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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保險法》適用與司法解釋梁鵬中青學院版司法解釋培訓目錄一、暫保合同問題二、說明義務履行三、責任保險問題四、不可抗辯條款五、司法解釋的其他問題壹、暫保合同問題一、提出問題:保單簽發前發生事故是否應當賠付?二、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理由三、國外對這一問題的做法四、我國目前的做法五、中保協擬推行的臨時保障六、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問題壹、暫保合同問題一、提出問題:保單簽發前發生事故是否應當賠付?

(一)案例:廣州信誠案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謝某聽取了信誠黃女士對“信誠智選投資連結保險”及5個附加險的介紹,簽署了《信誠人壽(投資連結)保險投保書》。10月6日,信誠人壽向謝某提交《信誠運籌建議書》,同日,謝某首期保險費11944元。10月17日下午完成體檢。10月18日凌晨,謝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殺身亡。當日上午8時,信誠人壽接到醫院的體檢結果,作出決定,因謝某身體問題,須增加保險費18.7元。

(二)本案反映的問題: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問題?1、一審法院判決: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并已生效。2、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未成立,更未生效。3、從正式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理論來看,保險合同確實沒有成立,甚至還有反要約之嫌。從這個角度看,我認為合同并未成立。

(三)真的是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問題嗎?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理論如此明確,為何兩審法院對此意見迥異?2、是不是我們缺乏一種制度?二、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理由

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只有一個:體檢雖然完成,但保險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尚未成立。

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理由:

(一)履行義務提前的對等解釋1、保險費交付的性質,原本為履行合同之行為(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與買賣合同一方交付金錢購買產品或者服務沒有什么區別。事實上支付保險費就是購買一種保險產品。交付保險費本質上是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從普通合同法的角度看,履行義務應該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因此,保險費的支付也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2、在今天的人身保險實務中,交付保險費已經轉變為保險合同生效的一個要件。許多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未交保費,合同不生效。保險人在簽發保單之前預收保險費已經成為一種慣例,中外皆然。(有些學者將款項稱為“預收款”)3、預付保險費的性質由履行行為變為保險生效的要件,原本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后作出的行為,現在必須在合同生效之前作出了。

這導致許多法官會認為:被保險人的履行行為提前了,保險人的履行行為也應當提前,所謂被保險人的履行行為提前,就是賠付提前。因此才有一審法院的判決: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二)對價公平理論:已交保費的利息可以作為合同生效之前的保險費。

(三)合理期待理論1、Keeton教授:在《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一文中提出其概念,即“就投保人和未來受益人來說,他們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上合理的期望應當被滿足,即使通過深入研究保單條款可以發現保單條款其實并不保障他們的期望”。2、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后,合理地期望其已經獲得了保障。這種期望被法官所認同,故而有一審法院的判決。三、國國外對對這一一問題題的做做法(一))英美美的暫保保單通通常分分為三三種::(1)批準準性暫暫保單單(ApprovalBinder),此此種暫暫保單單之對對保險險人批批準承承保之之后,,至保保險單單簽發發之前前的事事故進進行保保障,,對保保險單單被有有權力力批準準的部部門批批準之之前,,被保保險人人的損損失不不能獲獲得保保障。。(2)附條條件暫暫保單單(ConditionalBinder),此此種暫暫保單單對保保單簽簽發之之前的的風險險給予予承保保,條條件是是承保保風險險是可可保的的,如如果風風險不不可保保,保保險人人對暫暫保期期間的的損失失不予予賠付付。(3)無條條件暫暫保單單(UnconditionalBinder),這這種暫暫保單單承保保保單單生效效日之之前的的風險險,除除非保保險公公司根根本不不希望望接受受這種種風險險。2、英美美法院院通常常將批批準型型暫保保單和和附條條件暫暫保單單解釋釋為無無條件件暫保保單。。理由由是::(1)保險險公司司已經經獲得得了它它想要要的保保費,,應當當為此此付出出代價價,不不應附附加條條件。。(2)保險險公司司賠付付并不不會引引起經經營困困難。。一方方面::事故故非常常少,,另一一方面面,有有助于于促進進保險險公司司迅速速核保保,提提高效效率。。(3)保險險公司司承擔擔了分分擔社社會風風險的的責任任。(二))大陸陸法系系的做做法1、韓國商商法典典第638條之2第3款規定定:““在保保險人人從保保險合合同人人處接接受保保險合合同的的要約約及全全部或或部分分保險險費后后承諾諾該要要約前前,若若發生生保險險合同同所定定的保保險事事故時時,除除非有有理由由能夠夠拒絕絕之外外,保保險人人應當當承擔擔保險險合同同上的的責任任。但但是,,人壽壽保險險合同同的被被保險險人應應當接接受體體檢而而未接接受體體檢時時,除除外””。區分壽壽險和和非壽壽險::(1)壽險險:保保險人人應接接受體體檢而而未接接受體體檢,,保險險人可可以拒拒賠,,其余余情況況,沒沒有特特殊原原因,,保險險人應應當賠賠付。。(2)非壽壽險::沒有有非常常特別別的理理由,,不得得拒賠賠。實際上上是以以法律律的形形式給給予被被保險險人臨臨時保保障。。2、臺灣地地區保保險法法施行行細則則第四四條規規定::(1)依本法法第四四十三三條規規定簽簽發保保險單單或暫暫保單單,須須與交交付保保險費費全部部或一一部同同時為為之。。(2)產物保保險之之要保保人在在保險險人簽簽發保保險單單及暫暫保單單前,,先交交付保保險費費而發發生應應予賠賠償之之保險險事故故時,,保險險人應應負保保險責責任。。(3)人壽保保險同同意承承保前前,得得預收收相當當于第第一期期保險險費之之金額額,保保險人人應付付之保保險責責任,,以保保險人人同意意承保保時,,溯自自預收收相當當于第第一期期保險險費金金額時時開始始”。。臺灣的的做法法,已已經遭遭到了了學者者的批批判。。學者者認為為第3款的規規定使使得保保險人人能夠夠可以以以不不同意意承保保為理理由拒拒絕賠賠付。四、我我國目目前的的做法法(一))中國國人壽壽:投投保人人提出出保險險申請請,本本公司司同意意承保保,本本合同同成立立,合合同成成立日日期在在保險險單上上載明明。自自本合合同成成立、、本公公司收收取首首期保保險費費并簽簽發保保險單單的次次日零零時起起本合合同生生效,,合同同生效效日期期在保保險單單上載載明。。(二))中國國平安安:本本合同同自我我們同同意承承保、、收取取首期期保險險費并并簽發發保單單開始始生效效。(三))新華華人壽壽:本本合同同自本本公司司同意意承保保時成成立,,本合合同成成立日日將在在保險險單上上載明明,除除另有有約定定外,,本合合同自自收取取首期期保險險費、、同意意承保保、并并簽發發保險險單次次日零零時起起生效效,本本公司司開始始承擔擔保險險責任任。可見,,大部部分保保險公公司對對交費費后,,合同同生效效前的的事故故不承承擔責責任。。五、中中保協協擬推推行的的臨時時保障障投保人人提出出保險險申請請,本本公司司同意意承保保,本本合同同成立立,合合同成成立日日期在在保險險單上上載明明。自自本合合同成成立、、本公公司收收取首首期保保險費費并簽簽發保保險單單的次次日零零時起起本合合同生生效,,合同同生效效日期期在保保險單單上載載明。。自本公公司收收取首首期保保險費費至合合同生生效日日期間間或拒拒保并并退還還保險險費之之前,,應為為被保保險人人提供供臨時時保障障。(一))臨時時保障障是與與正式式保險險合同同不同同的另另一個個臨時時保險險合同同。(二))臨時時保險險合同同自繳繳納保保費時時起成成立并并生效效。(三))臨時時保險險合同同的失失效::1、保險險人拒拒保并并退還還保險險費。。臨時時保險險合同同自動動失效效。2、保險險人同同意承承保,,正式式保險險合同同生效效之日日,臨臨時保保險合合同自自動失失效。。這樣規規定,,做到到了臨臨時保保險合合同與與正式式保險險合同同的無無縫對對接。。一個個小小問問題題::為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提提供供的的保保障障是是一一種種意意外外保保障障,,還還是是對對正正式式保保單單保保險險事事故故的的完完全全賠賠付付??1、美美國國的的做做法法::對對在在侯侯保保期期間間發發生生的的保保險險事事故故,,按按照照正正式式保保單單的的規規定定賠賠付付。。2、我我國國目目前前某某些些公公司司的的做做法法::提提供供意意外外保保障障,,如如發發生生意意外外事事故故,,提提供供25萬元元的的意意外外保保險險金金。。3、但但如如果果正正式式保保單單本本身身的的保保險險金金額額低低于于20萬元元,,怎怎么么辦辦??有有人人提提出出,,正正式式保保單單低低于于10萬元元的的,,提提供供至至少少5萬元元的的臨臨時時保保障障,,高高于于10萬元元的的,,提提供供10萬元元的的意意外外保保障障。。六、、司司法法解解釋釋((征征求求意意見見稿稿))的的規規定定及及問問題題第1條((第第2款))投投保保人人交交付付投投保保單單后后,,保保險險人人未未及及時時簽簽發發保保險險單單或或者者其其他他保保險險憑憑證證,,也也未未在在合合理理時時間間內內通通知知投投保保人人拒拒絕絕承承保保,,發發生生保保險險事事故故,,投投保保人人要要求求保保險險人人承承擔擔賠賠償償或或給給付付保保險險金金責責任任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應應予予支支持持。。第2條當當事事人人提提出出按按照照臨臨時時保保險險單單主主張張權權利利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應應予予支支持持。。問題題::1、如如果果保保險險人人沒沒有有拖拖延延核核保保,,發發生生保保險險事事故故的的是是否否要要賠賠付付??核核保保期期間間多多長長為為合合理理??可可否否約約定定??2、第第2條如如何何理理解解??只只有有保保險險合合同同約約定定臨臨時時保保險險的的才才可可以以主主張張,,還還是是未未約約定定臨臨時時保保險險也也可可以以主主張張??貳、、說說明明義義務務履履行行一、、海海外外的的說說明明義義務務二、、說說明明義義務務的的立立法法淵淵源源三、、說說明明范范圍圍四、、說說明明方方法法五、、說說明明程程度度::理性性外外行行人人標標準準一..海海外外的的說說明明義義務務美國國:法法院院通通常常不不支支持持說說明明義義務務原則則::如如果果保保單單寫寫得得很很清清楚楚,,沒沒有有歧歧義義,,保保險險人人無無須須積積極極向向被被保保險險人人解解釋釋保保單單條條款款。。例外外::1.為應應對對合合理理期期待待原原則則進進行行說說明明。。2.機動動車車可可選選擇擇保保障障內內容容須須予予以以說說明明。。3.規范范保保險險代代理理人人的的法法律律偶偶爾爾要要求求保保險險人人說說明明(Jerry:undershtangdinginsurancelaw)一..海海外外的的說說明明義義務務德國國:態態度度曖曖昧昧,,似似有有規規定定新《保險險契契約約法法》第7條規規定定::““在在保保險險契契約約的的相相對對人人作作出出締締約約表表示示前前的的適適當當時時期期,,保保險險人人應應將將包包含含普通通保保險險一一般般條條款款的的契契約約條條件件以及及依依照照本本條條第第二二項項法法規規所所確確定定的的情情報報以書書面面方方式式告告知知相對對人人””。。1.以書書面面方方式式告告知知是是否否能能等等同同于于說說明明義義務務??2.德國國的的《一般般交交易易條條款款法法》可以以適適用用,,要要求求保保險險人人解解釋釋免免責責條條款款。。一..海海外外的的說說明明義義務務法國國:沒沒有有明明確確規規定定,,但但存存在在疑疑似似條條款款《法國國保保險險法法》第L.112-2條::保保險險人人負負有有在在契契約約訂訂立立前前交付付有關關價價格格及及保保險險范范圍圍等等情情報報的的書書面面材材料料的的義義務務;;同同時時,,在在契契約約訂訂立立前前,,保保險險人人應應向向投投保保人人交付付明確確記記載載有有契契約約企企劃劃、、附有有免免責責事事由由的的保保障障范范圍圍以及及投投保保人人義義務務的的書書面面文文件件。。1、未未要要求求保保險險人人解解釋釋條條款款。。2、未未針針明明確確對對免免除除保保險險人人責責任任的的條條款款一..海海外外的的說說明明義義務務韓國國:有有明明確確規規定定,,但但不不若若我我國國詳詳細細《韓國國商商法法典典》第638條之之3:““簽簽訂訂保保險險合合同同時時,,保保險險人人應應當當向向保保險險合合同同人人交付付保保險險約約定定條條款款,并并告知知其其主主要要內內容容。保保險險人人違違反反第第1款規規定定時時,,保險險合合同同人人自保保險險合合同同成成立立起起1個月月內內,可可以以取取消消合合同同””。。1、基基本本等等于于我我們們國國家家的的一一般般說說明明義義務務。。2、未未明明確確針針對對免免除除保保險險人人責責任任的的條條款款3、未未要要求求提提示示并并解解釋釋以以引引起起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注注意意4、但但韓韓國國的的《約款款規規制制法法》要求求保保險險人人對對免免責責條條款款進進行行解解釋釋。。一..海海外外的的說說明明義義務務日本本:消消極極說說明明義義務務與與積積極極說說明明義義務務。。臺灣灣:保保險險法法典典未未有有規規定定,,但但財財政政部部的的一一些些文文件件、、《保險險業業務務員員管管理理規規則則》、《投資資性性保保險險投投資資管管理理辦辦法法》、《投資資性性保保險險資資訊訊揭揭露露應應遵遵循循之之事事項項》中均均有有要要求求保保險險人人說說明明之之義義務務。。二、、我我國國說說明明義義務務立立法法淵淵源源(一)1995年《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險合同,保保險人應當當向投保人人說明保險合同的的條款內容容”。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中規定有關關于保險人人責任免除條條款的,保險人人在訂立保保險合同時時應當向投投保人明確確說明,未未明確說明明的,該條條款不產生生效力”。。(二)1997年中國人民銀銀行的批復:“保保險公司在在機動車輛輛保險單背背面完整、準確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民銀行審批批或備案的的機動車輛輛保險條款款,即被認認為是履行行了《保險險法》規定定的說明義義務,投保人在保保險單上簽簽字,是投保人人對保險單單及保險條條款的有關關內容表示示認可并接接受約定義義務的行為為”。二、我國說說明義務立立法淵源(三)2000年最高院的批復:“明明確說明是是指保險人人對于免責責條款,除除了在保險險單上提示示投保人注注意外,還還應當對有有關免責條條款的概念念、內容及及其法律后后果等,以以書面或者者口頭形式式向投保人人作出解釋釋,以使投投保人明了了該條款的的真實含義義和法律后后果”。2003年的《保險法解釋釋》(征求意見見稿)延續續了這一做做法。二、我國說說明義務立立法淵源(四)新《保險法》第17條:“訂立保險合合同,采用用保險人提提供的格式式條款的,,保險人向向投保人提提供的投保保單應當附格式式條款,保險人應應當向投保保人說明合同的的內容。對保險合同同中免除保險人人責任的條條款,保險人在在訂立合同同時應當在在投保單、、保險單或或者其他保保險憑證上上作出足以以引起投保保人注意的的提示,并對該條條款的內容容以書面或者口口頭形式向向投保人作作出明確說說明;未作提示示或者明確確說明的,,該條款不不產生效力力”。三、說明范范圍修法時,明明確說明范范圍的呼聲聲很高,擴大責任免免除條款范范圍的呼聲聲明顯上風風。征求意見稿稿表述為““責任免除條條款”,但2008年12月22日的二讀稿稿中已經改改為“免除保險人人責任的條條款”。采“責任免免除條款””,則保險險人僅說明明保險條款款中命名為為“責任免免除”的部部分即可。采“免除保保險人責任任的條款””,則保險險合同中凡凡涉及免除除責任的條條款,即使使不在保險險條款中的的“責任免免除”部分分,保險人人亦須說明明。哪些條款屬屬于“免除保險險人責任的的條款”?三、說明范范圍(一)不負負賠付責任任條款1.責任免除部部分(1)原因免責責(2)損失免責責2.被保險人義義務部分例如:繳納納保險費義義務、維護護標的安全全的義務、、發生事故故的通知義義務,提供供相關資料料的義務、、如實告知知義務等。。3.說明理由::多數保險險合同是格格式合同,,訂立采取取“要么接接受、要么么走開”的的方式,制制定者可能能利用經濟濟優勢地位位在合同中中增設對被被保險人不不利的條款款,因此應應予說明。。三、說明范范圍(二)限制制責任條款款1.比例賠償條條款(保險險金額低于于保險價值值等)。2.自負額條款款(損失低低于一定金金額,保險險人不賠;;高于此金金額,保險險人賠付超超過部分))。3.免賠額條款款(低于一一定金額,,保險人不不賠;高于于此金額,,保險人賠賠付全部損損失)。4.賠償權放棄棄條款(代代位求償時時,被保險險人放棄對對第三者追追償的部分分,保險人人可以拒絕絕賠付)限制責任條條款說明的的理由:同同于不負賠賠償責任條條款,,同同時,合同同法規定,,限制自己己責任時,,應當提請請對方注意意,并說明明限制責任任的內容。。三、說明范范圍(三)涉及及特定效力力的條款1.保險合同生生效條款。。2.保險合同效效力中止條條款。3.保險合同解解除的條款款。4.保險合同終終止的條款款。說明理由::“為使經濟濟上屬弱者者之要保人人或被保險險人能和保保險人立于于實質平等等之地位,,除了須控控制保險條條款內之公公平性外,,務必盡量量要求保險險人于主張張特定效果果前,將該該效果發生生之可能性性通知或告告知被保險險人,使其其了解自己己所處之狀狀態以決定定如何保護護自己之權權益”。(江朝國))三、說明范范圍(四)一般般說明義務務:一紙空空文?1.一般說明義義務:“保保險人應當當向投保人人說明合同同的內容””。(第17條第1款)2.缺陷:(1)履行成本本過高(2)許多條款只只是保險學學知識的重重復,不影影響被保險險人權益,,無需說明明。(3)未規定法法律后果。。三、說明范范圍3.實務中有些些條款關涉涉到被保險險人的利益益,不屬免免責條款,,但需要說說明。(1)猶豫期條條款(2)自動墊交交條款(3)受益人指指定條款(4)紅利條款款(5)風險提示示條款這些條款多多屬于涉及及被保險人人選擇權的的條款,不不適用對免免責條款的的說明,但但從理論上上說,也應應當對保險險人說明。。四、說明方方法(一)舊有有說明方法法不可用嗎嗎?舊有說明方方法:要求求投保人在在投保單上上簽字。((因保險法法未對說明明方式作要要求)問題:1.未盡到保險險法規定的的法定說明明義務。2.證據可能被被推翻。((法院不認認可或者投投保人有反反證)四、說明方方法(二)新保保險法:提提示+解釋釋提示示容容易易實實現現::字字體體加加粗粗、、加加黑黑、、加加大大。。解釋釋::口口頭頭解解釋釋或或書書面面解解釋釋口頭頭解解釋釋不不可可行行::(1)代代理理人人沒沒有有能能力力解解釋釋清清楚楚(2)代代理理人人不不愿愿解解釋釋清清楚楚(3)口口頭頭解解釋釋不不易易取取證證((除除非非錄錄音音))(4)口口頭頭解解釋釋成成本本太太高高四、、說說明明方方法法(三三))書書面面解解釋釋與與詢詢問問說說明明相相結結合合的的方方法法書面面解解釋釋:保險險人人以以通通俗俗化化的的語語言言對對應說說明明條條款款進行行書面面解釋釋。詢問問說說明明:投投保保人人閱讀讀完完保保險險人人提提供供的的書書面面解解釋釋文文件件后后,,如如仍仍有有不不解解之之處處,,可可以以就就不不解解之之處處詢詢問問保保險險人人或或其其代代理理人人,,由由保保險險人人或或其其代代理理人人進進行行口口頭頭解解釋釋。。具體體操操作作步步驟驟如如下下::四、、說說明明方方法法1.應說說明明條條款款的的特特別別印印制制應說說明明條條款款應醒目目設設計計和和印印刷刷,,采采取取較較大大字字號號、、特特殊殊字字體體、、黑黑體體加加粗粗、、加加框框印印制制、、特特殊殊顏顏色色等等辦辦法法,,使使得得被被保保險險人人能能夠夠輕輕松松識識別別應應當當注注意意的的條條款款。。這一一行行為為履履行行的的是是提提示示義義務務法理理基基礎礎::格格式式合合同同制制定定者者應應以以合合理理的的方方法法提提請請向向對對方方注注意意。。((《合同同法法》第39條、、《保險險法法》第17條))四、、說說明明方方法法2.單列列應應說說明明條條款款的的書書面面解釋釋(1)將應說說明明條款款單單列列出出來來,,并并單單獨獨印印制制成成一一個個文文件件。(2)對單單列列的的條條款款以以通通俗俗的的文文字字予予以以解解釋釋。。(3)采采用用特特別別顏顏色色的的紙紙張張。。作用用::一一方方面面進進一一步步履履行行““提提示示””義義務務,,另另一一方方面面盡盡到到了了解解釋釋義義務務。。四、、說說明明方方式式3.詢問問說說明明(1)書書面面說說明明只只是是保保險險人人的的““自自我我解解釋釋””,,投投保保人人未未必必能能夠夠理理解解。。(2)保保險險人人對對投投保保人人的的提提問問進進行行解解釋釋。。(3)法法理理基基礎礎::消消費費者者知知情情權權理理論論。。四、、說說明明方方式式4.簽字字確確認認(1)在在書書面面解解釋釋和和詢詢問問說說明明之之后后,,可可要要求求投投保保人人簽簽字字確確認認。。(2)簽字字確確認認表表明明被被保保險險人人同同意意將將應應說說明明條條款款訂訂入入保保險險合合同同(格式式合合同同的的一一般般原原理理)。(3)簽簽字字確確認認具具有有證證據據效效力力((我我國國學學界界認認為為舉舉證證責責任任應應當當由由保保險險人人承承擔擔,,簽簽字字確確認認可可以以作作為為證證據據))。。四、、說說明明方方式式(四四))一一點點建建議議::引引入入““保保險險人人說說明明義義務務條條款款””條款款內內容容應應當當設設計計為為::““保保險險人人應應當當對對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合同的重要條款款(包括免免責條款)),被保險人人可以對不不理解的條條款進行詢詢問。保險人可以以根據這些條款拒賠被被保險人的的損失,如如被保險人人已經理解解合同重要條款,請在在此處簽字字確認”。。將此條置于于首頁,以以引起投保保人注意。。五、說明程程度:理性性外行人標標準說明程度標標準:1.保險人標準準2.被保險人標標準3.理性外行人人標準:保險人的說說明程度須須達到具有有一般知識識與智力水水平的普通通保險外行行人理解的的程度。理性外行人人標準兼顧顧保險人和被被保險人的的利益,是是一種客觀觀、公正的的標準。六、司法解解釋相關問問題第六條保保險法第17條第2款中的“明明確說明””是指,保保險人在與與投保人簽簽訂保險合合同時,對對于合同中中有關免除除保險人責責任的條款款,在保險險單上或者者其他保險險憑證上做做出能足以以引起投保保人注意的的提示,并并且對該條條款的內容容以書面或或者口頭形形式向投保保人作出正正常的理性性人通常能能夠理解的的主動解釋釋。保險人人的書面說說明投保人人認可的,,由保險人人承擔舉證證責任。保險合同中中免除保險險人責任的的條款本身身,不能證證明保險人人履行了提提示和明確確說明義務務。投保人人根據保險險人的要求求對保險人人已履行提提示和明確確說明義務務而簽字認認可的,可可以證明保保險人履行行了該項義義務。第七條保保險法第第17條第2款中規定的的“免除保保險人責任任的條款””不僅包括括保險合同同中明確標標明為“免免責條款””的部分,,還包括保保險合同中中從實質上上可能產生生部分或全全部、絕對對地免除保保險人賠償償或給付保保險金責任任法律效果果的有關條條款。1、說明——主動解釋((不利)。。2、舉證責任任由保險公公司承擔((不利)。。3、承認了投投保人簽字字可以作為為說明義務務的證據((有利:只只須注意代代簽名即可可)。4、明確將免免責條款的的范圍擴大大(不利))。整體來說,,對保險公公司有利而而對保險消消費者不利利。叁、責任保保險問題一、新修內內容二、原《保險法》下保險公司司的傳統做做法三、、新新《保險險法法》下保保險險公公司司訴訴訟訟風風險險增增加加四、、對對被被保保險險人人與與受受害害人人和和解解賠賠償償的的制制約約五、、被被保保險險人人與與受受害害人人之之間間訴訴訟訟的的參參與與六、、保保險險公公司司參參與與訴訴訟訟的的好好處處與與風風險險七、、對對法法院院的的一一點點建建議議八、、司司法法解解釋釋及及其其問問題題一、、新新修修內內容容(一一))第第65條::保險險人人對對責責任任保保險險的的被被保保險險人人給給第第三三者者造造成成的的損損害害,,可可以以依依照照法法律律的的規規定定或或者者合合同同的的約約定定,,直直接接向向該該第第三三者者賠賠償償保保險險金金。。責任任保保險險的的被被保保險險人人給給第第三三者者造造成成損損害害,,被被保保險險人人對對第第三三者者應應負負的的賠賠償償責責任任確確定定的的,,根根據據被被保保險險人人的的請請求求,,保保險險人人應應當當直直接接向向該該第第三三者者賠賠償償保保險險金金。。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怠怠于于請請求求的的,,第第三三者者有有權權就就其其應應獲獲賠賠償償部部分分直直接接向向保保險險人人請請求求賠賠償償保保險險金金。。責任任保保險險的的被被保保險險人人給給第第三三者者造造成成損損害害,,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未未向向該該第第三三者者賠賠償償的的,,保保險險人人不不得得向向被被保保險險人人賠賠償償保保險險金金。。(二二))保保險險金金請請求求權權問問題題1、責責任任不不確確定定,,被被保保險險人人和和受受害害人人均均不不會會向向保保險險公公司司請請求求。。2、責責任任確確定定,,被被保保險險人人先先賠賠付付,,再再向向保保險險公公司司請請求求,,請請求求權權人人為為被被保保險險人人。。((如如保保險險合合同同發發生生糾糾紛紛,,被被保保險險人人為為原原告告,,涉涉及及受受害害人人時時,,受受害害人人為為第第三三人人。。東東城城法法院院。。))3、責任確定,,被保險人未未賠付,受害害人可作為請請求權人(但但須被保險人人向保險公司司提出)。((如保險合同同發生糾紛,,受害人可以以作為原告,,保險公司為為被告,被保保險人為第三三人)4、責任確定,,被保險人未未賠付,又怠怠于賠付,受受害人可作為為請求權人。。(如保險合合同發生糾紛紛,受害人為為原告、保險險公司為被告告,被保險人人為第三人))(三)新規定對保險險公司賠付責責任的影響1.明確了一定條條件下,第三三人對保險人人的直接請求求權,打破了了合同相對性性的概念。2、限制了保險險人對被保險險人的給付義義務。(只有有被保險人先先賠償后,保保險公司才給給付)(四)新《保險法》的疑問直接請求權的的兩個條件::責任“確定定”和“根據據被保險人請請求”,或““被保險人怠怠于請求”1、責任“確定定”如何理解解?(僅指應當承承擔責任?還還是承擔責任任的數額確定定?在數額不不確定的情況況下,為何不不能允許受害害人直接起訴訴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人為第三人,,由法院確定定賠付數額))2、“根據被保保險人請求””,或“被保保險人怠于請請求”這樣的的條件是否需需要?(從實踐來看看,如果被保保險人請求,,受害人可以以直接要求保保險公司賠償償,如果被保保險人不請求求,其屬于““怠于”情形形,受害人亦亦可直接求償償,被保險人人請求與否,,受害人都有有直接請求權權,因此,實實踐的情況看看,只要責任任確定,便產產生直接請求求權。法院通通常也會承認認直接請求權權。)二、原《保險法》下保險公司的的傳統做法(一)保險公公司訴訟風險險較小原法規定:“保險人對對責任保險的的被保險人給給第三者造成成的損害,可可以依照法律律的規定或者者合同的約定定,直接向該該第三者賠償償保險金”。在本條下,只只有法律規定定和合同約定定情況下,受受害人享有直直接請求權,,可以作為原原告直接起訴訴。因此保險險公司的訴訟訟風險較小。。(二)保險公公司通常不參參加被保險人人與受害人之之間的訴訟。。理由:1、合同相對性性的約束。2、受害人直接接起訴保險公公司的風險較較小。3、沒有認識到到訴訟對自身身利益的影響響。(有些訴訴訟,保險公公司根本不知知道;有些訴訴訟已經開始始,但保險公公司因對相關關案件缺乏了了解而不參與與)4、保險公司對對法院審理持持不信任態度度,認為主動動參與反倒對對自己不利。。5、未找到有效效參與方式。。(通常派人人去旁聽,或或者建議被保保險人委托保保險公司人員員作為訴訟代代理人)。三、新《保險法》下保險公司訴訴訟風險增加加(一)受害人人起訴保險公公司的情況增增加(受害人人起訴保險公公司,若保險險公司認為保保險合同存在在拒賠或不賠賠的情況,必必然產生訴訟訟)(二)第2款規定,只要要被保險人和和受害人確定定損失,被保保險人就可以以從侵權糾紛紛中擺脫。此此規定會造成成被保險人不不顧保險公司司利益承認損損失。1、雙方和解,,被保險人盲盲目承認損失失數額。2、仲裁或法院院調解,被保保險人盲目承承認損失數額額。3、法院判決,,因法院知道道有保險,賠賠償額度偏大大。因此,保險公公司最好能夠夠參加訴訟。。四、對被保險險人與受害人人和解賠償的的制約(一)建立和和解報告制度度和和解參與與制度。(二)具體辦辦法:在保險險合同中約定定:1、被保險人與與受害人和解解,應當通知知保險公司參參加和解談判判。2、被保險人與與第三者的和和解談判不能能超過一定的的賠償額度。。3、若被保險人人涉訴,應通通告保險公司司。五、被保險人人與受害人之之間訴訟的參參與由于訴訟關涉涉保險公司賠賠償的多少,,故保險公司司應當參與,,在訴訟中參參與質證,抗抗辯等,以減減少自己的賠賠償額度。美國經驗:保保單中有條款款約定:“如如果第三方以以保單保障范范圍內的任何何訴由對被保保險人提起訴訴訟,保險人人有權利,也也有義務在此此訴訟中進行行抗辯。”((dobbyn)(一)訴訟地地位:無獨立立請求權的第第三人。最高院2003年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在在第三者起訴訴被保險人要要求損害賠償償的,人民法法院可以根據據當事人的申申請將責任保保險的保險人人列為第三人人”。(二)參與方方式:1、保險公司主主動申請。2、本案當事人人申請。3、法院以職權權追加。(三)對保險險公司的建議議1、對被保險人人通報參加訴訴訟的案件,,列入“預警警名單”,并與保戶保持持溝通,充分分了解案情,,跟蹤保戶與與第三者在損損害賠償責任任方面的處理理情況,必要要時及時申請請介入。2、聘請請律師師專業業化指指導或或者直直接參參訴。。(1)在律律師指指導下下掌握握對此此類案案件的的訴訟訟技巧巧。(2)將案案件打打包給給律師師,律律師直直接參參訴。。六、保保險公公司參參與訴訴訟的的好處處與風風險(一))好處處:1、有利利于調調查事事實,,明確確賠償償責任任。((有權權利辯辯論、、質證證,更更好地地保護護自己己的權權利))2、有利利于防防止保保險公公司承承擔不不合理理的責責任。。(防防止被被保險險人因因在保保險責責任范范圍內內盲目目承認認,甚甚至與與受害害人串串通。。偽造造證據據、主主動認認可、、妥協協調解解)3、有利利于提提高效效率,,節約約成本本(兩兩個訴訴訟甚甚至三三個訴訴訟合合一審審判。。再者者,當當事人人都在在場,,容易易進行行溝通通,減減少誤誤解。。案結結事了了。))4、有利利于保保障受受害人人的利利益,,樹立立保險險公司司的良良好形形象。。(受受害人人能及及時取取得款款項,,被保保險人人不能能截留留)(二)風風險1、申請作作為第三三人被法法院拒絕絕(由于于涉案因因素增加加,法院院需要醫醫學、建建筑學方方面的知知識,錯錯案增加加,法官官可能會會有抵觸觸情緒))2、參訴后后,法院院知道有有保險保保障,判判決時不不自覺加加重。但但仍應參參訴,理理由:(1)不參加加訴訟客客觀上不不可能達達到減輕輕責任的的效果。。(2)法院在在損害賠賠償訴訟訟中所確確認的事事實,保保險公司司已無法法推翻。。(3)不參訴訴,在訴訴訟后又又拒賠,,有損保保險公司司形象。。七、對法法院的一一點建議議(一)在在車險訴訴訟中能能否考慮慮三訴合合一。在在一般責責任保險險訴訟中中考慮兩兩訴合一一。(二)好好處:1、降低審審判成本本(一個個法官對對有相互互聯系的的案件進進行審理理,不需需要幾個個法官))。2、減少百百姓訴累累。3、最大限限度保護護各方當當事人利利益,特特別是受受害人的的利益。。八、司法法解釋及及其問題題(一)司司法解釋釋條文第18條當事人依依照道路路交通安安全法第第七十六六條的規規定,直直接起訴訴機動車車第三者者責任強強制保險險的保險險人要求求賠償的的,人民民法院應應當受理理。賠償償范圍為為保險責責任限額額范圍,,但保險險人有證證據證明明交通事事故是因因受害人人的故意意造成的的,不承承擔賠償償責任。。(二)問問題1、只解釋釋了交強強險的直直接求償償權,未未解釋一一般責任任保險直直接求償償權中的的“確定定”“怠怠于”等等問題。。2、賠償范范圍與《條例》規定有出出入:《條例》規定由保保險人墊墊付搶救救費用賠賠償財產產損失。。法院則則通常判判決交強強險對人人身損失失進行賠賠付。肆、不可可抗辯條條款一、新《保險法》對不可抗抗辯條款款的規定定二、從不不可抗辯辯條款到到不可抗抗辯法則則三、不可可抗辯條條款的立立法目的的四、其他他國家地地區的不不可抗辯辯條款考考察五、我國國不可抗抗辯條款款的問題題六、應對對不可抗抗辯條款款一、新《保險法》對不可抗抗辯條款款的規定定(第16條第3款)前款規定定的合同同解除權權,自保保險人知知道有解解除事由由之日起起,超過過三十日日不行使使而消滅滅。自合合同成立立之日起起超過二二年的,,保險人人不得解解除合同同;發生生保險事事故的,,保險人人應當承承擔賠償償或者給給付保險險金的責責任。1、針對投投保人不不實告知知(包括括第32條年齡錯錯誤)。。2、保險人人已知解解除事由由,解除除期為30日。3、保險人人如不知知解除事事由,解解除期為為2年,兩年年后不得得解除。。4、30日或兩年年不解除除合同,,保險人人應對保保險事故故賠償。二、從不不可抗辯辯條款到到不可抗抗辯法則則1、起源于于19世紀中期期。一方方面,19世紀初,,保險公公司進入入“洪水水時代””,競爭爭激烈。。另一方方面,保保險公司司拒賠或或少陪現現象非常常嚴重,,拒賠原原因多因因為對某某方面告告知不實實。公眾眾對壽險險公司嚴嚴重不信信任。某些壽險險公司開開始著手手解決這這一問題題。1848年,英國國“倫敦敦無爭議議人壽保保險公司司”首先先在其條條款中插插入不可可抗辯條條款。1864年,美國國“曼哈哈頓人壽壽保險公公司”在在條款中中插入不不可抗辯辯條款1895年,7家美國公公司在條條款中使使用不可可抗辯條條款,以以爭強公公司的競競爭力。。20世紀初,美美國壽險公公司使用該該條款已成成為普遍現現象。與此此同時,某某些州已經經開始在保保險法中規規定不可抗抗辯條款,,最早的州州是俄亥俄俄州。1906年,Armstrong委員會調查查了保險業業,認為保保險業存在在嚴重的欺欺詐和不誠誠實。他們們在芝加哥哥召開會議議,會議選選舉了一個個15人的立法委委員會,由由這個委員員會制定現現代保險單單,該保險險單中規定定了不可抗抗辯條款。。現在,美國國已有47個州在人壽壽保險法中中規定了不不可抗辯條條款。三、不可抗抗辯條款的的立法目的的(一)抑制制保險人道道德危險與與擴大保險險市場。(二)保護護被保險人人與受益人人的利益。。1、對被保險險人和受益益人心理的的保護。(1)保護被保保險人的期期待,2年后可以相相信保單的的有效性。。(特別是是人們將保保單作為理理財辦法時時)(2)消除對訴訴訟的恐懼懼2、對被保險險人或受益益人財產的的保護(對對生存保障障,是自己己退休后的的財產保障障,對死亡亡保障,是是家人的生生活保障,,對健康保保障,則是是健康受損損后的生活活來源)。。3、免除被保險險人或受益益人的舉證證責任。((被保險人人在訂立合合同時多數數不會收集集證據,加加之被保險險人可能已已經死亡,,更無法舉舉證。而保保險人則容容易舉證。。)四、其他國國家地區的的不可抗辯辯條款考察察(一)美國國:自保單單簽發之日日起,在被被保險人生存期滿經經過2年后,如果保單依然有有效,除非保費未交,否則保單單將成為不不可抗辯保保單。(二)德國國:保險人人在契約訂訂立后經過過10年,即使發發現要保人人在締約時時有違反其其應盡的告告知義務,,也不可以以解除契約約。但要保保人惡意違違反者,不不在此限。。(在人壽壽保險部分分)(三三))日日本本::前前款款解解除除權權,,自自保保險險人人知知悉悉解解除除原原因因時時起起1個月月不不行行使使時時,,即即行行消消滅滅。。自自契契約約訂訂立立時時起起經經過過5年,,亦亦同同。。((規規定定在在損損失失保保險險和和生生命命保保險險中中))(四四))韓韓國國::簽簽訂訂保保險險合合同同時時,,若若保保險險合合同同人人或或者者被被保保險險人人因因故故意意或或過過失失未未告告知知重重要要事事項項或或者者虛虛假假告告知知時時,,保保險險人人自自知知道道該該事事實實之之日日起起1個月月內內;;自自簽簽訂訂合合同同之之日日起起3年內,,可可以以終終止止合合同同。。但但保保險險人人已已知知該該事事實實或或者者因因重重大大過過失失而而未未知知時時,,除除外外。。((在在通通則則中中))(五五))我我國國臺臺灣灣::前前項項解解除除契契約約權權,,自自保保險險人人知知有有解解除除之之原原因因后后,,經經過過一一個個月月不不行行使使而而消消滅滅;;或或契契約約訂訂立立后后經經過過2年,即即有有可可以以解解除除之之原原因因,,亦亦不不得得解解除除契契約約。。((在在通通則則中中規規定定,,與與我我國國相相同同))五、、我我國國不不可可抗抗辯辯條條款款的的問問題題1、適適用用險險種種::全全部部險險種種。。但但據據考考察察,,在在美美國國,,財財產產保保險險不不適適用用::因因不不涉涉及及人人的的生生存存價價值值,,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未未死死亡亡,,容容易易舉舉證證。。但但保保險險法法這這樣樣規規定定,,有有利利于于保保護護被被保保險險人人))。。2、未未規規定定2年期期滿滿,,被被保保險險人人仍仍生生存存。。3、未未規規定定不不可可抗抗辯辯的的例例外外::(1)未未交交保保費費的的。。(2)承承保保范范圍圍之之爭爭((如如長長期期健健康康保保險險將將高高血血壓壓作作為為例例外外,,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未未告告知知高高血血壓壓,,2年后后,,保保險險人人可可抗抗辯辯))。。(3)保保險險合合同同不不成成立立。。((如如::投投保保人人無無保保險險利利益益))。。(4)特特別別嚴嚴重重之之欺欺詐詐早期期,,不不可可抗抗辯辯條條款款不不適適用用于于欺欺詐詐行行為為。。后后立立法法分分化化::韓國國、、臺臺灣灣、、日日本本::不不可可抗抗辯辯條條款款適適用用于于欺欺詐詐行行為為,,不不管管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是是否否欺欺詐詐,,保保險險人人均均不不能能解解除除合合同同;;德國國::被被保保險險人人惡惡意意欺欺詐詐,,不不適適用用不不可可抗抗辯辯條條款款,,保保險險人人仍仍可可解解除除合合同同,,不不予予賠賠付付。。美國國::特特別別嚴嚴重重的的欺欺詐詐不不適適用用不不可可抗抗辯辯條條款款。。((1、保保單單持持有有人人在在訂訂立立合合同同時時,,即即為為謀謀殺殺被被保保險險人人而而作作不不實實告告知知。。2、投投保保人人為為獲獲得得保保險險,,讓讓他他人人冒冒名名體體檢檢,,最最后后獲獲得得承承保保。。這這兩兩種種情情形形,,都都違違背背公公共共政政策策。。))六、、應應對對不不可可抗抗辯辯條條款款(一一))加加強強代代理理人人管管理理,,杜杜絕絕代代填填投投保保單單。。(二二))加加強強核核保保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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