯罪行為必須在敵對兩派爭奪一國政權的情況下發生。無政府主義者或恐怖分子不在此類。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雙重犯罪原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罪行特定原則。移交給請求國的罪犯,在該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審判和處罰。引渡與追訴一致原則。請求引渡的主體:罪犯本人所屬的國家;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受害的國家(犯罪結果發生地國家)。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把罪犯引渡給何國。29.我國關于引渡的規定:201504案例分析題條件:雙重犯罪;雙重處罰性(根據我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罰)。依據:與請求國的引渡條約;與請求國的互惠關系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提出: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外交部提出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等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后,報送由國務院決定是否引渡。?執行機構:公安機關?引渡國家:罪犯本人所屬國家;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受害的國家30.庇護:6/19?領土庇護:國家基于主權,對于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居留,并給予保護。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域外庇護/外交庇護:一國的使領館、軍艦或商船對于所在地國家的罪犯給予保護。我國不實行域外庇護。?我國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國追訴或迫害的外國人給予保護,對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道罪等國際條約規定的國際罪行者拒絕給予保護。.國家領土:隸屬于國家主權的地球的特定部分。意義:是國家的要素之一;是國家主權活動和行使排他性權力的空間。構成:領陸;領水;領陸和領水之下的底土;領陸和領水之下的領空。.領土主權: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權利。包括:領土管轄權;領土所有權;領土完整不可侵犯。領土主權的限制:2013047”共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某一特定領土共同行使主權。租借:一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領土租借給另一國,在租借期內用于條約所規定的目的。勢力范圍:19世紀末期,英、德、法、葡、意等國在非洲東部、中部劃分彼此勢力范圍,締結條約,各國在其勢力范圍內有取得殖民地或設立保護地的完全權利,他方締約國不得加以侵害。國際地役:根據條約對一個國家的屬地最高權所加的特殊限制,根據這種限制,一國領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圍內必須永遠地為另一個國家的某種目的或利益服務。不以土地相鄰關系為必要要件。.領土取得方式:2016047,(1)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先占:一國有意志地占有無主地并取得對它的主權的行為,如中南南沙群島領土主權。(占有無主地)時效:一國原先不正當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地領土,并且已經在相當時期內不受干擾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種認為事務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概念。(非法占有他國的領土)添附:分為自然添附和人為添附。“安娜號案”。割讓:一國根據條約將其領土的一部分轉移給另一個國家。征服。(2)現代領土變更的新方式:201510案例分析題民族自決:外國殖民地、占領和奴役的民族。當代國際關系中最常見的領土取得或變更方式全民公決:由當地居民以投票方式決定有關領土的歸屬。最先適用于法國。須具備條件:有合法和正當的理由;沒有外國的干涉、威脅和操縱,當地居民能夠自由地表達意志;應由聯合國監督投票。.領土爭端的解決方式:?通過雙方談判,簽訂邊界條約?提交仲裁或國際司法程序(1962年柬埔寨和泰國之間的“隆端寺案”).國家邊界劃分法:自然劃界法;幾何學劃界法;天文學劃界法。.領海基線:正常基線;直線基線;混合基線.領海的外部界限:平行線法;交圓法;共同正切線法.沿海國對領海的主權權利:2015048”沿海國的主權及于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國對其領海享有屬地優越權。沿海國對其領海內的一切資源享有開發和利用的專屬權利沿海國對其領海上空的專屬權利沿海國享有沿海航運及貿易的專屬權利。沿海國有制定和頒布有關領海內航行、緝私、移民和衛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權利。39.無害通過權: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一國領海的自由。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過是指為了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從內水駛出或駛入內水的航行,除例行情況外,通過繼續必須不停和迅速進行。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領海時,必須7/19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國旗。下列情形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201307材料分析題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任何目的在于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任何捕魚活動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任何目的在于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與通過沒有直接關系的任何其他活動.在下列情形下,沿海國行使刑事管轄權:201307材料分析題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國罪行屬于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當局予以協助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措施。.大陸架:20110415”是指鄰接和圍繞大陸領土、坡度比較平緩的淺海地帶,是陸地的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蓋的部分。大陸架是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有的國家主張以海水的深度為準,與的國家則以寬度為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有兩種情形:大陸架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超過200海里的,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沿海國對其所享的主要權利和義務2010048”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沿海國對大陸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的權利是專屬性的;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并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國有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的專屬權利;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不得對航行和公約規定的其他國家的其他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201204材料分析題應以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作為劃界原則按照公平原則來劃定。如國際法院對“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也是我國主張的原則。發展的總趨勢:自然延伸原則及公平原則(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專屬經濟區: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由智利、厄瓜多爾、秘魯發表《圣地亞哥宣言》宣布擁有200海里的專屬的主權和管轄權;1972年,非洲國家正式提出“專屬經濟區”的名稱和概念。.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與義務2016048,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方面擁有管轄權。8/19義務:?應適當估計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45.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關系20130415”?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相互關系,是一個曾經引起很大爭論的問題。大多數國家的代表堅持認為,盡管建立了專屬經濟區制度,大陸架仍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予以繼續存在。?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在200海里是一個重疊區域,都是國家的管轄范圍,沿海國的權利也有重疊。?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項目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形成方式和過程不同是沿海國陸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沒的陸地、海床和底土。根據一定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的一個海洋區域。法律根據不同在自然科學的大陸架概念基礎上形成,又根基于習慣國際法,已得到《大陸架公約》承認在70年代才出現的法律概念沿海國在這兩個區域內的權利義務不同在200海里內,沿海國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限于大陸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礦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對于超過200海里而達到350海里的大陸架將采取單獨的法律規章,開發收入要適當共享,其上覆水域屬公海。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則不僅包括200海里內的大陸架權利部分,還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兩者的范圍不同200海里是大陸架的最小寬度,在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外,沿海國仍可能有大陸架200海里是專屬經濟區的最大寬度。46.《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的通行制度2012078”過境通行制度。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個部分之間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內,所有船舶和飛機都享有不受阻礙地過境通行的權利的制度。無害通過制度。特殊公約制度。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若已有條約建立其通過制度。如達達尼爾海峽和博斯普魯斯海峽的1936年《蒙特勒公約》。47.公海的法律制度:201107案例分析題航行制度:所有國家均享有在公海上航行的權利。懸掛“方便旗”現象。給予船舶國籍和登記的條件以及船舶懸掛某一國國旗航行的權利,通常是由各國通過國內立法加以確定,國際法并沒有對此作出統一的規定。有些國家為獲取大量船舶登記費,對賦予國籍的要求不嚴,允許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船舶懸掛其國旗在公海上航行。制止海盜行為:自古以來,海盜行為就被認為是“人類公敵”,是一種國際罪行。所有國家應盡最大可能進行合作,以制止海盜行為。任何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或授權的政府船舶或飛機,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盜船或飛機,并由拿捕國給予審判和審判。如果拿捕無足夠的理由,拿捕國應承擔賠償責任。禁止販運奴隸禁止販運毒品禁止從公海上進行非法廣播登臨權緊追權:沿海國對違反該國法律并從該國管轄范圍內的水域駛向公海的外國船舶進行追趕的權利。應遵循的具體規則:(201410材料分析題)必須從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水域開始;必須連續不中斷進行;在被追逐著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的領海時必須終止;只有在外國船舶視聽所及的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的停止信號后,才可以開始;緊追任務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特別授權的其他公務船舶或飛機執行;不符合條件下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海洋科學研究9/19?捕魚制度?公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雅加達授權把公約擴展適用范圍到專屬經濟區48.《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關于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地位的規定2014048”?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或個人不得將“區域”及其資源占為已有,不得主張權利;國際海底區域內的資源屬于全人類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要為全人類謀福利,各國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資源收益的權利;國際海底區域對所有國家開放,專為和平目的使用;?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9.公海與國際海底區域的聯系與區別:20100715”(1)聯系:二者均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任何國家均不得對它們主張主權或行使主權權利;均對所有國家開放。(2)區別:?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國際海底區域是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公海上可自由航行,而國際海底區域適用平行開發制度;?公海的資源利用沒有專門的機構組織加以管理,而國際海底區域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來管理“區域”內的資源組織。.國家海底平行開發制度:國家海底管理局企業部(大會、理事會、秘書處、企業部,中國為A組4個最大消費國理事會成員);締約國或國營企業、締約國擔保國下的具有締約國國籍或由這類國家或其國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符合公約規定的任何組織,與國際海底管理局協作進行。.《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關于國際海底區域開發制度修改。20120415”(1)修改的主要原因:公約的普遍性問題。公約對市場形勢估計不足,法律明顯超前。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實際需要。(2)主要影響:適應了國際市場的形勢,滿足了英國、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的要求,推動更多的國家加入公約,為全面執行《海洋法公約》奠定了基礎,避免出現兩種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從國際法學的角度看,在一個公約尚未生效之前即進行重大修正,是國際條約史上所罕見的,在理論及實踐上提出了非常值得探討的新問題。從國際關系的角度來看,誰有雄厚的資本和技術,誰就能獲得較大份額的權利與份額,表明各國自身的綜合國力是建立國際秩序的重要背景。從新國際經濟秩序的角度來看,無疑使發展中國家在爭取建立新秩序中遭遇了一次挫折。.國際航空協定:?《巴黎航空公約》:1919年,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約,1944年被取代?《芝加哥公約》:目前最為重要和最具有普遍性的航空條約,譽為“調整國際民用航空關系的憲章性文件”。僅適用民用航空器。領空主權原則:設立空中禁區;各國可保留國內兩地載運權,只允許本國航空企業經營;有權制定有關外國航空器在境內飛行的規早;航空器分類:國家航空器(用于軍事、海關和警察等國家部門的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航空器的國籍:實行登記國籍制度,以登記地決定航空器國籍,以國籍來確定航空器的屬人管轄。.航空安全的法律保護《東京公約》:1963年,把航空器主要看成是犯罪行為的場所。打擊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為目標。飛行中的定義:從航空器開動馬力起飛到著陸沖程完畢這一時間。10/19《海牙條約》:1970年,基本認識發生變化,航空器是犯罪侵害的對象,采用“并行管轄”的做法。飛行中的定義:從航空器轉卸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已關閉時起,到打開任意艙門以便卸載時為止。《蒙特利爾公約》1971年,相對《海牙公約》在保護航空安全方面的進步之處。2015107”認識基礎更進一步,將犯罪侵害的對象從航空器本身,轉向了更抽象的“飛行安全”。公約列舉了多重故意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犯罪行為,并把其中一些行為的時間要件從“在飛行中”延伸到“在使用中”。“在使用中”的定義為:從地面人員或機組為某一特定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直到降落后24小時止。.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國家領空是有上限的,主權原則不及于外層空間。《外空條約》宣布了關于外層空間法律地位和探索利用活動的九項原則,作為構建外層空間法基本框架的“憲法性”文件,對于國家在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活動,將其定性為“全人類的事務”.外層空間的基本法律制度:登記公開制度:各國發射的空間物體應登記(聯合國秘書長)并公開,各國發射的空間物體只能根據屬人原則確定管轄。宇航員援救制度:通知義務;援助和營救義務;歸還義務。空間損害責任制度:空間物體的發射國是責任主體,即直接發射、促使發射、從其領土發射、從其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兩種類型的損害責任:對地面造成的損害,發射國負絕對責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發生損害,由存在過失的發射國負損害責任。單獨和連帶責任。其他制度:《月球協定》1979年,月球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若干特殊法律問題:衛星直接電視廣播、衛星遙感地球、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56.領事關系和外交關系的聯系和區別:領事關系是外交關系的一個較特殊的部分,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系,意味著同意建立領事關系。兩國間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情況下,建立領事關系是建立外交關系的第一步。外交使節領事官員全面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政府進行外交往來通常只就護僑、商業和航務等領事職務范圍內的事務與所在國的地方當局交涉保護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動范圍是全境保護利益是地方性的,僅限于有關的領事區域特權與豁免略低于外交使節.外交機關體系:中央的外交關系機關:國家元首(最高代表機關)、政府(國家外交關系的領導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外交部(專門機關)。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通過國際習慣享有所謂的“全權代表權”。派往國外的外交關系機關:臨時/特別使團:1969年《特別使團公約》,其派遣和職務需由雙方約定。常駐使團(趨勢)。.使館的職責:代表;保護;談判(與政府辦理交涉);調查和報告(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展情形);促進.使館的設立:使館是唯一的(1)設立依據:兩國協議,過去用專約形式,現采用換文、照會、聯合公報等形式。(2)使館的等級:根據館長的等級來確定。館長分為大使、公使(已非常罕見又代辦(半外交關系或兩國關系不正常時采用)三級。(3)使館人員:外交官(使館館長和三軍武官派任須征得接受國的同意、參贊、各級外交秘書)、行政技術人員(主事、譯員、會計等)、服務人員。外交團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僅在外交禮儀方面發揮作用。60.使館享有的外交特權豁免包括: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采取了以職務需要說為主,兼顧代表性說的立場一一給予特權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使館能代表本國有效執行職務。使館館舍不可侵犯(工作場所不容進入,遇火災、其他災害須迅速采取保護行動時,可推定已獲得館長許可)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訊自由免納各種捐稅、關稅(但使館公務用品的貯存、運送等服務費用除外)其他特權(如有權在館舍、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國國旗、國徽)61.外交官的特權與豁免及于外交官的家屬(即外交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交官的人身和財產不得侵犯11/19?司法管轄的豁免(例外:私有不動產之物權訴訟、遺產繼承訴訟、公務范圍以外的私人專業或商務活動訴訟,主動起訴,后被告反訴四類情形的豁免,+作證義務的豁免)?行動及旅行的自由?免納捐稅、關稅(接受特定后應支付的費用除外;外交官及同戶家屬的私人行李貯存、運送等服務費用除外)62.領事關系法: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領事關系的“法典性”文件。(1)領事:商務代表,領事機關不是唯一的。是在各自的轄區范圍內,處理民政、商務、護僑等日常性的、具有私法特點的事務。(2)領館職責:保護;促進;調查;辦理護照和簽證;幫助;公證和行政事務;監督、檢查等。(3)領館的設立:領館依照館長等級確定,分為總領館、領館、副領館和領事代理處四級;我國實行總領館、領館、副領館三級制。(4)領館館長執行職務:必須經接受國以發給“領事證書”的形式給予準允后,方能執行職務。(5)領館的特權與豁免:領館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權”;刑事管轄豁免不是絕對的;民事管轄豁免和作證義務豁免也有更多的例外;履行自由、免稅等其他方面略有限制。63.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以國際法為準而締結的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書面協議。特征有:2010048”國際法主體間簽訂的協議;為締約主體創設國家權利和義務;必須以國際法為準;以書面形式為準。(在國際實踐中也曾有“口頭協定”).條約的名稱:條約:一般是比較重要的和正式的國際協議公約:在國際組織主持下或者在國際會議上談判簽訂的多邊條約,多是造法性條約協定:內容多為關于某項具體問題協定書:常用作一項主要條約的輔助性文件,以補充說明或解釋該條約的規定憲章、盟約、規約:通常用于建立國際組織的國際協議換文:國家之間采取交換外交照會或函件的形式就彼此間特定事項達成的協議。簡易形式條約,一般不需要批準程序即可生效。宣言、聯合聲明:國際文件取決于當事各方的意思,即當事各方是否有創設、變更或廢止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意圖。存在即條約。.條約締結的一般程序:2010077”2011078”談判和約文的起草及協定:國際會議議定多邊條約的約文一般是以出席會議且參加投票的2/3多數通過。簽署:草簽只代表全權代表對條約約文已認證,即認為條約內容正確無誤,但并不意味著接受條約的約束。批準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登記和公布.條約的加入:是指沒有在條約上(開放性條約)簽字的國家表示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一種正式法律行為。條約的加入一般不須批準,代替了簽署和批準兩個程序。情形:2015048”條約規定一國可以用加入來表示這種同意另經談判國協議確定,某些國家可以用加入表示這種同意全體當事國嗣后協議,某些國家可以用加入表示這種同意.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在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樣的措辭或名稱,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條約的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主要特征:2011047”?保留應在一國表示接受條約約束時做出。?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辭或名稱,如保留、聲明、諒解、解釋性聲明或解釋性說明等,但其性質屬于單方面的聲明,即聲明國是為了維護其在有關條約中的特殊利益而單方面提出的?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條約中某些條款對提出保留的當事國的拘束力。禁止保留的情況:+2014107”12/19?條約本身禁止保留?條約僅準許特定的保留而有關的保留不在其內?保留不符合條約的目的與宗旨68.(國際)條約的適用:有效成立的條約的實施。20120715”(1)條約適用的時間范圍:條約一般自生效之日起開始適用,不溯及既往,除非條約另有規定。(2)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原則上,條約適用于當事國的全部領土,在例外情況下,國家也可能限制條約適用的領土范圍,在條約中訂入“領土(適用)條款”,規定條約不適用于當事國的有關地區。(3)條約沖突:2013078”?條約本身有明文規定其同其他國際條約之關系的,遵從其條約的規定。?如果前后所訂的兩個條約的當事國相同,一般適用“后法優于前法”原則,以后條約代替前條約,適用后約。?當先后所訂條約的當事國不完全相同時,在同為先后兩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后訂條約;在同為兩條約的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兩國均為當事國的條約。69.條約對第三方的效力問題20151015”(1)根據“條約不及第三國”原則,條約的效力原則上不及于第三國。(2)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在某種情況下,條約可以對第三方產生一定的效果或影響。2016048’?條約為第三國規定義務。符合以下條件,可為第三國規定義務,即條約當事國有為第三國規定該項義務的意圖;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該項義務。?條約為第三國規定權利。如果某一條約對第三國規定權利,應得到第三國的同意;若第三國無相反的表示,應推定其同意,但條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三國義務或權利的取消或變更。要取消或變更第三國的義務,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的同意;而要取消或變更第三國的權利,則需視具體情況而定。?條約所載規則由于國際習慣法而對第三國有拘束力。(3)在國際實踐中,關于邊界和領土變更的條約所規定的新的邊界或領土的歸屬,應被第三國所尊重。70.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2013047”善意解釋條約:從誠實信用的立場對條約進行解釋。根據約文的通常意義解釋條約:按照法律文件等條文用語之字面意思和通常解釋,來闡述法條的含義內容。聯系上下文解釋條約:作為一個整體而聯系上下文解釋。條約的解釋應符合其目的與宗旨。.條約的無效:條約因不符合其成立的實質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情形有: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締約者無締約能力錯誤:條約中有不屬于當事國本身造成的重大錯誤,如隆端寺案欺詐和賄賂強迫與國際強行法相抵觸.條約的終止:一個有效的條約由于法定的原因而在法律上終止存在,不再具有約束力。原因:2014048“條約本身規定的終止:全體當事國同意終止;條約解除條件成立。單方面廢止或退出條約;條約由于期滿或目的已達到而終止;條約可因下列一般國際法上的理由而終止:條約履行的不可能;情況的基本改變(情勢變更原則即有條件地承認該原則);締約的一方違約;條約被代替;斷絕外交或領事關系(可能并沒有實質性的影響);締約國之間發生敵對行為;條約與新的強行法規則抵觸。73.國際法律責任:是指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或其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征包括:2012078”主體:不僅包括國家,而且包括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等非國家實體。13/19?產生的原因:不僅包括國際不法行為,而且包括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損害行為。?國際法律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責任。.國際法律責任的編篡:2001年《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為建立完備、統一的國際法律責任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預防危險活動的跨界損害的條款草案》《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確立了嚴格責任制。.國家責任/國家的國際責任:國家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構成要件:?行為歸于國家。可以單獨歸于一國的行為;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一國援助、指揮和控制,脅迫另一國實施國際不法)?違背國際義務.國家責任的免除情形:同意:以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該特定行為不逾越所同意的范圍;同意不能違反強制性規范。自衛: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難危急情況.國家責任的形式:停止不法行為保證不重犯:只作出不再犯的保證;受害國要求責任過采取某項特定的措施或特定的行為加以預防。賠償:對一國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是國家責任法的核心。包括恢復原狀(首選的賠償方式);補償;抵償(正式道歉是一種常見的方式、表示遺憾、承認不法行為、對非金錢損害作出象征性的損害賠償等).國家刑事責任問題:主要涉及國家的刑事責任問題和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國際組織: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其政府為實現特定目的,依據國際條約而建立的常設機構。特征:2010048”2012048”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的組織。國際組織根據國際條約或其他受國際法支配的文件而創立。國際組織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國際組織必須有一套常設的組織機構。.國際組織的類型2015108”依據國際組織成員的性質,可分為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組織。依據國際組織的職能,分為一般性國際組織和專門性國際組織。依據國際組織成員的地域特點,可分為全球性國際組織和區域性國際組織依據國際組織的權利及其與成員國關系的性質,分為國家間組織和超國家組織(組織的部分決議還直接約束成員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歐洲聯盟、歐洲共同體)。.國際組織法律人格的體現:2011048”2012078”締約能力。國際組織有能力在一定范圍內與其他國際法主體締結條約。根據各自的組織約章、暗含權和嗣后的慣例來具體確定。使節權。有些國際組織有能力在一定范圍內參與國際關系,表現在他們可以其成員國、非成員國或其他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相互派遣或者接受常駐使節或臨時使節。僅限于有關組織的職能范圍內的特定領域。享受特權與豁免。為保證國際組織有效履行其職能之必需,國際組織及其代表、資產和財產在東道國和常駐地國可以享有一定范圍的特權與豁免。承認與被承認權。國際組織在同其他國際法主體發生關系時,承認其他國際法主體和被其他國際法主體承認的問題,以及當成員國中出現兩個或多個政治實體時,國際組織承認其中一個為該成員國的代表。國際責任能力。國際組織擁有一定的求償能力和承擔國際責任的能力.14/19.國際組織成員的類型:正式成員/完全成員聯系成員/準成員部分成員附屬成員:世界旅游組織觀察員.國際組織的表決制度:2013078”全體一致同意。議案必須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所有成員的一致同意才可通過。多數同意制。議案經出席及投票的成員多數同意即可通過。分為過半數同意的簡單多數;要求達到一定比例的特定多數;除要求特定數目的多數之外,還要求包括特定成員國的同意票方可通過的多數加特定成員通過。加權表決制。依據一定標準和規則分別給予國際組織成員以不同票數或不等值的投票權的一種表決制度。協商一致:成員國之間進行廣泛協商后,達成一種不經投票而一致合意的通過議案的方式。.國際組織決議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20160415,國際組織決議是指國際組織的某一機構,依程序規則以書面形式通過的決定。如果一項決議試圖成為有拘束力的決定,而該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中也含有這種拘束力的規定,則該決議具有拘束力。國際組織為其內部工作之目的而制定的、關于組織本身職能的決議,稱為“內部決議”,主要用于管理國際組織的內部事務,對國際組織內部以及對成員國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為了參與國際社會部分事務的管理,國際組織為外部目的(針對會員國)而制定的、擴展到組織本身職能之外的決議,謂為“外部決議”。國際組織的外部決議,一般沒有法律效力,但特殊情形也并不少見。.國際組織決議的效力依據:+20150414”歸根結底是國家的同意或意志國家的明示同意,表現為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的明文規定國家的默示同意,體現為國際組織所享有的必要的暗含權力,即組織約章的默示條款國家意志協商于妥協的結果,即國家的“基本同意“,表現為一定條件下的協商一致。.《聯合國憲章》:國際社會憲法的地位,與其他國際組織基本文件的最大區別。聯合國創始國51個,1945年。英文和法文為工作語言,總部設在美國紐約。辦事處有: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辦事處。.聯合國的宗旨與原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的友好關系促進國際合作構成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聯合國的主要機關: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秘書處.聯合國大會的職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國際合作;組織事務。大會的表決程序:大會對于重要問題的表決,須由會員會以2/3多數通過。對于其他問題的決議,以會員國的過半數決定。實踐中,常采用協商一致方式通過。.聯合國安理會:201304材料分析題(1)組成:中、法、俄、英、美常任理事國5個,非常任理事國10個組成。(2)職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職權:促請各爭端當事國用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爭端;調查任何爭端或情勢,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在某爭端或情勢的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時,安理會可在任何階段建議適當程序或調整方法。?制止威脅和平、破壞和平和侵略行為方面的職權:安理會應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并應做成建議或抉擇,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促請爭端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以防止情勢惡化。決定采取武力以外的辦法,以促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如果認為上述非武力辦法不足以解決問題,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動。?表決程序:聯合國安理會表決的事項分為程序事項和非程序事項。關于程序事項決議的表決,9個理事國的同意票即可通過;15/19對于非程序事項決議的表決,必須有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在內的9個可決票通過“大國一致原則”。1945年雅爾塔會議確定。(3)效力:安理會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的目的通過的決議,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具有法律效力。(4)限制: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或行為,被稱為聯合國強制執行措施,也稱為“執行行動”。《聯合國憲章》第42條賦予安理會采取武力執行行動的權力。91.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特點:2014108”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是某一特定領域的全球性專門性組織它們與聯合國具有法律關系它們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區域性國際組織:在同地域內的國家或雖不在同一的地域內,但以維護該區域利益為目的的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組織與集體。特點:區域性組織的成員大多限于特定地區內的國家成員國在民族、歷史、文化、語言、宗教等方面有密切的聯系,具有更加穩固的政治和社會基礎。宗旨與活動僅限于處理區域性的一般或有關某些具體事項的問題.主要的區域性國際組織:非洲聯盟(非洲首腦會議,執行理事會,泛非議會,非洲法院)美洲國家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歐洲聯盟(歐洲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會議、歐洲法院).區域性國際組織與聯合國的關系2011078”《聯合國憲章》規定:區域性組織和聯合國的關系主要體現于區域性組織兩個方面的職能行使中:一是和平解決地區爭端;二是采取強制執行行動。參加區域性組織的聯合國會員國,在把地方性爭端提交安理會以前,應首先通過區域性組織力求爭端的和平解決。協助聯合國安理會實施特定的強制執行行動,但此種行動必須以安理會授權為限。《憲章》把區域性組織納入到了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體系,但區域性組織的有關活動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人權:分為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二戰后,西方國家主張在區域和世界范圍內建立保護人權的國際機構,來實現或監督人權的保護,從性質上人權問題更適合由國際社會來過問。淵源:國際人權公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資產階級人權觀的思想淵源是人文主義。.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內容:?《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12月10日第一個關于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文件,人權問題進入國際法領域并廣泛關注。國際人權日。?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集體性權利第一次得到一般國際人權公約的確認。建立了人權事務委員會。主要內容:生命權、司法權利、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工作權;休息權;社會保障的權利;文化權利。.國際人權保護的專門性公約《防止并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1963年,消除種族歧視和禁止種族隔離;成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國際禁奴公約》:1926年,首次對奴隸下定義,禁止奴隸制和禁止強迫勞動《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1951年,難民及無國籍人的保護《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7年生效。設立禁止酷刑委員會.國際人權保護機制:(1)全球性人權保護機構:聯合國系統內的人權機構:一般機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專門性機構(人權理事會、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民族委員會和婦女地位委員會;依據國際公約建立的機構)聯合國系統外的人權保護機構:大赦國際、國際人權聯盟、國際法學家委員會(2)國際人權保護的程序:報告及審查制度來文及和解程序:適用聯合國締約國之間涉及人權保護的指控。16/19國際法院的司法程序個人申訴/來文制度聯合國“1503程序”:不以人權公約為基礎,依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議成立。個人或者團體都可以提交關于“持續不斷的、大規模的和證據確鑿的侵犯人權”的非匿名來文。.區域性人權保護制度:歐洲人權保護制度:《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在羅馬簽訂,第一個區域性人權公約,以議定書形式逐步完善。僅以政治和公民權利為中心內容,沒有涉及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排除了締約國選擇其他國際程序的可能性,保障機制是當今國際最有效的。只有接受其管轄權的國家和歐洲人權委員會才有權將案件提交歐洲人權法院。I960年第一宗案件“勞萊斯案”美洲人權保護制度:1948年《美洲國家組織憲章》、1978年《美洲人權公約》(改造舊的美洲人權委員會,建立美洲人權法院,調整了美洲人權規范的實體標準):兩種制度的法律機制同時適用于同一種人權情勢的不同方面。非洲人權保護制度:1981年,重點旨在處理對人權的大規模否定而不是個別侵犯。執行機構: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人權問題上的立場尊重基本人權和自由開展人權領域內的平等對話與交流反對借口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從本質上看,人權問題主要是國內管轄問題,人權的實現主要地取決于國內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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