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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案例題匯總經濟法案例題匯總經濟法案例題匯總資料僅供參考文件編號:2022年4月經濟法案例題匯總版本號:A修改號:1頁次:1.0審核:批準:發布日期:案例1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2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勞務出資,經全體出資人同意作價1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

飲料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后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廠也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其中欠B公司貨款達400萬元。

問題:

1.飲料公司組建過程中,各股東的出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之處為什么

2.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3.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設立后,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

4.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銀行如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

公司除采取起訴或仲裁的方式追討保健品廠的欠債外,還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答案:

1、戊不能以勞務出資。

2、符合。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3、屬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4、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或購買權)。

5、A銀行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為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保健品廠為被告。因為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B公司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健品廠破產,以清償其債權。案例2:甲、乙兩人買賣筆記本電腦糾紛案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考點:合同的訂立甲、乙兩人發E--MAIL協商洽談合同。4月30日甲稱:我有筆記本電腦一臺,配制為了……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乙5月1日回電稱:“東西不錯,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復:“可以,5月7日到我這兒來取”。乙于5月4日回電:“同意”。甲于當日上午收到該回電。上述E-MAIL為甲、乙兩人分別在問題

1、在甲、乙互發的4月30日、5月1日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2、在甲、乙互發的電子郵件中,哪一個構成承諾3、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于何時4、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于何地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5、設乙發現甲的電腦比約定的標準差得多后,拒絕購買,甲也不同意降價。雙方遂解除合同。則往返于C地和D地的費用應如何處理6、若丙屆時未付款,他是否應當向甲擔違約責任7、甲是否應當承擔電腦報廢給乙造成的損失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參考答案1、4月30日甲的郵件,52、5月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3、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于5月4、甲、乙之間合同的成立地點在甲的經常居住地C地。5、該費用應當由甲承擔。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6、丙不應當向甲承擔違約責任,應當由乙向甲承擔違約責任。7、甲對乙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例3:要約邀請、合同訂立

某食品加工廠因公司業務擴大,急需包裝材料,于是向甲、乙兩家包裝材料公司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裝紙,如貴公司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購買。”甲、乙兩公司在收到函電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廠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他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A4型包裝紙的價格,而甲公司在發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食品加工廠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裝紙。在該批貨物送達之前,食品加工廠得知乙公司的包裝紙質量較好,而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裝紙,盼速發貨,運費由我公司承擔。”在發出函電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甲公司將5000令包裝紙運到,食品加工廠告知甲公司,他們已決定購買乙公司的貨物,因此不能購買甲公司的貨物。甲公司認為,食品加工廠的拒收貨物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訴。[問題]

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于什么行為2)甲、乙兩公司的復函行為是什么行為3)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是什么行為4)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5)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6)食品加工廠有無義務接受甲公司的包裝紙本案中甲公司的損失應由誰承擔[正確答案]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于要約邀請行為。所謂要約邀請是指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人并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發函的內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沒有價格方面的內容,可見,食品加工廠只是通過發函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2)甲、乙兩公司復函的行為是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4條、15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約必須內容具體、確定,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本案中,甲、乙兩公司的復函行為都告知備有A4型的包裝紙,并告知了價格,內容明確具體,因此,他們的行為屬于要約。3)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屬于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1條、第30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從本案4)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25、26條,承諾需要通知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廠發出復函后第二天就發函表示準備發貨,已表明承諾通知已到達要約人,因此,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5)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的買賣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廠向甲公司的發函是要約邀請,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復函是要約而非承諾,食品加工廠對甲公司的要約并未承諾,因此合同未成立。6)甲公司送貨的行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為,因為他們之間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廠也沒有接受甲公司貨物的義務,因此,甲公司因送貨而受到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來看,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完全符合承諾的條件,屬于承諾行為。案例4:廣告、合同訂立

馮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車,馮某下車時將其裝有3000元現金及身份證件的手提包遺忘在車上,馮某發現丟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機文某,馮某通過該市的交通廣播電臺發出啟事,稱若撿到他的手提包并返還,將付給其500元的報酬。文某聽到后,與馮某聯系并送還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時遭到拒絕,文某向法院起訴,馮某答辯中說,《民法通則》第79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且我與文某有運送合同在先,才將包遺忘在文某的出租車上,故文某應無償將手提包返還給我。且包內有我的身份證件,文某能找到我卻不肯歸還,在我發出啟事稱酬謝500元后才歸還,存有惡意,屬乘人之危,給付500元違背我的真實意思。[問題](1)馮某在廣播電臺發出尋包啟事屬于什么性質(2)馮某與文某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說明理由。(3)被告在答辯中的主張是否成立(4)本案應如何處理[正確答案]

1)屬于懸賞廣告,構成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馮某在廣播電臺發布的尋包啟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構成要約。2)存在,馮某發出懸賞即屬一個要約,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約定行為即構成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馮某與文某之間即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債務關系不因馮某反悔而失效。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無義務尋找失主,法律規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據需要允諾給拾得人報酬。根據《民通意見》第70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沒有義務尋找買主,其得到酬金的行為便不屬牟取不正當利益。懸賞是失主權衡后的自主行為,可知其當時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價,從客觀上足以認定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其懸賞行為非文某所迫,不能認定為文某乘人之危。4)馮某應給付文某500元酬金。案例5乙廠的行為是否屬假冒或仿冒行為案情]1987年1月甲廠在國家商標局注冊了圓形商標"喜凰"牌,用于白酒產品。1987年3月,乙廠注冊了圓形圖案"天福山",其中有"喜鳳"字樣,整個商標圖形圖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鳳"字外,所有的文字、圖案都與"喜凰"商標一樣,并且都用隸書書寫,字型相仿。從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廠用"天福山"的商標共生產白酒470萬瓶,銷售了340多萬瓶。銷售額達244萬多元。正因為甲、乙廠的商標相似,又加之乙廠采用了與甲廠白酒相似的裝潢,致使廣大消費者誤認為"喜凰"就是"喜鳳",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費者誤購。同時也因此造成了甲廠產品滯銷,給甲廠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1989年1月,甲廠狀告了乙廠。

[問題]1.何謂假冒或仿冒行為,如何認定

2.乙廠的行為違背了我國哪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1.所謂假冒或仿冒行為,是指盜用他人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信譽,使其商品與他人商品相混淆,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假冒仿冒的對象包括他人的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兩種:一是未經權利人許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二是使用與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誤人的商品名稱、包裝和注冊商標。

2.該案中乙廠違反了商標法關于商標專用權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競爭對手: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該知名商品。乙廠采用了與他人商標裝潢近似手法,使消費者誤把"喜鳳"當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案例6:所有權轉移、風險負擔、效力未定合同

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買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問題]1)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2)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3)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千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4)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5)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千元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6)設在買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給戍,租期為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成效租金應如何處理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正確答案]

1)由乙承擔。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該題中因甲已將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損失應由乙承擔。2)乙享有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因此本題中牛2已經由甲交付給乙,牛2產生的孳息即小牛應歸乙所有。3)由乙負擔。《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動物致損的侵權責任承擔者為該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為現在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應當由乙承擔。4)該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屬效力未定。本題中甲與乙已經約定在乙未付清價款之前,由甲保留對牛的所有權,所以此時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權人,乙對牛4的處分屬于無權處分,因此乙與丁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未定。5)丁能取得該牛的所有權。因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為牛4的所有人。6)該租協議有效。租金屬孳息。根據《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應歸乙所有。7)該定金條款無效。《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案例7: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萬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萬元。現乙、丁兩公司達成協議,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償乙公司的20萬元債務,乙、丁間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該協議經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與丙公司達成協議,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償20萬元,甲、丙的18萬元債權債務消滅。[問題]

1)乙、丁間協議的性質是什么該協議是否生效2)甲、丙間協議的性質是什么丙公司因此獲利2萬元,是否違法若甲公司未將此事通知丁公司,該協議是否已生效3)若甲公司未將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為清償,甲公司接受,該種清償是否有效此時應如何救濟丙公司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記此事仍向甲公司為清償,甲公司接受,該種清償是否有效此時應如何救濟丙公司甲、丁間為何種法律關系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正確答案]1)乙、丁間協議是一種債務承擔,乙、丁間協議生效。根據《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債務人可以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因此乙、丁可以約定由丁承擔乙的債務,債務承擔生效后,乙、丁間債的關系消滅。據上述條文規定,債務承擔經債權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債權人甲公司已經同意,所以該債務承擔協議生效。2)甲、丙間協議是一種債權轉讓,甲將對丁的債權轉讓給丙。丙因此獲利2萬元不屬違法。若甲公司未將此事通知丁公司,則該債權轉讓對丁公司不生效力。因為根據《合同法》第79條,除了幾種特殊情形以外,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以甲、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債權轉讓。因為法律并無債權轉讓不得謀利的強行性規定,而且也不應有此規定;丙在獲利同時,也承擔了丁支付不能的風險。所以丙的獲利并不違法,但屬于不當得利,在甲主張返還時應當返還。根據《合同法》第80條,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是在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3)若甲公司未將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為清償,甲公司接受,該種清償有效。根據《合同法》第80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債權人仍是甲公司,該種清償自然有效。此時,甲對丙構成不當得利,丙可請求甲返還該給付。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記此事仍向甲公司為清償,甲公司接受,該種清償無效,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對其發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為新債權人,丁公司向甲公司為清償,對丙公司自然無效力。丙公司可請求丁公司為原定之給付。丁公司對甲公司的清償為非債清償,在甲丁間成立不當得利之債的關系。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擔責任。因為乙公司只應承擔債權本身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對丁公司的清償能力并不負責。本案中轉讓的債權合法有效,并無瑕疵可言。案例8:安徽公司訴湖南汽修廠支付貨款案考點:代位權2002年10月,湖南省長沙市某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公司)與安徽省合肥市某磨料磨具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從安徽公司購買一批砂輪,貨款總額為萬元.合同約定,湖南公司收到貨物后3個月內付款.同年12月9日,湖南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合格.3個月后,安徽公司多次催要貨款,湖南公司均以經營困難、無力清償為由拒絕支付.但安徽公司在催討過程中得知,湖南某汽車修理廠(以下簡稱湖南汽修廠)欠湖南公司萬元貨款尚未清償,且履行期限已于2002年3月屆滿.于是,安徽公司在2002年12月向安徽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湖南汽修廠支付欠款萬元.法院支持了安徽公司的訴訟請求.問題1,法院支持安徽公司請求的依據是什么2,安徽公司應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該權利和行使需要具備哪些條件3,安徽公司行使此權利和法律后果是什么4,假如安徽公司的債務人是自然人趙元,他為了避債務,要求其子趙亮暫緩支付其生活費,也不按期到單位領取退休金.請問,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能否要求趙亮和趙元所在的單位償還趙元的債務為什么5,本案中安徽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肥市有關的人民法院有無管轄權6,安徽公司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訴訟費,應如何承擔【參考答案】1,支持安徽公司的訴訟請求的依據是安徽公司有代位權.2,安徽公司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應以債權(萬元)為限,而不是湖南汽修廠欠湖南公司的萬元.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3,行使此權利的后果是:首先,湖南汽修廠直接向安徽公司清償;其次,安徽公司和湖南公司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最終,湖南汽修廠和湖南公司的萬元的債務也消滅.4,不能.因為這兩項債權都是專屬于趙元人身的債權,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對之提起代位權.訴訟.5,沒有.應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即湖南省長沙市有關人民法院有管轄權.6,差旅費由湖南公司承擔,訴訟費用由湖南汽修廠承擔.案例9“稻花香”商標的申請、注冊、侵權糾紛考點:商標注冊申請、續展、使用許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某省甲釀酒廠主要釀制高粱酒。1997年7月2日,該廠向商標局申請注冊“高粱燒”商標,被商標局駁回。1998年3月2日,甲廠又以“稻花香”作為其產品的注冊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第二天,乙釀酒也在同一種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稻花香”商標注冊申請。經查,乙釀酒公司比甲廠更早在產品上使用“稻花香”商標。商標局駁回了乙的申請,初步審定并于4月2日公告了甲的申請。1998年7月2日甲的申請被核準注冊。1999年2月,甲釀酒廠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002年3月,甲廠的“稻花香”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3年5月,丁食品公司為擴大其糕點產品的知名度,向商標局提出“稻花香”商標的注冊申請。2003年7月,甲廠發現戊印刷廠未經許可擅自制造并銷售“稻花香”注冊商標的標識,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甲廠對戊印刷廠提出了訴訟。【問題】1、商標局駁回甲廠“高燒梁”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2、商標局駁回乙廠注冊申請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3、乙廠如果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應當怎么辦4、甲、丙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若想依法生效,應當履行哪些手續雙方應分別承擔哪些義務5、對丁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應如何處理6、戊印刷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除起訴外,甲廠還可采取哪些程序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7、商標注冊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有效期屆滿,甲廠要繼續使用“稻花香”商標,最遲應在什么時間提出展期申請【參考答案】1、商標局的決定正確。因為“高粱燒”這一商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為商標注冊。2、商標局的決定正確。因為甲釀酒廠申請在先。3、乙廠可以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4、甲廠應在許可合同簽訂3個月內,報商標局備案。甲廠有義務監督丙廠使用“稻花香”商標的商品質量,丙公司則應保證使用“稻花香”商標的商品質量,并在商品上注明丙公司的名稱和商品產地。5、對丁公司的注冊申請商標局應不予同意并禁止其使用“稻花香”商標。6、戊印刷廠侵犯了甲廠的商標專用權。甲廠可先與戊印刷廠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除向人民法院起訴外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7、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甲廠最遲應于2009年1案例10A大學訴C教學儀器公司侵犯專利權案考點:專利權主體、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某市A大學研究所李某,一直承擔所里關于研制教學儀器眼球儀的科研任務。2007年6月,李某退休,但他仍發揮余熱,利用積累和技術資料,潛心研究,終于在2008年4月設計出了眼球儀。之后,李某與A大學達成協議,由A大學享有專利申請權。同年5月,在我國政府舉辦的“教學儀器國際展覽會”上,作為一項重要的科研成果,同年10月,A大學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2009年3月,國家專利局授予眼球儀專利權。后A大學著手尋找合作生產商。2009年7月,A大學發現B商場出售的300臺眼球儀與自己的專利相同,經商場告知,B商場對該產品專利權的情況并不知情,這批眼球儀的制造商是C教學儀器公司。后A大學查明,C公司是根據2008年國際展覽會上取得的技術資料擅自仿造了該專利產品,現已售出2000臺,獲利40萬元。于是,A大學向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共同賠償損失。C公司則辯稱,A大學的眼球儀在申請專利前就已通過展覽會為公眾所知,已喪失新穎性,要求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1、如果李某與A大學未達成協議,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眼球儀應當由誰享有專利申請權如何確定雙方的權利2、假設眼球儀在展覽會上獲得一致好評,為使眼球儀打入國際市場,A大學能否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為什么3、如果B商場陳述屬實,其是否還應承擔賠償責任4、C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案在案件管轄上有什么特點5、C公司申請專利行政部門宣告A大學的專利權無效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6、如果認定C公司侵權行為成立,應如何確定其賠償額7、C公司若想合法生產該產品,應辦理哪些手續參考答案:1、A大學享有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獲批準后,由A大學享有專利權。李某有在專利文件上署名的權利,并有權獲得獎勵。眼球儀專利實施后,李某有權根據專利推廣的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獲得報酬。2、不能。因為根據《專利法》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先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且應委托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3、B商場不需承擔賠償責任。4、C公司的行為構成對A大學專利權的侵權。本案在地域管轄上,應由C公司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級別管轄上,由省級人民政府民在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5、C公司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因為A大學的眼球儀并未喪失新穎性,仍具備專利權的授權條件。6、A大學獲得的賠償額可以以C公司的獲利40萬元為標準確定。7、C公司若想合法生產該產品,應經A大學許可,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使用費,并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內報專利局備案。案例分析王某購買電視機爆炸案王宏,看了王海打假的相關報道后,深受啟發,想作“王海第二”。他聽說某商場的“逍遙”牌電視機經常出現問題,便前去購買了一臺。電視機搬回家后,他的妻子告訴他,其不以消費為目的,不算消費者,即使受到損害也不能得到賠償。于是,王宏將電視機退掉。幾天后,王宏的弟弟王山結婚,王宏和妻子到市供銷大廈購買了附有市消費者協會質量保證書的本地名牌電視機“美好”牌電視機一臺,作為賀禮,送給其弟。.啟料,2003年5月1日,王山新婚之夜,該電視機發生爆炸(經查顯象管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王山和鬧洞房的李化、趙偉被炸傷,電視柜被炸毀。王山由于受傷嚴重,在醫院住了9個月才出院。[問題]1)、王宏購買"逍遙"牌電視機后,其妻子的看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供銷大廈認為,王山并非是電視機的購買者,與自己并沒有合同關系,因而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請問這種說法是否正確3)、如果供銷大廈在訴訟中提出王山的訴訟請求已經過了1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是否會支持此主張為什么4)、該品牌電視機屬于市消費者協會推薦的商品,王山能否要求市消費者協會承擔賠償責任5)、如果該電視機是王宏從租用供銷大廈攤位的錢江處買的,錢江聽說該電視機發生了爆炸,趁王山住院,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逃往外地,不知所終。那么,王山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6)、假如王山的妻子以新婚之夜就發生如此不吉利的事件為由而與王山離婚,那么,王山在起訴時能否以此為由向市供銷大廈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參考答案]1、正確。因為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而王宏并無使用目的。2、不正確。雖然王山不是該電視機的購買者,但是其在使用該商品時遭受人身損害,因而其可以要求該電視機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賠償。3、該供銷大廈的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為該人身損害屬于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損害,因而不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1年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中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4、可以。因為市消費者協會對此電視機的質量做出了保證。5、王山可以要求該柜臺的租賃者供銷大廈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6、不能。因為婚姻關系屬于身份權,其存在與否與該爆炸事件無直接關聯,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案例12:表見代理、不安

抗辯權、留置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1個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么[正確答案]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有效。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雖然甲公司董事長王某轉讓機床的行為不符合該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規定,屬于超越權限的行為,但由于相對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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