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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建立長效機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有可能造成人員重傷事故,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四條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閉環”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職責分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各部門,二級單位、項目部。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六條公司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點監管”的要求,建立公司總部、二級單位直至生產一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第七條公司、二級單位對隱患排查治理負監管責任,各施工項目等生產單位對隱患排查治理負直接責任。第八條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主管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監管領導責任,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各自主管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直接管理領導責任。(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1、公司、二級單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2、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3、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和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制定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4、保證安全費用的提取,并優先落實事故隱患治理所需的資金。5、督促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和隱患治理方案。6、按時、如實向有關部門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二)分管負責人的職責1、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做好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領導工作。3、及時溝通各生產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問題,向主要負責人匯報。4、對重大事故隱患立即上報,協助主要負責人,會同相關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和生產系統負責人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三)分管生產負責人職責1、對生產系統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2、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生產同時計劃、部署、檢查、總結。3、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落實資源,及時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逐級上報。4、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隱患治理工作信息。5、調動生產系統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積極性,全方位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安全管理部門人員職責1、做好分管負責人安排的具體工作。2、對生產系統做好全面檢查,所排查的事故隱患作好記錄并建立臺賬。3、現場檢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應向分管負責人匯報,必要時指令作業人員撤出現場。4、總結、推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經驗。(五)作業隊(班組)長職責1、負責對本作業隊(班組)日常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在安全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帶領作業人員共同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3、到作業現場首先排查事故隱患,隱患治理后方可作業。作業過程中經常檢查安全情況,及時發現新出現的事故隱患。4、現場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立即撤出作業人員,隱患治理后方可繼續作業。現場不能治理的隱患報告有關領導處理。5、及時向分管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匯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六)作業人員職責1、在作業隊長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營造安全的作業環境。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章守紀,不形成新的事故隱患。3、檢查作業現場設備、設施和環境是否存在危險狀態。4、檢查出事故隱患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力所能及的治理工作。治理有難度的向作業隊長或班組長匯報。5、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主動撤出危險區域,隱患治理后方可繼續作業。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監督管理責任,其他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直接管理責任。第十條公司的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有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要求,執行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標準和相關要求。(二)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三)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檢查,指導、督促各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統籌、協調涉及多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必要時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四)匯總、統計、分析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要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一條二級單位的主要職責:(一)貫徹上級及有關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二)組織所屬單位(項目部)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投入。(三)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審查所屬單位上報的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監督實施,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四)匯總、統計、分析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上報。第十二條各施工項目等生產單位主要職責:(一)貫徹上級及有關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二)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投入。(三)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嚴格實施。(四)匯總、統計、分析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上級和地方政府部門上報。第十三條施工隊、車間、班組等作業單位應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堅持在生產作業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十四條各單位進行工程分包或將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租賃、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各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第三章排查治理第十五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納入各單位日常生產經營工作中,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源,按照:發現-評估-報告-治理-驗收-銷號的流程形成閉環管理。第十六條施工隊、車間、班組等作業單位應在生產作業前對作業現場進行隱患排查。排查出隱患能夠立即治理的應及時治理,不能治理的及時上報,不能保證生產安全的不得冒險作業。第十七條各施工項目等生產單位應結合日常安全檢查開展隱患排查,同時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事故隱患排查活動。第十八條上級單位組織的安全督查和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通過下發《整改通知書》責成被檢查單位按規定期限完成隱患治理,《整改通知書》要有被檢查單位責任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向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監察部匯報,并由被檢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被檢查單位進行隱患治理。第十九條各施工項目等生產單位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整改,對排查出或施工隊、車間、班組等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隱患現狀和產生原因。(二)隱患的危害性和后果。(三)隱患治理的目標和任務。(四)隱患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五)隱患治理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六)負責隱患治理的單位和人員。(七)隱患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二十條公司、二級單位、項目部應結合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等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二十一條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治理。可能引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由項目部實施治理和落實監控措施,二級單位監督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可能引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隱患由二級單位負責制定監控治理措施,項目部負責具體治理和監控措施的落實,公司監督治理進展情況;可能引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隱患應上報公司,并由公司組織制定治理和監控措施,二級單位負責監控和治理措施的落實。第二十二條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控、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災害險情或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發出預警通知,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同時按規定向公司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四條各施工項目等生產單位等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有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等問題,應及時上報,各單位應組織專家等予以解決。第四章建檔及信息報送第二十五條各施工項目等生產單位等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并按要求向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第二十六條二級單位和項目部對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建立登記臺帳。事故隱患臺帳按照事故隱患分類分別建立臺賬,重大事故隱患臺賬應根據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及時更新。(一)項目部不能夠獨立完成整改的隱患,應上報項目部所在單位,由上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建檔。(二)屬于二級單位能夠獨立完成整改的,由二級單位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協助(指導)項目部完成隱患治理工作。當二級單位不能完成整改的隱患,應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登記建檔,由公司制定治理方案,調配相應資源,協助二級單位和項目部進行隱患治理。(三)上級單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由被檢查單位進行登記建檔,并負責進行隱患治理。第二十七條隱患排查登記內容:參加人員、時間、事故隱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驗收情況等內容。第二十八條事故隱患治理后,應逐級上報治理情況材料,并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經確認后對隱患進行消除,并更新隱患登記報表。(一)一般事故隱患按期限治理完成后,隱患治理責任人要向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匯報隱患的治理情況,并在匯報材料上簽字。項目安全總監應組織有關部門或安排有關人員對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下發《整改通知書》的,應在《整改通知書》上簽署驗收情況),并在隱患排查登記臺帳上簽字,一般事故隱患消除。(二)重大事故隱患按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治理完成后,應逐級上報隱患治理書面材料(材料應有項目經理或安全總監簽字確認)。重大隱患治理驗收按照分級監控的原則,由監控單位組織或委托下屬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消除。第二十九條公司按規定對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應定期將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在電建股份公司決策報表信息系統網上填報。填報內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月報表。(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季度分析報告。(三)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信息報告單。每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在次月的5日前報出;季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報告在下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報出;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應即有即填,及時上報。第三十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五章考核獎懲第三十一條各單位應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安全生產考核范圍。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鼓勵、發動員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舉報和排除事故隱患的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三十三條公司對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突出的單位及有功人員,經核實后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三十四條各單位及各級人員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據《xx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辦法》從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責任單位或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警告等處理或處分,并給予責任單位30000元以下、單位主要負責人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或整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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