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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講: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

卡廷慘案與國際法律責任制度第一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第二節

國際法律責任制度1第五講: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

第一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

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

二、卡廷慘案2第一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一、波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

(一)墜機事件簡述2010年4月10日波蘭總統與其夫人連同其他80余名高級官員在內所乘坐的專機墜毀在俄羅斯西部境內斯摩棱斯克市上空墜毀,機上96人全部罹難。斯摩棱斯克市是波蘭總統此次出行的目的地,意在參加在當地舉行的紀念卡廷慘案70周年的紀念活動,悼念二戰時發生的卡廷慘案中的波蘭死難者。波蘭前總統表示,這次事故是自斯摩棱斯克卡廷森林大屠殺以來波蘭人民所經歷的第二大災難,這次悲劇或將為波俄兩國本已復雜的關系再蒙陰影。3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一)墜機事件簡述3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

(二)墜機原因波蘭總統墜機原因,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造成墜機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包括:1.圖-154總統專機機電健康狀況問題;2.飛機降落的斯摩棱束克機場,濃霧彌漫、可見度很低。3.飛行員的俄語水平差,影響與俄方的語言溝通;4.卡欽斯基總統急著要趕赴卡廷舉行波蘭2.2萬官兵被蘇聯屠殺70周年紀念;5.總統與總理是政敵,鬧不和。4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二)墜機原因4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卡廷事件,是俄羅斯和波蘭極端敏感的政治話題,是最容易燃起民族矛盾情緒的政治事件,雙方對此問題,都保持著謹言慎行。這次卡廷事件70周年紀念,普京是已經邀請波蘭總理圖斯克于4月7日前往卡廷地區與普京共同紀念“卡廷事件”70周年的,沒有邀請波蘭總統,因為總理圖斯克與俄羅斯的關系比較緩和,不像總統卡欽斯基那樣對俄羅斯充滿仇恨。普京只邀請總理也引起了總統的不滿。本來總理圖斯克已經代表國家參加卡廷紀念活動了,總統就可以不要來了,但總統不但來了,而且帶著大批軍政要員隨從,這可以看出總統是多么意氣用事。這次總統以“不速之客”的身份準備到卡廷舉行紀念活動,也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為其波蘭即將大選爭取連任作準備。5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卡廷事件,是俄羅斯和波蘭極端敏感的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當總統專機在斯摩棱束克機場盤旋準備降落時,濃霧彌漫、根本就看不清跑道,俄方敦促改道飛往莫斯科或白俄羅斯明斯克降落。所謂飛行員聽不懂俄語,是不成立的,即使俄方沒有敦促其改道,總統專機的飛行員都有超過5000小時的飛行經驗,能不能降落,是“胸有成竹”的。現在大家比較傾向于認為,飛行員是在總統的強迫命令下勉強降落的,因為總統急著要趕赴“卡廷”之故,這可能是這次波蘭總統墜機的真正原因。在此之前,卡欽斯基已經犯有前科,2008年8月,在俄羅斯與格魯吉亞戰爭期間,卡欽斯基要求飛行員在第比利斯降落,因為戰爭危險,飛行員不同意,在阿塞拜疆降落了。于是,卡欽斯基一氣之下要對該飛行員懲罰。6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當總統專機在斯摩棱束克機場盤旋準備墜機地斯摩棱斯克位置示意圖7墜機地斯摩棱斯克位置示意圖7波蘭總統專機墜機現場8波蘭總統專機墜機現場8波蘭總統萊赫-卡欽斯基9波蘭總統萊赫-卡欽斯基9波蘭代理外交部長AndrzejKremer遇難10波蘭代理外交部長AndrzejKremer遇難10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卡廷慘案(KatynMassacre),又稱卡廷事件、卡廷森林大屠殺,是指“二戰”期間,1940年春,大約2.2萬名波蘭軍人、知識分子、地主、政界人士和公職人員在卡廷森林被蘇軍集體屠殺的事件。另外有同名電影《卡廷慘案》,波蘭總統專機墜毀后,俄羅斯首次在其國內公映了這部電影。目前,全世界,包括中國,再一次掀起了這部電影的狂潮。電影《卡廷慘案》描述的是一代人的悲劇,電影講述的是四個波蘭家庭所遭遇的悲歡離合的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之時,一大批波蘭的戰士,他們也是身為他人的父親、丈夫和兄弟,他們落入了蘇聯軍隊的掌控,最后被殘忍地殺害了,成為了“斯大林主義”的犧牲品。電影也展現了二戰前后的波蘭所處的國內外復雜情況。11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卡廷慘案(KatynM卡廷事件歷史照片12卡廷事件歷史照片12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

1、事件經過。

1939年9月1日,納粹德國對波蘭發動閃擊戰,占領波蘭西部地區。9月17日,蘇聯從東部進入波蘭,占領寇松線以東的全部波蘭領土,俘虜約25萬名波蘭軍隊官兵。蘇聯隨后將波蘭官兵分別關押在一些新建的戰俘營。其中的斯塔羅別利斯克、科澤利斯克和奧斯塔什科夫3個戰俘營,關押著包括9000名軍官在內的共約1.5萬名波蘭戰俘。

1943年4月13日,攻入蘇聯境內的納粹德國軍方宣布,在德軍占領的蘇聯斯摩棱斯克市附近的卡廷森林地區發現被蘇聯軍方屠殺的波蘭軍人萬人坑。4月15日,蘇聯發表公報,對此予以斷然否認,宣稱這些波蘭戰俘在德軍入侵蘇聯之后落入德軍手中,是被德軍所殺害的。此后,蘇聯和德國均組織調查團前往卡廷進行實地調查,但都沒有沒有取得明確的結果。戰后,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審訊納粹德國戰犯時也回避對卡廷事件的明確表態,從而使之成為一樁未了的迷案。

13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1、事件經過。1卡廷公墓14卡廷公墓14俄羅斯總理普京在卡廷紀念碑前單膝下跪15俄羅斯總理普京在卡廷紀念碑前單膝下跪15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

2、事件真相。

波蘭方面和國際社會針對蘇聯政府的說法多次提出懷疑并展開激烈爭論,但蘇聯政府始終堅持既定的立場。1985年戈爾巴喬夫成為蘇聯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后,蘇聯和波蘭組成自由歷史學家參加的聯合委員會,對涉及此次事件的大量文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1990年4月13日,在波蘭總統雅魯澤爾斯基訪問蘇聯之際,蘇聯正式承認對卡廷事件負全部責任。蘇聯密檔第一卷塵封半個世紀之后,終于在1992年10月14日揭開了一層層面紗,俄羅斯葉利欽總統時期派總統特使向波蘭政府轉交了部分解密檔案,部分還原卡廷慘案真相:

蘇聯政府認為波蘭戰俘是一個大包袱(一方面,蘇聯在緊張的備戰中為其要消耗寶貴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波蘭戰俘可能隨時反抗蘇軍的監禁),遂決定先處理掉波蘭戰俘中的軍官。除掉了軍官,其余的士兵就會處于群龍無首的境地。蘇聯有關方面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從肉體上將他們消滅掉。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2、事件真相。16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1940年3月5日,蘇聯內務人民委員(內務部長)貝利亞專門就對2萬余名以波蘭軍官為主的戰俘和犯人實施槍決一事寫出報告上交斯大林和聯共(布)中央審批,隨即獲得批準。1940年4月初,處決波蘭戰俘的行動正式開始。數百名被俘的波蘭軍官被從上述三個戰俘營帶上汽車,秘密運往行刑地卡廷森林。行刑人員站在波蘭戰俘身后,用手槍對著他們的后腦開槍。掩埋之后,蘇方人員在上面鋪上了厚厚一層土。不久,第二批戰俘又被運到該地被同樣處理。直至當年5月中旬,蘇聯方面在卡廷森林共處決波蘭戰俘4421人。他們被分別埋入8個大坑,上面鋪滿松樹和白樺樹。除卡廷森林外,蘇聯方面還在斯塔羅別利斯克戰俘營槍決了3820人,奧斯塔什科夫集中營槍決了6311人,西烏克蘭和西白俄羅斯的其他戰俘營和監獄槍決了7305人。加上卡廷森林槍決的4421人,共計21857人,其中包括約1.5萬名波蘭官兵俘虜。

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1940年3月17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

3、關鍵證據。蘇聯本打算永不解密檔案,但前蘇聯解體后,時任俄羅斯總統的葉利欽與戈爾巴喬夫看了檔案,決定向波蘭公開事件真相

在1992年10月14日舉行的轉交儀式上,波蘭總統瓦文薩手接密檔,語音嘶啞地說,他“感到全身顫抖”。密檔第一卷內共有三份文件。

第一份是斯大林等人簽署的1940年3月5日聯共(布)中央的決定

第二份是1940年3月5日貝利亞給斯大林的報告。貝利亞的報告詳細說明了自1939年9月17日蘇聯出兵波蘭后,被蘇聯關押在三個大戰俘營以及其他營地和監獄中的波軍被俘軍官及其他人員的人數、軍階、職業和政治態度。報告說他們是蘇維埃“不共戴天的敵人”,因此建議按“特別程序”審理,處以極刑——槍決。據此,聯共(布)政治局當日通過決定,授權內務人民委員會對報告中所列25700人執行槍決。18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3、關鍵證據。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第三份文件是1959年3月3日克格勃頭目謝列平給蘇共總書記赫魯曉夫的報告。報告核實卡廷慘案中被槍殺的總人數為21857人。報告強調檔案館繼續保留這些人的人事檔案對蘇聯和對“波蘭朋友”已無必要和價值,而且“一旦泄密,必將危害國家”,因此建議全部銷毀。這份文件無可爭辯地表明,蘇聯領導人堅持將錯就錯,繼續歪曲和隱瞞真相。4、波蘭要求。關于1940年春蘇聯內務部在波蘭卡廷森林殺害波蘭被俘軍人、并將罪名按到納粹德國頭上的全部真相被披露出來,引起波蘭上下的極大震動,波蘭人民一直在等待俄羅斯就卡廷慘案向波蘭人民和死難者家屬道歉,并予以賠償。

19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第三份文件是1959第三節國際法律責任制度

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

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第三節國際法律責任制度20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一)國際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征國際法律責任,是指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當(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國際法律責任中最為主要的就是國家責任(StateResponsibility),指國家由于從事了國際不法(當)行為而違反了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在國際法上應該承擔的責任。國際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和國際法的主體是相同的。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除國家之外,還有政府間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但是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個人在國際法的少數幾個領域,如國際人權法、國際法律責任法、國際爭端法等具有主體資格,但在許多重要領域又沒有主體資格。

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一)國際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征21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

2、國際法律責任的根據是國際不法(當)行為或損害行為。傳統國際法主張國際不法(當)行為是國際責任的唯一根據。在現代國際法上又確定了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這種責任以賠償為其形式。3、國際法律責任具有普遍性。每一個從事了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國家都要承擔責任,而且這種國際不法(當)行為出現并不需要具有累計性,每一個國際不法(當)行為都會引起國際法律責任。

4、國際法律責任的任務就是要確定國際不法(當)行為或損害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2、國際法律責任的根據是國際22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國際法律責任制度的意義

國際法律責任制度,尤其是國家責任制度,是現代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通過追究國際法律責任,糾正國際不法(當)行為;(2)通過追究國際法律責任,使受害國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維護;(3)通過追究國際法律責任,確立國際法主體的正確的行為規范,從而維護正常的國際秩序。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二)國際法律責任制度的意義23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國際不法(當)行為是指國際法主體所作的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國際義務一般必須是在有關行為發生時對該國有效的義務,如果一項條約已終止、不再履行該條約義務的行為就不能構成不法行為。《國家責任條款草案》把國際不法(當)行為分為一般國際不法(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前者指違背一般國際義務的行為,后者指違背對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國際義務,以致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的行為。就國家而言,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就是“國家責任”或“國家的國際責任”。國家的不法行為在國際法上產生一定的后果,行為國與受害國之間由此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國家責任制度就是為了確定這些法律關系,規定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國際責任的履行(包括責任形式)。一個國家對于本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應當承擔國家責任,這是一項國際法原則。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國際不法(當)行為是指國際法主體所24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衡量國際不法(當)行為的標準是國際法,而不是國內法。國際不法(當)行為在國際法上的非法性,不會因為該行為在國內法上的合法性得以排除,在這個問題上,國際法的效力優先于國內法。國家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一個國家的行為是否引起國家責任,根據《國家之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國際法委員會二讀通過)的規定,需要從兩個方面去考查和甄別:

(一)國際不法(當)行為的主觀要件國際不法(當)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指某一不法(當)行為可歸因于國家而構成國家行為。根據國際法,國家承擔國家責任的條件之一是國家的不法(當)行為屬于“國家行為”(ActoftheState),即該行為在國際法上應該歸咎于當事國本國。1、國際不法(當)行為可歸因于國家而成為該國的國家行為的情形。

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衡量國際不法(當)行為的標準是國際25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1)國家機關的行為。任何國家機關的行為,應視為該國的行為,但以該機關在有關事件中系以此種資格行事為限。而不論這些機關是屬于制憲、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權力之下,不論擔任國際性或國內性職務,也不論在國家組織中處于上級或下級地位。

(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一個國家內地方政治實體的機關,或雖非國家政治實體正式結構的一部分,但經國內法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實體,其機關的行為應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但以上述機關在有關事件中以此種資格行事為限。

(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經確定,一個人或一群人實際上是代表該國行事的行為,或該人或該群人,在正式當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情況下,實際上行使這些權力要素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1)國家機關的行為。26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國家支配的機關的行為。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一國支配的機關,如為行使后一國家的政府權力要素而行事,其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該機關交由其支配的國家的行為。如果這些機關是以別國或該國際組織的資格行事,其行為不應視為支配國的行為。

(5)成為一國新政府或導致組成一個新國家的叛亂活動的行為。成為一國新政府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視為該國的行為;行動導致在一個先已存在的國家的領土一部分或其管理下的領土內組成一個新的國家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視為該新國家的行為。

(6)未成立一國新政或新國家的叛亂運動的機關的行為。在一國領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領土內成立的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依國際法不應視為該國的行為。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國家27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7)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不應視為國家行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等在國外的私人行為,雖然不屬于國家的行為,但由于他們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使他們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所以即使是私人行為,如果損害了外國的利益,一般仍應由他們所屬的國家負責。如果國家縱容或唆使個人或一群人肆意侵犯外國的權益,則該國應負國際責任。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7)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28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2、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法(當)行為的情形。

(1)一國對他國的援助或協助的行為。一國對他國的援助或協助,如經確定是為了使該他國犯國際不法(當)行為,則該項援助或協助本身構成國際不法(當)行為,應由援助的國家或協助國承擔國際責任;接受援助或接受協助的國家,也應對其本身的國際不法(當)行為負國際責任。

(2)一國指揮或控制他國犯某項國際不法(當)行為。一國在其受他國指揮或控制權力支配的活動領域內犯國際不法(當)行為時,行使指揮或控制權的支配國,應負國際責任。但是,不妨礙犯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國家按照有關規則負的國際責任。

(3)一國因受他國脅迫犯某項國際不法(當)行為。不論其實施脅迫的根據為何,也不論脅迫采取何種方式,只要由于實施脅迫,使該國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愿而犯國際不法(當)行為,則脅迫國須負國際責任。但是,這不妨礙犯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國家按照有關規則也應負國際責任。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2、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29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二)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客觀要件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某一不法行為違背國際義務。所謂違背國際義務,是指一國的行為不符合國際義務對它的要求,不論該義務是來源于習慣、條約或其他,其限定性條件是:1、如果當事國的行為在作出時雖然違反了對該國有效的國際義務的要求,但是如果以后由于一般國際法的強行規范的原因,將此種行為變成國際法上的強制性行為時,那么此種行為就不是國際不法(當)行為;2、如果當事國不符合國際義務的行為具有持續的性質,那么只有在該行為發生在該義務對該國持續有效的期間內才構成國際不法(當)行為;3、如果當事國的行為是由一系列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所組成的,只有在這一系列的行為發生于該義務對該國有效期間內才構成對該義務的違反;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二)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客30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4、如果當事國的行為是當事國國內同一個機關或不同的機關對同一事件所從事的行為,而且該行為發生時約束該國的義務仍然有效,那么該行為就構成國際不法(當)行為。也就是說,認定一國行為不當性的標準是,只要該行為(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發生在約束該國的義務有效期內,該行為就構成國際不法(當)行為。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4、如果當事國的行為是當31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三)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的歸責原則一國的行為被確定為國際不法(當)行為后,是否當然產生國際責任呢?國際法學界歷來有爭論,主要有兩種學說:一是"過失責任說",二是"結果責任說"。過失責任說認為,雖然國家從事了不法(當)行為,只有在國家有過失或故意的主觀因素下從事不法(當)行為,才承擔責任。過失責任說在傳統國際法上占主導地位,一直受到了批評,產生了與之相對應的“結果責任說”。結果責任說,又稱為"客觀責任說",這種學說認為,不管國家的主觀動機如何,只要國家行為違背了國際法或國際義務,國家就應承擔責任。結果責任說在現代國際法上占主導地位,聯合國國際法委員的《國家之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就采納了結果責任說觀點。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三)國際不法(當)行為責32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在國際法實踐中,由于國家行為的特殊性,清楚地認定國家不法(當)行為的主觀動機是比較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采取客觀責任說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對過失責任說也不應完全否定,在某些情況下,適用過失責任原則是恰當的,例如在國家同私人的關系上,如國家無過失,則不承擔責任。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在國際法實踐中,由于國家行為的特殊33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

(一)國際損害責任的概念國際損害行為責任(簡稱國際損害責任)制度產生較晚,在理論上有很大的分歧,在實踐上,也還沒有一個系統的實在法規則。一般認為,國際損害責任是指國際法主體在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國際責任。國際損害責任行為的特點是:1、其活動都是由國家或實體在其本國領土或控制范圍內從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國性;2、其活動通常具有潛在的危險性;3、活動本身都是現行國際法未加禁止的;4、受害國有權要求加害國給予合理賠償。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一)國際損害責任的概念34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工業化的程度不斷提高,國際交往日益頻繁,國家在其管轄范圍內或各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所從事的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可能會給其他國家或整個國際社會帶來損害,如跨界環境污染。對于這種情況,有關當事國要不要承擔責任?這方面的最新發展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這類責任與國家責任分開,作為單獨的題目進行編纂,而且已于1998年8月一讀通過了《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的損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國際賠償責任(防止有害活動的跨界損害)》的條文草案(共17條),并在2000年1月1日前讓各國政府提出修改意見。該條文的適用范圍是國際法不加禁止但其活動的實際后果存在引起重大跨界損害的活動的風險。條文草案對國家在從事這類行為或活動時所應遵守的原則、規則和程序都作了規范,盡管一般國際法并不禁止它們:

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工業化35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1、締約國必須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減少引起重大跨界損害的風險,其中包括必要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包括建立適當的監控機制)。2、締約國要本著善意的原則進行合作,特別是要事先通報。3、該條文還規定了有關授權、影響評價、公眾知情權、信息通報和磋商等內容。這個草案對國際環境法的責任規則,特別是這方面的習慣法規則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1、締約國必須采取適當措施36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

(二)損害責任的適用范圍和責任承擔形式關于損害責任的適用范圍,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有分歧的。有人主張包括經濟和社會領域活動等的無形后果,但大多數人認為,其適用范圍應僅限于有關自然環境利用所造成的跨界有形后果。損害責任適用范圍的另一個問題是,產生損害責任的活動僅限于國家本身從事的活動,還是包括國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從事的一切活動?國際法委員會的一致意見是:原則上損害責任適用于一國管轄或控制范圍內從事的一切具有跨界損害的活動,包括個人和法人實體從事的活動。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二)損害責任的適用范圍和責任承37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在國際實踐中,損害責任承擔的形式主要是:1、國家專屬責任。其主體是國家,主要涉及國家本身或其他國家實體的活動,以及其他非政府團體的活動。它們的行為所引起的國際責任,完全是由國家來承擔。2、由國家和經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主要適用于民用核活動領域。3、經營人承擔賠償責任。即由經營人單獨承擔有限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條約的規定,經營人必須擔保或就賠償作出必要的財務安排,以便使受害人按照統一標準得到賠償。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在國際實踐中,損害責任承擔的形式主要是38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

(三)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視不同情況適用絕對責任原則和過失責任原則。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三)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39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一、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的免除二、國際損害責任的免除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40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一)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的免除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的根據是行為的不當性,如果一國際法主體的行為的不當性已被排除,該主體的國際責任便隨之免除。在國際實踐中,排除行為的不當性主要有如下幾種:1、同意。所謂同意是指受害主體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體一方實行某項與其所負之義務不符的特定行為時,即排除加害主體一方的行為的不當性,從而免除其國際法律責任。因"同意"免除責任應受下列條件的限制:

(1)合法性。一個主體同意另一個主體的行為不得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及依此原則所產生的國際義務。作出此項同意的權力機關的行為是合法的,傀儡政府的同意則是非法的、無效的。

(2)自愿性。同意不得帶有脅迫、詐欺的因素,而應是同意方自由意志明確的和實在的表示。

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一)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的41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3)有效性。同意必須由正式的權力機關在行為前作出,而不能在事后加以追認。特定行為必須在原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實行。如果受害國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不法(當)行為當事國實行某項與該當事國對其所負義務不符的特定行為時,該行為在對該國的關系上的不當性可以排除,但是以該行為不逾越該項同意的范圍為限。一個國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國實行某個與其所負義務不符的特定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在與該國的關系上,這一行為就不再認為是違法的,不過,這條規定不適用于因一般國際法強行法而產生的義務,即如果該當事國的行為違反了整個國際社會接受和承認的不容背離的規則,其行為的不當性不能由于得到受害國的同意而被排除。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3)有效性。同意必須由正式的42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2、對抗措施。對抗措施是指一個國家針對他國所從事的國際不法(當)行為采取的某種不符合該國對該他國原來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對應的行為。也就是說,雖然該國的行為不符合或違反了它對他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但是由于該他國的不法(當)行為在先,該國的行為是為了對抗已經出現的不法(當)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該國行為的不當性可以排除。一國針對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所采取的對應措施,也稱為“反措施”。盡管這種反措施違反了一國原來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但也不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為防止濫用反措施,國際法委員會在二讀草案中將反措施問題作為執行國家責任的單獨的一個部分,在條款的第三部分第二章專門作了規定。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2、對抗措施。43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通常對抗措施包括一般的對抗措施和自衛行為。一般對抗措施是由對方的一般國際不法(當)行為引起的,因此受害方也只限于采取相應的非武力措施來對抗,如經濟制裁和斷絕外交關系等。自衛行為則是由于受害方遭到加害方的武力攻擊或侵略時所采取的相應的武力反擊行為。國家的自衛行為雖然也是對抗措施,但是其條件是明確的,即必須要有他國的武力攻擊或侵略在先,否則就是對自衛權的濫用。當一個國家受到他國武力攻擊或武裝侵略時,該國有權使用武力進行反擊和對抗,這是國家的自衛權。一國按照聯合國憲章所采取的合法自衛措施,雖然使用武力,但并不違法,即并不違反憲章關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規定。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44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由于對抗措施的特點,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所以在國際法上對如何使用對抗措施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1、對抗措施必須具有針對性。也就是說,一國使用對抗措施的對象必須是對自己從事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國家,該國不得對其他第三方使用對抗措施,盡管第三方可能同不法(當)行為當事國有某種關系。2、對抗措施必須適度。也就是說,對抗措施的后果要與該國所受到的侵害相稱。由于國家的差異,如何在實踐中掌握“適度”的原則始終是有爭議的。對此目前國際法上尚沒有明確的規定。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由于對抗措施的特點,存在被濫用的可能45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4、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個國家從事了國際不法(當)行為,但是其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該國無力控制和無法預料的外界事件,這些外在情況迫使該國在明知其行為不符合國際義務的情況下違反該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的不當性可以排除。這種情況主要是指在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風暴或洪水等情況發生時,該國被迫采取的措施使在該國境內的外國人的生命或財產受到損害,該國上述侵害行為的不當性由于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得到排除,不必承擔國家責任。但是,如果造成上述情況的發生是該國主動引起或造成的,該行為的不當性不能排除。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4、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6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5、危難與緊急狀態。

(1)危難。危難是指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機關或個人在遭遇極端危難的情況下,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監護的人的生命,除此之外沒有別的辦法,被迫作出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該行為的不當性應予排除。在這種情況下,其行為的不當性可以排除,但是如果這樣極端危難的情況是由于該國引起或造成的,或者上述行為可能引起同樣或更大的災難,那么該行為的不當性不能排除。危難針對的是個人的行為,在國內法上也有類似的規定。

(2)緊急狀態。緊急狀態則是指一國遭到嚴重危及國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況下,為了應付或消除這一嚴重緊急狀態而采取緊急措施所作的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該行為的不當性也應予以排除。在這種情況下,應免除行為國的國際責任。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5、危難與緊急狀態。47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在實踐中如何認定緊急狀況是有爭議的,援引緊急狀態要滿足兩個條件:1)該行為是為了抗拒眼前一個重大的危害從而保護該國的根本利益而作出的。2)該行為對于其對象國根本利益不會產生危害。但是,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援引緊急狀態:1)有關的義務是國際強行法所規定的義務,不管由于什么理由均不得違反。2)載有有關義務的條約明確或間接地規定締約方不得援引緊急狀態作為不履行條約的理由。3)同危難的情況一樣,所謂的緊急狀態是由行為當事國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在實踐中如何認定緊急狀況是有爭議的,48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危難和緊急狀態如果是由行為國家本身造成或在它幫助下造成的,或者該行為可能與不采取避難措施所可能造成的災難損失相等或更大時,則不排除該行為的不當性,行為國家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危難和緊急狀態如果是由行為國家本身造49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二)國際損害責任的免除損害責任的免除與不法(當)行為責任免除的情況有所不同,損害責任產生的前提是損害結果的存在。1、在適用絕對責任原則的范圍內,只要對他國造成了損害后果,行為國就必須負賠償責任,而不論行為國是否有過失,但是,行為國若能證明全部或部分是因為求償國或其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它采取行動或不采取行動蓄意造成損害時,該國的損害的絕對責任,應依證明的程序予以免除。2、在適用過失責任原則的范圍內,如果行為只造成損害的后果,而無行為者的過失,則不負賠償責任。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二)國際損害責任的免除50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目前,承擔責任的形式在國際法上尚無明確的統一的規則。從國際實踐來看,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限制主權限制主權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有關責任國行使主權的責任形式。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有關責任國公然嚴重違反一般國際法強行法規則,對他國進行武裝侵略,嚴重破壞他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從而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危害人類并構成國際罪行的情況。歷史上二戰結束后,蘇美英法四國對德國的占領和管制就是這方面的例子。根據對主權限制的范圍不同,限制主權分為全面限制和局部限制:全面限制主權是在一定期間內對責任國實行軍事占領或軍事控制;局部限制主權是對責任國在一定期間對某些方面的權力進行限制或控制。

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目前,承擔責任的形式在國際法上尚無明51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二)終止不法(當)行為當一國實行了具有持續性質的國際不法行為時,不管其后果如何,它首先有義務要停止這一不法行為。終止不法(當)行為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在國際法上是很有意義的。例如,襲擊、攻占外國的使領館,把外交官扣為人質,這些嚴重違反外交關系法的國際不法(當)行為通常具有持續性,不管以后有關責任國最終承擔什么責任,首先應該退出被攻占的使領館館舍,釋放被扣押的外交官,也就是應該立即終止不法(當)行為,這是更加緊迫和合理的。繼續履行因違反約定而停止的義務也屬于終止不法(當)行為。行為國即使在作出賠償之后,依然負有繼續履約的國際義務。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二)終止不法(當)行為52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三)賠償根據國際法,受害國有權要求侵害國對其所遭受的侵害進行賠償。賠償必須盡可能清除非法行為的一切后果,并重建如未發生該非法行為很可能會存在的狀況。在國際法上,賠償(Reparation)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恢復原狀(Restitution)、賠款(Compensation)、道歉(Satisfaction)和保證不再重犯(Guaranteesofnon-repetition)等方式,這些方式既可以單獨也可以聯合使用。

1、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將被侵害的事物恢復到不法(當)行為對其侵害前存在的狀態。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或雖被損壞但可用恢復原狀的方法作成替代物的情況。受害國根據國際法有權要求實施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恢復不法行為以前所存在的原狀。恢復原狀的限定條件是: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三)賠償53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1)恢復原狀在物質上是可能的;(2)恢復原狀將不違反一般國際法強行法的規則;(3)恢復原狀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的原則;(4)恢復原狀不得嚴重損害有關責任國的政治獨立和經濟穩定。2、補償。根據國際法,受害國如未以恢復原狀方式得到賠償,有權要求實行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補償”方式給予賠償。補償包含受害國實際蒙受的、可從經濟上加以估計的任何損失,可包括利息,并在適當情形下包括利潤損失,給予貨幣補償或其他形式的補償。補償是最經常采用的賠償方式,補償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復原狀的一種補充形式。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1)恢復原狀在物質上是可能的;54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3、賠款。國際法上的賠款是指對受害國物質和精神損害付給相應的貨幣或物質。在恢復原狀不可能的情況下,受害國有權根據國際法要求有關責任國對其遭受的損害以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這種方式通常被稱為賠款。賠償既包括對國家的損害,也包括對受害國國民的損害在內。關于賠償限度問題,在國際法上還沒有統一規則,在實踐和理論上都存在著分歧:一種主張賠償是“懲罰性”的,因此,賠償的數額要大于實際損害的數額;另一種主張賠償是補償性的,賠償數額要等于或低于實際損失的數額。多數人認為,賠償的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害的事物得以恢復原狀的限度為宜。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3、賠款。55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在賠償額度問題上,是只賠償由不法(當)行為所引起的直接損害,還是也必須賠償由不法(當)行為引起的間接損害,存在不同的主張。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出兩個原則:(1)對于由于不當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損害,要進行完全的賠償;(2)對于那些由于不當侵害所引起的損害,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適當的情況下還可以包括利潤,也應該進行賠償。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在賠償額度問題上,是只賠償由不法(當56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4、抵償(道歉)。受害國有權要求不法行為國對其主權、尊嚴、名譽所造成的損害給予抵償,作為一種重要的賠償形式。抵償有多種形式,如道歉、加害國依據其國內法追究肇事者的責任等。道歉是從事國際不法(當)行為的主體對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質的損害予以精神上的補償所采取的法律責任形式。它作為國際法上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關責任國向受害國賠禮道歉。這種道歉具有法律責任的性質。(2)有關責任國向受害國作象征性賠款。(3)在嚴重侵害受害國權利的情況下,受害國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要求,以反映出侵害的嚴重性。(4)如果國際不法(當)行為是有關責任國的政府官員或私人的嚴重瀆職或犯罪行為所致,受害國有權要求有關責任國采取措施,懲辦肇事人員。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4、抵償(道歉)。57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道歉這種責任形式適用范圍較廣,可適用于任何一種國際不法(當)行為,特別是適用于損害他國的榮譽和尊嚴的國際不法(當)行為。道歉可以用口頭方式表達,也可用書面方式表示,有時還可采取其他方式表示,如派專使到受害國表示道歉,國家領導人或政府當局致函電表示遺憾,或者向受害國的國旗、國徽致敬禮,或懲辦肇事人員,保證不再發生類似行為或事件等等。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58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5、保證不重犯。受害國有權要求從事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國家作出保證,不再發生類似的國際不法(當)行為。一般來說,保證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時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賠償時作出的,而不再作為一種單獨的賠償方式加以強調。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5、保證不重犯。59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

(一)國際求償問題在國際實踐中,由于沒有任何普遍適用的強制管轄程序,國際求償往往通過外交談判解決。受害國在提出國際法律責任之前,它應當首先通知不法行為國或損害國,要求停止行為,并提出具體的賠償要求,如受害國已明確放棄其求償要求或不在合理期間內提出權利主張,該國不得在提出國際法律責任問題。針對本國國民或公司受害而引起的國際求償問題,只有國籍國才有權行使外交保護,除求償國首先要證明其權利受到了侵害外,國際求償還要受到“用盡當地司法救濟”原則的限制,即受害者在遭受侵害之后,首先應該在該侵害國通過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只有當用盡當地司法救濟手段之后(例如法院終審判決之后),受害者的國籍國才行使外交保護。受害者的所屬國和被求償國應和平解決由此發生的爭端,可以將爭端提交國際司法或仲裁機關解決。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一)國際求償問題60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

(二)國有化問題一國實行國有化或征用外國企業而給其他國家和國民帶來損害的,并不構成國際不法(當)行為,也不引起國際法律責任,因為實行國有化是現代國際法所認可的。1974年《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宣言》規定:為了保衛自己的自然資源,每一國家都有權采取適合于自己情況的手段,對本國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的一種表現。是否給予合理的補償,應考慮各種情況而定。《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規定: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征用或轉移時,應由采取此措施的國家給予適當的賠償,在進行"賠償"時要考慮賠償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以及該國認為有關的一切情況。因賠償問題引起的任何爭論均應由實行國有化國家的法院依照其國內法加以解決,除非有關各國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據各國主權平等并依照自由選擇方法的原則尋求其他和平解決方法。應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賠償"只有"補償"的意思。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二)國有化問題61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

(三)國際法上的刑事責任問題1、國際法委員會的條款與國際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根據《凡爾賽條約》對發動戰爭的德國威廉皇帝和其主要將領的審判,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德國和日本戰犯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確立了國際法上國際犯罪和國家刑事責任的新概念和規則。國際法委員會1996年一讀《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將國際不法(當)行為分為一般國際不法(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前者指違背一般國際義務的行為,后者指違背對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國際義務,以致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的行為,該國際不法行為即被認定為國際犯罪,構成國家罪行。與此同時,國際刑法的發展使國際法委員會在國家罪行問題上的立場發生了較大的轉變,國際法委員會2001年二讀通過的《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取消了國際罪行的一些規定。

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三)國際法上的刑事責任問62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具體列舉了國際犯罪的四種情況:1、嚴重違反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侵略;2、嚴重違反對保護人民自決權利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建立和維持殖民統治;3、嚴重并大規模違反對保護人類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奴隸制、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4、嚴重違反對保護和維護人類環境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大規模的空氣污染和海洋污染。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具體列舉了國63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具體列舉了國際犯罪的四種情況:1、嚴重違反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侵略;2、嚴重違反對保護人民自決權利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建立和維持殖民統治;3、嚴重并大規模違反對保護人類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奴隸制、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4、嚴重違反對保護和維護人類環境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禁止大規模的空氣污染和海洋污染。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具體列舉了國64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

2、《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與國際罪行由于國際犯罪是對國際社會整體和根本利益的嚴重侵害,如發動侵略戰爭,受害者是行為國以外所有的其他國家,對于這樣行為僅采用終止不法(當)行為和賠償不足以消除國際犯罪所產生的嚴重后果。為此,應該規定與這種行為嚴重程度相當的責任制度,即國家的刑事責任制度。1995年12月,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成立了“建立國際刑事法院籌備委員會”,并于1998年7月15日至17日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外交大會上通過了該《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建立了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根據該規約,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常設法院,對規約所規定的那些進行了嚴重國際犯罪的人有權行使管轄權。該法院的管轄是對締約國國內刑事管轄的補充。根據規約第5條的規定,法院僅對最為嚴重的國際罪行具有管轄權:滅絕種族罪;反人道罪;戰爭罪;侵略罪。該規約僅規定了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2、《國際刑事法院規約》65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3、國際刑事責任的理論。關于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和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在各國政府和國際法理論界尚有不同的意見。主要有三種主張:

(1)為侵略國家以及制定和執行侵略政策的個人開脫罪責的傳統國際法理論:國家在國際法上不負刑事責任,對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所作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國際刑事責任。這種主張的理由是,國家是主權的,是抽象的實體,而個人又是執行國家政策,所以,既不能把國際刑事責任加于國家,也不能把國際刑事責任加于執行國家政策的個人。

(2)為個人開脫罪責的理論:國家應負國際刑事責任,而個人不負國際刑事責任。這一主張的理由是,無論其罪行是由國家機關還是由代表國家的個人所為,由此行為引起的國際罪行都應歸罪于國家,因為從施行國際罪行所涉及的方法、手段或目的來看,都是為推行國家政策,而非出于私人目的。因此,只有國家對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國際法律責任。如果這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3、國際刑事責任的理論。66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種行為已構成了犯罪,國家應承擔與該行為相應的國際刑事責任。

(3)國家和個人都應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國家是個抽象的實體,國際刑罰不能施于國家,但能施于代表國家的個人,所以代表國家制定和執行政策的個人應負國際刑事責任。這一主張的理由是,戰爭罪犯的犯罪行為是代表國家的機關所為的,國家應負國際刑事責任,同時,國家行為和代表國家的個人行為不是互相對立的,國家的職能只能通過國家領導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來實現,個人行為不是以私人身份而是以國家代表資格作出的。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種行為已構成了犯罪,國家67第五講: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

卡廷慘案與國際法律責任制度第一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第二節

國際法律責任制度68第五講: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

第一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

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

二、卡廷慘案69第一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一、波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

(一)墜機事件簡述2010年4月10日波蘭總統與其夫人連同其他80余名高級官員在內所乘坐的專機墜毀在俄羅斯西部境內斯摩棱斯克市上空墜毀,機上96人全部罹難。斯摩棱斯克市是波蘭總統此次出行的目的地,意在參加在當地舉行的紀念卡廷慘案70周年的紀念活動,悼念二戰時發生的卡廷慘案中的波蘭死難者。波蘭前總統表示,這次事故是自斯摩棱斯克卡廷森林大屠殺以來波蘭人民所經歷的第二大災難,這次悲劇或將為波俄兩國本已復雜的關系再蒙陰影。70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一)墜機事件簡述3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

(二)墜機原因波蘭總統墜機原因,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造成墜機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包括:1.圖-154總統專機機電健康狀況問題;2.飛機降落的斯摩棱束克機場,濃霧彌漫、可見度很低。3.飛行員的俄語水平差,影響與俄方的語言溝通;4.卡欽斯基總統急著要趕赴卡廷舉行波蘭2.2萬官兵被蘇聯屠殺70周年紀念;5.總統與總理是政敵,鬧不和。71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二)墜機原因4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卡廷事件,是俄羅斯和波蘭極端敏感的政治話題,是最容易燃起民族矛盾情緒的政治事件,雙方對此問題,都保持著謹言慎行。這次卡廷事件70周年紀念,普京是已經邀請波蘭總理圖斯克于4月7日前往卡廷地區與普京共同紀念“卡廷事件”70周年的,沒有邀請波蘭總統,因為總理圖斯克與俄羅斯的關系比較緩和,不像總統卡欽斯基那樣對俄羅斯充滿仇恨。普京只邀請總理也引起了總統的不滿。本來總理圖斯克已經代表國家參加卡廷紀念活動了,總統就可以不要來了,但總統不但來了,而且帶著大批軍政要員隨從,這可以看出總統是多么意氣用事。這次總統以“不速之客”的身份準備到卡廷舉行紀念活動,也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為其波蘭即將大選爭取連任作準備。72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卡廷事件,是俄羅斯和波蘭極端敏感的一、

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當總統專機在斯摩棱束克機場盤旋準備降落時,濃霧彌漫、根本就看不清跑道,俄方敦促改道飛往莫斯科或白俄羅斯明斯克降落。所謂飛行員聽不懂俄語,是不成立的,即使俄方沒有敦促其改道,總統專機的飛行員都有超過5000小時的飛行經驗,能不能降落,是“胸有成竹”的。現在大家比較傾向于認為,飛行員是在總統的強迫命令下勉強降落的,因為總統急著要趕赴“卡廷”之故,這可能是這次波蘭總統墜機的真正原因。在此之前,卡欽斯基已經犯有前科,2008年8月,在俄羅斯與格魯吉亞戰爭期間,卡欽斯基要求飛行員在第比利斯降落,因為戰爭危險,飛行員不同意,在阿塞拜疆降落了。于是,卡欽斯基一氣之下要對該飛行員懲罰。73一、波蘭總統專機墜機事件當總統專機在斯摩棱束克機場盤旋準備墜機地斯摩棱斯克位置示意圖74墜機地斯摩棱斯克位置示意圖7波蘭總統專機墜機現場75波蘭總統專機墜機現場8波蘭總統萊赫-卡欽斯基76波蘭總統萊赫-卡欽斯基9波蘭代理外交部長AndrzejKremer遇難77波蘭代理外交部長AndrzejKremer遇難10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卡廷慘案(KatynMassacre),又稱卡廷事件、卡廷森林大屠殺,是指“二戰”期間,1940年春,大約2.2萬名波蘭軍人、知識分子、地主、政界人士和公職人員在卡廷森林被蘇軍集體屠殺的事件。另外有同名電影《卡廷慘案》,波蘭總統專機墜毀后,俄羅斯首次在其國內公映了這部電影。目前,全世界,包括中國,再一次掀起了這部電影的狂潮。電影《卡廷慘案》描述的是一代人的悲劇,電影講述的是四個波蘭家庭所遭遇的悲歡離合的故事。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之時,一大批波蘭的戰士,他們也是身為他人的父親、丈夫和兄弟,他們落入了蘇聯軍隊的掌控,最后被殘忍地殺害了,成為了“斯大林主義”的犧牲品。電影也展現了二戰前后的波蘭所處的國內外復雜情況。78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卡廷慘案(KatynM卡廷事件歷史照片79卡廷事件歷史照片12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

1、事件經過。

1939年9月1日,納粹德國對波蘭發動閃擊戰,占領波蘭西部地區。9月17日,蘇聯從東部進入波蘭,占領寇松線以東的全部波蘭領土,俘虜約25萬名波蘭軍隊官兵。蘇聯隨后將波蘭官兵分別關押在一些新建的戰俘營。其中的斯塔羅別利斯克、科澤利斯克和奧斯塔什科夫3個戰俘營,關押著包括9000名軍官在內的共約1.5萬名波蘭戰俘。

1943年4月13日,攻入蘇聯境內的納粹德國軍方宣布,在德軍占領的蘇聯斯摩棱斯克市附近的卡廷森林地區發現被蘇聯軍方屠殺的波蘭軍人萬人坑。4月15日,蘇聯發表公報,對此予以斷然否認,宣稱這些波蘭戰俘在德軍入侵蘇聯之后落入德軍手中,是被德軍所殺害的。此后,蘇聯和德國均組織調查團前往卡廷進行實地調查,但都沒有沒有取得明確的結果。戰后,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審訊納粹德國戰犯時也回避對卡廷事件的明確表態,從而使之成為一樁未了的迷案。

80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1、事件經過。1卡廷公墓81卡廷公墓14俄羅斯總理普京在卡廷紀念碑前單膝下跪82俄羅斯總理普京在卡廷紀念碑前單膝下跪15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

2、事件真相。

波蘭方面和國際社會針對蘇聯政府的說法多次提出懷疑并展開激烈爭論,但蘇聯政府始終堅持既定的立場。1985年戈爾巴喬夫成為蘇聯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后,蘇聯和波蘭組成自由歷史學家參加的聯合委員會,對涉及此次事件的大量文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1990年4月13日,在波蘭總統雅魯澤爾斯基訪問蘇聯之際,蘇聯正式承認對卡廷事件負全部責任。蘇聯密檔第一卷塵封半個世紀之后,終于在1992年10月14日揭開了一層層面紗,俄羅斯葉利欽總統時期派總統特使向波蘭政府轉交了部分解密檔案,部分還原卡廷慘案真相:

蘇聯政府認為波蘭戰俘是一個大包袱(一方面,蘇聯在緊張的備戰中為其要消耗寶貴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波蘭戰俘可能隨時反抗蘇軍的監禁),遂決定先處理掉波蘭戰俘中的軍官。除掉了軍官,其余的士兵就會處于群龍無首的境地。蘇聯有關方面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從肉體上將他們消滅掉。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2、事件真相。83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1940年3月5日,蘇聯內務人民委員(內務部長)貝利亞專門就對2萬余名以波蘭軍官為主的戰俘和犯人實施槍決一事寫出報告上交斯大林和聯共(布)中央審批,隨即獲得批準。1940年4月初,處決波蘭戰俘的行動正式開始。數百名被俘的波蘭軍官被從上述三個戰俘營帶上汽車,秘密運往行刑地卡廷森林。行刑人員站在波蘭戰俘身后,用手槍對著他們的后腦開槍。掩埋之后,蘇方人員在上面鋪上了厚厚一層土。不久,第二批戰俘又被運到該地被同樣處理。直至當年5月中旬,蘇聯方面在卡廷森林共處決波蘭戰俘4421人。他們被分別埋入8個大坑,上面鋪滿松樹和白樺樹。除卡廷森林外,蘇聯方面還在斯塔羅別利斯克戰俘營槍決了3820人,奧斯塔什科夫集中營槍決了6311人,西烏克蘭和西白俄羅斯的其他戰俘營和監獄槍決了7305人。加上卡廷森林槍決的4421人,共計21857人,其中包括約1.5萬名波蘭官兵俘虜。

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1940年3月84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

3、關鍵證據。蘇聯本打算永不解密檔案,但前蘇聯解體后,時任俄羅斯總統的葉利欽與戈爾巴喬夫看了檔案,決定向波蘭公開事件真相

在1992年10月14日舉行的轉交儀式上,波蘭總統瓦文薩手接密檔,語音嘶啞地說,他“感到全身顫抖”。密檔第一卷內共有三份文件。

第一份是斯大林等人簽署的1940年3月5日聯共(布)中央的決定

第二份是1940年3月5日貝利亞給斯大林的報告。貝利亞的報告詳細說明了自1939年9月17日蘇聯出兵波蘭后,被蘇聯關押在三個大戰俘營以及其他營地和監獄中的波軍被俘軍官及其他人員的人數、軍階、職業和政治態度。報告說他們是蘇維埃“不共戴天的敵人”,因此建議按“特別程序”審理,處以極刑——槍決。據此,聯共(布)政治局當日通過決定,授權內務人民委員會對報告中所列25700人執行槍決。85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3、關鍵證據。二、

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第三份文件是1959年3月3日克格勃頭目謝列平給蘇共總書記赫魯曉夫的報告。報告核實卡廷慘案中被槍殺的總人數為21857人。報告強調檔案館繼續保留這些人的人事檔案對蘇聯和對“波蘭朋友”已無必要和價值,而且“一旦泄密,必將危害國家”,因此建議全部銷毀。這份文件無可爭辯地表明,蘇聯領導人堅持將錯就錯,繼續歪曲和隱瞞真相。4、波蘭要求。關于1940年春蘇聯內務部在波蘭卡廷森林殺害波蘭被俘軍人、并將罪名按到納粹德國頭上的全部真相被披露出來,引起波蘭上下的極大震動,波蘭人民一直在等待俄羅斯就卡廷慘案向波蘭人民和死難者家屬道歉,并予以賠償。

86二、墜機事件背后的事件——卡廷慘案第三份文件是1959第三節國際法律責任制度

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三、國際損害行為責任

四、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五、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六、國際法律責任的其他問題第三節國際法律責任制度87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一)國際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征國際法律責任,是指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當(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國際法律責任中最為主要的就是國家責任(StateResponsibility),指國家由于從事了國際不法(當)行為而違反了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在國際法上應該承擔的責任。國際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1、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和國際法的主體是相同的。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除國家之外,還有政府間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但是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個人在國際法的少數幾個領域,如國際人權法、國際法律責任法、國際爭端法等具有主體資格,但在許多重要領域又沒有主體資格。

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一)國際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征88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

2、國際法律責任的根據是國際不法(當)行為或損害行為。傳統國際法主張國際不法(當)行為是國際責任的唯一根據。在現代國際法上又確定了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這種責任以賠償為其形式。3、國際法律責任具有普遍性。每一個從事了國際不法(當)行為的國家都要承擔責任,而且這種國際不法(當)行為出現并不需要具有累計性,每一個國際不法(當)行為都會引起國際法律責任。

4、國際法律責任的任務就是要確定國際不法(當)行為或損害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2、國際法律責任的根據是國際89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國際法律責任制度的意義

國際法律責任制度,尤其是國家責任制度,是現代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通過追究國際法律責任,糾正國際不法(當)行為;(2)通過追究國際法律責任,使受害國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維護;(3)通過追究國際法律責任,確立國際法主體的正確的行為規范,從而維護正常的國際秩序。一、國家法律責任的概念(二)國際法律責任制度的意義90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國際不法(當)行為是指國際法主體所作的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國際義務一般必須是在有關行為發生時對該國有效的義務,如果一項條約已終止、不再履行該條約義務的行為就不能構成不法行為。《國家責任條款草案》把國際不法(當)行為分為一般國際不法(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前者指違背一般國際義務的行為,后者指違背對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國際義務,以致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的行為。就國家而言,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就是“國家責任”或“國家的國際責任”。國家的不法行為在國際法上產生一定的后果,行為國與受害國之間由此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國家責任制度就是為了確定這些法律關系,規定國際不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國際責任的履行(包括責任形式)。一個國家對于本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應當承擔國家責任,這是一項國際法原則。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國際不法(當)行為是指國際法主體所91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衡量國際不法(當)行為的標準是國際法,而不是國內法。國際不法(當)行為在國際法上的非法性,不會因為該行為在國內法上的合法性得以排除,在這個問題上,國際法的效力優先于國內法。國家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一個國家的行為是否引起國家責任,根據《國家之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國際法委員會二讀通過)的規定,需要從兩個方面去考查和甄別:

(一)國際不法(當)行為的主觀要件國際不法(當)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指某一不法(當)行為可歸因于國家而構成國家行為。根據國際法,國家承擔國家責任的條件之一是國家的不法(當)行為屬于“國家行為”(ActoftheState),即該行為在國際法上應該歸咎于當事國本國。1、國際不法(當)行為可歸因于國家而成為該國的國家行為的情形。

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衡量國際不法(當)行為的標準是國際92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1)國家機關的行為。任何國家機關的行為,應視為該國的行為,但以該機關在有關事件中系以此種資格行事為限。而不論這些機關是屬于制憲、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權力之下,不論擔任國際性或國內性職務,也不論在國家組織中處于上級或下級地位。

(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一個國家內地方政治實體的機關,或雖非國家政治實體正式結構的一部分,但經國內法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實體,其機關的行為應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但以上述機關在有關事件中以此種資格行事為限。

(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經確定,一個人或一群人實際上是代表該國行事的行為,或該人或該群人,在正式當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情況下,實際上行使這些權力要素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1)國家機關的行為。93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國家支配的機關的行為。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一國支配的機關,如為行使后一國家的政府權力要素而行事,其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該機關交由其支配的國家的行為。如果這些機關是以別國或該國際組織的資格行事,其行為不應視為支配國的行為。

(5)成為一國新政府或導致組成一個新國家的叛亂活動的行為。成為一國新政府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視為該國的行為;行動導致在一個先已存在的國家的領土一部分或其管理下的領土內組成一個新的國家的叛亂運動的行為應視為該新國家的行為。

(6)未成立一國新政或新國家的叛亂運動的機關的行為。在一國領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領土內成立的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依國際法不應視為該國的行為。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由國家94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

(7)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不應視為國家行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等在國外的私人行為,雖然不屬于國家的行為,但由于他們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使他們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所以即使是私人行為,如果損害了外國的利益,一般仍應由他們所屬的國家負責。如果國家縱容或唆使個人或一群人肆意侵犯外國的權益,則該國應負國際責任。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7)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95二、國際不法(當)行為責任2、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法(當)行為的情形。

(1)一國對他國的援助或協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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