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講義(13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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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經濟法(第三章)第三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單選題多選題綜合題合計題分題分題分題分20102212342011111223201233112415

本章思路圖:

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

一、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各種債務,并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的一種法律事實。

二、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也稱破產原因,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做出破產宣告的法律事實。

《企業破產法》將破產界限界定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觀點情形申請人資產負債表觀點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適用于債務人申請現金流量表觀點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第二節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債權人會議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

1.地域管轄: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

(2)中級人民法院: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

【例題·單選題】(2012年)根據《企業破產法》,破產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轄。

A.債權人住所地

B.債務人住所地

C.管理人住所地

D.債權人注冊地[答疑編號6147030101]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案件的管轄。根據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破產的申請

1.申請人:債權人申請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破產清算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例題·單選題】某公司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C.該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該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答疑編號6147030102]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申請的提出。《企業破產法》賦予債務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權;賦予債權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權。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受理期限債務人或清算人申請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特殊情況,上級批準,延長15日)債權人申請5日法院通知債務人→7日債務人提異議→異議期滿10日法院裁定結果受理送達債務人或清算人申請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申請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不受理對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理后駁回對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達日、申請日)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E.裁定終止重整[答疑編號6147030103]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

2.債權申報和登記

(1)債權申報期限: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未按期申報的處理:

①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②為確認補充債權發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3)申報范圍:

①基本項目:未到期的債權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可以申報,但不一定能分到職工債權: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有擔保債權必須申報②保證: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示例1】情形一: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假設清償率30%)

【示例2】情形二: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假設清償率30%)

【示例3】情形三: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假設清償率30%)

③連帶: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破產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示例】

④特殊:管理人或債務人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注意】實際損失部分,不包括違約金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例題·多選題】(2007年)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確定了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關于甲企業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H企業對甲企業的債權尚未到期,不得申報

B.J企業對甲企業的附生效條件的債權,因條件尚未成就而不得申報

C.職工K因甲企業欠其工資以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而享有的債權,不必申報

D.M企業作為甲企業與I銀行的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在甲企業到期未歸還I銀行貸款本金的情況下,代替甲企業還本付息,因而對甲企業享有的追償權可以申報

E.N企業與甲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尚未履行,因甲企業的管理人乙決定解除該合同而受到損失,N企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申報[答疑編號6147030104]

『正確答案』CDE

『答案解析』選項A,尚未到期的債權可以申報。選項B,附生效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債權中,需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的有()。

A.稅收債權

B.社會保障債權

C.職工勞動債權

D.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E.尚未到期的債權[答疑編號6147030105]

『正確答案』ABDE

『答案解析』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入清單并予以公示,除此之外,其他債權如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尚未到期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1)破產案件相關人員的義務

(2)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

(3)破產凍結

①執行凍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②訴訟凍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單選題】(2009年)某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作為甲企業債務人的乙企業,應當向()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A.甲企業

B.人民法院

C.管理人

D.清算組[答疑編號6147030201]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例題·單選題】(2012年)根據《企業破產法》,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民事執行程序應當()。

A.中止

B.繼續進行

C.終止

D.與破產程序合并[答疑編號6147030202]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凍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例題·單選題】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B.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

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答疑編號6147030203]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二、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與組成

1.性質:清理債權債務的決議機構,監督機構

2.表決權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申報債權者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才有表決權,包括有擔保和無擔保的債權人

【注意】有擔保債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對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不得行使表決權。

3.主席: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例題·多選題】(2010年)根據《企業破產法》,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若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其在債權人會議上對()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A.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B.通過和解協議

C.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D.通過重整計劃

E.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答疑編號6147030204]

『正確答案』BE

『答案解析』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以下事項不得行使表決權:(1)通過和解協議;(2)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二)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第一次以后的會議召集情形人民法院召集(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2)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3)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4)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時間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三)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監督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分析】債權人會議只能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不能直接更換。

3.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4.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鏈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由管理人決定,之后由債權人會議決定。

5.通過重整、和解協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及約束力

1.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1/2)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和解、重整的表決)。(人數過半,債權過半)

2.效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無論有無擔保、有無出席)均有約束力。

3.表決未通過的處理

【例題·單選題】某破產企業有12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500萬元。其中債權人甲、乙的債權額為500萬元,由破產企業的房產作抵押,現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下列情形不能通過的是()。

A.有7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700萬元

B.有7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800萬元

C.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550萬元

D.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00萬元[答疑編號6147030205]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10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000萬元)的半數以上。考生注意,如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

(五)債權人委員會

1.必要性: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

2.組成: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3.人數: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由人民法院以書面決定認可。

4.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5.管理人報告職責:一般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的,及時報告人民法院重要財產權益轉讓(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重要負擔行為(1)借款;(2)設定財產擔保;(3)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4)放棄權利;(5)擔保物的取回;【例題·多選題】(2011年)根據《企業破產法》,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有()。

A.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B.討論通過和解協議

C.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D.監督債務人財產的處分

E.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答疑編號6147030206]

『正確答案』ACDE

『答案解析』通過和解協議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第三節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產生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分析】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人選只有建議權,最終由法院指定或更換。

2.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二、管理人的資格可以擔任(1)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例題·單選題】(2012年)根據《企業破產法》,下列主體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A.律師張某,申請破產的企業的債權人

B.律師王某,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C.注冊會計師李某,曾因違法酒駕被行政拘留

D.注冊會計師趙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罰,刑罰已執行完畢[答疑編號6147030301]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選項C當選。

三、管理人的職責及義務財產管理(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權(1)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鏈接】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由債權人會議決定。

(2)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第四節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范圍的一般界定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受理時+受理后到終結前)

【注意】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也屬于債務人財產。

二、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

1.可撤銷行為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特征:傷害所有人)(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特征:便宜個別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鏈接】(P101頁)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2.破產無效行為——不分時間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例題·單選題】(2011年)根據《企業破產法》,若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

A.虛構債務

B.無償轉讓財產

C.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

D.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財產[答疑編號6147030302]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A、C、D都是破產無效行為。

【例題·單選題】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甲公司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不能主張撤銷的是()。

A.將該公司所有的兩輛汽車無償轉給了乙公司使用

B.對到期了的30萬元債務進行了清償

C.將本公司價值10萬元的設備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丙公司

D.對原來向丁銀行無擔保的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答疑編號6147030303]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A選項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C選項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D選項屬于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都屬于可以撤銷的范圍。

三、其他影響債務人財產范圍的情形——追回權出資人返還出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擔保物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四、破產取回權、破產抵銷權

(一)破產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比如保管、倉儲、借用、租賃的他人的東西),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補充】取回權針對的是特定的財產,權利人行使取回權之前,取回權標的物毀損或者滅失,權利人只能以“損害賠償請求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特別取回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例題·多選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出賣人的處理正確的是()。

A.債務人已經收到時但未付清全部價款,出賣人可以取回

B.債務人尚未收到且已經付清全部價款,出賣人可以取回

C.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出賣人可以取回

D.管理人若支付全部價款,出賣人可以交付標的物

E.出賣人取回權的權利行使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批準[答疑編號6147030304]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二)破產抵銷權

1.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總結】已知將要破產或已破產申請,不能在受理后或受理前1年內惡意取得對其的債權,也不能在受理前1年內惡意對其負債。

【例題·多選題】根據《破產法》規定,下列情形中,不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有()。

A.債務標的不相同的

B.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C.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

D.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

E.債權未到期[答疑編號6147030305]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在破產申請1年前的除外。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第五節重整

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1.重整申請的提出直接重整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權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轉入重整債務人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10%出資人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關于重整申請人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進入破產程序前,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C.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5%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D.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答疑編號6147030401]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重整申請人。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重整期間

(1)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

【注意】不包括計劃的執行期間。

(2)管理者——債務人或管理人負責

①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②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可聘任經營管理者。

3.重整期間的效力擔保物權受限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新擔保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可為該借款設定擔保。取回權受限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對出資人的限制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對管理層的限制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總結】四受限,一可以

4.提前終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例題·單選題】對具有破產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業,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重整。關于債務人及其出資人重整期間權利義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A.債務人合法占有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應當無條件予以返還

B.債務人的出資人不能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C.債務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不得為該借款提供擔保

D.經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自行管理財產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監督[答疑編號6147030402]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重整期間有關事項的處理。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所以選項A錯誤。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所以選項C錯誤。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所以選項D錯誤。

二、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定

(1)制定人:債務人(債務人管理的情況)或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情況)

(2)時間: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2.重整計劃的通過

(1)分組表決:①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②職工債權;③債務人所欠稅款;④普通債權

【注意】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2)(補充)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3)結果:

3.重整計劃的批準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重整計劃的執行執行者債務人監督者管理人約束力(1)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效力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未按期申報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重整計劃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約束力

C.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約束力

D.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有約束力[答疑編號6147030403]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沒有約束力。第六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制度是指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權數額、進行整頓等事項達成諒解協議,以防止和避免債務人宣告破產,使債務人恢復生機,并使債權人有可能獲得較之適用破產程序更大數額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和解協議的達成及效力

1.申請人:債務人

(1)直接和解:債務人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轉為和解:債務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約束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無財產擔保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3.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不分組

(2)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的有()。

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D.在和解協議行完畢后,連帶債務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E.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沒有約束力[答疑編號6147030501]

『正確答案』AE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因此選項A的說法正確,選項B的說法錯誤;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和解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E正確。

【重整VS和解】重整和解申請人直接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受理后宣告前債務人、出資額占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債務人制定人債務人/管理人債務人執行人債務人債務人表決分組不分組效力債務人√√債權人有擔保/無擔保無擔保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執行成功按照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第七節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1.時間:裁定5日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10日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破產宣告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3.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變價和分配

(一)順序

順序:(1)有財產擔保權——(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3)職工債權——(4)社保和稅款——(5)普通債權

1.有財產擔保權

(1)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該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3)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債權

職工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注意】董事、監事、高管的工資按平均工資。

4.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式:剩余財產/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率

(二)特殊規定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將其提存①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②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例題·多選題】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根據《企業破產法》,屬于共益債務的有()。

A.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B.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C.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

D.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支付管理人執行職務報酬的費用

E.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工作人員的費用[答疑編號6147030502]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共益債務。共益債務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選項D、E屬于破產費用。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款項中,應當從破產財產中最先撥付的是()。

A.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C.銀行貸款

D.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答疑編號6147030503]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當最先清償。

三、破產程序的終結

1.時間:人民法院自收到終結請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終結裁定,然后公告。終結后10日內注銷。

2.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破產法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例題·單選題】(2007年)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內。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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