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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BGJ39-90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修訂說明本規范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廳會同山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山西省建筑設計院、吉林省公安廳、廣東省公安廳、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六個單位共同修訂的。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原規范執行以來的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征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有關部門審查定稿。本規范共分七章。四個附錄。其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構造,規劃和建筑布局,廠(庫)房、堆場、貯罐,民用建筑,消防給水,電氣等。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廳消防局規范管理組,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一九八九年七月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39-90為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39--79同時廢止。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廳負責。本規范的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一九九0年五月十日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構造第三章規劃和建筑布局第四章廠(庫)房、堆場、貯罐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六章消防給水第七章電氣附錄一名詞解釋附錄二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附錄三庫房、堆場、貯罐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舉例附錄四本規范用詞說明附加說明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了在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衛農村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必須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實際出發,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第1.0.3條本規范適用于村鎮的規劃和生產與民用建筑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花炮廠(庫)。第1.0.4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與民用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一、層數和一棟占地面積超過本規范第4.1.1條規定的生產建筑;二、超過五層的民用建筑;三、超過800個座位的影劇院、禮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第1.0.5條村鎮規劃和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構造第2.0.1條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主要構件的材料應符合表2.0.1的規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及構件的材料要求表2.0.1第2.0.2條防火墻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防火墻應從基礎砌起,截斷可燃或難燃屋頂結構。二、防火墻頂應高出可燃或難燃屋面層50cm;高出非燃屋面層40cm;當屋頂為混凝土或磚拱時,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磚拱下面。三、防火墻應突出可燃或難燃墻體40cm。第2.0.3條防火墻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防火墻上應安裝甲級防火門窗。緊靠防火墻兩側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當防火墻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第2.0.4條觀眾廳與舞臺之間的隔墻,宜采用非燃燒體實體墻。舞臺口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燒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舞臺的燈光控制室應采用非燃燒體墻與可燃物貯藏室隔開。舞臺的屋頂或側墻上應設便于開啟的排煙氣窗,其面積不宜小于舞臺地面積的5%。第2.0.5條電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應采用非燃燒體墻與其它部分隔開。觀察孔和放映孔應設阻火閘門。第2.0.6條爐灶不應靠可燃墻壁砌筑。煙囪內壁至可燃構件的距離,不應小于24cm。煙囪穿過可燃屋頂時,排煙口應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第三章規劃和建筑布局第3.0.1條村鎮的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納入村鎮的總體和建設規劃。第3.0.2條村鎮規劃應按功能分區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區用地宜布置在生產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向;生產區用地宜布置在村鎮的一側或邊緣。第3.0.3條生產和貯存有爆炸危險物品的甲、乙類廠(庫)房應在村鎮以外單獨布置。甲、乙、丙類液體貯罐或罐區,應單獨布置在村鎮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及地勢較低的地帶,當采取防止液體流散等安全措施時,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第3.0.4條打谷場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宜布置在村鎮的邊緣并靠近水源的地方。打谷場的面積不宜大于2000m平方:打谷場之間及其與建筑物(看場房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第3.0.5條汽車、大型拖拉機車庫宜集中布置,并宜單獨建在村鎮的邊緣。第3.0.6條林區的村(鎮)和企、事業單位,距成片林邊緣的防火安全距離,不宜小于300m。第3.0.7條村鎮內消防車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60m。消防車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應與其它公路相連通,其路面寬度不應小于3.5m,轉彎半徑不應小于8m。當管架、棧橋等障礙物跨越道路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m。第3.0.8條村鎮的農貿市場,不宜布置在影劇院、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場所的主要出入口處和影響消防車通過的地段,并與甲、乙類生產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第四章廠(庫)房、堆場、貯罐第一節廠(庫)房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占地面積第4.1.1條廠(庫)房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占地面積,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廠(庫)房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占地面積表4.1.1第4.l.2條貴重的機器、儀器、儀表間和變電所、發電機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第4.l.3條汽車、大型拖拉機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但超過20輛的車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第二節防火間距第4.2.1條廠(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規定。廠(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表4.2.1第4.2.2條廠(庫)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4.2.l條的規定執行。第4.2.3條兩座廠(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兩相鄰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實體墻,且無可燃屋檐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宜小于4m。第4.2.4條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外壁與相鄰房室外設備外壁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表4.2.1的規定。注:室外設備應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確定。第4.2.5條一、二、三級耐火等級的數棟廠房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4.1.1條規定的一棟建筑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廠房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第4.2.6條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6的規定。第4.2.7條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乙類液體桶裝露天堆場,距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邊溝外沿不宜小于20m。第4.2.8條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規定。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表4.2.8。第4.2.9條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類液體貯罐和甲、乙類可燃氣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丙類液體貯罐和乙類助燃氣體貯罐的防火間距距,不宜小于20m。第4.2.10條室外電力變壓器與甲、乙類液體貯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丙類液體貯罐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m。第三節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第4.3.1條噴漆等易燃、易爆生產部位,應設防火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有直通室外或樓梯間的安全出口。第4.3.2條存放超過3大的汽車庫或大型拖拉機庫,每3臺宜設防火墻分隔。庫房與修理間、值班室相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庫內不應采用明火取暖。第4.3.3條發電機房宜單獨建造。發電機房不應與甲、乙類廠(庫)房毗連建造,當與其它建筑毗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并應設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第4.3.4條糧、棉、麻倉庫宜單獨建造,當與其它建筑毗連或庫房面積超過250m平方時,應設防火墻分隔。第4.3.5條牲畜棚宜單獨建造。當其建筑面積超過150m平方時,應設非燃燒體實體墻分隔。牲畜棚應設直接對外出口,門應向外開啟。鍘草、飼料間及飼養員宿舍與牲畜棚相連時.應設防火墻分隔。第4.3.6條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處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墻處。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面積(平方m)與廠房體積(立方m)的比值,宜采用0.05--0.22。第4.3.7條廠房安全出口不應設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一、甲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50平方m,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二、乙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100平方m,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三、丙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200平方m,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四、丁、戊類廠房的每層面積不超過300平方m,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但每層面積不超過500平方m時,可采用鋼樓梯作為第二個安全出口,其傾斜度不宜大于45度,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第4.3.8條廠房的疏散樓梯、門各自的總寬度和每層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百人0.8m計算。但樓梯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1.1m;疏散門的最小凈寬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凈寬不宜小1.4m。第4.3.9條庫房和每個防火隔間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兩個。但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m的防火隔間,可設一個門,一棟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200平方m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庫房的門應向外開啟。甲類物品庫房不應采用推拉門和卷簾門。第五章民用建筑第5.0.1條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允許占地面積、允許長度,應符合表5.0.1的規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允許占地面積、允許長度表5.0.1注:體育館、劇院、商場的長度可適當放寬。第5.0.2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養老院的宿舍,應設在一、二層。第5.0.3條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三級;三級耐火等級的電影院、劇院、禮堂、食堂建筑的層數,不應超過二層。第5.0.4條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規定。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表5.0.4第5.0.5條兩棟建筑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或兩相鄰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實體墻,且無外露可燃屋檐時,其防火間距不限。第5.0.6條數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5.0.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建筑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0.4條的規定。第5.0.7條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一、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m,且人數不超過50人;二、除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室外,其它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室內最遠的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m,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可設一個門,其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m;三、除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學校教學樓以外的二、三層公共建筑,當符合表5.0.7規定的條件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其凈寬不應小于1.1m。設置一個疏散樓梯的條件表5.0.7第5.0.8條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不應大于表5.0.8的規定安全疏散距離表5.0.8注:敞開式外走廊建筑的房間門至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安全疏散距離,可按表增加5m.第5.0.9條劇院、電影院、禮堂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觀眾廳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每個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250人;二、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0.6m計算。其走道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1m,邊走道的凈寬不宜小于0.8m;三、觀眾廳的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并不應設門檻,緊靠門口處2m內不應設置踏步,疏散門的寬度不應小于1.4m,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1.lm;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每排不宜超過22個。第5.0.10條學校、商店、辦公樓等民用建筑的樓梯、底層疏散外門的各自總寬度和每層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表5.0.10的規定計算。但每個疏散樓梯、走道和底層疏散外門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l.1m。樓梯、走道和底層疏散外門的寬度指標表5.0.10第5.0.11條封閉式農貿市場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每個疏散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5m。場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m時,每增加500平方m應增設一個疏散出口。場內主要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5m。第六章消防給水第6.0.1條編制村鎮規劃時應同時規劃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并宜采用消防、生產、生活合一的給水系統。第6.0.2條無給水管網的村鎮,其消防給水應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應設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車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設施。利用天然水源時,應保證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第6.0.3條設有給水管網的村鎮及其工廠、倉庫、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宜設置室外消防給水。村鎮的消防給水管網,其末端最小管徑不應小于100mm。無天然水源或給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宜設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第6.0.4條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計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規定。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表6.0.4第6.0.5條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小于表6.0.5的規定。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表6.0.5第6.0.6條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間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與房屋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m,當有困難時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1.5m。第6.0.7條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4h,其它建筑不應小于2h。第6.0.8條供消防車或消防機動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設計地面的高度不應超過5m。第6.0.9條缺水源的村鎮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種形式的滅火設施。第七章電氣第7.0.1條架空電力線路距下列場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一、甲、乙類廠(庫)房;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氣體貯罐;三、甲、乙類液體貯罐。丙類液體貯罐可為1.2倍。第7.0.2條1kv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建筑。第7.0.3條1kv以下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建筑物、地面、樹木等的最小垂直距離(最大馳度時)和最小水平距離(最大風偏時),不應小于表7.0.3的規定。低壓接戶線在最大馳度時與交通道路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m;與人行道不應小于3.5m。低壓架空電力線路與建筑物等的最小距離表7.0.3第7.0.4條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第7.0.5條打谷場的電力、照明線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設,其管材不應采用竹管和塑料管。打谷場的每臺電動機應設單獨的操作開關,并應設在開關箱內。開關箱至電力設備之間的線路,嚴禁采用插頭連接。打谷場內的照明燈具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m。第7.0.6條甲、乙類廠(庫)房內的配電線路,應穿水煤氣鋼管敷設,并宜采用銅芯導線。公共建筑吊頂為可燃材料或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設。第7.0.7條爆炸危險場所,應采用相應的防爆電氣設備及部件。可燃物品庫房內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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