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審計服務實施方案_第1頁
企業破產審計服務實施方案_第2頁
企業破產審計服務實施方案_第3頁
企業破產審計服務實施方案_第4頁
企業破產審計服務實施方案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1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企業破產審計服務實施方案目錄TOC\o"1-3"\h\u14791一、審計準備階段 227560二、審計實施階段 37548(一)確定審計目標 327212(二)審計范圍 329414(三)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326011、職工安置方面 3303602、資產處置方面 426423、其他方面 413567(四)審計工作時間安排 528829(五)審計工作人員分組安排 5841(六)具體實施步驟和方法 5208351、審前調查及收集審計資料 542662、實施審計 5251563、復核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和匯總審計情況報告 723191(七)審計紀律與要求 76127三、審計報告階段 825572四、工作進度及控制措施 920285(一)審計進度計劃 9199601、審計目標 9174462、審計對象和范圍 10113733、審計項目計劃安排 10279904、人員計劃安排 1028369(二)審計工作進度控制措施 1018795五、服務承諾及質量保證措施 1322894(一)時間保證承諾 1321283(二)人員保證承諾 143386(三)技術保證承諾 1415365(四)質量保證承諾 1424671(五)廉潔自律承諾 1518765(六)工作紀律保證 155122(七)其他承諾 1619736六、審計管理制度 166440(一)質量管理制度 1617965(二)廉潔和守信制度 5626098(三)檔案管理制度 5817108(四)審計報告規范 629606(五)保密制度 69一、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相關的政策、法規、文件,并組織參與審計人員進行學習,針對此次審計的內容和重點進行業務方面的培訓。綜合能力強的注冊會計師擔任組長及審計負責人。密紀律,每位審計人員要簽署承諾書。4、圍繞審計內容和重點,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二、審計實施階段(一)確定審計目標通過審計,全面掌握被審單位職工安置費、工作經費籌集、使用情況,資產處置情況,企業管理人履職盡責情況,財務管理情況及存量資金情況,核實企業財務收支、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效益性,如實反映發現的問題。(二)審計范圍企業破產基準日至審計日的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及其他方面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及審計工作需要,對重大事項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審計日。(三)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1、職工安置方面存情況,以及漏報職工安置費等遺留問題情況。關注是否存在職工安置費籌集不到位、擠占挪用職工安置費、未及時撥付職工安置費、騙取套取職工安置費、漏報職工安置費等問題。是否存在職工身份尚未轉換完成等問題。2、資產處置方面資產出租、出借等情況,關注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出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不真實等問題。3、其他方面(1)企業管理人履職盡責情況。審計企業管理人日常工作情況,關注是否存在向上級虛報職工安置費兌付比例、虛報資產處置進度等問題,是否存在兌付職工安置費緩慢、職工檔案移交緩慢等問題,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性,關注是否存在基本支出未貫徹厲行節約原則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問題,以及財務核算不規范等問題。(3)存量資金情況。審計日底企業結轉、結余資金以及往來資金規模,分析結轉、結余和往來未清理資金形成原因,并提出建議。(四)審計工作時間安排第一階段現場審計,收集證據,形成工作底稿,第二階段整理資料出具審計報告初稿,第三階段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第四階段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及匯總審計情況報告。(五)審計工作人員分組安排共分三個組,每組配置一個組長一個副組長,團隊成員各配置2-3人。(六)具體實施步驟和方法1、審前調查及收集審計資料了解被審單位的內控制度,測試內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聽取被審單位介紹相關情況,明確被審單位應該提供的相關資料及需要進行的配合工作,收集與職工安置、資產處置相關的報表、賬薄、憑證、政策文件及第三方出具的破產清算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2、實施審計在審計過程中采用檢查、核對、分析性復核、重新計算、詢問、函證、監盤、觀察等程序和方法核實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企業管理人履職盡責情況、財務管理情況、存量資金情況等。(1)檢查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明細賬及總賬,獲取銀行對賬單、函證銀行存款、監盤庫存現金,以核實安置資金的籌集、發放、結轉、結余及往來資金規模。(2)獲取職工安置方案、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職工名冊,在職職工的社保關系證明、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證明,合同制職工、其他類型職工等各類身份職工的安置明細表,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安置費等安置費用發放憑證(主要是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資料,核實安置費發放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3)職工身份轉換情況審計獲取離退休職工檔案轉入社區檔案管理處的手續證明,領取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在職職工進入失業保險的手續證明,核實職工身份轉換情況。(4)資產處置情況審計檢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賬簿,總賬、明細賬、報表相互核對,獲取實物資產明細表,對現存實物資產進行監盤,并進行賬實核對,關注其實物狀況,獲取產權證明文件,對出租、出借、抵押資產檢查相關的合同及審批文件,核實資產產權。對已經處置資產,檢查資產處置手續是否齊全,審批程序是否合規,獲取資產評估報告,分析處置資產價格是否合理,資產的處置收入是否全部入賬,資產的處置費用是否合理,手續是否齊全,處置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對未處置資產是否按規定劃轉。(5)財務管理情況審計檢查收支憑證及原始單據,分析其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益,基本支出是否貫徹了厲行節約的原則等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檢查收入、支出是否及時入賬,手續是否完整,財務核算是否規范。(6)企業管理人履職盡責情況審計獲取被審單位向上級匯報的工作進度文件,核對上報的安置費兌付比例、資產處置進度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檢查職工檔案的移交手續,核實是否已經全部移交給相關機構,是否存在移交緩慢問題,在審計過程中關注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問題。(7)對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審計局請求業務指導。3、復核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和匯總審計情況報告根據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資料,匯總發現的問題,出具審計報告初稿,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和匯總審計情況報告。(七)審計紀律與要求1、嚴格按照《公司注冊會計師法》和《公司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規定執行審計工作;2、不接受被審單位和人員的宴請、特殊招待、饋贈、不準接受被審單位和人員任何明目的現金和實物;3、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無關的任何要求;4、不準泄露工作機密和被審單位的商業秘密;5、不準有其他有違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生活紀律、保密紀律的行為。三、審計報告階段審計負責人復核、檢查各個審計小組審計情況及結果,編寫審計情況匯總報告。1、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每個被審單位的違法、違規問題(如有);2、職工安置方案的執行情況:安置費籌集、管理、撥付、結存情況,是否有漏報職工安置費等遺留問題;3、職工身份轉換情況:包括職工檔案移交情況,職工進入失業保險情況;4、資產處置及劃轉情況:已經處置資產的處置情況,尚未處置資產--土地、房屋的位置、面積、出租、出借、抵押、劃轉等情況;5、財務管理情況:財務核算是否規范、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合規,是否達到了預期效益。四、工作進度及控制措施(一)審計進度計劃1、審計目標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第一、信譽至上、誠實、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執業原則,致力于先進審計理論與技術的實踐和探索,始終如一地堅持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作風和較高的專業水準,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服務。既依法審計,以問題為導向,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促進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何工作經費的規范管理;又遵循“三個區分開來”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和評價企業審計情況。同時,注重揭示和分析企業審計中存在的體制性障礙、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推動深化審計和制度創新。通過審計,全面掌握被審單位職工安置費、工作經費籌集、使用情況,資產處置情況,企業管理人履職盡責情況,財務管理情況及存量資金情況,核實企業財務收支、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效益性,如實反映發現的問題。2、審計對象和范圍按照確定的審計對象和范圍,企業破產基準日至審計日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及其他方面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及審計工作需要,對重大事項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審計日。3、審計項目計劃安排第一階段現場審計,收集證據,形成工作底稿,第二階段整理資料出具審計報告初稿,第三階段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第四階段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及匯總審計情況報告。4、人員計劃安排共設三個小組,每個小組均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組員2-3名(審計小組長由注冊會計師擔任,副組長由具有高、中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審計小組其他成員人根據需要配足。根據審計任務的進展情況,隨時增派專業人員也可作人員上的適度調整。(二)審計工作進度控制措施為進一步提高審計效率,確保審計質量和進度,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審計項目進度管理,進一步強化審計過程控制。(1)實行審計項目限時制度,根據審計項目的大小,規定審計項目完成時限,把任務分解落實到人,把工作量化到天。審計小組按照審計計的時限要求,制定審計方案,嚴格控制審計進度,確保在計劃時間內完成審計項目。審計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時間的,按相關程序報批。(2)審計項目進度控制是指對完成審計項目規定時限的控制與考核。對審計項目從審計調查、現場審計到出具審計報告實行全過程進度控制。審計項目進度控制分為審計項目實施進度控制和審計報告進度控制。(3)審計部負責人具體負責對審計項目進度進行日常登記、檢查、通報和考核。(4)審計部負責人建立審計項目進度臺賬,及時登記實施的審計項目進度情況。(5)審計部負責人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根據審計負責人的要求及審計項目核定的任務,明確各審計項目完成時限。(6)審計項目現場實施時限,應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合理確定。一般審計項目審計小組現場審計時間不得超過25個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經濟責任審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公司審計和其他重大事項的現場審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7)審計小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完成時限,明確審計項目進點、現場審計實施結束、提交審計報告和匯總審計報告的具體時間。(8)審計小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審計實施方案,通過協調、例會等,加強審計小組現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9)審計小組應根據計劃確定的時間要求和核定工作量,保證質量,按期完成。因審計實施情況變化,確需延長現場審計工作時間的,審計審計小組應填寫《審計項目延長時限審批表》,經分管負責人同意,總經理批準后實施。(10)審計小組應當在現場審計結束后及時完場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起草、審核工作,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草擬征求意見稿的時間一般為:大型審計項目15個工作日;中型審計項目10個工作日;小型審計項目5個工作日。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應當明確第一文庫網要求被審計單位自街道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小組,遇有特殊情況最多可順延5個工作日。(11)審計小組應當在收到被審計單位書面回復意見之日起,大型審計項目10個工作日,中型審計項目7個工作日,小型審計項目4個工作日內,研究、核實被審計單位意見,修改審計報告并提交分管負責人審理。審理后,如有需要重新取證核實的問題,提交審計報告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12)現場審計結束之日至審計小組所在審計小組向分管負責人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時限,最長的不得超過2個月。(13)分管負責人審理業務科出具的審計結果類文書,發現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未全部完成或重要問題未在報告反映等問題需要項目中補正的,應及時通知審計小組限期補正,補正工作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分管負責人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理意見書。(14)審計報告經公司審計會議審定后,審計小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送復核人復核,如審計會議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審計項目,查證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代擬稿的復核工作。五、服務承諾及質量保證措施做出承諾:(一)時間保證承諾將依據委托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按照委托協議書和業務約定書中的承諾組織安排審計工作,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計報告。(二)人員保證承諾將安排中所列的審計負責人開展工作。若更換人員,事前要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上報更換人員信息以供備案。同時根據項目特點、規模選派相應的審計人員,并保持審計小組人員的相對穩定,不隨意抽調、調換。(三)技術保證承諾將配備工作經驗豐富、專業知識有一定深度、自身素質較高的審計人員擔任負責人。同時配備熟悉財務、工程、等方面法律、法規政策的專業人員,時刻關注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收集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為項目開展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保障。(四)質量保證承諾1、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在充分了解項目特點的情況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由審計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計劃,報委托方確認后組織實施。2、貫徹定期檢查和報告制度。為了保證項目審計工作的嚴肅性,便于委托方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建立項目報告制度,并與項目委托人保持經常的聯系、溝通、匯報,保證各項工作井然有序。3、嚴格執行三級復核制度。在工程審計中,項目經理(或現場代表)負責審計的具體工作,并嚴格按照《公司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相關準則、指南及相關行業規定撰寫審計報告;技術負責人負責項目的二級復核;質量管理部(或稽復核人)作為項目的督導人,對項目進行全面質量監控、業務指導和完成三級復核工作。(五)廉潔自律承諾1、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2、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3、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4、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攤銷商品或介紹業務。5、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6、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六)工作紀律保證1、嚴格保證廉潔自律,不與委托方有任何工作以外的經濟往來;不接受被審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在被審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報銷費用,不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2、不泄露與項目有關的保密資料,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3、在業務工作中,審計人員時刻樹立“客戶第一、質量之上”的意識,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七)其他承諾將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等原則,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業務,發表審計意見;對從業過程中知悉的所有事項保密,不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若與從事的業務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其他關系,將主動申請回避,不承擔此項業務。對上述承諾和有關負責人愿意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法律責任。六、審計管理制度(一)質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的職責和權限,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公司內部審計準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司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程項目等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內部審計制度和程序的依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采取系統、規范和科學的審計方法,對及其全資、控股(相對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二級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及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的活動。第四條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增加價值為目標,以規范經濟行為為核心,以資金流向和業務流程為路徑,以監督和評價經營活動、經營成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重點,推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系統的完善,促進公司經濟運行質量的提高和戰略目標的實現。第五條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按照統一負責人、分級負責、逐級審計的原則組織實施。第六條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獨立性原則。審計機構和人員按計劃或委托要求獨立開展監督和評價工作,不負責制定內部審計工作以外的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不對經營管理活動行使決策和管理權。(二)客觀性原則。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應當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檢查、監督、分析、評價各項經濟業務,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三)審慎性原則。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目標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獲取足夠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并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四)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原則。內部審計要發揮事前咨詢評估、事中過程控制和事后監督評價功能,實施全程監控和評價。第七條公司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由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審計負責人擔任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內部審計部門的日常事務管理,并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第八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向公司主管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上級相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九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一)有較強的事業心和高度責任感,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二)誠實敬業,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嚴守秘密。(三)熟悉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一定的從業資格,能獨立判斷、處理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四)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文字表達等能力。(五)清正廉潔,遵紀守法、文明審計。(六)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審計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會計師等資格,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第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作用、調整等須經公司負責人任命。第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的工作經費納入公司管理費用。第十三條公司審計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二)研究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三)聽取公司重大項目審計報告,審議重大審計項目的處理意見。(四)指導公司內部審計業務,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第十四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在內部審計方面的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公司內部審計中長期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二)制定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辦法等,對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管理,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控制和自我評價,對審計決定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組織實施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審計、財務基礎審計、合同審計、項目審計和監督檢查等,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計調查;(四)組織實施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公司的負責人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五)對公司財務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等實施同步審計;(六)負責公司內部審計隊伍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七)協調外部審計工作,對社會中介機構在公司的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八)對公司及所屬單位提供審計咨詢服務;(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十五條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組的主要職責(一)收集審計項目信息,對審計項目進行分析和評估;(二)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明確審計小組成員分工和責任,經批準后組織實施;(三)按規定要求實施審計,及時報告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重大意見分歧;(四)加強過程控制,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及時提交審計報告。第十六條在內部審計工作開展中,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行使權限(一)要求提供資料權。被審計單位應按要求提供審計所需的文件、實物、信息等資料;(二)要求承諾權。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三)檢查權。在審計過程中可調閱、審查被審計單位與審計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信息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四)知曉權。在審計過程中有權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經營決策和管理情況;審計機構可以受理單位內部的舞弊投訴;(五)獨立報告權。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內部審計報告程序,可直接向有關部門和負責人溝通、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六)調查取證權。在審計過程中可就審計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索取證明材料;(七)封存資料、財產權。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人員可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經批準,可對資料、資產等予以暫時封存;(八)制止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舞弊和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同時向有關部門或負責人報告;(九)建議權。根據審計情況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或對審計過程中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獎勵或處理處罰的建議。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一)財務基礎審計:是指對被審計過的項目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及會計核算準的確性、會計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進行的審計;(二)財務決算審計:是指被審計過的項目中公司及所屬單位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資產質量、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計的基礎上,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出具恰當的審計結論及意見,核實、確認所屬單位年度績效考核主要指標完成情況,針對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管理建議的審計;(三)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被審計過的項目中單位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重大經營決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和公司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以確認應負有的經濟責任的審計;(四)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對被審計過的項目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的審計;(五)合同審計:是指對被審計過的項目中公司及所屬單位合同的簽訂、執行及其結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規性及效益性進行的審計;(六)項目審計:是指對被審計過的項目全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七)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對被審計過的項目中投資融資、大額資金使用、全面預算、資產經營、資本運營、重大購銷活動、信息系統、重大資產處理、清算、破產、安全環保管理和人力資源成本管理等事項開展的專項審計或調查;(八)其他內部審計工作。第十八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一般程序(一)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于每年初依據工作職責和管理需要,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二)審計前準備: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進行初步了解后制訂項目審計工作方案,委派審計工作組長,成立審計工作組,并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準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三)實施審計: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就地審計、報送審計、網上即時審計等方式,也可以幾種方式結合進行;實施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取檢查、觀察、詢問、監盤、函證、計算、分析性恢復、談話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工作底稿,并依據有關證據對具體的審計事項提出審計意見和結論。在審計過程中,審計小組應當就審計有關情況和問題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四)審計報告:審計終結后,審計小組應當及時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內部審計機構審定后的審計報告,應及時向委托人報送,并向相關負責人和部門通報審計情況。(五)審計成果利用: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報告或審計結論及時出具審計意見、下達審計決定;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制度,將審計成果通過審計報告、報告摘要、審計專報或分析報告等形式及時報送主管負責人和相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信息溝通交流機制,及時溝通審計情況,研究分析審計發現問題,促進審計整改和審計決定的落實;建立健全審計通報制度,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具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應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審計通報;建立健全審計問題責任追究和移送處理機制,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等問題,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移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追究或組織處理。(六)審計整改: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按要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整改,并按規定要求及時反饋執行情況。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七)后續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成果的利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后續審計。(八)審計資料歸檔:審計項目終結后,審計工作組應將審計過程中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納入審計檔案管理。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審計準則》和公司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條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一般包括內部審計督導、內部審計自我質量控制與外部評價。第二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組織對公司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總體有效性進行檢測和評價。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時,若存在影響其客觀性的情況,該審計人員應當回避。第二十三條發現存在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財務收支規定或公司內部有關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造成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公司內部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第二十四條發現單位或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可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批評。(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賬薄、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資料不真實、不完善的;(二)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以及有關文件資料、證明材料的;(三)阻撓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工作,抗拒或妨礙審計監督檢查的;(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五)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或未按規定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反饋執行情況的;(七)其他應予責任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其工作承擔責任。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人員,視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辭退。(一)不能勝任審計工作的;(二)發表虛假審計意見或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三)違反審計紀律和有關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四)泄露審計工作中了解的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第二十六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取得突出成績的人員,應當予以精神和物資獎勵。主要包括:(一)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獎勵按審計出違規違紀金額或審計審減金額的8%提取,獎勵分配辦法經主管負責人批準;(二)提出的管理建議被采納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三)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國家、省部級機關和公司表彰的。第二章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十七條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確認其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的審計活動。第二十八條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審計(一)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經營成果不實問題。重點審計是否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的確認標準或計量方法,有無隨意變更會計政策或濫用會計估計人為調節利潤,編造虛假財務報告等;(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合并范圍、方法、內容和編報質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合并不完整或虛增合并等問題;(三)有無潛虧(或潛盈)和不良資產,是否按照公司下發的《會計核算辦法》計提減值準備和核算公允價值變動,依據是否充分等。第二十九條財務收支合規性審計(一)收入確認和核算是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國家或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重點審計有無截留收入、收入不入賬或不及時入賬,有無公款私存、賬外資金問題,以及違規對外拆借資金、對外資金擔保和出借賬戶等問題;(二)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或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重點審計有無多列、少列成本費用等問題,以及工資總額來源、發放、結余和收入是否符合公司有關規定等情況,是否存在職工薪酬核算不實等問題;(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相關的交易和事項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國家或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重點審計有無虛列、多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套取或挪用單位資金的問題;(四)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和相關資料是否相符,重點審計是否存在賬外資產、資產流失和債務重組資產不做賬務處理等問題。第三十條資產變動和質量狀況審計(一)各項資產質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閑置浪費、非持續經營等問題,出資人資本是否安全、完整;(二)資產負債和資本結構是否合理,任期內的變化情況及其影響;(三)資產運營效率、變動情況及其影響;(四)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及在所處行業中水平變化的對比分析;(五)資產處置是否履行公司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一條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審計(一)內部環境審計。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議事規則、經營理念、組織文化、組織機構、職責分工及人員配置、人力資源政策等,有無重大缺陷,是否建立了相應的運行機制和評價標準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二)控制活動審計。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授權審批和業務流程是否明確,會計控制、資產管理、全面預算管理、運營分析控制、績效考評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三)風險管理審計。主要包括是否識別、分析影響公司和戰略和經營目標實現的相關風險,是否進行了風險評估,是否建立了風險預案和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高風險業務是否造成損失等;(四)信息與溝通審計。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信息與溝通制度,信息與溝通的收集、處理和傳遞是否及時、準確并有完整的記錄,是否建立反舞弊機制等;(五)內部監督審計。主要包括董事會及管理負責人是否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監督檢查或自我評估等。第三十二條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情況審計(一)核實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權謀私、貪污、盜竊、私分公款公物、挪用專用資金、公款私存、用“白條”抵庫、虛構隱瞞轉移資產或揮霍浪費等侵吞資產的行為;(二)核實有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蓄意編制虛假會計信息等問題;(三)核實對審計、稅務、財政、物價等檢查部門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是否按審計和檢查決定的要求進行了糾正;(四)被審計人員是否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法規制度,是否遵守公司有關負責人廉潔從業的相關規定,是否按規定取得薪酬或獎勵,職務消費是否接受監督,有無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等。第三十三條經營、管理績效情況審計(一)經營績效。主要是根據審計核實后的財務數據,利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采用對比、比率分析、對標等方法,對單位的財務績效進行分析評價。(二)管理績效。主要包括發展戰略規劃制定及貫徹執行情況,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調整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情況,重大資本運作、資產重組情況,科技進步及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情況,重大科研、生產或基礎建設等任務完成情況,資金集中管理和全面預算管理情況,社會責任履行及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安全管理狀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企業文化及綜合管理提升情況等。第三十四條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同財務基礎審計、績效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及項目監督檢查等相結合,在確保審計工作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可以參考利用相關審計資料和檢查結果,避免重復審計,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利用相關審計成果的,應當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適當的審計評估,以合理確認其審計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環節:成立審計工作組;下達審計工作通知;擬定審計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審計;交換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下達審計決定;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計劃委任審計工作組組長,并組成審計工作組,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審計工作。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部門一般應在實施審計前7天下達《審計通知書》,同時告知被審計人員。特殊情況的,《審計通知書》也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第三十八條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做好接受審計的有關準備工作。需準備的資料主要包括:(一)出具審計承諾書,對所提供任期內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二)填寫任職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報表;(三)任職期內的述職報告;(四)公司章程、組織機構、崗位分工及職責、經營決策程序及主要內部控制制度等;(五)被審計期間各年度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監事會決議、經營班子會議記錄和決議等;(六)被審計期間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全面預算管理資料等;(七)被審計期間各年度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及其分析報告,以及有關重要的統計資料等;(八)任期內大宗采購供銷合同或協議、對外擔保合同或協議、投資合同或協議、重要涉訟事項及重要經營決策、財務收支事項決策的會議記錄等;(九)任期內審計、財政、稅收檢查的審計報告和財稅檢查報告及審計結論、決定及整改情況,內部審計(含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財務稽核等各業務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結果報告等;(十)任期內資產變動相關的評估報告和批準文件,任期內資產盤點表及賬務處理情況,債權債務清理明細表,處理各項資產的相關資料等;(十一)任期內執行地方政策、法規的有關文件;(十二)審計工作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三十九條經濟責任審計一般采用就地審計方式,按照審計方案明確的審計目標和要求實施審計。在具體審計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正審計實施方案,擴大審計范圍或重新確定審計重點。審計工作組應注意收集、整理審計證據,編制完備的審計工作底稿。第四十條審計工作組完成現場審計后,應當及時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并征求被審計人員和接任人的意見。第四十二條現場審計終結后,內部審計部門應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原則上應經被審計人員及接任人簽署書面意見,如被審計人或接任人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或接任人拒接簽署意見的,不影響審計報告的效力和報送,但審計工作組應在審計報告中闡明原因。第四十三條根據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內部審計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后續審計。第三章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修繕工程審計第四十四條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貸款資金及使用公司自有資金且列入公司年度資本性支出預算和大修預算的投資建設項目及追加投資建設項目,修繕工程指使用公司自有資金且未列入公司年度資本性支出預算和大修預算的零星維修工程項目。第五十九條預算審計是指在工程項目實施前,對施工圖預算及定額等相關項目進行的審計。結算審計是指在工程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完工以后,建設方與施工方進行工程價款決算以前,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報價等進行的審計。決算審計是指在工程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對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形成的審計結論是核定工程項目總投資以及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第六十條工程預算審計實行先審計后簽約的原則,結算審計實行先審計后結算的原則,決算審計實行先審計后驗收的原則。第六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按照統一負責人、分級負責的方式組織實施工程項目預算、結算和決算審計。第六十二條預算審計。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要求開展工程項目預算審計。原則上開展預算審計范圍為擬采用招投標或比質比價的并能夠編制標底或預算的工程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與乙方擬簽訂“總價包干”或“單價包干合同”的可編制預算的工程項目。第六十五條決算審計。根據項目監督管理需要和公司安排,開展工程項目決算審計。第六十七條預算審計主要內容(一)單項工程預算編制是否真實、準確,主要包括:1.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規定的計算規則、是否準確;2.分項工程量清單和定額選套是否合規,選用是否恰當,有無錯套語、高套、重復套用的情況;3.工程是否執行相應計算基數和費率標準;4.設備、材料是否與定額含量或設計含量一致;5.設備、材料是否按國家信息價或市場價計價;6.利潤和稅金的計算基數、利潤率、稅率是否符合規定。第六十八條結算審計主要內容(一)施工合同的審計。施工合同(包括補充合同、補充協議等)關于結算、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變化(包括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材料和設備價格的改變、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變化等)、工程款的支付、質量驗收等約定的經濟性,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已經恰當履行。(二)工程造價的審計。在預算審計事項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對工程項目價格產生影響的以下事項:1.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對竣工圖紙的變更工程量進行復核,對現場實際工程進行抽查和盤點,確定是否有多計工程量或計劃外工程項目等,審查概算補充工程項目結算是否符合設計和造價有關的規定。對設計變更應關注其經濟性、對項目的影響和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標準等問題;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重大變更是否按有關程序決定,有無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和工程項目內容的情況;對現場簽證要重點審查關注:(1)簽證手續是否完備;(2)簽證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應計入工程造價;(3)簽證的內容是否屬實;(4)簽證的數量是否準確;(5)是否有重復現象;(6)是否建立簽證的內部控制程序,簽證是否控制在工程造價的10%以內,超出部分是否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原則上審減該部分投資。2.隱蔽工程是否真實發生。3.工程材料和設備價格的變化情況,主要根據工程實施過程中相關建筑經濟政策變化情況,審計價差的確定是否按合同約定和當地有關文件要求執行,調價是否正確。4.索賠費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的索賠和甲方向乙方的索賠,重點審計:(1)索賠的手續是否符合合同的規定;(2)索賠的原因是否成立;(3)索賠的證據是否充分;(4)索賠的計算是否準確合理。(三)工期審計。主要審計單項工程的開工期和竣工期是否符合約定和可研批復,增加工期和提前工期是否有依據。(四)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情況。審查進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約定,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多付款的問題。審查甲方供應材料核算是否準確,預付備料款的抵扣是否準確。第六十九條決算審計在預算、結算審計的基礎上進行。主要內容:(一)竣工決算整體合理性審計。重點審查以下事項:1.項目建設投資額是否已完成95%以上,建筑安裝工程是否基本完成,設備是否基本到位。2.對需要施工結算審計的項目,是否已完成施工結算審計,并按審計結果與施工方進行結算。3.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已編制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4.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檔案等項驗收工作是否已完成。5.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已完成接受審計的相關準備工作等。(二)審計小組織管理情況審計主要審查以下事項:1.項目法人責任制執行情況。項目法人是否明確,是否落實法人職責;項目法人是否建立了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以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項目決策責任制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項目業務授權及相關崗位和人員的設置運行情況,有無越權審批和不相容職務由同一人兼任現象;概預算控制制度、各類款支付制度及結算、決算制度的執行情況;項目建設是否遵循了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2.工程監理制執行情況。建筑安裝工程是否執行了工程監理制度;確認監理單位的名稱,審核監理資質,是否達到建筑安裝工程相應的資質要求;對照監理記錄,審查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職責的情況。3.合同管理情況。審查合同管理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設計變更、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的風險管理體系;合同履行中的差異和違約情況是否已經得到及時處理,有無損害建設方利益的行為;審查項目建設實際狀況是否符合相關的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設備采購、重要材料采購、勘察、設計、監理等合同約定的標準,是否進行了嚴格的試運行和驗收程序;合同費用及支付情況是否真實、合規。4.項目建設周期執行情況。項目是否按期實施,是否存在項目延期問題,審查分析項目延期原因,項目延期是否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三)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是否按照規定實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是否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對建設成本正確歸集;會計核算是否準確,記賬憑證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生產費用與建設成本及不同建設項目之間是否成本混淆,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賬外賬’等違紀情況;與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的其他事項。(四)資金到位和資金使用情況審計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歷年投資計劃下達是否及時,各種來源建設資金是否按概算批復和投資計劃及時足額到位,相關賬戶是否完整、準確;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審批管理制度,是否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顚S?,有無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等問題;基建收入是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查以下事項:1.建設成本的真實完整在對結算審計進行適當復核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的審計:設備及工器具的審查;待攤投資的審查;工程貸款利息的審查;其他建設成本審計。2.概算執行情況審查是否嚴格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內容及調整實施建設,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情況,有無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等。(六)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主要核定交付使用資產明細;審查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并進行賬實核對,進行必要的抽查盤點;審查交付使用的流動資產和鋪底流動資金是否真實、正確;審查備品備件、工器具等是否按規定移交;交付的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是否真實、正確。(七)尾工工程及節余資金審計主要審查尾工工程是否真實,是否屬于已批準的工程內容;審查未完工程量和所需投資的合理性,是否留足投資;審查尾工工程項目數、投資額、占項目概算總投資的比例,尾工工程投資額超過項目概算總投資5%的,原則上應形成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審計結論;重點審查節余資金是否真實、債權債務是否及時清理,有無隱匿、少報、漏報工程節余資金情況,有無擅自使用節余資金增加概算外項目情況;存有節余資金的,應建議公司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節余資金使用方案報批手續。第七十一條公司安排的子公司專項結算審計項目、決算審計項目適用準備、實施、終結三階段的審計程序(一)審計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1.組成審計工作組、下達審計通知。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的安排和工程項目進展情況,自行組成審計工作組或委托中介機構組成審計工作組,并提前7天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2.準備資料。項目建設單位收到審計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不同的審計內容準備相關資料,并簽署承諾書和編制完成工程項目情況表等。主要資料包括以下的內容:(1)國家有關部門和公司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含調整批復)文件、歷年投資計劃;(2)國家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3)國家有關部門及成員單位相關的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制度、規定;(4)國家及地方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5)招標及補充資料、中標通知書;(6)項目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7)施工合同、采購合同、設計勘察合同、監理合同等;(8)全套招標用施工圖紙、竣工圖紙、圖紙技術交底記錄;(9)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有效、完整的洽商變更記錄、設計變更記錄和現場簽證;(10)工程項目預(結)算書;(11)建設方與施工方共同認可的暫估價結算材料清單及有關訂貨合同;(12)工程監理日志或工程監理報告;(13)工程質量驗收報告、消防驗收報告、環評報告及電梯、防雷、壓力窗口等特殊設備設施安裝鑒定報告;(14)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15)財務、會計資料;(16)需要報送的其他資料。3.制訂工程項目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組應當了解被審計工程項目以下基本情況,編制實施方案。(1)工程項目概況:包括工程項目立項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筑面積、建筑結構、建設周期等;(2)工程發包、承包情況:包括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承包及建筑工程分包情況等;(3)建筑材料供應情況;(4)工程造價管理及預、結、決算變更情況等;(5)工程價款結算情況。(二)審計實施階段的主要工作1.召開進駐見面會,聽取情況匯報。審計工作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后,應召開由相關負責人和部門人員參加的進駐見面會議,聽取負責人對項目建設情況匯報,并根據現場情況察看項目建設現場,整體了解項目基本情況。2.審查資料。應按實施方案的要求,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全面審查,規范填寫工作底稿,如實記錄經濟行為的事實過程,并交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對發現的問題應做出初步判斷,并及時匯報。3.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收集可靠證據。對項目建設的重要環節和內容及異常情況進行重點檢查,運用觀察、盤點、分析性復核、計算、談話等審計程序收集證據,保證證據的可靠、充分,必要時可利用專家工作成果。4.形成審計初步結論,并與項目建設單位溝通。對涉及造價的審計,根據需要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審計工作組三方簽字確認。5.形成審計結論。審計工作組長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復核、匯總、分析,形成審計意見或結論,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三)審計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1.審計結果簽證審計工作組在對各項審計工作底稿、調查記錄以及各種審計證據進行整理、分類及復核的基礎上,通報審計結果。2.撰寫審計報告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審計依據、范圍、程序和方法;審計主要事項,若有尾工工程應明確尾工工程的建設內容、概算和預留資金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評價和結論;改進工程項目管理的建議和處理意見。3.審計檔案歸檔在審計報告完成后,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對審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第七十二條審計要求(一)審計時限的要求1.工程項目啟動后,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要求參與重大項目的評估、調研、施工合同審簽等前期工作。所有工程項目在施工合同簽訂3天內應報審計部門一份存檔,同時上報施工方案及施工圖紙,零星且分散的修繕工程確實無法提供準確圖紙的,應附書面說明并由負責人簽字;2.各單位對竣工的工程項目應及時報審。審計部門收到完整的報審工程結算材料后實施審計,修繕工程、一般基建工程,應在一個月內完成結算審計;較大型基建工程及專項工程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專項工程根據公司安排需集中優先結算時,在此期間其他工程結算審計工作可根據情況相應順延。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部門提出復審。復審期間,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二)工程項目結算審計中補報、漏報資料要求1.在審計過程中,凡補簽的各種記錄,原則上不予確認,如有特殊情況,須有負責人的批示。2.工程項目報審后,任何人不得改動簽證、記錄等資料,如有特殊情況,須另附文字資料加以說明,與原記錄有出入的事項,須有負責人的批示。3.因特殊情況漏報的工程子項,經工程管理部門確認后,可另報另審。(三)工程項目結算審計其它有關要求1.清單計價施工合同應明確材料價格的風險范圍及調整方式;定額計價合同應對材料市場價的確定做出明確約定(采用工程造價信息價格或甲方市場調研價調整價差)。市場調研應在項目開工前或材料使用當期進行。合同中對材料價格約定不明確,以及合同雖然明確約定了價格調整方式但仍無法確定其價格的材料(如合同約定采用信息價但信息未發布該種材料價格或約定采用市場調研價但該種材料未進行市場調研),將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結算調整。2.定額以外的用工,零星工程,甲方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要簽字認可,做到真實、完整、合規。3.凡單位所需報審的材料,必須由甲方直接送交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審結后,直接向項目主管部門返回所有審計資料。4.凡未經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及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手續和支付工程尾款。由于弄虛作假、隱匿不報或未經審計而造成的資金流失或損失浪費,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七十三條審計費用。公司要保證審計機構所必須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師(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審計的,審計費用按照國家有關收費標準執行,由工程項目承擔,列入建設成本。第七十四條審計獎勵。公司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按照審減金額的8%提取。第七十五條審計部門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過程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和損害權益的行為及其有關責任人,向審計負責人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二)廉潔和守信制度為了維護注冊會計師的聲譽,保證會計事務所的獨立性,保持會計師事務所中立、公允的原則,保證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信譽,積極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有關規定,特制定廉潔、守信制度。一、遵紀守法,不以不正當手段爭取和承攬財政審計事務,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支付現金、實物或其他利益;二、自覺抵制被審計單位的商業賄賂,各參加審計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1、如與被審計人有厲害關系時,應當主動回避。2、不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挾被審計單位,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任何形式的饋贈。3、不準利用執業之便在被審計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4、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組織的公費旅游、釣魚及公費到營業性歌廳、舞廳和夜總會等娛樂性活動。5、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任何宴請。不準用被審計單位公款搞私人招待。6、不準利用執業之便從被審計單位為個人或親友以及單位或小集團謀取不正當的利益。7、不準利用執業之便為被審計單位隱瞞依法查出的違紀違法問題。8、不準參與被審計單位組織的打麻將賭博和各種變相的賭博活動。事務所負責人要采取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隨時了解和掌握參評人員的思想動態和工作表現,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并隨時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檢查。三、自覺遵守本行業自律條款,在工作中做到誠實守信1、堅持“信用至上”的經營理念,建立信用責任意識和信用義務觀念,在審計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組織會計審計咨詢活動。不得出現以下有失誠信的行為:1.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1.2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會計審計業務;1.3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1.4轉包承接的會計審計業務;1.5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對外提供會計審計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及業務資料;2、在公司內部設立信用管理機構,設立具體分管企業信用管理的工作的負責人,把信用管理工作已列入公司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機構內配備法律意識與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專職信用管理工作人員,信用管理人員同時具有管理與監督的智能。3、定期為員工組織各項有利于公司信用建立的培訓學習,如法律法規學習;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學習;合同簽訂前的審計制度學習;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解除制度的學習;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學習;客戶信用檔案建立于管理制度的學習;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的學習等等,以便對外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使公司成為重合同守信用的標桿單位。(三)檔案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審計檔案管理,保障審計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發揮審計檔案的重要作用,根據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所稱業務檔案指執業人員執行審計、驗資、咨詢等業務形成的報告、工作底稿等資料。第三條業務檔案管理的基本內容,按照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對執行業務形成的資料進行分類、歸集、整理、立卷、編目、保存、利用、銷毀并形成制度。第四條業務檔案由自行保存,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二章保管和利用第一條確定專人保管業務檔案,設置專用的檔案櫥柜。第二條執業人員在完成業務的兩個月內,應對業務資料進行分類歸集、整理,裝訂成冊并交由檔案保管人員歸檔保存。業務資料應按綜合類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備查類工作底稿的順序進行排列歸集。第三條對業務檔案負有保密義務,一般不得對外提供,執業人員需借閱時要履行借閱手續,進行登記并及時歸還,借閱人不得毀損、修改檔案,原則上不得復制、復印,確需復印的要經負責人批準。國家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需查閱檔案的需出示相關的證明方可提供。第四條對審計、驗資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定為十年。第三章權屬與處置第一條業務檔案的所有權歸本會計師事務所所有,并依法實施管理。第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審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管理。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分立后原會計師事務所存續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審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管理。會計師事務所分立后原會計師事務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審計檔案,應當根據分立協議,由分立后的會計師事務所分別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統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國家綜合檔案館寄存,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為保管。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前將審計檔案向所在地國家綜合檔案館寄存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為保管。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交回執業證書但法律實體存續的,應當在交回執業證書之前將審計檔案向所在地國家綜合檔案館寄存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為保管。為有限責任制所,如因組織形式轉制而注銷,并新設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的,轉制之前形成的審計檔案由新設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分別管理。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委托中介機構代為保管審計檔案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審計檔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第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檔案部門應當定期或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開展對保管期滿的審計檔案的鑒定工作。經鑒定后,確需繼續保存的審計檔案應重新確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價值且不涉及法律訴訟和民事糾紛的審計檔案應當登記造冊,經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后予以銷毀。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銷毀審計檔案,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檔案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第九條審計檔案銷毀決議或類似決議、審批文書和銷毀清冊(含銷毀人、監銷人簽名等)應當長期保存。第四章鑒定與銷毀第一條檔案部門應當定期與相關業務部門共同開展對保管期滿的審計檔案的鑒定工作。經鑒定后,確需繼續保存的審計檔案應重新確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價值且不涉及法律訴訟和民事糾紛的審計檔案應當登記造冊,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后予以銷毀。第二條銷毀審計檔案,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檔案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派員監銷。銷毀電子審計檔案的,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派員監銷。第三條 審計檔案銷毀決議或類似決議、審批文書和銷毀清冊(含銷毀人、監銷人簽名等)應當長期保存。第五章信息化管理執業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審計業務資料,應當與紙質檔案同時交由檔案保管部門歸檔保存,并定期檢查,確保電子審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第六章監督管理從業人員離職執業的,離職前應當辦理完結審計業務續,不得將屬于的審計業務資料帶至新所。己有或委托個人私存審計檔案。(四)審計報告規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對被審計單位年度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被審計單位,是指負責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四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對會計報表實施總體性復核,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第六條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第七條注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需要調整的審計差異,應提請被審計單位加以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調整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調整事項的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第八條對于截止至審計報告日被審計單位仍未調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或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其類型和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第九條對于截止至審計報告日被審計單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損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由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后,徑送委托人,無需經其他單位審定。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應同時附送已審計的會計報表。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委托人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使用審計報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第三章審計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十二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基本內容(一)標題;(二)收件人;(三)范圍段;(四)意見段;(五)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六)報告日期。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范圍段與意見段之間,增加說明段。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第十四條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