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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35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
早在2007年就已將“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但不動產登記“九龍治水”的管理模式讓統一登記面臨部門利益和職權再分配等難題,加之一系列的法律難題,致使統一登記進展緩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滯。2013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
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合會議制度。明確了各自的登記責任。早在2007年就已將“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
2014年3月,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召開,明確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5月,經中央編辦批復,在國土部地籍司加掛成立不動產登記局。將不動產登記職責統一到一個部門,實行“一站式”服務。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2014年11月28日,中央編辦批復同意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主要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的支撐工作。與此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已成立了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并開展相關工作。2014年3月,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
2014年12月22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公布。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條例主要涉及明確不動產登記類型等5處修改。5處修改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員制度、增加了對不動產登記類型的規定、調整了登記審查要求、增加了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規定等。國土資源部2015年3月26日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4月25日。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不
同時國土部要求做好“過渡期”(《條例》實施時起至《不動產權籍調查規程》出臺前這段時期)的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意義重大,保證現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平穩過度,實現過渡期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有效銜接。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同時國土部要求做好“過渡期”(《條例》實施時
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一、統一基礎,做好調查工作的有效銜接(一)堅持地籍調查作為不動產權籍調查的基礎。以地籍調查為基礎,以宗地為依托,穩妥有序地組織開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調查和測量工作,避免因調查基礎不一而可能導致的權力交叉、重疊、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二)堅持已有地籍調查成果作為調查銜接的主要依據。以現有地籍調查成果為依據,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類不動產調查、登記、審批、交易等資料,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一、統一基礎,做好調查
二、多規程并行,保持調查工作的連續穩定(一)繼續沿用現行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標準。為保證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連續運行和平穩過渡,過渡期間繼續執行現行的《地籍調查規程》、《房產測量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海籍調查規范》等標準規范。(二)協調一致現行調查標準間的差異。現行不動產權籍調查標準在數據基礎、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要求存在差異,對于不一致的,原則上以《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的要求為準。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二、多規程并行,保持調查工作的連續穩定(二)協調一致
三、合一調查,堅持調查工作的便民利民(一)實施各項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一體化。一個不動產單元的權籍調查事項應盡可能由一家調查機構主導完成,避免多家調查機構多次調查同一不動產單元。(二)合理確定不動產權籍調查內容。不動產權籍調查應以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單元為對象,遵循“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的原則,根據申請調查或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類型,合理確定不動產權籍調查的內容。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三、合一調查,堅持調查工作的便民利民(二)
四、嚴格要求,規范調查結果(一)調查成果須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一經登記,具備法律效力。在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產生或部分產生并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審核確認的成果,可繼續沿用。(二)規范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按照《技術方案》要求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和不動產權籍圖等成果樣式提交紙質成果和相應的電子數據。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四、嚴格要求,規范調查結果(二)規范提交不動
(四)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應以現有的地籍數據庫為基礎,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實現對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的圖形、屬性、檔案等信息的一體化存儲、管理與應用,并結合日常不動產登記等業務對數據庫進行及時更新和系統維護升級,滿足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利用。(三)不動產單元應具有唯一代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不動產單元應具有唯一代碼。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四)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一、權籍的有關概念
一般來說土壤是地球表層含有腐植質,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
2.土地(1)含義:一般認為,土地是指地球表層的陸地部分(包括內陸水域和沿海灘涂)及其以上一定高度和以下一定深度范圍內的土壤、巖石、大氣、水文和植被所組成的自然資源綜合體。土壤(2)性質土地具有自然屬性的,它是自然的產物,是財富之母土地的面積是有限的,具有總量不變性和位置的固定性。圍海造田也只是改變了土地的形態和位置,不是創造新的土地。c.土地具有永久利用性。只要人類重視對土地的保護和改良,土地就具有永久利用性,這與一般的生產資料是不同的。一、權籍的有關概念土壤(2)性質3.國土它指的是一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版圖,包括其領土、領海和領空。國土是政治的產物,它可以隨著政治的變化而變化。4.宗地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5.房屋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獨立成棟、有固定界限的封閉空間,以及區分幢、層、套、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有固定界限的封閉空間。6.定著物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動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物。一、權籍的有關概念3.國土它指的是一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版圖,包括其領
7.不動產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8.不動產單元權屬界線固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9.地籍記載有關土地的權屬、位置、數量、質量、價值、利用等基本狀況的圖薄冊及數據,也可形象地將地籍喻之為土地的戶籍,是土地諸要素的隸屬關系綜合成統一體的總稱。簡言之,地籍就是土地的戶籍。10.地籍區及地籍子區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辦事處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的土地管理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行政村、街坊為基礎將地籍區再劃分為若干個地籍子區。一、權籍的有關概念7.不動產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二)、調查內容以宗地、宗海為單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不動產單元的狀況,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構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二、權籍調查1、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權利人、權利類型、權利性質、土地用途、四至等土地狀況。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和農用地的其他使用權宗地,還應查清承包地塊的發包方、地力等級、是否基本農田、水域灘涂類型、養殖業方式、適宜載畜量、草原質量等內容。(一)、權籍調查的含義是政府為取得土地權屬和利用狀況等基本權籍資料而組織的一項系統性社會調查工作。(二)、調查內容二、權籍調查1、宗地信息。(一)、權籍調查2、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權利人、項目名稱、項目性質、等級、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金總額、使用金標準依據、使用金繳納情況、使用期限、共有情況、構(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內容二、權籍調查3、房屋(建、構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權利人、坐落、項目名稱、房屋性質、構(建)筑物類型、共有情況、用途、規劃用途、幢號、總套數、總層數、所在層次、建筑結構、建成年份、建筑面積、專有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等內容。針對宗地內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還應查清其權利人、建(構)筑物名稱、建(構)筑物數量或者面積、土地使用份額等。4、森林、林木信息。針對林地使用權宗地,還應查清森林與林木的權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積、起源、主要樹種、株數、林種、共有情況等內容。2、宗海信息。二、權籍調查3、房屋(建、構筑物)信息。4、森(三)、調查的依據與任務1、主要技術依據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海籍調查規范(HY/T124-2009)、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NY/T2537-201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令第656號)、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簿二、權籍調查2、技術路線以地籍調查為基礎,以宗地為依托,以滿足不動產登記要求為出發點,充分利用已有不動產權籍調查、登記以及前期審批、交易、竣工驗收等成果資料,采用已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圖、城鎮地籍圖、村莊地籍圖等圖件做工作底圖,通過內外業核實、實地調查測量的方法,完成不動產權屬調查和不動產測量等工作。(三)、調查的依據與任務二、權籍調查2、技術路線3、基本任務是查清每宗地(海)的權屬、界址、位置、面積、用途等資料。4、基本要求按統一的技術規程和符合質量要求的圖件進行調查以權源文件或權屬雙方指界簽約或協議書為依據,辦理不動產登記后,權籍成果方能生效。二、權籍調查5、權籍調查的目的權籍調查目的在于弄清不動產的基本狀況,并把它們反映到權籍調查表中和地籍圖上。3、基本任務是查清每宗地(海)的權屬、界址、位置、面6、權籍調查的原則為了保證權籍管理工作順利開展,避免不應有的矛盾,權籍調查應遵循以下原則:遵守國家土地、房產和不動產等有關法律的原則2.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并與現狀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3.遵守權籍管理的原則
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基本制度保證權籍資料的現勢性和系統性保證權籍資料的可靠性和精確性保證權籍資料的概括性與完整性
二、權籍調查6、權籍調查的原則為了保證權籍管理工作順利開展,避免不應有的4.多用途的原則以宗地(海)為單位進行權籍調查調查前應收集有關測繪、地政、房產、規劃、建筑物報建、海域、林地等資料應采用空間上全覆蓋的調查方法
二、權籍調查4.多用途的原則以宗地(海)為單位進行權籍調查二、權籍7、地籍區和地籍子區的劃分a)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街道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區。b)在地籍區內,以行政村、居委會或街坊界線為基礎結合明顯線性地物劃分地籍子區。c)地籍區、地籍子區劃定后,其數量和界線應保持穩定,原則上不隨所依附界線或線性地物的變化而調整。d)海籍調查可不劃分地籍區和地籍子區。二、權籍調查7、地籍區和地籍子區的劃分a)在縣級行政轄區內,以鄉(鎮8、宗地(宗海)劃分a)在地籍子區內,劃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內,劃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等。b)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民集體共同所有的地塊,且土地所有權界線難以劃清的,應設為共有宗。c)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塊,且土地使用權界線難以劃清的,應設為共用宗。d)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地塊可設為一宗地。e)公用廣場、停車場、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市政設施用地、城市(鎮、村)內部公用地、空閑地等可單獨設立宗地。f)在縣級行政轄區內,劃分宗海。二、權籍調查8、宗地(宗海)劃分a)在地籍子區內,劃分國有土地使用權9、調查程序不動產權籍調查按照準備工作、權屬調查、不動產測量、成果審查入庫、成果整理歸檔的次序開展工作。1)、準備工作根據授權委托的不動產權籍調查任務,調查機構應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等相關資料,制定調查方案,發放指界通知書,計算測量放樣數據等工作。不動產登記和管理的資料分散于不同部門的,調查機構應攜帶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協助查詢單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室或在數據庫中查詢、核對并獲取被調查對象的檔案資料和數據,并要求出具證明或在資料復印件上加蓋檔案資料專用章。二、權籍調查概述9、調查程序不動產權籍調查按照準備工作、權屬調查2)、權屬調查權屬調查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組織完成。權屬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為:二、權籍調查(1)核實確認不動產的現狀根據申請調查的材料和檔案資料查詢結果,核實確認不動產的權屬現狀,首先需要確認其界址是否發生變化,然后確定權屬調查的具體方法。界址是否發生變化的具體情形如下:2)、權屬調查二、權籍調查(1)核實確認不動產的現狀(a)新設界址和界址發生變化的情形有:①征用集體土地;②城鎮改造拆遷;③劃撥、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海籍使用權,包括宗地或宗海分割轉讓和整宗轉讓;④權屬界址調整后的宗地或宗海,土地整理后的宗地重劃;⑤宗地或宗海的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發生的變化等;⑥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宗地或宗海分割和合并。二、權籍調查(b)界址不發生變化的情形有:①轉移、抵押、繼承、交換、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②違法不動產經處理后的變更;③宗地或宗海內地物地貌的改變;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變建筑物的用途及房屋的翻新、加層、擴建、修繕等;④精確測量界址點的坐標和不動產單元的面積;⑤權利人名稱、不動產位置名稱、不動產用途等的變更;⑥不動產所屬行政管理區的區劃變動,即縣市區、街道、街坊、鄉鎮等邊界和名稱的變動;⑦權利取得方式、或權利性質、或權利類型發生變化。(a)新設界址和界址發生變化的情形有:①征用集體土(2)新設界址與界址變化的不動產權屬調查根據不動產現狀確認的結果,針對新設宗地與界址發生變化的情形,依不動產的類型,其權屬調查方法為:(a)房屋的權屬調查方法按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執行,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b)耕地的權屬調查方法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NY/T2537-2014)執行,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c)海域的權屬調查方法按照《海籍調查規范》(HY/T124-2009)執行,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d)其他土地的權屬調查方法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執行,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二、權籍調查(2)新設界址與界址變化的不動產權屬調查二、權籍調查(3)界址未變化的不動產權屬調查不需要到實地核實調查需要到實地調查,則經實地核實調查后,依不同情形,其處理的方法如下:a.發現不動產權屬狀況與相關資料完全一致的,按界址點不發生變化的情形處理。b.發現不動產權屬狀況與相關資料不一致的,應在原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上用紅線劃去錯誤內容,標注正確內容,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c.發現原界址邊長或房屋邊長數據錯誤的,應在原草圖的復制件上用紅線劃去錯誤數據,標注檢測數據,重新繪制草圖,并填寫新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二、權籍調查(3)界址未變化的不動產權屬調查二、權籍調查1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填寫要求1.1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由封面,地籍調查表,土地承包經營權、農用地的其他使用權調查表,房屋調查表,森林、林木調查表,海籍調查表及填表說明組成。1.2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以宗地/海為基礎,按不動產單元為單位填寫。1.2.1不同的不動產單元,填寫不同的調查表。(1)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只需填寫地籍調查表。(2)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填寫地籍調查表。如果其上存在建筑物、構筑物,則還需填寫房屋調查表。(3)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填寫地籍調查表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農用地其他使用權調查表。如果是林地使用權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還需填寫森林、林木調查表。(4)對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填寫地籍調查表。如果其上存在建筑物、構筑物,則還需填寫房屋調查表。(5)對海域使用權宗海,填寫海籍調查表。三、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的填寫1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填寫要求三、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的填1.2.2采用活頁的形式填寫調查表。表格采用活頁的形式,對整頁無內容的,可不歸入成果。如原表格式與本方案規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內容沒有任何變化的,其復印件加蓋“復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歸入成果。1.3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必須做到圖表內容與實地一致,表達準確無誤,字跡清晰整潔。1.4表中填寫的項目不得涂改,每一個項目只允許劃改一次,劃改符號用“\”表示,并在劃改處由劃改人員簽字或蓋章;全表劃改不超過2處。三、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的填寫1.2.2采用活頁的形式填寫調查表。三、不動產權籍1.5表中各欄目應填寫齊全,不得空項。確屬不填的欄目,使用“/”符號填充。1.6文字內容一律使用藍黑鋼筆或黑色簽字筆填寫,不得使用諧音字、國家未批準的簡化字或縮寫名稱。1.7項目欄的內容填寫不下的可另加附頁。宗地草圖/宗海圖可以附貼。凡附頁和附貼的,應加蓋相關單位部門印章。1.8“調查單位”,記錄負責承擔本不動產單元調查任務的單位全稱。“調查時間”,按照“x年x月x日”的形式記載調查的日期。三、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的填寫1.5表中各欄目應填寫齊全,不得空項。確屬不填的欄目,使用三、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的填寫2.2界址標示表(后面講)2.3界址簽章表(后面講)2地籍調查表填寫方法2.1宗地基本信息表(略)2.4宗地草圖(后面講)2.5界址說明表(后面講)2.6調查審核表(后面講)2.7共有/共用宗地面積分攤表(后面講)三、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的填寫2.2界址標示表(后面講)(一)、不動產單元的設定1、國家所有的土地(海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不設定不動產單元。2、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應設定不動產單元。3、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宗地(宗海),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定著物與宗地(宗海)應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其中:1)獨立成棟以及區分幢、層、套、間等房屋與宗地(宗海)應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2)同一宗地(宗海)范圍內同一權利人擁有的全部整棟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定著物與宗地(宗海)可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3)森林、林木與宗地應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4、無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宗地(宗海),應設為一個不動產單元。5、海域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界線封閉的范圍應設立不動產單元。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一)、不動產單元的設定1、國家所有的土地(海域)由國務院(二)、不動產單元編碼1、代碼結構不動產單元代碼采用八層29位層次碼結構,由宗地代碼、定著物代碼、校驗碼三段構成。分述如下:a)宗地代碼為五層19位層次碼,按層次分別表示縣級行政區劃、地籍區、地籍子區、宗地(宗海、海島)特征碼、宗地(宗海、海島)順序號,其中宗地(宗海、海島)特征碼和宗地(宗海、海島)順序號組成宗地(宗海、海島)號。b)定著物代碼為二層9位層次碼,按層次分別表示定著物特征碼、定著物順序號。c)校驗碼為一層1位。d)不動產單元代碼結構如下圖所示: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二)、不動產單元編碼1、代碼結構b)定著物代碼為二層9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2、編碼方法a)第一層次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為6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b)第二層次為地籍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海籍調查時,地籍區可用000表示。c)第三層次為地籍子區,代碼為3位,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海籍調查時,地籍子區可用000表示。d)第四層次為宗地(宗海、海島)特征碼,代碼為2位。其中: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國家土地所有權,“J”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權爭議。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2、編碼方法d)第四層次為宗地(宗海、海島)特征碼,代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A”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B”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S”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X”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權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權宗海,“G”表示無居民海島使用權,“W”表示使用權未確定或有爭議的土地或海域、海島,“Y”表示其他使用權土地、海域、海島,用于宗地(海)特征擴展。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2)第2位用A、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e)第五層次為宗地順序號、宗海順序號或無居民海島順序號,代碼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應的宗地(宗海、海島)特征碼后順序編號。f)第六層次為定著物特征碼,代碼為1位,用F、L、D、Q、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類型的定著物,“W”表示無定著物以及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g)第七層次為定著物順序號,代碼為8位。1)定著物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編碼方法前4位表示房屋為建筑物時的幢號(房屋幢號)或房屋為構筑物時的代號(構筑物代號)。房屋幢號以宗地或地籍子區為編碼單位,按照1、2、3……的順序編號,碼值為0000~8887和8889~9999;其中,“9999”表示多幢建筑物同屬于一個權利人的(機關、大學、廠區等),“0000”表示獨立的建筑物。“8888”表示構筑物。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e)第五層次為宗地順序號、宗海順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后4位表示房屋為建筑物時的戶號(房屋戶號)或房屋為構筑物時的順序號(構筑物順序號)。房屋戶號以幢為編碼單位,按戶從0001開始編號,碼值為0001~9999,屬于同一權利人的獨棟房屋,戶號用“0000”表示。構筑物以宗地為編碼單位,按照1、2、3……的順序編號,碼值為0001~9999。2)定著物為森林、林木的,以宗地為編碼單位,按照1、2、3……的順序編號,碼值00000001~99999999。3)定著物為其他的,以宗地為編碼單位,按照1、2、3……的順序編號,碼值00000001~99999999。4)宗地(宗海、海島)內無定著物的,定著物順序號用“00000000”表示。h)第八層為校驗碼,代碼為1位。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后4位表示房屋為建筑物時的戶號(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編碼變更規則3.1宗地特征、界址未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單元編碼變更a)宗地號不變。(第四、五層的7位數)b)樓棟的層、套、間界線發生變化需要重新登記的,幢號不變(第七層的前4位數),戶號(第七層的后4位數)在原樓棟的最大戶號后續編;其它定著物發生變化需要重新登記的,定著物順序號在相應定著物特征碼的最大定著物順序號后續編。c)新增樓棟,幢號在原編碼單位內最大幢順序號后續編,戶號以幢為編碼單位,從“0001”開始編號(即第七層的后4位數);新增其它定著物,定著物順序號在相應定著物特征碼的最大定著物順序號后續編。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編碼變更規則c)新增樓棟,幢號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d)宗地以及多棟房屋作為一個不動產單元進行登記的不動產單元編碼變更1)不動產單元中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全部轉移給其他權利人的,不動產單元代碼不變。2)不動產單元中房屋、林木等定著物部分轉移給其他權利人的,不動產單元要求重新編碼。3)不動產單元中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發生增加、滅失、改造等變化,不動產權利人未發生轉移的,不動產單元代碼不變。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d)宗地以及多棟房屋作為一個不動產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2宗地特征或界址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單元編碼變更a)僅宗地特征發生變化的,新的宗地順序號(第五層的5位數)在相應宗地特征碼(第四的2位數)的最大宗地順序號后續編,定著物代碼不變。b)宗地界址發生變化的,新的宗地順序號在相應宗地特征碼的最大宗地順序號后續編。1)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在申請變更登記時,幢號以地籍子區為編碼單位的,幢號與戶號不變;幢號以宗地為編碼單位的,以新宗地為編碼單位,幢號要求重新編碼,戶號不變。2)尚未登記的不動產,在申請登記時,定著物順序號按照不動產單元編碼的要求進行編碼。3)樓棟的層、套、間界線發生變化,在申請變更登記時,幢號以地籍子區為編碼單位的,幢號不變,戶號在原樓棟的最大戶號后續編;幢號以宗地為編碼單位的,以新宗地為單位,幢號要求重新編碼。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2宗地特征或界址發生變化的不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4)新增樓棟,幢號以地籍子區為編碼單位的,在地籍子區內最大幢順序號后續編;幢號以宗地為編碼單位的,以新宗地為單位,幢號要求進行編碼。戶號以幢為編碼單位,從“0001”開始編號。5)新增其它定著物,定著物順序號在相應定著物特征碼的最大定著物順序號后續編。6)宗地以及多棟房屋已經登記為一個不動產單元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采用新的宗地順序號。房屋、林木等定著物順序號要求重新編碼。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4)新增樓棟,幢號以地籍子區為編碼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3縣級行政區界線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單元編碼變更a)縣級行政區界線發生變化引起地籍區、地籍子區發生整體劃入的,在確定新的地籍區、地籍子區后,重編地籍區代碼和地籍子區代碼,宗地號和定著物代碼不變。b)縣級行政區界線發生變化引起地籍子區發生部分劃入且劃入部分并入已有地籍子區的,劃入部分的宗地編號在新地籍子區最大宗地號續編。房屋幢號以地籍子區為編碼單位的,幢號在新地籍子區最大幢號后續編,戶號不變。房屋幢號以宗地為編碼單位的,幢號和戶號不變。3.4宗海(海島)特征、界址未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單元編碼變更a)宗海號或海島順序號不變。b)宗海(海島)范圍內定著物新增、滅失、變更需要登記的,定著物順序號在相應定著物特征碼的最大定著物順序號后續編。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3縣級行政區界線發生變化的不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5宗海(海島)特征、界址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單元編碼變更a)新宗海順序號或海島順序號在相應宗海(海島)特征碼的最大宗海(海島)順序號后續編。b)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單元代碼不變。c)已經賦予編碼的不動產單元代碼不變。d)新宗海(海島)范圍內定著物新增、變更需要登記的,定著物順序號在相應定著物特征碼的最大定著物順序號后續編。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5宗海(海島)特征、界址發生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6不動產滅失的不動產單元編碼變更原不動產單元代碼不再使用。4代碼表為使不動產單元代碼標準文本格式整齊統一,按照GB/T20001.3—2001(標準編寫規則第3部分:信息分類編碼)制定的不動產單元標準文本格式。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3.6不動產滅失的不動產單元編碼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5校驗碼生成規則校驗碼應已確定的本體碼為基礎,按下列公式計算生成:((((((10+an)||10×2)|11+an-1)||10×2)|11+···+ai)||10×2)|11+···+a1)||10=1式中:n——包括校驗碼在內的字符串的字符數目;i——表示某字符在包括校驗碼在內的字符串中從右到左的位置序號;ai——第i位置上某字符的字符值(當ai為*時,ai取0);當ai為字母時,A、B、···、Z所對應的字符值分別為10、11、···、35;||10——除以10以后的余數,如果其值為零,則用10代替;|11——除以11以后的余數,在經過上述處理后余數的值不會為0。四、不動產單元的設定與編碼5校驗碼生成規則五、不動產測量1.不動產測量的含義
不動產測量是調查和測定土地(宗地或地塊)及其附著物的界線、位置、面積、質量、權屬和利用現狀等基本情況及其幾何形狀的測繪工作,是進行土地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2.不動產測量的特點
不動產測量與基礎測繪和專業測量有著明顯不同,其本質的不同表現在凡涉及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利的測量都可視為不動產測量。五、不動產測量1.不動產測量的含義不動產測量是調查和測定土五、不動產測量1)不動產測量是一項基礎性的具有政府行為的測繪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職能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性技術行為。2)不動產測量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確、可靠的地理參考系統3)不動產測量是在地籍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的4)不動產測量具有勘驗取證的法律特征5)不動產測量的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6)不動產測量工作有非常強的現勢性7)不動產測量技術和方法是對當今測繪技術和方法的應用集成8)從事不動產測量的技術人員應有豐富的土地管理知識具體表現如下:五、不動產測量1)不動產測量是一項基礎性的具有政府行為的測繪五、不動產測量1)地理性功能2)法律性的功能3)稅收或經濟性的功能4)土地利用管理和規劃性功能3.不動產測量成果資料具有的功能:五、不動產測量1)地理性功能3.不動產測量成果資料具有的功(2)對于分散、獨立的建設用地,可采用解析法測量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土地面積;也可采用圖解法測量界址點坐標,此時,宜實地丈量界址邊長和房屋邊長并采用幾何要素法計算土地面積和房屋面積。(3)對于海域和耕地、林地、園地、草地、水域、灘涂等用地,既可選擇解析法也可選擇圖解法獲取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土地的面積,如果其上存在房屋等定著物,則宜采用實地丈量其邊長并采用幾何要素法計算房屋面積。五、不動產測量(1)對城鎮、村莊、獨立工礦等區域的建設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測量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土地面積,實地丈量房屋邊長并采用幾何要素法計算房屋面積。4.不動產測量的方法(2)對于分散、獨立的建設用地,可采用解析法測量界址點坐標并五、不動產測量5.不動產測量的內容
不動產測量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控制測量、界址測量、宗地(海)圖和分戶房產圖的的測繪、面積計算、不動產測量報告的撰寫等。(1)控制測量對土地及其房屋等定著物,控制測量的技術、方法和精度指標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執行。對海域及其房屋等定著物,控制測量技術、方法和精度指標按照《海籍調查規范》(HY/T124-2009)執行。過渡期間,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宜采用地籍圖的坐標系統和投影方法,并適時建立與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的轉換關系。最終測量成果須轉換到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五、不動產測量5.不動產測量的內容不動產測量工作的主要內容五、不動產測量(2).界址測量界址點是土地權屬界址線的轉折點。界址線是宗地的邊界線。界址點坐標是在某一特定的坐標系中利用測量手段獲取的一組數據,即界址點地理位置的數學表達。它是確定宗地地理位置的依據,是量算宗地面積的基礎數據。界址點坐落對實地的界址點起著法律上的保護作用。界址點坐標的精度,可根據測區土地經濟價值和界址點的重要程度來加以選擇。五、不動產測量(2).界址測量界址點是土地權屬界址線的轉折點五、不動產測量界址調查包括指界、界標設置、界址邊長丈量等工作。指界實地核實權屬來源資料中的界址,依情況分別處理:
無變化的宗地:無需指界界址不明確的宗地:需要指界界址與實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指界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的宗地:需要指界五、不動產測量界址調查包括指界、界標設置、界址邊長丈量等工作五、不動產測量a) 界址點設置1)界址點的設置應能準確表達界址線的走向。2)相鄰宗地的界址線交叉處應設置界址點。3)土地權屬界線依附于溝、渠、路、河流、田坎等線狀地物的交叉點應設置界址點。4)在一條界址線上存在多種界址線類別時,變化處應設置界址點。五、不動產測量a) 界址點設置五、不動產測量界標設置1)在界址點上應按規定設置界標,界標類型由界址線雙方的土地權利人確定。設置界標有困難時(如界址點在水中),應在地籍調查表或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中,采用標注界址點位和說明權屬界線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點具體位置。2)損壞的界標,可根據已有解析界址點坐標和界址點間距、宗地草圖、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資料,采用現場放樣、勘丈等方法恢復界址點。五、不動產測量界標設置五、不動產測量c)界址邊長丈量1)應實地丈量界址邊長。2)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每個界址點至少丈量一條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未采用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每個界址點至少丈量二條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或條件距離。3)確實無法丈量界址邊長、界址點與鄰近地物的相關距離和條件距離時(如界址點在水中等特殊情況),應在界址標示表中的說明欄中說明原因。4)采用鋼尺(尺段規格為30m或50m)丈量界址邊長時,應控制在2個尺段以內。超過2個尺段時,解析法測量的界址點,可采用坐標反算界址邊長,并在界址標示表的說明欄中說明。五、不動產測量c)界址邊長丈量1)應實地丈量界址邊長。五、不動產測量界址點的恢復在界址點位置上埋設了界標后,應對界標細心加以保護。界標可能因人為的或自然的因素發生位移或遭到破壞。為保護地產擁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需及時地對界標的位置進行恢復。恢復界址點的放樣方法一般有:直角坐標法、極坐標法、角度交會法、距離交會法、這幾種方法其實也是測定界址點的方法,因此測定界址點位置和界址點放樣是互逆的兩個過程。
無論是測定界址點,還是恢復界址點,都要量測界址邊長,作為檢查,填寫界址邊長誤差表。五、不動產測量界址點的恢復在界址點位置上埋設了界標后,應對界五、不動產測量(3).宗地圖、宗海圖和房產分戶圖的測制不動產權籍圖包括地籍圖、海籍圖及不動產單元圖等,其中不動產單元圖主要包括宗地圖、宗海圖和房產分戶圖等。1)宗地圖的測制。以已有各種地籍圖為工作底圖測繪宗地內部及其周圍變化的不動產權籍空間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編制宗地圖。測繪方法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執行。2)宗海圖的測制。以已有海籍圖為工作底圖測繪宗海內部及其周圍變化的不動產權籍空間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編制宗海圖。測繪方法和內容按照《海籍調查規范》(HY/T124-2009)執行。3)房產分戶圖的編制。以地籍圖、宗地圖(分宗房產圖)等為工作底圖繪制房產分戶圖。房產分戶圖的編制要求和內容參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的規定要求執行。五、不動產測量(3).宗地圖、宗海圖和房產分戶圖的測制不動產五、不動產測量(4).面積計算1)宗地或宗海面積計算。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解析法或圖解法計算宗地或宗海的面積。應基于不動產類型、保障不動產權利人切身利益、不動產管理的需要等條件做出合適的選擇。宗地面積變更按照《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執行,宗海面積變更按照《海籍調查規范》(HY/T124-2009)執行。2)房屋面積測算。房屋面積測算方法按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執行。3)面積量算的方法:面積量算方法比較多,但概括起來無非兩種:即解析法與圖解法。解析方法是一種在實地直接量測有關的邊、角元素進行解析面積計算的方法。具體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幾何要素解析法,二是坐標解析法。五、不動產測量(4).面積計算1)宗地或宗海面積計算。根據實五、不動產測量圖解法通常是指從圖上直接量算面積,其方法比較多,例如幾何要素與坐標量算法、膜片法、求積儀法、沙維奇法、光電測積法以及電算法等。就精度而言均不如解析法。第一級:以圖幅理論面積為首級控制;第二級:以平差后的區塊面積為二級控制;4)圖解法的量算原則圖解法通常是以圖幅理論面積為基本控制,按圖幅分級量算,依面積大小的比例平差計算,自下而上的逐級匯總統計。5)平差原則一般按兩級控制、三級量算五、不動產測量圖解法通常是指從圖上直接量算面積,其方法比較多五、不動產測量三級量算:
1)圖幅面積量算
2)區塊面積量算
3)區塊內宗地(或圖斑)面積量算采用直接解析法測算的面積,只參加閉合差的計算,不參加閉合差的配賦。五、不動產測量三級量算:采用直接解析法測算的面積,只參加閉六、界址標示表填寫要求界址標示表(略),接地籍調查表六、界址標示表填寫要求界址標示表(略),接地籍調查表七、界址簽章表填寫要求界址簽章表(略),接地籍調查表七、界址簽章表填寫要求界址簽章表(略),接地籍調查表八、界址說明表填寫要求如果界址標示無法說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點線的情況,則需要填寫此表對界址進行補充說明。界址說明表(略),接地籍調查表八、界址說明表填寫要求如果界址標示無法說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九、調查審核表填寫要求調查審核表(略),接地籍調查表九、調查審核表填寫要求調查審核表(略),接地籍調查表十、共有/共用宗地面積攤表填寫要求共有共用宗地面積分攤表(略),接地籍調查表十、共有/共用宗地面積攤表填寫要求共有共用宗地面積分攤表(略十一、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農用地其他使用權調查表填表填寫要求表2、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農用地
其他使用權調查表填表(略)十一、土地承包承包經營權、農用地其他使用權調查表填表填寫要求十二、房屋調查表填寫要求表3、房屋調查表(略)表3.1房屋基本信息調查表(略)十二、房屋調查表填寫要求表3、房屋調查表(略)表3.1房屋十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部分調查表填寫要求表3.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部分調查表(略)表3.3房產分戶圖(略)表3.4宗地圖(略)十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部分調查表填寫要求表3.2建十四、森林、林木調查表填寫要求表4、森林、林木調查表(略)十四、森林、林木調查表填寫要求表4、森林、林木調查表(略)十五、海籍調查表填寫要求表5.1海籍調查表(略)表5.2構(建)筑物基本信息表(略)表5.3宗海及內部單元記錄表(略)表5.4宗海測量記錄表(略)表5.5宗海位置圖(略)表5.6宗海界址圖(略)十五、海籍調查表填寫要求表5.1海籍調查表(略)表5.2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不動產測量報告主要反映日常不動產測量的技術標準執行情況、技術方法、程序、成果質量和主要問題的處理等情況。不動產測繪技術報告是長期保存的重要技術檔案,編寫要求如下:一、基本要求(一)不動產測量報告技術報告由承擔生產任務的項目負責人編寫。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對報告的客觀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并簽字,并對編寫質量負責。(二)內容要真實、完整。文字要簡明扼要,公式、數據和圖表應準確,名詞、術語、符號、代號和計量單位等應與有關法規、標準一致。(三)報告體例中的一級標題不能省略。根據具體的測量內容,如果二級標題所指的內容沒有做,則填寫“無”。(四)報告中的內容可以增加和細化,但不能減少。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不動產測量報告主要反映日常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二、內容說明(一)概述1.任務來源。主要闡述委托任務的單位、時間、請求測量的文件等。2.不動產簡況。主要闡述不動產的位置、權屬性質和類型、權屬的歷史及其沿革、原有調查測量登記等情況3.測量內容。主要闡述本次需要測量的具體工作,如控制點、界址點、面積、放樣、地物地貌等。4.測量工具。說明本次測量所使用的GPS接收機、全站儀、鋼尺等測量儀器的型號和規格及其檢定情況。(二)測量技術依據。列出本次測量所依據的技術標準,包括國家、行業、地方等標準。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二、內容說明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三)控制測量具體指明控制坐標是從哪個單位來的,坐標系統名稱等。說明清楚控制檢查和控制測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驟。(四)界址測量說明清楚界址檢查、界址放樣、界址測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驟。(五)其它要素測量說明清楚地物、地貌和其他要素測量的方法和操作步驟(六)圖件的編制說明清楚宗地圖、宗海圖和房產分戶圖的編制方法和程序(七)房屋面積測算說明清楚房屋面積測算的方法和操作步驟。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三)控制測量(四)界址測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八)質量評價主要闡述測量成果的質量狀況和可用性。(九)成果目錄按照具體的測量內容提交相應的成果。其中現場照片等影像必須提交。(十)成果附件十六、不動產測量報告格式及編寫要求(八)質量評價十七、成果審查與入庫一、成果審查1.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應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授權機構審查。凡在前期審批、交易、竣工驗收等行政管理中經其他行政職能部門和授權機構確認的且符合登記要求的成果,可繼續沿用。2.審查的內容有六個方面:一是調查程序是否規范,即權屬調查、測量、成果審查、整理歸檔等是否按照本方案及相關技術標準實施;二是調查成果是否完整,即測繪資料、權屬資料、圖件和表格資料等是否齊全;三是調查成果是否有效,包含調查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從事調查工作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調查成果是否經過自檢等;四是調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五是調查成果是否正確保持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之間的內在聯系;六是宗地圖、宗海圖和分戶房產圖中的空間要素是否與相鄰的界址、地物、地貌存在空間位置等矛盾。十七、成果審查與入庫一、成果審查十七、成果審查與入庫3.審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室內外復核的方法審查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1)應充分利用已有數據庫、信息系統、辦文系統、電子政務系統審查調查成果。(2)應將調查機構提供的宗地圖、海籍圖和房產分戶圖的電子數據導入已有的權籍空間數據庫,查看其與相鄰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間位置等矛盾。(3)對權籍空間要素,如果室內無法判定其是否正確時,可到實地查看。(4)對調查成果存在的問題,應責成調查機構修改完善,直至成果合格為止。十七、成果審查與入庫3.審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室內外復核的方十七、成果審查與入庫二、成果入庫和地籍圖更新。成果通過審查后,審查部門或單位應將審查后的成果提交給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成果管理機構,在完成不動產登記后,更新數據庫和地籍圖。十七、成果審查與入庫二、成果入庫和地籍圖更新。十八、成果的整理與歸檔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結束后,應該對成果進行整理和歸檔。1.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經相關部門審查確認后,調查機構應以宗地、宗海為單位,按照統一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和不動產權籍圖等成果樣式,形成不動產單元調查成果,提交紙質成果和相應的電子數據。2.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應按照統一的規格、要求進行整理、立卷、組卷、編目和歸檔。十八、成果的整理與歸檔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結束后,應該對成果進十九、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
理系統建設以現有的地籍數據庫為基礎,對接與整合土地、房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木等各類不動產登記數據,建立統一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實現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一體化管理。為實現不動產權籍調查信息的共享和成果利用,滿足不動產登記和管理的需要,日常不動產權籍調查形成的數據成果在完成審查與登記之后,應及時更新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并做好數據庫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十九、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
理系統建設以現有的地籍數據庫十九、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
理系統建設(一)、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的內容數據庫包括地籍區、地籍子區、土地權屬、土地利用、基礎地理等數據。1、土地權屬數據主要包括宗地的權屬、位置、界址、面積等。2、土地利用數據主要包括行政區(含行政村)圖斑的權屬、地類、面積、界線等。3、基礎地理數據主要包括數學基礎、境界、交通、水系、居民地等。十九、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
理系統建設(一)、不動產權籍十九、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
理系統建設(二)、建設原則1、實用性2、穩定性3、易操作性4、安全性
5、先進性與開放性(三)、主要功能
1、數據采集與交換。系統應支持多種形式的數據采集方式和主流的數據格式交換。
2、數據轉換與投影變換。
3、數據編輯與處理。
4、數據檢查。
5、工作流管理。
6、查詢統計。
7、空間分析。
8、元數據管理。
9、系統維護與升級。
十九、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
理系統建設(二)、建設原則二十、全球衛星導航定位測量
基礎
一、全球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的定義與原理
二、GNSS定位技術相對于經典測量技術的特點
三、美國的GPS組成
四、GPS衛星的測距碼信號
五、載波相位實時差分定位技術二十、全球衛星導航定位測量
基礎一、全球衛星導航定位系統一、GNSS系統的定義與原理
(1)、定義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的英文縮寫是GNSS,它是所有衛星導航定位系統的統稱,目前包括美國的GPS系統、前蘇聯(現俄羅斯)的GLONASS系統、歐盟的Galileo系統和我國的BDS系統。(2)、原理P(XP,YP,ZP)ρi=[(XP-Xi)2+(YP-Yi)2+(ZP-Zi)2]1/2
P(XP,YP,ZP,T)ρ=ρi+δρ1+δρ2+Cδtk+Cδtj
(X1,Y1,Z1)SV1(X2,Y2,Z2)SV2(X3,Y3,Z3)SV3(X4,Y4,Z4)SV4(X,Y,Z)USER
Pseudorange返回一、GNSS系統的定義與原理(1)、定義(X1,Y二、GNSS的特點相對于經典的測量技術來說,這一新技術的主要特點如下:1)觀測站之間無需通視。GNSS測量雖不要求觀測站之間相互通視,但必須保持觀測站的上空開闊(凈空),以使接收GNSS衛星的信號不受干擾。2)定位精度高3)觀測時間短4)提供三維坐標。GNSS測量,在精確測定觀測站平面位置的同時,可以精確測定觀測站的大地高程。5)操作簡便6)全天候作業返回二、GNSS的特點相對于經典的測量技術來說,這一新技術的三、美國的GPS組成美國的GPS主要由三大組成部分,即空間星座部分、地面監控部分和用戶設備部分。
用戶部分地面控制部分監控站空間部分三、美國的GPS組成美國的GPS主要由三大組成部分三、美國的GPS組成1、空間星座部分GPS的空間衛星星座,由24顆衛星組成,其中包括3顆備用衛星。衛星分布在6個軌道面內,每個軌道面上分布有4顆衛星。軌道平均高度約為20200km,衛星運行周期為11時58分。因此,同一觀測站上,每天出現的衛星分布圖形相同,只是每天提前約4分鐘。每顆衛星每天約有5個小時在地平線以上。空間部分的3顆備用衛星,可在必要時根據指令代替發生故障的衛星,這對于保障GPS空間部分正常而高效地工作是極其重要的。三、美國的GPS組成1、空間星座部分軌道平均高度約為三、美國的GPS組成2、地面監控部分GPS的地面監控部分,目前主要由分布在全球的5個地面站所組成。其中主控站1個,設在科羅拉多(ColoradoSprings)。注入站現有3個,分別設在印度洋的迭哥加西亞(DiegoGarcia)、南大西洋的阿松森島(Ascension)和南太平洋的卡瓦加蘭(Kwajalein)。現有5個地面站均具有監測站的功能。三、美國的GPS組成2、地面監控部分三、美國的GPS組成3、用戶設備部分用戶設備的主要任務是,接收GPS衛星發射的無線電信號,以獲得必要的定位信息及觀測量,并經過數據處理而完成定位工作。用戶設備,主要由GPS接收機硬件和數據處理軟件,以及微處理機及其終端設備組成,而GPS接收機的硬件,一般包括主機、天線和電源。
返回三、美國的GPS組成3、用戶設備部分四、GPS衛星的測距碼信號1、GPS衛星信號GPS衛星所發播的信號,包括載波信號、P碼(或Y碼)、C/A碼和數據碼(或稱D碼)等多種信號分量,而其中的P碼和C/A碼,統稱為測距碼。2、C/A碼特征值為:碼長Nu=210-1=1023比特;碼元寬為tu=1/f≈0.97752μs;(相應距離為293.1m);周期Tu=Nutu=1ms;數碼率=1.023Mbit/s。四、GPS衛星的測距碼信號1、GPS衛星信號四、GPS衛星的測距碼信號3、P碼特征值為:
碼長Nu≈2.35*1014比特;周期Tu=Nutu≈267天;碼元寬度tu≈0.097752μs;(相應距離為29.3m)數碼率=10.23Mbit/S。由于C/A碼易于捕獲,所以,通常C/A碼也稱為捕獲碼。C/A碼的碼元寬度較大。假設兩個序列的碼元對齊誤差,為碼元寬度的1/100,則這時相應的測距誤差可達2.9m。由于其精度較低,C/A碼也稱為粗碼。由于P碼的碼元寬度,為C/A碼的1/10,則由此引起的相應距離誤差約為0.29m,僅為C/A碼的1/10。所以P碼可用于較精密的定位,故通常也稱之為精碼。四、GPS衛星的測距碼信號3、P碼四、GPS衛星的測距碼信號4、GPS衛星信號的構成前已指出,GPS衛星信號包含有三種信號分量,即載波、測距碼和數據碼。而所有這些信號分量,都是在同一個基本頻率f0=10.23MHz的控制下產生的。GPS衛星取L波段的兩種不同頻率的電磁波為載波,即L1載波,其頻率f1=154*f0=1575.42MHz,波長λ1=19.03cm。L2載波,其頻率f2=120*f0=1227.60MHz,波長λ2=24.42cm。在載波L1上,調制有C/A碼、P碼(或Y碼)和數據碼,而在載波L2上,只調制有P碼(或Y碼)和數據碼。
返回四、GPS衛星的測距碼信號4、GPS衛星信號的構成五、載波相位實時差分定位技術1、GPS實時動態定位方法概述實時動態(RealTimeKinematic——RTK)測量系統,是GPS測量技術與數據傳輸技術相結合,而構成的組合系統,它是GPS測量技術發展中的一個新的突破。實時動態測量的基本思想是:在基準站上安置一臺GPS接收機,對所有可見GPS衛星進行連續地觀測,并將其觀測數據,通過無線電傳輸設備,實時地發送給用戶觀測站。在用戶站上,GPS接收機在接收GPS衛星信號的同時,通過無線電接收設備,接收基準站傳輸的觀測數據,然后根據相對定位的原理,實時地計算并顯示用戶站的三維坐標及其精度。五、載波相位實時差分定位技術1、GPS實時動態定位方法概述五、載波相位實時差分定位技術2、區域CORS系統依據RTK的測量原理,利用多基站網絡RTK技術取代RTK單獨設站,80年代,加拿大首先提出了建立連續運行參考站系統(ContinuousOperationaleferenceSystem簡稱CORS系統),并于1995年建成了第一個CORS臺站網。CORS系統主要優勢體現在:1)改進了初始化時間、擴大了有效工作的范圍;2)采用連續基站,用戶隨時可以觀測,使用方便,提高了工作效率;3)擁有完善的數據監控系統,可以有效地消除系統誤差;4)用戶不需架設參考站,真正實現單機作業;5)使用固定可靠的數據鏈通訊方式,減少了噪聲干擾;6)提供遠程INTERNET服務,實現了數據的共享;7)擴大了GPS在動態領域的應用范圍,更有利于車輛、飛機和船舶的精密導航;8)為建設數字化城市提供了新的契機。五、載波相位實時差分定位技術2、區域CORS系統五、載波相位實時差分定位技術下圖為北京CORS系統的簡單網絡結構圖。北京CORS系統由北京市及河北省境內的28個連續運行基準站組成的基準站系統、管理系統、監測系統、服務系統及用戶系統五部分組成,涉及各種硬件、管理控制軟件、通信傳輸、網絡系統、數據庫、數據處理等眾多領域,是集設計、開發、集成為一體的綜合應用服務系統。五、載波相位實時差分定位技術下圖為北京CORS系統的簡單網絡謝謝大家!歡迎敬請批評指正!謝謝大家!歡迎敬請批評指正!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35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
早在2007年就已將“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但不動產登記“九龍治水”的管理模式讓統一登記面臨部門利益和職權再分配等難題,加之一系列的法律難題,致使統一登記進展緩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滯。2013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
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合會議制度。明確了各自的登記責任。早在2007年就已將“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
2014年3月,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召開,明確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5月,經中央編辦批復,在國土部地籍司加掛成立不動產登記局。將不動產登記職責統一到一個部門,實行“一站式”服務。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2014年11月28日,中央編辦批復同意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主要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的支撐工作。與此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已成立了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并開展相關工作。2014年3月,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
2014年12月22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公布。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條例主要涉及明確不動產登記類型等5處修改。5處修改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員制度、增加了對不動產登記類型的規定、調整了登記審查要求、增加了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規定等。國土資源部2015年3月26日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4月25日。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不
同時國土部要求做好“過渡期”(《條例》實施時起至《不動產權籍調查規程》出臺前這段時期)的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意義重大,保證現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平穩過度,實現過渡期不動產權籍調查的有效銜接。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解讀同時國土部要求做好“過渡期”(《條例》實施時
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一、統一基礎,做好調查工作的有效銜接(一)堅持地籍調查作為不動產權籍調查的基礎。以地籍調查為基礎,以宗地為依托,穩妥有序地組織開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調查和測量工作,避免因調查基礎不一而可能導致的權力交叉、重疊、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二)堅持已有地籍調查成果作為調查銜接的主要依據。以現有地籍調查成果為依據,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類不動產調查、登記、審批、交易等資料,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一、統一基礎,做好調查
二、多規程并行,保持調查工作的連續穩定(一)繼續沿用現行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標準。為保證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連續運行和平穩過渡,過渡期間繼續執行現行的《地籍調查規程》、《房產測量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海籍調查規范》等標準規范。(二)協調一致現行調查標準間的差異。現行不動產權籍調查標準在數據基礎、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要求存在差異,對于不一致的,原則上以《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的要求為準。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二、多規程并行,保持調查工作的連續穩定(二)協調一致
三、合一調查,堅持調查工作的便民利民(一)實施各項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一體化。一個不動產單元的權籍調查事項應盡可能由一家調查機構主導完成,避免多家調查機構多次調查同一不動產單元。(二)合理確定不動產權籍調查內容。不動產權籍調查應以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不動產單元為對象,遵循“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的原則,根據申請調查或登記的不動產權利類型,合理確定不動產權籍調查的內容。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三、合一調查,堅持調查工作的便民利民(二)
四、嚴格要求,規范調查結果(一)調查成果須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一經登記,具備法律效力。在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產生或部分產生并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審核確認的成果,可繼續沿用。(二)規范提交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按照《技術方案》要求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和不動產權籍圖等成果樣式提交紙質成果和相應的電子數據。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四、嚴格要求,規范調查結果(二)規范提交不動
(四)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應以現有的地籍數據庫為基礎,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實現對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的圖形、屬性、檔案等信息的一體化存儲、管理與應用,并結合日常不動產登記等業務對數據庫進行及時更新和系統維護升級,滿足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利用。(三)不動產單元應具有唯一代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不動產單元應具有唯一代碼。做好過渡期間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四)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一、權籍的有關概念
一般來說土壤是地球表層含有腐植質,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
2.土地(1)含義:一般認為,土地是指地球表層的陸地部分(包括內陸水域和沿海灘涂)及其以上一定高度和以下一定深度范圍內的土壤、巖石、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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