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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國際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第二節國際稅收管轄權第三節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第四節國際逃稅與避稅第十章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一、國際稅法的概念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三、國際稅法的淵源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一、國際稅法的概念一、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稅法的產生和發展,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擴大到具有跨國性質的征稅對象的結果。其基礎是跨國所得。一、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的稅收征納關系不同國家之間在跨國征稅對象上產生的稅收權益分配關系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三、國際稅法的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三、國際稅法的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部分,主要指各國相互間為協調對跨國征稅對象的課稅關系而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性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各國在國際稅收實踐中普遍遵行的國際稅收習慣。它們的主要作用在于協調各國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確立國際稅務行政協助關系。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部分,主要指各國相互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簡稱《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簡稱《聯合國范本》)。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有:經濟合作第二節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或國家管轄權在稅收領域內的表現,是指一國政府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和征多少稅的權力。主要有:居民稅收管轄權——屬人性質的稅收管轄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屬地性質的稅收管轄權第二節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或國家管轄一、屬人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基于這種管轄權,居住國有權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國內國外的所有所得征稅。(無限納稅義務)關鍵在于居民身份的確定: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一、屬人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各國的稅法實踐中,關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采用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國籍標準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各國的稅法實踐中,關于自然人的住所標準采用住所標準,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稅國境內是否擁有住所這一法律事實,決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納稅人身份。住所具有永久性和穩定性,易于判斷。但單純依照住所標準確定個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顯然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采用住所標準的各國往往同時兼用其他標準以彌補住所標準的不足。住所標準采用住所標準,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稅國境內是否擁有住所這居所標準一般是指一個人在某個時期內經常居住的場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質。居所標準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個人與其實際工作活動地之間的聯系,這是它相對于住所標準而言顯得更為合理的地方。但這種標準的缺陷在于一個人的經常居住的場所,往往缺乏某種客觀統一的識別標志,容易引起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爭議。居所標準一般是指一個人在某個時期內經常居住的場所,并不具有永居住時間標準由于居所標準在實際執行中的不確定性,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居住時間標準來確定個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即以一個人在征稅國境內居留是否達到和超過一定期限,作為劃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標準,并不考慮個人在境內是否擁有財產或住宅等因素。由于個人在一國境內居留時間期限,可以通過入出境登記管理具體掌握,因而這種標準顯得具體明確,易于在實踐中掌握執行。居住時間標準由于居所標準在實際執行中的不確定性,現在越來越多國籍標準在當今人才跨國流動普遍頻繁的時代,這種標準欠缺經濟上的合理性。因為在現代社會里,具有一國公民身份的個人離開國籍國而長期居住在他國經商、求學或就業,已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個人的國籍往往不如住所或居所等標準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個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實際的人身或經濟利益聯系。國籍標準在當今人才跨國流動普遍頻繁的時代,這種標準欠缺經濟上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一般采用依據(居所)兼顧居住時間標準。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法人的居民身份確認標準注冊成立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實際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確認標準注冊成立地標準注冊成立地標準凡是在本國境內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以外的公司企業,即為非居民納稅人。這一標準的優點是納稅人法律地位明確,并易于識別。不過這種注冊成立地標準也存在著較難反映法人的真實活動地的缺陷。注冊成立地標準凡是在本國境內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企業,即為本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按此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決定于它的總機構所在地,即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認定為是該國的居民。所謂法人的總機構,一般是指負責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經營業務活動的中心機構,如總公司、經理總部或主要事務所等。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按此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決定于它的總機構所在實際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按照這種標準,企業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處在哪一國便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所謂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要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它并不等同于法人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一般說來,法人的經營管理的重要決定是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議研究決定。因而董事會或股東經常召集開會的地點,是判斷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標志。實際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按照這種標準,企業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許多國家往往同時兼用兩種以上標準,以盡可能擴大自己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范圍。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二、屬地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屬地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征稅對象與本國領土存在某種地域上的連接因素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基于這種管轄權,征稅國只是依據課稅對象與本國存在著地域上的聯系這一事實而主張課稅,并不考慮納稅主體的國際和身份。(有限納稅義務)二、屬地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屬地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征稅對象與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指征稅國基于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系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在所得稅法上,納稅人的各項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劃分為四類,即營業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財產收益。各國所得稅立法和實踐,對不同種類性質的所得的來源地采用的判定標準和原則并不完全一致。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指征稅國基于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系來源于營業所得的來源地確定指納稅人從事各種工商經營性質的活動所取得利潤,亦稱經營所得或營業利潤。關于營業所得來源地的認定,各國稅法一般都采用營業活動發生地原則,即以營業活動的發生地作為營業所得來源地的標志。對跨國營業所得的征稅,目前各國實行常設機構原則。營業所得的來源地確定指納稅人從事各種工商經營性質的活動所取常設機構原則指來源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得的營業利潤實行征稅的原則。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農場或種植園等。
特征:長期性、固定性、營業性
常設機構原則指來源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在確定可歸屬于常設機構利潤問題上,存在著兩項原則。一是“引力原則”,二是“實際聯系原則”。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在確定可歸屬于常設機構利潤問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
對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業利潤的征稅,不適用常設機構原則。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對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業利潤的征稅,不適用對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勞務所得一般是指納稅人因對他人提供勞動服務而獲得的報酬。個人所獲得的勞務報酬則可區分為獨立勞務所得和非獨立勞務所得兩類。在各國稅法上,確認個人勞務所得的來源地標準主要有勞務履行地、勞務所得的支付地和勞務報酬支付人居住地。對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勞務所得一般是指納稅人因對他人提供勞動服獨立跨國勞務所得征稅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的征稅,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是所謂的“固定基地原則”和“183天原則”。非居民取得的獨立勞務所得,應僅由其居住國一方課稅。例外:①如果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設有經常從事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或者②非居民納稅人在有關會計年度內在來源地國境內停留累計等于或超過183天,來源地國仍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的獨立個人勞務所得進行征稅。獨立跨國勞務所得征稅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的征稅,國際上普遍采用非獨立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是指受雇于他人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報酬。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上,與之類似的概念是工資、薪金所得。在對非居民的跨國非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方面,各國一般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的非獨立勞務收入,由收入來源國一方征稅。非獨立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是指受雇于他人從事例外: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應由居住國征稅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2、其報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國的國民3、其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另一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例外: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應由居住國征稅投資所得的征稅投資所得主要包括納稅人從事各種間接性投資活動而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租金收益。對非居民投資所得,國際稅法上采用了“稅收分享原則”,即規定對投資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國征稅,也可以在收入來源國一方征稅,分享比例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談判確定。投資所得的征稅投資所得主要包括納稅人從事各種間接性投資活動而投資所得的征稅各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所得的征稅方式一般是采用預提所得稅的方式進行,即支付所得的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時預先要扣繳非居民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投資所得的征稅各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所得的征稅方式一般是采財產收益的征稅財產收益,又稱財產轉讓所得或資本利得,是指納稅人因轉讓其財產的所有權取得的所得,即轉讓有關財產取得的收入扣除財產的購置成本和有關的轉讓費用后的余額。對轉讓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認定各國稅法一般都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所得來源地。但在轉讓不動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得的來源地認定上,各國主張的標準不一。財產收益的征稅財產收益,又稱財產轉讓所得或資本利得,是指納稅第三節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一、國際重復征稅及產生原因二、國際重疊征稅及產生原因三、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四、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辦法第三節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一、國際重復征稅及產生原因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指兩個以上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同時征收同種稅。同一跨國納稅人特點同一征稅對象同一時期同一稅種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指兩個以上或兩個以上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原因國家間稅收管轄權沖突:1.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2.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3.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原因國家間稅收管轄權沖突:國際重疊征稅的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兩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國際重疊征稅主要表現在股東與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分處于各自境內的股份公司的跨國所得和股份公司從稅后利潤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征稅。這樣,在股東取得的股息中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稅收管轄權重疊的現象。國際重疊征稅的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國際重疊征稅的原因出于經濟上的原因傳統的法人理論認為,法人的人格與股東的人格是完全獨立的,應成為相對獨立的納稅主體,法人的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同時,股東分得股息紅利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際重疊征稅的原因出于經濟上的原因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違背國際經濟貿易的公平稅賦原則:國際雙重征稅使僅有國內所有的納稅人和在國外取得所得的跨國納稅人受到了不同的稅收待遇,嚴重挫傷了跨國納稅人的對外投資積極性,使跨國投資人不愿繼續對外投資,影響了國際資本、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加速了世界經濟不平衡的狀況。特別是對需要引進資金和技術的發展中國家影響更大。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違背國際經濟貿易的公平稅賦原則:案例M國R公司,某一納稅年度末,其設在甲國的分公司獲利10萬美元;設在乙國前子公司獲利50萬美元,從稅后利潤中向R公司支付股息20萬美元。問:1、在該納稅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應繳納哪些稅收?2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于國際重復征稅?哪些屬于國際重疊征稅?案例M國R公司,某一納稅年度末,其設在甲國的分公司獲利10萬參考答案:1、R公司在甲國的分公司應就其該分公司的10萬美元利潤向甲國繳納公司所得稅;乙國的子公司應就其50萬美元向乙國繳納公司所得稅;R公司應就其總公司所獲的全部利潤,包括甲國分公司的10萬美元和乙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20萬美元,向M國繳納公司所得稅。此外,R公司還應就從乙國子公司所收取的20萬美元股息向乙國繳納股息預提所得稅。2、甲國分公司所獲10萬美元,在納稅中存在國際重復征稅,這10萬美元既向甲國納稅,又向M國納稅;R公司就其從乙國子公司所獲取的20萬美元股息在向M國納稅時,既存在國際重復征稅對已向乙國繳納的預提所得稅而言,又存在國際重疊征稅(對子公司向乙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而言)。參考答案:1、R公司在甲國的分公司應就其該分公司的10萬美元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辦法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辦法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一、雙邊解決法二、居住國的單邊解決法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一、雙邊解決法雙邊解決法即居住國和來源地國通過締結國際稅收協定避免重復征稅。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對各自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作出合情合理的約束和協調,以避免各國因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對同一納稅人的跨國經濟活動重復征稅,同時也使各國在經濟生活日益國際化的條件下都分得適當的稅收利益。雙邊解決法即居住國和來源地國通過締結國際稅收協定避免重復征稅一般都承認所得來源地國家擁有優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權力,并且由跨國納稅人的居住國選擇一定方法來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一般都承認所得來源地國家擁有優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權力,并且居住國的單邊解決法1、免稅法2、扣除法3、抵免法居住國的單邊解決法1、免稅法免稅法免稅法是指居住國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并已向來源國納稅的所得,應允許從其應稅所得(跨國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稅。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免稅法。免稅法免稅法是指居住國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并已向來源國免稅法有兩種具體形式:(1)全額免稅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于境外并已向境外(即來源國)納稅的那部分所得。全額免稅法對納稅人較為有利,但很少被采用。(2)累進免稅法:指居住國雖然從居民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跨國所得)中,扣除了已向來源國繳納稅款的部分所得,但在對剩余所得確定適用稅率時,仍應將這部分免稅所得額考慮在內。注意累進稅率包括超額累進和全額累進免稅法有兩種具體形式:(1)全額免稅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全額累進稅率簡稱全累稅率,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量都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簡稱超累稅率,是把征稅對象的數額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的數額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超累稅率的“超”字,是指征稅對象數額超過某一等級時,僅就超過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算征稅。
全額累進稅率簡稱全累稅率,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量都按其相應等級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全額累進所得稅率為:42萬美元,20%;50萬美元,25%;B國的所得稅率為15%.(1)采用全額免稅法
M在其居民國A國應負擔的納稅額:42萬美元×20%=8.4萬美元(2)采用累進免稅法
M在其居民國A國應負擔納稅額:42萬美元×25%=10.5萬美元
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扣除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應稅所得(跨國所得)額中扣除已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其余額適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居民納稅人在其居住國的應納稅額=(居住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國外已納稅額)×居住國所得稅率扣除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應稅所得(跨國所得)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42萬美元,20%;50萬美元,25%;B國的所得稅率為15%.M在其居民國A國應負擔納稅額:(50-8*15%)*20%=9.76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抵免法指居住國就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征稅,但對于其在來源地國已經繳納的那部分稅款,可以在向本國繳納的稅款中扣除。即以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沖抵其在境內應繳納稅款的一部分。居民納稅人在其居住國的應納稅額=居住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國外已納稅額抵免法指居住國就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征稅,但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20%;B國的所得稅率為15%.按抵免法:50萬×20%-8萬×15%=8.8萬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抵免法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目前,在實行抵免法的國家中,大多采用限額抵免,即居住國允許跨國納稅人扣除其國外已納稅款的最大數額為國外所得部分按居住國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在收入來源地的所得×居住國現行所得稅率抵免法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20%;B國的所得稅率為15%.抵免限額=8萬×20%=1.6萬在B國交所得稅:8萬×15%=1.2萬在A國國交所得稅:50萬×20%-1.2萬=8.8萬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15%;B國的所得稅率為20%.抵免限額=8萬×15%=1.2萬在B國交所得稅:8萬×20%=1.6萬在A國國交所得稅:50萬×20%-1.2萬=8.8萬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限額抵免又有分國限額、綜合限額及分項限額之分。限額抵免又有分國限額、綜合限額及分項限額之分。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于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于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稅率為40%,B國稅率為50%,C國稅率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稅30萬美元。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于居住國境內所得50分國限額抵免法B國的抵免限額=50萬美元×40%=20萬美元C國的抵免限額=100萬美元×40%=40萬美元由于P公司在B國繳納的稅額25萬美元超過了該國抵免限額,因而只能就等于抵免限額的部分進行抵扣,即只能在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扣除20萬美元,超過的5萬美元則無法獲得抵免。P公司向C國繳納的稅額為30萬美元,低于該國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全額得到抵免。
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20萬美元+30萬美元)=210萬美元
分國限額抵免法B國的抵免限額=50萬美元×40%=2綜合限額抵免法綜合抵免限額=(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60萬美元P公司共在外國繳納稅款=25萬美元+30萬美元=55萬美元由于P公司已向外國政府繳納的稅款數額低于計算出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在其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得到全部扣除,即: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55萬美元=205萬美元綜合限額抵免法綜合抵免限額=(50萬美元+100萬美元)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1、股息收入國的做法(1)對來自國外的股息減免所得稅(2)準許國內母公司與國外子公司合并報稅(3)實行間接抵免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1、股息收入國的做法間接抵免法該項股息所應分擔的子公司所得稅額=子公司繳納所得稅總額×(母公司取得股息/子公司稅后凈利潤)母公司由子公司獲取的所得額=股息+該項股息所應分擔的子公司所得稅額抵免限額=母公司由子公司獲取的所得額×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率將第一項與第三項加以比較,確定實際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進而計算母公司實際應向其所在國繳納的稅額:應納稅額=(母公司境內所得額+母公司由子公司獲取的所得額)×母公司所在國稅率-可以實際抵免的所得稅額間接抵免法該項股息所應分擔的子公司所得稅額=子公司繳納所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2、股息支付國的做法(1)雙稅率制(2)折算制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2、股息支付國的做法第四節國際逃稅與避稅一、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二、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成因與危害三、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方式四、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法律措施第四節國際逃稅與避稅一、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國際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或有意識地不遵守征稅國法律的行為。國際避稅則是納稅人利用法律上的某種漏洞或含糊之處的方式來安排自己的事務,以致減少其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國際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或有意識地不遵守征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成因國際逃稅與避稅的產生有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的原因。在主觀上,少納稅、多獲利是每一個納稅人所共同追求的目標,跨國納稅人總想通過各種方式,運用各種手段,以期減輕甚至逃避稅收,牟取額外的經濟利益。在客觀上,國家稅法間的差異往往為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逃避稅收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成因國際逃稅與避稅的產生有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危害國際逃稅與避稅嚴重損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國際逃稅與避稅活動使得稅收公平原則難以實現;國際逃稅與避稅活動是對國家稅收法制和稅務當局的蔑視,其成功勢必造成國家稅法和稅務當局威信的降低、尊嚴的喪失,從而助長新的逃避稅收活動;國際逃稅與避稅活動還會導致國際資本的不正常流動。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危害國際逃稅與避稅嚴重損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國際逃稅的方式1.虛報稅收扣除項目2.虛報投資額3.虛列借款4.偽造單據、賬冊5.匿報應稅所得6.現金交易和易貨交易國際逃稅的方式1.虛報稅收扣除項目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1.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這種方式主要通過自然人、法人改變其住所、居所等稅收連結點,達到規避原先適用的對其不利的居民稅收管轄權,選擇對其有利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的目的。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1.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2.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這種方式主要通過調整經營所得或成本費用、營業損失等可扣除項目在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的分布,改變在不同稅收管轄權之下的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調整利潤、減輕稅負的目的。該方式的客觀表現形式就是征稅對象(即應納稅所得)在不同國家之間的移動。這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2.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1)轉移定價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境國經營的跨國公司,利用各稅境稅國稅收規定的不同,通過人為地確定背離市場的價格進行內部交易,以達到跨國避稅的目的。(1)轉移定價(2)不合理的分攤成本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內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之間經常采用的一種逃避稅方法。它是指跨國公司內部總機構與國外分公司之間,通過不合理的分攤有關成本和費用的方法,人為的增加某一分支機構的成本和費用開支,從而減少某一分支機構的盈利數額,達到逃避該機構所在國家稅收的目的。(2)不合理的分攤成本和費用3、用國際避稅港逃避稅世界上有些國家和地區實行不征直接稅或低直接稅稅率,或者實行特別的稅收優惠,所以,在那里可以擁有財產而無需納稅或僅需納很少的稅,這樣的地方稱“避稅地”(亦稱“避稅港”、“避稅天堂”)
避稅地大多是島嶼或港口,也有少數沿海和內陸小國,例如:巴哈馬、百慕大、開曼群島、馬恩島、荷屬安的列斯、英屬維爾京群島、直布羅陀、瑞士、澳門、香港、利比里亞和巴拿馬等。通過在避稅地設立所謂的“海外公司”
,可以比較方便地進行以這些海外公司為基地的國際避稅活動。3、用國際避稅港逃避稅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法律措施(1)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一般國內法律措施這類措施主要包括:實行嚴格的稅務申報制度;加強稅務調查;強化稅務監督;采用評估所得征稅制度;確立納稅人在逃避稅收案件中的舉證責任。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法律措施(1)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一般國(2)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特別國內法律措施這類措施是針對跨國納稅人逃避國際稅收的某些通常做法而特別制訂的防范性規則,有很強的針對性。
(2)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特別國內法律措施①防止通過納稅主體跨國移動以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移居國外是居民自然人逃避稅收的慣用手法。因此,不少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居民自然人移居國外前必須繳清所欠稅款。對于向避稅地的移居,限制就更為嚴格。在防止法人回避居民管轄權逃避稅收方面,英國法律規定,公司移居出境或將營業轉讓給非居民必須經過財政部同意,未經同意遷出者仍將被視作居民公司征稅,并被處以罰金。公司負責人甚至可能被予以刑事制裁。①防止通過納稅主體跨國移動以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②防止跨國關聯企業運用轉移定價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A.按照正常交易原則進行事后調整B.按利潤原則進行事后調整;C.根據預約定價協議制度事先加以確認。②防止跨國關聯企業運用轉移定價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③防止利用避稅地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各國防止利用避稅地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主要是針對基地公司而采取的。美國早在1937年就制訂了打擊利用設在低稅國的投資公司進行避稅活動的《國外個人持股公司征稅規定》。如英國1981年公布了一批低稅國名單,并規定國內公司在那里設立基地公司,只要當地的稅負低于英國稅負的1/3以上,英國政府即有權對該英國公司應從該基地公司獲得的利潤征稅。③防止利用避稅地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3)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隨著國際逃稅和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單純依靠各國單方面的國內法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行為,只有通過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法和國際法措施,才能有效地制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現象。(3)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第十章國際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第二節國際稅收管轄權第三節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第四節國際逃稅與避稅第十章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一、國際稅法的概念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三、國際稅法的淵源第一節國際稅法概述一、國際稅法的概念一、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稅法的產生和發展,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擴大到具有跨國性質的征稅對象的結果。其基礎是跨國所得。一、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的稅收征納關系不同國家之間在跨國征稅對象上產生的稅收權益分配關系二、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三、國際稅法的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三、國際稅法的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部分,主要指各國相互間為協調對跨國征稅對象的課稅關系而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性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各國在國際稅收實踐中普遍遵行的國際稅收習慣。它們的主要作用在于協調各國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確立國際稅務行政協助關系。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部分,主要指各國相互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簡稱《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簡稱《聯合國范本》)。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有:經濟合作第二節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或國家管轄權在稅收領域內的表現,是指一國政府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和征多少稅的權力。主要有:居民稅收管轄權——屬人性質的稅收管轄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屬地性質的稅收管轄權第二節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或國家管轄一、屬人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基于這種管轄權,居住國有權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國內國外的所有所得征稅。(無限納稅義務)關鍵在于居民身份的確定: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一、屬人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各國的稅法實踐中,關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采用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國籍標準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各國的稅法實踐中,關于自然人的住所標準采用住所標準,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稅國境內是否擁有住所這一法律事實,決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納稅人身份。住所具有永久性和穩定性,易于判斷。但單純依照住所標準確定個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顯然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采用住所標準的各國往往同時兼用其他標準以彌補住所標準的不足。住所標準采用住所標準,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稅國境內是否擁有住所這居所標準一般是指一個人在某個時期內經常居住的場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質。居所標準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個人與其實際工作活動地之間的聯系,這是它相對于住所標準而言顯得更為合理的地方。但這種標準的缺陷在于一個人的經常居住的場所,往往缺乏某種客觀統一的識別標志,容易引起納稅人與稅務當局之間的爭議。居所標準一般是指一個人在某個時期內經常居住的場所,并不具有永居住時間標準由于居所標準在實際執行中的不確定性,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居住時間標準來確定個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即以一個人在征稅國境內居留是否達到和超過一定期限,作為劃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標準,并不考慮個人在境內是否擁有財產或住宅等因素。由于個人在一國境內居留時間期限,可以通過入出境登記管理具體掌握,因而這種標準顯得具體明確,易于在實踐中掌握執行。居住時間標準由于居所標準在實際執行中的不確定性,現在越來越多國籍標準在當今人才跨國流動普遍頻繁的時代,這種標準欠缺經濟上的合理性。因為在現代社會里,具有一國公民身份的個人離開國籍國而長期居住在他國經商、求學或就業,已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個人的國籍往往不如住所或居所等標準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個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實際的人身或經濟利益聯系。國籍標準在當今人才跨國流動普遍頻繁的時代,這種標準欠缺經濟上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一般采用依據(居所)兼顧居住時間標準。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法人的居民身份確認標準注冊成立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實際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確認標準注冊成立地標準注冊成立地標準凡是在本國境內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企業,即為本國的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以外的公司企業,即為非居民納稅人。這一標準的優點是納稅人法律地位明確,并易于識別。不過這種注冊成立地標準也存在著較難反映法人的真實活動地的缺陷。注冊成立地標準凡是在本國境內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企業,即為本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按此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決定于它的總機構所在地,即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認定為是該國的居民。所謂法人的總機構,一般是指負責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經營業務活動的中心機構,如總公司、經理總部或主要事務所等。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按此標準,法人的居民身份決定于它的總機構所在實際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按照這種標準,企業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處在哪一國便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所謂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要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它并不等同于法人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一般說來,法人的經營管理的重要決定是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議研究決定。因而董事會或股東經常召集開會的地點,是判斷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標志。實際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按照這種標準,企業法人的實際管理和控制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許多國家往往同時兼用兩種以上標準,以盡可能擴大自己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范圍。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單一的標準會造成稅收的流失。二、屬地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屬地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征稅對象與本國領土存在某種地域上的連接因素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基于這種管轄權,征稅國只是依據課稅對象與本國存在著地域上的聯系這一事實而主張課稅,并不考慮納稅主體的國際和身份。(有限納稅義務)二、屬地性質的稅收管轄權屬地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征稅對象與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指征稅國基于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系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在所得稅法上,納稅人的各項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劃分為四類,即營業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財產收益。各國所得稅立法和實踐,對不同種類性質的所得的來源地采用的判定標準和原則并不完全一致。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指征稅國基于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系來源于營業所得的來源地確定指納稅人從事各種工商經營性質的活動所取得利潤,亦稱經營所得或營業利潤。關于營業所得來源地的認定,各國稅法一般都采用營業活動發生地原則,即以營業活動的發生地作為營業所得來源地的標志。對跨國營業所得的征稅,目前各國實行常設機構原則。營業所得的來源地確定指納稅人從事各種工商經營性質的活動所取常設機構原則指來源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得的營業利潤實行征稅的原則。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農場或種植園等。
特征:長期性、固定性、營業性
常設機構原則指來源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在確定可歸屬于常設機構利潤問題上,存在著兩項原則。一是“引力原則”,二是“實際聯系原則”。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在確定可歸屬于常設機構利潤問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
對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業利潤的征稅,不適用常設機構原則。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對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業利潤的征稅,不適用對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勞務所得一般是指納稅人因對他人提供勞動服務而獲得的報酬。個人所獲得的勞務報酬則可區分為獨立勞務所得和非獨立勞務所得兩類。在各國稅法上,確認個人勞務所得的來源地標準主要有勞務履行地、勞務所得的支付地和勞務報酬支付人居住地。對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勞務所得一般是指納稅人因對他人提供勞動服獨立跨國勞務所得征稅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的征稅,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是所謂的“固定基地原則”和“183天原則”。非居民取得的獨立勞務所得,應僅由其居住國一方課稅。例外:①如果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設有經常從事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或者②非居民納稅人在有關會計年度內在來源地國境內停留累計等于或超過183天,來源地國仍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的獨立個人勞務所得進行征稅。獨立跨國勞務所得征稅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的征稅,國際上普遍采用非獨立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是指受雇于他人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報酬。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上,與之類似的概念是工資、薪金所得。在對非居民的跨國非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方面,各國一般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的非獨立勞務收入,由收入來源國一方征稅。非獨立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是指受雇于他人從事例外: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應由居住國征稅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2、其報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國的國民3、其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另一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例外: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應由居住國征稅投資所得的征稅投資所得主要包括納稅人從事各種間接性投資活動而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租金收益。對非居民投資所得,國際稅法上采用了“稅收分享原則”,即規定對投資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國征稅,也可以在收入來源國一方征稅,分享比例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談判確定。投資所得的征稅投資所得主要包括納稅人從事各種間接性投資活動而投資所得的征稅各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所得的征稅方式一般是采用預提所得稅的方式進行,即支付所得的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時預先要扣繳非居民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款。投資所得的征稅各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所得的征稅方式一般是采財產收益的征稅財產收益,又稱財產轉讓所得或資本利得,是指納稅人因轉讓其財產的所有權取得的所得,即轉讓有關財產取得的收入扣除財產的購置成本和有關的轉讓費用后的余額。對轉讓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認定各國稅法一般都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所得來源地。但在轉讓不動產以外的其他財產所得的來源地認定上,各國主張的標準不一。財產收益的征稅財產收益,又稱財產轉讓所得或資本利得,是指納稅第三節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一、國際重復征稅及產生原因二、國際重疊征稅及產生原因三、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四、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辦法第三節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一、國際重復征稅及產生原因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指兩個以上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同時征收同種稅。同一跨國納稅人特點同一征稅對象同一時期同一稅種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指兩個以上或兩個以上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原因國家間稅收管轄權沖突:1.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2.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3.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原因國家間稅收管轄權沖突:國際重疊征稅的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兩次或多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國際重疊征稅主要表現在股東與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分處于各自境內的股份公司的跨國所得和股份公司從稅后利潤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征稅。這樣,在股東取得的股息中就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稅收管轄權重疊的現象。國際重疊征稅的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國際重疊征稅的原因出于經濟上的原因傳統的法人理論認為,法人的人格與股東的人格是完全獨立的,應成為相對獨立的納稅主體,法人的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同時,股東分得股息紅利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際重疊征稅的原因出于經濟上的原因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違背國際經濟貿易的公平稅賦原則:國際雙重征稅使僅有國內所有的納稅人和在國外取得所得的跨國納稅人受到了不同的稅收待遇,嚴重挫傷了跨國納稅人的對外投資積極性,使跨國投資人不愿繼續對外投資,影響了國際資本、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加速了世界經濟不平衡的狀況。特別是對需要引進資金和技術的發展中國家影響更大。國際雙重征稅的危害違背國際經濟貿易的公平稅賦原則:案例M國R公司,某一納稅年度末,其設在甲國的分公司獲利10萬美元;設在乙國前子公司獲利50萬美元,從稅后利潤中向R公司支付股息20萬美元。問:1、在該納稅年度中,R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應繳納哪些稅收?2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于國際重復征稅?哪些屬于國際重疊征稅?案例M國R公司,某一納稅年度末,其設在甲國的分公司獲利10萬參考答案:1、R公司在甲國的分公司應就其該分公司的10萬美元利潤向甲國繳納公司所得稅;乙國的子公司應就其50萬美元向乙國繳納公司所得稅;R公司應就其總公司所獲的全部利潤,包括甲國分公司的10萬美元和乙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20萬美元,向M國繳納公司所得稅。此外,R公司還應就從乙國子公司所收取的20萬美元股息向乙國繳納股息預提所得稅。2、甲國分公司所獲10萬美元,在納稅中存在國際重復征稅,這10萬美元既向甲國納稅,又向M國納稅;R公司就其從乙國子公司所獲取的20萬美元股息在向M國納稅時,既存在國際重復征稅對已向乙國繳納的預提所得稅而言,又存在國際重疊征稅(對子公司向乙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而言)。參考答案:1、R公司在甲國的分公司應就其該分公司的10萬美元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辦法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辦法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一、雙邊解決法二、居住國的單邊解決法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一、雙邊解決法雙邊解決法即居住國和來源地國通過締結國際稅收協定避免重復征稅。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國際稅收協定,對各自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作出合情合理的約束和協調,以避免各國因稅收管轄權的重疊而對同一納稅人的跨國經濟活動重復征稅,同時也使各國在經濟生活日益國際化的條件下都分得適當的稅收利益。雙邊解決法即居住國和來源地國通過締結國際稅收協定避免重復征稅一般都承認所得來源地國家擁有優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權力,并且由跨國納稅人的居住國選擇一定方法來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一般都承認所得來源地國家擁有優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權力,并且居住國的單邊解決法1、免稅法2、扣除法3、抵免法居住國的單邊解決法1、免稅法免稅法免稅法是指居住國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并已向來源國納稅的所得,應允許從其應稅所得(跨國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稅。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免稅法。免稅法免稅法是指居住國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并已向來源國免稅法有兩種具體形式:(1)全額免稅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于境外并已向境外(即來源國)納稅的那部分所得。全額免稅法對納稅人較為有利,但很少被采用。(2)累進免稅法:指居住國雖然從居民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跨國所得)中,扣除了已向來源國繳納稅款的部分所得,但在對剩余所得確定適用稅率時,仍應將這部分免稅所得額考慮在內。注意累進稅率包括超額累進和全額累進免稅法有兩種具體形式:(1)全額免稅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全額累進稅率簡稱全累稅率,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量都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簡稱超累稅率,是把征稅對象的數額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的數額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超累稅率的“超”字,是指征稅對象數額超過某一等級時,僅就超過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算征稅。
全額累進稅率簡稱全累稅率,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量都按其相應等級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全額累進所得稅率為:42萬美元,20%;50萬美元,25%;B國的所得稅率為15%.(1)采用全額免稅法
M在其居民國A國應負擔的納稅額:42萬美元×20%=8.4萬美元(2)采用累進免稅法
M在其居民國A國應負擔納稅額:42萬美元×25%=10.5萬美元
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扣除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應稅所得(跨國所得)額中扣除已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其余額適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居民納稅人在其居住國的應納稅額=(居住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國外已納稅額)×居住國所得稅率扣除法指居住國對居民納稅人征稅時,允許從應稅所得(跨國所得)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42萬美元,20%;50萬美元,25%;B國的所得稅率為15%.M在其居民國A國應負擔納稅額:(50-8*15%)*20%=9.76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抵免法指居住國就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征稅,但對于其在來源地國已經繳納的那部分稅款,可以在向本國繳納的稅款中扣除。即以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沖抵其在境內應繳納稅款的一部分。居民納稅人在其居住國的應納稅額=居住國內外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國外已納稅額抵免法指居住國就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征稅,但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20%;B國的所得稅率為15%.按抵免法:50萬×20%-8萬×15%=8.8萬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抵免法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目前,在實行抵免法的國家中,大多采用限額抵免,即居住國允許跨國納稅人扣除其國外已納稅款的最大數額為國外所得部分按居住國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在收入來源地的所得×居住國現行所得稅率抵免法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20%;B國的所得稅率為15%.抵免限額=8萬×20%=1.6萬在B國交所得稅:8萬×15%=1.2萬在A國國交所得稅:50萬×20%-1.2萬=8.8萬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2萬美元,來自于另一B國的收入8萬美元。A國的分級所得稅率為15%;B國的所得稅率為20%.抵免限額=8萬×15%=1.2萬在B國交所得稅:8萬×20%=1.6萬在A國國交所得稅:50萬×20%-1.2萬=8.8萬假設A國居民M共有所得50萬美元,包括來自于A國境內的收入4限額抵免又有分國限額、綜合限額及分項限額之分。限額抵免又有分國限額、綜合限額及分項限額之分。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于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于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稅率為40%,B國稅率為50%,C國稅率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稅30萬美元。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于居住國境內所得50分國限額抵免法B國的抵免限額=50萬美元×40%=20萬美元C國的抵免限額=100萬美元×40%=40萬美元由于P公司在B國繳納的稅額25萬美元超過了該國抵免限額,因而只能就等于抵免限額的部分進行抵扣,即只能在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扣除20萬美元,超過的5萬美元則無法獲得抵免。P公司向C國繳納的稅額為30萬美元,低于該國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全額得到抵免。
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20萬美元+30萬美元)=210萬美元
分國限額抵免法B國的抵免限額=50萬美元×40%=2綜合限額抵免法綜合抵免限額=(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60萬美元P公司共在外國繳納稅款=25萬美元+30萬美元=55萬美元由于P公司已向外國政府繳納的稅款數額低于計算出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在其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得到全部扣除,即: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55萬美元=205萬美元綜合限額抵免法綜合抵免限額=(50萬美元+100萬美元)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1、股息收入國的做法(1)對來自國外的股息減免所得稅(2)準許國內母公司與國外子公司合并報稅(3)實行間接抵免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1、股息收入國的做法間接抵免法該項股息所應分擔的子公司所得稅額=子公司繳納所得稅總額×(母公司取得股息/子公司稅后凈利潤)母公司由子公司獲取的所得額=股息+該項股息所應分擔的子公司所得稅額抵免限額=母公司由子公司獲取的所得額×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率將第一項與第三項加以比較,確定實際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進而計算母公司實際應向其所在國繳納的稅額:應納稅額=(母公司境內所得額+母公司由子公司獲取的所得額)×母公司所在國稅率-可以實際抵免的所得稅額間接抵免法該項股息所應分擔的子公司所得稅額=子公司繳納所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2、股息支付國的做法(1)雙稅率制(2)折算制國際重疊征稅的解決2、股息支付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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