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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務》講義教學目的與要求:通過對本章的講解,使學生了解律師的概念和特征、律師工作性質、律師的任務、律師資格、律師執業。教學重點:主要介紹律師的概念、律師的性質、律師資格、律師執業。課時:1第一章律師制度概述一、律師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師概念所謂律師,準確地說,是指由國家授予資格并準予執業的,專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委托、聘請及法院指定,協助他們進行訴訟或處理其他法律事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專業人員。我國《律師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從上述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律師是法律知識之師。律師的工作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此,律師必須具有淵博的知識,精通法律業務,是法律方面的行家。(二)律師的特征1.律師是法律方面的專家2.律師的業務活動受法律保護《律師法》第3條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第36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3.律師大多擅長辯論4.律師有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約束二、律師工作的性質律師行業的服務對象是人律師應當像醫生平等地對待每一位患者一樣對待當事人,無論當事人的年齡、民族、信仰、文化水平、個人喜好、財富擁有量有什么不同,只要他們給了律師信任,律師就應當回報全部的熱誠和最大的努力。(二)律師行業的服務具有無形性律師行業除了具有服務業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的獨特特征。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可以概括為:律師為實現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當事人的法律問題或法律程序,向當事人提供有償的法律服務。具體體現如下:1.資格要求2.行業規范的指引和要求3.營業性4.私權性5.責任性總之,概括來說,律師工作的性質是:為實現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利用法律工具,通過法律途徑,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三、律師的任務(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協助當事人了解法律權利的內容2.協助當事人正確行使法律權利3.幫助當事人救治被侵害的權利(二)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國《律師法》在總則部分特別強調律師要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1.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監督2.律師應遵守法律和法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律師是社會自律中的一種重要機制第二節律師資格一、律師資格概述律師資格是指從事律師業務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律師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二、律師資格的取得條件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國籍條件即希望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目前尚不能取得中國律師資格。。(二)政治條件希望取得中國律師資格的人,必須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我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一條件其實還包括必須達到年齡要求,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三)業務條件包括學歷條件和經歷條件,即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如能具有司法實踐經驗,從事法學教學和科研工作的經歷以及從事經濟、科技等專業工作經歷,則更符合從事律師職業的需要。(四)品行條件(即道德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三、律師資格的取得途徑根據《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資格的取得途徑有兩種:(一)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即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經司法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現稱為法律職業資格),并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考核取得律師資格《律師法》第8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三節律師執業一、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分離制度根據《律師法》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我國的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律師執業,應當先取得律師資格,并在實習期滿后申請領取執業證書(二)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不從事律師職業,對其資格予以保留(三)律師資格與律師職業相分離,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相互獨立,互不相干一方面,取得律師資格是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首要前提;另一方面,吊銷律師執業證書,但其仍然保有律師資格。二、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證書分為律師執業證和律師工作證兩大類。律師執業證分為適用于專職、兼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和適用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獲準在內地(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執業證”兩個版本。律師工作證分為適用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和適用于軍隊律師的“軍隊律師工作證”兩個版本。(一)申領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申領執業證書的材料上報到司法部門之后,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二)律師執業證書的年度注冊1.年度注冊制度2.律師執業證書注冊程序三、律師執業限制(一)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二)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無證人員不得擅用律師名義執業四、執業律師種類根據《律師法》,我國律師主要分兩大類,一類是社會律師,包括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另一類是軍隊律師。但在實踐中,我國還存在政府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從世界的范圍看,律師的角色是多重的。復習題1.什么是律師?律師有哪些特征?2.我國律師的任務是什么?3.我國律師的執業限制有哪些?4.分析我國律師的分類。5.論述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分離制度。第二章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教學目的與要求:通過對本章的講解,使學生了解律師執業基本原則的內容及每個原則的具體要求。教學重點:主要介紹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等律師執業原則,以及律師的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課時:1第一節遵守憲法和法律原則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原則的涵義遵守憲法和法律原則,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用憲法和法律的規范約束自己的行為,指導自己的全部執業活動。律師在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中,必須努力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積極同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現象作斗爭。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原則的要求1.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2.堅持服務性與法律性的結合可見服務性與法律性既是相互依存的,又是相互促進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需要律師發展業務,為社會提供良好的服務。第二節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原則一、恪守律師職業道德的原則(一)律師職業道德的涵義它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所應信奉的道德,以及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它是律師政治素質、理想信念、思想品質、紀律作風、情操氣質和風度的綜合反映。(二)律師職業道德的功能1.約束功能2.教育功能3.導向功能二、恪守律師執業紀律的原則(一)律師執業紀律的涵義律師執業紀律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二)律師執業紀律的主要內容:1.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3.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法律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4.不得為爭攬業務,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5.不得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6.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聲譽;7.不得利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8.接受委托后,應認真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不得超越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9.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者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的活動;10.不得阻撓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委托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11.不得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向委托人索要規定或者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12.不得在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13.在承辦案件期間,不得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14.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15.不得違反規定攜帶非律師人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不得在會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16.不得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17.不得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注銷后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第三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涵義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律師進行任何一項業務活動,都要尊重客觀事實,忠于事實真相,把全部業務活動都建立在充分可信的客觀事實之上。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要求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法律意義1.有利于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2.有利于律師取信于民,發展律師業務3.有利于提高律師辦案質量4.有利于律師處理好同司法機關的關系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在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1.律師在執業活動中,要樹立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要忠于案件的全部事實3.堅持以事實為根據,要從不同的案件特點出發,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實4.堅持以事實為根據,要反對個人英雄主義5.堅持以法律為準繩,應嚴格依法辦事第四節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監督原則一、監督律師工作的主體(一)國家機關的監督(二)社會方面的監督(三)當事人方面的監督二、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監督的意義(一)可以保證我國律師忠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利益(二)有利于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三)可以防止律師成為“訟棍”第五節律師依法獨立執業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一、律師依法獨立執業受法律保護的涵義律師依法獨立執業受法律保護是指律師依法執業由律師本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地進行,不受當事人意志控制,也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國家法律保護律師依法執業。二、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原則的意義(一)有利于充分調動律師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二)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三)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現代國家民主與法治的必然要求復習題1.試述遵守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重要性。2.在實踐中有哪些侵犯律師獨立執業的行為?應如何應對?第三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教學目的與要求:通過對本章的講解,使學生了解律師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教學重點:主要介紹律師的會見權、調查取證權、辯論權、及義務。課時:1第一節律師權利一、律師權利的涵義律師的權利,是指律師在執業時依法享有的權利。二、律師法定的權利(一)律師有會見權《律師法》第33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1.提供適當的會見房間;2.對于必須戒護的在押人,看管人員要注意方式,盡量避免增加在押人談話的顧慮;3.會見后不要追問在押人與律師談話的內容;4.每次會見,由兩名律師參加,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看管部門不應干涉。(二)律師有閱卷權關于律師享有閱卷權,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有相應規定。概括起來,律師閱卷權的具體內容及要求如下:1.律師只能查閱所承辦案件的卷宗材料。律師在與本案當事人辦理委托手續或接受法院指定之前,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前,無權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2.律師可以查閱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他案的線索材料。3.律師閱卷,法院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閱卷處所。4.律師閱卷可以摘錄或復制,摘錄或復制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檔案。5.律師對于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三)律師有調查取證權律師進行調查時,應持有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調查專用證明》,調查的對象是知道本案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律師進行調查,須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其調查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即無權強制進行調查,但被調查人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律師可以要求被調查人在律師所作的記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紋。(四)律師有辯論權廣義上的辯論權應包括民事訴訟的辯論權和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權。(五)律師有人身受法律保護權《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保護是保護律師依法執業的關鍵。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等等。(六)律師有職業豁免權律師在辦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庭審中,對所發表的與案件有關的舉證、質證意見及辯護、代理言論享有不受刑事及民事法律追究的權利。第二節律師義務一、律師義務的涵義律師的義務是指律師依照法律規定,在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律師的義務是律師職業的特殊要求,它和律師的權利是統一不可分的,并且與律師的執業行為緊密相連。二、律師的義務(一)律師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二)律師有不得擔任雙方代理人的義務(三)律師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義務(四)律師有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的義務(五)律師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依法納稅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我國《律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六)律師有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義務(七)律師有不得向有關人員請客送禮、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義務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應竭盡全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不能在求勝心理的促使下,為贏得案子的勝訴,或其他法律事務的迅速完成,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如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甚至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八)律師有不得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義務(九)律師有不得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義務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引導委托人通過合法的途徑、手段主張權利、解決爭議,不得煽動、教唆委托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十)律師有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義務根據我國《律師法》第40條第8款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和仲裁庭進行訴訟和仲裁活動,要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訴訟法、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訴訟、仲裁活動,不得實施有損于審判、仲裁威信的行為,不得實施干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十一)律師有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法律援助是指對需要專業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承擔訴訟費用,以及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我國《律師法》第42條對此制度予以確定,它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十二)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義務復習題1.試述我國律師人身權受法律保護。2.簡答律師的法定義務。3.為什么律師不能雙方代理?第四章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學目的與要求:通過對本章的講解,使學生了解從事律師業務應該遵守的原則以及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受到什么懲罰。教學重點:主要介紹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等律師執業原則,以及律師的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課時:1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一、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一)律師職業道德的概念職業道德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勞動中的行為規范的總和。職業道德是社會一般道德要求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體現,它直接地反映著社會道德的要求和道德面貌。律師職業道德是律師在執行律師職務、履行律師職責時應遵守的道德規范。(二)律師職業道德的特征1.律師職業道德是律師執業時應遵守的行為規則律師職業道德是社會一般道德要求在律師職業生活中的具體體現,也是律師執業時應遵守的行為規則。也就是說,律師職業道德只約束律師,只有律師在執業時才需要遵守,其他人無須遵守。2.律師職業道德對律師的所有活動均有約束力律師職業道德不僅對律師在從事職務活動中的行為有約束力,而且對律師的其他行為也有約束力。律師作為社會法律服務者,其開展業務活動的重要條件是聲譽和信譽,而聲譽和信譽與律師的執業活動有關,也與律師的其他活動有關。因此,律師在從事所有活動時都應符合律師職業道德的要求。3.律師職業道德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為了使律師的活動能夠符合職業道德的要求,律師職業道德規范已經被律師協會制定的規章所確認,而部分規范被上升為法律規范,使得這些規范具有強制性,對律師形成很強的約束力。當律師的行為違反這些道德規范時,由律師協會依照會員處分辦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處罰。二、律師職業道德的內容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1年11月26日發布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內容如下:(一)尊重事實,忠于法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4條規定:“律師應當忠于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律師法》第3條第2款也規定:“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堅持原則,維護正義《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4條規定:“律師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堅持原則、維護正義,就是要求律師在執業中,要不畏權勢、不徇私情,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預,堅持事實真相,堅持正確的法律意見,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5條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四)鉆研業務,提高能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6條規定:“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五)維護聲譽,提高修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7條規定:“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六)嚴守秘密,保守隱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8條規定:“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律師法》第38條也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七)尊重互助,公平競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9條規定:“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八)參與援助,提供幫助《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0條規定:“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法》第42條也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九)遵守章程,履行義務《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1條規定:“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律師法》第45條也規定:“律師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按照律師協會章程,享有章程賦予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十)投身公益,有益社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12條規定:“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該條是關于律師處理與社會公眾之間關系的職業道德要求”。第二節律師的執業紀律一、律師執業紀律的概念律師執業紀律,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律師執業紀律是按照律師職業道德的要求所制定的具體行為規則,因此,律師職業道德是律師執業紀律的制定原則,而律師執業紀律則是律師職業道德的具體化。(一)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1.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2.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視為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3.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和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4.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5.律師不得違反律師事務所收費制度和財務紀律,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6.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二)律師在訴訟、仲裁活動中的紀律1.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2.律師出庭時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侮辱、謾罵或誹謗性語言。3.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本案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在非辦公場所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4.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5.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6.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三)律師與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紀律1.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2.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3.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4.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對委托人擬委托的事項或者要求屬于法律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的,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議或予以拒絕。5.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6.律師應當合理開支辦案費用,注意節約。7.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8.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9.律師應當在委托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面確認。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10.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委托人代理。11.律師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12.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證其不丟失或毀損。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財物。13.律師不得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14.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15.律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的活動。16.律師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17.律師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滿足委托人的不當要求,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托人實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詐性的行為。(四)律師與同行之間的紀律1.律師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范,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律師行業的榮譽和社會形象。2.律師應當尊重同行,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應詆毀、損害其他律師的威信和聲譽。3.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1)可以通過文字作品、研討會、簡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2)提倡、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參加社會公益活動。4.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1)不得以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業務;(2)不得以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3)不得利用新聞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虛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專業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種學術、學歷、非律師業職稱、社會職務以及所獲榮譽等;(5)不得以明顯低于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事務。第三節律師執業的法律責任一、律師執業中違紀行為的處分(一)律師執業中違紀行為的處分的種類和適用條件律師執業中違紀行為的處分包括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種類。(二)律師執業中違紀行為的處分的實施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及設區的市律師協會設立懲戒委員會,負責對違規會員進行處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設立會員處分復查機構,負責受理復查申請和作出復查決定。會員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的30個工作日內像律師協會復查機構申請復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設立紀律委員會,負責律師行業處分相關規則的制定及對各級律師協會處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對律師嚴重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以及違法的行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或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律師協會應作出提交相關機關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的建議。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的民事法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等。(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中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對其違反有關律師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的民事法律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建立律師的民事賠償制度,對于促使律師自覺遵守執業規范,正確處理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增強律師的工作責任心,提高律師服務質量,維護律師社會聲譽都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建立律師的民事賠償制度,還有利于加強對律師的管理和監督,減少律師工作中的失誤,拓展律師業務,鞏固律師制度改革的成果,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中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所謂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關于律師的刑事法律責任,要注意律師的犯罪行為是否與其執業活動有關,即要區分律師個人犯罪和律師職務犯罪。1.泄露國家秘密罪我國《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2.行賄罪3.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毀滅、偽造證據罪《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6.擾亂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條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復習題:1.律師的職業道德有哪些?2.律師應遵守哪些執業紀律?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背職業道德,不遵守執業紀律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分別是什么?第五章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實務教學目的與要求:通過本章教學,使學生了解律師在辦民事案件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程序。教學重點:主要介紹民事訴訟中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律師和代理民事訴訟的工作方法和步驟、二審及審判監督程序中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課時:4第一節民事訴訟代理概述一、民事訴訟代理的概念和種類(一)民事訴訟代理的概念民事訴訟代理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行為的活動。(二)民事訴訟代理的種類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代理可以分為以下三種:l.法定代理2.指定代理3.委托代理二、民事訴訟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代理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2.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3.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4.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作用1.有利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民事案件,提高審判質量3.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提高訴訟效率4.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促進對外開放第二節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一)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二)不屬于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1.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必須先經過其他機構處理,也就是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過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2.依法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訴請法院解決的。如《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就屬于一定時間內不得訴請法院解決的糾紛。二、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對象范圍1.原告2.被告3.共同訴訟人4.訴訟代表人5.第三人三、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程序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程序分為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兩類。其中,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執行程序。第三節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步驟和方法一、審查收案(一)對案件材料的審查1.委托人是否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集團訴訟人;2.是否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根據和證據材料;3.委托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超過訴訟時效;4.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5.是否屬于重復訴訟及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6.委托人是否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及訴訟行為能力;7.爭議應由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門處理,不屬于司法程序解決的。例如,向有關部門申請落實政策,或反映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官僚主義等問題;單位內部調整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不能提起民事訴訟。8.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必須是先經過其他機構處理,法院才能受理。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機構仲裁的、道路交通事故未經公安機關處理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律師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一)熟悉案情收集證據(二)審查管轄及訴訟時效(三)準備訴訟資料(四)代理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五)律師參與庭前和解三、一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一)審理開始(二)法庭調查(三)法庭辯論(四)合議和宣判(五)律師在庭審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1.證據應在法庭上出示,并經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2.對書證、物證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3.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可以作證。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5.證人只能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語言。6.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法院若認為有必要,可以讓證人對質。7.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8.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9.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除外。10.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陳述的事實,既不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11.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除未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12.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一方撤回承認并經對方同意的,或者對方雖不同意,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是在受脅迫或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四、第二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一)律師代理上訴案件的一些特殊的工作(二)第二審程序律師代理的工作方法五、再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而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法定審判程序。再審程序是繼一、二審程序之后,為糾正錯案,撤銷或者改正生效判決、裁定書和調解書而設置的法定補救審判程序。六、特別程序中的律師代理(一)選民資格案件的律師代理(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的律師代理(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律師代理(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律師代理(五)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律師代理(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律師代理七、督促程序中的律師代理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八、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律師代理律師可以接受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中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的委托,擔任其代理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九、執行程序中的律師代理(一)調查取證(二)申請執行和撤回執行申請(三)促成執行和解(四)處理執行異議(五)表示延期執行復習題1.民事訴訟代理的概念和種類。2.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作用。3.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范圍。4.律師代理一審民事訴訟的步驟和方法。第六章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實務教學目的與要求:通過本章教學,使學生了解律師在辦刑事案件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程序。教學重點:主要介紹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辯護律師的訴訟職能和訴訟地位、出庭辯護、二審、再審程序中的律師辯護。課時:4第一節律師刑事辯護概述一、辯護制度的概念(一)刑事辯護的概念刑事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二)辯護權行使的方式1.自行辯護2.委托辯護3.指定辯護二、辯護人種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在我國可以擔任辯護人的有: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三、辯護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意義(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局限性(二)非律師辯護人辯護的局限性(三)律師辯護的優越性四、辯護律師的責任(一)律師進行辯護活動的內容,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不得捏造事實,歪曲法律,不得強詞奪理,顛倒黑白(三)律師辯護必須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節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和提供法律幫助一、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第2款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一)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三)代理申訴(四)代理控告(五)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和法律幫助的程序(一)接受聘請,辦理委托手續(二)與偵查機關聯系(三)會見犯罪嫌疑人(四)代理申訴控告(五)申請取保候審(六)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第三節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一、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部門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決定的訴訟活動。二、辯護律師在起訴階段的工作(一)接受聘請,辦理委托手續(二)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三)會見和通信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四)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五)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六)代理申訴和控告(七)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九)辯護律師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十)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第四節一審程序中的律師辯護一、接受委托或指定擔任一審辯護人律師擔任一審辯護人,是指人民檢察院就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自訴人就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律師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二、與法院聯系三、會見和通信四、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對于符合申請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告人,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五、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六、出庭準備七、法庭調查1.審判長宣布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后,律師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代為申請回避,說明理由。2.法庭對被告人的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核對有誤,可以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3.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被告人發問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4.公訴人以威脅、引誘等方式訊問被告人或提出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5.辯護律師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6.對于控訴方申請通知出庭的鑒定人及其作出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應注意質證。7.對控訴方出示的物證,辯護律師應注意質證。8.對控訴方出示的書證,辯護律師應注意質證。9.對控訴方提供并播放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應注意質證。10.在控訴方舉證完畢后,辯護律師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證據。11.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八、法庭辯論1.控訴方發表控訴意見后,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2.辯護律師可以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見和理由。九、休庭后工作1.休庭后,辯護律師應就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及時與法庭辦理交接手續。2.休庭后,辯護律師應盡快整理書面辯護意見并及時提交法庭。3.一審判決后,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內,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的意見,詢問其是否上訴,并給予法律幫助。第五節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律師辯護一、二審程序中的律師辯護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時,需要針對二審程序的特點,著重注意以下幾點:1.二審辯護除了針對原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外,主要針對的是原審法院的判決意見,包括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判處刑罰是否適當。2.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材料、調查取證,都要有重點、有目的地圍繞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來進行。3.要認真研究一審中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總結經驗教訓,正確的要堅持,合理的要維護,錯誤的要糾正,以助二審的辯護取得良好的效果。4.辯護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的限制。5.如果二審不開庭審理而采用書面審理方式,辯護律師更應重視辯護詞的撰寫,通過辯護詞充分全面地表達辯護意見。6.注意維護被告人上訴不加刑的法定權利,防止二審法院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加重刑罰或者變相加刑。二、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律師辯護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并進行重新審理的一種特殊程序,其任務是審查、糾正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復習題1.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2.辯護律師的訴訟職能。3.一審程序中律師辯護工作的步驟、方法。第七章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實務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講授,使學生了解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害人時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與律師代理之間的差異。教學內容:主要介紹自訴案件中的律師代理、公訴案件中的律師代理、附帶發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和刑事申訴中的律師代理。課時:2第一節刑事訴訟律師代理概述一、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概念刑事訴訟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活動。二、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種類(一)根據授予的代理權限的不同,刑事訴訟律師代理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二)根據代理性質的不同,刑事訴訟律師代理可分為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托代理、自訴案件自訴人的委托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三種。三、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意義1.有利于維護被害人、自訴人等的合法權益2.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地處理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3.有助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第二節公訴案件的律師代理一、公訴案件律師代理的概念和特點1.律師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不是代替他出庭陳述,而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幫助他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各項杈利,而且,律師的代理活動不受被害人意志的約束。2.律師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雖然與出庭支持公訴的公訴人均屬于控訴一方,但他們是有區別的。公訴人代表國家,執行控訴職能,行使公訴權,有權起訴或撤訴,而且還有權監督審判活動,提出抗訴,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二、公訴案件律師代理的權限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師在訴訟中的權限分為兩部分:一是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如查閱案卷權、調查權、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等;二是被害人授予的權利。三、公訴案件律師代理的步驟和方法(一)律師接受被害人的委托1.律師要審查被害人是否在法定的訴訟階段委托。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是在案件移送人民撿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2.律師要審查委托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即委托人是否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有無一定的身份證明。3.律師要審查委托人是否有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對其無理的甚至不合法的訴訟要求,要加以講解和說服教育,如委托人堅持其要求的,律師可拒絕接受委托。(二)提供法律咨詢(三)調查取證(四)與檢察院、法院聯系,查閱案卷材料(五)開庭審理前要做好各項充分的準備工作(六)參加法庭審理第三節自訴案件的律師代理一、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概念和范圍自訴案件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為自訴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訴人的名義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二、自訴案件代理律師的訴訟地位1.訴訟權利受自訴人授權范圍的限制2.履行代理自訴人控訴犯罪的職能三、律師代理自訴案件的主要工作(一)律師接受委托時的審查(二)辦理委托代理手續(三)調查、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四)代寫刑事起訴狀(五)律師代理提起自訴的,應攜帶下列材料和文件(六)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要求自訴人補充證據或者撤回自訴的,律師應協助自訴人做好補充證據工作或與自訴人協商是否撤回自訴。(七)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八)人民法院決定開庭的,代理律師應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九)參加法庭審理(十)休庭后的工作第四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律師代理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為處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二、律師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一)了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以便決定是否接受被害人等的委托(二)必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即被害人從刑事立案到判決生效之前,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在一審判決之后提起上訴前的這段時間,由于刑事訴訟是結束還是繼續尚未確定,因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刑事訴訟已經終結,“附帶”的前提已不復存在,被害人此時要求賠償的,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律師代理(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范圍(二)代理律師的主要代理工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代理律師的主要代理工作包括: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前的代理工作2.法庭審理階段的代理工作3.二審階段的代理工作原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代理律師可以幫助其提出上訴,但需要重新辦理委托手續。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律師代理(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范圍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二)代理律師的主要代理工作1.開庭前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和調查2.法庭審理階段的代理工作3、二審階段的代理工作復習題1.律師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害人時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2.公訴案件的代理步驟和方法。3.自訴案件的代理步驟和方法。第八章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實務教學目的與要求:通過本章教學,使學生了解律師在辦行政案件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程序。教學重點:主要介紹行政訴訟代理律師的權利和義務、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律師代理。課時:2第一節行政訴訟律師代理概述一、行政訴訟律師代理的概念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就是指律師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接受當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一方當事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行政訴訟行為的活動。《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行政訴訟律師代理的特點1.委托人在實體和程序關系上的特點2.委托代理權限上的特點3.證明責任上的特點4.涉及法律知識層面和種類上的特點第二節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義務一、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權利1.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權利2.查閱案卷的權利3.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利4.代理當事人出庭并參與法庭訴訟活動的權利二、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義務1.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尊重對方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會見法官,向法官或其他法院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致使、誘導當事人行賄;4.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5.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6.保守在履行代理職責時獲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7.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出庭等。三、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作用1.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有利于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有利于監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3.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案件第三節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范圍一、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一)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l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具體有下列八種。1.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2.對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案件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涉外行政案件二、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對象范圍1.原告2.被告3.共同訴訟人4.第三人三、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程序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程序分為行政案件審判程序、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和行政訴訟執行程序三類。其中,行政案件的審判程序又分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三種。第四節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步驟和方法一、審查了解案情,確定是否代理(一)對委托人委托的行政案件進行審查1.對起訴條件的審查2.對委托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3.對是否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4.對是否需要行政復議前置的審查5.對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審查(二)簽訂授權委托合同二、代理起訴或應訴(一)律師代理原告起訴1.確定具體的訴訟請求(1)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可請求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請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對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可請求判決其履行職責;(3)對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請求判決變更。如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一并提出。2.確定管轄法院3.撰寫起訴狀并提交法院(二)律師代理被告應訴1.認真研究原告的起訴狀2.撰寫答辯狀并提交法院三、進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1.雖然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當事人雙方仍有和解權2.雖然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律師代理行政賠償訴訟則可以進行調解3.重視舉證工作或對證據的審查四、出席一審法庭參加訴訟1.堅持律師執業原則,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2.在法庭審理中,注意分析以下問題(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是當時取得的,還是事后補充的。(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越職權。(5)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于濫用職權。(6)被告有無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7)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五、二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或裁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代理律師也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建議當事人提出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節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律師代理一、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概念行政侵權賠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而造成損害,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制度的特點和確定賠償責任的原則(一)行政賠償的性質和特點1.這種賠償責任產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權行為2.承擔這種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行政機關3.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形式主要是賠償損失,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有關的行政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二)確定侵權賠償責任的原則1.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2.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賠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被確定為違法或是被撤銷為存在前提的。三、律師代理行政侵權賠償應注意的問題1.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提起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之訴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二是單獨提出行政侵權請求。2.律師代理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時,應注意審查幾個問題:第一、是否有損害事實。即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第二、損害事實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第三、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第四、這種行政行為本身是違法的。3.律師代理單獨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請求的,必須在行政復議后,或者是在提起了行政訴訟后提出訴訟請求。4.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最大特點是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特殊規定,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復習題1.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權利、義務。2.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范圍。3.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步驟、方法。第九章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代理實務教學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的教學,使學生掌握律師非訴訟業務的種類、進行該等業務的程序和應該注意的問題。教學重點:主要介紹律師訴訟外的各項業務,包括非訴訟代理,調解,見證與聲明,提供法律建議等。課時:2第一節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概述一、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的概念和意義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處理當事人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一種活動。1.有利于及時、有效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2.有利于減輕群眾訟累、減輕司法機關的負擔,及時穩定各種社會關系。3.有利于當事人妥善、合法地處理有關非訴訟法律事務,避免違法情形的發生,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二、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的特征1.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受訴訟程序、仲裁程序的限制。2.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中,律師代理進行的不是訴訟或仲裁程序上的行為,而是具有實體意義的各種法律行為。3.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中律師的法律地位與訴訟、仲裁代理中律師的法律地位不同。三、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的范圍(一)無爭議的非訴訟法律事務(二)有爭議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第二節律師非訴訟調解事務的代理一、律師代理非訴訟調解的概念律師代理非訴訟調解,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代理當事人請求法院以外的調解機構或者第三方調解糾紛,或是參加已經開始的調解活動。二、律師代理非訴訟調解的方式1.律師代理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和解2.律師代理參加調解活動3.律師主持調解三、律師代理非訴訟調解應注意的問題1.應與委托人訂立委托代理合同,明確代理權限2.應在弄清案件事實、明確是非界限的基礎上代理參加調解活動3.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盡力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4.應妥善處理非訴訟調解終結后的有關事務第三節律師代理行政復議一、律師代理行政復議的概念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依照法律、法規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請求,由行政復議機關進行重新審議并作出處理的全部活動。二、律師代理行政復議的范圍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三、律師代理行政復議的管轄機構四、律師代理行政復議的程序(一)提出復議申請(二)代理參加復議活動第四節律師專項事務的代理一、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一)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的概念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對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進行分門別類的清理,然后提出處理意見并進行債權追索或債務償付的活動。(二)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的特征1.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的權限,無論是對債權債務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還是追索債權、償付債務,都只能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2.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的范圍,是代理委托人清理其在一定期間內對外產生的全部債權、債務,它既非指一定期限內所有債權債務中的某一種的債權債務,也不是指其中某一筆債權債務。3.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的目的,在一般情況下是根據委托人對外債權債務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理意見,以理順委托人對外債權債務關系,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企業終止時,則是通過清理債權債務,最終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三)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的種類1.正常經營情況下債權債務的清理2.合伙企業或組織散伙時債權債務的清理3.企業因破產以外原因終止時債權債務的清理(四)律師代理清理債權債務應注意的問題二、律師代理專利法律事務律師代理專利法律事務,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辦理有關專利申請、專利轉讓許可法律事務。律師代理專利法律事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律師作為專利事務的代理人,必須經專利管理機關培訓,獲得專利事務代理資格,否則無權代理專利事務。2.專利事務代理律師,須在經專利管理機關批準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律師執業機構中執業,才能從事專利代理活動。3.專利事務代理僅限于無爭議的申請專利和專利轉讓許可法律事務。三、律師代理商標法律事務律師代理商標法律事務,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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