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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人事制度劉俊生編著公共人事制度劉俊生編著1第四章 職務管理制度職務任免123職務變動退出公職公共人事制度第四章 職務管理制度職務任免123職務變動退出公職公共人事制2第一節 職務任免一、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生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候選人,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1/10以上的代表就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一、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生和罷免公共人事制度3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中央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以及委員若干人。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常務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4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中央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接上)全國人大設立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常委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常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委會任免。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名若干專家為顧問,顧問由常委會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5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聯合提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方式)。常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可以提出罷免案,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合也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常委會組成人員。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 (接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或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常委會設立的辦事機構或工作機構的人員一般由主任提請常委會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產生和罷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書面提名,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方式)。主席、副主席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書面聯合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主席、副主席。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8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包括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審判類官員的統一身份是法官。所有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最高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院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審判員由院長任免。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9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地方各級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聯合提名(遵循30-20-10人提名規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選舉)。院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罷免案,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本級法院院長。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上級法院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0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地方各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的職務。地方各級法院的助理審判員均由本級院長任免。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1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免除法官職務應當符合以下情形: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2、調出本法院的;3、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5、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6、退休的;7、辭職、辭退的;8、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2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檢察類官員統一的身份為檢察官,所有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檢察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大會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檢察員由檢察長任免。(接下)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3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聯名提出(遵循30-20-10提名規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選舉),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檢察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罷免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本級檢察院檢察長。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檢察院檢察長。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4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地方各級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職務。助理檢察員由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5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免除檢察官職務應當符合以下情形: (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調出本檢察院的; (3)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5)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6)退休的; (7)辭職、辭退的; (8)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6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罷免或任免中央政府(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國務院組成人員的產生程序遵循"提名-決定-任命"三步驟模式,只是提名階段有所不同。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簽署任職令。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由總理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選),再由國家主席簽署任職令。政府實行任期制,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職期滿,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個以上代表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國務院組成人員。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7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罷免或任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成人員包括政府正職首長和副職首長、政府各部門首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鄉鎮級政府設鄉鎮長、副鄉鎮長。地方各級政府領導人經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候選人或者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遵循30-20-10提名規則),由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決定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的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由政府正職首長提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和任命,并報上一級政府和黨委備案。政府實行任期制,地方各級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職期滿,職務自然消失。在任期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罷免案,1/10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本級政府組成人員。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可以提出罷免案,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鄉鎮長、副鄉鎮長。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8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非政府組成人員是指行政機關中除政府組成人員以外的其他公務員,絕大部分職務實行委任制,少部分實行聘任制。 (1)任免權限的配置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享有憲法賦予的非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權,任免權限均按照二級制原則配置,即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任免權。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19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2)任職
任職分初任和復任兩類。
需要任命的具體情形有:1)錄用初任;2)調任初任;3)轉任復任;4)升降復任;5)免職復任;6)其他任職:如掛職鍛煉、退休后復出等的任職。 任職的基本程序為:1)提名;2)考核;3)決定;4)任命。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20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3)免職 免職分為自然免職和非自然免職。自然免職的情形有:1)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2)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3)被辭退的;4)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5)死亡的。非自然免職的情形有:1)轉任免職(程序性);2)升降免職(程序性);3)調出免職(程序性);4)離職學習免職(單純性);5)健康原因免職(單純性);6)退休免職(單純性);7)其他免職。免職的基本程序為:1)建議;2)審核;3)決定;4)發布。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21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3)免職注意:1)免職與處分。中國的免職不是處分,而是政府的正常職務管理行為,處分則是政府的紀律管理行為。2)免職概念具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終止公務員與政府的行政職務關系并且取消公務員身份或資格;其二是終止公務員與政府的行政職務關系但不取消公務員身份或資格;其三是變更公務員與政府的行政職務關系且不取消公務員身份或資格。3)免職救濟問題。免職行為是具有干部管理權的機關和具有任免權的機關的單方面意志表現,可能會侵害公務員合法權利,所以現代公共人事制度建立了免職救濟制度,以防止具有干部管理權和公務員任免權的機關濫用免職權,打擊報復自己不喜歡的公務員。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22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4)職務任免中的兼職問題
兼職包括行政兼職、企業兼職和社會兼職。公務員任職原則是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這就是行政兼職,這種兼職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不得在企業中兼職,同時也不得在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這里的職務包括實職和名譽職務。這種禁止既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也與廉政要求一致。而問題在于如何界定營利性事業單位的外延。學術性和公益性等不領取報酬的社會兼職,通常是被允許的。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23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交流概念 交流就是根據機關工作需要或公務員個人愿望通過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等方式平行變換公務員工作職位的職務管理行為。把握幾個要點:1、交流的原因包括機關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個人愿望兩個方面,不過滿足工作需要的交流處于首位,照顧個人愿望的交流以不與工作需要相沖突為條件。2、交流的法定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三種。3、交流一般屬于同一職務層次之間的平級調動,一般不涉及職務和級別的升降問題,但有時也與晉職或降職結合使用,不過須履行職務升降程序。4、交流是國家組織行為,是黨政機關的意志而非個人意志的體現,一切交流都必須由黨政機關來決定和安排。5、交流既包括在公務員隊伍內部的交流,又包括與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公職人員隊伍進行的交流。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24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調任
調任即調入任職,是指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交流方式。把握幾個要點:1、調任對象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調入黨政機關擔任的職務是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25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轉任
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公務員系列內部轉換職位的交流方式。把握幾個要點:1、轉任的原因包括工作需要和個人原因,工作需要轉任的理由包括加強或充實某一方面的工作、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對超編人員的調整等,個人申請轉任的理由包括用非所學(長)、工作環境不利、實際生活困難等。2、轉任范圍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內部不同職位間的轉換任職,又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轉換任職,不涉及公務員身份的確認和消失問題,但有時人事管理關系必須隨之轉移。轉任的適用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沒有職務或類別上的任何限制。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26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掛職訓練 掛職訓練是指黨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一至三年)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的交流方式。把握幾個要點:
1、掛職鍛煉只改變鍛煉人員的工作關系,不改變其行政隸屬關系,不辦理調動手續,不占用接收單位的編制員額和職數。 2、掛職鍛煉是一種臨時性而非長期性交流,鍛煉時間通常是一至三年,鍛煉人員在鍛煉結束后仍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和職務。
3、掛職鍛煉既非像調任那樣是一種外部交流方式,也不像轉任那樣是單純的內部交流方式,而是一種既可以在機關內也可以在機關外的內外混合型交流方式。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27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理論
職務升降制度
實體性規定:核心是確立職務升降的 原則和條件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程序性規定:核心是確立職務升降的 權限和方法 誰行使職務升降的決定權、 依據什么決定升降 (中西比較)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實體性規定:核心是確立職務升降的 28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的條件與程序(1)晉職條件廣義晉職條件包括政治條件、品德要求、工作能力、工作成就、資格條件等;狹義晉職條件就是資格條件,包括學歷、資歷、考核結果、回避規定、身體狀況和職位的其他要求。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公共人事制度29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的條件與程序(2)晉職程序晉職程序是晉職方式和晉職決定的具體化 晉 級 方 式
考試競爭制考試遴選制(中國)1、民主推薦2、組織考察3、討論決定4、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考試競爭制1、民主推薦公共人事制度30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的條件與程序(3)降職條件與程序 降職意味著公務員地位的降低和權責范圍的縮小。降職的法定事由(條件)、法定程序、申訴救濟等方面的規定構成降職制度。降職的法定事由只有一個,即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公務員降職每次僅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降 級 程 序
1、由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2、征求擬降職人的意見3、任免機關復查和審批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1、由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公共人31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歷史沿革 競爭上崗是指在黨政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本機關或者系統內符合資格要求的公務員可以自愿報名競爭空缺職位,通過考試和民主測評方式擇優確定晉升人選。 公開選拔是指在黨政機關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符合資格要求的公務員和社會人員可以自愿報名競爭空缺職位,通過考試方式擇優確定晉升人選。(內升制與外選制的結合)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公共人事制度32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審判檢察類公務員的等級升降法官和檢察官等級晉升
法官和檢察官等級降低
自然晉升(年資晉升)選拔晉升(以年資為基礎的功績晉升)降職降級(隨降職而降低等級)處分降級(受降級處分而降級)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自然晉升(年資晉升)降職降級(隨降職33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回避概念 公共人事制度中的回避概念是指為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親情徇私舞弊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有所限制的職務管理行為。 中國國情與建立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公共人事制度34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回避理論:回避類型與回避范圍回避類型
回避范圍
職務回避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人際關系范圍職務關系范圍領導關系范圍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職務回避任職回避人際關系范圍公共人事35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公務員回避
公務員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公務回避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公務員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公務回避公36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辭去領導職務概念 辭去領導職務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于某種原因辭去自己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其直接法律后果是領導職務的消失,但并不喪失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制度的沿革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37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因公辭職 因公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而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 因公辭職是基于工作變動原本因而發生的辭職,市領導干部職務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性辭職行為,所以一般不具有追究責任的含義。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38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 自愿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在領導崗位工作而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 不得辭職的情形: 自愿辭職的基本程序:
自愿辭職可能會成為追究領導干部責任的一種形式。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39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引咎辭職是一種責任追究形式,主體是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2004)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40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 建立引咎辭職制度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權責明確和權責一致的問題。過失行為(咎)和違法違紀行為的關系問題。引咎辭職的環境壓力問題。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41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職。引咎辭職的主體是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是一種責任追究形式。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42第三節 退出公職一、辭職辭職概念:辭職是指公職人員根據本人意愿提出,并經任免機關批準,依法解除其與國家之間的職務關系,退出公職系統的行為。
辭職條件:辭職程序:1、由本人向任免機關提出辭職申請;2、任免機關進行審批,做出同意辭職或不同意辭職的決定;3、辦理辭職相關手續。辭職后果:辭職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辭職者終止了其與國家之間的職務關系,喪失了公務員身份,同時失去公職待遇,并且再就業受限,即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肯定性條件限制性條件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一、辭職肯定性條件公共人事制度43第三節 退出公職二、辭退辭退概念:辭退是指黨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其與公職人員之間的職務關系,使其退出公職系統的行為。
辭退條件:辭退程序: (1)建議 (2)審批 (3)告知法律后果:辭退的法律后果包括解除職務關系和享受辭退待遇。
肯定性條件限制性條件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二、辭退肯定性條件公共人事制度44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退休概念 退休是指公職人員因達到規定年齡、工作時間達到一定年限或者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退出公職系統的行為。中國曾獨創干部退休的兩種特殊形式--離休和退職。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公共人事制度45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退休概念把握幾個要點:1、從公務員權利義務關系角度,退休是公務員依法享有的退出工作崗位并享有領取退休金等待遇的法定權利,也是公務員必須按照法定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法定義務。2、從公務員身份管理和職務管理角度,退休是黨政機關解除與公務員之間公職身份法律關系的一種法定形式,退休后不再占用機關的職位和行政編制,一般也不得重新以任何方式再次被吸收為公共部門的在職人員。3、從公務員系統管理角度,退休是公務員管理的基本環節之一,公務員管理部門享有命令公務員退休或者依法審批公務員退休申請的職權,負有籌措和發放退休金、管理(或者委托社會組織管理)退休人員的職責。
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公共人事制度46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退休方式:強制退休和自愿退休退休后待遇、安置與管理政治待遇:是指退休干部與同級在職干部一樣看文件、聽報告、閱讀有關資料、獲得相關的學習材料,原來擔任領導職務的,可請他們參加有關的重要會議,機關重大決策應征求他們的意見,取得他們的關心和支持。物質待遇:分為養老金、醫療費和福利費三部分退休后待遇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政治待遇:是指退休干部與同級在職干部47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退休后待遇、安置與管理退休后安置:主要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收單位的落實等方面的內容。安置方式以就地安置為主、異地安置為輔。退休后再就業:國家鼓勵公務員退休后根據其身體狀況和專業特長,堅持自愿和量力、社會發展需要同個人興趣相結合的原則,從事人民群眾思想政治教育、關心教育下一代、傳授科學文化知識、開展咨詢服務、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精神文明創建等活動但公務員退休后到企業和營利性組織再就業將受到一定限制: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公共人事制度48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退休后待遇、安置與管理退休管理體制一直以來實行由政府和退休公務員所在單位共同負責的二元管理模式,即政府統一制定退休政策,并指導退休政策的實施,各機關的老干部處或兼管老干部事宜的人事部門具體執行這些政策,實行統一政策和分散管理的運行機制。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改革思路:一是管理職權下放二是實行一體化和屬地化的管理模式三是發展社區服務,構建養老社會化服務網絡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三、退休公共人事制度49第三節 退出公職四、退出公職系統的其他方式 公職人員自然退出公職系統的方式: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開除處分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或分流的);在職死亡的;因離職學習而免職,沒有復職的;因健康原因而免職,沒有復職的;領導干部罷免后,沒有安排其他職務的;領導干部辭去領導職務后,沒有安排其他職務的等。 公共人事制度第三節 退出公職四、退出公職系統的其他方式公共人事制度50關鍵術語職務任免選舉罷免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權限任命初任復任免職自然免職非自然免職兼職職務變動交流調任轉任掛職訓練升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降職回避職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公務回避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辭職辭退退休公共人事制度關鍵術語職務任免職務變動公務回避公共人事制度51復習思考題1.闡述政治性官員的選舉和罷免制度的主要內容。2.解釋二級制任免權限配置方式。3.分析各種交流方式的利弊得失。4.分析公職人員職務晉升制度的優缺點,你認為應該如何改革職務晉升制度?5.你認為引咎辭職制度追究的是領導干部的何種責任?如何完善這項制度?6.簡述回避制度的主要內容。7.簡述辭職辭退制度的主要內容。8.公務員退休后管理存在哪些問題,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公共人事制度復習思考題1.闡述政治性官員的選舉和罷免制度的主要內容。公共52Thankyou!Thankyou!53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54公共人事制度劉俊生編著公共人事制度劉俊生編著55第四章 職務管理制度職務任免123職務變動退出公職公共人事制度第四章 職務管理制度職務任免123職務變動退出公職公共人事制56第一節 職務任免一、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生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候選人,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1/10以上的代表就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一、國家主席、副主席的產生和罷免公共人事制度57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中央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以及委員若干人。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常務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58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中央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接上)全國人大設立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常委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常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委會任免。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名若干專家為顧問,顧問由常委會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59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聯合提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方式)。常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可以提出罷免案,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合也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常委會組成人員。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0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官員職務的任免 (接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或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常委會設立的辦事機構或工作機構的人員一般由主任提請常委會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1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產生和罷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書面提名,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方式)。主席、副主席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書面聯合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主席、副主席。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二、立法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2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包括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審判類官員的統一身份是法官。所有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最高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院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審判員由院長任免。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3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地方各級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聯合提名(遵循30-20-10人提名規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選舉)。院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罷免案,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本級法院院長。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上級法院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4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地方各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的職務。地方各級法院的助理審判員均由本級院長任免。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5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審判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免除法官職務應當符合以下情形: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2、調出本法院的;3、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5、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6、退休的;7、辭職、辭退的;8、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6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檢察類官員統一的身份為檢察官,所有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選舉方式)。檢察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大會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檢察員由檢察長任免。(接下)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7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書面聯名提出(遵循30-20-10提名規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無記名投票選舉),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檢察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結束,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罷免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本級檢察院檢察長。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級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可以撤換下級檢察院檢察長。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8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地方各級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職務。助理檢察員由地方各級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69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 (接上)免除檢察官職務應當符合以下情形: (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調出本檢察院的; (3)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5)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6)退休的; (7)辭職、辭退的; (8)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三、審判檢察類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0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罷免或任免中央政府(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國務院組成人員的產生程序遵循"提名-決定-任命"三步驟模式,只是提名階段有所不同。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簽署任職令。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由總理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選),再由國家主席簽署任職令。政府實行任期制,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職期滿,職務自然消亡。在任期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個以上代表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國務院組成人員。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1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罷免或任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成人員包括政府正職首長和副職首長、政府各部門首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鄉鎮級政府設鄉鎮長、副鄉鎮長。地方各級政府領導人經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候選人或者由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遵循30-20-10提名規則),由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決定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的任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由政府正職首長提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和任命,并報上一級政府和黨委備案。政府實行任期制,地方各級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任職期滿,職務自然消失。在任期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可以提出罷免案,1/10以上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罷免案,由大會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本級政府組成人員。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可以提出罷免案,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罷免鄉鎮長、副鄉鎮長。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2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非政府組成人員是指行政機關中除政府組成人員以外的其他公務員,絕大部分職務實行委任制,少部分實行聘任制。 (1)任免權限的配置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享有憲法賦予的非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權,任免權限均按照二級制原則配置,即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任免權。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3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2)任職
任職分初任和復任兩類。
需要任命的具體情形有:1)錄用初任;2)調任初任;3)轉任復任;4)升降復任;5)免職復任;6)其他任職:如掛職鍛煉、退休后復出等的任職。 任職的基本程序為:1)提名;2)考核;3)決定;4)任命。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4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3)免職 免職分為自然免職和非自然免職。自然免職的情形有:1)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2)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3)被辭退的;4)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5)死亡的。非自然免職的情形有:1)轉任免職(程序性);2)升降免職(程序性);3)調出免職(程序性);4)離職學習免職(單純性);5)健康原因免職(單純性);6)退休免職(單純性);7)其他免職。免職的基本程序為:1)建議;2)審核;3)決定;4)發布。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5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3)免職注意:1)免職與處分。中國的免職不是處分,而是政府的正常職務管理行為,處分則是政府的紀律管理行為。2)免職概念具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終止公務員與政府的行政職務關系并且取消公務員身份或資格;其二是終止公務員與政府的行政職務關系但不取消公務員身份或資格;其三是變更公務員與政府的行政職務關系且不取消公務員身份或資格。3)免職救濟問題。免職行為是具有干部管理權的機關和具有任免權的機關的單方面意志表現,可能會侵害公務員合法權利,所以現代公共人事制度建立了免職救濟制度,以防止具有干部管理權和公務員任免權的機關濫用免職權,打擊報復自己不喜歡的公務員。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6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非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任免 (4)職務任免中的兼職問題
兼職包括行政兼職、企業兼職和社會兼職。公務員任職原則是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這就是行政兼職,這種兼職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不得在企業中兼職,同時也不得在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這里的職務包括實職和名譽職務。這種禁止既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也與廉政要求一致。而問題在于如何界定營利性事業單位的外延。學術性和公益性等不領取報酬的社會兼職,通常是被允許的。
公共人事制度第一節 職務任免四、行政機關官員職務任免公共人事制度77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交流概念 交流就是根據機關工作需要或公務員個人愿望通過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等方式平行變換公務員工作職位的職務管理行為。把握幾個要點:1、交流的原因包括機關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個人愿望兩個方面,不過滿足工作需要的交流處于首位,照顧個人愿望的交流以不與工作需要相沖突為條件。2、交流的法定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三種。3、交流一般屬于同一職務層次之間的平級調動,一般不涉及職務和級別的升降問題,但有時也與晉職或降職結合使用,不過須履行職務升降程序。4、交流是國家組織行為,是黨政機關的意志而非個人意志的體現,一切交流都必須由黨政機關來決定和安排。5、交流既包括在公務員隊伍內部的交流,又包括與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公職人員隊伍進行的交流。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78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調任
調任即調入任職,是指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交流方式。把握幾個要點:1、調任對象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調入黨政機關擔任的職務是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79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轉任
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公務員系列內部轉換職位的交流方式。把握幾個要點:1、轉任的原因包括工作需要和個人原因,工作需要轉任的理由包括加強或充實某一方面的工作、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對超編人員的調整等,個人申請轉任的理由包括用非所學(長)、工作環境不利、實際生活困難等。2、轉任范圍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內部不同職位間的轉換任職,又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轉換任職,不涉及公務員身份的確認和消失問題,但有時人事管理關系必須隨之轉移。轉任的適用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沒有職務或類別上的任何限制。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80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掛職訓練 掛職訓練是指黨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一至三年)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的交流方式。把握幾個要點:
1、掛職鍛煉只改變鍛煉人員的工作關系,不改變其行政隸屬關系,不辦理調動手續,不占用接收單位的編制員額和職數。 2、掛職鍛煉是一種臨時性而非長期性交流,鍛煉時間通常是一至三年,鍛煉人員在鍛煉結束后仍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和職務。
3、掛職鍛煉既非像調任那樣是一種外部交流方式,也不像轉任那樣是單純的內部交流方式,而是一種既可以在機關內也可以在機關外的內外混合型交流方式。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一、交流公共人事制度81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理論
職務升降制度
實體性規定:核心是確立職務升降的 原則和條件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程序性規定:核心是確立職務升降的 權限和方法 誰行使職務升降的決定權、 依據什么決定升降 (中西比較)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實體性規定:核心是確立職務升降的 82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的條件與程序(1)晉職條件廣義晉職條件包括政治條件、品德要求、工作能力、工作成就、資格條件等;狹義晉職條件就是資格條件,包括學歷、資歷、考核結果、回避規定、身體狀況和職位的其他要求。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公共人事制度83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的條件與程序(2)晉職程序晉職程序是晉職方式和晉職決定的具體化 晉 級 方 式
考試競爭制考試遴選制(中國)1、民主推薦2、組織考察3、討論決定4、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考試競爭制1、民主推薦公共人事制度84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職務升降的條件與程序(3)降職條件與程序 降職意味著公務員地位的降低和權責范圍的縮小。降職的法定事由(條件)、法定程序、申訴救濟等方面的規定構成降職制度。降職的法定事由只有一個,即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公務員降職每次僅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降 級 程 序
1、由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2、征求擬降職人的意見3、任免機關復查和審批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1、由所在單位提出降職安排意見公共人85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歷史沿革 競爭上崗是指在黨政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本機關或者系統內符合資格要求的公務員可以自愿報名競爭空缺職位,通過考試和民主測評方式擇優確定晉升人選。 公開選拔是指在黨政機關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符合資格要求的公務員和社會人員可以自愿報名競爭空缺職位,通過考試方式擇優確定晉升人選。(內升制與外選制的結合)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公共人事制度86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審判檢察類公務員的等級升降法官和檢察官等級晉升
法官和檢察官等級降低
自然晉升(年資晉升)選拔晉升(以年資為基礎的功績晉升)降職降級(隨降職而降低等級)處分降級(受降級處分而降級)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二、升降自然晉升(年資晉升)降職降級(隨降職87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回避概念 公共人事制度中的回避概念是指為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為親情徇私舞弊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有所限制的職務管理行為。 中國國情與建立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公共人事制度88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回避理論:回避類型與回避范圍回避類型
回避范圍
職務回避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人際關系范圍職務關系范圍領導關系范圍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職務回避任職回避人際關系范圍公共人事89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公務員回避
公務員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公務回避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三、回避公務員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公務回避公90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辭去領導職務概念 辭去領導職務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于某種原因辭去自己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其直接法律后果是領導職務的消失,但并不喪失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制度的沿革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91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因公辭職 因公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而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 因公辭職是基于工作變動原本因而發生的辭職,市領導干部職務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性辭職行為,所以一般不具有追究責任的含義。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92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 自愿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在領導崗位工作而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 不得辭職的情形: 自愿辭職的基本程序:
自愿辭職可能會成為追究領導干部責任的一種形式。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93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行為。引咎辭職是一種責任追究形式,主體是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2004)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公共人事制度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公共人事制度94第二節 職務變動四、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 建立引咎辭職制度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權責明確和權責一致的問題。過失行為(咎)和違法違紀行為的關系問題。引咎辭職的環境壓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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