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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險合同(下)

第四章保險合同(下)

1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生效過程投保人和保險人各自的義務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合同內容、合同效力變更。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爭議的解決方法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生效過程2第一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第一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3案例:2000年5月20日,張亮向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王坤購買了一份家庭財產綜合險,附加盜竊保險、家用電器用電安全保險,保險金額為69萬,保險期限為一年。張亮在填寫好投保單以后,當即支付給王坤1095元保險費。由于當日和第二天是雙休日,王坤在收下保費后,口頭答應在下周一將保單送過來,張亮表示同意,真是天有不測風云,就在周一上午,張亮所居住地區,突然電閃雷鳴,且伴有大暴雨,雷擊造成張亮家中電器損壞,損失3500元。當天下午,張亮已被保險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賠償。案例:2000年5月20日,張亮向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王坤購4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訂立須經過投保人提出要約和保險人同意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即合同實踐中的要約與承諾。一保險合同的訂立51、要約要約亦稱“提議”,它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個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三個條件:要約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要約須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在其有效期內對約人具有約束力。1、要約62.承諾承諾,又稱“接受訂約提議”,是承諾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與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的人稱為承諾人或受約人。承諾滿足下列條件時有效: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是無條件的;承諾須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保險合同的承諾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若保險人提出反要約的,投保人無條件接受后,投保人即為承諾人,保險合同也隨之成立。2.承諾7保險人的承諾行為:

在保險單上蓋章,保險人出具保險費收據,出具暫保單、保險憑證和保險單等憑證,也可以采用其他書面形式。保險人的承諾行為:8

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過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以安某為被保險人填寫了一份人壽保險投保單,投保內容為“平安鴻盛”保險,保額一萬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當日繳納了首期保費1181元。業務員開出了“人身險暫收據”交給董某。由于被保險人超齡,保險公司按業務規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的通知書。4月26日,業務員帶被保險人到醫院進行體檢。體檢開始之前被保險人突發疾病,當時辦理了住院手續。診斷結果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風濕性心臟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受益人董某于2003年10月21日到保險公司要求其賠償保險金,雙方達成協議:保險公司退給董某保險費1181元;同時按照保險責任一年內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協議履行后,董某于2003年12月又向法院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全部金額1萬元。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過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以安9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成立不等于生效許多保險合同約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時間內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二保險合同的生效102007年5月15日,原告王某為其新買的贛A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投保交強險,交納保費1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代辦點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保險單簽單日期為2007年5月15日,保險日期為2007年5月19日零時起至2008年5月18日二十四時止)。2007年5月17日,原告王某駕駛贛A摩托車沿南昌市灣里區招賢鎮港下村行駛與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劉某當場死亡。經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同年6月3日,經交警大隊調解,原告王某賠償劉某各項費用計幣92524.20元。原告王某支付賠償金后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50000元整,被告以保險合同未生效為由拒付,為此原告王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07年5月15日,原告王某為其新買的贛A普通正三輪摩11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但是,也有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普遍采用“零時起保制”,即合同生效的時間在“起保日”(通常是合同成立的次日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零時。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但是,也有附條件,附期限生12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13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一)繳納保費的義務1、繳納形式: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經保險人同意,也可用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2、繳納人:一般為投保人,也可為利害關系人,或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3、繳納保費與合同效力的關系:通常由雙方決定。

財產險:一般為一次繳納。生效日期雙方約定。

人身險:一般為分期繳納,生效日期為第一期保費交納后。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144、未如約交納保費的法律后果。

(1)約定按時交納保費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場合,合同不生效。

(2)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請求投保人繳納保費及利息,也可終止合同。

(3)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進行催告,若投保人也規定期限內未納保費,則合同自動失效。4、未如約交納保費的法律后果。

(1)約定按時交納保費為合15(二)通知的義務主要有:

1、危險增加的通知:

危險增加的含義:指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保險事故,危險程度的增加。

危險增加的原因:1、投保人(被保險人)所為;2、投保人以外的原因。

注:接到危險增加通知后,按保險人應做出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未作任何表示,則視為默認,以后不可反悔。(二)通知的義務16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17案例:邱某回家后,發現家財被盜,迅速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人員現場查勘,被盜財物包括家用電器、現金、義務,價值1萬元。10多天后此案還未破,這是邱某想起自己想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他急匆匆手持保單來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以其未履行相關義務沒有進行賠償。案例:邱某回家后,發現家財被盜,迅速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人員182、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理由有:1)保險人可采取防治措施;2)保險人可迅速調查事故,確定事實,避免證據滅失從而難以確定保險責任,進行理賠。3)保險人有時間準備賠付保險金

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的后果:1)不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可以請求被保險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2)保險人免除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2、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9(三)避免損失擴大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不僅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還應當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三)避免損失擴大20二保險人的義務確定損失賠償責任責任范圍的確定基本責任:按合同的基本條款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附加責任:是附加于保險人基本責任范圍之上的責任。一般不能單獨承保除外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保險人不予承擔的責任規定除外責任的原因避免保險人遭受巨額損失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賠償避免逆選擇二保險人的義務21除外責任包括除外地點除外風險除外財產除外損失履行賠償給付義務賠償金的主要內容賠償或給付金額施救費用檢驗估價等合理費用除外責任包括22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23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他只選擇了投保純平彩電與VCD各一臺,保額3000元。兩個月后,因為燒酒精爐時不慎引起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搶救出彩電和VCD,因為來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結果導致損失4500.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他只選24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賠。理由是《保險法》明確規定:“……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之所以說這起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是因為它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所謂保險事故是指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事故事件。保險公司承保的是電視機與VCD,非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有理由拒賠。第二種意見認為,第一種觀點從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實際中卻很難讓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議保險公司應通融給付,彌補王某精神上的損失。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獎勵王某積極施救的行為,王某是為搶救保險標的而導致其他損失的,施救行為本身也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損失,如果保險公司對王某的行為給予獎勵,會起到一個帶頭作用,其它保戶在發生事故時,也會盡力采取措施,防止減少損失,這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有利。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賠。理由是《保險法》明確規定:“…25以上意見,從表面上看各有道理,處理本案的關鍵之一是王某的損失能否認作是施救費。我們先假設,災害發生時,王某搶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電和VCD的話,保險公司無疑要承擔3000元的保險金賠償責任。王某完全可以這樣做,也能名正言順獲得賠償,但王某選擇以損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財產,即無暇顧及其他物品而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為了盡量防止或減少標的損失,從這一點上看,我們仍可認將其他物品的損失金額認為是施救費用,只不過表現形式不是金錢而是實際財產。根據《保險法》第41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賠付,這不是對王某的獎勵,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賠償義務。另外要說明的是,王某雖造成損失4500元,但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必須在3000元以內,即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以上意見,從表面上看各有道理,處理本案的關鍵之一是王某的損26三、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一)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最大誠信原則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作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認定與承諾。所謂“重要事實”是指足以能夠影響一個正常的、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是在保險合同增加特別約定條款的情況,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情況,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風險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險人拒保的事實三、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27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以便讓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條件承保。具體來講,主要有:告知不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而且要求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發生變化,也應及時告知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人索賠時,應如實申報保險標的受損情況,提供各項有關損失的真實資料和證明。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28告知包括:確認告知:投保人向保險人告知已經存在的事實與情況,故又稱事實告知。承諾告知:投保人向保險人告知預料將來要發生的事實或情況,又稱為企圖告知。告知包括:291)投保人的告知無限告知:又稱客觀告知。即法律對告知的內容不作具體規定,只要是事實上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相關的任何重要事實,都要告知保險人;詢問回答告知:指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無須告知。1)投保人的告知302)保險人的告知

明確列示:指保險人只需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之中,即視為已告知投保人。明確說明:指保險人不僅應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中,還必須對投保人進行正確的解釋。(中國)2)保險人的告知31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32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332.保證保證指投保人在簽訂合同時向保險人保證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證某種事態存在或不存在。保證分類:明示保證:以書面形式或以附加條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單之內的明示保證。確認保證是投保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證。承諾保證是指投保人對將來某一特定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

2.保證34(2)默示保證則是指一些重要保證在保險單上沒有文字記載,但訂約雙方在訂約時都清楚的保證。默示保證不通過文字來說明,而是根據有關的法律、慣例及行業、保險界的同業習慣來決定的。(2)默示保證則是指一些重要保證在保險單上沒有文字記載,但訂353.隱瞞

即未把重要事實告知對方

各國法律都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如果有意隱瞞,則屬于一種欺詐行為,保險人可以據此取消合同。

3.隱瞞364.棄權和禁止反言

1)棄權:指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常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和抗辯權。a.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或違背其他約定的義務,保險人原本有權解除合同,但卻在已知該種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險費,則證明保險人有繼續維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應享有的合同解除權或抗辯權視為放棄。b.被保險人違反防災減損義務,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在已知該事實的情況下并沒有解除保險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險人采取必要的防災減損措施,該行為可視為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4.棄權和禁止反言37c.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于約定或法定的時間內通知保險人。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險人仍接受,可視為保險人對逾期通知抗辯權的放棄。d.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保險標的危險增加,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請求增加保險費,當保險人請求增加保險費或者繼續收取保險費時,則視為保險人放棄合同的解除權。c.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于約定或法定38構成保險人棄權的必備條件:保險人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保險人必須知道有違背約定義務的情況及因此享有抗辯權或解除權。2)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對已經放棄的合同中的某項權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又稱禁止抗辯。保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訴訟中將被禁止反言。a.保險人明知訂立的保險合同有違背條件、無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并收取保險費。

構成保險人棄權的必備條件:39b.保險代理人就投保申請書及保險單上的條款作錯誤的解釋,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信以為真而進行投保。c.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險人的請求完成應當由保險人完成的某一行為,而事實上并未實施,如保險單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信業已完成。b.保險代理人就投保申請書及保險單上的條款作錯誤的解釋,使投401998年上半年,某新華書店發生水患,數萬冊圖書遭水浸泡,直接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改書店在1997年低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保險綜合險,事后即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發現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水管爆裂為除外責任拒絕賠付。新華書店聲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承保時未向其說明水管爆裂為除外責任,并向法院提出訴訟。當地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向被保險人履行了解釋說明的義務。因此,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新華書店的全部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1998年上半年,某新華書店發生水患,數萬冊圖41(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1.違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42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432.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下列行為均屬違反保證:保證的事實是虛假的;故意違反保證;無意地破壞了保證;違反的保證未造成損失,或違反的保證有利于保險人,均屬違反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產生以下法律后果:a.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責任。b.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而使合同無效時,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無須退還保費。2.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44c.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破壞保證為由使合同失效或解除合同:因環境變化使被保險人無法履行保證事項;因國家法律、法令、行政規定等變更,使被保險人不能履行保證事項,或履行保證事項就會違法時;被保險方破壞保證由保險人事先棄權所致,或保險人發現破壞保證仍保持沉默,亦視為棄權。c.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破壞保證為由使合451999年3月6日,趙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保單載明:“生產經營用的房屋、機器設備、工具、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生產資料,保險人不予承保。”當年8月2日,發生火災,財產損失10萬元,趙某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在現場查勘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發現火災后的殘渣里有大量木材。通過向鄰居詢問,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了解到趙某一直從事家具加工,院子里堆滿了木材及油漆,房屋內堆滿了家具。保險公司認為,趙某沒有將自己從事家具加工的事實告訴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所以拒賠。趙某認為,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沒有詢問房屋的使用性質,這是保險公司的棄權行為,并非自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負責賠付。1999年3月6日,趙某向某保險公司投46

1998年6月8日,劉某為其丈夫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壽險,保險金額5萬元。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綜合癥”死亡,劉某攜帶保險單、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5萬元。保險公司對李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調查。發現被保險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五次因帕金森氏癥和腦動脈硬化等多種疾病住院治療,但是在投保時卻未告知其身體情況,在投保單上關于“最近健康狀況及過去10年內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詢問欄里全部填寫“否”,沒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李某投保前的病史。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做出了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責任的決定,劉某不服,訴至法院。劉某訴稱,在保險員甲登門承攬業務時,其向營銷員如實告知了被保險人以前患有“腦動脈硬化”的情況,但營銷員甲稱“沒事,不影響承保”,并積極幫劉某填寫投保單后,交于劉某簽字。1998年6月8日,劉某為其丈夫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471997年6月,某廠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保險金額達600萬元。同年10月,該廠保險標的風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要求該廠增交一定的保費,該廠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險公司不愿失去這筆業務,答應以后再作商議是否要增交保費,但雙方后來一直未就此事進行商談。同年11月中旬,該廠發生火災,財產損失達50萬元,于是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以該廠未增交保費為由而拒賠。1997年6月,某廠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481996年6月10日,劉某到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壽保險,保額為3萬元,指定其妻子關某為受益人。后來,劉某與關某感情不和離婚。不久,劉某又與林某結婚。婚后,劉某和林某便到當地司法局的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寫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劉某的前妻關某變為林某”的公證書。但是劉某未將公證書變更受益人的一事通知保險公司。1998年8月12日,劉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劉某死后,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的要求。然而保險公司按照原合同的規定將保險金給了劉某的前妻關某。林某覺得這一做法不近乎人情,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1996年6月10日,劉某到某保險公司投保了49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變更:在保險合同的續存期間,其主體、客體、內容及效力的改變。一、保險合同主體變更1、定義: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受益人)的變更。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非保險人,通常又稱為保險合同轉讓,或保單轉讓。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變更502、保單轉讓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有兩種情況,視合同而定。必須經保險人同意,否則失效;(2)若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須經保險人同意。如壽險,運輸保險。

保單一經轉讓,保險人與原投保人的關系,即滅失,新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系隨即建立。2、保單轉讓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有兩種情況,視合同而定。51財產保險保單轉讓的程序一般情況下,轉讓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貨物運輸保險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需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保單的轉讓程序一般不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即可轉讓,但在轉讓后必須通知保險人財產保險保單轉讓的程序52(舊)第三十四條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舊)第三十四條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53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54遺囑變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的爭議案數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制定其兒子董飛熊為受益人。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兒子董飛熊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經過審核確認后將保險金支付給董飛熊。不料,就在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金向受益人董飛熊支付時,被保險人的女兒董飛燕找上門來,要求保險公司將這筆保險金支付給她,理由是父親生前立下遺囑,遺囑上:“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險金歸女兒董飛燕所有。”遺囑為有效遺囑。遺囑中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案投保人王某于1999年2月為自己投保了“99鴻福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未指定受益人。2000年1月14日王某因車禍死亡,王某的妻子和兩個兒子同事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幾方各持己見。王某的妻子拿出王某留下的遺囑,遺囑中注明其妻子為保險金的受益人。經鑒定遺囑有效。遺囑變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的爭議案55變更保單受益人糾紛案1998年5月,林某為其丈夫余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壽保險,保額5萬元,受益人為余某的女兒余女,投保人林某依約按月繳納了保費。1999年11月,臥病住院的余某約好友陳某等三人到醫院,有余某口述,陳某代筆,變更保險金中的1萬元給被保險人的母親李某作為安度晚年之用。12月3日,被保險人余某因疾病身故。之后,李某將其子余某生前所立的內容書面通知了保險公司,公司查實后,將保險金的1萬元予以扣留,受益人余女只領取了4萬元。余女的監護人林某遂訴諸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剩余的保險金。變更保單受益人糾紛案56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57二、保險合同的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客體變更的原因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價值增減變化,從而引起保險利益發生變化。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經保險人同意,加批后生效。二、保險合同的客體變更58三、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1、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的約定事項。2、變更的內容。(1)被保險人地址;(2)標的數量;(3)標的品種、價值、存放地點;(4)保險期限、金額;(5)保險責任范圍;(6)運輸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三、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59保險標的的變更引發的糾紛案某制革廠與2002年11月11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將該廠自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全部投保,保險金額為420萬元,保險費1.5萬元,保險期限一年。在投保單和保險單所附的財產明細表中,均寫明了投保的流動財產包括原材料和產品,存放在本廠倉庫內,并在保險單所附的制革廠簡圖中表明了倉庫、車間的位置。2003年2月1日,制革廠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由某公司為制革廠代銷合成內底革合同。制革廠于2003年3月份兩次發貨1900件內底革給上海的這個公司,價值28萬元,某公司把貨物存放在其所在地的一所倉庫。2003年7月14日,由于該公司所在地連續高溫,引起這批內底革自然,燒毀40噸。經消防科學研究所鑒定,結論為:合成內底革為聚然自然所致。火災發生后,制革廠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以投保的標的物被銷售轉移,保險項目變更,不屬于賠償范圍為由,拒絕賠付。制革廠遂訴至法庭。保險標的的變更引發的糾紛案60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61四、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一)保險合同的無效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P80四、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一)保險合同的無效

1、約定無效62G是某地有一對夫妻,男的叫宮慶慶,女的叫姜花花,雖然兩個人結婚多年,但是一直未生育。于是,年齡未到30歲兩人經商量后,于某年在其居住地派出所領養了一個不到兩歲的棄嬰。夫婦為領養的孩子報了藍印戶口,卻為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領養后不久,宮、姜二人就分別在不同的保險公司為養女買了多達36份的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總和達到35萬元,受益人均填寫了自己的名字。投保不到兩個月的某一天,養母姜花花領著養女到公園去游玩。她把不會走路的養女抱在懷里坐船游玩,準備游湖觀景。由于游船要等人坐滿后才開船,就在游人等待中,姜花花突然起身,把抱著的嬰兒放在船頭甲板上,也未托人看管,嚷著內急匆匆上岸找廁所。因為游客上下船的緣故,船身有些搖晃,不知怎地,甲板上的女嬰突然落水。等游客七手八腳的將女嬰救上來時,姜花花才聞訊趕來。她哭喊著抱起自己的女兒直奔醫院,因溺水時間過長,孩子搶救無效死亡。這對夫婦在把女兒葬了以后,就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各家保險公司均拒絕賠付。G是某地有一對夫妻,男的叫宮慶慶,女的叫姜花63朱某在一家銀行工作,收入較高,但是朱某的妻子所在的工廠的效益卻每況愈下,朱某出于對妻子養老問題的考慮,于1996年7月為妻子投保了個人養老保險,保單規定:被保險人55歲時,保險公司開始支付養老保險,保險費按年繳納。保單訂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繳納保費。1999年7月又到了年繳保費的時間,朱某到保險公司交付當期保費,但保險公司卻拒絕接收,并勸朱某退保,或者選擇其他險種投保。但是朱某堅決不同意退保,并且要求保險公司收下當期保費。雙方協商不成。朱某要求當地法院予以解決。朱某在一家銀行工作,收入較高,但是朱某的妻子所64(二)保險合同的解除

1、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行為。

2、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1)前者是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效力溯反既往。后者則根本不發生效力。

(2)解除權有時效規定,可因時效而喪失解除權;無效合同則不會因時效而成為有效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解除

1、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65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關系)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所謂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是指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采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發生的債權663、行使解除權的法律后果

雙方都負有回復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的義務。

但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所致,則保險人無須返還保費。第一,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現代保險合同知識研討課件67第二,(對于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第二,(對于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681998年5月19日下午7時左右,王某因無力還巨額債務而服用了大量安眠藥,20日當人們發現時,王某已經死亡。王某之妻知道王某生前購買了人壽保險,繳納保費已經多年。王妻找到保單后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但是保險公司做出了拒絕賠付的決定。原來,王某1994年便為自己買了數份人壽保險,在過去的幾年內王某一直按照約定繳納保費,由于目前負債在身,1998年的保費未如期繳納,而1998年5月19日是保單續保寬限期的最后一天,而王某的死亡時間被確定為5月20日凌晨2點,已過保險期限,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保險公司因此不承擔責任。1998年5月19日下午7時左右,王某因無力還巨69(三)、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內,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歸于停止。保險合同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以后又重新開始。中止期內,保險人不需負責任。例:如壽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交納保費,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復效。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70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71(四)保險合同的終止1、定義: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2、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

(1)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到期合同仍可續保,但續保并非原合同的繼續,而是一個新合同的成立。(四)保險合同的終止72(2)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法定解除:定義:由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消滅已生效的保險合同關系

程序:只需告知對方即可,不須征得對方同意。2)約定解除:約定事項發生3)任意解除:即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此時的解除即為任意解除。(2)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73我國保險法規定: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我國保險法規定:74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75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后,在法定期限內,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7.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76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77(3)保險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a、指因被保險人的某些違約行為,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而使之無效。

b、違約失效而終止的合同,人壽保險和簡易人身保險可復效;財產保險不可復效。(4)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3)保險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a、指因被保險人的某些違78(5)、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保險標的可能會由于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滅失。這種情況下,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也就終止。(6)、因保險標的轉讓而終止

對于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除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保險單不能隨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讓,須書面實現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做出主體變更的批注后,才可轉讓保單,否則保險合同自保險標的轉讓時終止。(5)、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79

(7)、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

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7)、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80

第四節保險合同爭議處理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解釋通常依據一定的原則,即保險合同解釋的原則。它們是對保險合同的理解和說明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一般說來,對保險合同的解釋遵循文義解釋、意圖解釋、專業解釋、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等原則。第四節保險合同爭議處理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81沃爾夫-利默公司向承保人莫亞投保,雙方簽訂了一份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保險單中訂有一項要求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的條款。保險期內某一天,工人們在一名由公司雇用的很有能力的工頭監督下施工,突然搭腳手架所用的木板斷裂,正站在上面干活的工人摔了下來,結果一死三傷。這起事故顯然是由于工頭的疏忽所引起的,被保險人沃爾夫-利默公司向承保人莫亞提出索賠。然而承包人已被保險人未履行保險單上的條款為由拒絕賠償。沃爾夫-利默公司向承保人莫亞投保,雙方簽訂了一份82湯普森將自己的一幢房屋投保了火災保險。承包這筆業務的保險公司在保單上規定:被保險人不能將汽油“儲存或保管”在他所投保的房屋內,如果被保險人違反這一要求,保險公司可以不進行賠償。在保險期限的某一天,湯普森的房屋著火并遭受損失。于是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理由是:他作為被保險人違反了保單的規定,在家用的爐灶內儲存了少量汽油。湯普森將自己的一幢房屋投保了火災保險。承包這筆83肯尼迪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汽車保險,保單上載有一項規定,該規定要求被保險人必須作出以下聲明:“我是一個完全拒絕酒精飲料的人,而且自出生來的世上以后就一直如此。”肯尼迪一直信守著拒絕酒精的諾言,但是在保險期內某一天,被保險人在駕車外出之前喝了半升啤酒,結果在駕駛途中發生車禍,汽車受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是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違反合同保證為由拒絕賠付。肯尼迪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汽車保險,保單上載有一項841.文義解釋的原則文義解釋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義和保險法律、法規及保險習慣,并結合合同的整體內容對保險合同條款所作的2.意圖解釋原則意圖解釋是指在無法運用文字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村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1.文義解釋的原則853.專業解釋原則專業解釋是指對保險合同中使用的專業術語,應按照其所屬專業的特定含義解釋。4.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則一般保險合同的條款都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好的,投保的人對保險條款只能選擇“取”或“舍”,而不能修改條款。也就是說,對保險合同承諾的自然人或法人,屬于被動的承諾。所以,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發生爭議時,應作有利于非起草人(被保險人)的解釋。

5.批注優于正文、后加的批注優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釋原則3.專業解釋原則86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87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方式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種方式:1.協商協商是在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在平等、互相諒解基礎上對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取得共識,解決糾紛的方法。2.調解調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機關或法院的參與下,通過說服教育,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平息爭端。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方式883.仲裁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依仲裁協議,自愿將彼此間的爭議交由雙方共同信任、法律認可的仲載機構仲裁員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決,一裁終局。

仲裁的性質

仲裁是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民間商會組成的機構,以第三人的身份對雙方的民事爭議進行公斷和裁決的制度,分為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自裁決書做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3.仲裁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依仲裁協議,自愿將彼此間89仲裁的條件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應當自愿關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爭議雙方訂有仲裁協議不提交仲裁,而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保險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到外貿易、涉外運輸和海事糾紛的,應向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效力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做出以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裁決之裁決書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的條件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904.訴訟

這是指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按有關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提出權益主張,并要求法院予以解決和保護的請求的處理爭議方法。《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先調解后審判、二審終審制。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

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必須執行,一方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第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4.訴訟

這是指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按有關法律程序91某市亞泰汽車貿易公司,采用分期付款和免費贈送保險的方式促銷汽車。1999年5月12日,陳某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該公司購買汽車一輛,雙方在購車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投保險種及保險金額。即:“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附加疾病住院醫療保險”,保險金額均為3萬元。保險期限自1999年5月12日0時起至2000年5月11日24時止。1999年12月16日,陳某駕車送貨途中因車禍受傷,住院20天,并指出醫療費1672.4元。出院后,陳某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醫療費用的申請。但是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給付。某市亞泰汽車貿易公司,采用分期付款和免費贈送保92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廠與財產保險公司商談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化工廠于當日下午填寫的投保申請書中的保險期限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點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點止(按投保單格式填寫)。化工廠在投保申請書上蓋章。9日下午5時,由于堤壩被洪水沖斷,廠房受淹達三天之久,損失達250多萬元。7月10日,保險公司將其簽發的財產綜合保險單送至化工廠,保單約定保險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時至1999年7月9日24時止,保單同時還對責任范圍、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等其他事項作出了規定。同時化工廠于8月18日將保險費交至保險公司。事故發生后,化工廠要求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承保財產被水淹事故發生在保單約定期限之外,不屬于承保責任范圍為由,拒絕查勘定損和賠償。為此,化工廠以保險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約定的保險期限及損失擴大為由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廠與財產保險公司商談931999年10月6日,某市Y棉紡廠以廠內的財產向Z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200萬,應繳保費7000元,保險期限為1年。雙方訂立了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事件是10月6日。當天Z保險公司就向Y棉紡廠出具了企業財產保險單,并在為收到保費的情況下向棉紡廠開具了保費收據。保險單簽發后,保險公司多次向棉紡廠催要保費,但棉紡廠以經營不佳、經濟困難為理由一次次的拒絕支付。數次碰壁的保險公司覺得如此催要下無望,只有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于是于2000年1月5日正式向法院起訴,要求棉紡廠支付所欠保費和相應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Y棉紡廠在法庭上為自己拖欠保費的行為進行了解釋,并辯稱: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Z保險公司無權采用訴訟的方式向它索要保險費。就在法院審理此案期間,Y棉紡廠不慎發生火災,投保的財產被燒毀,損失盡120萬元。事故發生后,Y棉紡廠立即通過法院向保險公司支付了7000元的保險費,Z保險公司就此撤訴。沒過多久,Y棉紡廠將發生火災事故的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并以被保險人的身份要求賠償。Z保險公司收到索賠通知后,以Y棉紡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保費及隱瞞保險事故為由拒絕賠付1999年10月6日,某市Y棉紡廠以廠內的財941997年3月,張女士的丈夫孫先生為她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人壽保險,年繳保費3100元,受益人為孫先生。1999年2月,張女士與孫先生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繳納了2年保費,共計6200元。離婚后,張女士持有保單并繼續為該份保險繳納保費。1999年6月,張女士要求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然而,雙方就保單的權益問題發生爭執,孫先生認為該保單應屬夫妻公共財產,如果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張女士應該補償其一半保險費和一般保險金。張女士不同意。1997年3月,張女士的丈夫孫先生為她投保了保險951998年1月21日,魏某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由于被保險人風險保額較高,保險公司對魏某按“T5+胸片+ECG”項目進行了體檢,體檢報告中顯示:除了血常規/血脂和腎功能稍有異常,未發現有其他明顯癥狀,遂以增加保費承保。1999年5月11日,被保險人魏某因三尖瓣關閉不全進行了瓣膜置換手術,遂以此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在調查中發現,被保險人魏某從1995年3月至1997年5月先后在多家醫院住院醫療。根據某醫院的案例記載,魏某于1995年3月24至6月16日在該醫院住院,醫院診斷為:敗血癥、三尖瓣關閉不全/雙側細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腦動脈瘤及溶血性貧血。在投保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因此保險公司作出了拒絕賠付的決定。在法院的訴訟過程中,原告魏某訴稱:原告本人在投保前按照被告的要求進行了體檢,在保險公司同意加費承保后,原告履行了繳納保費的義務,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依照合同履行保險金的給付責任。同時。原告魏某提出,由于體檢報告認為其僅是血常規、血脂和腎功能稍有異常,也就是問題不大,原告魏某對自己身體的異常狀況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沒有采取早期積極的防治措施,導致后來身體裝款惡化到不得不做瓣膜置換手術的地步。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3萬元。1998年1月21日,魏某為自己投保了“重大96保險合同中第四款規定:“(1)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發生,并經本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若重大疾病給付發生在交費期,從給付之日起,免繳以后各期保費,本合同繼續有效。(2)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是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3)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是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保險合同中第四款規定:“(1)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97第四章保險合同(下)

第四章保險合同(下)

98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生效過程投保人和保險人各自的義務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合同內容、合同效力變更。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爭議的解決方法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生效過程99第一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第一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100案例:2000年5月20日,張亮向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王坤購買了一份家庭財產綜合險,附加盜竊保險、家用電器用電安全保險,保險金額為69萬,保險期限為一年。張亮在填寫好投保單以后,當即支付給王坤1095元保險費。由于當日和第二天是雙休日,王坤在收下保費后,口頭答應在下周一將保單送過來,張亮表示同意,真是天有不測風云,就在周一上午,張亮所居住地區,突然電閃雷鳴,且伴有大暴雨,雷擊造成張亮家中電器損壞,損失3500元。當天下午,張亮已被保險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賠償。案例:2000年5月20日,張亮向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王坤購101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訂立須經過投保人提出要約和保險人同意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即合同實踐中的要約與承諾。一保險合同的訂立1021、要約要約亦稱“提議”,它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個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三個條件:要約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要約須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在其有效期內對約人具有約束力。1、要約1032.承諾承諾,又稱“接受訂約提議”,是承諾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與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的人稱為承諾人或受約人。承諾滿足下列條件時有效: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是無條件的;承諾須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保險合同的承諾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若保險人提出反要約的,投保人無條件接受后,投保人即為承諾人,保險合同也隨之成立。2.承諾104保險人的承諾行為:

在保險單上蓋章,保險人出具保險費收據,出具暫保單、保險憑證和保險單等憑證,也可以采用其他書面形式。保險人的承諾行為:105

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過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以安某為被保險人填寫了一份人壽保險投保單,投保內容為“平安鴻盛”保險,保額一萬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當日繳納了首期保費1181元。業務員開出了“人身險暫收據”交給董某。由于被保險人超齡,保險公司按業務規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的通知書。4月26日,業務員帶被保險人到醫院進行體檢。體檢開始之前被保險人突發疾病,當時辦理了住院手續。診斷結果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風濕性心臟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受益人董某于2003年10月21日到保險公司要求其賠償保險金,雙方達成協議:保險公司退給董某保險費1181元;同時按照保險責任一年內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協議履行后,董某于2003年12月又向法院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全部金額1萬元。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過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以安106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成立不等于生效許多保險合同約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時間內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二保險合同的生效1072007年5月15日,原告王某為其新買的贛A普通正三輪摩托車投保交強險,交納保費18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代辦點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保險單簽單日期為2007年5月15日,保險日期為2007年5月19日零時起至2008年5月18日二十四時止)。2007年5月17日,原告王某駕駛贛A摩托車沿南昌市灣里區招賢鎮港下村行駛與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劉某當場死亡。經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同年6月3日,經交警大隊調解,原告王某賠償劉某各項費用計幣92524.20元。原告王某支付賠償金后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50000元整,被告以保險合同未生效為由拒付,為此原告王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07年5月15日,原告王某為其新買的贛A普通正三輪摩108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但是,也有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普遍采用“零時起保制”,即合同生效的時間在“起保日”(通常是合同成立的次日或約定的未來某一日)零時。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但是,也有附條件,附期限生109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110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一)繳納保費的義務1、繳納形式: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經保險人同意,也可用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2、繳納人:一般為投保人,也可為利害關系人,或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3、繳納保費與合同效力的關系:通常由雙方決定。

財產險:一般為一次繳納。生效日期雙方約定。

人身險:一般為分期繳納,生效日期為第一期保費交納后。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1114、未如約交納保費的法律后果。

(1)約定按時交納保費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場合,合同不生效。

(2)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請求投保人繳納保費及利息,也可終止合同。

(3)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進行催告,若投保人也規定期限內未納保費,則合同自動失效。4、未如約交納保費的法律后果。

(1)約定按時交納保費為合112(二)通知的義務主要有:

1、危險增加的通知:

危險增加的含義:指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保險事故,危險程度的增加。

危險增加的原因:1、投保人(被保險人)所為;2、投保人以外的原因。

注:接到危險增加通知后,按保險人應做出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未作任何表示,則視為默認,以后不可反悔。(二)通知的義務113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114案例:邱某回家后,發現家財被盜,迅速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人員現場查勘,被盜財物包括家用電器、現金、義務,價值1萬元。10多天后此案還未破,這是邱某想起自己想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他急匆匆手持保單來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以其未履行相關義務沒有進行賠償。案例:邱某回家后,發現家財被盜,迅速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人員1152、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通知保險人,理由有:1)保險人可采取防治措施;2)保險人可迅速調查事故,確定事實,避免證據滅失從而難以確定保險責任,進行理賠。3)保險人有時間準備賠付保險金

保險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的后果:1)不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可以請求被保險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2)保險人免除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2、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16(三)避免損失擴大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不僅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還應當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三)避免損失擴大117二保險人的義務確定損失賠償責任責任范圍的確定基本責任:按合同的基本條款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附加責任:是附加于保險人基本責任范圍之上的責任。一般不能單獨承保除外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保險人不予承擔的責任規定除外責任的原因避免保險人遭受巨額損失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賠償避免逆選擇二保險人的義務118除外責任包括除外地點除外風險除外財產除外損失履行賠償給付義務賠償金的主要內容賠償或給付金額施救費用檢驗估價等合理費用除外責任包括119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120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他只選擇了投保純平彩電與VCD各一臺,保額3000元。兩個月后,因為燒酒精爐時不慎引起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搶救出彩電和VCD,因為來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結果導致損失4500.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他只選121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賠。理由是《保險法》明確規定:“……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之所以說這起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是因為它沒有發生保險事故。所謂保險事故是指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事故事件。保險公司承保的是電視機與VCD,非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有理由拒賠。第二種意見認為,第一種觀點從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實際中卻很難讓人接受,“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議保險公司應通融給付,彌補王某精神上的損失。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獎勵王某積極施救的行為,王某是為搶救保險標的而導致其他損失的,施救行為本身也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損失,如果保險公司對王某的行為給予獎勵,會起到一個帶頭作用,其它保戶在發生事故時,也會盡力采取措施,防止減少損失,這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有利。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賠。理由是《保險法》明確規定:“…122以上意見,從表面上看各有道理,處理本案的關鍵之一是王某的損失能否認作是施救費。我們先假設,災害發生時,王某搶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電和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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